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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義源流 漢語“
封建 ”一詞的
本義 是指殷周分封制度,又延及後世各種
封爵 建藩舉措,《
文獻通考 》:“
列爵 曰封,
分土 曰建”,還指涉與
分封制 相關的朝政、官制、人身關係、土地制度、外交關係、民族關係等。此為古時
不刊 之論。
自
東周 以降“封建”“郡縣”兩制並行,秦以後“郡縣制”占主導,封建雖仍繼續,然其內容與形態已不復舊規,故在中國傳統語境中,同為“封建”之名,含義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狹義 的“封建”
特指 殷周
政制 ,尤其是指
西周 盛行的“封國土,建諸侯”之制,其時尚無“郡縣制”與之參照。西周封建,除“天子建國”(周王分封
諸侯 ,使其建立
諸侯國 )外,還有“諸侯立家”(諸侯在封國內以封賜采邑方式分封
卿大夫 ),後者在秦漢以下的“封建”中已被取消。
廣義的“封建”是狹義封建的延伸,包括秦漢以降在“郡縣制”主導下推行的“封爵制”,內有“
實封 ”與“
虛封 ”之別,“實封”如西漢初、兩晉、明初的諸王;“虛封”指各種“封而不建”的情形,如秦的封爵而不授土,或明朝永樂年間以後的封爵、授土而不
臨民 。《
文獻通考 》還把唐末
藩鎮 納入“封建”,稱
唐肅宗 、
唐代宗 以下,“強藩私其土地,甲兵而世守之,同於列國”,遂將唐朝
天寶 年間以後的
藩鎮 列入“封建”。另外,漢朝、唐朝以下諸朝還把頒賜周邊屬國納入“封建”,此亦為廣義封建的一項內容,後世還將軍閥割據、貴族專權稱之為“封建勢力”,也是廣義封建的用法,大體切合“封建”的“分權”含義。
“封建”從漢語之古典義轉變為近代新名詞,是在近代中國與日本兩國士人以“封建”對譯英文術語“
feudalism ”的過程中完成的。西歐諸國史學家表述中世紀社會制度的“feudalism”一詞,來自
通俗拉丁語 “feodum”(采邑,又譯封地,意謂採取其地賦稅)演化而來,與中國古來的“封建”一詞的“封土建國”含義有相通之處,故以“封建”這一表述周朝制度的舊名,借作歐洲中世紀制度“feudalism”的譯名,因與日本中世及近世歷史實際“相似”,故在日本沒有出現錯置,至於在“封建”一詞故鄉的中國,史學術語“封建”在清末民初也還保持著概念的一貫性。
但是,到二十世紀初期的
五四新文化運動 期間,“封建”的含義在
新文化運動 倡導人之一的
陳獨秀 那裡發生變化,陳獨秀的“封建=前近代=落後”等式,把“封建”從一古史概念,使用為“前近代”的同義語,成為與近代文明相對立的陳腐、落後、反動的制度及思想的代名詞。
以
郭沫若 為代表的左派學者,把歷史上封建制度的周朝,指為“奴隸社會”,將“廢封建,立郡縣”的
秦始皇 稱為“中國社會史上完成了封建制的元勛”,由此提出“中國的社會固定在封建制度之下已經二千多年”一說,在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成為了大陸地區不容置疑的鐵論。
由於1950年代以後泛化封建觀的普及與“法定化”,中國大陸地區之人已習慣於將各種落後、腐朽、反動的事物、思想乃至人物,全都冠以“封建”,形成一系列“泛封建短語”,諸如:
封建地主階級;封建帝王;封建皇權;封建官僚;封建軍閥;封建把頭;封建文人;封建意識;封建糟粕;封建迷信;封建腦筋;封建禮教;封建包辦婚姻 ;……
“封建~”成為二十世紀大半個世紀的流行貶義詞集群,六七十年代還有“封資修”提法,將封建主義與資本主義、
修正主義 相組合,並列為“打倒”對象。
封字源流 「封」的字形演變流程圖
“封”字的甲骨文,似樹木植根於土中之形。多作為
動詞 使用。周代青銅
銘文 中的“封”,形似一株植物,與兩隻合圍攏土的手組成;手部右移,似人手給植株培土、聚土植樹之形。
引申 為作境界林以劃分田界、疆界,《
周禮 》在述及
大司徒 的
職守 “掌建邦之土地之圖,與其人民之數”時,講到一項劃界程式:
東漢 經學家 鄭玄 注《
周禮 》此語時云:“封,起土界也。”故“封”是從培土植樹的
本義 ,
引申 為“作境界林以劃分田界”之義的,甲骨文“封”字的一種形態,形象地表述出這層意思。《
小爾雅 ·廣詁》釋曰:“封,界也。”唐代考據家
顏師古 注《
急就篇 》文字“頃町界畝畦埒封”時說:“封,謂聚土以為田之分界也。”
“封”從“培土植樹”“劃分田界”之義,進而
引申 為帝王把土地分賜給親戚或功臣作領地、
食邑 。《
墨子 ·
魯問 》載
越王 語:“請裂故吳之地,方五百里,以
封 子墨子。”《
孟子 ·告子下》載
孟子 語:“周公之
封 於魯,為方百里也。”兩例之“封”皆指賜土。
“封”還指給予爵位名號,如《
左傳 ·昭公二十九年》載晉國大史蔡墨論龍的答語:“實列受氏姓,
封 為上公,祀為貴神。”西晉史家
杜預 給“封為上公”作註:“爵上公。”這裡的“封”與“爵”都是
動詞 ,作“頒賜”解。《
史記 ·
魏公子列傳 》:“昭王薨,安釐王即位,
封 公子為信陵君。”《史記·
高祖本紀 》:“乃論功,與諸列侯剖符行
封 。”數例之“封”皆指頒賜爵號。
“封”的引申義,其
文字學 表述,見於
東漢 許慎 《
說文解字 》:“封,爵諸侯之土也。從之,從土,從寸,守其制度也。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周秦以降,動詞“封”的賜土頒爵之義廣為通用。
“封”又作為
名詞 使用,指疆界。《左傳·僖公三十年》載鄭
燭之武 謂:“(晉)既東
封 鄭,又欲肆其西
封 ,若不闕秦,將焉取之?”講的是晉侵伐鄭之後,以鄭東界為界,此後西擴,蠶食秦土。前一“封”字為動詞,後一“封”字為名詞,
杜預 將後一“封”字解為:“封,疆也。”意謂疆界。作為名詞的“封”,還指所封領地。《左傳·襄公二十一年》:“我有四
封 …何故不可。”《
荀子 ·強國》:“土地之大,
封 內千里。”二“封”例,皆指分封的疆土、領地。
近人王國維據
殷墟 卜辭 ,證明“古邦、封一字”。此說古人已有論述,
東漢 末年訓詁家
劉熙 《
釋名 ·釋州國》曰:“邦,封也,封有功於是也。”
段玉裁 註:“邦之言封也,古邦、封通用。”如《
墨子 ·非攻下》:“
唐叔 與
呂尚 邦 齊、晉。”此“邦”同“封”是
動詞 。《
尚書 ·
洪範 》:“武王既勝殷,
邦 諸侯,班
宗彝 ,作《分器》。”《
史記 ·周本紀》則說:“
封 諸侯,班賜宗彝,作《分殷之器物》。”可見“古字邦、封同”。只是“邦”多作為
名詞 使用,“封”多作為
動詞 使用。王國維發現,“邦”在
殷墟 甲骨
卜辭 中甚少見,周代
金文 中則常見,說明周代盛行封建,眾“邦”林立。
“封”與其他漢字組成多種與分封制有關的二字詞、多字詞。《左傳》、《周禮》、《孟子》等書中有“
封疆 ”“
封國 ”“
封域 ”“封其四疆”等用例,其“封”皆指
周天子 將土地賜予諸侯以建國。“封”還組合為“
封人 ”等職官名和“
封君 ”等貴族稱號。
與“封”組成“封建”的“
建 ”字,與“封”義近,是樹立、豎立、設定之意。
「建」的字形演變流程圖
“建”字的甲骨文,如一人用兩手將木柱類的東西豎立於“L”內,小點大約表示土粒,
金文 作手持木柱的象形保存,省去小點(土粒)。
“建”是動詞,本義為“立”,有“設立”“設定”之意。
東漢 以來的古典
箋注 家均以“立”釋“建”。
東漢 許慎 《
說文解字 》:“建,立
朝律 也。從
聿 ,從
廴 。”釋“建”為“立”。
段玉裁 對此說有所質疑,表示不知許氏之說的依據何在。《說文》段註:“今謂凡豎立為建。”其實,許慎釋“建”為“立朝律”,是在特定語境中生髮出的意義,並非說“建”僅有“立朝律”之意,如“建”在特定語境中又有“立社稷”的含義。王筠《
說文解字句讀 》則認為:“建,只是立,而雲律者,猶及從彳引之,建亦從律引之也。”
《
老子 》第四十一章:“故建言有之。”西晉
王弼 註:“建,猶立也。”《
禮記 ·
王制 》:“州建百里之國三十。”唐代
孔穎達 疏:“建是樹立之義。故建為立也。”南朝
顧野王 《
玉篇 ·乏部》:“建,豎立也。”《
尚書 ·
洪範 》:“皇建其有極。”南宋
蔡沈 《
書集傳 》:“建,立也。”《
周禮 ·天官·敘官》:“惟王建國。”
孫詒讓 正義 :“凡立皆為建。”《周禮·地官·大司徒》言及
大司徒 的職守時,提到“建王國”“建邦國”。《周禮·地官·小司徒》又說:“小司徒之職,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國中。”“凡建邦國,立其社稷,正其
畿疆 之封。”這幾例“建”皆為“立”之意。
在相當多的情形下,“建”與“封”同義,指封賜、封立。《
易 ·
比 ·
象傳 》:“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
王弼 註:“建萬國,謂割土而
封建 之。”《
周易 》
屯卦 、
比卦 、
豫卦 的經文中,多次出現“利建侯”“宜建侯”之類句式,其“建”義均同於“封”。《詩·
魯頌 ·
閟宮 》:“建爾
元子 ,俾侯於魯。”此“建”,義為“封立”。
昔武王克殿,成王靖四方,康王息民,並建母弟,以蕃屏周。
這裡陳述
周武王 、
周成王 、
周康王 的業績,論及的“並建母弟”,即分封同母弟,參見《
尚書 ·
牧誓 》:“昏棄厥遺王父母弟不迪”
孔穎達 傳日:“母弟,同母弟。”此處“建”同於“封”。
建德,《左傳·隱公八年》:“天子建德,因生以賜姓,胙之土而命之氏。”《左傳·定公四年》:“選建明德,以蕃屏周。”《國語·周語中》:“夫王公諸侯之有
飫 也,將以講事成章,建大德,昭大物也。”諸例“建德”,皆指立德、立有德之人。
建國,《左傳·桓公二年》有“天子建國”一語,
杜預 將“建國”釋作:“立諸侯也。”《
禮記 ·祭法》有“天下有王,分地建國,置都立邑”之句。
鄭玄 註:“建國,封諸侯也。”兩例“建國”均指天子封立諸侯國。“建”的“封立”義,《詩·
魯頌 ·
閟宮 》:的“建爾
元子 ”(封立長子)句早有顯現。在“建立國家”意義上使用“建國”之例有《
禮記 ·
學記 》,“建國君民,教學為先”(建立國家,
君臨 人民,首先要設校施教)。
建侯,如《
易 ·
豫 》:“利建侯,行師。”其“建侯”指封立諸侯。
封建源流 西周 雖實行封建制,但“封”“建”尚各自單獨使用,而合為“封建”一詞,初見於
東周 ,如《
詩經 》頌商的詩篇曰:“天命降監,下民有嚴,不僭不濫,不敢
怠遑 。命於下國,
封建 厥福。”
毛傳 曰:“封,大也。”故此處“封建”意謂“大立”。
反映商初政治的《
殷武 》,載
商湯 秉承天命,監督下民,使之不得僭越等級、濫用刑賞,不得荒怠職守,施行教令於諸邦國,大享福分。此一詩句雖然議及商王室與封國的控制與被控制關係,卻未明言商代分封諸侯國的情形。這裡首次出現的二字詞“封建”,尚不宜作“封土建國”之解。
東漢 經學家
鄭玄 箋釋 “封建厥福”為“大立其福”,較為確切。
《詩經》反映
西周 政治的詩句,雖未出現“封建”一詞,卻已陳述周初分封的具體情形:
王曰叔父、建爾元子,俾侯於魯,大啟爾宇,為周室輔。乃命魯公,俾侯於東,錫之山川,土田附庸。
此一詩句講到,
周成王 對叔父
周公 說:立您的長子
伯禽 為魯地的侯爵吧,開闢那裡的國土,以輔弼周王室。成王乃命魯公(伯禽)做諸侯于山東,把那裡的山川封賜給伯禽,並把土田及附屬其上的墉垣(城市)給他作附庸。
在“封邦建國”義上用“封建”一詞,較早見之於《
左傳 》:“故
封建 親戚,以
蕃屏 周。”
孔穎達 疏:“故封立親戚為諸侯之君,以為
藩籬 ,
禁止 周室。”
後之儒者詮釋《詩》、《書》,將“封建”明解為封爵封土以建國,指帝王以爵土頒賜諸侯,
分茅裂土 ,使之在所領有區域建立邦國,此即所謂“封國土,建諸侯”。近人楊伯峻、徐提編《
春秋左傳詞典 》說:“封建,以土地封人使之建國。”是為簡明詮釋。
周朝末期及秦朝、漢朝時人闡發“封建”,特彆強調按等級分封的含義。《左傳·昭公七年》陳列封建等級曰:“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皂,皂臣輿,輿臣隸,隸臣僕,仆臣台。”《
呂氏春秋 ·慎勢》歸納道:“王者之封建也,彌近彌大,彌遠彌小,海上有十里之諸侯。以大使小,以重使輕,以眾使寡,此王者之所以家以完也。”《
淮南子 ·時則訓》更有“封建侯”的提法,力主按等級制分封諸侯。故《
說文解字 》稱,公爵與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分別執九寸圭、七寸圭、五寸圭,所謂“以封等級諸侯,守其制度也。”可見,封建社會實行貴族政治,而貴族政治的性質除了世襲外,便要講究等級。
西周 自
周穆王 以下,統治秩序漸趨鬆弛,史稱
周懿王 時“王室遂衰”,
周夷王 時“
荒服 不朝”,
周厲王 以後更是江河日下,連王位也動輒廢黜,《
國語 ·周語上》載厲王虐,國人逐王的故事即為顯例。至
東周 (春秋、戰國),政治體制更發生變化,
犬戎 入侵,
周幽王 被害於
驪山 ,
周平王 東遷,周天子權威日趨跌落,列國公卿不再向周王室繳納貢賦、提供力役和軍事支持,即使原來是周室親戚的同姓諸侯,經若干世代以後,也與王室形同路人。東周既是封建國領主制的重要發展階段,又是封建制向郡縣制過渡的時期。
西周的“封建”是周王封諸侯,而至東周前期的
春秋時代 ,周王
尸位素餐 ,“天子建國”全然落空,而實際運行的“封建”,是諸侯各自在國內分封
卿大夫 ,可稱之“諸侯建國”。
至東周后期的
戰國時代 ,“
七雄 ”競相成為實行
郡縣制 的君主國,天子封國只剩名義,諸侯專封諸侯(即所謂“諸侯建國”)也不再進行,新起的諸侯皆以實力立國,如“
三家分晉 ”,原為晉國正卿的魏、趙、韓皆自立為諸侯,而貴為天子的周王懾於其實力,不得不承認
既成事實 ,封其為諸侯。宋代
司馬光 撰《資治通鑑》,開篇即述
周威烈王 二十三年(公元前403年)“初命晉大夫
魏斯 、
趙籍 、
韓虔 為諸侯”,司馬光評曰:“故三晉之列於諸侯,非三晉之壞禮,乃天子自壞之也。”這是對戰國初“封建”固有格局名存實亡的評述。此外,戰國時各諸侯國內卿大夫封家臣也已終止,所行封建只有列國君王封卿大夫為“
封君 ”,賜爵食邑。而戰國僅收租稅的
食邑 ,又大不同於西周、春秋的領主擁有世襲祿位的
采邑 。這是後世“
虛封 ”的開端。
東周
戰國時代 中後期各國實行賜爵食邑制,這種
食邑 和
西周 的
采邑 性質完全不同。戰國賜爵食邑制的特點有三:第一,封君在封地僅有“食邑”權而無“治民”權。第二,封君並非封邑土地的所有者,他只是收取“衣食租稅”,民戶已是國家的“
編戶齊民 ”,而並非食邑主的臣屬。第三,承襲西周以來封地世襲傳統,然世襲性下降,戰國中後期封君傳三代者已少見,秦漢以降在
郡縣制 大格局下的封爵建藩,保存了戰國賜爵食邑制的這些非封建性特點。
總之,周朝的封建制至
戰國時代 間已經解體。
王夫之 《
讀通鑑論 ·敘論四》稱“戰國者,古今一大變革之會也”,所言之“變革”,很大程度上便是指從“封建制”到“郡縣制”的轉化。王夫之指出,
春秋時代 之前,“其富者必為貴者”,即只有受封貴族方能擁有巨大財富,而郡縣制確立後,富有者就不一定是世襲貴族了。
顧炎武 指出,從人身從屬關係面言,戰國以前嚴格遵守西周禮制,戰國則“邦無定交,士無定主”。概言之,
戰國時代 已經建立區域性的君主集權國家,而秦朝的統一,只是將區域性的“小一統”君主集權國家,歸併為更大範圍內的“大一統”君主集權國家而已。
秦始皇政治的鮮明標誌是以“郡縣”代“封建”,而“郡縣”的實質是強化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掌控。先秦史書所說
西周 時“禮樂征伐自天子出”,這是一種“封建式的統一”;而秦漢以後則轉變為“郡縣式的統一”,其統一的性質與功能,更完密而強固。如前所述,郡縣制發端於春秋,展開於戰國,並非創發於秦,秦統一後所設三十六郡,實以戰國七雄已置之郡為基礎,再行劃分,在全國範圍以郡縣製取代世襲貴族分封制。所以
班固 稱:
秦遂併兼四海,以為 周制 微弱,終為諸侯所喪,故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為郡縣,盪滅前聖之苗裔,靡有子遺者矣。 秦後兩千餘年,“郡縣制”在中國歷史上一以貫之,而“封建制”居於次席,並且時有起伏,在某些階段還極一時之盛,
呂思勉 所謂“自秦以後,封建制度之大反動凡四”。這四次封建制度之反動,一為秦楚之際
項羽 大分封;二為
西漢 初先封異姓王,後封同姓王;三為
西晉 眾建親戚,諸王雄強;四為
明太祖 封子侄三十九人,授
塞王 以重兵。
漢代異於秦制之處,如漢初總結秦代二世而亡的教訓,認為廢除“封建”、使朝廷喪失屏障是重要原因,
漢高祖 廣封同姓及異姓,
漢高祖 末年分封同姓為王者九國,此後諸漢帝又續有王侯之封。《漢書》的《王子侯表》、《功臣表》、《外戚恩澤侯表》載,西漢共封王子侯408人,
列侯 283人,
恩澤侯 112人,並給予“掌治其國”的權力。
漢初雖廣封王侯,其封域稱“國”,“而郡縣之制,無改於秦”,故漢代“郡”“國”連稱,是“郡國並行”的
郡國制 ,在秦代設四十餘郡的基礎上,其政區分為
司隸部 (首都及附近區域)、十三
刺史 部,下分103個郡、國,轄1500多個縣、邑、道、侯國。“郡”直接隸屬中央政府的
朝廷 ,長官由朝廷任命,秦及漢初稱“郡守”,漢景帝後改稱“太守”。“國”由分封諸王統治,但基層設縣,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朝廷政令的通行。當然,由於漢代封王畢竟“有土有爵”,兼擁“自置吏”自行設立官職任免官吏的
人事權 ,和發行貨幣的
鑄幣權 “得賦斂”收取的賦稅皆歸自己所有而無需上繳中央政府的權力,所謂“藩國大者夸(跨)州兼郡,連城數十,宮室百官同制
京師 ”。
這些王國羽翼豐滿後,反而成為與朝廷相抗衡的割據勢力,朝廷在嘗到異姓王和同姓王離心以致反叛的“苦果”之後,收回王國的官吏任免權,上中級官員由朝廷指派。到
漢武帝 時,“諸侯惟得衣食稅租,不與政事”。這便是只能效忠於皇帝的“食封貴族”。漢武帝還採納
主父偃 的建策,行“
推恩令 ”,“令諸侯以私恩自裂地,分其子弟…漢有厚恩,而諸侯地稍自分析弱小雲”,如此,諸侯“實分其國,必稍自銷弱矣”,無力與皇帝分庭抗禮,諸侯
名存實亡 。
西晉是又一次“封建”復辟,封國掌控軍事、政治、財經大權,終於導致延續十餘年之久、對社會被壞深刻的“
八王之亂 ”。唐代授
節度使 以大權,而引發“
安史之亂 ”。明朝也因藩王握有重兵,在建文年間發生明太祖第四子燕王朱棣策動的“
靖難之役 ”,奪了侄兒建文帝的皇位;明成祖二子、漢王
朱高煦 於
明宣宗 宣德元年叛亂敗囚,被廢為庶人;
明武宗 正德年間又有寧王
朱宸濠 的叛亂。鑒於藩王作亂的教訓,每個朝代既要“封藩”,以恩蔭皇族和功臣,期以拱衛皇室,又每每有“削藩”之舉,並且因為削藩而大動干戈。以藩王身份反對建文帝削藩的朱棣,坐上龍椅後,所做的第一件事也是削藩。而以他的強勢,列藩也只能紛紛俯首認削。
漢唐以來,
歷朝 為實現較久遠的掌控,對周邊民族上層分子實行“封建”,這種封建性質的外藩制、
土司制 ,只是郡縣制為主體的君主集權制度的一種補充,而非主體。
漢朝、唐朝、宋朝、蒙元、明朝、滿清都把推行
郡縣制 、
流官制 視作強化中央集權的重要手段,封建色彩濃厚的土司制終究不能見容於朝廷。明朝
明成祖 年間、滿清
愛新覺羅·胤禛 統治時期都推行“
改土歸流 ”,在南方少數民族聚居區廢除世襲
土司 ,設定府、廳、州、縣,任命
流官 治理,丈量土地、編查戶口、收繳賦稅、興辦學校、實行科舉,進一步將郡縣制推及西南邊遠地區。
總之,“封建制”創於殷周,自晚周以降“封建”“郡縣”兩制並行,秦以後“郡縣制”占主導,封建雖仍在繼續,然其內容與形態已不復舊規,故在中國傳統語境中“封建”是一個含義駁雜的名目,同為“封建”之名,含義有廣義與狹義之分,不可籠統視之。
狹義 的“封建”
特指 殷周
政制 ,尤其是指
西周 盛行的“封國土,建諸侯”之制,其時尚無“郡縣制”與之參照。西周封建,除“天子建國”(周王分封
諸侯 ,使其建立
諸侯國 )外,還有“諸侯立家”(諸侯在封國內以封賜采邑方式分封
卿大夫 ),後者在秦漢以下的“封建”中已被取消。
廣義的“封建”是狹義封建的延伸,包括秦漢以降在“郡縣制”主導下推行的“封爵制”,內有“
實封 ”與“
虛封 ”之別,“實封”如漢初、兩晉、明初的實封諸王;“虛封”指各種“封而不建”的情形,如秦的封爵而不授土,或明朝永樂年間以後的封爵、授土而不
臨民 。《
文獻通考 》還把唐末
藩鎮 納入“封建”,稱
唐肅宗 、
唐代宗 以下,“強藩私其土地,甲兵而世守之,同於列國”,遂將唐朝
天寶 年間以後的
藩鎮 列入“封建”。另外,漢朝、唐朝以下諸朝還把頒賜周邊屬國納入“封建”,此亦為廣義封建的一項內容,後世還將軍閥割據、貴族專權稱之為“封建勢力”,也是廣義封建的用法,大體切合“封建”的“分權”含義。
Feudalism源流 “封建”從漢語之古典義轉變為近代新名詞,是在中國與日本兩國士人以“封建”對譯英文術語“
feudalism ”的過程中完成的。因此,探究史學術語“封建”的內涵與外延,除應求諸漢文
本義 及
引申義 外,還需要考察“feudalism”的語義,需要了解feudalism所表述的
西歐 中世紀制度的發展歷程。
人類歷史發展是一個進行式的過程,對這種過程中的諸段落命名,是滯後且晚成的。就歐洲而言,
羅馬帝國 崩潰以後、
工業革命 誕生之前的時段,當時尚無專門名稱,直至近代初期,西歐諸國逐漸以由
拉丁文 “feodum”(封地,或譯
采邑 )演化而來的“feudalism”一詞指稱
中世紀 社會。
據法國
馬克·布洛赫 《
封建社會 》的《導論本書研究的總體範圍》及其他一些史學著作的相關論述,西歐“封建制度”的概念歷經二百多年方才定型,其過程大略如下:
十二世紀編定的《北義大利習慣法》載有關於封臣、封土的內容,
十六世紀 法國 法學家 在研究中世紀北義大利
波河 流域的封土律(Libri Feudorum)時,涉及這些內容,自此進入feudalism論題;
1630年 ,法國辭典編纂家裡歇萊把“feudalism”類詞語稱為“律師的
行話 ”,“feudalism”被視為法律制度。
十七世紀
英國 法學家 斯佩爾曼用“feudalism”指
中世紀 遺存的土地協約、法律習俗、政治機構。
1680年 出版的辭典擬定“feudalite”(封建制)及“gouvernement feodal”(封建的統治)之類名目,但這時“feudalité”仍指一種與封土相關的法律制度。
1727年 ,德·布蘭維利耶在《議會歷史文書》中將“feudaliteé”這一
十八世紀 的法庭用語寫入歷史著作,出現“封建政府”(gouvernement feodal)和“封建主義”(feudalite)等詞,“封建”被賦予政治制度的意義。承襲這種用法,
十八世紀 法國 啟蒙思想家
孟德斯鳩 (Montesquieu)在《
論法的精神 》中,擬“lois féodales”(封建法)一目,論及封君封臣關係、采邑制、農奴制,概括出西歐“feudalism”的基本屬性。
十八世紀中後期,
英國 經濟學家
亞當·斯密 (Adam Smith)在經濟學著作中論及封建等級制的成因,認為封建法律是領主統治權、裁判權,在推行過程中形成封建等級制。
法國大革命 期間,
1789年 8月召開“完全打倒封建體制的國民會議”,高揚“反封建”旗幟。這裡“封建”一詞相當於貴族統治、領主特權、農奴制、國家分裂諸義的集合體,開始作為有“落後、守舊、反動”意味的概念使用;
1820年 5月19日頒布的
法國憲法 ,有“同……任何復辟封建統治的企圖進行鬥爭”的句式。
法國 政治家、史學家
基佐 (Guizot)在《
法國文明史 》論著中,首次使用第三等級反對特權等級的鬥爭來說明法國中世紀末期的歷史。基佐摒棄
十八世紀 啟蒙學者將西歐中世紀斥為“黑暗時代”的看法,指出公元
十世紀 前後的西歐形成封建制度的合理性,認為封建制度是西歐社會復興必不可少的保證。在基佐這裡,“封建制度”“封建主義”為
中性詞 ,不再是被謾罵的
貶義詞 。
至
十九世紀 ,經西歐多國史學家,尤其是
德國 歷史學派的匡訂,“feudalism”正式成為表述
西歐中世紀 制度的專用詞,並以“feudal”(封建)為基幹,形成了一套相關的術語,如“Feudal一system”(封建制度)“Feudalismus”(封建主義)“Feudalgesellschaft”(封建社會)“Feudalstaat”(封建國家),等等,並對封建制的各個側面,如封君封臣、封土製度、莊園制、農奴制、封建城市等作
專題研究 。
西歐封建社會示意圖
關於“Feudalism”的釋義,西歐諸國史學家表述中世紀社會制度的“feudalism”一詞,自
通俗拉丁語 “feodum”(采邑,又譯封地,意謂採取其地賦稅)演化而來,與中國古來的“封建”一詞的“封土建國”含義有相通之處。
如前所述,西歐諸國的學術界經歷了一個漫長過程才發現並確認了作為社會制度的“feudalism”,也即有一個“關於封建主義的史學史”(The Historiography ofFeudalism),它大約完成於
十六世紀 末至
十九世紀 初。這同資本主義概念的演變相類似。據
布羅代爾 考析,“資本”(源自後期拉丁語caput一詞,意為“頭部”)於十二至十三世紀出現,有“資金”“存貨”“款項”或“生息本金”等含義。後來在十七世紀中葉派生出“資本家(capitaliste)”一詞,1753年《百科全書》設“資本主義”一詞,此後其含義不斷推衍,至二十世紀初,“該詞才作為社會主義的天然反義詞,在政治論爭中猛然冒了出來”。
歐洲中世紀的歷史本身與其他地區的歷史同樣有著複雜的演化過程,現代意義國家形成過程中各國亦並未呈現整齊劃一的制度。
年鑑學派 第一代學者
呂西安·費弗爾 、
馬克·布洛赫 ,第二代學者
布羅代爾 都對用“feudalism”統稱十一至十五世紀整個歐洲的社會制度持保留態度。
對於封建主義這個經常使用的詞,我與 馬克·布洛赫 和 呂西安·費弗爾 一樣感到本能的厭惡。他們和我都認為,由 通俗拉丁語 “
feodum”(采邑)演化而來的這個新詞僅適用於 采邑制 及其附屬物,而與其他東西無關。把十一到十五世紀之間的整個歐洲社會置於“封建主義”之下,正如把十六到二十世紀之間的整個歐洲社會置於“資本主義”之下一樣不合邏輯。 然而,在歧異的各國中世紀社會形態中,畢竟可以尋覓到某些共通的、普遍性的要素,故布羅代爾又說:
我們不妨承認,所謂封建社會(另一個常用的說法)能夠確指歐洲社會史的一個長階段;我們把封建主義當作一個簡便的標籤使用,自然也未嘗不可……
以“feudalism”指稱西歐中世紀制度,二十世紀以來大體成為通用的說法,人們對於西歐中世紀政治制度“Feudalism”的含義已大體取得共識。
法國史學家
基佐 的《歐洲開化史》從西歐中世紀歷史概括出封建制度社會結構的三個特徵:
第一,土地占有是承擔軍役或其他國家義務者的特權,而土地占有者又必須履行義務,並按附庸與封主達成的協定行事。
第二,政治權力與土地占有權相結合,在賜予附庸(封臣)土地時,封主同時讓出自己的部分權力。
第三,遵循強者服從更強者的多級服從制度,構成等級階層,騎士服從男爵,男爵服從伯爵或公爵。
一套制度,它們創造並規定了一種自由人(附庸)對另一種自由人(領主)的服從和役務一一主要是軍役一一的義務,以及領主對附庸提供保護和生計的義務。
封建主義主要是指,由一個貴族組成的社會階級對農民依法實行的農奴制和軍事保護;這個貴族階級享有個人權威和財產,壟斷著法律和私人司法權;其政治架構是政權分裂和納貢制度;有一種讚美田園生活的貴族意識形態。
布斯特在《新國際》中,把分散的采邑制視作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其政治上的特色在於-一種極端的無中心的狀況,政治權力被看成一種私人權利,被一群領主分別擁有。
一種以土地占有權和人身關係為基礎的關於權利和義務的社會制度。在這種制度中,封臣以領地的形式從領主手中獲得土地。封臣要為領主盡一定的義務,並且必須向領主效忠。在更廣泛的意義上,封建主義一詞指“封建社會”,這是特別盛行於閉鎖的農業經濟中的一種文明形式。在這樣的社會裡,那些完成官方任務的人,由於同他們的領主有私人的和自願的聯繫,接受以領地形式給予的報酬,這些領地可以世襲。封建主義的另外一個方面是采邑制或莊園制,在這種制度中,地主對農奴享有廣泛的警察、司法、財政和其他權利。
美國《韋伯斯特第三版國際大辭典》中“feudalism”詞條的釋義是:
1.a:封建主義 從九世紀到大約十五世紀,在歐洲繁榮過的一種政治制度。它建立在領主與封臣的關係之上,所有的土地都是以采邑的形式持有(如國王的采邑),作為主要的附屬情況,有效忠、佃農在軍事和法庭方面的服役、監護權和沒收權。b:封建制度 賴以建立的原則、關係和習慣一比較commendation、feud、iege、lord、precarium、vassal。2.大地主或世襲的封建領主從土地徵收歲收,同時在他們的領地內行使政府職能的任何一種社會制度。3,指固定的數人,尤其是為了自身的利益實行的控制:社會的、政治的或經濟的寡頭統治。
中國學者關於歐洲封建社會的基本屬性,也有類似論述,如馬克思主義理論家
李達 於
1935年 所著的《
經濟學大綱 》,將封建經濟的一般特徵概括為九點,其要者有四:
第一,一切土地,幾全為封建領主所占領,形成大土地所有。
第二,直接生產者的農民,在人格上隸屬於封建領主。
第三,農業經濟,主要的是自然經濟。
……
第九,封建領主,對於農民厲行超經濟的強制。
再如曾任南京大學教授的
蔣孟引 在《英國封建化過程的特徵》中說:
封地、納租、服軍役、服勞役、貴族地主、依附農民、自然經濟,都是封建制度的重要因素。
馬克垚 綜合“西方的大多數史學家”的認識,將西歐封建制的特點概括為:
第一,封建主之間形成了特有的封君封臣關係;第二,形成了與封君封臣關係相適應的封土製度;第三,國家權力衰落,各封君在其領地內取得了獨立的行政、司法權力。
中國人編纂的辭書關於“封建”的詮釋,有兩種類型:一是重在闡明“封建”的漢語本義;二是重在闡明“封建”的外語義。前者如《
辭源 》:
[封建] 古代帝王把爵位、土地賜給諸侯,在封定的區域內建立邦國。舊史相傳黃帝建萬國,為封建之始;至周制度始備,爵有公侯伯子男五等,地有百里(公、侯)、七十里(伯)、五十里(子、男)之別。及秦並六國,統一境內,遂廢封建而置郡縣。漢自景帝平七國之亂以後,雖有封王侯建國之事,但政權歸於中央,已非古代封建諸侯國之制……現代所言“封建”,指封建主義社會形態。
後者如《雲五社會科學大辭典》所列“封建制度(Feudalism of FeudalSystem)”條目,其釋文曰:
封建制度一詞通常用以指起源於中歐及西歐的一種社會政治體制,約開始於第九世紀左右,至十一及十二世紀達到巔峰,迄十五世紀乃逐漸衰落;但也用於指古代及近代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社會和政體。英文feudalism一字來自德語fehu-od(英文及法文fief一字又由此而來),原指牲口財產,後來指地產,強調土地享有權及其所附屬的權利義務。依白安斯(E.M.Burns)的解釋,所謂封建制度是分散的社會結果,政治權利是屬於占有封地的諸侯所有,凡在經濟上依賴他的,都在他的支配之下。要是把封建制度當作一種體制看,它包括下面幾個基本觀念。(1)凡有領土的人都有權統治別人。(2)一切政府都是以契約為依據,統治者必須同意依照人為的與神聖的法律,公正地來統治…(3)以有限主權之理想為根據,反對絕對權威……封建政治注重法治,而不注重人治……
釋文還論及歐洲中世紀封建制度的體制特徵,又援引中國史學家
張蔭麟 對古代中國封建制度的解說。
還有對古語義與外語義加以綜合融通的定義。如台灣地區出版的《
中文大辭典 》,其“封建制度”(Feudalism)條釋文曰:
封建時代,土地為國王所有,國王以之分封諸侯,諸侯又分封於卿大夫,卿大夫之下有家臣,家臣之下為農民或農奴。如此層層相因,各階級隸屬之社會關係,謂之封建制度。
綜上所述,可以將“封建制度”的一般意義概括為如下四點:
第一,土地領有是一種政治特權。經由自上而下的層層分封,建立起“封主一封臣”支配關係,形成人身依附,封臣對封主盡忠,執行軍政勤務,封主對封臣則有保護義務;在經濟上,二者通過恩貸地制實行物權分配。
第二,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形成自產自銷、自給自足的封閉式“
莊園經濟 ”。
第三,國家權力分散,大小諸侯在領地內世襲擁有軍事、政治、司法、財經權,國王與各級諸侯、武士形成寶塔式的等級制。
第四,超經濟剝奪。封臣以領主身份將領地交由農民(農奴)耕種,領主對農民(農奴)有法定的超經濟強制。
大體符合上述特性的社會,便可以稱之“封建社會”。與這些基本屬性相背反的社會,則不應納入“封建社會”,而須另設名目。
法國
馬克·布洛赫 的《
封建社會 》是研究西歐封建主義的綜合性論著,按英國經濟史家麥可·波斯坦於1961年在英譯本第一版序言中所言,該書為“論述封建主義的國際水準的著作”,是一部“堅持詞語嚴格意義上的實證性和理性特點”的著作,特別是在這部著作中布洛赫創造了“廣義封建主義概念”。
歐洲諸國的史學界根據
中歐 及
西歐 中世紀社會的特點,對封建主義作出界定,但多限於狹義,或以莊園制定義“封建”,或以政權分散定義“封建”,或以封君封臣定義“封建”。
馬克·布洛赫 認為這些界說分別接觸到封建主義的某種側貌,卻未能展示總貌。布洛赫不滿足於這些狹義的封建概念,指出問題所在:
最初的命名者們在他們稱作“封建主義”的社會制度中,所意識到的主要是這種制度中與中央集權國家觀念相衝突的那些方面。從這裡它邁出了將每個政治權力的分割行為稱為封建行為的一小步,以致一種價值判斷通常與簡單的事實陳述結合起來。
“最初的命名者”僅僅只是將封建主義歸結為政權的分散,這種簡單的事實陳述,並未能揭示其經濟的、社會的根源。
封建主義即莊園制度,這種認識可追潮到很久以前。它首先是在使用“附庸”一詞時產生的。附庸一詞最終從封建主義的第二個發展階段獲得了貴族的標記,但即使在中世紀,這個標記也並沒有變得十分強大,以致它不能 間或 套用於農奴(起初農奴因其個人 人身依附 性質非常近似於確切意義上的所謂附庸)、甚至普通的佃戶身上。所以,當人們對真正的附庸制越來越不熟悉時,一種語言上的誤用……卻變成了越來越廣泛的習慣用法。 籠統地以
莊園制 及其附庸
界定 封建主義,易使封建主義概念“
泛化 ”,因為“附庸”現象也可以發生在“封建社會”之外的社會制度之中。故而
馬克·布洛赫 認為,將封建主義僅僅歸結為分權,或僅僅歸結為莊園制,是很不夠的,他把“依存關係”“封土”(fief)“封臣(vassal)”視作封建制的基本特徵,認為“依附農民”是“歐洲封建制度的基本特徵之一”:
(有)依附農民;附有役務的佃領地(即采邑)而不是薪俸的廣泛使用一一薪俸是不可能實行的;專職武士等級的優越地位;將人與人聯繫起來的服從一保護關係(這種關係在武士等級內部採用被稱作附庸關係的特定形式):必然導致混亂狀態的權力分割;在所有這些關係中其他的組織形式即家族和政府的存留(在封建社會第二階段,國家將獲得復興的力量)一一這些似乎就是歐洲封建主義的基本特徵。
馬克·布洛赫 為《封建社會》上卷所定副標題為“依附關係的成長”,下卷副標題為“社會等級和政治體制”,可見布洛赫認為“封建社會”的要旨在於“依附關係”和“等級制度”。
馬克·布洛赫 超越原本局限於“領主一附庸”關係的狹義封建概念,將視野投向經濟、政治、社會、文化諸領域,從而形成“廣義封建主義”概念,並以此觀照歐洲中世紀社會。
關於“Feudalism”(封建制度)究競是一種西歐的特殊現象,還是一種普世性現象,有兩種相反的看法:十八世紀啟蒙思想家
孟德斯鳩 將其認定為惟獨發生在中世紀西歐的制度;另一位啟蒙大師
伏爾泰 則持反論,認為封建主義以多種形態存在於“我們這個半球四分之三的地區”
綜上所述,“feudalism”在西歐的語境中有一個從狹義到廣義的發展過程。
狹義的“封建”本指西歐中世紀某些地區、某些時段出現的
采邑制 及其
派生 物,主要是指等級不同的領主間的封君一封臣契約關係,尚未包含領主與農奴間的關係。後來,“feudalism”的
外延 逐漸擴大,指整個西歐社會所實行的政治一經濟制度,進而更拓展為一種普世性的制度與社會形態,從而形成廣義封建概念。
廣義的“封建”覆蓋範圍已溢出
西歐 一隅,而廣被世界多數地區,於是有“
波斯 的封建制”“
印度 的封建制”“中國的封建制”“日本的封建制”等提法。
就總體言之,歐美史學界多從“feudalism”的含義(封土封臣、領主莊園、農奴制、政權分散等)出發,考察世界各地的封建制,包括中國的封建制。
歐美與日本史學界的主流認識是,在“封土建國”“主權分散”含義上,中國殷周時期的封建制度,以及一定意義上的兩晉南北朝的
門閥 貴族制,與西歐中世紀的“feudalism”在形貌上有類似之處:土地、人民和權力被層層分封;領有
家邑 、
采地 的世襲貴族,對上面的王者承擔軍事及財賦義務,是依附於封君的封臣,同時又具備政權獨立性;對下面的采邑內的附庸及庶眾,世襲貴族則是政治上、經濟上的主宰者。這些特徵是封建制度所共有的。
抽去各國封建制的差異性,以“封建”的一般意義(封土封臣、政權分割、人身依附)作為衡量標準,中國歷史上的“封建時代”應當定位何處?
美國史學家德克·布迪(Derk Bodde)在
1956年 一篇題為《中國的封建制度》的論文中指出,中國只有兩個時代是“封建的”和“準封建的”,前者為周代,後者為
魏晉南北朝時期 ,秦以後的主要時段則是“非封建的”。
德克·布迪提出封建社會的“靜態標準”(主從關係、私人地方政府、世襲、以分封換取服役的土地制度、主人對農奴的法定權利、私家武裝),以及“動態標準”(前一個帝國瓦解、蠻族入侵、政治統一超過經濟統一、中央權威衰落、軍事技術被特別集團[騎士或武士]壟斷、一個普遍宗教的存在導致宗教信仰時代),認為周代符合封建制的“靜態標準”,魏晉南北朝則符合封建制的“動態標準”。
兼通中西歷史的中國學者
齊思和 認為,中國西周時代的“封建制度”,“與西洋中古社會具有根本相同之點。其不同者,僅枝葉問題”。
若以封建社會的“靜態標準”和“動態標準”來衡量,秦漢以後的大多數朝代都與之相去甚遠,不宜稱之封建社會。
封建翻譯之源流 在漢字文化圈,借“封建”一詞比擬歐美政制,使“封建”具有普世意義的,較早的有兩類人:一類如長期定居香港的英國漢學家李雅各,在將《周易》譯成英文時,以“feudal ruler”對譯“封建的諸侯”;二為如林則徐,其主持編譯《
四洲志 》(1841年首次刊印)的“三十一育奈土迭國”(意為“部落聯邦”,指
美利堅合眾國 ),議及美國聯邦制,稱美國“雖不立國王,僅設總領,而國政操之輿論,所言必施行,有害必上聞,事簡政速,令行禁止,與
賢辟 所治無異。此又變封建、郡縣官家之局,而自成世界者”。
這裡的“封建”“郡縣”均借取漢語原始義,前指“封土建國”,後指中央直轄的地方政制。
《四洲志》認為
美國聯邦制 兼其“封建”的地方分權與“郡縣”的中央集權之義,又加以變通,而自成新局。自林則徐《四洲志》始,以“封建”對比歐美政制,還見於魏源(1843年刊行)的《
海國圖志 》、
徐繼畲 於1848年刊行的《
瀛寰志略 》、
梁廷枏 於1846年刊行的《
海國四說 》。這幾部分書皆為編譯西洋之人所著史的著作,顯示了十九世紀四十年代以“封建”對譯“feudalism”的最初嘗試。
《海國圖志》、《瀛寰志略》數年內很快就傳至日本,並受到幕府及士人的重視。由於上述譯法的影響,時至十九世紀七十年代,日本人正式以“封建”對譯史學術語“feudal”,至十九世紀八九十年代,“封建”已在日本成為一個流行的新名詞,它是這一漢字詞本義(封土建國、封爵建藩)與feudalism含義(封土、采邑)相
通約 的產物。而恰在此時,中國人開始關注日本的
明治維新 ,借用包括“封建”在內的日譯新名也自此開啟端緒。經過一段消化吸收,清末民初一些中國人漸漸形成了自己的封建觀,並以之表述、詮釋中國乃至世界歷史的特定階段。
將指稱歐洲中世紀的社會形態的feudalism翻譯為“封建”“封建制度”。在此種翻譯前後,日本學者曾以“籍制”和“籍土之制”對譯“feudalism”。
日本德川幕府末年,鈴木唯一將英國法學家奧波尼·弗恩伯蘭克(Abany de Fonblanque)所著一八六二年倫敦刊印How We Are Governed一書譯成日文,題名《英政如何》,慶應四年由九潛館出版,凡六冊十八卷。其第一卷“英國制度之事”中有“封建”一詞的用例。譯文述日:
自諾曼第國之威廉攻取英國之後不久,封建之制度行於歐羅巴洲過半,威廉王亦取用之於英國。然如人所言,其意在以伐取之英國地面賞元來從老之軍功…以國中之地面全當王之物,王分之與數多之知行,即直支配之貴重之臣,其臣與王結君臣之義,立誓約:國王起兵之時,即引所屬人等供奉之;其王直系之臣又將領分分配與自己之家來。
據鈴木1868年陰曆三月所作凡例稱,文中“巴力門”“議事院或議政堂”等名皆取“漢譯”。至於以“封建之制度”稱英國中世紀制度,鈴木雖未言明,顯然可以看到是受來自中國的漢文西書的影響。
日本漢學者長三洲於1870年七月發表《新封建論》,將歐羅巴諸國制度稱“籍土之制”,與“封建之制”作近義短語使用。“籍土之制”是否由長三洲首用還待考,然此後日本人採用類似句式者接踵而至。
日本啟蒙思想家
西周 於1870年年在講學中以“籍制”對譯西歐中世紀的諸侯宰制封國人口土地(“籍”,指管轄、歸屬)的制度,並認為此制與中國的“封建”同,西洋也有相同制度(該講稿多年後由其弟子整理出版,題為《百學連環》)。西周說:
Feudal籍System制即封建制也。此漢西洋皆同。
西周還參考西歐學者之論,將人類歷史劃分為先後承續的三個場次:
古昔的“神統政治”是第一場;中古的“封建”是第二場;當今的“國君政治”是第三場。
西周又對此說加以修正:
方今考之,神統政治及封建政治合為第一場,國君政治為第二場,未來的第三場即至,這就是World Republic Eternal Peace(四海共和,無疆治體),此為世界之治的極致。
注意,西周所用“封建政治”一詞,沒有與“國君政治”(即君主專制)相連用,顯然“封建”是取義“封土建國”,此制上承氏族時代的神統政治,下啟君主專制政治。此一“封建”,雖沿襲漢語古典義(封土建國),卻在對譯英語feudalism時發生重大引申,從指一種政治制度的舊名,演變為表示一種普世性的歷史階段的史學術語。
明治七年西京書林文求堂刊行黑田行元著《政體新論》,列“封建”“郡縣”二目,指出中國的封建始於上古建國,止於秦始皇;又指出古印度實行封建制,西洋自羅馬分崩離析後也實行封建制,日本的武將政治也實行類似西洋封建、中國先秦時的諸侯制。黑田行元把西歐中世紀的制度直譯為“籍土之制”,並作詮釋:
西洋謂籍土之制,顏似封建之制。元來籍土之制乃文化半開之國實行…籍土之君主,為國內所在一切諸物總轄之主,不唯擅獨統主宰之威權,國土亦屬其所有。籍土之義如此。籍土之君主割其主宰之權、治民之業並土地之一分,貸籍於其家人,使其一時有而用之,家人稱籍臣,君主稱籍君,君臣之義於是定。
黑田行元撰於明治七年的這一文字,將西歐中世紀制度稱之為“籍土之制”,在此制之下,“籍土之君主”(即諸侯)是國家主權的總轄者,國土也屬其所有,並向下屬家臣封賜土地、人民、主權,形成“籍君-籍臣”關係。
黑田行元指出,西洋的“籍土之制”,與中國周代的“封建之制”頗為相似。他把“封建”視作一種普世制度,其內容為封土建國、封土封臣、諸侯割據等,實際上是以古漢語詞“封建”與英語feudalism相對應。
使此種譯法得以普及的,是與西周齊名的另一位日本啟蒙思想家
福澤諭吉 。福澤明治八年出版《文明論概略》參酌法國史學家
基佐 《文明史》的觀點,把人類歷史進程分作“野蠻一半開化一文明”三個階段,並將此稱為“世界的通論”。福澤認識到文明是一個發展過程:
文明並不是固定不變的事物,而是不斷變化發展著的。變化發展著的事物就必然要經過一定的順序和階段,即從野蠻進入半開化,從半開化進入文明。
福澤諭吉 介紹基佐的觀點,把“封建割據”的時代,稱為“Feudal system之世”,又具體論及日本與西歐各國社會各自獨立發展的三個階段:未開、封建、富國強兵。這裡的“封建”仍取“封土建國”義,略指日本的中世及近世、西歐各國的中世紀。“未開”指前文明時期,“富國強兵”則是“文明”(指近代資本主義)的另一提法,而“封建”居二者之間,此“封建”便從表述政治制度的舊名演化為表述歷史階段的新名。
在《文明論概略》第二章,福澤論述了“國體”與“政統”之別,把封建制列為政統之一種,指出:“由於世界各國的國情和時代的不同,政統也就有所不同,有以君主立憲為政統的,有以封建割據為政統的,有以國民議會為政統的,也有以寺院政治為政統的”。在談到以封建為政統時舉例,福譯明確指出中國秦代“廢封建”,而歐洲在中世紀“形成封建割據”:
政統的變革,多半是由戰爭造成的。在中國,秦始皇廢封建置郡縣,歐洲由於羅馬的衰落,遭受北方野蠻民族的蹂躪,終於形成封建割據的局面,這些都屬於此例。
福澤使用的“封建”一詞,顯然兼及了古漢語義和西義,並將中國周代封建與歐洲中世紀封建視作類似政統。在《文明論概略》第八章,福澤論及歐洲歷史,對日耳曼蠻族人侵後的數百年作這樣的表述:
(歐洲)過渡到封建割據的局面。這種局面是從第十世紀開始,到十六七世紀才崩潰的。這個時代就叫作“封建制度”的時代。在封建時代,法蘭西、西班牙等國雖各有其國家之名也有君主,但君主只是徒具虛名而已。國內武人割據構成部落,據山築城擁兵以自重,奴役人民自封為貴族,實際上形成了許多獨立王國…自由的權利,完全屬於擁有土地人民的貴族所有。
這裡“封建”的內涵也是西義與漢語本義的通約,“封建”內涵包括割據、君王虛置、貴族政治等內容。這是明治間日本典型的封建觀。
由此種封建觀出發,日本人以“封建制”翻譯“feudalism”一詞,如永峰秀樹於明治八年翻譯的《歐羅巴文明史》第四卷《封建政體》題下注釋曰:
茲所稱封建政體,其原文乃稱為“feudal system”,然其與封建政體之本意未合。當時,歐洲並無帝王在上,僅以豪強者脅從寡少人民等,動輒各恣一方,稱雄割據,充塞各國而已。其形態雖似周朝封建末之春秋戰國,然又不盡相同。假使春秋戰國之世,上無周室,諸侯弱小,且又無知,未懂合縱連衡之事,與世無交往,終日不離其巢窟,則該時代與茲所言者形態恰似,權且命名而已。
《歐羅巴文明史》第九卷《王權政體》,第十二卷《教門改革》,也多次出現“封建政體”“封建政”一類短語,在日文歷史專業書中,較早使用“封建”一詞表述歐洲中世紀政制,而此詞又保持著與古代漢語詞“封建”的內在聯繫。
明治年間的日本辭書也反映出以“封建”對譯“feudalism”的過程。在日本的美國基督教傳教士平文(J.C.Hepburn)編撰的《和英語林集成》第二版(一八七二年刊行)收錄“封建”一詞,英文譯釋為“The feudal systemof government”;柴田昌吉、子安峻編的《附音插圖英和字彙》(日就社一八七三年刊行)將“封建的”收在feudal詞條下。明治中後期,日本已普遍使用對譯feudalism的“封建”一詞,並由此詞根派生出“封建制度”等新名。一八八二年日就社出版的《增補訂正英和字彙》即以“封建制度”譯feudalism。
日本政府文部省一八七八年二月印行的《具氏佛國史》,美國人Samuel Grisword Goodrich著,荷蘭人Th.J.van Kasteel(日譯名“漢加斯底爾”)譯。在該書的第十三篇,題“封建制度”(第五十六頁),是對英語feudal system的意譯。文部省圖書課一八九一年九月出版的《萬國歷史》(據Swinton和Barnes的世界史著作編譯),第四章“封建的制度”,其中“封建”的對應英文也是feudal。
總之,明治國中期日本已普遍用“封建”一詞對譯feudalism,“封建”由原指西周分封的舊名,引申為表述一種普世性歷史時代的新名,而此一新名的內涵融通古漢語義與英語義,包蘊“封爵建藩”“封土封臣”“領主采邑”諸義。
清國駐日本的外交官
黃遵憲 ,是較早稱日本前近代社會為“封建”的人。在黃氏之前,1872年8月出版的
丁韙良 等編《
中西聞見錄 》第二號的《各國近事·日本近事》述及日本政制說:“初,日本國俗世服
周制 ,疆域土地,皆封建諸侯,君則深居九重,端拱無為。”
黃氏稱日本在明治以前(即
鎌倉幕府 、
室町幕府 、
德川幕府 時期),效法西周制度,封土建國,天皇是“無為”的虛君。該文進而論及日本明治初年“廢封建”,立“大一統之君”的舉措。此為目前所見之漢語文獻中介紹明治維新的最早文字。並留下史志體的《
日本國志 》以及吟詠日本政事、民情的《
日本雜事詩 》。兩書的重點都在明治維新。
黃氏自注《日本雜事詩》卷一第六首的“劍光重拂鏡新磨,六百年來返太阿”云:“源、平以還,如周之東君,擁虛位而已。明治元年德川氏廢,王政復古,偉矣哉中興之功也。”講的是日本自
源氏 、
平氏 形成武門政治格局、導致封藩林立以後,天皇成為類似
東周 天子那樣無實權的君主,直至明治年廢除
德川幕府 ,才由六七百年的封建制復歸王政(中央集權制)。
黃氏在注《日本雜事詩》第三十一首“國造分司舊典刊,華花莫別進賢冠。而今指令諸台省,押印唯憑太政官”之句時曰“猶變封建為郡縣也”,此為畫龍點睛之筆。
1890年 ,黃氏在倫敦改訂《日本雜事詩》,上述詩句變為:“國造分司舊典刊,百僚亦廢位階冠。紫泥鈐印青頭押,指令惟推太政官。”大意略同,而變封建制為中央集權制的含義更加明確。在這段詩作後,黃氏所加注文曰:
(日本)上古封建,號為 國造 。奉方職者,一百四十有四。後廢國造,置國司,猶變封建為郡縣也。天智十年,始置 太政大臣 (三公首職,猶漢相國)、左大臣、右大臣,相沿至今。然自武門柄政,復為封建,·太政官勢同虛設。 明治維新 後,乃一一復古,斟酌損益於漢制、歐邏巴制,彬彬備矣。日太政官,有大臣參議,佐王出治,以達其政於諸省。 黃遵憲此一一詮釋,用語雖古雅,然其歷史觀念卻相當先進,對日本從古代到近代政治體制的變遷,梳理得十分明白:日本古代由“封建”變“郡縣”,中世又從“郡縣”復為“封建”,
明治維新 參酌中國秦以來的郡縣制、歐洲各國近代政制,從“封建制”走出,建立起以
太政官 為主官的中央集權政治。
到
1890年 ,黃遵憲刊出《日本雜事詩》改訂本,對內容進行了增刪,原本刪七首增五十三首,其中所增之一為:
呼天不見群龍首,動地齊聞萬馬嘶。
詩中明確指出,明治維新的重要舉措——
廢藩置縣 的要領是改變職官世襲的封建制,代之以郡縣制,進而形成近代政黨政治。黃氏將近代政黨與漢朝、唐朝、宋朝、明朝之
黨社 相比擬,擔心因政黨政治引發
黨爭 之流弊。
除上舉《日本雜事詩》各例外,黃遵憲的《日本國志》(該書為
1896年 出版,但成書是在
1887年 )也論及“封建”,稱日本古代各州遍設朝廷任命的國司、郡司,“一變而為郡縣”。至
鎌倉幕府 時期,“裂地以授家臣”,“地頭往往世襲,
國司 不復赴任,於是封建之勢漸成”。至
足利幕府 時期,這種分權態勢更加明顯:
分國郡而封家臣,稱為守護,三管領四職以下,皆以地傳之子孫……於是形勢一變而為封建…關原役畢,德川氏統率諸氏,分封其子弟功臣;其後加削增減,頗易舊封。
在介紹鎌倉、足利、德川三個幕府時期的封建制以後,黃氏論述明治維新在“復古”名義下,變“封建”為“郡縣”,文日:
明治四年 廢藩置縣 ,復為郡縣之治,凡五畿七道七十三國,二京三府六鎮三十六縣。 黃氏《日本國志》的上述文字,談及日本封建制從成長到消弭的全過程,反映了日本政制變遷的實況。
詩文中黃遵憲並未對“封建”一詞重新下定義,然考其語境,黃氏的“封建”,古義與近義、漢語義與外語義貫通無礙,實屬高明之語用,是清末民初士人使用新名“封建”的先導。中國報刊常稱日本江戶時代為“封建”、稱明治維新為“廢封建”,如《
時務報 》
1897年 7月29日載文曰:“日本既廢封建制度”,“當是時民間風氣大開”:《
知新報 》
1898年 7月9日載文曰:“善夫,日本之維新也……削大將軍之權,移封建為縣郡,
知縣 以親王領之,故下情無不上達。”此種“封建”用例,都與黃遵憲詩文一脈相承,遵循“封建”的古漢語義與英語義相
通約 的理路。
中國人較自覺地將“封建”作為表述歷史時代的新名使用,開端於
黃遵憲 的友人
梁啓超 。
梁啓超以“封建”一詞用於劃分歷史階段,始於
1896年 撰寫的《論君政民政相嬗之理》。該文仿《
公羊傳 》“
三世說 ”句式,將歷史分為“多君為政之世”“一君為政之世”“民為政之世”三階段,這種劃分顯然參酌了西歐史學的古代“
多頭政治 ”、中世“君主政治”、近代“民主政治”的三段劃分法,而且梁氏又將古代的“多君為政之世”區分為前、後兩階段:“一曰酋長之世,二曰封建及世卿之世。”“酋長之世”,即氏族制時代;“封建及世卿之世”,即實行分封制、世卿世祿制的封建時代。對此,黃氏解說道:
封建者,天子與諸侯俱據土而治,有不純臣之義……諸侯與天子同有無限之權,故謂之多君。
以“多君”釋“封建”,點化出“封建”含義的精髓,又明確地將“封建及世卿之世”視作一個歷史時代,上承氏族時代(“酋長之世”),下接集權帝制時代(“一君為政之世”)。梁氏
1890年 方十八歲時入北京會試,落第後途經上海返鄉,開始接觸西書,1896年二十四歲著《
西學書目表 》,可見其已具有一定的西方歷史知識,故梁氏在其所撰《論君政民政相嬗之理》已能作初步的中、西比較,指出“封建世卿”制難以退出政治舞台,是多國現象,這也表明梁氏已將“封建”視為一種世界性的歷史過程。
梁氏說:
世卿之多君,地球各國,自中土以外,罕有能變者。日本受毒最久。藤原以後,政柄下移,大將軍諸侯王之權,過於天皇。直至明治維新,凡千餘年,乃始克革。今俄之皇族,世在要津。英之世爵,主持上議院,乃至法人既變民政,而前朝爵胄,猶潛滋暗窺,漸移國權。蓋甚矣變之之難也。
1898年 秋,粱啟超開始流亡日本,其西學水平大有提高,之後所撰論史文章,繼續在“分封”“分權”的本義上使用“封建”一詞,並參考日本人所譯西歐歷史分期專詞,採用“封建時代”“封建制度”“封建社會”等日制漢字新短語。
梁啓超在一八九九年發表的《論中國與歐洲國體異同》一文,論及中國與歐洲的國體相同之處:都依次經歷了家族時代、酋長時代、封建時代,梁啓超把中國周代國體與
古希臘 國體相類比,又將“封建時代”與“貴族政治”作近義短語並列使用。
中國周代國體,與歐洲希臘國體,其相同之點最多,即封建時代與貴族政治是也。彼此省列國並立。中國與歐洲之國體,自春秋以前(歐洲史家所稱上世史時期)大略相同,自春秋以後,截然相異。
值得注意的是,梁啓超明確地將秦以後的兩乾餘年排除在“封建時代”之外。文曰:
秦廢封建置那縣以後,二千年循其軌而不易。中間如漢時封子弟為王,功臣為侯,晉時之八王,明代之燕王、宸濠等,雖有封建之舉,不移時而遂變滅,不成其列國之形也。漢末之州牧、唐代之藩鎮,各擁疆土,私子孫,雖氣焰萬丈,不過涌亂一時,不成其為列國之形也。
梁啓超區分狹義封建與廣義封建,指出秦行“郡縣制”,已結束“封建制”,而此後封爵建藩雖持續不輟,但為時不久均告破滅,並未構成列國並峙的“封建”局面,故秦以後已告別“封建時代”。梁啓超將“封建時代”的特點歸之為“貴族政治”“列國並立”“階級之風”,兼合“封建”之原始義和西洋義。
嚴復等從事漢一英翻譯的中國學者,將“feudalism”與“封建”在“封土建國”義上加以對接,這雖在日本以“封建”翻譯“feudalism”之後約三十年,但並非轉用日本譯名,而是直接從英語譯來。
嚴復“於中學西學,皆為我國第一流人物”(梁啓超語),對中英“封建”義兼有認識,把傳統的文字學功夫引入譯事,以字釋史,在翻譯時慎擇漢字詞與外來術語對應,常常經歷了某個術語從音譯到意譯的轉變。
1897年以後的三年中,嚴氏翻譯
亞當·斯密 的《
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 》(嚴譯名《
原富 》),對“feudal”取音譯,謂“拂特”,或取音意合譯,謂“拂特之制”“拂特之俗”。在《原富》的
按語 中嚴復對“拂特之制”的解釋是:“顧分土因而分民,於是有拂特之俗。”
1903年,嚴復翻譯穆勒的《
群己權界論 》,仍將“feudal”音譯“拂特”。
1904年,嚴氏翻譯英國法學家甄克思(E.Jenks)的A History of Politics(可直譯為《政治學的歷史》),以《
社會通詮 》作題出版(此為嚴復的八大譯作之一)。
在《社會通詮》中,嚴氏將“feudalism”意譯作“封建之制”(有時也音譯“拂特”或音意合璧譯“拂特封建”)。該書如此界定“封建時代”:
總而論之,則封建時代,其一群生養形制,大抵盡成拂特之規。其民之以等次相治也,與宗法社會不相懸殊,而其所懸殊,而其所絕異者,民居宗法社會之中,其所受於群者,以其為一群之分子,自有生而定之。至於拂特之世,民一身廁於社會,一切權利,皆有所受而後然,亦皆有應盡之職役,以為酬於其上。
對“封建於社會天演為何階級?”(封建在社會進化史上處於什麼階段?)這一問題,該書這樣回答:
封建者,宗法、軍國二社會間之閏位也。
“
閏位 ”本指非正統的地位,這裡指“封建”是宗法社會與近代國家社會之間的過渡時段。廣學會1903年譯本將這段話譯作:“封建之法,處
族類 之末世,與今從軍會之初世。”“軍會”即“軍國民社會”,是清末從日本引人中國的一個政制術語,約指一個強化尚武精神及國民組織的社會(留學日本的學生曾組織成立有“
軍國民教育會 ”),相當於近代社會。上引《社會通詮》之語,意謂封建制出現在氏族制末期和近代社會初期之間。
《社會通詮》將社會進化分為三個階段,即蠻夷社會(亦稱圖騰社會)、宗法社會、國家社會(亦稱軍國社會),從第二階段過渡到第三階段中經“封建時代”。
嚴復在澤者自序中介紹甄克思的歷史分期觀點:“始於圖騰,繼以宗法,而成於國家”。“由宗法以進於國家”,有一過渡形態:
“二者之間,其相受而蛻化者以封建。方其封建,民業大抵猶耕稼也。”
這段文字值得注意處有二:
其一,把古代宗法社會向國家社會(指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國家)過渡演變的中間環節稱為“封建”。其二,封建社會是定居農耕文明的產物。這是很有世界史通識的見解。
夏曾佑 在為嚴譯《社會通詮》作序時說:“考我國宗法社會,自黃帝至今,中可分為二期,秦以前為一期,秦以後為一期,前者粗,後者精,而為之鈐鍵者,厥為孔子。”此議與嚴論相吻合:嚴復認為宗法社會自三代訖於今,以秦為轉折,前為封建制,後為君主專制(嚴稱“霸朝”)。這是清末民初新史學界的主流歷史分期觀。
嚴復的“封建”觀,代表了當時學人的普遍認識。在嚴復之先,
鄭觀應 曾於
1880年 說:“考諸上古,歷數千年以降,積群聖人之經營締造,而文明以啟,封建以成。自唐、虞迄夏、商、周,閱二千年莫之或易。”將“封建”定位在周代末年以前。
譚嗣同 在1896年說:“自秦以來,封建久湮。”都是指認先秦的唐、虞以訖三代為“封建”,秦以後“封建”湮滅。嚴復的“封建”觀與鄭、譚等時賢一脈相通,而嚴氏的歷史分期意識則更為明晰。
經嚴復的翻譯與詮釋,“封建”從原指一種政制舉措(封爵建藩)的舊名詞,演變為指一種社會制度、歷史時段的新名詞。嚴復發現,中國與西歐諸國歷史雖有差異,但也有共通之處,在1905年所撰《政治講義第二會》中指出:“國家為物,所足異者,人類不謀而合。譬如我們古有封建,有五等,歐洲亦有封建、五等。吾古有車戰,西人亦然。”故嚴譯“封建”在向新名轉化的過程中,並未與舊名本義(封土建國、封爵建藩)脫鉤,而是沿著舊名本義指示的方向作合理的
引申 ,並與對譯詞“feudalism”的含義(領主制、采邑制)彼此契合,從而達成古今義的因革互見、中外義的交融涵化。
近代學者中關注“封建”論題的突出人物還有
章太炎 。作為史學家的章太炎,自青年時代即有“引古鑒今”的追求,1902年立下修《中國通史》之志,後來更制訂修百卷本通史的計畫,以“啟導方來”。章氏治史用力批評
循環論 和
庸俗進化論 ,不贊成
康有為 以“今文經學”治史的主觀方法,執著於
古文經學 方法,將經書當歷史看,其“封建觀”很有歷史眼光。
與嚴復不同,章太炎是專從中國傳統史學視角討論“封建”的,大體承襲
顧炎武 之說,從“分治”意義上探究“封建”的價值。章氏在《藩鎮論》(發表於
1899年 10月)開篇指出:“自封建之法不行於後世,於是策時事者每以藩鎮跋扈為憂,是其言則
孤秦陋宋 之
冢嗣 也。”
章氏把封建制必然導致藩鎮割據的言論斥之為“
孤秦陋宋 ”,原因在於他寄望中國現實社會中的“藩鎮”(借指清末執掌地方大權的漢人督撫,如
張之洞 、
劉坤一 輩)在中國從滿清的專制向憲政轉變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
“夫削藩鎮以立憲政者,天下之至公也;削藩鎮以遂一二肺腑貴人之專欲者,天下之至私也……今藩鎮雖離於至公,而猶未合於至私。若皇德貞觀,廓夷舊章,示民版法,陶冶天下,而歸之一憲,藩鎮將奔走趨令,如日本之薩、長二藩,始於建功,而終於納土,何患自擅。”
章氏所抨擊的“削藩鎮以遂一二肺腑貴人之專欲者,天下之至私也”,指滿清借“立憲”之名,企圖將漢人封疆大吏的權力收歸滿洲族親貴。
還是在
1899年 ,章太炎又作《分鎮》,在徵引唐朝時人
馬周 、
李百藥 、
柳宗元 批評“封建制”、倡導“都縣制”的名論之後,指出這些言論是產生在國家澄明之時,“未有外侮,其論議固足以自守也”,而宋代外患嚴重,“李綱始有分鎮之議”。由此,章氏認為“封建”並非一概皆壞,“郡縣”並非一切都好,縱觀歷史“然後知封建之說未必非,而郡縣之說未必
韙 也。”
章太炎是從“封建”一詞的本義(封爵建藩)上討論中外“封建制”的,並不認同將“封建”對應西洋術語。嚴復在譯作《
社會通詮 》中以“封建”對譯“feudal”,為中國人引人一種新的歷史分期框架蠻夷社會一宗法社會(其前段為封建時代)一軍國社會,梁啓超及陳獨秀都受到嚴譯的影響,而章太炎則立足於中國文化本位,力駁嚴譯。
章氏1907年發表了
《社會通詮》商兌 ,批評嚴復譯《社會通詮》時構築的歷史分期,章氏指出,“泰西群籍”所列“條例”,不能照套“亞東之事”,若論及亞東史跡,“則其條例又將有所更易矣”。他說:“心能流衍,人事萬端,則不能據一方以為全概”這裡的“一方”即指西方,章太炎不贊成以西方史學框架概括中國歷史實際,因而不認可嚴復將“封建”對應feudal的譯述。
隨著西學知識的增長,章太炎的觀點後來也有所發展,亦開始用“封建”類比某種西歐的制度。在
1908年 10月發表的《代議然否論》中,章氏將“封建”比附西歐
代議制 的貴族院:
代議政體者,封建之變相,其上置貴族院,非承封建者弗為也。
章氏不僅將英國式的“代議制”稱“封建之變相”,認為貴族院(上議院)承襲“封建制”,而且認為“迄漢世去封建猶近,故昭帝罷鹽鐵
榷酤 ,郡國賢良文學主之,皆略似國會”。
可見,章氏把“封建”與“專制”相對立,認為“封建”包含“分權”“眾議”諸義,故將“封建”與“議院”“國會”相類比,作“專制”的反義詞使用。章氏論“封建”的可貴之處在於其並未只止於議史,而是藉以評今,試圖發現古今政制間的聯繫。
章氏的這種類比,當然存在牽強之處,因而曾受到嚴復的批評。章氏通過中外比較,敏銳地洞察到,前近代中國、日本兩國政制的重大差異:中國“去封建遠”,日本“去封建近”,因此兩國政制近代化的基點不同:議者欲逆反古初,合以泰西立憲之制,庸下者且沾沾規日本,不悟彼之去封建近,而我之去封建遠。去封建遠者,民皆平等;去封建近者,民有貴族黎庶之分。
章氏認為,民皆平等、無貴庶之分的中國,不宜設上院(貴族院),也就不宜實行代議制。章氏還認定,作為“封建之變相”的代議制,“必不如專制為善”,遂從否定代議制走向否定“封建”,從而與早年因倡導分治而肯定“封建”發生了大改變。可見,章氏的封建觀是隨其現實的政治主張的轉換而變更的。
然而,章氏的封建觀雖有大變革,但所用“封建”一詞的內涵,始終保持著與本義的聯繫。同時,他在論述中已把封建製作為一種世界性的現象考察,並進行中西、中日之間的政制比較,其用語固然古色古香,所透露的政治理念也可能在激進與保守間擺動,但他圍繞“封建”提出的論題(如反專制的政治改革問題,代議制是否符合中國國情問題,中日封建制的時間錯位問題),卻頗富前沿性,視野可謂寬闊而深邃。
1910夏,章太炎的弟子
黃侃 創辦《學林》,刊登章氏文章多篇,其中《封建考》論述封建,將《國語·魯語下》、《史記·孔子世家》所說的“神守”詮釋為群神“社稷守”詮釋為諸侯,皆為天子所封。後來顧頡剛把石器時代稱“前神守一神守時代”,夏、商、周稱“社稷守時代”,戰國稱“諸子時代”。其“社稷守時代”即封建時代。此說頗得章太炎封建論之神髓。
孫中山 作為兼通中西之學的政治家,準確把握了史學術語“封建”的內涵(封土建藩制度)和外延(中國殷周時期、·歐洲中世紀之社會形態)。
孫中山一生提出過許多革命口號,如早年提出的“振興中華”,“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立合眾政府”,中年之後提出的“民族、民權、民生”
三民主義 ,乃至晚年提出的“喚起民眾,及聯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奮鬥”等,卻從未提過“反封建”的口號。即使在
五四新文化運動 時“封建”被列為現實的批判對象之際,孫中山也沒有苟同“反封建”的提法。直至晚年,孫中山依然是在“封土封臣”“貴族世襲制”意義上使用“封建”一詞,並在此一含義上比較、品評中國與西歐諸國的歷史。
孫中山對“封建”的認識有兩大特色:一是會通中西;二是首尾一致。直至晚年,孫氏認為,秦代已結束中國的封建制度,這比歐洲直到中世紀末、近代初的“打破封建”,早了兩千年。孫氏1924年1月至8月在
廣州 作十六次《三民主義》系列演說,其中第六講《民權主義》中的第三講說:
歐洲兩百多年以前還是在封建時代,和中國兩千多年前的時代相同。因為中國政治的進化早過歐洲,所以中國兩千多年以前,便打破了封建制度。歐洲就是到現在,還不能完全打破封建制度……歐洲沒有革命以前的情形,和中國比較起來,歐洲的專制要比中國厲害得多。原因在什麼地方呢?就是世襲制度。當時歐洲的帝王公侯那些貴族,代代都世襲貴族,不去做別種事業;人民也代代都是世襲一種事業,不能夠去做別種事業……中國自古代封建制度破壞以後,這種限制也完全打破。
孫中山晚年即便是在
聯俄容共 時期,亦不一概信從來自
蘇俄 的提法。
1922年 以後,
蘇俄 和
共產國際 關於現實中國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論說傳入中國,但孫中山只採納前者。1924年1月的
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 的大宣言取“半殖民地”說,孫中山本人此前後的用語為“
次殖民地 ”,而對中國“半封建”說則加以抵制。孫中山認為封建制在中國已結束兩千多年,故終生未提含義模糊的“反封建”一類口號。
孫中山《三民主義與中國前途》將民族革命、政治革命、社會革命都納入“反專制”總題之下:
不願少數滿洲人專制,故要民族革命;不願君主一人專制,故要政治革命;不願少數富人專制,故要社會革命。
孫中山對“封建”概念的準確把握,尤其是他直至辭世前夕,仍在古漢語義與外語義的融通上論述“封建”,抵制當時開始流行的泛化封建說,這直接關係著中國革命目標的認定(是“反專制”,而非含混不明的“反封建”),此一旨趣值得深長思之。
黃遵憲 、
梁啓超 、
嚴復 、
章太炎 、
孫中山 這些人大體代表了清末民國中國人的封建觀。他們論“封建”,有深淺之別,卻亦有著基本的相似之處:既不坐井觀天、固守本義,又不盡棄本義、妄意濫用,而是遵循概念演化的合理路線一堅持古今義的既因且革,中西義的兼容並包。如此重構再造之新名“封建”,其外延指殷周政制,也涵蓋歐洲中世紀、日本中世及近世的同類政制,成為一個世界性的歷史形態的共名。
這種“封建觀”較好地實現了概念演化時繼承性與變異性的統一,又初步達成中國傳統史學概念與西歐諸國史學概念的通約與整合。然而,當時的論者,尚缺乏深廣的學術準備,尚未能全方位考察社會形態,尤其缺乏經濟的、社會結構的分析,故其“封建”觀在理論上尚顯單薄,不足以抗禦後來興起的強勢的泛化封建觀的入侵,故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以後,逐漸逸出主流之外。
封建之義的爭議 由於中國與日本的前近代社會的差別,導致兩國近代的“封建”語用狀況題相異趣:日本對史學術語“封建”的認識基本上是一以貫之的,沒有發生大的改變,而中國的情形則不一樣。日本
漢學家 安藤彥太郎指出:
“封建”這個詞,在中國本來是指存在著諸侯的周代的制度,從秦始皇推翻周朝,廢“封建”,置“郡縣”,統一天下(公元前221年)一直到清末,中國基本上保持了“郡縣”的中央集權制。 江戶時代 的儒學家理解它與 幕藩體制 相似,在日本也使用了“封建”這個詞。所以在 德川幕府 倒台、進入 明治 以後,這個詞就變成了“feudalism”的譯詞,應該說是極其自然的……明治以後,這個“封建”的詞又通過留學生等反過來傳入中國。由於中國原來就有周代的“封建”這個詞,難免要產生一些混亂。
“封建”這一表述周朝制度的舊名,借作歐洲中世紀制度(feudalism)的譯名,因與日本中世及近世歷史實際“相似”,故在日本沒有出現錯置,至於在“封建”一詞故鄉的中國,史學術語“封建”在清末民初還保持著概念的一貫性(以
嚴復 譯“封建”為代表)。
但是,到二十世紀初期的
五四新文化運動 期間,“封建”的含義在某些重要論者那裡發生變化:從一古史概念,演變為“前近代”的同義語,成為與近代文明相對立的陳腐、落後、反動的制度及思想的代名詞。此為“封建”概念被歪曲之始。
(一)《新青年》的反封建呼聲
陳獨秀 於
1915年 夏結束第五次在日本的遊學,回到
上海 ,創辦了《
青年雜誌 》(《
新青年 》雜誌的前身),該刊在9月15日發表了陳獨秀的《
敬告青年 》一文,此為
新文化運動 的開篇之作。該文以“自主的、進步的、進取的、世界的、實利的、科學的”新精神號召青年,並抨擊與之相悖的舊精神“奴隸的、保守的、退隱的、鎖國的、虛文的、想像的”。陳獨秀說:
舉凡殘民害理之妖言,率能征之故訓,而不可謂誣,謬種流傳,豈自今始!固有之倫理、法律、學術、禮俗,無一非封建制度之遺,持較皙種之所為,以並世之人,而思想差遲,幾及千載;尊重甘四朝之歷史性,而不作改進之圖;則驅吾民於二十世紀之世界以外,納之奴隸牛馬黑暗溝中而已,復何說哉!
陳獨秀 把各種陳腐、落後的現象全都歸之於“封建制度之遺”,“封建”一詞在這裡被當成為陳腐、落後之
淵藪 的代名詞。正因為有此“封建制度之遺”,使得當代中國人與白種人(即文中所稱“皙種”)相比,思想落後千年,故中國新青年的使命是“反封建”。
陳獨秀 接受
嚴復 翻譯的《
社會通詮 》的觀點,認為中國走出蠻夷社會後,即為以宗法制為基礎的封建社會,宗法制度、宗法觀念延及當下。但陳獨秀忽略了嚴復關於宗法制與封建制既相聯繫又相區別的重要論述。
嚴復認為,中國的宗法制延及近代,封建制則
訖 於周末,秦以下為“
霸朝 ”“軍國民社會”。在嚴復的視域中,封建制與君主專制是兩種不同的制度,且先後
嬗遞 。
而
陳獨秀 卻將“封建制”與“宗法制”相重合,又認為封建制與君主專制貫穿中國古史,一直延及當下。陳獨秀在《
今日之教育方針 》中論述教育方針之二“惟民主義”時說:
封建時代,君主專制時代,人民惟統治者之命是從,無互相連絡之機緣,團體思想,因以薄弱。
這就把“封建時代”與“君主專制時代”作為同義短語相併提。在《憲法與孔教》一文中,
陳獨秀 沿襲此一用法:“
此等別尊卑明貴賤之階級制度,乃宗法社會封建時代所同然。” 陳獨秀 的這些用法是
前無古人 的,不僅與周秦以降的全部“
封建論 ”相異,也與近代諸作者的使用
相悖 。如前所述,縱覽清末民初各種論者有關“封建”一詞的使用,莫不是以“封土建國”之義與秦至清的君主集權制恰成對比。然而,陳氏卻將這兩個根本相異的歷史階段歸併為一,統稱“封建時代”,並認定此一時代延及當下。
由封建而共和,由共和而社會主義,這是社會進化一定的軌道,中國也難以獨異的。
這裡的“共和”約指資本主義政體,陳獨秀所述“社會進化一定的軌道”已接近於下述排列程式: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
該文還說:
尊祀孔子與武人割據,這兩件事就是封建主義支配一切精神方面及物質方面底明證。
這裡的“武人割據”指政權分割,與“封建”本義相合;而“尊祀孔子”則泛指前代中國普遍的文化現象,與“封建”本義悖離,故陳獨秀的“封建主義”含義寬泛,包括進入文明時代以後“共和”(約當資本主義)以前的全部歷史時期。這是一種“泛封建”的表述,而此類論述,還散見於
陳獨秀 二十世紀二十年代初期的其他多種著述之中。
辛亥革命所以失敗的原因……也正以當時中國幼稚的資產階級,未曾發達到與封建官僚階級裁然分化的程度。
將當時的官僚階級冠以“封建”之名,也即把現實中國納入“封建社會”。
陳獨秀還在一封信中論及現實中國為“封建”所籠罩:“封建時代之道德、宗教、風俗、習慣,仍復遺僵印影,呈其餘勢,善惡是非之辨,遂紛不可理。”
有關“封建”概念的把握,陳獨秀超越中國傳統,沒有隻將其限定在政治制度(分封制)上使用,而是將其擴大為一種包含整箇中國與西歐諸國社會制度的術語,這顯然是受到嚴復的影響。
嚴復在《
社會通詮 》中以“封建”對譯“fudalism”,認為中國與西歐諸國皆有封建制的歷史,此種認識被陳獨秀所接受。然而,
五四新文化運動 時期的陳獨秀與嚴復兩個人在這一問題上的看法差別很大:嚴復認為中國的封建制行之夏、商、周三代,止於周末,秦以後為“
霸朝 ”,而陳獨秀則將中國的封建社會大加伸展,一直延及近代。
(二)從日本、法國套用來的觀點
陳獨秀何以別出心裁,將“封建”的概念外延作如此巨大的擴張呢?陳獨秀本人並未對此加以說明,但只要略考陳獨秀的生平,即可探明其新說的來源。
清末民初在中國知識階層中,家境富裕者多直接留學歐美已開發國家,直接取經,而家境不寬裕的知識分子中則出現留學日本的熱潮,陳獨秀為此一行列中人。
1901年 11月,陳獨秀首度自費留學日本,並於次年春回
安慶 ;1902年9月再次赴日本,在東京
成城學校 習軍事,1903年春回國,辦《
安徽俗話報 》,以後陳獨秀又三度赴日本,曾就讀東京高等師範學校速成科、早稻田大學。最後一次赴日本,也是第五次,是1914年7月起在東京協助
章士釗 《
甲寅 》雜誌,次年夏自日本返國,在上海創辦月刊《
青年雜誌 》(從第二捲起更名《
新青年 》,編輯部遷
北京 ),成為
新文化運動 最重要的輿論陣地。
陳獨秀在《
新青年 》發表的文章常用的“封建”一詞,似乎是中國人熟知的舊名,然考其語境即可發現,其含義已與以往有了很大的不同。陳獨秀所說“封建”,脫離了原詞“封土建藩”本義,其含義變得寬泛。這是陳獨秀留學日本期間的一種感悟性產物。日本“廢除封建”熱潮,影響陳獨秀對“封建”概念的使用。
陳獨秀旅日本時在
明治 末、
大正 初,日本剛剛走出封建階段(鎌倉、足利、
德川幕府 的七百年為日本的“封建時代”),邁入近代門檻。明治年間的日本啟蒙思想家仿效
法國啟蒙運動 ,將過往的、落後的制度及觀念、習俗統之以“封建的”相稱,並將
德川幕府 時代的社會特徵概括為封建與鎖國時期,稱“封建制度”與“鎖國政策”是“德川時代的重要的兩個基本性格”,而“立憲制”與“封建制”的對立,“開國”與“鎖國”的對立,是日本近代化進程中的兩大題旨,此類論述在明治、大正年間日本的書報文章中隨處可見。
福澤諭吉 在幕末明初思想文化批判的鋒芒直指僵化的封建制度。他平生有兩大“誓願”:一為個人從封建束縛下解放出來;二為日本國民從西方列強壓迫下解放出來,福澤有濃郁的“反封建”情結。在自傳描述德川時代自己的家鄉時,
福澤諭吉 說:
當時中津這個地方在封建制度下,就好像把東西嚴嚴實實地裝在箱子裡一樣,建立了一套牢固的秩序,儘管經過兒百年的時間也絲毫沒有變樣。
中津藩 的一個特點是:士族之間存在著極其嚴格的門閥制度。而這種門閥制度之嚴格,不只表現在蕃內的公務方面,甚至在私交上,在孩子之間的關係上也有著貴賤上下的區別。 門閥制度是福澤諭吉所痛惡的封建社會之核心。《福澤氏紀念之碑》碑文載“福澤氏的先祖乃寒族的一小民”。身為
中津藩 底層
藩士 的
福澤諭吉 之父年收入僅十三石,一生抑鬱悽苦,這給福澤諭吉留下悲慘的印象。在自傳中,
福澤諭吉 對世襲貴胄把持社會資源的現象充滿憤恨,將“封建的門閥制度”視作底層人士生存與發展的大障礙。
福澤諭吉說:
父親一生四十五年當中為封建制度所束縛,什麼事情也沒做出個成就來。空懷不平,飲恨而死。
他還說:“門閥制度乃我父之敵。”而這種在門閥制度下毫無出路的下層武土,“恨主如仇”,成為反抗
幕藩體制 的重要力量。後來成為福澤代表著作之一的《
勸學篇 》,成書於緊接反封建舉動的“
廢藩置縣 ”之後的
1872年 ,其主旨在打破封建制度對人性的桎梏,促使日本國人樹立人格尊嚴,倡導人的自主、自尊、自覺。“一身獨立,一國獨立”為該書名論,遍傳日本各處,故《勸學篇》被稱之反對封建等級制的“人間平等宣言”。
福澤諭吉 的另一代表作《
文明論概略 》出版在
1875年 ,該書參照英國史學家
博克爾 的《英國文明史》、法國史學家
基佐 的《
歐洲文明史 》,從歷史進步主義出發,將世界歷史進程分為“野蠻一半開化一文明”三個階段,而封建制屬於“半開化”的社會形態,要從“半開化”走向“文明”,必須反封建。
《文明論概略》第五章分析幕末的“攘夷論”和“
王政復古 論”,認為當時進步的智力集團提倡此兩論,“真正目的既不是復古,也不是攘夷,而是利用復古攘夷的主張為先鋒以聲討根深蒂固的門閥專制”。
福澤諭吉是把“封建”時代作為歷史進程的一個必然會被超越的階段,來肯認日本
明治維新 的“
廢藩置縣 ”等“反封建”舉措的,並並且明確地指出,明治維新的精義是“廢除封建”,而“廢除封建”是時勢使然。
廢藩置縣 並非出於執政者的英斷,執政者只是受國內的智力所驅使,而採取了實際措施而已。
如上所論,由於全國的智力,形成了輿論,輿論之所歸,促進了政府的改革,廢除了封建制度。
與福澤諭吉同時期的日本哲學家
西周 對封建制的評析深入到哲理層面。
西周 從“政教之所別”的觀點出發,批評來自“漢土”(即中國)的“儒教”“孔子的教”。這種“儒教批判”和“孔子批判”,在明治間的日本,是與“封建批判”互為表里的,因為日本德川時代的封建制度(表現為
幕藩體制 )的
意識形態 是崇儒尊孔的,儒學(
朱子學 )與國學是其兩大精神支柱,故明治間的“廢除封建”伴隨著“儒教批判”和“孔子批判”。
明治晚期
遠藤隆吉 著《支那哲學史》於
1900年 出版,指孔子為中國之禍源,尊孔為中國精神守舊之因。陳獨秀在
五四新文化運動 時期的反孔批儒,正是這種影響的反映。而將“反孔”納入“反封建”的大格局之中,則是陳獨秀反孔批儒的特色。
中江兆民 也是反封建的健將,他的《民約譯解》闡釋法國啟蒙思想家
盧梭 的《民約論》,高倡“自由之權”與“共和主義”。十九世紀八十年代在《東洋自由新聞》、《東雲新聞》上
中江兆民 發表大量抨擊封建制的文章,提倡士、農、工、商“四民平等”;同時,又力辟專制制度,鼓吹“君民共治”論“地方自治”論。在
1887年 的《
三醉人經綸問答 》中,他以洋學紳士君、豪傑君、南海先生三人對話形式,尖銳抨擊“君相專擅”制度,讚揚民主制、共和制。
中江兆民 在他的文章中把君主專制與封建製作
近義詞 使用,均指日本前近代制度;尊君思想被稱為“封建遺物”,“封建制度”與郡縣制對應使用。這種將“封建制”與“專制政治”“郡縣制”等同的論說,對陳獨秀影響巨大,陳獨秀在五四時期的泛封建說發端於此。
中江兆民 晚年的名篇《一年有半》,在第三章把日本封建制度的突出表現一等級制、家族制及其生活方式的刻板僵化一比喻為“全體國民殆成化石一般”。反對封建等級制和蒙昧主義是
中江兆民 眾多論著的鮮明題旨,這給陳獨秀留下深刻印象。
中江兆民的《民約譯解》是二十世紀初留學日本的中國人爭相傳閱之書,也是由於這本書,高舉“反封建”旗幟的法國大革命為日中兩國知識分子所知曉。陳獨秀追慕
法國大革命 ,也由此發端。
與《一年有半》同為二十世紀初新銳的反封建之作的《
三醉人經綸問答 》1904年摘錄刊登在《平民新聞》上,成為此時遊學日本的陳獨秀研讀之書。
活躍在日本文壇的論者譴責“封建”的還大有人在,進行口誅筆伐。如
加藤弘之 ,他在1870年所寫《真政大意》、
1875年 所寫《國體新論》等嚴厲批判封建政治。在“自由民權運動”期間植林枝盛發表“民權論”“民權自由論”,這是在“反封建”的旗幟下展開的。
三宅雪嶺 、
德富蘇峰 等人明治末、大正初的言論,也與
福澤諭吉 、
加藤弘之 、
中江兆民 基本同調。
在這些有著啟蒙傾向的論者那裡,“封建”是陳腐、落後、非人道的集合體、代名詞。還有一些論者把“封建的”與“民主的”視為一組對立概念。與“民主的”近代理念相悖,“封建的”則是中古理念,一指等級森嚴的、垂直的人際關係,如主君與家臣式的主從關係,上位者片面擁有權力,獨尊、專橫,下位者片面承擔義務,卑屈、盲從;二指蒙昧主義的意識形態,如絕對的忠主觀念、孝行意識,“施恩-報恩”觀念。
綜論之,略具法蘭西啟蒙運動風格的日本明治一大正時期的啟蒙思想家,將“封建”作為批判對象。而嚮往法國式的民主自由精神的陳獨秀,恰於明治末、大正初遊學日本,因而深受此種反封建的啟蒙之風濡染。
(三)“大正德漠克拉西”對陳獨秀的啟示
陳獨秀第五次遊學日本之時,正值日本近代史上繼三四十年“自由民權運動”1914年至1915年間,之後的第二次民主高潮,即所謂“
大正德謨克拉西 ”。此一運動發生在大正年間發生,德謨克拉西是英文“民主”的音譯,而批判封建制遺毒,為這一民主運動的題旨之一,這無疑給陳獨秀以啟示。
吉野作造 則將“德漠克拉西”闡發為二義:一為民主主義,倡言主權在民;二為民本主義,倡言以民為本。
新文化運動 時期
陳獨秀 高舉“德謨克拉西”(民主)和“賽因斯”(科學)兩面旗幟,顯然與此相關。當舊營壘攻
新文化運動 時,陳氏理直氣壯地回敬道,要擁護那“德先生”,以反對孔教、禮法、貞節、舊倫理、舊政治;要擁護那“賽先生”,以反對舊藝術、舊宗教。這些觀念與語彙里都可以見到日本“
大正德謨克拉西 ”的影響。
總之,以抨擊“封建”作為近代民主運動的中心題旨,是陳獨秀從日本明治、大正之際的啟蒙思想中借取的一種法國式的
激進民主主義 觀念。
(四)“封建”成為惡謚,源自十八世紀的西歐
以“封建”作為落後、腐朽、反動、古舊事物的總名並非陳獨秀自創,也不是明治間日本人的首創。此一用法始於十八世紀的法國,初現於啟蒙思想家的文辭中,盛用於
法國大革命 期間。革命狂飆之際的法國人將一切陳舊、落後的事象皆冠以“封建”,
法國大革命 的使命被認定為“摧毀”“舊社會中貴族制和封建制所產生的一切”。此種用法後來傳到
英國 。
十八世紀 末葉,
英國議會 中的改革派批判貴族保守派,常給其戴上“封建”的帽子。
總之,十八世紀末葉以後,“封建主義”在西歐成為“黑暗世代”的中世紀的代名詞。十九世紀中後葉,日本啟蒙學者(
福澤諭吉 等)承襲西歐這種以“封建”為
惡謚 的用法,故陳獨秀從日本借取的“反封建”命題,源頭可追溯到十八世紀的法國和英國。
然而,法國、英國、日本以“封建”義作為落後、反動事物的總稱,有其歷史根據,因為這些國家的前近代確實是封建社會,其近代化變革當為“反封建”,而中國的歷史實態則另呈一格,故將“封建”作為近世中國陳腐現象之總名,是
陳獨秀 的
生搬硬套 。
陳獨秀五四時期發表的一系列“反封建”檄文,具有強勁的動員力量,然而,曾經發揮歷史作用的提法、口號、命題,卻不能經得起
學理 的推敲,雖然在當時起到積極的社會動員作用,但概念發生
誤植 ,導致學理偏失。這種矛盾性不可避免地為
新文化運動 留下某種後遺症。
若把陳獨秀五四時抨擊“封建”的命題置之於歷史坐標系中考量,即可發現其概念錯置之誤,而究其緣由,在於他忽略了中國與日本及西歐諸國歷史之間存在著的重大差異。
前近代歐洲與前近代日本的社會形態是“封建”的,故“反封建”是歐洲及日本近代化運動的題中之義;而前近代中國的社會形態卻是“非封建”的,中國近代化運動的題旨應當另作概括。
如前文所述,
西歐中世紀 是封建社會,其近代化變革面臨“反封建”任務,誠如
聖西門 所揭示的,“法國革命是貴族、市民等級和無財產者之間的階級鬥爭”。
恩格斯 稱攢道:“這在1802年是極為天才的發現。”英國、法國等西歐各國在中世紀末期、近代初期都用各種方式消解以貴族政治、領主經濟為主要內容的封建制度,以開闢資本主義的發展道路。
明治以前的七百年間,日本處在封建時代,經濟、政治、社會、文化都充滿封建性內容,故作為近代化變革的
明治維新 ,必須“反封建”。諸如
1869年 的“
版籍奉還 ”、
1871年 的“
廢藩置縣 ”即為破除封建式的分土分民;
1873年 的“徵兵令”、1876年的“
廢刀令 ”等意在消弭封建性的武士階層,以“四民皆兵”取代士族常職武事:而“廢止
華族 家祿”等措施則終結了封建士族的特權,身份制隨之廢除,人們有了選擇職業的自由。這都為以工業化為基本目標的近代化運動掃淨了道路。
比照之下,中國近代化運動面對的,並非藩國林立、貴族分權、門閥森嚴的“封建”形勢。如前所述,
章太炎 的《
代議然否論 》已注意到中日前近代政制的此種差異,認為中國“去封建遠”,日本“去封建近”,中國的政制改革不能照套日本模式。但
陳獨秀 卻對此有意無意地加以忽略,仿效明治日本,在中國鼓動“反封建”。
陳獨秀 的“封建”所指過於寬泛,略考陳獨秀五四前夕所論“封建”,其含義略指“宗法的、專制的、階級的(指等級制的)”諸意,它們被陳氏一概歸入“新青年”起來掃蕩的對象。此間使用的“封建”一詞,明顯地其有象徵性,並非一個已經作過嚴密學術論證的社會形態概念。
東洋民族,自遊牧社會,進而為宗法社會,至今無以異焉;自酋長政治,進而為封建政治,至今亦無以異焉。
這是把“封建政治”作為繼“酋長政治”(即氏族制)之後的一個漫長歷史時代看,並與“宗法社會”大體重合,這大略昭顯了陳獨秀的中國古史觀:中國沒有奴隸制時代,中國是由
氏族公社 制直接走向封建制的,而封建制與
宗法制 一起,由先秦的“
三代 ”一直延續到當時的中華民國。
陳獨秀還指出:
忠孝者,宗法社會、封建時代之道德,半開化東洋民族一貫之精神也。
陳獨秀 再次把“宗法”與“封建”並用,一概列入“半開化”時代,也即指從不開化的氏族制時代到開化的近代社會之間的整個歷史階段。陳氏“半開化”之說明顯受到
福澤諭吉 《文明論概略》“野蠻一半開化一文明”三段論的影響,而
福澤諭吉 此說則是沿用了歐洲十九世紀流行的
文明史觀 。
陳獨秀將“西歐一日本”的文明史框架套用於中國歷史,並將封建時代等同於“半開化”時代,視為“野蠻”(即原始社會)之後“文明”(即近代社會)之前的“一貫”時代。通觀陳獨秀五四時期的多種言論,大體不出此一框架。
五四時期及以後不久,陳獨秀也並非全然在泛義上使用“封建”一詞,有時他又交叉使用古義封建和泛義封建。如1923年在《資產階級的革命與革命的資產階級》一文中,論及中國歷史演進時,陳獨秀說:
由秦漢以至今日,社會的政治的現象,都是一方面封建勢力已瀕於復[覆]滅,一方面又回向封建。這種封建勢力垂滅不滅的現象,乃是因為封建宗法社會舊有的家庭農業手工業已充分發展而有更進一步的傾向……
陳獨秀 於此所說秦漢以至今日“
封建勢力已瀕於復(覆)滅” ,是在
本義 上使用“封建”一詞的(指“封土建國”);以下的“
又回向封建” ,則是在泛化意義上使用“封建”一詞(指專制、保守、落後之類)。這種在同一段論述中,在兩種不同的內涵上使用“封建”一詞,導致其文
邏輯 紊亂。而這種紊亂的“封建論”,在此後的
中國社會史論戰 的某些論者那裡亦
一再 出現。
梳理陳獨秀“封建觀”的來龍去脈,其反孔批儒論的內在邏輯便明晰了:陳獨秀的“封建”涵蓋氏族制結束後的整箇中國歷史(從先秦的“
三代 ”直至當世),而陳獨秀把
孔子 看作封建思想家,代表了周秦以來中國三千多年意識形態主流,這種意識形態阻礙著中國的現代化,故必反之。
陳獨秀在《孔子之道與現代生活》一文中說:
孔子生長封建時代,所提倡之道德,封建時代之道德也;所垂示之禮教,即生活狀態,封建時代之禮教、封建時代之生活狀態也;所主張之政治,封建時代之政治也。封建時代之道德、禮教、生活、政治,所心營目注,其範圍不越少數君主、貴族之權利與名譽,於多數國民之幸福無與焉。
生活在
春秋時代 的孔子被陳獨秀稱為“生長封建時代”,其學說為封建時代的產物,這都是不錯的,但把孔子思想流衍的整個時代(晚周至近代)都納入封建時代,則不準確。
陳獨秀還舉《
禮記 ·
曲禮上 》中“
禮不下庶人 ,
刑不上大夫 ”一語,指其為“孔子之道與封建時代之鐵證”,這就把“封建時代”等同於產生各種專制的、非人道的制度、思想、生活方式的“舊時代”。五四時期的反孔批儒,其證明邏輯的三段論式是:封建等於落後、反動,而孔子等於“封建”,故孔子等於落後、反動,應予打倒。
陳獨秀在1917年的一封信《答淮山逸民》中論及:“野蠻半開化時代,有野蠻半開化時代之道德(如封建時代之忠孝節義等是);文明大進時代,有文明大進時代之道德(如平等博愛公共心等是)。”
在另一封信《答俞頌華》中又指出:“及今不圖根本之革新,仍欲以封建時代宗法社會之孔教統一全國之人心,據已往之成績,推方來之效果,將何以適應生存於二十世紀之世界乎?”
陳獨秀 是
新文化運動 的主帥,他的“封建”新說,將一切“舊道德”歸之“封建時代”的產物,實開“泛化封建觀”之先河,對後世產生了深廣影響,首先便直接影響到
大革命時期 。
陳嘯江在談及1929年至1932年間中國學界有關
中國社會史論戰 期間泛化封建觀迅速播散時說,其原因“
當回溯1925一1927革命的時候,那時把一切舊的都看作封建的,因而亦在被打倒之列” 。到1950年代以後泛化封建觀普及與“法定化”,中國大陸地區之人已習慣於將各種落後、腐朽、反動的事物、思想乃至人物,全都冠以“封建”,形成一系列“泛封建短語”,諸如:
封建地主階級;封建帝王;封建皇權;封建官僚;封建軍閥;封建把頭;封建文人;封建意識;封建糟粕;封建迷信;封建腦筋;封建禮教;封建包辦婚姻 ;……
由於
五四新文化運動 的影響力,更由於此後一系列政治、文化運動的巨大作用力,“封建~”成為二十世紀大半個世紀的流行貶義詞集群,六七十年代還有“封資修”提法,將封建主義與資本主義、
修正主義 相組合,並列為“打倒”對象。
陳獨秀的泛化“封建”說模糊了中國民主革命的真實內容,自
五四新文化運動 以來,中國各種舊式人事,多歸在“封建”名下,列入“保守”“陳腐”“反動”之目,皆應予以“打倒”,這便是響徹近百年的“反封建”命題。
對五四以來的種種“泛封建”短語加以辨析,即可發現,這些熟用了大半個世紀的辭彙,所含概念多存內在
牴牾 ,其基本癥結在於:將封建主義與集權主義、貴族政治與官僚政治、領主經濟與地主經濟這三組互不兼容的概念混為一談。
如構成短語“封建地主階級”的兩詞即互相矛盾:既然是“地主”,土地便可以自由買賣,怎能加上前置詞“封建”?(“封建”義為土地由封賜而來,是不得轉讓、買賣的。)
-一一又如“封建帝王”:既然是中央集權的“帝王”,
郡縣制 為其基本政制,又怎能冠以“封建”?(“封建”義為“封土建國”,貴族分權、政權分散,是“封建”的特質)
一一三如“封建皇權”與前例相類,存在將不相兼容的“封建”與“皇權”拼接在一起的問題。
一一四如“封建官僚”亦然:既然是朝廷任命的
流官 ,“官僚”又怎能加上
定語 “封建”?(“封建”義為權力、爵職由封賜所得,
世襲罔替 )
“封建”的基旨是貴族分權和領主世襲掌控土地人民,與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和土地自由買賣的地主經濟分屬兩種不同的制度,因此,“封建集權帝國”“封建地主階級”等提法都是內在概念彼此牴悟,自相矛盾的短語。
至於“封建禮教”“封建包辦婚姻”,也屬組合錯位的短語。封建時代(周代)禮教尚未定格、婚戀保有較多的上古遺風,男女情愛較為奔放、自由,《詩經》中有多篇(如《國風》的《
關雎 》、《
木瓜 》、《
柏舟 》、《
靜女 》、《
野有蔓草 》等)生動地展現男女自由戀愛乃至私奔的詩篇。《周禮·地官·媒氏》更有明載:仲春三月,允許男女約會,“奔者不禁”。“包辦婚姻”歸之“封建”,實在是文不對題。而高呼“反封建”的最終結果是由家長的包辦婚姻變成了組織的包辦婚姻,更加不自由了。
在泛化封建觀的長期濡染之下,中國大陸地區之人對上列短語早已習以為常,反覆使用,以致“封建”成了代人受過的、普遭
詈罵 的專用詞。
新文化運動 時期
陳獨秀 從日本移植“封建=前近代=落後、反動”的等式,視“封建”為“野蠻時代”與“文明時代”之間的全部過渡過程,故“廢封建”是進入“文明時代”(即近代社會)的必由之路。然而,
陳獨秀 此一
激進主義 命題,尚未賦予理論形態。真正對近現代中國人的“封建觀”發生大作用的,是來自
蘇俄 和
共產國際 的理論與語彙,而其核心觀念則由
列寧 創發,
史達林 定型並強化。
生活在結束
農奴制 不久的
沙皇俄國 時代的
列寧 ,重視
前資本主義 形態的研究,於
1894年 將俄國農奴制稱為“封建的生產方式”。應當指出的是,
列寧 熟知西歐歷史學,對“封建制度”這一術語的運用曾經還是十分謹慎的,注意區分俄國農奴制與西歐中世紀封建制。如他認為俄國農奴制更接近奴隸制,因此他說“‘
封建制度’這一術語是否適用於我國中世紀,時有爭論”
列寧 還明確指出,“封建的手工業時期”是“對俄國最不合適的說法”。他還常用“半農奴制”表述俄國當時的社會形態,但也偶爾用“半封建”相稱(如1915年在《社會主義與戰爭》一文中稱沙皇政府採取“半封建的剝削”)。
列寧雖注意到“封建”概念辨析問題,但關於封建主義的認識他與
馬克思 、
恩格斯 是有明顯差異的,這與俄國同西歐中世紀歷史的區別有關。
西歐中世紀社會的特點是,各級封建主之間形成封君-封臣關係,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封土製,其政權分散,封建領主在領地內擁有獨立主權等。
而地跨歐亞大陸的
俄羅斯 ,農村公社長期存在,土地公有私耕,封臣封土關係及封建等級制形成較晚;與西歐比較,俄國農奴制晚成,廢除亦遲;與西歐中世紀政權分散有別,
俄國 經過
等級君主制 ,到十七世紀後至十八世紀初
彼得一世 時確立的
沙皇專制制度 ,與西歐的“國王一諸侯”二元結構相異。
俄國的沙皇制貫穿於
十七世紀 初至
二十世紀 初的整個
羅曼諾夫王朝 三百年間,等級體系逐漸融入沙皇制的官僚機構。正是從俄國存在著強大的專制制度的實際出發,
列寧 早年在與俄國“
民粹派 ”作鬥爭時,即高舉“反對專制制度、等級制度和官僚制度”的旗幟,並將“反對專制”與“反對農奴制”聯繫在一起,歸結為“反封建”。
列寧的話語系統中,俄國“
二月革命 ”椎翻的沙皇專制固然包含部分資本主義因素,但這仍只是一部封建制的國家機器,因此,“反封建”是俄國民主革命的中心題旨。
·列寧於
1920年 ,在共產國際第二次代表大會的報告中有“處於半封建依附地位的農民”的提法,便是對當時俄國農民社會狀態的概括。
農業生活方式;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土地為大土地占有者即地主所瓜分;實行農奴制。
列寧還把東亞國家以地租剝削為主要形態的君主制的壓迫與剝削制度都納入“封建主義”範圍內。
而眾所周知,地租剝削主要是地主制的剝削方式,而農業生活方式、自然經濟則是資本主義之前諸社會形態的普遍現象,絕非封建制所特有。列寧顯然將“封建制”的內涵泛化了,與馬克思將土地可以買賣的地主制、集權君主專制視作非封建性制度的觀點差異很大,地主制、君主專制均被列寧納入“封建主義”,進而把
殖民主義 入侵後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稱之為“半封建”。
列寧對俄國前近代社會特徵的概括是符合歷史實際的,但他由此推及的東亞諸國前近代社會屬於“封建主義”,這是否也符合實際,則值得認真反思。
在
馬克思主義 經典著作中,最早使用“半封建”一語,是
恩格斯 的《
德國的革命與反革命 》一文。該文論及,德國的資產階級政治運動在1840年以後,“
再也不能在半封建半官僚的君主制的壓迫下繼續消極忍耐了” 。
這裡將“半封建”“半官僚”相對應,所謂“封建”是指與官僚制對立的封君封臣、政權分割、世襲貴族制度。恩格斯是把封建制與君主集權的官僚製作為兩個相對立的概念來使用的,反對將二者混為一談。
而列寧指現實中國為“半封建”,則是與“半資本主義”相對應的(因中國遭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入侵),所論“封建”顯然包含滿清帝制、官僚政制。故
列寧 的“半封建”說與
恩格斯 的“半封建”說含義大不相同。
列寧 將泛封建觀提升為普世性範式,用以分析亞洲(包括中國)社會,認為近代前的中國處於“封建社會”,又由於資本主義國家的侵入,近代中國淪為“半殖民地”,其社會形態則可稱之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
關於近代中國是“封建制度”“半封建國家”的關鍵性論說,首見於列寧在
1912年 7月15日發表的《中國的民主主義和民粹主義》。該文在批評中國革命者
孫中山 所代表的中國民主派的“民粹主義色彩”和“主觀社會主義”時指出:
中國這個落後的、農業的、半封建國家的客觀條件,在將近五億人民的生活日程上,只提出了這種壓迫和這種剝削的一定的歷史獨特形式一封建制度。農業生活方式和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是封建制度的基礎;以這種或那種方式把中國農民束縛在土地上,這是他們受封建剝削的根源;這種剝削的政治代表就是封建主,以皇帝為整個制度首腦的封建主整體和單個的封建主。
是什麼經濟上的必要性使得最先進的資產階級民主主義土地綱領能夠在亞洲一個最落後的農民國家中得到推行呢?是把各種形式各種表現的封建主義摧毀的必要性。
上文中“封建主義”的內涵被列寧大為泛化:凡在“農業生活方式和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基礎上的社會,便是“封建主義”,這幾乎可以將全部前近代社會都納入其內。而按照這種擴大了的“封建”概念,當然可以把前近代中國歸於“封建主義”。這種結論,在中國人的話語系統中是找不到先例的,特別是作為列寧評論對象的
孫中山 ,決不認為自已所生活的現實中國仍然是“封建社會”(孫氏認為,早在兩千年前的秦始皇時代,中國的封建社會己經解體)。
文中關於中國“農業生活方式和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的描述,與
馬克思 所說的“那個依靠著小農業與家庭工業相結合的中國社會經濟結構”大體一致。
然而,對於在這樣的經濟結構基礎上生成的社會形態,兩人的結論大異一,
列寧 稱為“封建社會”,馬克思則稱為非封建的“東方專制社會”。
馬克思 、
恩格斯 立足於西歐歷史實際,遵循西歐研討封建制的史學傳統,視西歐封建制為特例,不贊成以其作為普世性模型廣被其他地區。而無論就概念的精確性,還是就與史學傳統的銜接而言,
馬克思 的概括都較
列寧 更為恰當。
而
列寧 的概括既無法在中國傳統的“封建”論里找到對接點,也大大逾出西歐諸國史學中“封建”(feudalism)設定的內涵與外延的范域。列寧所界定的“封建”是一個脫離中國與西歐諸國歷史文化坐標系的自造術語。
然而,
列寧 的“泛封建說”卻因其特殊的歷史地位(
世界革命 領袖)具有傳播的優勢。同時,把各種形態的前近代社會全都納入“封建社會”,並與資本主義社會前後銜接,從而便利於歷史“單線”進化圖景的勾勒,進而可以為當時及以後展開的包括亞洲革命在內的“
世界革命 ”,提供整齊劃一的歷史述事方式。
在作為“革命時代”的二十世紀上半葉,這種“泛封建說”有著播散的廣闊空間,它尤其易於被正從前近代社會走出、處於民主革命高潮的俄國、中國等準亞細亞及亞細亞國家的革命者所接受。
《中國的民主主義和民粹主義》一文奠定了泛化封建觀的基礎,以後蘇聯領導人
史達林 的封建論,以及《
聯共(布)黨史簡明教程 》五種生產方式說關於封建社會的詮釋,均脫胎於
列寧 之議。毛澤東在《
中國革命與中國共產黨 》(1938年12月月發表)有關“古代的封建社會”的名論,也能見到
列寧 此議的影子。故列寧這一論述,可以視作泛化封建觀的老祖宗。
列寧於1912年發表《中國的民主主義和民粹主義》一文後,並未很快
譯介 到中國(陳獨秀五四時期的泛化封建說是否受到其文觀點的影響,尚待考證)。列寧此文的上引段落較早傳譯到中國,是在
中國社會史論戰 期間。該文見
1931年 2月
朱新繁 所引譯作《中國的德謨克拉西與民權主義》(作者為伊里奇,即
列寧 )。所引譯文曰:
在落後的農業經濟的與半封建的中國,在客觀條件上,數萬萬人民生活上感受的只是歷史上一種固有形式的壓迫與剝削,就是封建制度。封建制度是建築在自然經濟與農業風俗統治的形式上;在某種形式上,使農民附屬於土地,即為中國封建制度剝削農民的源泉,所有的封建諸侯與君主,都是這種剝削制度的政治表現,而君主是為此種政治制度的一個首領。
這一年的11月,
朱新繁 以
朱其華 之名,再次譯引
列寧 的同一文章的同一段落,譯文略有差異:
落後的農業的半封建的中國,其客觀條件,在四萬萬輾轉就死的人民生活中,所提出的急待解決的問題,厥惟此種壓迫與剝削之一定的歷史上特具的形式,即封建制度。封建制度以農業生產與自然經濟之統治為其基礎;中國農民所受的封建剝削之根源,則由於農民在某種形式之下,附著於土地,而成為土地的附庸。
可見,列寧於1912年發表的這篇重要文章,直接影響了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初展開的
中國社會史論戰 ,一些參論者以
列寧 關於近現代中國仍處於“封建”“半封建”社會的論述作為理論依據。
在為共產國際第二次代表大會上所作報告草擬的文本《
民族和殖民地問題提綱初稿 》(1920年6月)中,列寧再次闡述其1912年文章的觀點,將包括中國在內的國家稱之“封建關係或宗法關係、宗法農民關係占優勢的比較落後的國家和民族”,將東亞諸國農民運動的任務規定為“反對各種封建主義現象或封建主義殘餘”。
而根據列寧思想形成的共產國際第二次代表大會檔案《民族和殖民地問題提綱》,將近代中國定性為“半殖民地”和“半封建”。與此一脈相承的共產國際第四次大會通過的《東方問題之提要》,於1923年被譯成中文。
中共中央 理論性機關刊物《新青年季刊》(經陳獨秀提議,由1923年從蘇俄回國的
瞿秋白 接手,擔任主編,瞿氏撰《新青年之新宣言》,稱該刊是“無產階級的機關”)第一期登載一鴻翻譯的《東方問題之提要一一共產國際第四次世界大會通過》,對東方國家的社會形態作如此界定:
各殖民地的資本主義……其發生髮展既在封建制度之基礎上,又在雜合、參半。
在《東方問題之提要》中稱東方國家統治者為“封建的或半封建半資產階級的”,又稱東方國家實行的是“封建宗法制度”,無產階級的革命的對象是“殖民地的資產階級與封建地主或‘封建地主階級’”。
把包括中國在內的東方國家的現存社會狀態劃入“封建制度”或“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此一重要論斷,由列寧在1912年提出,又通過共產國際檔案於二十世紀二十年代初傳入中國,直接啟動了
大革命時期 的“反封建”宣傳。
至於“半封建”之說,國民黨基本沒有採用,前引孫中山1924年的《民權主義六講》,稱中國封建制度早在兩千多年前的秦朝已經“打破”,表明孫氏堅持封建古典義,不認同泛化封建觀。孫中山所確認的中國民主革命的任務,對外是“反帝”“打倒列強”,對內是“反專制”“除軍閥”,而從未提過“反封建”。
中共中央執行委員會 於1922年6月15日擬定的《
中國共產黨對於時局的主張 》,採納共產國際的泛義封建說,開篇講道:“
中國經過了幾千年的封建政治,人民生活基礎自來都建設在農業經濟上面” ,
辛亥革命 是“
由封建制度到民主制度” ,“所以未能成功之主要原因,是因為民主派屢次與封建的舊勢力妥協”,而現時“名為共和國家,實際上仍舊由軍閥學握政策,這種半獨立的封建國家,執政的軍閥每每與帝國主義互相勾結”。
瞿秋白 是較早泛用“封建”的論者。1920年,
瞿秋白 作為記者採訪“
十月革命 ”後的蘇俄,撰《
餓鄉紀程 》,該書第十四目述及俄國革命說:“風起潮湧的自由戰,激勵他們驅逐地主,打倒封建遺毒的偶像。”,另著之《
赤都心史 》第十九目說:“封建遺毒,東方式的專制政體,是使官僚問題種得很深的根底。”
兩例的取意和用語,皆與
陳獨秀 五四時期的“反封建”言論題相類似,都把“反封建”與“反專制”作為同義語並列使用,只是陳獨秀的“封建”指當時的中國,
瞿秋白 的“封建”指當時的俄國。
1923年6月15日出版的《新青年季刊》第一期,
瞿秋白 《世界的社會改造與共產國際》一文有下列表述:“資本主義的生產制度,在人類文化史上,自然有相當的功績。封建制度的末流,實在令社會生產窘迫不堪,必須別求出路。”這是從世界史範圍評議“封建制度”,置於資本主義制度之前。
該刊第二期
蔣光赤 的《經濟形式與社會關係之變遷》一文,論及奴隸制後“封建制度(feudalism)因之發(feud即土地的意思)。貴族,武士或地主從國主或大諸侯領取土地,作為自己功績的賞賜……封建制度發展成經濟的形式,約在九世紀”。這是以西歐史為模型作的封建制度敘述。
上述瞿、蔣二文所用“封建”一詞,與feudalism含義相通,但已隱約透露出將中國前近代劃入“封建”的意向。
1923年3月,《新青年季刊》第一期還發表屈維它(
瞿秋白 的筆名)的《東方文化與世界革命》,論及包括中國在內的東方文化的三元素:“第一種元素,是宗法社會之自然經濟”;“第二種元素,是畸形的封建制度政治形式”;“第三種元素,是殖民地式的國際地位”,而“帝國主義客觀上自成為使中國社會退向封建制度的重要原因,同時又以強力納入資本主義”。
瞿秋白 的文章認為,中國“
封建制度於政治上實在未曾死滅……直到清朝末年還是存在,經濟上又何嘗可以說封建制度完全消滅於秦滅諸侯之後呢” ?此文提出,直至清末,中國仍在封建制度之中。
瞿秋白 將“封建”指稱現實中國的提法,可能受到陳獨秀五四時期用例的影響,但更主要的是承襲
列寧 及
共產國際 的中國“封建”“半封建”論說,並由此提出,中國革命應當“顛覆宗法社會、封建制度、世界的資本主義,以完成
世界革命 的偉業”。
1923年 5月,
瞿秋白 發表《中國之地方自治與封建制度》,評析現實存在的軍閥割據,指出軍閥是一種“
畸形的封建制度的現象” ,其基礎是外國資本家和中國奸商的經濟力量,因此,不能指望軍閥的“聯省自治”和武力統一,“
軍閥統一是封建變郡縣的老文章,平民統一是由封建進於民治的大進步” 。此處的“封建”及“封建制度”又取“封建”的本義(政權分割)。
在1923年底至1925年的《新青年季刊》各期發表的
瞿秋白 、
陳獨秀 、
周佛海 、
彭述之 等人文章,言及當時的中國社會,交替使用“宗法社會”“農業經濟宗法社會”“封建制度”。如該刊第三期瞿秋白的《唯物史觀對於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解釋》稱:
中國社會數千年生產力凝滯不進,農業與小手工業為社會經濟生活的中心,封建制度非常堅固,一切社會思想都是封建式的。
瞿秋白 此說把數千年中國社會皆納入“封建制度”之內,“封建”概念泛化,開“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停滯論”之先河。
綜觀瞿秋白二十世紀二十年代中期使用的“封建”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保留著“封建”的古漢語義(如議“封建軍閥”,即從“封建割據”立論),又兼顧了“封建”的英語義,但已有泛化的傾向,把本已“去封建遠”的近現代中國納入“封建制度”的範圍。
李達 作為中國早期社會主義理論家,在1926年6月出版的《
現代社會學 》中,稱中國是“半封建”社會,是“帝國主義國家之半殖民地”。這是較早將
列寧 及
共產國際 的中國“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說用於專著。
至於將中國社會聯稱為“半殖民地半封建”,則初現於
1926年 9月23日設在
蘇聯 首都
莫斯科 的
中山大學 國際評論社編譯的中文周刊《國際評論》創刊號發刊詞,這可能是從當時蘇聯官方使用的材料中翻譯過來的短語。
1927年左右,中國共產黨關於中國社會形態的認識還未定型。這年11月,中共中央起草的《農業綱領草案》,受當時在蘇聯和日本進行的“亞細亞生產方式論戰”影響,參酌
匈牙利人 、共產國際東方問題專家馬扎亞爾一派的觀點,將現實中國的社會形態認定為“亞細亞的生產方式”,但很快在次年,中共中央就放棄了這種提法。
前文論及,瞿秋白在二十世紀二十年代初尚未成為中共領導人之前常用泛封建說。至
大革命 前後,
瞿秋白 已是中國共產黨的主要領導人和理論家,他在《農民政權與土地革命》中稱現實中國農村政權為“封建宗法式”,在《俄國資產階級革命與農民問題》一書,稱俄國資產階級革命未能“推翻封建勢力”,這當引為中國革命的“很重要的教訓”。
瞿秋白 的言下之意,現實中國也有“推翻封建勢力”的任務。
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 、在蘇俄首都
莫斯科 舉行,大會的檔案主要起草者為
瞿秋白 。
瞿秋白 曾為大會準備書面報告《中國革命與共產黨》,並在大會上作政治報告,均有以“半封建”指稱現實中國社會形態的提法。影響深遠的是1928年7月中共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最後形成的《政治決議案》中的論述:
現在中國的地位是半殖民地。
現在中國的經濟制度,的確應當規定為半封建制度。
中國革命現在階段底性質,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
該決議案把中國革命的中心任務規定為:“驅逐帝國主義者”,“要將土地制度之中的一切半封建束縛完全摧毀”。
現在(中國的)農村的社會經濟制度,完全受過去的封建制度之餘毒束縛著。中國封建制度的歷史發展之特殊情形,和歐洲封建制度有許多差異:中國以前的國家封建制度(所謂國有土地)與地主土地私有制度同時並存,這兩種制度互相鬥爭。然而根本的事實並不因此而變更,這個根本事實,就是現在的中國經濟政治制度,的確應該規定為半封建制度。
這一決議案注意到中國與歐洲封建制度的差異,指出中國存在“土地國有”與“土地私有”兩種土地所有制(相當於“領主經濟”與“地主經濟”),然而其結論卻是:現實中國是半封建制度。
此外,二十世紀二十年代前中期中國社會科學界的歷史分期觀,還受到日本馬克思主義者的影響。
李大釗 的《
我的馬克思主義觀 》等文,都採用了日本學者
河上肇 等介紹馬克思主義的著譯。郭沫若曾指出:“
最先介紹馬克思主義的是日本知識分子。我本人就是在讀河上肇的書時了解了一點關於馬克思的東西。” 河上肇 是日本的馬克思主義學者、
京都帝國大學 經濟學部教授。他的中國籍學生
杜國庠 、
王學文 、
周佛海 、
郭心崧 等1922年至1925年間,在上海
泰東圖書局 出版的《
孤軍 》雜誌,開展“經濟政策討論”,涉及中國社會性質的認定問題。
杜國庠 、
李春濤 的《社會主義與中國經濟現狀》文,根據共產國際第二次代表大會的報告,稱中國社會為“半殖民地”;文章參考河上肇1922年所著《社會組織與社會革命》,將社會革命分為政治革命和經濟革命,主張以前者引領後者,這種觀點後來產生了深遠影響。
薩孟武 仿效
河上肇 的革命三段說(宣傳時代、破壞時代、建設時代),強調指出,當下給中國帶來禍害的並非資本家而是軍閥,反抗軍閥統治是“破壞時期”的要務,也就是說以政治革命引領經濟革命。
林植夫 、
周佛海 也肯認打倒軍閥為當務之急。
這些論說都隱含著現實中國是“半封建社會”的結論,對此
王學文 則有更明確的闡述。在《中國經濟現狀概觀》一文中,王學文考察中國經濟是封建性的還是近代性的,認為中國經濟現狀是各發展階段的混雜共存,即“地方經濟、都市經濟、國民經濟”的並混,其中地方經濟規模最大,故中國經濟可稱為“地方經濟”。而“地方經濟”是“封建經濟”的近義詞。
王學文 指出:“中國經濟正在由舊封建的經濟移向新資本主義的經濟,”王學文的《中國經濟現狀概觀》可以視為現實中國“半封建社會”說的先驅之作。數年後,
王學文 參加
中國社會性質論戰 和
中國社會史論戰 ,成為泛化封建觀的倡言者之一。
幾不為人知的《
孤軍 》雜誌,可謂後來聲勢較大的中國社會性質論戰和中國社會史論戰的預演之地。
1922年至1928年間,即“
大革命 ”前後,是新名“封建”使用的第三階段。其間,先由共產國際檔案將現實中國稱為“半封建”,隨後此類提法頻現於
瞿秋白 等中共理論家的著述和中共政治檔案中,“
大革命 ”時期“反封建”已成為左翼宜傳的一面旗幟。當然,稱現實中國為“半封建”,以1928年
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 檔案表述得最為完整。但在這一階段,中國“半封建”說尚少有學術論證,《
孤軍 》是對此一論題作理論探討的尖兵。
“泛化”封建觀在中國出現的軌跡大略為:五四時期發端,但僅有個別人(如陳獨秀)表述;二十世紀二十年代國中期,經由
共產國際 文宣材料
譯介 ,中國共產黨的理論界接受,卻並未作系統論證;二十世紀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經由“中國社會性質論戰”和“中國社會史論戰”,泛化封建觀披上了學術的外衣,為以後的廣泛流傳奠定了基礎。
1927年 國民黨“清共”,與共產黨分道揚鑣,“
大革命 ”失敗。在中國共產黨內及共產國際內,為確認當時中國革命性質(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抑或無產階級社會主義革命),對當時中國社會性質產生了不同意見(有“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亞細亞社會”諸說)。
此前,
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 指出,當時中國是“半獨立的封建國家”,同時又指出“中國的資本主義,已發達到一定程度”。中國共產黨早期理論家
蔡和森 於1922年5月稱當時中國“在半封建的武人政治下”。1925年他又以“半資產階級和半封建社會”稱中國社會性質。
蔡和森 在1928年發表的署名為“和森”的《中國革命的性質及其前途》文章中說:
中國革命是資產階級革命呢,還是資產階級性的民權革命,或已轉變到無產階級社會主義革命?這一根本問題將決定今後革命之一切戰術與策略。
蔡和森認為,現代中國社會是“半封建半農奴制”,“封建殘餘,在全中國還占很重要的地位”,因而“中國革命現在階段”具有“資產階級民權革命的性質”。蔡和森的理論,直接承襲自
共產國際 及
蘇聯共產黨 領導人
史達林 的觀點。
史達林 在《中國革命與共產國際底任務》一文中指出:
今日的中國革命便是兩支革命運動的巨流——反封建殘餘的革命運動與反帝國主義革命運動之匯合。中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乃是反封建殘餘鬥爭與反帝國主義鬥爭之匯合。
在這裡,史達林把“反帝”“反封建”確定為中國革命的任務。
陳獨秀 三次致信中共中央,申述對中國社會性質、革命性質的看法,其中1929年8月5日發表的《關於中國革命問題致中共中央信》最為系統。該公開信批評
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 決議的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半封建”說,認為現實中國是“資本主義社會”。公開信這樣論述中國社會的“封建性”問題:
中國地主階級已經努力資本主義化,封建剝削已經不是農村中的主要形式,所以現在農村中主要的矛盾,已經不是反封建勢力的鬥爭,而是反各種各式的資本主義的鬥爭。
我們以為:說中國現在還是封建社會和封建勢力的統治,把資產階級的反動性及一切反動行為都歸到封建,這不但是說夢話,不但是對資產階級的幻想,簡直是有意的為資產階級當辯護士!其實,在經濟上,中國封建社會之崩壞,土地權歸了自由地主與自由農民,政權歸了國家,比歐洲任何國家都早……土地早已是一種個人私有的資本而不是封建的領地……
此“意見書”所使用的“封建”一詞,含義顯然是該詞的漢語原義與西歐諸國學界術語的
通約 ,這一意義上的“封建社會”當然在中國早已崩潰。此種歷史評斷,與陳獨秀五四時期的現實中國封建說全然相反,而復歸於孫中山在1924年的《三民主義十六講》中所提出的中國社會非封建屬性。
陳獨秀等人的公開信,使論爭從中國共產黨黨內延及黨外,導致“
中國社會性質論戰 ”的展開。中國共產黨當時的領導人
李立三 在1929年12月撰文譴責
托洛茨基 、陳獨秀們“
否認封建勢力的存在,就是不願意農民的革命的反動理論的根據” 。這種對陳獨秀的批評,其立論的基礎是現實中國社會仍處於“封建”階段;而這恰恰是陳獨秀於五四時期率先提出,現時又加以揚棄的觀念。
中國社會性質論戰 是有著強烈現實性的政治、社會問題激辯,從中國共產黨內部,到國民黨,以至於其他派別,都在爭取此一論題的話語權。然而,就當下論當下,顯然無法求得真解。為了闡明今天中國的社會性質,必須反顧昨天與前天,於是,深懷憂患意識、關切中國命運的社會群學界的學者們,空前踴躍地參加中國歷史發展道路的大討論,這便是1929年發端,歷時數年的“
中國社會史論戰 ”。而中國社會史論戰的重要議題之一,是如何理解“封建”,以及對“封建制度”“封建社會”“封建時代”的認定。
中國社會史論戰的參加者,多為曾經留學東洋、西洋,剛從大革命戰地退回書齋的青年社會科學工作者。據
鄭學稼 統計,“一九三一年論戰大規模開始之時”,參論者最大的約三十歲,最小的約二十三歲,平均年齡二十六七歲。他們的“學術水準,超過了五四時代的啟蒙者”。參論者政治傾向性多樣,有中國共產黨理論人士組成的“新思潮派”(因在上海主辦刊物《
新思潮 》而得名),有脫離中國共產黨的托洛茨基、陳獨秀派組成的“動力派”(因在上海主辦刊物《
動力 》而得名),有國民黨官方文士組成的“新生命派”(因在上海主辦刊物《新生命》和
新生命書局 而得名),還有
汪精衛 、
陳公博 為首的國民黨“改組派”的論者參加(因標榜恢復1924年
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 精神的改組精神而得名,在上海創辦刊物《
革命評論 》、《前進》)。自稱“第三種人”的自由主義者
胡秋原 等,也在不同程度上投入論戰。此-一論戰的主舞台在上海,牽動全國,乃至海外華人(如時在日本的
郭沫若 、
王亞南 等),幾年間,數十位論者發表文章百餘篇,出版專業著作三十餘種。
中國社會史論戰從原始氏族制、奴隸制一直研討到當下的資本主義制度,而其中爭論尤其激烈的一大關節點是封建制,從而涉及對“封建”(fudal)“封建制度”(英文feudal system)“封建社會”(德文feudale Gesell-schaft)“封建主義”(法文feudalismus)等關鍵字所蘊含概念的理解問題,“封建”概念的古今演繹、中外對接的爭議也得以提出,又牽涉到如何給兩千餘年歷史(秦至清)定性的問題,中國歷史分期及現時中國社會性質等宏大述事,也有超乎以往的展開。論戰各方壁壘分明。
中國社會史論戰中以
陶希聖 為代表的“新生命派”否定當時的中國處於封建社會,認為封建社會早在兩千多年前的秦朝已經解體。因為這一派是在“封土建國”這一古典義上論述封建和封建社會的,姑且將其稱為“古典封建論”。代表者有“新生命派”的
陶希聖 、
梅思平 、
梁園東 ,還有國民黨“改組派”的
顧孟余 等。接近“改組派”的國民黨理論家陶希聖是此論最重要的闡發人。
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中國社會史論戰的發起者就是
陶希聖 ,1928年在上海《
新生命月刊 》提出“中國社會到底是什麼社會”這一問題,從而引起各派學者論戰,其觀點大致有三種:第一種認為“中國社會是半封建半資本主義”社會;第二種認為“中國是商業資本主義”;第三種以陶希聖為代表的“新生命派”則認為“中國封建制度已衰,封建勢力猶存,而中國社會的兩大階層是士大夫與農民”。
陶希聖 於1929年5月出版的《中國封建社會史》主張周代為封建社會,到春秋戰國之際,封建制度已開始分解,因此秦漢以降不能稱封建社會。同年在
新生命書局 出版的《中國社會之史的分析》中又說,西周曾有過“封邦建國”制度,案始皇統一六國,“廢封建而置郡縣”,演為郡縣制度。
春秋戰國時代,是中國社會史的一個關鍵;中國社會在這個時候結束了封建制度。
封建制度在春秋時已經崩遺,所以中國早已不是封建的國家,只有對外藩的統治仍然是取封建的形式。
秦漢以後,中國已經由封建制度進入於官僚政治時期,政治的力量由貴族階級移到了士大夫階級。
陶希聖 把“士人階級的勃興及官僚制度的成立”視作封建制分解的五個徵象之一。他將秦漢以下兩千年的社會命名為“以士大夫身份及農民的勢力關係為社會主要構造的社會。”
面對歷史現象的錯綜繁複,
陶希聖 頗有
歧路亡羊 之慨,因此,對於秦漢以後歷史形態的複雜狀況,
陶希聖 有自己的獨特表述:“中國的封建制度雖早破壞,但仍是在
前資本主義 時期,有巨大的封建勢力存在著。”關於現實中國的社會性質,
陶希聖 說:“中國社會是金融商業資本之下的地主階級支配的社會,而不是封建制度的社會。”
可見,
陶希聖 的認識並未能脫出西歐歷史模式,認定封建社會之後必然是資本主義社會,他既已將“封建”定在周代,那么秦漢以降直至當下就只能是“金融商業資本主義”社會。陶氏雖沿襲了“封建”古義,然其說又落入西歐模式的窠臼。
初步接受“
社會形態 ”學說的陶希聖並未將“封建”限定為政體概念,而力求兼從經濟制度上加以解說,但此時的他又無力完成對“封建”的經濟義與政體義二者的整合,故在表述中往往出現概念紊亂,因而每為論戰對手所詬病,稱其為“
豹變 ”“
模稜兩可 ”。如陶希聖著《中國社會到底是什麼社會?》一方面否認現實中國是宗法社會、封建社會;另一方面認定中國“從最下層的農戶起到最上層的軍閥止,是一個宗法封建社會的構造”。1932年陶希聖又將其“春秋戰國封建制結束”說,作了新的調整:
一,西周時代為氏族社會末期;二,戰國到後漢是奴隸經濟占主要地位的社會:三,三國至唐末五代是發達的封建莊園時期:四,宋以後至清鴉片戰爭前是先資本主義時期。
足見
陶希聖 的“封建”說尚處在游移狀態,所論欠連貫,更不可能精深。當
陶希聖 意識到歷史觀自相矛盾時,決心從基礎做起:用力於中國經濟史的考察,遂於二十世紀三十年代中期創辦刊物《
食貨 》,以此為陣地展開討論。此後陶氏從經濟制度、社會結構層面的具體辨析出發,將中國社會形態的探討引向深入。
與陶氏同為“新生命派”的
梁園東 試圖突破“封建社會一資本主義社會”的歐式研究歷史框架,認為秦漢以來的中國是“農村商業社會”。
秦漢以來的中國社會,乃是以農業經濟做基礎,構成地主和佃農,資本家和小商業者的經濟關係,而建立起來的社會…根據這種關係而成立的社會,既不是封建的,也不是商業資本的,按照他們的基本組織,只是一種農村商業社會。…中國社會和歐美各國演進的方面完全不同;這就是說,“農村商業社會”的進化,絕走不到“城市工商業社會”所到的階段上。
梁園東 稱秦漢以來的中國是“農村商業社會”,並不可取,但他指出殷周封建社會結束後,中國有一個既非封建,也非城市工商社會的形態存在,卻是一個有價值的思路。
顧孟余 大體與“新生命派”同調,認為農奴制是封建制度的基本構成,由此作出判斷:
封建制度的經濟的、社會的、思想的基礎,現在已不存在。中國沒有農奴,中國農民沒有守田的義務,沒有強迫的力役,所以中國沒有封建制度。
總之,古典封建論一派的論者提法雖不盡相同,然大體而言,多不放棄在“封土建國”含義上使用“封建”一詞,並推衍出新名“封建制度”,與西歐的feudalism及feudal-system相對應,強調的是“分封采邑”“領主經濟”“農奴制”“人身依附”等含義,不贊成將秦漢以下的中國社會稱為“封建社會”。
與“
新生命派 ”正面論爭的,是“新思潮派”,其封建觀對後世影響巨大。由
朱鏡我 、
潘東周 、
王學文 、
李一氓 等左翼理論界人士組成的“新思潮派”不同意陶希聖等“新生命派”維持“封建”古義(封土建國),而對“封建社會”別作詮釋。
“新生命派”以社會結構分析的方法進行討論,將“分封”“權力分散”作為封建社會的顯著特點;而“新思潮派”則基本拋棄“封建”一詞包含的古典政體義,從經濟制度上另行界定“封建社會”這一術語。他們援引二十世紀二十年代
蘇俄 理論界關於中世紀社會特徵的概括,認為封建社會的普遍特徵有三:第一,生產者主體已擺脫奴隸身份,.成為獨立生產者,但保有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第二,自然經濟占絕對優勢,貨幣流動不發達,物物交換流行。第三,土地領有者對獨立生產者農民(或農奴)實行超經濟剝削,榨取無償的剩餘勞動。同時,他們還將使用鐵器這一生產力標準作為封建社會的物化標誌。
“新思潮派”不乏能夠熟練運用
馬克思 、
恩格斯 元典的論者。如劉夢雲(
張聞天 )在《中國經濟之性質問題的研究》中說,土地所有者從獨立小生產者身上用超經濟的壓迫,以榨取剩餘勞動;凡維護這種剝削方法的制度,便是封建制度。這裡以超經濟掠奪作為“封建制度”的標誌性特點,切近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原論。吳黎平在《中國土地問題》中說,封建關係是根據手工的農民生產方法,而農民把一大部分勞動成果,白白地交給封建剝削階級。這種論述抓住了封建制的超經濟剝奪的特點。
郭沫若 雖非“新思潮派”人士,但也有“以農業為基礎的是封建制,以商業為基礎的是奴隸制”的論說,從而把“以農業為基礎的”春秋以後直至近代的中國認定為封建社會。
上述關於“封建制度”的界定,都試圖從生產方式、經濟基礎的解析入手,運用“
唯物史觀 ”進行社會分析。然而“新思潮派”多數論者多有將“封建”這一關鍵字內涵與外延寬泛化的傾向,因而可將這種觀點名之為“泛化封建論”。這種泛化了的封建觀,將由秦至清的歷史劃入封建社會,並認為現代中國仍處於“封建關係”之內。如
潘東周 說:“在中國的全國國民經濟中,封建關係仍然占著極強度的優勢。”
郭沫若是“泛化封建論”及“周末至明清封建社會說”的有力推動者。郭沫若
1914年 留學日本,五四時期回國從事文藝運動,以新詩《
女神 》風靡文壇,“
大革命 ”失敗後,流亡日本近十年,直至1937年方返回中國。他在參加社會史討論中,採用日本對譯feudalism的新名“封建”並加以泛化,從指稱歐洲中世紀和日本中世與近世為“封建社會”獲得啟示,將中國的中古時代(周代末至明清)冠以“封建社會”。
郭沫若的封建說,其新穎處在於,質疑“
井田制 ”和“五等五服制”,從而推翻西周封建的舊說,又套用研究西歐歷史得出的社會發展模式(原始社會一奴隸社會一封建社會一資本主義社會),認為殷以前的中國社會是原始氏族社會,西周是奴隸社會,周末、秦代以下進入封建社會。郭沫若的分期主張,提出了二十世紀三十年代以下中國歷史分期論戰的中心論題。
郭沫若的《詩書時代的社會變革與其思想上之反映》一文開始了關於古史性質及古史分期的探討,這些文章在1930年集成《
中國古代社會研究 》。該書據殷代王位
兄終弟及 ,論定殷代為“多父多母”的氏族社會,從而推斷殷商為“母系中心的社會”;又歷舉《尚書》對殷民稱奴、稱皂、稱隸,證明周人以殷人為奴,論定周代為“奴隸社會”。“周室東遷以後”,中國社會才由奴隸制逐漸轉入“真正的封建制度”,從而與中國學界歷來的“西周封建說”大相悖反。
郭沫若還指出,秦並六國,方結束奴隸社會,確立封建社會,自此一直延及現代。他說:
中國的社會固定在封建制度之下已經二千多年…
中國的封建制度一直到最近百年都是很 巋然 的存在著的。 郭沫若還將“廢封建,立郡縣”的
秦始皇 稱為“中國社會史上完成了封建制的元勛”,從而進行了一次歷史“大翻案”。
郭沫若此論在當時受到學界的普遍反對,因為“封建”一詞原本一向指“封土建國”,故學者們歷來認為秦始皇“終結”了“封建制”,而不是“建立”了封建制。郭沫若也深知其說有悖史家通識,故在1945年出版的《
十批判書 ·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中對自己的觀點加以辯護:“舊時說夏、殷、周三代為封建制,以別於秦後的郡縣制,這是被視為天經地義的歷史事實,從來不曾有人懷疑過,也是不容許人懷疑的。但近年來因封建制被賦予了新的意義,因而三代是封建制之說便發生了動搖。”正是在《十批判書》中,郭沫若對“封建社會”作了較完整而清晰的詮釋:
現代的封建社會是由奴隸社會蛻化出來的階段。生產者已經不再是奴隸,而是被解放了的農工。重要生產工具,以農業而言,便是土地已正式分割,歸為私有,而有剝削者的地主階層出現;在工商方面則是脫離了官家的豢養,而成立了行幫企業。建立在這階層上面的國家是靠著地主和工商業者所獻納的稅收所維持著的。這是我們現代所說的封建社會。
郭沫若的論述遵從“
五種社會形態說 ”,全然擺脫“封建”一詞的本義(封土建國、封爵建藩),也同“封建”一詞所對譯的“feudalism”的含義(封土封臣、領主采邑)
大相逕庭 ,其所列諸項,尤其是土地“歸為私有”“地主階層出現”等內容,原本就是“非封建”“反封建”的,卻統統被
郭沫若 納入“封建”名下。
從
語義學 角度進行分析,郭沫若此種做法的過程是:先將本來“依實定名”形成的關鍵字“封建”的固有含義加以剔除,然後根據所論時段(秦漢至明清)的中國社會特徵概括出若干標準,加入“封建”一名,充作其內涵,再把這種重新“製作”的“封建”名號,冠於秦漢至明清這段歷史之上。這種關鍵字內涵的異動,事關重大:由於“封建制被賦予了新的意義”,中國歷史的宏大敘事也因此相應發生劇變。
同
陶希聖 一再改變歷史分期看法一樣,
郭沫若 的觀點也多有修改。如1930年時,郭沫若在《
中國古代社會研究 》中將股商時代稱為母系氏族社會、周代稱為奴隸社會,而1945年出版的《
十批判書 》之一的《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則認為殷代是奴隸社會;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在《中國古代社會研究》的修訂本中,以及後來在由他主編的《
中國史稿 》中,提出“戰國封建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編寫的中國歷史教科書多從此說)。
郭沫若 的這些修改,都是在同一個前提下展開的:“封建”一詞非指一種國體和政制,不再取“封土建國”義,而指一種社會制度,其特點約為農業自然經濟、地主制、君主專制,從而確認戰國至明清兩千餘年為封建社會。鴉片戰爭後因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侵入中國造成封建經濟、封建政治逐漸解體,而進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故近代中國革命的任務是反帝、反封建。
中國社會史論戰 中
唯物史觀 占據上風,在一定意義上是
社會科學 進入中國學界的表現。自
新文化運動 以來,“科學”這一概念成為中國人景仰的理念,如
胡適 所說:“
近三十年來,有一個名詞在國內幾乎做到了無上尊嚴的地位,無論懂與不懂的人,無論守舊和維新的人,都不敢公然地對他表示輕視或戲侮的態度,那名詞就是‘科學’。” 而此時人們對“
科學 ”的認識,已超越清末的“
格致 ”觀,從自然科學、技術科學,擴及社會、人文領域。
陳獨秀 說:“科學有廣狹二義:狹義的是指
自然科學 而言,廣義的是指
社會科學 而言。”而
馬克思主義 號稱是“科學的社會學”,於是
新文化運動 開始傳入中國的馬克思主義,便是作為科學的社會學、科學的歷史學,被中國知識分子歡迎與接受的。
五四時期,
李大釗 、
胡漢民 、
戴季陶 等人都致力於唯物史觀的傳播,並初步將其運用於社會問題、歷史問題的論析。三十年代中國社會史論戰期間,許多人則開始較系統地運用唯物史觀解剖中國歷史。中國社會史論戰諸方,不僅是左翼的“新思潮派”,而且包括
陶希聖 這樣的國民黨文士、
顧孟余 這樣的“改組派”文士、自稱“第三種人”的
胡秋原 ,都競相以馬克思主義及其唯物史觀的運用者自命。
如前所述,
中國社會史論戰 是在“
大革命 ”失敗後相當嚴峻的政治環境中進行的, 而其理論資源又多來自
蘇俄 與
共產國際 從國際階級鬥爭的巨觀視角評析中國社會現狀和中國歷史, 而蘇俄與共產國際把一個得之於局部的非普遍性的理論與方法提升到普遍法則的高度, 使其本身便產生了失當之處, 而初學馬列的中國社會科學工作者則把來自“國際”的理論、 方法乃至語彙奉為“
圭臬 ”,這是中國社會史論戰許多參加者共有的傾向, 因而也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問題。
綜覽中國社會史論戰諸派的滔滔雄辯,各方學術觀點大,政治立場對立,辯論的火藥味濃, 然而, 這便是諸論者不同程度地信奉來自蘇俄及
共產國際 的“社會形態共性論”。論戰各方多迷信研究歐洲歷史所形成的模式, 並以之裁量中國歷史。 這大約是後五四時期中國社會科學界的一種思潮, 表現為某些新銳學者或輕或重地患著“左派幼稚病”。
中國社會史論戰中持“古典封建觀”的一派, 有強調共性論的傾向, 如主張西周封建的陳邦國說:“解剖歐洲社會的手術(這積有幾十年的工夫, 已達到成功了), 也同樣可以解剖中國社會。”而“研究中國歷史, 不能夠呆板地把西洋史譯成中文, 而只嵌上一些堯、 舜、 禹、 湯等人物的名稱, 就可以塞責的。”對共性論持守著某種程度的保留。
至於泛化封建論者,排斥國情差異, 強調歷史共性論則更為突出, 如郭沫若在《中國古代社會研究》的“自序”中這樣寫道:
只要是一個人體, 他的發展, 無論是紅黃黑白, 大抵相同。
由人所組織成的社會也正是一樣。
中國人有一句口頭禪, 說是“我們的國情不同”。這種民族的偏見差不多各個民族都有。
然而中國人不是神, 也不是猴子, 中國人所組成的社會不應該有甚么不同。
這可以說是一篇排斥多樣性的歷史共性論宣言書, 而泛化封建觀便是片面強調歷史共性論的直接衍生物。
片面強調“社會形態共性論”又直接導致“歷史單線進化論”的出現。
郭沫若 既然將“國情不同”之說視作“民族偏見”,故其必然以西歐歷史進程(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一資本主義社會)為範本, 劃分“中國社會的歷史的發展階段”:“
大抵在西周以前就是所謂‘亞細亞的’原始公社社會, 西周是與希臘、羅馬的奴隸制時代相當,東周以後,特別是秦以後, 才真正地進入了封建時代。” 郭沫若 還簡要羅列“中國社會之歷史的發達階段”:(一)西周以前,原始公社制;(二)西周時代,奴隸制;(三)春秋以後, 封建制;(四)最近百年, 資本制。
郭沫若 又對“中國的社會革命”作三段劃分: 第一次, 奴隸制的革命,殷周之際;第二次,封建制的革命,周秦之際;第三次, 資本制的革命,清代末年。其中的“封建制”時段劃定, 完全改變了傳統見解, 將廢除封建、 推行郡縣的
秦始皇 稱為“
中國社會史上完成了封建制的元勛 ”。
郭沫若 這種歷史階段劃分, 是以研究西歐歷史作范型
生搬硬套 中國史的結果: 歐洲古典為“奴隸制”,則中國西周亦要為“奴隸制”;歐洲中古為“封建制”,則中國中古(秦漢至明清)亦要為“封建制”,其邏輯是“中國人所組成的社會不應該有甚么不同” 。郭沫若又說:
周代社會歷來以為是封建制度, 然與社會進展的程式不合, 因此氏族制崩潰以後, 必尚有一個奴隸制度的階段, 即國家生成的階段, 然後才能進展到封建社會。
這裡所謂“社會進展的程式”就是以西歐歷史為模式的單線直進程式,郭沫若提出西周奴隸制、 秦以下封建制說, 便是為了順應此種“社會進展的程式” 。
綜觀參加論戰各派, 不同程度地以來自西歐的歷史分期框架為模式裁量中國歷史(當然, 各派裁出的“衣裳”不盡相同: 對當時的中國, 有的稱“封建”或“半封建”,有的稱“前資本主義”,有的稱“資本主義”)。 而論戰的參論者十分年輕以致出現這種情形, 與
恩格斯 1890年致
施米特 的信中指出的“許多年輕的德國人”的做法相似: 這些年輕的德國人“
只是用歷史唯物主義的套語(一切都可能變成套語)來把自己相當貧乏的歷史知識(經濟史還處在襁褓之中呢!)儘速構成體系”
二十世紀中葉以來,泛化封建觀在中國大陸成為主流歷史理念,與“五種社會形態”單線直進說權威地位的確立及遲遲難以打破直接相關。
在中共
延安整風 期間,恰值蘇聯領導人
史達林 的“五種社會形態”模式說傳入中國之際。 作為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執政黨的權威理論,中國革命者採取的是信從無疑的態度。 毛澤東1941年5月在《
改造我們的學習 》中說:“
研究馬克思列寧主義,又應以《蘇聯共產黨(布)歷史簡要讀本》為中心的材料。 《蘇聯共產黨(布)歷史簡要讀本》是一百年來全世界共產主義運動的最高的綜合和總結,是理論和實際結合的典型,在全世界還只有這一個完全的典型。” 中共在執掌國家權力後採取了向蘇聯“
一邊倒 ”的對外政策,而《聯共(布)歷史簡明教程》被規定作為幹部和知識分子必修的政治及歷史讀本。 該書根據
史達林 所撰《論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論述,以人類歷史普遍規則之名,劃分前後直線遞進的“五種社會形態”(史達林的原話並非“五種社會形態”,而是 “五種基本類型的生產關係”)。 史達林在《論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中說:
歷史上有五種基本類型的生產關係:原始公社制的、奴隸占有制的、 封建制的、資本主義的、社會主義的。
史達林認為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組成生產方式,而生產方式是決定社會發展的力量。 由此,“五種生產關係”說被推衍為“五種社會形態”單線遞進說:
原始公社制恰恰被奴隸占有制所代替,奴隸占有制被封建制度所代替,封建制度被資本主義制度所代替,而不是被其他某種制度所代替。——史達林《列寧主義問題》
這就將“五形態”單線遞進說固定化、模式化,並且更進一步被宣稱是“唯一”正確的論說。
在“五形態”說內,
史達林 關於“封建制度”的詮釋是:“
在封建制度下,生產關係的基礎是封建主占有生產資料和不完全地占有生產工作者——農奴。” 這是一種浮泛的“封建”定義,幾乎可以把各種前近代社會形態囊括其中。
許多年以後,學者
吳大琨 指出,那時的思想學術界呈現一種“
對史達林的重視和崇拜,超過了對馬克思的重視和崇拜” 的現象。
姜義華 也說,在二十世紀四五十年代,《
聯共(布)黨史簡明教程 》“
成了衡定與取捨 馬克思 、 恩格斯 、 列寧 著作的準繩。凡是不合《教程》者,儘管是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本人一再堅持的觀點,或者被置於一邊不予理會;或者被宣布為已經過時,應為新原理所替代;或者徑直被斥責 第二國際 社會改良主義理論,應予摒棄” 。
郭沫若 、
范文瀾 、
呂振羽 等史學重鎮在這一時期皆文必稱《聯共(布)歷史簡明教程》,以“五種社會形態”說指導中國歷史分期,中國的中古時期被不容置疑地對應為“封建社會”(只是關於中國封建社會的起點有“西周封建說”“戰國封建說”“秦漢之際封建說”“魏晉封建說”的分歧,這些論說言及的“中國封建社會”皆於“奴隸社會”與“資本主義社會”之間),由秦至清這頗不“封建”的二千餘年,被劃入“封建時代”則幾成定論。
1956年,
蘇聯共產黨第二十次代表大會 舉行,前領導人
史達林 受
赫魯雪夫 批判,威望開始下降,加之不久中蘇交惡,史達林及蘇共壟斷馬克思主義解釋權的格局被打破,一些來自蘇俄的教條漸遭質疑。然而,由於種種原因,蘇俄版的“五種社會形態”單線直說及其泛化的“封建制度”“封建社會”論卻沿襲下來,辭書和教科書仍以“五種社會形態”單線直進說表述歷史進程,解釋“人類社會發展的各種不同的社會制度”。
“五種社會形態”單線直進說的缺陷很明顯,概言之,大致有如下幾點:
第一,“五種社會形態”說違背了形式邏輯關於概念劃分的一些規則,將
屬概念 與
種概念 相併列,如原始社會、共產主義社會的概念屬於無階級社會,只能與有階級社會的概念並列,而不能與有階級社會這一“
屬概念 ”之下的“
種概念 ”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相併列。五種社會形態各社會的概念是全異平行關係,互相間斷,而人類諸社會形態是交叉互滲,並有種種中間形態,不能簡單切割、截然劃分為五個階段。
第二,社會形態包含經濟的社會形態與非經濟的社會形態,
馬克思 、
恩格斯 反對將歷史唯物主義歪曲為
經濟唯物主義,而
史達林 忽略非經濟的社會形態,只是根據物質
生活資料 的生產方式的不同,將人類社會歷史劃分為五種社會形態,從而導致社會形態分期的混亂。
第三,誤以單線歷史觀描述多線歷史過程,將多元化的歷史發展納人單一、機械的模式之內。“五種社會形態”無法窮盡人類社會諸形態,
吳大琨 在《亞細亞生產方式研究》中指出,
馬克思 說的歷史上的生產方式是六種,並非五種,即還有“亞細亞生產方式”,印度、中國、埃及、巴比倫、波斯屬於馬克思所說的“
亞細亞生產方式 ”。
馬克思 、
恩格斯 從未將“五種社會形態”凝固成一種單線直進的模式,並曾多次尖銳批評將其模式化的做法。馬克思晚年大體勾勒出人類歷史多線演進的網狀圖景,與單線直進說大相逕庭。以後,
列寧 於1919年撰寫的《
論國家 》,則從人類社會數千年發展的“一般規律、常規和次序”的高度,描繪“原始社會一奴隸制一農奴制一資本家社會”的歷史程式,成為“五形態”單線直進說的先聲。
列寧去世後,一度掌握著馬克思主義“解釋權”的
史達林 進而將“五種社會形態”說建構成“
放之四海而皆準 ”的公式。這種做法本身背離了歷史辯證法,也不符合馬克思的一系列相關論述。
史達林定格的“五種基本類型的生產關係”,在分類坐標的選取上也存在矛盾:將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概念併入一個序列,實際上不成系統。如原始社會的“原始”是一個
文化學 概念,奴隸社會的“奴隸”是一個
生產關係 概念,封建社會的“封建”是一個
政治學 概念,資本主義的“資本”是一個
經濟學 概念,社會主義的“社會”是一個
社會學 概念。以“五種社會形態”概括西歐歷史,本身即值得商榷,因此歐美史學界並不認同其說。
“五形態”說更大的失誤在於,將自然環境、社會條件、文化傳統複雜多樣的人類諸民族的歷史進程單線化,將西歐歷史這一“特殊型”視作“普遍型”,從而把包括中國在內的諸多國家紛紜錯綜的歷史發展軌跡,一慨套入一個簡約化的公式,不免牽強附會。
1939年以後,是有了新內涵的“封建”一詞使用的新階段。之該年十二月毛澤東的名篇《中國革命與中國共產黨》發表,而史達林的“五種社會形態”單線直進說也在此前後被定格為“普遍範式”,泛化“封建”的“經典定義”逐步廣為沿用。直到二十世紀後期,中國大陸地區進入“
改革開放 ”時期,思想理論界發生重大改變,此一“範式”受到質疑。
泛化封建觀普被國中,是半個多世紀以來的不爭事實。然而堅持學理的海內外學人對泛化封建觀的批評也一直沒有停止。
(一)侯外廬:“封建”誤譯導致“語亂天下”
二十世紀中葉以來,中國內地已有學人注目於“封建”概念的辨析,如思想史家
侯外廬 在《中國思想通史》中指出古代中國的“封建”是指古代城市國家,西歐的“feudalism”則是立足自然經濟、以農村為出發點的所有制形式,故以“封建”譯“feudalism”,二者相混,是“語亂天下”。
以後,
侯外廬 在《論中國封建制的形式及其法典化》一文中,再次論及古漢語詞“封建”與今用“封建”的大相逕庭:
秦廢封建的“封建”二字,為中國古代史的另一個術語,其內容指的是“宗子維城”的古代城市國家;這裡我們所舉出的封建制社會,“封建”這兩個字則是立基於自然經濟、以農村為出發點的封建所有制形式,譯自外文feudalism,有人也譯作封建主義。中外辭彙相混,語亂天下,為時已久了……
侯外廬 持“兩漢封建說”,以“自然經濟、農村為出發點”的所有制形式作為“封建制社會”的基本標準。侯氏認為,以“封建”對譯feudalism大不妥,指出“封建”所含概念在古今轉換、中外對接過程中發生了誤植,將其尖銳地批評為“中外辭彙相混,語亂天下”。此處“語亂天下”,一是指將般周封建制與秦漢以後的社會制度相混淆;二是指將中國的“封建”與
西歐中世紀 的“feudalism”相混淆。這兩種混淆導致了所敘歷史的大混亂。
然而,
侯外廬 因“封建”誤譯為時已久,已經約定俗成、難以扭轉而深覺無奈,以為不必“改易譯法”。
關於“封建”概念誤植,已經約定俗成,是否應當重新“正名定分,改易譯法”的問題,
王子今 言:
這種所謂“約定俗成”,對老一輩學者自然不必苛求,相信許多現今正在從事史學研究的學者們也容易理解,但是對於剛剛或者即將邁進史學領域的青年學子,我們怎樣向他們解釋“封建”定義的內涵,怎樣要求他們繼續使用這樣的概念呢?也許“約定俗成”四個字,未來不足以回答新生學人的質疑。
王子今 此議可以看作是對侯外廬“不必改易”說的一種回應。
(二)顧準:區分封建與專制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國中期,是
顧準 在生命的最後兩年間,與其弟
陳敏之 通信,寫下若干筆記式文字,其中一篇是對林恩·懷德的《馬鐙和封建主義——技術造就歷史嗎?》作的點評,其在《評註7》中說:
封建關係,並不限於“授土”和“效忠”兩者,也就是說,並不限於騎士有權利和義務這兩個方面。這種權利和義務,還成為關係兩方面都必須信守的契約,這不僅僅是受封者對授封者因其授土而負有義務。
……王侯超額索取,騎士可以反抗。這就是英國大憲章(MagnaCharta)的來歷,也是英、法等國議會的實際起源。
倘若上面對下面的權力是絕對的,不可反抗的,那就是絕對君權,就是專制主義,就不是封建制度了。
顧氏將“專制主義”與“封建制度”作為兩種不同的社會形態,特別加以辨析,是在救正將二者混為一談的泛化封建觀。其《評註9》論及日本史的一個特點:日本的“封建化也始於兵農分離。”當時中國史學界的主流持泛化封建觀,並由此將日本的
大化改新 視作封建制確立期,而
顧準 稱那時的日本“建立起來了中國式的中央集權的專制主義國家”,顧氏特意引用日本史學家
井上清 將其稱為“古代國家”的論述,並加以解說:
這顯然是為了和其後的逐漸發展起來的政制相對照。那種政制是:天皇無實權,幕府成為封建諸藩的領袖,執掌全國政權,全國相當徹底的封建化,而這個封建制度的底層,也是和農民分離的、其身份為世襲的、帶刀的、由農民養活的武士。而且“武士道”,即使在明治維新以後,還在實際上支配日本政治直到1945年。
顧氏明確區分“中國式的中央集權的專制主義國家”與日本中世及近世的“封建制度”。這在“封建”與“專制”並聯使用,盛行“封建專制”之說的年代,是十分難得的概念辨別。
(三)林志純:質疑“feuclalism百年誤譯”
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之交,
何兆武 提出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停滯問題是“偽問題”的尖銳意見,亦觸及“封建”概念辨析。有學者更系統地進行“封建”概念的中外比較。這裡尤應重視
林志純 對於以“封建”翻譯feudalism的質疑。
1991年,
林志純 在《
世界歷史 》雜誌上發表《“封建主義”問題》(署名“日知”)一文,提出“feudalism百年來的誤譯”問題。對二十世紀初年以“封建”對譯feudalism提出異議,認為這兩詞語內涵不同,無從類比。
歐洲中世紀的feudalism,譯為“封建主義”“封建制度”,是中國古典“封建”的誤譯,已有一個世紀了。古典中國的“封建”和不少“封”,是說殖民建邦,封邦建國,今後應復其原說,不讓西歐中世之feudalism說強加於古典中國的“封建”。
林志純 還說:“因為我們誤用此譯語已有百年,傳統的語言思想只好用此當初誤會的譯名來表達。”林氏雖然表示對已經“約定俗成”的“誤用譯語”奈何不得,但對此種“誤譯”的批評顯示了對古義與外義深入探求的精神和絕不人云亦云的見識。
1998年,
林志純 以“日知”筆名撰《論中西古典學之現階段》,回顧自1988年起由
周谷城 、
吳於廑 、
張政烺 、
胡厚宣 、
周一良 、
任繼愈 、
張忠培 、
劉家和 、
林志純 九人發起的編印“世界古典文明叢書”一事。此叢書1990年已出版多種,當時林氏在《孔子的政治學一一論語》中,發現“封建”一詞的誤譯。文章指出,《論語》本無“封建”,英譯本在注釋里採用“封建”(fief,feudal)的中式譯法,如“邑”作fief,“諸侯”作feudalprinces,等等。
林志純 認為,這都是“嚴重的誤譯”。
古籍上的“封建親戚”,“封建兄弟”,都是殖民建邦…不應也不可能譯成中世feudalism的“封建”。“封建制度”,“封建主義”,“封建時代”,“封建社會”……之類的“封建”,都是翻譯誤解造成而無法補救的惡果!什麼時候能追根去查出這種錯誤的起源,是一個艱苦而應當做的工作!這對中國人說來是“歷史學”的中毒!始作俑者在哪裡?不知道!
該文指出,以“封建”誤譯feudalism,不僅是中國譯者所為,也與外國人用英文翻譯漢籍時的失準相關,特舉十九世紀中葉定居香港三十餘年的英國漢學家李雅各(James Legge)之例。李雅各在將《詩經》、《左傳》中的“封建”譯成英文時,曾謹慎地從“殖民建邦”義上對譯,避免使用fief(領地、采邑),而用city(城市),可見李雅各意識到歷史的差異。但在將《周易》譯為英文時,李雅各將
屯卦 、
比卦 、
豫卦 中的“建侯”,全都譯作feudal prince,或feudal ruler,意為“封建的諸侯”,把中國的殷周政制與歐洲中世紀政制混為一談。
林志純 認為,這是“將歐洲中世之‘Fudl’,作為中國古典之‘封建’強加於中國經典文獻的實例”。
侯外廬 、
林志純 不指名地批評嚴復用“封建”翻譯“feudalism”,以為兩者大相逕庭,不能對譯。侯、林考辨歷史的差異,竭力防止不確切對譯,這種努力令人欽佩。然而,嚴復的翻譯自有其合理之處。
當代中國香港、台灣地區及海外華裔學者的文史論著,凡涉及中國歷史分期、中國社會形態者,幾乎都不認同泛化封建觀,而多在漢語原義與英語義的融通上使用“封建”一名。二十世紀後半期治學於中國香港與台灣地區的
錢穆 、
徐復觀 ,治學於美國的
黃仁宇 、
唐德剛 、
許倬雲 為其代表。
一,錢穆:泛化封建論“懶於尋國史之真,勇於據他人之說”
錢穆 從
政制 、學術等方面論證周秦以下的中國社會“不足以言‘封建’”:
近人率好言中國為“封建社會”,不知其意何居?以 政制 言,中國自秦以下,即為中央統一之局,其下郡、縣相遞轄,更無世襲之封君,此不足以言“封建”。以學術言,自先秦儒墨唱始,學術流於民間,既不為貴族世家所獨擅,又不為宗教寺廟所專有。平民社會傳播學術之機會,既易且廣,而學業即為從政之階梯,白衣卿相,自秦以來即爾。既無特殊之貴族階級,是亦不足以言“封建”。 錢穆 還從經濟生活、土地制度方面論說秦漢以後的中國社會的非封建性:
井田制既廢,民間田畝得自由買賣,於是而有兼併。然即如前漢封君,亦僅於衣租食稅而止。其封邑與封戶之統治,仍由國家特派官吏。以國家法律而論,封君之與封戶,實同為國家之公民……則佃戶之賣田納租於 田主 ,亦一種經濟契約之關係,不得目田主為貴族、為封君,目佃戶為農奴、為私屬。土地既非采邑,即難以“封建”相擬。 錢穆 也不贊成
陶希聖 等人將漢朝以後的中國社會稱為資本主義社會:
然若謂中國乃資本主義之社會,測又未是。以中國傳統政治觀念,即不許資本勢力之成長也。
在駁斥泛化封建觀之後,錢穆認為泛化封建觀的癥結是以歐洲模式套用中國歷史:
西洋史家有謂其歷史演變,乃自“封建貴族”之社會,轉而為“工商資本”之社會者。治中國史者,以為中國社會必居於此二之一,既不為“工商資本”之社會,是必為“貴族封建”之社會無疑。
錢氏質疑其歷史分期的普世性。
不知人類政制,固有可以出於此類之外者。即如近來德、意、俄諸國,即非此等分類可包……中國以往社會,亦盡可非封建,非工商,而自成一格。
錢氏認為歐洲史的分期並不適用於中國歷史,他的《國史大綱》將中國史諸階段劃分為:由西周的“宗法封建”到戰國的“新軍國”,進而到秦漢的“大一統政府創建”,至魏晉南北朝則為“變相的封建”……總之,錢氏按中國歷史的實際進行分段概括,而不以西歐模式硬套。他認為:
何以必削足適履,謂人類歷史演變,萬逃不出西洋學者此等分類之外?
錢氏《國史大綱》沒有給戰國以下的中國社會擬定一個總名,指出:
“從春秋以前之宗法封建,轉移到戰國時代之新軍國建,是中國政治、社會一大劇變。秦以下兩千年不能統稱為“封建社會”,這是因為中國社會的“政制演進,約得三級”:“由封建而躋統一,一也”(此在秦漢完成);“由宗室外戚軍人所組之政府,漸變而為
士人 政府,二也”(西漢中葉以下,迄於東漢完成);“由士族門第再變而為科舉競選,三也”(隋唐完成),秦及漢初為“大一統政府”期、漢武帝至王莽為“統一政府文治”期、東漢為“統一政府墮落”期、魏晉南北朝為“變相的封建”期、隋至唐中葉為“統一盛運再臨”期……明為“傳統政治復興下之君主獨裁”期、清為“狹義的部族政權再建”期。
這種歷史分期的視角主要在政治制度,略於經濟制度層面的觀照,但錢氏從中國歷史實際出發的思路,有可采之處。他還對泛化封建論“懶於尋國史之真,勇於據他人之說”進行了批評,值得體味。
二,徐復觀:周代是“中國本土型封建社會”
徐復觀 早年從政,後在中國香港、台灣地區從事學術研究三十餘年,所著《兩漢思想史》認為,周代是“中國本土型的封建社會”,從秦至清末的中國政治,是大一統的一人專制政體,此種政體的確立,“為我國而後歷史演變的重大關鍵”。徐復觀認為,要揭開秦至清中國社會的真實面貌,不能照搬外來的歷史框架,必須從中國歷史實際出發,從周代建立“中國本土封建社會”及這種社會在春秋戰國解體入手。正是在這一意義上,徐復觀反對
郭沫若 把秦至清中國定性為“封建社會”,認為此種分期帶來整箇中國歷史述事的混亂。
三,黃仁宇:中西封建制都“以世襲貴族掌握地方政府”
美籍華裔史學家
黃仁宇 在《
放寬歷史的視界 》中指出,包括中國之封建制度與西歐中世紀制度在內,“封建制度”有三種特點:一為威權粉碎,即最高皇室在事實上無能力統治所轄範圍。西周時出於技術上的雅度,周天子不可能統治全中國;而中世紀歐洲則出於多方原因,共主能力甚弱。二為公共事宜變為私人產業。多級分封,類似今人所謂“多級委託管理”。周天子轄諸侯,諸侯轄大夫,大夫轄家臣;到戰國時,反而倒了過來,類似吾人所謂“規制俘獲”。西人情況亦復如此。三為武士傳統,這從周的土與歐洲的騎土可以看出。
根據上述標準,黃仁宇引述一位漢學家的說法作結:
中國的封建制度只有古代商周間的一段。一到魏晉南北朝,雖表現若於封建因素,已不成為一種制度。
黃仁宇在另一著作《中國大歷史》的第二章“亞聖與始皇”前言中說:“武王伐紂,建立周朝,以封建方式制定了一種合乎當時農業擴張的統治形態,又以宗法制度使封建統治更加穩固。”“周朝的制度,向稱‘封建’,英文總是譯為feudal,其實封建制度與歐洲的feudalism(封建制度)只有某些方面相似,而且其相似處在精神方面,而不一定在實質。大致說來兩方都是以世襲貴族掌握地方政府。”
黃氏從比照角度論“封建”,故其“封建時代”是一個世界史的通用概念,包括中國的西周政制、西歐中世紀政制、日本中世及近世政制,與泛化封建觀判然有別。然黃氏所論,主要從政制出發,還未能觀照經濟制度。
四,唐德剛:戰國以後二千餘年實行“中央集權文官制”
另一美籍華裔史學家
唐德剛 對泛化封建觀作過整理,於
1987年 在西安宣讀的一篇論文指出,中古歐洲式的封建制,“
政治屬從的關係只是皇帝與諸侯、諸侯與附庸的關係,政府與人民之間無直接關係;農民只是附屬於土地,而土地則是附庸、諸侯或(直屬)皇帝的私產” 。歐洲史家十七八世紀把這種管轄制度稱之feudalism。“
近代中國知識分子讀歐洲歷史,忽發現中國古代亦有類似的制度,這個制度並且有個古老的名字叫作‘封建’。封建者,封君建國也。” 唐德剛 指出,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里,“‘
封建’一詞便逐漸變質了,最後它競變成了所有古老而落伍的一切壞的風俗習慣的總代名詞。時至今日,在中國馬克思史學派的辭彙中,所謂‘封建’顯然既非中古歐洲的feudalism,也不是中國古代封君建國的‘封建’了,它變成中國馬克思主義微受蘇聯影響而特創的一個新名詞” 。
唐德剛 的此一評論基本符合實際,惟須糾正的是,泛化的封建觀並非“馬克思史學”,準確的概括應當是:泛化封建觀是在蘇俄及共產國際影響下、中國初學唯物史觀的學者形成的一種史學判斷。
唐德剛 認為,自戰國以後直至“解放前夕”(1949年)兩千數百年中國所行制度是“中央集權文官制”,並比較兩制的時代性差異:
“文官制”(或官僚制)與“封建制”之別,則是文官是中央政府定期任免的公務員,而封君則是“世襲罔替”的一種私有土地財產的所有者。這些封君在不同的方式下受封之後,他們對上級主子要盡各種義務,如進貢、防邊、籌餉、力役……但是主子們對他們則不能隨意任免或干涉他們內部的管理事務。
“中央集權文官制”與“封建制”在歷史上是兩個階段,在政治作用上也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中央集權文官制”是在歷史上取代“封建制”,而比“封建制”更高一級的政治形式。
“封建制”是一種從“部落主義”(tribalism)演化出來的職責不分、組織分散、以封君個人為中心的一種原始性的部落制度。而“中央集權文官制”則是具有嚴密組織、職責分明、效率卓越、法則燦然的商級文明中的政治制度。…… 郭沫若 先生把這兩個制度混為一談是錯誤的。
五,許倬云:戰國以後“封建社會轉變為編戶齊民的天下國家”
黃仁宇、唐德剛所議,大體反映了兼通“封建”古漢語義與外語義的旅居國外當代華裔學者的普遍意見。對先秦史有較透徹研究的旅美史學家
許倬雲 在其《西周史》中,以周代為“封建社會”,認為西周“委質為臣”的主從關係與西歐封建制有類似處,不過也有本身的特點,“一方面有個人的承諾與約定,另一方面義有血族姻親關係加強其固定性”,中國的“封建”與“宗法”是共生的關係,有著“宗法封建制”特色。
許倬雲 在《歷史的分光鏡》中,探討“封建”與“宗法”的離合關係:在西周,國家與社會是封建與宗法重疊。春秋以下,國家與社會分道揚鑣,在國家層面,皇帝與貴胄繼承仍以宗法為準則,但官僚制度與宗法脫鉤:在社會層面,宗族組織構成基本的“社會形式”。“滅族”被視為最嚴酷的處罰。
經過春秋戰國的蛻變,古代的封建杜會轉變為 編戶齊民 的天下國家,在同一個統治機制下,一般平民百姓雖有貧富之分,人的地位也有高有低,卻沒有永久的貴族與大量永遠不能翻身的奴隸。……在歷史上,中國的編戶齊民制可能是延續最長久的例子。 許倬雲把實行貴族政治的“封建社會”與實行“編戶齊民制”的天下國家加以區分,從而同泛化封建觀分明了界限。
如果說,
侯外廬 、
顧準 、
林志純 是從術語對譯角度揭示當下通用“封建”一詞存在的問題,那么,時至世紀之交還有些中國學者則從思想文化史角度審視泛化封建觀,揭示其舍義紊亂,導致歷史宏大述事混淆不明,這方面的評議者以
李慎之 、
王元化 為代表。
(一)李慎之:“封建”不可濫用
李慎之 於1993年10月撰《“封建”二字不可濫用》一文,從保持中國史的“中國性”的角度,論述“封建”概念問題。
時下所說的“封建”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封建迷信”“封建落後”“封建反動”“封建頑固”……並不合乎中國歷史上“封建”的本義,不合乎從feudal,feudalism這樣的西方文字翻譯過來的“封建主義”的本義,也不合乎馬克思、恩格斯所說的“封建主義”的本義,它完全是中國近代政治中為宣傳方便而無限擴大使用的一個政治術語。
李慎之 說,“這個錯誤是我代人所犯下的”,顯示了前輩學人的歷史擔當精神。接著指出:
循名責實,正本清源,是所望於後生。所幸的是青年一代史學家已經有人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兩年多前,我收到湖北大學 馮天瑜 教授寄給我的《中華文化史》,書中即已專列《中國“封建制度”辨析》一節,可說已經開始了這一工程。 李慎之 在1993年的《發現另一個中國》的文章中提及“封建”被濫用的問題,指出:“
把中國自秦始皇起的社會制度稱為封建主義實在是近幾十年才大行其道(在此以前的名家,如陳寅格、馮友蘭都是壓根兒不用這個名詞的,西方研究中國歷史的學者也不用這個詞兒)。然而究其實際,則與中國原來所說的封建與日本、西洋的封建(feudalism)大不相同,當然也與馬克思所說的封建不同(他心目中封建主義本來就是西方通用的封建主義概念),因此,名實不符,只能亂人視聽。”
王元化:再估價五四“反封建”命題
王元化 是關注“封建”概念辨析的又一位前輩學者。他曾在《關於五四再答客問》中說:“
我們頭腦中有很多既定觀念,日積月累,成為習慣力量。再估價(指對五四——引者)就是重新認識這些既定觀念。” 又說:“
對五四的再認識,首先就要打破既定觀念。十七、十八世紀的啟蒙先驅者,將任何問題,不管是宗教的、自然的、道德的,都擺在理性的法庭上重新認識。如果不重新估價那些已被接受的既定觀念,那就根本談不上啟蒙。” 其中王元化把五四時期的“泛封建”命題列為應予重估的“既定觀念”之一。
1999年5月,在北京大學舉行的“五四運動與二十世紀中國國際學術會議”上,日本
愛知大學 的
緒形康 教授與
馮天瑜 作為日本的現代中國學會刊物《中國21》的編者方,邀請王元化(中國大陸)、
周策縱 (美)、
唐德剛 (美)、
王賡武 (新加坡)、
陳萬雄 (中國香港)諸先生,就“五四新文化運動再評價”問題舉行座談。在座談會上,王元化再次就五四的“反封建”口號作出評議,指出:
“反封建”這一提法,有人不贊成。中國封建社會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大陸的研究者曾有幾種說法。不管這些說法如何,有一點應該肯定,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就已經不再是封建制了。比較準確的說法是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大一統政體。這跟西方說的“封建制度”完全兩樣。
馮天瑜先生髮表過《釐清概念一以“封建”和“形上學”為例》,與王元化先生剛才談到的觀點相近。看來我們對五四新文化運動的再認識,有一個重新厘定概念的任務。
時至世紀之交,探討“封建”概念的學術論著迭出,略舉其要:
馬克垚 的《關於封建社會的一些新認識》,載《
歷史研究 》1997年第1期。
晁福林 的《關於封建社會的一些新認識》,載《
社會科學戰線 》2000年第2期。黃敏蘭的《近年來學術界對“封建”及“封建社會”問題的反思》,載《
史學月刊 》2002年第2期。趙利棟的《近代中國的封建與封建主義》,載《
浙江社會科學 》2002第2期。
李根蟠 的《中國“封建”概念的演變和“封建地主制”理論的形成》,載《歷史研究》2005年第3期,論證“封建地主制”一說的合理性。
馮天瑜 的《史學術語“封建”誤植考辨》,載《
學術月刊 》2005年第三期,揭示泛化封建觀的歷史成因,認為以“封建社會”指稱周秦以降的中國社會,違背了”封建”本義指示的方向,也無法與對譯詞feudalism的含義對應。
何懷宏 的《世襲社會及其解體一一中國歷史上的春秋時代》一書,以兩章篇幅(第一章中國古代的封建;第二章“封建社會”的概念)梳理“封建”的古今演繹和中西對接。該書指出:“今天我們所習慣使用的‘封建社會’的概念卻和古代的‘封建’概念迥然有別”,並試圖回答下列問題:“這種迥異是如何發生的?流行的‘中國封建社會’的概念是如何在本世紀提出和論定的?這一概念和西方‘封建社會’的概念又有何差別?”
2006年,
馮天瑜 梳理“封建”概念的學術史著作《“封建”考論》由
武漢大學出版社 出版,引起較大反響,從而將對封建問題的討論推向高潮。因《“封建”考論》引發的學術討論可謂連綿不斷,且步步深入,影響巨大。
2006年10月,以《“封建”考論》第1版的出版為契機,武漢大學舉辦了“‘封建’及封建社會再認識”學術研討會。
2007年10月11日至12日,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主辦,經濟研究所和《
歷史研究 》編輯部協辦中國社會科學院2007年中國古代史論壇暨“‘封建’社會名實問題與馬列主義封建觀”學術研討會。
2008年《
史學月刊 》第3期:“封建”譯名與中國“封建社會”筆談。
2008年12月,在蘇州召開“封建”與“封建社會”問題學術研討會。
2010年5月,《
文史哲 》雜誌人文高端論壇之三“秦至清末:中國社會形態問題”學術研討會在
山東大學 舉行。
2011年《史學月刊》第3期“秦至清社會性質研究的方法論問題”筆談。
從時間上,這六次集中的討論均由《“封建”考論》的出版而引發,且延續不斷;從討論主題看“封建”名實辨析引發的中國古代社會的歷史分期,特別是秦至清社會形態的命名及性質問題成為討論或爭論的聚焦點。這六次集中的討論,均有綜述性的文章,參與討論的各種觀點或以單篇文章發表在不同期刊,或結集出版。
客觀地看,每次活動的組織、話題的設定和活動綜述文章的撰寫,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組織者的學術理念及意圖,漸次凸顯出《“封建”考論》引發史學界乃至思想界“地震”的理論緣由,可從一個側面看到中國學術前行的艱難和努力。
與肯定者的評論相比,否定者的意見更為激烈:
封建社會的命名和時段判斷,實際上是具有意識形態色彩的史學理論問題。馬克思主義學者無論是西周封建論者、戰國封建論者或魏晉封建論者,都是以馬克思的社會經濟形態學說理論指導的。但封建社會時段問題畢竟又是一個學術問題。建國以來,除了“文化大革命”時期那種不正常的情況以外,關於歷史分期問題的討論,各種學術觀點都可以充分發表和互相詰難。馮天瑜硬要把主張秦漢至明清是封建社會的觀點說成是基於政治需要的“泛封建觀”,是蘇俄及共產國際“以‘封建’指稱現實中國”的產物,是毛澤東“泛化封建觀”支配史學界的結果,這就把大半個世紀以來的歷史分期問題的討論完全政治化了。馮天瑜的這種說法,既不符合事實,也不利於歷史研究的百家爭鳴,這也正是我們對《“封建”考論》一書不能不加以關注並予以評論的重要原因。 ——
林甘泉 ,2008
林甘泉 的觀點是自相矛盾的,他一方面說“
封建社會的命名和時段判斷,實際上是具有意識形態色彩的史學理論問題” ,另一方面又批評馮天瑜“
把大半個世紀以來的歷史分期問題的討論完全政治化了” 。伴隨政治事件緣起的中國社會史的論戰,是客觀的史實《“封建”考論》以翔實的史料證明:由於
列寧 和
共產國際 的影響,泛化的“封建”“封建制度”“封建主義”“封建時代”等史學術語,連同所包蘊的中國歷史分期觀念,逐步普及開來。林甘泉並不否認這一點:“
我們承認列寧關於封建社會的論述和共產國際關於中國革命性質的意見,對中國共產黨和馬克思主義理論界有影響。” 林甘泉 不贊同馮天瑜的是“
如果認為對‘封建’概念的理解和對‘封建社會’的認識完全是由某個政黨或某些政治人物的‘非學術性因素’決定的,這是對中國史學與政治關係的一種片面性的曲解” ,“
就史學界而言,主張秦漢以後是封建社會的 馬克思主義 史學家,都是通過自己的獨立研究而得出歷史分期的認識,而不是由於受到列寧和共產國際的什麼‘泛封建觀’的影響而形成自己的認識的” 。依
林甘泉 之見,政治事件與權力話語並沒有左右中國社會史討論的進程,其論據是:“
至於說《 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 》提到‘周秦以來的中國是封建社會’,眾所周知,這種說法並沒有成為中國史學界的共識。大半個世紀以來,不僅春秋戰國封建論、秦漢封建論、魏晉封建論諸說不絕於耳,而且毛澤東本人對於封建社會始於何時也並無定見。他後來在肯定戰國封建論的同時,還特彆強調歷史分期問題應該由歷史學者來討論。怎么能說20世紀40年代以後,郭沫若等許多歷史學家都是以毛澤東關於‘中國封建社會的名論’為‘治史依憑’呢” “非學術性因素”一一政治事件、權力話語從根本上左右了中國現當代思想史的走向,證明這樣一個命題的史實材料難道還不充分嗎?
林甘泉 極為肯定的“除了‘文化大革命’時期那種不正常的情況以外,關於歷史分期問題的討論,各種學術觀點都可以充分發表和互相詰難”,亦有質疑的聲音:
20世紀50年代,史學界有所謂中國古代史分期問題、資本主義萌芽問題、農民戰爭問題、漢民族形成問題、土地所有制問題的討論,以此為主題也確曾在中國的學術界掀起了軒然大波,一時被譽為“ 五朵金花 ”
。其實,五朵金花的怒放,乃是在同一個歷史背景下產生的學術,都是使用以五種生產方式說為基本構架的單一理論模式去觀察和敘述中國歷史。其間雖也有大量實證的研究,然而這些實證卻不是為了從中發現實在的中國歷史邏輯,並由此創立符合中國歷史實際的理論分析範疇、概念,而恰是為了獲得其既定理論預期的結果,並證明現成理論預設的正確。因之,其學術研究最終只能表現為 削足適履 的狀態,而終日徘徊於五種生產方式說的既定框格之中。 ——
張金光 ,2011
顯然,長期流行的“
為了獲得其既定理論預期的結果,並證明現成理論預設的正確 ”的學術研究,不可能有任何真正的創新性突破。對中國學術界教條主義的權力話語模式的厭倦、對研究者獨立意識的渴求、對學術自由創新的企盼,是《“封建”考論》獲得諸多好評的重要原因,也是引發一系列爭論的重要原因,換言之,在馮天瑜對“封建”概念近代以來演化的梳理中,讀者能生動地看到政治事件、權力話語左右思想史進程的現代樣板,正如
劉緒貽 於2008年所說“
本書還舉出不少事例證明,有些嚴肅而淵博的學者其所以改變自己對封建社會本義的正確看法,是由於他們頂不住當時政治大氣候對他們的無理要求” 由此視域觀之“封建”概念的泛化史,其起因、演進的行程與多重歷史要素互相聯繫,意識形態、權力話語的要素捲入其中本屬歷史常態,問題在於歷史學家僅僅是某種意識形態、權力話語的辯護士嗎?
“他們和幾十年前比幾乎沒有任何改變和進步,仍然局限在他們自己所理解(其實是幻想)的教條主義框架內部,做自我陶醉式的概念遊戲。” ——
谷川道雄 、馮天瑜,2010
馬克思本義的封建 泛化封建觀一向被推尊為“馬克思主義史學的果實”。持這種看法的,不限於中國國內,不少外國學者也把泛化封建觀視作“正統的馬克思主義歷史觀”。
曾任美國哈佛大學教授的
費正清 (John King Fairbank)說:“在二十世紀,封建主義和帝國主義這對孿生兄弟就被認為是十九世紀中國災難的根源。在人民共和國時期,這些術語以及馬克思、恩格斯、列寧、史達林和毛澤東對它們的闡述,就被用來描述中國的近代史。”費正清把他本人很不贊成的泛化封建觀加到馬克思主義創始人身上。
另一位美國漢學家威廉·羅(WilliamRow)把關於“封建制度”的詮釋分為四類,其中第四類便是將封建社會一直延及“中華帝國晚期”。威廉·羅說:“中國和其他國家的正統馬克思主義者是持最後的第四種觀點,這種觀點直接來源於中華民國時期關於革命戰略的爭論,在中國左派學術圈內,這一權力和策略之爭反映在二十年代末期的社會史大論戰之中。”
可見,認定泛化封建觀是源自
馬克思 、
恩格斯 的“正統的馬克思主義”,乃中外學術界的普遍之見。然而,認真研讀馬克思、恩格斯論著,尤其是馬克思晚年的人類學社會學筆記,便會發現,上述結論其實是大可商榷的。
(一)中國社會史論戰各派多服膺唯物史觀
泛化封建觀被許多中外人士視作“馬克思主義歷史觀”,原因之一是闡發此種觀點的中國社會史論戰的參加者,多半自稱信奉唯物史觀。
中國社會史論戰參論各派雖然政見大異,學術理路也各不相同,卻有一個共同之處:論者大多在不同程度上接受馬列主義影響,表示信從唯物史觀,並試圖以社會形態學說把握中國歷史,運用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歷史哲學解說中國社會。
故與此前中國學界“
科玄之爭 ”雙方分別依憑
科學主義 和古典人文主義不同的是,中國社會史論戰大體是在唯物史觀話語系統內展開的,論戰各方或者使用從日本傳入的馬克思主義觀念及辭彙,或者直接從英、德、俄文翻譯馬克思、恩格斯、列寧著作及共產國際相關論述,以之作為理論依據。
論戰的組織者,也以馬克思主義內部爭辯看待社會史論戰。如論戰的重要陣地《
讀書雜誌 》的主持人
王禮錫 在一九三一年說,人生觀論戰的科學與玄學之爭,是“唯物”與“極端的唯心”的辯議,而“在中國社會史的論戰里,都是唯物的內部的爭鬥,沒有唯心論者插足的餘地。”這裡的“唯物”即指“歷史唯物論”。王禮錫把中國社會史論戰視作歷史唯物論內部的派別之爭。
又如“
動力派 ”的劉鏡園(
劉仁靜 )一九三二年評任曙著《中國經濟研究》、嚴靈峰著《中國經濟問題研究》時說:“這兩本書,都是想從馬克思主義的立場,來研究中國經濟問題。”
身為國民黨文士的
陶希聖 ,也研讀歷史唯物主義論著,喜歡“大談其馬克思主義”,以
李季 所言,陶氏常常“從《資本論》中東抄一段,西抄一段(大半都是間接抄來的),拿來當作武器。”
動力派中有人曾留學德國與法國者(如
李季 ),常以馬、恩元典宣講師自居。至於“新思潮派”,多有留學蘇俄的經歷,更高張馬克思列寧主義旗幟。時在日本流亡的
郭沫若 則明確宣布以馬克思的《資本論》為指針,並說自己的《中國古代社會研究》志在作昂格斯《家庭私產和國家的起源》(今譯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的“續篇”。
中國社會史論戰諸方競相援用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元典,引述較多的是馬克思的《哲學的貧困》、《政治經濟學批判》、《資本論》,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列寧的《資本主義在俄國的發展》(今譯《俄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帝國主義論》(今譯《帝國主義是資本主義的最高階段》),他們紛紛以馬克思主義者自居。
1933年,正值馬克思逝世五十周年之際,社會史論戰的重要園地《讀書雜誌》曾準備出版“馬克思專號”(後因故未果)。這一切都表明,從五四至“大革命”的十餘年間,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知識界的傳播大有進展。如果說,一九一九年底
胡漢民 發表《中國哲學史之唯物的研究》,試圖“拿唯物史觀套用到中國哲學史上”,尚為個別行為,那么,“
大革命 ”失敗後展開的中國社會史論戰則使馬克思主義,尤其是歷史唯物主義得以普及,並對中國史研究有所推進,這已是眾多參與者的自覺行為。然而,論戰各方對歷史唯物主義的學習和運用,尚處在起步階段,幼稚在所難免。
(二)蘇俄的影響
中國社會史論戰的內在動因,是國人亟求解答中國社會性質問題,但論戰的題旨、指導思想、研究方法以及語彙,均在一定程度上承接蘇俄和共產國際關於中國社會的論說。而當時的蘇俄,執政黨黨內派別鬥爭激烈,政敵之間將學術問題政治化成為慣例,這一切都影響與制約著中國社會史論戰,給當時的“封建”辨析打上深刻的意識形態烙印。
中國社會史論戰展開之際的三十年代前期,聯共(布)正進行若以
史達林 、
布哈林 為首的多數派(中國社會史論戰時譯作“幹部派”)與
托洛茨基 、
季諾維也夫 、
拉狄克 等少數派(中國社會史論戰時譯作“反對派”)之間的激烈鬥爭。兩派關於中國社會及歷史各有論說,“史達林派”稱中國社會為“封建”“半封建”;“托洛茨基派”稱中國社會為“資本主義”,如一九二五年為培養中國革命著而建立的
莫斯科中山大學 的第一任校長
拉狄克 在《中國革命史》中說:“中國無所謂封建勢力,只有商業資本家。”(拉狄克的“封建”,是在歐洲封建主義的含義上界定的,指封土封臣、領主貴族制)
兩派觀點分別為中國社會史論戰某方引作依據:“動力派”接受託洛茨基觀點:而“新思潮派”的
潘東周 等人由於曾在聯共(布)理論家、
米夫 作第二任校長的莫斯科中山大學留學,回國後力倡泛化封建觀(把專制政治,地主經濟納入“封建”),基本上是米夫宣講的聯共(布)關於中國社會史論的演繹。
總之,泛化封建觀受列寧、史達林的中國社會史論的影響較為直接。從馬克思主義學說史觀之,馬克思、恩格斯與列寧、史達林之間,雖然存在一以貫之的理論,卻也有差異,尤其是史達林的思想與實踐,對馬克思、恩格斯的理論體系有相當程度的錯位與變質,僅以對中古世界的看法、對封建社會的界定而言,便存在明顯區別。故承襲於列寧、史達林(主要是史達林及其指導下的共產國際)思想的泛化封建觀,是否符合馬、恩原論,須作專門考究。
馬克思致力於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研究,前期著重闡述歷史發展的普遍規律,《共產黨宣言》等論著主要作歷史線性進步的表述;而後期則著力揭示歷史演化的多樣性,展現歷史的網狀脈絡。他堅持歷史進步的統一性與多樣性相結合的學術理路,不過前期後期各有側重;或者說,晚年的馬克思較注意從歷史發展多樣性考察的基礎上,在更深刻的意義上、更高的層級上探求歷史發展的普遍規律。
(一)馬克思對世界歷史共同規律的探討
西歐自文藝復興時期即開始對世界歷史共同規律作探討,這在被恩格斯稱之為“中世紀最後一位詩人,同時又是新時期第一位詩人”的
但丁 的著作《
論世界帝國 》中初有顯示。而義大利近代思想家
維柯 在《新科學》中系統提出關於世界歷史共同發展軌跡的構想:神的時代一英雄的時代一人的時代。法國重農學派的
杜爾哥 則有神學時代一形上學時代一科學時代的劃分。法國啟蒙思想家
孔多塞 將世界歷史分為:第一時期(人類起源到語言發明),第二時期(文字發明時期),第三時期(歷史完全成立的時代),並在此三段劃分的基礎上,將世界史分作十期,其中第六期為“黑暗時代”,相當於“中世紀”或“封建時代”。
上述學者雖試圖表述世界歷史的發展規律,但囿於視野,不過是對歐洲史(主要是西歐史)的概括。至十九世紀中後葉,隨著世界統一市場及世界文化的初步形成,一種視域較為開闊的、新的世界歷史描述應運而生。馬克思、恩格斯的世界歷史觀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得以創立的。
馬克思畢生致力於人類歷史普遍規律的探討。他與恩格斯共同撰寫的《
德意志意識形態 》,依據分工發展的不同階段,將前資本主義所有制關係劃分為三個依次遞進的階段:部落所有制一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國家所有制一封建的或等級的所有制。
關於人類的歷史進程,馬氏有兩次重要的總體式表達。其一是在《1857一1858年經濟學手稿》中所說:
人的依賴關係(起初完全是自然發生的),是最初的社會形式,在這種形式下,人的生產能力只是在狹小的範圍內和孤立的地點上發展著。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這種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會物質變換、全面的關係、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體系。建立在個人全面發展和他們共同的、社會的生產能力成為從屬於他們的社會財富這一基礎上的自由個性,是第三個階段。
有人把這三個階段詮釋為:自然經濟社會一商品經濟社會一時間經濟社會。馬克思將社會發展作三段劃分是從歷史主體一一人的發展來論定的,並不限於經濟范域。他說的第一種社會形態,指人束縛於血緣紐帶、宗法關係、等級結構;第二種社會形態,指人在形式上獲得不依附他人的獨立地位,但仍然受到交換關係物化力量的支配:第三種社會形態,人獲得自主、自由的地位。馬克思所論述的社會發展三形態,與單從經濟形態角度劃分的“五種生產方式”有所差別,具有更為宏闊的歷史包容性。
其二是一八五九年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的一段話:
大體說來,亞細亞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現代資產階級的生產方式可以看做是社會經濟形態演進的幾個時代。
馬克思的這一論述反映了他在十九世紀中葉關於人類歷史發展規律的認識,具有頗高的概括力,然而,從思想發展史角度考察,他的這一判斷,主要是從歐洲(尤其是西歐)的社會史材料出發作出的概括,但他已注意到西歐以外歷史的特殊性,故有“亞細亞的”名目的提出,同時也未對人類歷史進程作硬性規定。
聯繫馬克思的其他相關論述,可見馬克思並未將“亞細亞的、古代的、封建的”三種社會形態說成是人類歷史普世性的前後遞進階梯,而是指原始社會結束後的幾種發展道路,其中只有西歐“封建制”通向了“現代資產階級的生產方式”,呈現“古典一封建一資本主義”的發展序列,而絕大多數非歐地區並不如此。
至於在馬克思後期,因較多地研究了非歐地區的社會史材料,他愈益強調人類歷史發展的多樣性,一再批評“那些抹殺一切歷史差別”的論者,指出通向“資產階級社會”的途徑絕非單線的,而是多線的,除西歐式的封建所有制外,他還列舉其他路徑,諸如“東方和斯拉夫各民族中那樣是從公有制的崩遺中產生的”新型社會制度。卡·馬克思《資本論》第三卷,把亞洲專制國家實行的制度稱之“貢納制”,以其與西歐的奴隸制、農奴制相併列。
在奴隸關係、農奴關係、貢賦關係(指原始共同體時的貢賦關係)下,只有奴隸主、封建主、接受貢物的國家,才是產品的所有者,因而才是產品的出售者。
在資本主義以前“那些生產方式中,商人與之做生意的剩餘產品的主要占有者,即奴隸主、封建主、國家(例如東方專制君主)代表供人享受的財富”。馬克思這些論述勾勒了世界中古歷史網狀發展的圖景。
(二)馬克思不贊成以西歐歷史進程作為普世模式
馬克思致力於人類歷史普遍規律的探討,但並未提出社會形態諸階段發展的固定模式,如前述“亞細亞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現代資產階級的生產方式”四段式劃分,特別加上“大體說來”的限定語,以預留討論空間,不像後來的史達林所作的那樣,為各國各民族的歷史進程制定一種廣泛套用的公式。
如果說十九世紀七十年代以前,馬克思多從歷史普遍規律立論,那么,之後在相當多的場合,卡·馬克思特彆強調各地區、各民族歷史發展的網狀脈絡,“19世紀70年代以後,馬克思思想發生的重大變化在於,他肯定世界有其統一性的同時,也從社會發展多樣性的角度,說明世界歷史發展有其極大的差異性。”
對於將歐洲史的發展軌跡泛化為普世性規則的做法,馬克思一向持批評態度,早年他就多次譴責那種隨意在理論研究中將個別的結論推及一般的論者。他在《1857一1858年經濟學手稿》中已有了這種批評,後來他的這種批評變得更為尖銳——
1877年十一月,在《給〈祖國紀事〉雜誌編輯部的信》中,針對俄國民粹主義者尼·米海洛夫斯基對《資本論》的曲解,尤其是米氏把西歐社會發展道路套用於俄羅斯等東方社會的做法,馬克思講了這樣一段話:
關於原始積累的那一章只不過想描述西歐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從封建主義經濟制度內部產生出來的途徑…他(米氏一引者)一定要把我關於西歐資本主義起源的歷史概述徹底變成一般發展道路的歷史哲學塑論,一切民族,不管它們所處的歷史環境如何,都注定要走這條道路,——以便最後都達到在保證社會勞動生產力極高度發展的同時又保證每個生產者個人最全面的發展的這樣一種經濟形態。但是我要請他原諒(他這樣做,會給我過多的榮譽,同時也會給我過多的侮辱)。
馬克思在這裡明確提示了與歷史發展單線論者的原則區別:反對把西歐史所呈現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從封建主義經濟制度內部產生出來的途徑”,看作“一般發展道路的歷史哲學理論”,認為西歐式的歷史進化路線(即由封建制度向資本主義制度演變)並不是人類各民族必然經歷的道路。以俄羅斯為例,其前近代社會與西歐中世紀封建社會就是大相逕庭的,故不能將西歐歷史模式照搬到俄羅斯。
1881年三月,馬克思在給俄國女革命者
查蘇利奇 的回信中強調,《資本論》中關於從封建社會向資本主義社會過渡的“歷史必然性”的理論,“明確地”“限於西歐各國”,農村公社是俄國社會新生的“直接出發點”。故東方國家社會發展的規律只能根據各國的歷史特點作出判斷。
這便為探索世界各地區的多元發展路徑保留了廣闊空間。在討論包括中國在內的東方民族的歷史進程時,尤須重視馬克思批評俄國民粹派時發表的鄭重申明,重視他研究歷史問題所表現的注意特殊性的謹嚴態度。而持泛化封建觀的論者恰恰忽視馬克思的這一重要提示,陷入與米海洛夫斯基同樣的單線直進史觀的誤區。
(三)馬克思、恩格斯從未將大多數東方國家的前近代稱之“封建社會”
1848年,兩人在《共產黨宣言》中明確闡述,資本主義及世界統一市場形成以前,人類諸文明大體處於孤立、分散的狀態,故其發展路徑是多種多樣的。資本主義首次使人類歷史普世化了,“世界文學”(即世界文化)應運而生,統一性較強的世界歷史方端倪初現。而前資本主義時期,也可以說是前世界歷史時期,彼此隔絕的不同環境造就了各種不同的古代及中世歷史形態。故馬克思與恩格斯從不把中國、印度等與西歐諸國等量齊觀,尤其認為各自的中古社會形態及通往近代的道路大相逕庭:
唯物史觀創始人拒絕以西歐歷史模式套用於非歐地區,一個顯在的表現是,絕不將日本以外的絕大多數東方國家的前近代社會以“封建”相稱。馬克思關於中國、印度等國家的社會特徵,有兩段名論:
在印度和中國,小農業和家庭工業的統一形成了生產方式的廣闊基礎因農業和手工製造業的直接結合而造成的巨大的節約和時問的節省,在這裡對大工業產品進行了最頑張的抵抗。——《資本論》第三卷
這些家庭式公社本來是建立在家庭工業上面的,幕著手織業、手紡業和手耕農業的特殊結合而自給自足·
…這些田園風未的農村公社不管看起來怎樣祥和無害,卻始終是東方專制制度的牢固基礎…——《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
第二段常被徵引的論述,是卡·馬克思在《不列顛在印度的統治》中關於東方社會的概括,明白宣示,小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社會經濟結構是“東方專制制度的牢固基礎”,而絕非如泛化封建論者那樣,把小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的結合也即自然經濟狀態籠統稱之為“封建社會”的經濟形態。
在馬克思看來,以貴族政治、領主經濟為基本屬性的封建制度,存在於西歐中世紀,而對西歐之外地區前近代社會的“封建性”問題,則持十分審慎的態度。綜覽他的論著,只看到其肯認前近代日本的社會形態也是“封建”的一例(《資本論》第一卷)。
唯物史觀創始人卡·馬克思與弗·恩格斯認為,封建制並非世界各地前近代社會的普遍制度,日本之外絕大多數東方國家的前近代社會並不是“封建”的。人民出版社一九九五年中文版《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集中他們十九世紀五十年代論中國與印度的文章十二篇,從中可以得見一一兩人對前近代中國與印度,從不以“封建”相稱,而冠以下列名目:
與外界隔絕的“天朝帝國”——馬克思《中國革命和歐洲革命》(1853年),
“亞洲式專制”“東方專制制度”——馬克思《不列顛在印度的統治》(1853年)
“中華帝國”——馬克思《俄國的對華貿易》
“半文明制度”“世界上最古老的帝國”——恩格斯《波斯與中國》(1857年)
“官僚體系”“宗法制度”——馬克思《鴉片貿易史》(1858年)
“不穩定的亞洲帝國”——馬克思《俄國在遠東的成功》(1858年)
“那種小農業與家庭工業的結合”的“天朝帝國”。——馬克思《對華貿易》(1859年)
以上是兩人十九世紀中葉對東方社會性質的判斷。時至十九世紀末葉,恩格斯在論及滿清與日本甲午戰爭後的中國社會變化時,提法仍是“古老的中國”“舊有的小農經濟制度(在這種制度下,農戶自己也製造自己使用的工業品),以及可以容納比較稠密的人口的整個陳舊的社會制度”,決不以“封建社會”相稱。
馬克思、恩格斯拒絕以“封建社會”稱前近代印度、中國,絕非偶然,因為在他們看來,“氏族社會一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此一西歐社會史模式,並不是普世性的發展狀況,在印度、中國等東方國家,從氏族社會解體到資本主義社會出現以前,歷經的是“東方專制制度”,而並非“封建制度”。
近代流行的“歐洲中心主義”,將歐洲價值觀、歷史觀及社會發展模式作為普世性理念,以之衡量並套用於全人類事物。當然,也有歐洲哲人不贊成此種理念,如十八世紀德國思想家
赫爾德 在《關於人類歷史哲學的思想》一書中提出:“構想世界各地的居民都必須像歐洲人一樣才會生活得快樂乃是妄自尊大。”馬克思發揚這種健全的理念,沒有把歐洲歷史視作普遍模式,而對不同地區、不同民族的歷史進行具體考察:拒絕從某種概念出發,而是從客觀存在的歷史實際出發,概括紛繁複雜的諸地區的歷史發展軌跡。
馬克思的這一努力,從十九世紀五十年代提出“亞細亞生產方式”中已經顯示出來。他的這一重要提法,導致後來論者的聚訟不決。對“亞細亞生產方式”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詮釋:一是強調時間性,將其視作人類歷史發展的一個階段;二是強調空間性,將其視作東方民族的特殊社會形態,從古代延及近代前夜。
“亞細亞生產方式”的含義雖然比較模糊,然而其昭示的路向則是頗有價值的:以“農村公社、土地國有、專制主義”三位一體的東方諸國的歷史進程顯然不同於西歐,當然需要另作概括。晚年馬克思已很少使用“亞細亞生產方式”的提法,然其探求東方世界特殊歷史進程的努力,向更為縱深處推進。
(一)資本主義生產關係有可能依託於多種歷史前提而產生
泛化封建觀有一個基本設定:資本主義(或曰近代社會)的前驅必然是封建社會,由封建社會轉化為資本主義社會是普世性規則。然而,此一設定與世界歷史的豐富性並不吻合,因而被馬克思所拒斥。
對於資本主義產生途徑的多樣性,馬克思早有注意。在《1857一1858年經濟學手稿》中論及“僱傭勞動”在世界各地產生的歷史起點時,他說:
在現實的歷史上,僱傭勞動是從奴隸制和農奴制的解體中產生的,或者像在東方和斯拉夫各民族中那樣是從公有制的崩潰中產生的,而在共最恰當的、劃時代的、囊括了勞動的全部社會存在的形式中,僱傭勞動是從行會制度、等級制度、勞役和實物收入、作為農村副業的工業、仍為封建的小農業等等的衰亡中產生的。
在這裡,馬克思將西歐式的奴隸制、封建農奴制與東方及斯拉夫的公有制期遺後形成的制度,看作並列、平行的制度,它們都可能成為向近代僱傭勞動轉化的過渡形態。
1882年,在《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一文中恩格斯指出,美國是“一個從來沒有過封建制度而且社會一開始就建立在資產階級基礎之上的國家”。
馬克思還認為,資本主義生產關係並非只產生於西歐晚期封建制(有時表述為“農奴制”)這一種條件下,而有可能依託於多種歷史前提,如產生於奴隸制的瓦解中,還可以產生於東方民族宗法社會瓦解及斯拉夫公社崩潰之中。
這些論述揭示了世界各地走向近代社會的路徑是多樣化的。
(二)卡·馬克思展示的世界中古史的多途進程
馬克思、恩格斯晚年都把研究社會發展的視野從歐洲擴及包括亞洲、非洲、美洲在內的全球範圍,通過深入研討廣大地域的人類學材料和經濟史、社會史材料,描繪出人類歷史進展的豐富多彩圖景,揭示“原始的公社所有制”解體產生出的“多種形式”的社會制度。
“俄國馬克思主義之父”
普列漢諾夫 對馬克思歷史多樣性發展的理論有所閘發,他在《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問題》、《歷史一元論》等書中指出,人類歷史並非單線進步,而大約遵循兩種發展路徑一一為歐洲路徑:氏族社會一奴隸社會一封建社會一資本主義社會;二為亞細亞路徑:氏族社會一亞細亞生產方式(伴隨強大的專制國家組織)。
袁林在《
兩周土地制度新論 》中,以馬克思的《1857一1858年經濟學手稿》為中心,參考卡·馬克思、弗·恩格斯晚年的相關論述,特別是卡·馬克思研究古代社會歷史所做的筆記(“人類學筆記”“民族學筆記”),將人類歷史從古代到中古,由中古到近代的多途發展,以簡表表示如下:
此表當然還有可推敲之處,但藉助此表,可以直觀地了解馬克思的歷史觀,從而走出“原始社會一奴隸社會一封建社會一資本主義社會一社會主義社會”五種社會形態單線直進框架,認識古代及中古世界多元異途演進的歷史實際狀態。
在古典進化論支配下產生的單線歷史進化觀試圖將原始社會與資本主義社會之間世界各地的多種社會形態,如亞細亞形態、斯拉夫形態、日耳曼形態、古典形態等塞進一種單線模式中,這顯然與馬克思原論相悖。而且,亞細亞形態本身,在不同國家與地區(如印度、波斯、中國、日本)又各有特色,馬克思注意到此種差異,認為它們根本無法置於一個單線模式之內統而論之。
在《資本論》第一卷論及資本主義的“形成過程”時,馬克思指出:
這種剝奪的歷史在不同的國家帶有不同的色彩,按不同的順序、在不同的歷史時代通過不同的階段。
注意這段話中的“不同的色彩”“不同的順序”“通過不同的階段”的提法。將歷史發展的多樣性加以揭示,與探究歷史發展的普遍規律,絕非彼此抵悟的兩種思想走向。世界歷史發展的一般規律,不僅絲毫不排斥個別發展階段在發展的形式或順序上表現出特殊性,而且一般規律的產生前提是找到它的特殊性。
馬克思是歷史發展多樣性與普遍性的統一論者。晚年在疾病纏身、革命指導任務繁重的情形下,他擱置《資本論》的寫作,廣為研究非西歐地區的民族學、人類學、社會學材料,正是為了發現人類歷史的多樣化情景,從而在更高的層級上實現對人類歷史發展規律的概括。
恩格斯強調這種工作的重要性:“必須重新研究全部歷史,必須詳細研究各種社會形態存在的條件,然後設法從這些條件中找出相應的政治、私法、美學、哲學、宗教等的觀點。在這方面,到現在為止只做出了很少的一點成績,因為只有很少的人認真地這樣做過。…這個領域無限廣闊,誰肯認真地工作,誰就能做出許多成績,就能超群出眾。”
(三)馬克思的人類學—民族學筆記
十九世紀六七十年代,人類學在西歐、美國和俄國有長足進展,晚年的馬克思對這一學術前沿十分關注,藉以從事東方諸民族的古史研究,為此做了大量讀書筆記,並加以評述。
作為探索人類歷史發展規律的努力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馬克思在完成《資本論》第一卷德文第一版以後,閱讀了
摩爾根 、
柯瓦列夫斯基 、梅恩、拉伯克、菲爾等人類學家、民族學家的著作並作了詳盡的筆記,這些後來稱之為“卡爾·馬克思的民族學筆記”或“馬克思的社會人類學筆記”“馬克思的歷史手稿”的文稿,曾“藏之深山無人識”,被公之於世是已頗為晚近的事,而中文版的較完整的版本的出現,則更是最近三十年的事情。
馬克思去世後,恩格斯整理他遺稿的重點在《資本論》後幾卷,又利用卡·馬克思作的摩爾根《古代社會》筆記,撰寫《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其民族學筆記長期積壓在大堆遺稿中,多數民族學筆記被轉存在
德國社會民主黨 的檔案內。
俄國十月革命後,列寧於1920年曾派達·波·梁贊諾夫到西歐查找卡·馬克思的未刊文稿,直到一1923年11月才向莫斯科報告調查結果,此時離列寧逝世(一九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僅兩個月,已身患絕症的列寧顯然未能研讀這批文稿。而梁贊諾夫得見馬克思的這批筆記有若干與俄共(布)的觀點相異的論述,不僅沒有據以檢討俄共(布)的觀點,而是責備這些古代社會史筆記表現了“不可饒恕的學究氣”,這顯然反映了俄共(布)的態度。
而這種並不真正尊重馬克思學說的傾向,在列寧故去以後的時代更加發展。俄共(布)將這些民族學筆記擱置一旁多年,直到1940至1970年代才陸續由聯共(布)及蘇共發表。例如馬克思寫於一八七九年十月至一八八○年十月之間的《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一書摘要》,第一次用俄文發表時已是一九五八年(當年的《蘇聯東方學》雜誌第三、四、五期),後來又陸續在《東方學問題》(一九五九年第一期)、《亞非人民》(一九六二年第二期)上發表。這些文本由於當時中蘇兩黨政關係緊張等原因而並未引起中國學界的注意。
美國人類學家勞倫斯·克拉德(L.Krader)對馬克思的幾種筆記加以整理,於1972年以《卡爾·馬克思的民族學筆記》(The Ethnological Notebooks of KarlMarx,Assen,1972)之名出版,才引起國際學界的重視。
至於在中國大陸,馬克思的這些筆記的中文譯本,則遲至1985年12月在新出版的《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五卷方基本刊出(關於菲爾的筆記還在此後發表),中文版說明將這些文本總稱“馬克思研究古代社會歷史筆記”。而1996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馬克思古代社會史筆記》中文譯本,才較完整地展示了這些民族學筆記,從中可以得見馬克思關於諸民族歷史演進的不同道路的深刻思考。
時值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之交的
中國社會史論戰 各派諸公,當然不可能讀到馬克思這些以研討歷史多途演進為重心的筆記,他們接觸到的只是馬克思闡述歷史發展普遍規律的論點(而且多為經過一再轉譯的片斷),因而誤以為歷史單線進化論便是馬克思的歷史觀。
這樣,中國社會史論戰各派片面強調社會發展共性論(或曰歷史單線進化論),把從西歐史提煉出來的“原始社會-一奴隸社會一封建社會一資本主義社會”遞進階梯視作普世性的不二路徑,也就不足為怪了。
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的學者因未能閱讀馬克思晚年的有關論述,將歷史單線進化論誤認作馬克思主義觀點,這是情有可原的,然而,時至歷史科學長足進展,各地域、各民族歷史多途演進的情形得以充分揭示的現代,特別是在馬克思的相關論述昭示天下的現代,如果繼續把歷史單線進化說視作“馬克思主義的歷史觀”,視作“放之四海皆準”的普世模式,則是難以理解的陳見。
作為嚴肅的社會科學家,馬克思一向注重概念、範疇的準確性,堅守“封建”內涵與外延的精準,斥拒濫用“封建”的做法。
(一)“封建主義”的土地所有制規定性
馬克思立足於對西歐中世紀特定的社會、經濟、政治狀況(如封君封臣、農奴制、莊園采邑制、領主壟斷土地、土地不能自由買賣、與人身依附並存的領主與附庸間的契約關係,政權分裂等)來論說feudalismus,尤其注意從土地所有制層面判定一個社會是否“封建”。
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論及“封建時代的所有制的主要形式”時,強調“地產和束縛於地產上的農奴勞動”。在多次論及封建社會的基本特點時,強調土地以及名份、榮譽,都不是來自財貨的商品關係,而是得自從上而下的封賜,是“勛格”的體現。“封建的土地所有權像君主國授予名義給君主一樣,授予名義給他的主人。”強調自上而下的封賜土地及人民,是封建制的基本特色。
1867年,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進而指出:
在歐洲一切國家中,封建生產的特點是土地分給儘可能多的臣屬。同一切君主的權力一樣,封建主的權力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面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數決定的…
將封土封臣視作封建生產關係的前提,強調封建主控制臣民及土地是封建制度的基礎。馬克思又把人身依附確認為封建主義的特色,在論及歐洲中世紀時說:
在這裡,我們看到的,不再是一個獨立的人了,人都是互相依賴的:農奴和領主,陪臣和諸侯,俗人和牧師。物質生產的社會關係以及建立在這種生產的基礎上的生活領域,都是以人身依附為特徵的。
恩格斯的見解與馬克思類似。他在《論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國家的產生》中,把政權分割、土地封賜視作封建制的屬性,而分權式的封建制的瓦解是近代統一的民族國家形成的前提,並明確指出,整個封建經濟的基本關係是“分封土地以取得的人身服役和貢賦”。而采邑制度和領主制度則是封建所有制的“基礎”,這類制度都沿襲著人身依附性的“隸屬形式”,封建制度是由“采邑制度和保護關係(依附制度)”得以發展的。
恩格斯在《德國農民戰爭》序言中分析德國的小農,特別將“封建的農民”與其他類型的農民(如佃農、有自己的小塊土地的農民、農業工人等)加以區別,指出“封建的農民,他們還必須為自己的主人服勞役”;“一旦農業工人民眾學會理解自己的切身利益,在德國就不可能再有任何封建的、官僚的或資產階級的反動政府存在了。”
文章中將封建制與官僚制、資產階級政制相併列、相區分。在後來撰寫的《〈德國農民戰爭〉第2版序言的補充》中,恩格斯論述了“消滅封建制度”的內容,包括“貴族特權的廢除”“消除各種封建的和由於劃分為小邦而造成的阻撓工業發展的障礙,確立統一的幣制和度量衡,確定營業和其他的自由,準許遷徙自由”,等等。
此後,恩格斯在《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中說:“資產階級所固有的生產方式(從馬克思以來稱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是同封建制的地方特權、等級特權以及相互的人身束縛不相容的。”揭示了封建制的三大特點:貴族地方分權、等級制、人身依附。
(二)土地“不可讓渡”:封建經濟制度的基本屬性
在研究中古社會歷史時,馬克思並沒有局限於政治制度,他十分注意於經濟層面的分析,特別是對土地制度的分析,認為農業是中古經濟的主體,而農業的基礎是土地,故考察土地制度是研究封建社會的切人點。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提出了地產的“可以讓渡”和“不可讓渡”兩種形態的概念。
封建社會與近代社會的土地制度是不同的,後者是“可以讓渡的所有權”(beweglieche eigentum),前者是“不可讓渡的所有權”(unbeweglieche eigentum)。所謂“不可以讓渡的所有權”,指封建領主的土地由國王或上級領主封賜而來,不得買賣與轉讓。這種對土地的特權占有,具有“不動產的性質”,其倫理特質在於“不可收買”。是否保持土地的“不可讓渡性”(或譯作“非讓渡性”),是區別封建制與非封建制的重要標準。
綜論之,馬克思概括封建主義的基本特徵是:人身依附,土地不可讓渡,超經濟剝奪,權力分割,等級制。這些特徵是從西歐中世紀的社會存在中概括出來的。但當他在研究日本社會史材料後,發現日本的中古時代存在深重的人身依附,土地是受封領主的政治特權,不得轉讓與買賣,形成與西歐中世紀類似的莊園經濟,這種領主莊園是自給自足和閉關自守的整體,土地具有“非運動性”,領主對農奴化的莊民實行超經濟剝奪,因而對日本社會以feudal-ismus相稱。與日本不同的是,印度、中國等其他東方國家的情形又別具一格。馬克思明確反對把封建主義概念(如封建領主職能、領地采邑制等)附會到土地可以讓渡的印度、中國等東方國家。
(三)非貴族性土地所有制不屬於封建主義
馬克思的年輕學術朋友、俄國學者
柯瓦列夫斯基 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一書論及十一至十七世紀被穆斯林征服後印度的封建化問題,認為在英國殖民主義侵入以前,印度因擴大了采邑制和等級制,已發展成一種“印度封建主義”,柯瓦列夫斯基在該書專設“穆斯林統治時期印度土地所有制的封建化過程”一節,並多次把那一時期印度的土地制度稱作“封建地產”,從而論證穆斯林統治時期的印度產生了與西歐法蘭克王國同樣的“封建制變革”。
馬克思重視柯瓦列夫斯基的學術貢獻,詳細摘錄其論著,但不贊成柯氏從歐洲社會模式出發,將印度及伊斯蘭的社會一經濟制度與歐洲中世紀封建社會混為一談。摘要中,馬克思將柯瓦列夫斯基所用的“封建化過程”提法改寫成“所謂封建化”,有時給封建化打上引號,以顯示對柯瓦列夫斯基泛化封建提法的異議。
縱觀印度古代歷史,在公元四至八世紀的
笈多王朝 至
戒日王 帝國時期,封建制確立,中國東晉高僧
法顯 的游印筆記《佛國記》、唐代高僧玄奘的《大唐西域記》,對印度這一時期的社會狀況有所記述。法顯的《佛國記》載,“王之侍衛左右,皆有供祿”,表明笈多國王已分封土地給侍從臣下。玄奘《大唐西域記》載,戒日王時期,“王田之內,大分為四:一充國用,祭祀粢盛;二以封建輔佐帝臣;三賞聰睿碩學高才;四樹福田,給諸異道”;“宰牧、輔臣、庶官、僚佐各有分地,自食封邑”。這裡玄奘明確地以“封建”“封邑”表述當年印度的制度。
至十一世紀初以後,突厥人、阿富汗人、蒙古人相繼入侵
南亞次大陸 ,十三至十六世紀初的
德里蘇丹國 沒收原有土著封建主的土地為國有,國家官員由穆斯林貴族充任。之後的莫臥兒帝國時期則進一步加強中央集權。
馬克思十分注意印度十一世紀以後的社會變化,在摘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一書時所寫的評述中指出,農奴制和土地不得買賣等特點均不存在於十一世紀以後的印度,故被穆斯林征服後的印度不是封建社會。
由於在印度有“采邑制”“公職承包制”(後者根本不是封建主義的,羅馬就是證明)和蔭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認為這是西歐意義上的封建主義。別的不說,柯瓦列夫斯基忘記了農奴制,這種制度並不存在於印度,而且它是一個基本因素。——《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一書摘要》,《馬克思古代社會史筆記》
馬克思還專門就土地占有的“貴族性”問題(也即土地可否出讓問題)加以辨析,因為這是一個社會是否為封建制的標誌。
[至於說封建主(執行監察官任務的封建主)不僅對非自由農民,而且對自由農民的個人保護作用(參看柏爾格雷夫著作),那么,這一點在印度,除了在教田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很小的]:[羅馬-日耳曼封建主義所固有的對土地的崇高頌歌(Boden-一Poesie)(見毛勒的著作),在印度正如在羅馬一樣少見。土地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不是貴族性的,就是說,土地並非不得出讓給平民!”不過柯瓦列夫斯基自己也看到一個基本差別:在大莫臥兒帝國特別是在民法方面沒有世襲司法權。]
馬克思的結論是,印度不同於羅馬一日耳曼因素混合成的西歐式封建主義,因為當地的土地占有形式並非是貴族性的,也即並不是“非讓渡性的所有權”(unbeweglieche eigentum),西歐封建主義派生出的對土地的崇高頌歌,在印度也屬罕見。如此種種,十一世紀以降的印度社會不能納入封建社會行列。此外,柯瓦列夫斯基把土耳其的軍事移民區(如阿爾及利亞)命名為“封建的”,馬克思也表示反對,認為其說“是根據一個很不像話的理由”。以上諸例顯示馬克思對泛化“封建”傾向的嚴格防止。
與封建社會實行世襲特權的土地制度相聯繫,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卷中論及封建社會時說,“人身依附關係構成該社會的基礎”。恩格斯的《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有類似說法。
馬克思對濫用“封建”概念的反對還鮮明地表現在,把分封導致的政權分裂視作封建主義的要素,因而他明確主張: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制度與封建制度是相悖離的。
在《哲學的貧困》中,他指出:“封建主義一開始就同宗法式的君主制對立。”而君主制的共有特點是以世襲君主為國家元首(實際上的或名義上的),這是人類文明史上最古老、最普遍的政體形式。君主制又分為無限君主制(專制君主制)和有限君主制(等級君主制及君主立憲制)。等級分封制是在以分封為特徵的封建社會實行,表現為貴族與君主分權;而非封建社會往往實行專制君主制,君主及經由其任命的官僚掌控政權。
如前所述,馬克思、恩格斯歷來把絕大多數東方國家的前近代社會形態稱之為“專制主義”或“東方專制主義”,歸入無限君主制(專制君主制)一類,並將其與西歐封建主義實行的有限君主制(等級君主制)區分開來。
封建主義的概念最初是對中世紀西歐軍事分封制和等級所有制的概括。馬克思、恩格斯只承認這種本來意義上的封建主義。因此,凡是典型的、純粹的封建主義,必然是“等級的所有制”,其統治權是分裂和分散的,那就不可能有專制主義。東方社會沒有“封建主義”,只有“東方專制主義”。
馬克思、恩格斯在一系列相關論述中認為,中國、印度等大多數東方國家(日本例外)前近代社會的基本形態是在高度分散和小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經濟地基上,在星羅棋布的宗法式村社基礎上,建立專制主義的君主集權政制。
馬克思晚年的民族學筆記集中昭顯君主專制與封建主義不相兼容的觀點,如在對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一書的筆記批語中指出,印度存在的集權君主制,阻礙了印度社會向西歐式的封建制度演化。“到蒙古人的帝國末年,所謂封建化只發生在(印度的)某些區(域),在其他大多數區(域),公社的和私人的財產仍然留在土著占有者的手中,而國家公務則由中央政府所任命的官吏辦理。”“根據印度的法律,統治者的權力不得在諸子中分配,這樣一一來,歐洲封建主義的一個主要源泉便被堵塞了”。統治權不得在集權君主制的統治者的繼承者(諸子)中分配,確保了中央集權的傳延,這正是印度政制不同於西歐主權分割的封建制之所在。
此外,馬克思指出,印度“不存在”“農奴制”,又引述柯瓦列夫斯基的結論:印度“在民法方面沒有世襲司法權”。而這兩點正是封建制度的顯在標誌,無此標誌的印度當然不應歸人“封建社會”。在論及奧斯曼土耳其統治下的
阿爾及利亞 時,他也不贊成將其稱之“封建社會”,指出其封建化之所以未能推進,是因為這一過程被“民政軍政的高度集中”所阻止,“這種中央集權制排除了地方官職世襲占有”,從而阻礙了封建化。在他看來“中央集權制”的政治制度是與封建主義相悖的。
馬克思認為,柯瓦列夫斯基把十一至十七世紀印度納人封建社會的論述“都寫得非常笨拙”;還多次把濫用社會史概念,將“封建”泛化的英國官員稱為“英國‘笨蛋’”“英國‘笨蛋’們”;批評英國人約翰·菲爾對南亞地區的英國殖民地孟加拉和錫蘭社會的性質的錯誤判斷,說:“菲爾這個蠢驢把村社的結構叫做封建的結構。”這些評議顯示出馬克思對濫用封建概念做法的厭惡。
(一)發生在封建等級制衰亡的過渡期的君主專制並非封建主義的本有之義
泛化封建論者論證泛化封建觀時,常以西歐中世紀晚期產生的專制君主制為例,說明中央集權的專制君主制是封建主義的題中之義,進而佐證中國秦漢以來兩千餘年是封建主義。然而這種論證在邏輯上是難以成立的。
從概念的內涵規定性而言,政權自上而下層層封賜,造成政權分裂,這是“封建”的本義。中國的殷周、西歐的中世紀、日本的中世與近世實行此種“封爵建藩”政制,故稱“封建”,本是順理成章、名實吻合的歷史語義表述。至於在“封建社會”晚期(如中國春秋戰國、西歐各國中世紀末期、日本德川幕府末年)出現君主專制,由分權走向集權,貴族政治發展為官僚政治,這正是“封建”的變性以致解體,是“非封建”乃至“反封建”的歷史走勢。而中國春秋戰國間列國先後確立專制君主制;西歐中世紀末期王權上升,統一民族國家形成;日本江戶時期通過“參覲交代”,德川幕府掌控藩國。這都是打破封建格局的趨向,是一種過渡形態,而非封建主義的本有內容。
在西歐史學系統中,“封建政體”與“君主政體”本來就是前後遞進的兩個不同的歷史階段,
黑格爾 的《歷史哲學》的第四部第二篇“中古時代”的第三章,即題為“從封建政體過渡到君主政體”,講述西歐中世紀晚期的“進步”,“這種進步就是從封建政體進入君主政體。…封建主權是一種多頭政體;…在君主政體中,個人的放縱任性已經被抑制住,成立了一種統治的共同本質。…以前的‘諸候’變為國家的‘官吏’”。這裡所概括的從“封建政體”到“君主政體”過渡的“否定方面”,恰與中國周秦之際的“廢封建”、消解貴族分權相當;“肯定方面”,恰與“立郡縣”、樹立帝王絕對權威相當,而“‘諸候’變為國家的‘官吏’”,則十分精要地揭示了封建制解體的一般政制變遷一從世襲貴族政治走向官僚政治。
馬克思的封建論大體與黑格爾的上述理路相同,將權力分割的封建政體與專制集權君主政體加以區別,並就此發表過題旨鮮明的意見。他在1852年撰寫的《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論及
路易·波拿巴 時期法國的官僚機構和軍事機構時指出,這個“寄生機體,是在君主專制時代,在封建制度崩遺時期產生的”,明確地將“君主專制時代”視作封建制度崩遺、走向近代社會的過渡階段。
馬克思進而論說:
現代歷史編纂學表明,君主專制發生在一個過渡時期,那時舊封建等級趨於衰亡,中世紀市民等級正在形成現代資產階級,鬥爭的任何一方尚未壓倒另一方。因此構成君主專制的因素決不能是它的產物…君主專制產生於封建等級垮台以後,它積極參加過破壞封建等級的活動……
馬克思明確指出,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與分權式的封建等級制是相悖的兩回事,就西歐而言,君主專制是封建等級制向近代資本主義轉化的過渡階段,是封建等級制的破壞過程。
早在1848年,馬克思與恩格斯的《共產黨宣言》論及“德國的或‘真正的’社會主義”時,概括西歐中世紀晚期的政治形態,採用過兩種表述,一是採用區分的方式:“德國的特別是普魯士的資產階級反對封建主和君主專制的鬥爭,一句話,自由主義運動,愈來愈嚴重了。”這裡的“封建主”,指封爵建藩制度下的封建貴族;“君主專制”則指德國十八世紀以後形成的君王獨掌政權的制度,與固有的封建制(feudalism)體制不同。
二是聯合使用的方式,把封建制與專制制度聯用:“那裡的資產階級才剛剛開始進行反對封建專制制度的鬥爭”。這裡的“封建專制制度”指西歐中世紀晚期、近代早期此一歷史轉折點的政治形態,它是封建等級制向近代轉化的過渡形態。
馬克思、恩格斯在論及法國、德國等西歐國家中世紀晚期政制時使用“封建專制制度”,都是指的“封建”與“專制”兩制交織的過渡形態。
恩格斯在《德國的革命與反革命》中,注意到西歐封建社會晚期經由君主專制向近代社會過渡的情形,將其稱為“半封建半官傺的君主專制”。
這個國家(指普魯士邦一一引者)的擁有資本和工業的階級已經成熟到這樣一種程度,它再不能在半封建半官僚的君主專制的壓迫下繼續消極忍耐了。
這裡的“封建”指受封、世襲的封建貴族政治,“官僚”指王權制度下實行的官僚政治,恩格斯以“半封建”與“半官僚”相對應,顯示了他對這兩種政治制度的嚴格區分,指出當年
普魯士 正處在“半封建”與“半官僚”交混的君主專制這一過渡形態,而當年的德國資產階級正力圖從此一形態掙脫出來。恩格斯還對普魯士國君弗里德里希一威廉四世進行了評論:
他憎恨而且輕視普魯士專制政體的官僚主義,但這只是因為他的一切同情都屬於封建主義。
這就更明晰地表明,恩格斯是把“封建主義”與“專制政體”“官僚主義”作為對立的概念加以使用的,同時還具體展開了威廉四世所嚮往的“封建主義”的內容,其要點便是“充分地灰復貴族在社會中的統治地位”,這是與不斷成熟壯大的“專制政體的官僚主義”這一威廉四世所厭惡的制度的發展方向相反。
人類歷史是各種制度交錯演進的過程,不可能截然劃分為互不關聯的制度“板塊”,正出於對這種歷史實態的反映,在馬克思、恩格斯的論著中,“王權”“專制”不僅單獨使用,還與“封建”“資產階級”並聯使用。僅以《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為例,其中便多次出現類似“資產階級王權”“資產者的王權”“資產階級專制”等用例。這完全是因為“王權專制”是封建社會走向近代資產階級社會的過渡制度,它與處在“封建”“資產階級”這前後兩個歷史階段都曾關係密切。
綜上所引,馬克思、恩格斯把“封建主義”視作中世紀的社會形態,而作為封建主義向近代社會過渡的專制制度、官僚政治,並非封建主義的題中之義,雖然他們也肯認西歐中世紀晚期出現“封建專制制度”,但這裡的“封建”一詞與“專制制度”聯用顯示了中世紀晚期、近代初期德國、法國諸國存在著封建制與專制王權相交織的政體。恩格斯特意以“半封建”“半官僚”這樣一組對應概念來界定西歐中世紀晚期的政治制度,並把“專制政體的官僚主義”與“封建主義”明確地加以區分與對比。
馬克思指出:
雖然王權這個資產階級發展的產物在追求絕對權力時,用暴力加速了這些家臣的解散,但王權絕不是這件事情的唯一原因。
他明確指出專制王權是資本主義發展的產物,是封建主義的破壞力量之一,它是促成封建家臣制解散的原因之一。這些論述表明,
科學社會主義 創始人對“封建”概念的準確把握,以及對此一核心概念可能被曲解的防範。
在西歐學術界,將封建貴族政治與專制王權政治視作兩種不同歷史形態的政制,並討論二者的對應關係,是一種普遍認識。英國學者甄克思的《
社會通詮 》(有嚴復中譯本)多處考析“王朝拂特(即封建貴族之制)之爭”,便是指中世紀晚期、近代初期專制王權之制與拂特之制的矛盾、衝突的論析。王權“一惡拂特之分民”,“二惡拂特之世守”,故“王朝拂特,二者皆爭自存,故其為爭皆烈”,這種衝突鬥爭,有時是王權勝,嚴復作按,以西漢吳楚七國之事作類比:有時是封建諸侯勝,嚴復作按,以中國周東遷以後作類比。顯然甄克思是把“王朝”(指君主專制)與“拂特”(指封建制)作為兩種對立的、彼此激烈爭鬥的、相互消長的制度看待的:而譯者嚴復則結合中國古史,在此義上加以澤介和詮釋。甄克思論述,反映了西歐學術界的普遍認識:君主專制制度是封建制度的對立物,而並非封建主義的本有之義。至於封建社會晚期出現的專制王權,只是封建社會走向解體的一種過藏形態。而這正與馬克思主義的封建論相切合。
(二)用馬克思的封建觀判斷周秦以下中國社會形態
馬克思較少直接接觸中國史材料,而基督教傳教士、商人攜回的社會史料使他獲悉,近古中國農民大都擁有一塊極有限的從皇帝那裡得來的完全私有的土地:每年須繳納一定數額不甚繁重的稅金這些有利情況,再加上中國農民特別能吃苦耐勞,就能供應滿足衣食方面的簡單需要。
馬克思由此把握住中國中古一近古時代的非封建性特色一農民小規模地擁有土地私有權。這種情形與西歐中世紀的封建制差異明顯。
馬克思在《人類學筆記》中概括封建主義的本質特點:
其一,農奴制,若沒有農奴制的封建主義是不存在的;
其二,土地歸封建主所有,封地不具有可以自由買賣的商品性質;
其三,封建主擁有世襲司法權,或領主審判權;
其四,權力分散,君主專制集權與封建主義不相兼容。
由於印度社會的主流不具備上述四個特點,因而印度的社會不是“封建主義”的。在《人類學筆記》中卡·馬克思一再明確、具體地表述了這一意見,馬克思拒絕稱印度等東方國家的前近代社會為“封建主義”,而將其稱之為“實行非資本主義生產並以農業為主的國家”。
英國學者
佩里·安德森 根據馬克思的論述,闡發封建主義的發生學、類型學,將馬克思的封建觀概括如下:
封建主義主要是指,由一個貴族組成的社會階級對農民依法實行的農奴制和軍事保護,這個貴族階級享有個人權威和財產,壟斷著法律和私人司法權;其政治架構是主權分裂和納貢制度;有一種讚美田園生活的貴族意識形態。
馬克思雖然沒有就中國的社會形態問題正面發表意見,但依照他對柯瓦列夫斯基和菲爾著作的評論邏輯來分析,中國秦漢以來顯然不屬於封建社會,因為:
第一,秦漢以來,農業生產若的主體是人身大體自由的農民,並非有法定人身依附的農奴,在中國不存在占優勢地位的農奴制:
第二,自戰國以後,中國的土地可以買賣、轉讓,貴族土地世襲制不占主導;
第三,中國又有著比印度更加完備、更加強勢的中央集權君主專制,阻止如同西歐國家權力分散的領主封建制那樣的杜會形態發展:
第四,司法權掌握在皇帝控制的朝廷手中(所謂“王法”),封建主擁有世襲司法權早在周代末年已漸次消除,私人(包括貴族)行使司法權,被視為“沒有王法”。
綜上諸點,將秦漢以來的社會“封建社會”,顯然與馬克思的封建社會原論格格不人。而且,如前所述,卡·馬克思有關中國中古、近古乃至近代的多篇專文中,從未將其時的中國稱為“封建社會”,這與他們將日本中世、近世稱為“封建社會”形成鮮明的比照。
遵照中國歷史的自身軌跡,客觀歸納中國歷史的分期,概括各階段中國社會的性質,並慎選漢語義與外語義彼此通約的名目加以表述,方為求得封建真解的正途。《
馬克思傳 》作者張光明論及馬克思晚年的《民族學筆記》的價值時,發表了一番議論,值得我們思索:
馬克思當年所能掌握的材料在今天看是不足的,但他的方法比後來那些認為全世界都要經歷“五種社會形態”的人們不知要高明多少倍!那種機械的、單線的社會發展觀事實上幾乎把我們的歷史研究引進了死胡同,不能前進半步。中國歷史的研究者們,是不是可以從馬克思本人的啟發中,擺脫馬克思主義的質品,走出那些自己製造的永遠糾纏不清的無消爭論,開闢一條新的馬克思主義史學研究之路呢?
由於馬克思沒有直接接觸過中國先秦史料,當然不可能知道殷周時代的中國曾經實行過封建制度,故無法作封建社會的比較研究,但他卻了解中古及近古中國的非封建屬性,故決不把前近代中國納入“封建”行列,從而與西歐中世紀的社會形態相區別。這是馬克思與其身後大半個世紀的泛化封建論者的重大差異所在。
馬克思主義學者
吳大琨 認為泛化封建觀有悖馬克思的本義,並指出,如果把這種濫用的“封建”一詞重譯成feudalism,“西方和全世界的馬克思主義者是很難理解的”。了解並尊重馬克思、恩格斯封建社會原論的人們,都會贊成吳大琨的這一評斷。
與吳大琨的評論相類似,英國馬克思主義學者
佩里·安德森 說:馬克思所界定的封建主義“與那幾個經常被用於給某一社會貼上‘封建主義’標識的簡單標籤相距何等之遠”。這裡說的“給某一社會貼上‘封建主義’標識的簡單標籤”,指的是類似
柯瓦列夫斯基 給印度社會,菲爾給孟加拉、錫蘭社會貼上“封建”標籤的做法,而這種把土地可以買賣的經濟制度、專制君主集權的政治制度貼上“封建主義”標籤的做法,與馬克思的封建觀相去甚遠。
泛化封建觀與馬克思主義創始人對封建主義的理解與認識大相逕庭,而泛化封建觀所犯的錯誤是,忽視了前工業社會在“封建歐洲之外的歷史領域”表現出來的“重大差異”。對這種差異的忽視,正如“在無知的黑夜,一切不熟悉的形象才其有相同的顏色”。
如何估量卡·馬克思關於封建主義的論述?中共中央編譯局於1996年為馬克思的《古代社會史筆記》寫的《說明》,有一段精要的概括:
馬克思反對柯瓦列夫斯基把亞、非、美洲各古老民族的社會歷史的演變同西歐作機械類比的作法。…馬克思不同意柯瓦列夫斯基把印度在上述時期中發生的土地關係上的變化看作“封建化”,並對柯瓦列夫斯基的論點表示了自己的看法。馬克思指出:“別的不說,柯瓦列夫斯基忘記了農奴制,這種制廢並不存在於印度,而且它是一個基本因素”:土地並不象西歐中世紀那樣具有貴族性質亦即不得轉讓給平民,也不存在地主的世襲司法權,等等(本書第78頁)。馬克思還指出,印度集權君主制的存在阻礙了印度社會向西歐那樣的封建制度濱變(本書第68頁)。
馬克思的這些論點,表明了他如何運用歷史唯物主義原理從實際出發研究各國資本主義以前的社會經濟形態及其發展的規律性,在歷史研究方面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論意義。
本節略述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社會原論,並非提倡對他們的主張取“凡是”態度。他們的封建社會論十分精闢,卻也有局限性,如他們並不知道中國在三千年前曾經出現過封建制度,也對前近代中國保留種種封建性遺存知之不詳,故他們的封建社會論有修訂餘地,而並非終極真理。
然而,無論是否贊同他們的封建論,有一點應予肯認:馬克思、恩格斯堅持較準確的“封建”界說,一再嚴肅批評濫用“封建”概念,反對將東西方中古社會等量齊觀。有人將泛化封建觀說成是“馬克思主義史學成果”,將批評泛化封建觀的意見戴上“反馬克思主義”的帽子,顯然是牽強而且徒勞的。同時,把馬克思尖銳批評過的泛化封建觀強加到他的頭上,是很不公道的。恰恰是馬克思本人在答覆俄國民粹派時早已聲明,這一加給他的“榮譽”,實則是對他的莫大侮辱。
中國的封建制度 史籍常將“封建”上溯到古遠時代。《史記·
五帝本紀 》稱,黃帝集合諸候,諸侯尊黃帝為“天子”,黃帝“置左右大監,監於萬國”。這裡的“諸侯”“國”,是以後世之名稱借指上古,實為氏族、部落,並非已進入文明階段後的“國家”。黃帝應是傳說中多個氏族、部落聯合體的公舉領袖,並非“國君”,也談不上“分封”諸侯。較有依據的是“三代封建”說一一
夏代開始跨入文明門檻(使用金屬器具、建城立國),早期分封出現。
司馬遷 說:“禹為姒姓,其後分封,用國為姓,故有夏後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尋氏、彤城氏、褒氏、費氏、杞氏、繒氏、辛氏、冥氏、斟戈氏。”“姓”因“生”(血緣)而來,“氏”因“土”(地緣)而來,所謂“因生以賜姓,胙之土而命之氏”。《史記·夏本紀》講到夏王分封的部落方國,均為以姓、氏命名的小國,然它們都是血緣與地緣的結合體。惜夏朝至今尚未發現有傳世文字,夏代封建帶有傳說性。
關於商代封建,司馬遷說:“契為子姓,其後分封,以國為姓,有殷氏、來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其封國仍以姓、氏為單位。殷商分封現有發掘出的
甲骨文 為證。
殷墟 時期的甲骨文顯示,股商已有分封子弟之制,如商王武丁時有許多封國,封為“侯爵”的稱“侯~”(如封在雀地的稱“侯雀”),封為“子爵”的稱“子~”(如封在宋地的稱“子宋”)。商代封爵有侯、伯、子、男、任、田、亞、婦等數種。
顧頡剛 據此認為殷時已有系統的封建制。
胡厚宜 據甲骨文材料曾作《殷代封建制度考》,論證封建制度至少始於殷高宗
武丁 之世。
晁福林 也經考索稱:“卜辭中有稱子某的貴族九十餘位,其中有一些可能是商王的兒子,但大部分應當是子姓貴族。”周初發布的誥命中,有“伊”“舊”“何”“父”,“兒”“耿”“肅”“執”諸姓,《
逸周書 ·商誓》稱其為“殷之舊官人”,此八部族當為商朝分封的異姓諸侯,周初繼續受封。
夏與商進行的是氏族分封,形成的是一種氏族聯盟式的邦國群體,或者說,夏、商分封是對氏族邦國群體的承認。夏、商分封可劃入“氏族封建”之列,其情形並未脫傳說性。
封建成為完備制度,當在西周初年。王國維論及“周人制度之大異於商者”,第一項便是:
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喪服之制,並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諸侯之制。
此處周代始有“立子立嫡制”之說似應修正,據考,殷代自
庚丁 後已五世傳子,故殷時已行封建子弟之制。然而,王國維將封建制的完備化確定在西周,乃
不刊 之論。西周結束了夏、商的氏族邦國聯盟狀態,逐步進入一姓(異姓輔佐)掌控天下的政治格局,這對後世中國影響深遠。
封土作邦的“周初大封建”,周代
金文 關於分封多有記載,如西周早期
盂鼎 銘文稱“武王嗣文王作邦”。“作邦”即“封國”,
西周琱生簋 銘文稱“仆墉土田”,講到受封者在封土上行使政治管理權。再參《詩·
魯頌 ·
閟宮 》關於周王封魯的記述,周初的封土作邦如歷歷在目。至於戰國以降的史典《左傳》、《史記》等,關於“封土建國”的描述更加詳細具體。
顧頡剛 據之給“封建”下定義:
國王把自己的土地和人民分給他的子弟和姻戚叫做“封建”,封是分劃土地,建是建立國家。
一種值得注意的現象是,戰國以來的儒者不斷“修飾”古代封建,將之整齊劃一,加以理想化。《孟子·萬章下》等戰國時期典籍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的記載。成書西漢的《禮記》,其《
王制 》篇稱:“王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此種以周王為頂點的嚴格的班爵祿秩列,並非殷周時的實態,已發現的
殷墟 甲骨文、西周
金文 均未見有五等爵序列的記載。
侯外廬 說:“三代‘封建’的‘秘密的形態’,是從戰國至秦、漢時代的學者所裁製的一件神秘的外衣。”候氏所言若指殷周不存在封建形態,恐言之過甚;若指整齊的“五等爵”序列系後世裁製,則自有道理。成書戰國的一些文獻涉及西周及春秋封建制的不勝枚舉,而最具概括力的是《孟子·
盡心下 》的一段話:“諸侯之寶三:土地、人民、政事。”如果說,在“禮樂征伐自天子出”的西周,諸侯尚未充分掌控此“三寶”,那么,
春秋戰國 的諸侯確乎擁有由“土地、人民、政事”組成的完整主權,這既有別於西周封建,又與秦以後的中央集權政制大不相同。
“封建”是一個歷史概念,殷商封建不同於西周封建,
西周 封建不同於
東周 封建,秦漢以降封建更是大異於兩周封建。封建制的確立完成於
西周 (公元前十一世紀至公元前八世紀)。
(一)文王、武王、周公三次“封建”
西周“封建”,一般說法有兩次(武王“封建”與周公“封建”),然此前的
周文王 時期,已在
王畿 內用分封制使周擴展領有的土地,這可稱之為第一次封建。第二次封建在
周武王 時,
武王克商 以後,並未消滅殷之
貴胄 ,仍封紂子祿父(
武庚 )於殷(原來殷商的
王畿 內),命弟
管叔 、
霍叔 、
蔡叔 為“三監”,監督武庚。
周武王 故去時,
周成王 尚年幼,
武庚 偕奄及淮夷,聯合
管叔 、
霍叔 、
蔡叔 叛亂,周公東征平叛,再度滅殷,誅武庚、管叔,平定奄及準夷,在更廣大的領域分封姬姓宗親及與姬姓聯姻的姻戚和功臣,
周康王 時繼續分封,周成王與周康王之際為第三次封建(俗稱“周公封建”)。這前後三次封建,以周公封建最為完備。
在殷商,王與諸侯尚未確定君臣名分,到
周武王 克殷後大分封,仍稱諸侯為“友邦君”。直到
周公 東征平叛,再行分封時,才明確封建諸侯為周之臣下,王國維指出:“由是天子之尊,非復諸侯之長,而為諸候之君。”故周初三次分封,可歸為前、後兩個不同形態:一為文王、武王分封,大體沿襲商代的
方國 聯盟形態,天子“長”諸侯而未“君”諸侯。二為周公分封,天子正式成為諸侯的君主,王權得以提升。
自周成王起,還形成“
鄉遂制度 ”,亦即“國”與“野”對應的制度。“
國 ”指都城及其近郊,近郊分為“鄉”。都城住著上層貴族、保衛都城的“士”以及專事手工業之人,鄉住著下層貴族“士”,都、鄉居民合稱“國人”。“
野 ”(或稱“
鄙 ”“
遂 ”)指郊外及廣大農村,住著從事農業的“庶人”(或稱“野人”)。周王朝
六鄉 六遂 ,諸侯國也實行“鄉遂制度”,如魯國有“
三郊 三遂”,又稱“三鄉三遂”。軍隊由國人組成,野人(庶人)不當兵,耕作於貴族領有的“
公田 ”,貢獻實物和服役;也耕作於“私田”,以養家餬口。“國一野”對立“國人一野人”分治,是西周封建制的基本格局。
(二)封建制與宗法制、等級制互為表里
周代封建制與宗法制、等級制相與共生。《
左傳 》有兩段關於封建制的名論,其一:
故天子建國,諸候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親,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無 覬覦 。 魯惠公 二十四年,晉國內亂,封成師為曲沃伯,
師服 對此發表議論:國家立國的要旨,是本大而末小,方能穩固,周代自上而下層層封建:天子立諸侯,諸侯立卿大夫,等等。上下等級分明,以免覬覦乃至爭奪。其二:
昔周公吊二叔之不成,故封建親戚,以蕃屏周。
周襄王 準備聯合狄人伐鄭,大夫
富辰 勸諫道:周公因管叔、蔡叔聯合殷後裔武庚叛周,故廣封親戚功臣,以作周室屏障,為周室輔。周與鄭是封賜之國與受封之國的關係,不應相互攻伐。這“封建親戚”(包括封同姓兄弟子侄以及異姓姻親),其原則便是前一段話提及的“各有分親,皆有等衰”的宗法制和等級制。
這兩段話是
東周 春秋時代 人對西周封建制精義的闡發,都把“封建”的要旨歸結為實行宗法制。概言之,西周宗法制包括嫡長子繼承君統和餘子分封兩項內容,故分封制以宗法制為基旨,
宗統 與政統合而為一;又與等級制彼此滲透,由分封確認等級,因等級鞏固分封。
封建制的要旨在“分”,通過分封子弟、功臣,以分治領土,屏衛王室;
宗法制 的要旨在“合”,通過血緣紐帶達到
合族 目標。封建之“分”與宗法之“合”,相為表里、彼此為用,是西周政治、社會穩固的基石。因此,如果把夏、商稱為“氏族封建制”,那么西周則可稱為“宗法封建制”。
(三)西周封建的兩大級次
1,“天子建國”是封建的首位級次,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封授諸侯是周天子的特權。《
穀梁傳 ·僖公二年》:“故非天子不得專封諸侯,諸侯不得專封諸侯。”
第二,周天子通過
冊命 將封授法典化。如周公代表周王在祖廟舉行“冊命”典禮(“冊”為分封儀式上
太史 手持的
簡冊 ,“命”為寫在冊上的周天子旨令),頒布“授土授民”文告,如封
伯禽 於魯,文告為《伯禽之命》;封
康叔 於衛,文告為《
康誥 》等。以這種特有的律法形式建立隸屬周王室的諸侯國,此即
班固 所謂“
封諸侯於廟者,示不自專也。明法度,皆祖之制也,舉事必告焉” 。
第三,“
建國 ”過程由周天子直接操縱,王室派員協助運送諸侯族人及一應器物,《詩》曰“王命傅御,遷其私人”,即指此;周王派員協助營建封國的都城,《詩》曰“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也指此。
第四,周王保有對封國(主要是大國與次國)重要職官的任命權,所謂“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小國二卿,皆命於其君……”。這就從組織結構上保證了天子對諸侯國的控制權。
2,“諸侯立家”
“侯”原義
斥候 、守衛,引申為據地鎮守的受封貴族。侯的數量較多,故有“諸侯”之稱。“諸侯立家”有兩層意思。
第一層,諸侯在自己的
封國 內向
卿大夫 封賜
采邑 。卿大夫只在采邑收取租稅,如《
公羊傳 ·襄公十五年》
何休 注所說:“所謂采者,不得有其土地人民,採取其租稅爾。”
第二層,卿大夫供職於諸侯,任官治事,居於國中而不居采邑,不治采邑之政,故卿大夫的采邑並非一級政權單位。
西周國家是“王國”與“諸侯國”兩級結構。而卿大夫掌控采邑行政權,甚至掌控諸侯國行政權,即所謂“陪臣執國命”,是
東周 春秋時代的事情。
西周封建中的“天子建國”內含三要素:“胙土”(分配居地)“賜姓”(賜服屬的人民)“命氏”(給予氏號、國號)。
天子“授土授民”,諸侯對天子自稱“守”或“守臣”,所謂“諸侯之於天子,曰某土之守臣某”。在“天子建國”以下,還有“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等級次,從而構成王、諸侯、卿大夫等多級分封制:王領“天下”,諸侯領“國”,卿大夫領“家”(“家國天下”之說自此而生)。當然,西周政制主要是天子覆蓋下的兩級結構(王國與諸侯國),這便決定了西周封建制的特色,
錢穆 說:
西周時代的中國,理論上已是一個統一國家,不過只是一種“封建式的統一”,而非後代郡縣式的統一而已。中國此時之所謂“封建”,亦和歐洲中世紀的封建不同。
被封之諸侯在其封國內擁有世襲統治權,世襲方式則依
宗法制 規定。周天子是各封國諸侯的“
大宗 ”,而作為“
小宗 ”的被封諸侯對周天子須服從號令、定期朝貢、提供軍賦力役。諸侯在封國內則為“大宗”,領有主權,並分封餘子為
卿大夫 。
這便是所謂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成於
東周 的此一著名詩句是對西周封建制的理想化表述,當時周天子對天下田土的學控其實多是虛化的,
孟子 曾指出,這一文句“是詩也,非是之謂也”。
(四)“封土”與“授民”
西周早期
大盂鼎 銘文稱“受民受疆土”,講到受封者不僅得到土地,還連同得到土地上的民眾。西周中期的
大克鼎 及及康彝、醜彝、令鼎、麥尊、邢侯彝等西周禮器上的銘文多有賜田、賜臣妾的記載。傳世文獻關於周代逐次封土的記述甚多。《
禮記 》曰:
故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諸候有國以處其子孫,大夫有采以處其子孫,是謂制度。
古者天子為諸侯受封,謂之采地。……其後子孫雖有罪而絀,使子孫賢者守其地,世世以祠其始受封之君。
“賜田”“封土”多以“
邑 ”“
采地 ”為單位,子仲姜鎛銘文便有封賜“二百又九十九邑”的記載。邑(采地)上置莊園,設“
田畯 ”管理在王田上從事生產的農人,《
詩經 》中的農事詩(如《小雅》中的《
甫田 》、《
大田 》等)對
田畯 管理農人勞作多有記述。
“賜田”“封土”以外,還有同等重要的“授民”,如
曶鼎 銘文載,頒授“七田,人五夫”,田土與人民一併封賜。《
左傳 ·定公四年》載
子魚 回顧周初封建,“選建明德,以蕃屏周”,除賜田土、禮器外,還以戰俘及被征服的部族封予受封者,如分魯公
伯禽 以“殷民六族: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分
康叔 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錡氏、樊氏、飢氏、終葵氏”;分
唐叔 以“懷姓九宗”(
懷姓 為唐堯之後)。此外還將封地上的土著民賜給受封者作附庸,如《詩·大雅·
崧高 》所說周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謝人,以作爾廟”,意為統治在南國,依靠謝地的人,建好你國的都城。
“封土”“授民”事關大體,故主持者十分顯要,如周初掌理分封事宜的是武王弟、司空聃季和司徒陶叔(可能是殷民七族第一族陶氏的族長),所謂“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周天子通過負責分封事務的高級職官,給魯公、
康叔 、
唐叔 等賜以田土及部族民眾(般民六族、殷民七族、懷姓九宗等)。
許倬雲 認為,周初分封,“封人”重於“封土”,“授民”較“授土”更為緊要。
(五)周初封國數·同姓封與異姓封
周初封國數量其說不一,約在數十到數百之間,《
荀子 》稱周封國七十一,《
呂氏春秋 ·觀世》稱“周之所封四百餘,服國八百餘”。
司馬遷 說:“武王、成、康所封數百,而同姓五十五,地上不過百里,下三十里,以輔衛王室。”
在眾多封國中,與周王室有血親關係的居多,《
左傳 》說:
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皆舉親也。
與同姓(姬)封國相關的,有“封建母弟”,即分封同母弟,姜、姒、媯、任等周室姻親多有受封。司馬遷綜合古代記載稱:
封商紂子祿父殷之餘民……封諸侯,班賜宗彝,作《分殷之器物》。武王追思先聖王,乃褒封神農之後於焦,黃帝之後於祝,帝堯之後於薊,帝舜之後於陳,大禹之後於杞。於是封功臣謀士,而師 尚父 為首封。封尚父於營丘,曰齊。封弟周公旦於曲阜,曰魯。封 召公奭 於燕。封弟 叔鮮 於管,弟叔度於蔡。 這裡概述了周初封建的三種類型:
第一種,封先代之後,即所謂“
三恪 ”之封(“格”為“敬”意,“三格”指神農、黃帝、堯舜之後),這種對古帝王后代的分封只有象徵意義。另外,周公誅叛亂的武庚,命
微子 代殷之後,“奉其先祀,作《微子之後》以申之,國於宋”。封宋之舉,為的是安撫殷余民。
第二種,封同姓(姬姓受封),如伯禽(周公子)封魯(《左傳·定公四年》詳載),康叔(武王弟)封衛(《尚書·康誥》詳載),叔虞(武王第三子)封唐(後改晉),召公(周之支族)封燕,所謂“親親建國”,以昭示“親親之義”。此類分封數量最大,依《荀子》之說,周公攝政,“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而天下不稱偏焉”。
第三種,封有功異姓,所謂“賢賢表德”,如助
武王伐紂 的
姜尚 封齊,以“尊勤勞”(《漢書·地理志》據《左傳》詳記);楚的始封君
熊繹 ,
周成王 時受封,因先祖
鬻熊 效力
周文王 ,司馬遷記曰:“當周成王之時,舉文、武勤勞之後嗣,而封
熊繹 於楚蠻,封以子男之田,姓羋氏,居丹陽。”故異姓受封亦可稱之揚褒“勤勞文武”。
西周確立封建制,有充分的社會根據,並發揮了重要的歷史功能:
其一,西周去古未遠,
氏族社會 遺蹟甚深,血緣宗親紐帶對維繫國家統治至關緊要,所謂“捍禦侮者,莫如親親”,故血親分封是確保宗周社會穩固的不二法門。西周的封邦建國實現了以姬姓為主的貴族階層、被征服的臣僕、封地土著三種人的結合,突破了純粹的血緣組織框架,故又是對殷商氏族聯合國家的一大提升,封土之制較之以往僅以氏族立邦是一大發展,體現了定居農耕文明(土地為其基石)主導地位的正式確立。
其二,西周大力推行封建制,與
武王伐紂 後難以實際控制東方的
廣土眾民 有關,誠如初唐
長孫無忌 等人為勸阻
唐太宗 大封功臣,上表曰:三代“封建”乃特殊歷史條件的產物,“緬惟三代習俗靡常,爰制五等,隨時作教,蓋由力不能制,因而利之”。周起於
關中 ,而崤關(今
崤山 )以東的今
華北平原 及
山東半島 ,在商代已是文明發達區域,所謂“自五帝以來,政治文物所自出之都邑,皆在東方,惟周獨崛起西土”。周通過“封建”以保存各地的氏族統治,與這些氏族勢力分享政治權力、經濟利益,通過懷柔政策實現血緣與地緣的整合。
其三,周天子力量強大。
西周 時,
宗周六師 、
成周八師 皆由周王掌控,因此周王室擁有重兵。《詩·大雅·械朴》云:崤山周王於邁,六師及之。”周王的政治號召力又通過賜爵典禮,並記於簡冊的“
冊命 ”、諸侯朝覲天子的“
朝聘 ”、天子巡視諸侯國的“
巡守 ”、諸候向天子進獻
方物 以表示政治隸屬關係的朝貢等製得以展布四方,維繫著封建體制下的“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局面。
以“征伐”而論,西周初即有周武王伐東夷,周公滅東夷奄、
蒲姑 諸國,成王伐錄,
周康王 平定東夷大反,又北征並且西伐
鬼方 ,西周中期有
周宣王 伐徐(淮北夷)等。這種周王室軍政實力在握與諸侯國相對獨立(諸侯在封國內有世襲政權、財權、軍權)形成的二元結構,順應了當時的社會實際,有利於社會經濟發展和國家安全。
其四,西周封建制與宗法制、等級制相為表里,彼此匹配,形成完整的禮制。“禮,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後嗣也。”周禮可以說是古代中國典章制度的“原點”,“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辯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禱祠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不莊”。道德、法律、政治、軍事、宗教,均以“禮”為準繩。經戰國的禮、法分列,至漢代以降的禮、法合流,初創於西周封建時代的禮製成為治國綱目、精神支柱,故歷代嚮往,均號稱“從周”“法周”。
其五,西周實行封建制,其根基是
井田制度 ,此制以勞動的自然形態(勞役地租形態)剝削農奴的剩餘勞動,其剝削方式是農奴服
公田 勞役,剝削量不重,這符合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這時既沒有加強剝削的必要,也沒有加強剝削的可能。在使用價值占支配地位的時代,還不可能生對剩餘勞動的無限貪慾,過多的剝削是不必要的;領主經濟是依靠農奴的生產工具和勞動力來經營的,如因加強剝削而打斷了農奴經濟的再生產,接著就破壞了領主自己的再生產,這使過度剝削成為不可能。”後世往往把西周的井田封建描述為田園牧歌式的公正平和之境,原因便在於封建、井田古制剝削不太深重,而後儒又將其理想化。封建、井田古制的漸次打破,發生在東周(
春秋戰國 )。
西周 自
周穆王 以下,統治秩序漸趨鬆弛,史稱
周懿王 時“王室遂衰”,
周夷王 時“
荒服 不朝”,
周厲王 以後更是江河日下,連王位也動輒廢黜,《
國語 ·周語上》載厲王虐,國人逐王的故事即為顯例。至
東周 (春秋、戰國),政治體制更發生變化,
犬戎 入侵,
周幽王 被害於
驪山 ,
周平王 東遷,周天子權威日趨跌落,列國公卿不再向周王室繳納貢賦、提供力役和軍事支持,即使原來是周室親戚的同姓諸侯,經若干世代以後,也與王室形同路人。東周既是封建國領主制的重要發展階段,又是封建制向郡縣制過渡的時期。
(一)“封建”之權從周天子下移諸侯
犬戎入侵,
周幽王 被害於
驪山 ,
周平王 東遷,周天子權威日趨跌落,列國公卿不再向周王室繳納貢賦、提供力役和軍事支持,即使原來是周室親戚的同姓諸侯,經若干世代以後,也與王室形同路人,周天子的實力已不及一個小諸候,“天下共主”地位喪失殆盡,西周時屬於周室的普天王土和王臣,東周時已全然歸於公卿大夫等各級領主。《左傳》中楚尹無宇的一段話可以看做表述了東周
春秋時期 分封制新的要領:
天子經略,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內,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誰非君臣?
《左傳》的這段文字表明,“封建”雖為古制,然衍至
東周 (前八世紀前三世紀),諸侯所轄封域,已非天子的領土;封域內的人民,也非為天子的臣民。此番說辭所表述的
春秋時代 (前八世紀~前五世紀)的“封建”,再也不是周天子向諸侯頒賜土地與人民了,而是列國諸侯向卿大夫頒賜土地與人民,受封者以之作為食邑。故史家稱東周為“封建解紐時代”。
西周的“封建”是周王封諸侯,而至東周前期的
春秋時代 ,周王
尸位素餐 ,“天子建國”全然落空,而實際運行的“封建”,是諸侯各自在國內分封
卿大夫 ,可稱之“諸候建國”。
西周封建形成的諸侯國是半獨立的(周天子對各諸侯國有一定的掌控權),那么,
春秋時代 在兼併戰爭中形成的諸侯國則是獨立的,並自行向下分封。如春秋時代初
晉昭侯 封其叔父成師為“曲沃伯”,號“曲沃桓叔”,此即所謂“今晉,甸使也,而建國”。又如
熊通 封公子瑕於屈;吳王弟
夫概 自立為王,被吳王
闔閭 擊敗,夫概逃奔楚國,楚封夫概於堂谿,號堂谿氏。據顧棟高《
春秋大事表 》,春秋早期晉、楚、宋、衛、齊等國,都是諸侯在分封“世族”(卿大夫)。
春秋時代 權力下移成為趨勢,如魯國分封世族展氏、臧孫氏、施氏、孟孫氏、叔孫氏、季孫氏等。本為陪臣(大夫)的
孟孫氏 、
叔孫氏 、
季孫氏 合稱魯“
三桓 ”,魯國國政長期為
季孫氏 所把持。又如晉國的
郤昭子 ,“其富半公室,其家半三軍”。
春秋間,常有大夫“出君”“弒君”,這種驅逐甚至誅殺諸侯的現象便是所謂“公室衰微、大夫專政”的表現。這樣,“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就變為“禮樂征伐自諸侯出”,乃至“陪臣執國命”。這種權力下移的過程可簡括為“政出天子一政出諸侯一政出大夫”。春秋時已是各種級次的“國”並存:天子之國、諸侯之國、附庸之國。
至東周后期的
戰國時代 ,“
七雄 ”競相成為實行
郡縣制 的君主國,天子封國只剩名義,諸侯專封諸侯(即所謂“諸侯建國”)也不再進行,新起的諸侯皆以實力立國,如“
三家分晉 ”,原為晉國正卿的魏、趙、韓皆自立為諸侯,而貴為天子的周王懾於其實力,不得不承認
既成事實 ,封其為諸侯。宋代
司馬光 撰《資治通鑑》,開篇即述
周威烈王 二十三年(公元前四○三年)“初命晉大夫
魏斯 、
趙籍 、
韓虔 為諸侯”,司馬光評曰:“故三晉之列於諸侯,非三晉之壞禮,乃天子自壞之也。”這是對戰國初“封建”固有格局名存實亡的評述。
此外,戰國時各諸侯國內卿大夫封家臣也已終止,所行封建只有列國君王封卿大夫為“
封君 ”,賜爵食邑。而戰國僅收租稅的
食邑 ,又大不同於西周、春秋的領主擁有世襲祿位的
采邑 。這是後世“
虛封 ”的開端。
(二)賜爵食邑制
東周“封建”之權下移,還表現為
春秋時代 末以後食邑制的出現,分封除了考慮宗法血緣關係,已愈來愈普遍地實行論功行賞,淡化宗法分封。
戰國時代 ,各國相繼實行賜爵食邑制,如
燕昭王 “封
樂毅 於昌國,號昌國君”;楚國以
黃歇 為令尹,封春申君,賜以淮北地十二縣(食十二縣民戶之租稅);齊國
孟嘗君 “封萬戶於薛”;秦國“封鞅為列候,號商君”。這些封君,或姻親,所謂“貴戚父兄,皆可以受封侯”,或因功,燕之樂毅、秦之商鞅、楚之黃歇的受封皆屬此例。
當時的計封單位,或以“戶”“邑”,或以“城”“都”,或以“郡”“縣”。封侯數量,據楊寬《
戰國史 》附錄二統計,終戰國之世,共封列侯九十五個,其中魏十七個、趙二十五個、韓七個、齊五個、楚十四個、燕五個、秦二十二個。而根據戰國考古新發現,戰國時期各國封侯數量,實不止於此。
東周
戰國時代 中後期各國實行賜爵食邑制,這種
食邑 和
西周 的
采邑 性質完全不同。戰國賜爵食邑制的特點有三:第一,封君在封地僅有“食邑”權而無“治民”權。第二,封君並非封邑土地的所有者,他只是收取“衣食租稅”,民戶已是國家的“
編戶齊民 ”,而並非食邑主的臣屬。第三,承襲西周以來封地世襲傳統,然世襲性下降,戰國中後期封君傳三代者已少見,秦漢以降在
郡縣制 大格局下的封爵建藩,保存了戰國賜爵食邑制的這些非封建性特點。
趙光賢 指出,戰國中後期各國實行賜爵食邑制,“這種食邑和周代(應為西周一一引者)的采邑性質完全不同”。戰國賜爵食邑制的特點有三:第一,封君在封地僅有“食邑”權而無“治民”權。第二,封君並非封邑土地的所有者,他只是收取“衣食租稅”,民戶已是國家的“編戶齊民”,而並非食邑主的臣屬。第三,承襲西周以來封地世襲傳統,然世襲性下降,戰國中後期封君傳三代者已少見,如史載,“楚國之俗,功臣二世而爵祿收”,
吳起 任楚尹時,認為楚國“封君太眾”,建議“使封君之子三世而收爵祿,絕減百吏之祿秩,捐不急之官,以奉選練之士”。
秦漢以降在郡縣制大格局下的封爵建藩,保存了戰國賜爵食邑制的這些非封建性特點。
西周由天子分封並掌控諸候的格局,到東周已經大變。如唐代
柳宗元 《封建論》所稱,春秋初“判為十二”,即周室權力被魯、齊、晉、秦、楚、宋、衛、陳、蔡、曹、鄭、燕十二個諸侯國所瓜分,周天子尸位素餐。春秋中後期,周室甚至成為“五霸”手中的傀儡,
齊桓公 、
晉文公 等霸主一再上演“挾天子以令諸侯”的戲劇。
春秋時“公室衰”“私門興”,違禮僭越愈演愈烈。魯國執政大夫季氏(
季平子 )僭用天子的
八佾 樂舞,嚮往西周禮制的孔子憤然日:“八佾舞於庭,是可忍,孰不可忍也!”
春秋時兼併戰爭劇烈,“周初蓋八百國”,而春秋末僅存四十。以長江中游為例,周初所封諸國皆為楚滅,《左傳·僖公二十八年》載:“漢陽諸姬,楚實盡之。”
總之,至春秋、戰國,周武王、周公當年設定的封爵建土格局已不復舊觀。
錢穆 在描述東周的制度演化時說:
封建社會是各有封疆的,各各關閉在各自的格子裡面……諸侯們各自漲破了他們的格子,如蜜蜂分房般各自分封,此種形勢雖可說是封建形勢之繼續發展,其實也即是封建形勢之開始崩潰……郡縣的新國家,便逐漸形成,其姿態與性質,與舊的封建國家絕然不同。到戰國時,七國乃至九個大強國,幾乎全是郡縣的新國家了。
“郡縣”取代“封建”,從政治言之,國家垂直掌控地方政權,官僚政治代替貴族政治;從經濟言之,國家直接把握田租、賦稅和徭役,大一統的專制社會逐漸確立。
(三)“郡縣制”發端於春秋時的楚、晉,戰國時普及列國
“郡縣制”從初現到正式確立,經歷了數百年。
劉熙 的《
釋名 》已分釋“郡”“縣”:“郡,群也,人所群聚也。”“縣,懸也,懸繫於郡也。”“郡”為人群聚集處;“縣”即“懸”,指遠離國都,懸於公室采邑之外的地方。“懸繫於郡”,是對較晚社會情形的表述。其實,就兩詞產生次序言之,縣似先於郡。
“縣”在西周已有,約指郊外的邊遠地區,而非指
行政機構 。史學界通常說法為:春秋時秦、吳、楚、晉、齊等國先在邊地設縣,後漸及內地。《史記·
秦本紀 》載,秦武公“十年,伐邽冀戎,初縣之。十一年,初縣杜鄭”,似乎表明春秋中期(
秦武公 十年為公元前六八八年)秦國已置縣。《
國語 ·晉語》載晉公子
姬夷吾 對秦公子摯講“君實有郡縣”,也似乎表明秦國在
魯僖公 九年(前六五一)已設定郡縣。此外,《
晏子春秋 》載有“齊縣”字樣,《史記·吳世家》及《史記·仲尼弟子列傳》載“吳縣”字樣,等等,都給人以春秋列國普設縣制的印象。
然而,這些戰國時期形成的文本所稱的“縣”,應是戰國時人把自己的習慣用語移用於此前春秋述事,其實春秋時秦、吳、齊等國並未正式設立縣制。
童書業 對此有所辨正:
春秋時有較正式之縣制者,似唯晉楚,其他各國中有“縣”“郡”等記載,似皆尚有問題……《晉語》載惠公對秦使曰:“君實有郡縣”…《晉語》之言似為戰國時人口頭術語,記其事者趁筆書之,未必可信。
《秦本紀》所載武公所立縣,或即“縣鄙”之意,以春秋時秦國尚落後,未必能有縣制。《秦本紀》及《商君傳》載商鞅變法,始“並諸小鄉聚,集為大縣”,在此之前,似未有真正之縣制也。
綜考先秦史,縣制初興於春秋前期的楚國。《今本竹書紀年》載,
周平王 三十三年,“楚人侵申”,在楚為
熊通 三年;後又滅掉
權國 ,設權縣,命
斗緡 為權尹。熊通後自立為楚武王。
宋公文 《楚史新探》據《左傳》載記指出,楚文王時,楚已“縣申息”,即在申、息設縣。《
左傳 》將這一史實補記於哀公十七年。
楚文王 在位,當魯莊公時期。
宋公文 考證,楚文王滅申、息兩國以設縣,時在
魯莊公 七一十二年。
其後,楚每滅一國,便將該國貴族遷楚內地,加以監管,而在該國故地建立縣制,由楚君直接統轄。如
楚惠王 復位後,於惠王十一年“滅陳而縣之”。楚所置之縣是直屬楚王的地方行政機構,而非卿大夫的封地。楚縣的軍力、財力均由中央調道,縣的長官初稱“
縣尹 ”,後稱“
縣公 ”。當然,楚縣仍保留若干封邑性質,與君主專制時代的郡縣尚有區別。
晉國設縣略晚於楚。晉也是在擴張領土上設縣,縣長官稱“大夫”。如公元前六三五年,晉文公圍原,原降,以“
趙衰 為原大夫”;公元前六二七年,晉敗狄於箕,
郤缺 獲白狄子,
晉襄公 賜薦郤缺的
胥臣 以“先茅之縣”,這是史籍載晉國設縣之始。
然而這種“縣”還未與封邑明確分野。至
春秋時代 中葉以下,晉國國內貴族兼併劇烈,滅邑成縣。晉縣雖非世襲,但多數晉縣隸屬卿族,不由晉君掌握。此外,晉還設郡。《
左傳 》載,晉國襲擊鄭兵前,“簡子誓曰:……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
隸圉 免”,表明
晉定公 時晉的執政者
趙簡子 (即
趙衰 之子
趙鞅 )以分賜郡縣田土激勵將士(時為魯哀公二年,公元前四九三年)。
此段文字還顯示,直至春秋末年,縣的行政級別高於郡,故
上大夫 “受縣”,
下大夫 “受郡”。由於晉國行郡縣已久,魏、趙、韓
三家分晉 之後,各自迅速成為郡縣國家,一些重要政治人物是郡縣官吏(稱“守”或“令”),著名者如
魏文侯 時的西河守
吳起 、鄴令
西門豹 等。
“郡”之名可考的首出為前引《左傳·哀公二年》,“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春秋末,列國開始在邊地置郡,後漸及內地。其時郡低於縣,而郡的地位高於縣,是戰國中期以後的事情。唐代人
杜佑 《
通典 ·職官一五》指出,春秋時“縣大而郡小”,“至於戰國,則郡大而縣小矣”。
趙翼 《
陔余叢考 ·郡縣》文中所言,亦是春秋時郡小縣大,戰國以後才是郡大縣小。
總之,
春秋時代 “內廢公族,外務兼併,為封建制破壞、郡縣制推行之兩因”。至
戰國時代 ,列國競行郡縣制,秦國尤盛,
秦厲共公 “二十一年,初縣頻陽”。
秦孝公 十二年商鞅變法,“並諸小鄉聚,集為大縣,縣一令,四十一縣”。凡此種種,說明郡縣制發端於
春秋時代 ,成型於
戰國時代 ,並非始於秦代。
《漢書·地理志》言:“秦併兼四海,以為周制微弱,終為諸侯所喪,故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為郡縣,盪滅前聖之苗裔,靡有子遺。”後之文人祖述其說,以為廢封建,立郡縣,皆始皇之所為也。以余觀之,殆不然。
顧炎武 還列《
左傳 》、《
晏子春秋 》、《史記》、《
戰國策 》、《
說苑 》所記述的事例,證明春秋、戰國列國已逐漸普設郡縣,郡縣製成為不可逆轉趨勢,並得出結論曰:
秦雖欲復古之制,一一而封之,亦有所不能。而謂罷侯置守之始於秦,則儒生不通古今之見也。
關於
春秋時代 郡縣的性質,論者意見不一,尚需考究。日本研究中國歷史的學者增淵龍夫在《春秋時代的縣》、《先秦時代的封建與郡縣》兩文中指出,春秋時的縣內部,氏族結合強固,統轄縣的大夫世襲領有其地,與封建采邑差異不大,與後來秦漢由朝廷命官治理的郡縣有別。
增淵龍夫強調春秋郡縣制因襲封建采邑制的一面,其實,二者的差異是不容忽視的:西周及
東周 春秋時代 前期的采邑主是卿大夫,均可世襲掌理采邑(除非因政治鬥爭導致亡宗滅族),而楚縣是滅國的產物,軍、政、財權均為楚王統轄,
縣尹 由中央任命;晉縣是
貴胄 兼併的產物,兼併中縣不斷易主,世襲性大為削減。
總之,
春秋時代 之縣,既有異於封建采邑,也不等同於秦漢之縣,而是二者之間的過渡,是由宗法封建采邑制向後世中央集權的
郡縣制 轉化的中間形態。
至戰國時,春秋時代末的數十諸侯國兼併為七(另外儲存數小國),各諸侯國相繼建立君主集權制度。雖然“戰國七雄”亦以食邑分封功臣貴胄,但受封者對食邑僅有徵收田賦和工商業“稅”的權力,而失去或大部分失去行政統治權。
與此同時,七國紛紛推行
郡縣制 。如《史記·匈奴傳》載:“魏有河西、上郡”,“秦有隴西、北地、上郡”,趙“置雲中、雁門、代郡”,燕“置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郡”。《史記·秦本紀》述秦國疆土擴張:“魏納上郡十五縣”,“攻楚漢中,取地六百里,置漢中郡”。秦國商鞅變法,設縣三十一個。《史記·商君列傳》載,秦孝公十二年推行縣制“集小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史記·秦本紀》記為四十一個),由國君派官吏管理。
總之,周代封建制至
戰國時代 間已經解體。
王夫之 《
讀通鑑論 ·敘論四》稱“戰國者,古今一大變革之會也”,所言之“變革”,很大程度上便是指從“封建制”到“郡縣制”的轉化。王夫之指出,春秋之前,“其富者必為貴者”,即只有受封貴族方能擁有巨大財富,而郡縣制確立後,富有者就不一定是世襲貴族了。
顧炎武 指出,從人身從屬關係面言,戰國以前嚴格遵守西周禮制,戰國則“邦無定交,士無定主”。
概言之,戰國時已經建立區域性的君主集權國家,秦的統一,只是將區域性的“小一統”君主集權國家,歸併為更大範圍內的“大一統”君主集權國家而已。
中國封建制演變簡表 朝代
君王
制度
封建制階段
武王伐紂 後大封建(同姓封、異姓封),天子稱諸侯為“友邦君”,君臣名分尚未明確
周公東征後在更廣大的領域分封親威、功臣,周天子確立為諸侯之君,
鄉遂制度 形成、國—野對應。田裡不鬻
封建之權從天子下移諸侯,禮樂征伐自諸侯出、陪臣執國命,私田、公田並存,田土可以買賣,七雄成獨立的郡縣制君主國,實行賜爵食邑制
日本的封建制度 兩千餘年來,日本一直是漢字文化圈的一員,從中國的歷史著作如《左傳》、《史記》、柳宗元的《封建論》等漢籍、漢文中接受“封土建藩”含義的“封建”一詞,又在中原王朝對日本“封藩”、日本受封的過程中,加深了對封建”的認識。
中原王朝分封境外屬國或名義屬國,是漢唐以來歷朝定製,這種封藩於外的舉措也是“封建制”的組成部分。朝鮮、越南、日本、琉球等國對於“封建”名目,首先是從這種“冊封體制”上加以理解的。
日本的封建制與古代氏姓制度血肉相依。在氏姓制時代,朝廷的官職世襲,故“公、臣、連、造、直、首”等既是貴族姓氏,也是職官名號,世襲貴族掌有土地和人民(稱“部民”):
七至
八世紀 ,日本大規模學習中國唐代的
律令制 。“
大化改新 ”以中央集權的唐制為樣板,廢除氏姓制的豪族領地和
部民制 ,建立起以天皇為中心的統一國家體制,《
大寶令 》使這種制度法律化,天皇掌控的朝廷壟斷土地所有權,將其分成小片,授給佃農,佃農為朝廷提供
租庸調 。在行政上,則劃分國、郡、里、村,各級均受朝廷控制。
然而,這一套效仿自唐朝的中央集權制度,在氏姓制依然頑強的日本跳過封建制而驟然推行,難以維持,如科舉制在官僚仍然世襲的日本就行不通,一度實施的
班田制 、徵兵制則無法久行;九世紀初以降,天皇及
攝政 、
關白 控制的朝廷,其中央集權漸趨瓦解,
班田制 終止,代之以各郡貴族及佛寺、
神社 占有領地,建立莊園。朝廷徵兵制也隨之止歇,與此相隨,貴族領主的私家武裝興起。
鎌倉幕府時期的公武二元結構圖
將軍把土地封賜給部將,稱為“守護”,其所屬莊園置“
地頭 ”,形成一種幕府居上,掌控守護、地頭的網路,日本社會初步封建化;
室町幕府 時期,守護把持地方政權,中高級武士的采邑遍布國中,封建制趨於成熟。
十二至十九世紀,日本由
征夷大將軍 的幕府與被其封予的地方上的世襲軍事貴族(武士)分享權力,建立起以政治分權、領主經濟為特徵的封建制度。
同中國歷代一再討論“封建”“郡縣”二者的利弊得失一樣,日本也重視此一論題。
德川家康 在
江戶 初創幕府(有兩個名稱:以將軍姓氏命名的“
德川幕府 ”,以幕府駐地命名的“
江戶幕府 ”)之際,就以中國遠古西周“封建”為理想政體,並廣為使用“諸侯”“藩國”“封祿”“采邑”“士”“庶人”“工商”等來自中國封建制度諸概念。如“
藩國 ”本系中國古名,指分封及臣服的各國,日本亦以之稱諸侯國,意指諸侯有屏藩(拱衛)王室的作用。
德川幕府時期的幕藩體制示意圖
德川幕府正式平定
日本戰國時代 “下克上”的亂局,以嚴格的上下主從關係和家長制統制關係為核心,建立起封建的階級組織,並推廣到全社會,組成等級森嚴的“士農工商”四民社會:又承繼
織田信長 、
豐臣秀吉 時期之制,形成完備的“幕藩體制”。幕藩制的基礎,是以宗族結合、主從結合的雙重關係組建的武士團。
“武士”一名初出自
797年 編纂的《
續日本紀 》,原指
六衛府 武官,後演變為依附於領主的專習武事者的稱謂。自
鎌倉幕府 開始,武士階層愈益壯大。活躍於
江戶時代 初期的“
古學派 ”先驅
山鹿素行 ,批判
朱子學 的
道統論 ,又從朱子學汲納“忠節”“信義”“廉恥”等,力倡“得主盡忠,交友守信”,“報恩克己”“征戰光榮”的“武士道”。信奉武士道的武士崇拜王室、皇統,又絕對忠於領主,是幕藩體制的主要支撐力量。
為控制諸侯大名,德川將軍採用中國郡縣制的某些辦法,實行適度的中央集權。德川時代的重要制度一“
參覲交代 ”,便是在封建制大格局下,輔以中央監控的舉措。
“
參覲交代 ”又稱“參覲交替”,從名稱到內容都仿效中國先秦的“朝覲之制”,當然亦有日本的特色。此制本為諸藩侯、大名向幕府效忠的自動行為,早在
慶長 年間已經實行,德川將軍將其制度化,
1635年 公布的《
武家諸法度 》有關於“參覲交代”的法定條文,令諸藩侯及大名每隔一年,輪流在領地和
江戶 居住,後改為每三年輪換一次,有“半年在江戶,半年在國”之說,並將諸藩侯、大名的
妻孥 留在江戶做人質。以對諸藩侯及大名實施有效控制。這是在中央集權制與藩國封建制之間的
折衷 。
為掌控二百六十多個
大名 ,幕府還將這些人分為三類:“
親藩 ”(德川氏一族)“
譜代 ”(德川氏的家臣)“外樣”(將軍一族及譜代以外的大名及武士,曾與德川氏並列),按關係的親疏遠近分而治之。
探討“封建”的成敗得失,是德川政權的“長久之御謀”,一些重要思想家都論及此一題目,基本傾向是肯定“封建”,又將“郡縣”納入幕藩體制之內。
山鹿素行 著《
中朝事實 》,稱日本為“中朝”,對周邊國家(如琉球等)實行冊封,建立以日本為中心的“小中華”體制,並將忠於天皇和德川將軍作為上位理念。基於對諸侯領主和天皇的雙重禮敬。
山鹿素行 在“封建”與“郡縣”兩制的評議上,取“折中說”“並用論”“並存論”,以為“封建”與“郡縣”應當“共行”,以“長短相補”,他的主張是“推行封建要用郡縣之心,推行郡縣要用封建之心”,試圖在集權與分權之間取中,這是為德川時代實行的幕藩製作周全的謀劃布置。
德川中期的幕府儒官、朱子學者
室鳩巢 曾應八代將軍
德川吉宗 的諮問,就幕府的制度、政策再三上書,其中著重品評“封建”與“郡縣”的長短。
與中國秦代
李斯 、漢代
賈誼 、唐代
柳宗元 力倡“郡縣制”相反,室鳩巢批評“郡縣制”,而與中國晉代
陸機 、宋代
胡宏 之論相似,把封建制理想化,認為周朝享“九百年長壽”,實得諸侯的藩屏守護,此論顯然是順應江戶時代的幕藩體制而發。當然,室鳩巢也絕非食古不化的腐儒,他還檢討周代封建制的不足,給將軍
德川吉宗 貢獻強化“參覲交代”的辦法。
與室鳩巢同時的“古學派”思想家荻生徂徠亦常作“封建一郡縣”比較論,他有尊“封建”斥“郡縣”的傾向,認為“封建”與“禮樂”相表里,皆為聖人之道,三代行之,故天下太平,秦廢之,故天下大亂。荻生在《萱園七筆》中說:“秦郡縣天下,而後有盜賊亂天下之禍也。三代時無之。”
他以為,要克服幕府的危機,必須順先王之道,復井田、封建。在《
政談 》中,荻生讚揚江戶設幕初期實現了“海內封建”,又嚴厲批評後來實施的都市聚居,並認為“參覲交代”制“何異於郡縣”,故
荻生徂徠 是比
室鳩巢 更徹底的“封建主義者”。但獲生徂徠又痛惡世襲制,認為居上位的世祿之人,自幼生於富貴,沒有歷練人情世態,出仕必多過失。這又顯示了對封建性的門閥制度的批判精神。
另一“古學派”思想家、荻生徂徠的門生
太宰春台 也認為封建是“聖人之制”,諸侯長守其國,治理著眼於永久,而郡縣之吏,來去匆匆如同旅人。太宰春台撰《斥非》一文,贊同
曹冏 、
陸機 之說,將柳宗元推揚郡縣制的《
封建論 》斥為“謬哉”。
上述古學派諸人在探討“封建一郡縣”問題時,都反覆引述、評論漢唐以來的“封建一郡縣”辯議,表明日本的“封建一那縣”論是中國的“封建一郡縣”論的直接延伸,而日本的“封建一郡縣”論又是立足於江戶社會實際,為建立
幕藩體制 作論證的,故德川時代的日本士人多讚揚封建制。
晚期水戶學派闡揚“尊王斥霸之道”,隱然對日本的封建制度一幕藩體制的合法性提出疑問。以後,
明治維新 高舉“尊王”旗幟,即取自水戶學派《大日本史》的史觀,其來龍去脈可簡述為:《
資治通鑑 》和《
通鑑綱目 》中的君臣名分思想經明朝遺民
朱舜水 傳授,然後為
德川光國 及其水戶學派所接受,再通過《
大日本史 》的修纂,加以發揚,至幕末明初衍為“尊王反幕”大潮。
日本在
江戶時代 於文化、教育、社會協作等方面已出現了與亞洲其他國家不同的情況,而且較早地成立了國內統一市場,存在著若干對以後的近代化有利條件。在這樣的背景下,日本
蘭學 的創立人
杉田玄白 ,在其晚年的回憶錄《荷蘭學事始》中談到
蘭學 在日本較短時間內發達的原因時說:“實由於漢學開發了人之知見而後出現的。…”這裡所說的“漢學”,包括以儒學為中心的意識形態的學間和技術方面的學問兩個方面。朱子學在
江戶時代 取代了以前的佛教,成為主要的、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這在培養合理的思考方法上起了重大的作用。
依田熹家 認為,朱子學本來的使命是使封建的身份制秩序合理化,但在追求“
窮理 ”、追求合理性方面卻起了一定的作用。歐洲的近代思考與科學之所以發達,是由於學問與基督教的神學分離,並隨之克服了其劃一性。中國的學問與儒學的道德論很難分開,因而妨礙了近代思考的發達。明末清初
考證學 的產生,本來可以通過對古典的客觀的研究,成為科學的思考與方法的萌芽。但由於滿清“
文字獄 ”的思想鎮壓等原因,最後走向了專門研究錯別字的研究等煩瑣無聊的方向。
在杉田玄白所提到的成為荷蘭學發展基礎的“漢學”中,也包括中國的科學技術。英國的
李約瑟 的研究也證明了明代的科學技術的水平已達到相當高的水平。日本在江戶時代的前期就已經大量吸收了這樣高水平的學問,不僅掌握了它,而且還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在天文學方面,在貞享年間改變曆法的時候,研究了明代的授時曆。在吸收天文學的前後還引進了數學,並發展為日本獨特的“和算”。
徐光啟 的《
農政全書 》和李時珍的《
本草綱目 》等書籍,在農學、農業土木、本草學(包含著動植物分類學、藥物學和化學的因素)等領域給日本帶來了巨大的影響。
日本出現了一系列農業書籍,表明了日本吸收了獨特的因素,並進一步作了發展,在醫學領域,批判根據以前宋學的性理說的陰陽五行與五運五氣說的醫學,學習了實踐的實證主義的金元醫學,出現了主張“實驗親試”的“古醫方”的興起。這一派的
山脅東洋 和小杉玄適於
1754年 在京都進行了人體解剖,成為《
解體新書 》的出版的基礎。
蘭學 的勃興正是在這樣攝取明代高水平的科學技術的基礎上出現的。於是在明治維新後,日本順利轉型,工業化成為了列強之一。
(一)要求“幕府還政”的呼聲
十九世紀中葉,危機四伏,幕府被迫向久居虛位的天皇尋求支持。一些主張改革的下層武士,其政治訴求已突破封建的藩國樊籬,如長州藩士、尊攘派代表
久坂玄瑞 說:“諸侯不足恃,公卿不足恃,除聯合草莽志士起義之外,更無他策…大義所在,縱使貴藩、敝藩滅亡,在所不惜。”其效忠對象已超越封建藩主,直指全日本,而日本的象徵便是天皇。
另一“草莽志士”
坂本龍馬 在
1867年 7月擬定“
船中八策 ”,其第一策即為“幕府奉還政權,政令出自朝廷”,這預示著日本從分散的封建制向統一民族國家轉化。
1867年 10月天皇向薩摩、長州兩藩下達“討幕”密敕。將軍
德川慶喜 為取消“
倒幕派 ”出師之名,接受了前高知藩主
山內容堂 建策,於1867年11月9日向天皇奏請“
大政奉還 ”,天皇立即接受,從而在日本正式展開從“封建”向“中央集權”的過渡。
1868年開始的
明治維新 ,效法西洋,推進日本近代化改革,變藩國割據為中央集權是當務之急。1868年1月3日,天皇
睦仁 出面,召開御前會議,發布“王政復古大號令”,形成
京都 的天皇政府與
江戶 的德川幕府兩個政權並立的局面。
一月十五日,變革派公卿
岩倉具視 要求朝廷命令將軍
德川慶喜 辭去
內大臣 職務,幕府因而提出將德川家四百萬石領地的一半還歸朝廷,此一“辭官納地”之議因
山內容堂 等人的抵制,未能立即實施。明治元年(1868年)
閏四月 天皇政府頒布《
政體書 》,宣布“天下權力總歸太政官”,並指出“政令二途,禍患無窮”,顯示了明治政府對中央集權的強烈追求。
明治元年(1868年)夏秋之際的“奧羽之戰”,明治政府軍擊潰最後一支成建制的幕府軍,中央政府掌控日本全國局勢。十月改元
明治 ,十二月開始藩政改革,頒布“藩治職制”,各藩設立
執政 、
參政 、公議人,廢除門閥世襲的
家老 制,令藩政與家政分離,進而建立直轄中央政府的府、縣,由中央政府任命“知府事”“知縣事”,直轄地以外的藩繼續由諸侯統治。“府縣藩三治制”成為幕藩制向郡縣制過渡的一種形態。
(二)“版籍奉還”
“版籍奉還”中的“版”指“版圖”,即領地;“籍”指“戶籍”,即藩主的領民。
改元明治後的1868年十一月,經
大久保利通 策動,
姬路藩 藩主酒井忠邦(在鳥羽、伏見之役中參加幕府一方,戰敗後歸順天皇)上疏天皇,“請將其政權領地悉數奉還朝廷”,意在希望天皇重新封賜,以取得領地合法權利。明治政府雖未接受酒井的“奉還”,卻因此受到啟發,開始醞釀“版籍奉還”大計。
四藩主則期待著天皇加蓋玉璽以取代幕府“
朱印狀 ”,他們於三月五日向天皇上版籍奉還表文,聲言“自願”“自發”地將“版”與“籍”奉還朝廷。他們在《奉還版籍奏文》中說:
朝廷一日不可失者大體也,一日不可假借者大權也……臣等所居乃天子之土,臣等所牧乃天子之民,安得私有乎。今謹收版籍而奉上,願朝廷善為處理,其應予者予之,其應奪者奪之。凡列藩之封土,更宜下詔政改。
奏文所倡“王土王民”論(取義中國《詩經》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四藩主在“奉還”版籍後,企望朝廷再以土地“予之”,並繼續充當受封的“王臣”。此奏文抬舉了天皇政府,為廢封建、立郡縣的“
王政復古 ”造成聲勢。改元的第二年夏,已有二百二十九個藩回響“奉還版籍”。
七月二十五日,明治天皇下詔接受各藩奉還的版籍,但卻沒有再行授封,而是任命各藩主為“藩知事”,使其從世襲諸侯變為朝廷命官,並下令其他十四個藩也要立即奉還。與此同時,明治政府於明治四年(
1871年 )年初以薩摩、長州、土佐三個支持改革的西南強藩的精兵組建“天皇親兵”,從此日本中央政府掌控兵權。
(三)廢藩置縣
“
版籍奉還 ”以後,明治政府進一步改革藩政,限制藩的自主權。一些小藩因財政困窘,加之農民暴動頻頻,藩政難以為繼,遂申請廢藩。先有古井、狹山二藩請廢(在明治三年),繼有盛岡、長岡二藩在明治三年請廢,又有多度津、丸龜、龍岡、大溝、津和野諸藩在明治四年(1871年)請廢,這為明治政府實行全面的廢藩提供了條件。
明治四年(1871年),明治政府發布《土地令》,將神社、寺院領地收公。同年七月十四日,
木戶孝允 以天皇名義召集在東京的七十六名藩知事,頒布《廢藩置縣詔》:
朕惟更始之際,內以億兆保全,外以外國對峙,宜名實相副,政令歸一……故今更廢藩為縣,務除冗就簡,去有名無實之弊,無政令多歧之憂。
此詔書從內容到文字,均從
木戶孝允 的《版籍奉還建言》脫出。詔書宣布廢二百六十一個藩國,免去世襲藩主的知事職,命其遷居東京,食國家俸祿。打破藩界,建三府三百零二縣一市,四個月後,並為三府七十二縣一市,明治二十一年(
1888年 )調整為三府四十二縣一市。府、縣、市全部官員由中央政府任命,日本封建性的大名國家解體,“疾風迅雷”地一變而為“政令歸一”的近代郡縣國家。
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日本明治維新間的“版籍奉還”“廢藩置縣”等反封建舉措,與兩千多年前中國秦始皇的“廢封建,立郡縣”十分近似。
(四)廢除封建的其他舉措
與“版籍奉還”“廢藩置縣”相先後,明治初年日本還實行另外一些“廢封建”措施:
——明治元年六月,行政官下達政令,武士改稱“
士族 ”;又將原藩主和公卿(宮廷貴族)改稱“
華族 ”,宣布廢除身份等級制,促成武士集團解體。
——明治元年十二月,領布“
秩祿處分 ”,並在明治四年、五年、八年、九年頒布政令,將武士俸祿改為按等級發給附有利息的公債。華族、士族用公債購買土地或投資工商業,由封建主變為新地主和資本家,下層士族則改從他業(如教師、醫生、記者、工程師等)。
——騎馬原為武士特權,明治二年準許平民騎馬;準許武士“廢刀”“散發”,明治九年(
1876年 )又正式頒發“
廢刀令 ”,除身著制服、禮服的軍人、警察、官員外,一律不得佩刀,取消了武士的外觀標誌。
一一古來日本氏姓得自封賜,貴族、武士方有姓。江戶末期富裕的平民開始獲姓,明治三年(1870年),準許平民普遍使用“
苗字 ”(“苗”指苗裔,即姓)。
——明治五年正式廢除身份制,宜布“
四民平等 ”。準許
華族 、
士族 、平民間通婚。頒布“徵兵”詔書,實行常備兵制,昔時“腰佩雙刀”“殺人而官不敢問其罪”的武士,失去壟斷軍職的特權,封建兵制結束。
這樣,明治政府用贖買政策,使總數一百多萬(占當時日本3000多萬總人口的5%)原來享有封建特權的華族、士族,漸次脫去封建性,成為近代日本社會上中層的重要來源。
“版籍奉還”“廢藩置縣”“四民平等”,以及廢除各藩設立的關卡及工商業中的
行會制度 ,解散“
株仲間 ”(工商業壟斷組織)等舉措,日本史學家統稱之為“封建制之打破”。
曾任美國駐日本大使、有“日本通”之稱的
埃德溫·賴肖爾 (Edwin O Reischauer)論及明治維新的“廢封建”舉措時說:
(日本)從一個主要靠世襲塊定人們地位的社會改變成為一個主要靠個人的教育程度與成就決定其地位的社會。
日本史學家
井上清 說,消解了貴族政治的明治政權,“
形成了基本上與世界史上被稱為 絕對主義 的國家具有同樣性質的國家” 。這裡所謂“絕對主義”約與“專制主義”相當,其典型為西歐十六至
十七世紀 封建社會末期的社會形態,這種非封建的“絕對主義”推動了資本主義的成長。
日本封建制演化簡表 時代
政治、經濟、社會
以封建制為中軸的分期
邪馬台 等部落小國林立,大和國統一,東漢、魏、南朝宋封授倭王,
渡來人 傳入大陸文化
遺隋使,遺唐使,化改新,天皇執政的律令國家國、郡、里制,班田制,徵兵制
武家社會成立,將軍.一守護一地頭的莊園領主制農民依附領
主幕府一朝廷二元結構
初期封建制(領主封建制)
發達封建制一期(守護領國制)
發達封建制二期〔大名領國制)
尊王攘夷,大政奉還,王政復古,版籍奉還,廢藩置縣,廢除身份等級制,四民平等,常備兵制,地租改正
法國的封建制度 公元前5世紀,
凱爾特人 湧入
高盧 ,開始了高盧文化,當時高盧處於原始社會階段。公元前2世紀末羅馬人入侵,公元前27年高盧成為
羅馬帝國 的行省。羅馬統治高盧時,這裡存在著奴隸制度。公元3世紀,羅馬帝國開始全面危機,35年東西羅馬帝國分立,
476年 西羅馬帝國 滅亡。
從公元3世紀中期起,
法蘭克人 與
阿拉曼人 等日耳曼人多次橫渡
萊茵河 ,開始“侵入”
高盧 。406~407年,發生日耳曼人的大遷徙,他們不再燒殺搶掠,而是逐漸定居下來。高盧此前原有的居民與這些法蘭克人等人類群體不斷融合,組成了後來的
法蘭西民族 。
法蘭克人“征服”高盧時,帶來了所有的法律習慣,同時他們未曾全盤否定羅馬的法律體制,並且接受了羅馬法律正在生效的事實。隨著整個高盧的融合與同化以及通婚的進程,出現了法律機制彼此融合的歷史性交流。
封建主產生自多條途徑。部分來自原來氏族的軍事首領和貴族,他們一旦違背當初的承諾,在瓜分戰利品時,利用職權獲取更多的土地和勞動力,就逐漸轉化成正在形成中的封建主,即國王和公侯,這種現象在法蘭克部落比較明顯。而在
薩克森 和
弗里斯蘭 ,由於戰利品較少,階級分化的進程較為緩慢,氏族貴族得到保存,並逐漸演化成封建貴族。
但是在法蘭克人勢力所及的範圍內,產生了大量的服役貴族,國王的扈從們由於為主君服役而致貴,這些扈從中也包括少量的氏族貴族殘餘。國王為了維持和控制自己的扈從,往往將尚未被人占有的大片土地分送給這些人,並授予他們其他經濟政治特權,使他們走上致貴致富之路,進入封建主行列。
另外還有一種土地貴族,他們直接從農村公社中產生,往往利用支配依附農的有利地位,大力開墾荒地,以增加地產並獲得權勢。在封建主產生的過程中,封建依附農的數量也在增加。以往羅馬行省中的隸農,和作為戰俘的日耳曼非自由人,在
法蘭克王國 擴張的過程中被“接收”,並隨若王國的封建化而轉化成封建依附農,這一過程是不準想像的。
事實上,由於非自由人通過起義或逃亡獲得自由人的地位,部分非自由人在為領主服役過程中上升為陪臣或受寵者,非自由人的數量有所減少。同時,即使是剩下的非自由人,由於原先的勞動租稅被實物租稅所取代,人身不自由現象普遍消失,他們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地位也有所改善。然而另一方面,不少原先的
自耕農 卻日漸喪失經濟和人身的自主性,被納入領主土地所有制的範圍,成為依附農。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有多種多樣。有些是因為封建主貪得無厭,監用手中的權力,通過欺騙、陰謀和暴力等手段,迫使
自耕農 交出土地和茅舍,淪為依附農。這些農民要重新使用這些土地,就必須付出租稅和勞役。有些小
自耕農 遭到戰爭的摧殘,他們成年累月地服軍役,離鄉背井,還要自費置辦作戰用具和三個月的
生活資料 ,往往由此陷入困境而成為依附衣。也有些
自耕農 ,為尋求安全,以圖得到保護,自願依附於有勢力的領主。
此外,教會封建主為了獲取
自耕農 的產業,也採取了各種手段。他們允諾給予施捨者以永恆的幸福,以地獄之苦威脅違抗者,並偽造檔案,或以所謂的“聖物”欺騙農民,誘使他們淪為依附農。
自耕農 轉化成依附農的過程,在
日耳曼尼亞 地區晚於萊茵河以西地區,大約在8一10世紀才達到高潮。
依附農承擔著沉重的徭役負擔。徭役分狹義徭役和賦稅兩種。狹義徭役中最普遍的,是依附農必須在春秋兩季,為領主無償耕作其自營地,如果兩季中只耕作一季的,往往還要參與管理領主的葡萄園。農民在領主自營地里勞作,要自帶農具、耕牛和型,因此,農民服徭役的具體時間,是根據他所擁有的農具來決定的。在農忙季節,領主可以在一周內任意使用依附農三日的勞動力,如果遇到不良天氣,農民只能耽誤自己的農活,從而嚴重影響收成。此外,農民每年要參加值更1一3次,每次持續兩周,保護領主的莊園和柵欄,值崗,為領主釀酒、做麵包、放牧。除了上述定期徭役外,還有不定期徭役,諸如運輸、伐木等等。賦稅為繳納實物,包括麵粉、麵包、葡萄、酒類、牲畜、木料等等,以後逐漸被貨幣取代。
封建化在政治上的表現,是有了
法蘭克王國 國王,以後又加冕為帝,國王宮廷成為國家的權力中心,官廷官吏同時就是國家官吏,都由大、中領主充任。國王及其隨從一千餘人,浩浩蕩蕩,在王國領域內從一處走向另一處。他們的駐地一股是稱為“
普法爾茨 ”的行宮,
查理大帝 執政時期經常使用的行宮在
亞琛 、迪特爾霍芬、英格爾海姆、尼姆維根,其繼任者還喜歡駐紮在累根斯堡。行宮一般是一個建築群,用於處理政務,舉行慶典,展開交際,還配備一個王家專用的小教堂。行官周圍,設定一個或多個提供給養的經濟型莊園。
部落時期的人民大會逐漸蛻變成陪臣大會,以後進一步演變成“高級宗教會議”,由主教和高級世俗貴族組成,在皇帝主持下議決國家大事。最後被定名為“帝國大會”(Reichstage),由高級教會人士和世俗貴族組成,每次會期和規模由皇帝臨時決定,一般一年聚會多次。
國王的統治基礎,是各地的大小領主。他們一方面使用各種手段擴大自已的地產,增加附屬於地產的依附者人數:另一方面又想方設法從國王處獲取“
特恩權 ”,藉此獲得自己領地上的行政權、司法權、財政權和軍事權,儼然成了一個個土皇帝。名義上,這些領主要對依附者受到的傷害、發起的反抗負責,其實不少領主並不履行這一職責。
法蘭克王國 的統治架構,是由采邑制度構築起來的金字塔統治結構。頂端是國王,他為了各種原因,其中主要是為了加強對追隨者的控制,以及對參加組建騎士軍的上層人士的報酬等等,向陪臣大量賞賜封土,這種封土原來只限於受封者終身享用,不得自動傳給後代,但後來就成了世襲領地。獲得這種封土的陪臣,又從自己的封土中分出一部分,授予自己的封臣。由此形成采邑鏈,並最終構成采邑金字塔。配套的伯爵統治制度得到進一步強化。
查理大帝 為了保障新占領地區的安全,或作為未來征服戰爭的出發地,在邊境地區設定邊區伯爵領地。
邊區伯爵擁有比一般伯爵更為廣泛的許可權,他們為了防範敵人的入侵,有權獨立徵召軍隊。王室為了防止伯爵擁有過大的權力,造成尾大不掉之勢,採取了一定的措施,如堅決制止各地伯爵將職位世襲給自己後代的做法,還派遣“王室特命全權大臣”監督伯爵的所作所為,這些代表有權在當地召集地區大會,有權接受控訴,並直接向國王匯報情況。為了防止伯爵收買他們,這些代表互相間實施定期換崗。然而,伯爵的權勢還是越來越大,到10一11世紀,此官職已變成世襲,王室喪失了任命權。此時,國家已經由眾多封建莊園構成,成了一定意義上的“封建莊園國家”,中央政權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保衛國土、抵禦外敵方面。
在
墨洛溫王朝 (481~751年)的統治下,宮廷是最高的行政機構,另有司法機構與主要由教士組成的秘書部。法蘭克人不再召開部落的民眾大會,每年僅舉行一次民軍檢閱。
法蘭克王國 分為若干“區”,此時的區相當於羅馬統治高盧時期的“邦”,各區由伯爵代表君主管理。若干伯爵區由一個公爵控制,他主要從事軍事領導工作。各“區”內部分成若干“百戶”即基本行政單位,百戶由百戶長負責治理。百戶定期召開民眾會議,這是公社自治制度的殘餘。“
懶王 ”時期(639~751年)君主們疏於治理國家,從而給實權在握的宮相提供獲取權力的機會。
卡洛林王朝 (751~987年)掌權時期,高盧政治制度的狀況有所改善,但是不曾發生巨大變化。
矮子丕平 於747年成為
法蘭克王國 的宮相,於751年按法蘭克習俗當選為新的國王。當時在
蘇瓦松 召開法蘭克王國的貴族會議,選舉此人為王以求擺脫國家治理不善的困境。
矮子丕平 所代表的王權顯示出新的特徵,他於
752年 由博尼法斯大主教在王國全體主教的面前敷
聖油 ,於
754年 由教皇
司提反二世 加冕為法蘭克國王。
教皇
司提反二世 當眾宣布:此後在
法蘭克王國 “禁止從其他家族選立國王,凡違反者將取消其神職,並革出教門”。這就是“王權神授”,即上帝保護國王,國王人身不可侵犯。“王權神授”的出現,為高盧這方土地今後政治制度的演變,增添了新的色彩。768年,
矮子丕平 去世,他的“產業”按法蘭克人的習俗平分給兩個兒子。後來,他的兒子查理合併已經故去的弟弟的領土,於
800年 12月25日在
羅馬 接受教皇
利奧三世 的加冕,從此稱皇帝或
查理大帝 ,君權再次罩上了神聖的光環。
這個“
西法蘭克王國 ”將來演變成為“
法蘭西王國 ”(Royaume dernce),這就是法蘭西國家的起源。按習俗平分國王遺產、家族世襲王位與“君權神授”,這是
卡洛林王朝 的前期政治制度的特點。高盧人講的
拉丁語 逐漸發展成中世紀的
羅曼語 ,而後變為現代的
法語 。蠻族的“入侵”、羅馬帝國對高盧統治的結束和法蘭克人國家的建立引起了社會巨變,標誌著高盧進入封建社會。
必須指出,直至11世紀前,
西法蘭克王國 與
法蘭西王國 的“國王”尊稱,僅是個人的稱號,它不與地域發生直接聯繫,他不是一個王國的國王,王權的威力此時經常受到國王本人性格與當時環境等條件的影響。
卡洛林王朝 缺乏有效的行政系統,法律不曾統一。當時,全國不存在可靠的稅收制度,“國王應該自食其力”,.他向地方徵稅經常引起爭議,王室莊園的收入是宮廷費用與國家開支的惟一財源。後來日益顯得重要的常備軍,此時尚未組建。
查理曼 在位時掌握實權,曾嘗試加強帝國的治理。當時,王官內設立了秘書以及管理司法和宗教的部門,他曾派遭巡按使到各地視察工作,但是成效不大。代表責族的宮相力求擴大自己的權勢,增加自己的封臣。伯爵們治理著地方。封建主義的封君封臣關係,附庸的金字塔是當時社會關係的特徵。國王與各級官吏結成私人的封君封臣關係,以便加強王權。
當時雖然存在國家,雖然已有君主及其宮廷,政治制度則僅僅處於萌芽狀態。此種低水平的政治制度,怡好適應於早期的封建國家與剛剛建立的王權。
墨洛溫王朝 時期與
卡洛林王朝 前期的政治制度具有粗糙的特點,那時幼嫩的國家不可能也不需要建立比較成熟的統治機器與政治體制。儘管如此,在高盧出現了一個獨立的國家。一個獨立的國家必須包含著領土、經濟、民族、政治、文化和語言等基本要素,否則它無力自立於民族之林,並且延續與發展。“法蘭西一致性”的產生經歷了若干世紀,它的主要方式不是使用暴力,而是依靠融合、同化、繼承、聯婚與贈與。
987年 ,
路易五世 去世,卡洛林家族
絕嗣 ,無人繼承王位,
于格·卡佩 由大領主與高級教士選舉為法蘭西的國王,此後是
卡佩王朝 的統治,首都設在巴黎。987年至1302年
三級會議 的召開,反映了法蘭西王國政治制度建立的歷程。有了這個基礎才可能發展成
等級君主制 ,進而為
絕對君主制 。在中世紀法蘭西“混亂的狀態中,王權是進步的因素,這一點是十分清楚的。王權在混亂中代表著秩序,代表著正在形成的民族。”
卡佩王朝 的直系從公元
987年 至
1328年 掌權,長達341年。初時國王只是眾多諸侯中的一人,僅擁有自己的領地(王室領地),如此狀況延續到
11世紀 。國王為最高君主,但是他的權力主要限在“封建制”的範圍內得到承認。直至16世紀,國王無固定住所,他們較多住在
奧爾良 。國王的活動與王室各塊領地之間的聯繫經常遇到麻煩,例如國王由
巴黎 往南必須經過蒙勒里的領地才能到達
奧爾良 ,而該領地的領主依靠其城堡和武力,不時製造事端切斷國王的交通路線。
在此時期,
法蘭西王國 實行君主制,但是國王勢單力薄,全國尚無統一的行政和同法系統,國家權力處於分散狀態。地方的權力屬於當地的領主,他們有權造幣、收稅與招兵,只在非常時期需要率領武裝忠君勤王。當時存在王家法庭,由若干法官審理重大的刑事案件。
12世紀 初之前,法國國王仗以
法蘭西島 為中心。他在北部僅有宗主權,南方的大領主們自9世紀後期起拒不參加國王召開的全國貴族會議,他們各自為政獨霸一方。但是,必須看到法國國王已經擁有一定的權力,國王有權召集全國大領主,一同商討國家大事。國王不時派出巡察官員,·視察地方的司法事務。國主的外交權力比較突出,一旦國家遇到重大問題時,他便以最高統率身份發出命令,調集附庸軍隊,率領他們共赴國難。國王有權宣戰與締結和約。此外,他還可以藉故干涉領主們的遺產繼承和婚姻結合,從而進行控制。
從9世紀中葉至
14世紀 初年,法國國王與
羅馬教皇 的關係經歷了若干變化,結果法國王權占據了上風。但是,法國的君主們仍引舊需要具有宗教性質的加冕典禮,在神聖的靈光之下,增添迷信的色彩和政治的威力,從而增添王權的穩固性。
在法國王權日益加強和王國逐步鞏固的歲月里,除了個別之外,君主們都能獲得各種美譽和尊稱,如聖者、虔誠者、大帝、太陽王、勇敢者、美男子、誠實者、天真漢與明智者等,甚至“人民之父”等詞藻皆可加在君王們的頭上。奉承恭維者與君主們兩相情願與彼此獲利,在這若干世紀的封建頌歌中,王權得到加強,君主製得以延續。吹捧者的吹捧與受棒者的受捧,從兩個方面反映了封建政治制度下大小統治者們的統治心態,至於廣大民眾,在當時條件下他們也受到了王權迷信的束縛。達官貴人們的讚頌、君主們的笑納與農民和市民們的愚昧盲從,是那時法國社會的“三位一體”,它們的結合成為政治制度的另一種神化,一種非宗教的神化。
從
12世紀 初年開始,政治制度的情況出現新的發展勢頭,王權增強與國家統一的速度加快了。
路易六世 (1108~1137年在位)即位初期,王權有待加強,國內大小封建領主積極參與分裂和內斗活動。
路易六世 首先整治那些在王室領地內部實行割據的領主,並在這個範圍內樹立了國王的威信。同時,他動用武力對付蒙勒里的領主,將其堅固的城堡夷為平地,代之以一個普通的高塔,從而使
巴黎 至
奧爾良 變成通途。
路易七世 (1137~1180年在位)盡力擴展所控制的地域,曾使西部與南部的廣闊地區併入王室領地。1148~1150年間,法國出現了王位或王權的概念,同時這個概念與王國的概念日益相連。
為了保證王權的連續性,
路易七世 效法先王們,於1179年11月1日為兒子
菲利普 加冕。12世紀的末葉,王權明顯加強,但是尚未達到足夠強大的程度。
菲利普二世 (1180~1223年在位)在加強王權方面又邁進一步。他開始實行中央集權政策,並獲得較好的效果。他和王室定居於
巴黎 ,在此都城修道路、築圍牆、建造
羅浮宮 。他開始組建一支新的武裝僱傭軍,並用它來增強君主的權力。如此作法減少了國王依賴附庸武裝
勤王 的宗主權,也削弱了各地諸侯對於國王的制約力。
菲利普二世 對於法國的行政建置作出重要貢獻。他在王室領地內的四個地方設立行政管轄區,稱bailliages,派遣“貝宜”(bailli,國王的代表,有行政與司法職能)駐守,在西南部設立行政管轄區,稱sénéchaussée,派駐同類官員“塞內夏爾”(sénéchal,國王的代表、權力與baillis相同)。法國的如此行政區劃,一直保持至
1789年 。這兩類官員多由國王任命貴族擔任,他們領取薪水,代表國王進行行政管理、徵稅和審理案件,但是他們的職務不能世襲,也非終身,因此與過去存在的伯爵的管理有著明顯的區別。
國王在他的“法院”內辦案,獨自掌握審判權,數名法官協助他審理案件與作出判決,同時不允許大領主們干預審判。他還擁有財政監督權,宮廷每年一次檢查各級官員的賬目。此外,國王鼓勵以貨幣地租取代實物地租,使財富的積累因農產品的大量出售而加快。他還支持城市和市民對抗領主與擺脫領主的監護。上述措施使國王贏得了富裕農民和城市商人的支持。
1223年 ,
路易八世 即位,他病死於1226年。
路易九世 (126~1270年為王)在位4年。他登基時年僅11歲,由母后攝政,於
1252年 成為真正的國主。在母后攝政時期,
布列塔尼公爵 與布倫伯爵等封建主的分裂活動受到了鎮壓。
路易九世 即位時,王室領地已經相對集中,比較有利於治理。他於
1258年 宣布實行“國王的和平”,規定在封建紛爭中,受到挑戰的一方有權抗訴國王與請求國王的裁決。他還禁止決鬥和騎士比武,·將有關叛國、偽造王室命令與偽造貨幣等罪行交給主室法庭審判。1250~1252年,他從御前會議中分出高等法院,後者成為全國最高抗訴法院,它受理大領主的領地內的各種申訴。他親自審理有關大領主的案件,有過必罰。
路易九世 掌握著立法、行政與司法權力。當時曾實行貨幣改革,規定王室領地內只準使用國王的貨幣,國王的貨幣在國內其他各地與當地封建主的貨幣同樣流通。由於王室力量不斷增加,王室貨幣日益流行,從而有利於貨幣的統一。
在
路易九世 的治理下,法國王權繼續加強,當時的政治制度頗具特色,頗有革新。“在法國行政管理史上,至今還是惟一的一次,他主動將
多明我會 修士與
方濟各會 修士派往王國各地,他們倆人一組,任務在於了解一切指控,即善良百姓對於王室官員提出的指控。這在法國行政管理史上是惟一的一次。
菲利普三世 繼承父王權力,於1270~1285年在位。他掌權時間不長,勇於作戰與喜愛打獵。他通過數次繼承與購買,顯著地增加了王室領地的範圍。當時,路易九世的政治體制與行政治理照舊運轉實行,菲利普三世在此方面遵循舊制少有建樹。他於1278年將“高等法院”正式定名為“parlement”。
法國的王權至
12世紀 時仍是相當軟弱,從12世紀初(
路易六世 )開始增強,其原因主要在於11世紀後半葉法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共性的加強。
13世紀 末,法國的王權已經相當強大,最高君主的稱號與實際權力大體相符,王權成為國家統一的基礎,
菲利普四世 (1285~1314年在位)是這種歷史趨勢的代表。擴大王室領地是菲利普四世的重要工作。為了適應國家的統一和王室事務的不斷增多,當時完成了國家的組建與中央權力機構的建立。財政方面也有變化,主要是徵稅與增加國家收人。
菲利普四世 於
1302年 召開
三級會議 ,這是政治制度的一種創新。
13世紀 末年,長期實行比較積極的政策產生了效果,法國的王權由弱變強,君主不只是因為擁有“國王”的尊稱而降服諸侯和威懾四方,最有實際意義的是國王作為封建君主所擁有的領地終於遍及全國。此時,法蘭西國王成為歐洲最強大的君主。
隨著國土的統一、民族的凝聚、經濟共性的加強和語言文化的融合,國王的權力由弱變強,法蘭西終於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王國,這是以封建主義的經濟、政治與文化為基礎的國家。14世紀初,
法蘭西王國 政治制度的特色在於它的“等級君主制”。
法國的“
等級君主制 ”,可以將1302年
三級會議 的召集作為開端,其終結應是1515年
弗朗索瓦一世 的登基。為了認識等級君主制,必須了解它的中央的權力結構、王權的繼承與王權的要素等內容。
第一,中央的權力結構
法國新的經濟發展水平為國家的統一、王權的增強以及政治制度的演進提供了物質條件。國土的統一獲得顯著進展,從1302至1515年,大量土地先後歸屬於國王的統轄,其中皮卡底、
諾曼第 、布爾戈尼、
普羅旺斯 與
布列塔尼 等地的歸屬具有突出意義。由於這些變化,法蘭西國家的地域形象、國家版圖大體上形成。
10~12世紀,法蘭西普遍存在“附庸等級制”,13至15世紀附庸等級制度逐漸流於形式,其主要原因是封建領主制日益為
封建地主制 所取代。隨著封建地主制的建立、城市的興起與商品經濟的發展,一種對於杜會地位的區分逐漸固定下來,我們將此稱作“社會等級制”。它將法國的社會軀體分作三個部分,法國人依照社會狀況分為三個等級:
教士 、貴族和
第三等級 。
社會等級的區分和
天主教 的宗教思想有著密切的聯繫,如
天主 是萬物主宰、天主拯救世人於苦難、宜揚正統教派與反對“異端”、君權神授和等級從屬等。教士致力於析禱,以便拯救教徒與普度眾生,應是最高貴的等級。
貴族作為騎士,職責在於打仗殺敵、保衛天主教與消滅“異端”,他們的社會地位雖不及教士卻也是尊貴可敬,貴族的長子擁有繼承權。
既非教士也非貴族的群體,屬於
第三等級 。他們必須辛勤操勞、生產各種必需品,以便養活與待奉教士和貴族。
教士與貴族為特權等級,第三等級為非特權等級。國王的地位比較特殊,他是特權等級之首要人物,他有權下治萬民,有時上抗教皇,並且控制法國的教會。與此同時,對於教士不能一概而論,下級教士多由普通農民擔任,這些穿上宗教服裝的農民實際屬於第三等級。
第三等級內的市民值得注意,14世紀之前他們財力微薄,政治興趣與社會作用十分有限,後來隨著經濟發展與財富增添,他們逐漸積極起來,主動支持國王和爭取國家統一,從而成為第三等級的帶頭人。
當時,在財富的占有與日常生活諸多方面,特權等級與第三等級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別和逐漸尖銳的矛盾。15世紀時,布爾戈尼公爵定期舉行宴會,以奢侈豪華聞名於歐洲,為法國以及許多歐洲國家的官廷宴會所望塵莫及。農民處於社會狀況的另一極,南部農民住的是蓋瓦的石頭房,而北方農戶多是矮小的茅草泥巴房,最窮困者只得睡在稻草上面。
1328年曾在王室領地內進行人口調查,其他地區尚無人口統計。那時法國流行三種災難:
黑死病 、饑荒與戰爭。1315~1482年間,多次發生鼠疫、天花等瘟疫,飢俄也曾不時出現。1789年大革命前夕,盧昂城附近的民眾在陳情書中的一句話,對於上述情況作了概括:“一切重負,皆由第三等級承擔。”
封建地主制、社會等級制、等級君主制是當時法蘭西王國在經濟活動、日常生活與政治制度方面的顯著特徵。
菲利普四世 就中央機關的建設和國家的統一作了不少工作。當時,從“御前會議”(或稱王室會議)分離出兩個重要組織:高等法院和審計院。高等法院負責審理來自外省的抗訴案件,它又分成大法院、調查院、審理訴狀院和成文法聽取院。審計院下設王室金庫、掌璽局與管理貨幣的機構。菲利普四世聘請一一批“王室法律顧問”,他們的任務在於研究
羅馬法 ,以便編撰全國適用的法律。國王不時召集臣民代表開會徵求意見,但是國王召集附庸領主們前來
勤王 僅限40日,通常他只有城市民兵的支持,正規軍則因財政困難而尚未建立。
當時,
菲利普四世 遇到了難題,經濟困難加劇著法國與教皇的衝突,從而引出了
三級會議 的召開。那時,
佛蘭德伯爵 在英國的支持下開始反對法國國王的戰爭,並且一度獲勝。由於法國王室尚無固定的財政來源,戰爭的開支使得菲利普四世捉襟見肘,1296年他決定向教士們的收入徵稅,即“教士收入十分之一稅”(decime),它區別於眾所周知的,“什一稅”(dime,查理曼為供給教士而徵收)和“十分之一稅”(dixieme),後者是1710年
路易十四 開始向國民的淨收入徵收的稅,
1749年 後改為“二十分之一稅”(vingtieme)。
法蘭西國王的經濟措施遭到教皇
卜尼法斯八世 的反對,教皇拒絕減少法國天主教會及教士們的收人。這既是王權與宗教權的較量,也是一個國家的君主的權力、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的獨立性是否受到尊重的問題。該事例在基督教的歐洲具有普遍的意義,國家的王權必須跨越
羅馬教會 造成的障礙,才能由弱變強,獨自治理國家。為了達到既定的政治與經濟目的,菲利普四世決定召開“三級會議”。
“
三級會議 ”(États généraux)於1302年首次召開。它的起源可以往前追溯,史學家班維爾指出:“為了(向教皇)證明有法蘭西為後盾,國王召開三級會議。如今人們認為1302年的三級會議是一種發明,它開始了一種新體制,並且是公眾自由的起源。實際上,會議始終存在。我們看到,其中一次就是為了選舉
于格·卡佩 。市民們、工匠們習慣於討論各種經濟問題,例如貨幣問題。他們對於1302年召開三級會議並不感到突然,不覺得這是一個事件,第三等級代表的選舉不曾留下痕跡,一切發生得那樣自然與平常……”
從
987年 于格·卡佩 當選國王,甚至從更早時候的法蘭克人的民眾大會,至1302年的三級會議,直至1789年5月5日最後一次召開的三級會議,可以看到法蘭西的某種政治脈搏。1302年召開三級會議畢竟具有重要意義,它是
等級君主制 形成的象徵,它使法國的政治制度史進入一個新時期。
1302年4月10日,三級會議在巴黎召開,目的在於支持國王對抗教皇也即反對外部勢力的干涉。在
巴黎聖母院 開會的教士、貴族與
第三等級 的代表們,作為國王的附庸一致贊同
菲利普四世 對於教皇的抗爭。代表之一布爾達魯認為法蘭西國王“不必承認大地上的其他最高權威”。王權和等級代表會議的共存與結合,包括種種摩擦在內,形成了法蘭西國家及其君主制的一種傳統。此種政治制度的傳統時斷時續、時隱時現地存在了數百年。
三級會議的召開還有若干值得注意的事情。這是國王決定召開的等級代表會議,當法蘭西王國內外局勢需要的時候,由國王獨自決定是否召開三級會議。三級會議的任務不是對於王國的內政與外交作出決策,而僅局限於各個等級的代表分別開會和發表意見,以供國王諮詢之用。國家大事的決定權始終掌握在國王的手中。國王決策與等級代表會議諮詢給等級君主制帶來了明顯的政治力量,同時符合當時法國社會發展之所需。這是法國君主依靠國內各個等級一致對抗外部勢力,維護法蘭西利益的典型事件之一。
還須指出,大貴族們初期不曾參加會議,出席會議的主要是中小騎士的代表。同時,第三等級的代表實為市民的代表,農村居民的代表遲至100多年後才可能來到三級會議的會場。
1303年 ,
菲利普四世 再次召開三級會議,公然宣布教皇為“異端”,主張審判教皇。1329年12月至1330年1月,
菲利普六世 (1328~1350年在位)在巴黎附近的文森召開會議,參加者有高級教士、大貴族、學者、高等法院成員與巴黎的市民代表,他們討論有關王室領地“不可轉讓”和教會立法等問題,會上維護國家統一的主張獲得廣泛支持。1468年,
路易十一世 (1461~1483年在位)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他於4月在
圖爾 召開三級會議討論諾曼第問題,與會者皆支持國王的意見,認定這一片遼闊國土的不可轉讓性。
國王召集三級會議的目的主要在於徵稅,1314年8月在巴黎召開的三級會議是這方面的典型。·
菲利普四世 初次要求在現有稅收之外徵收一種“御用金”(或補助金),以便支付在弗朗德爾作戰的軍費。代表們對於徵收御用金先表示抗議,而後滿足了國王的要求。1369年5~12月,查理五世(1364~1380年在位)三次召開三級會議,後者終於同意國王徵收附加稅,為期6年。
查理五世 實際上徵收此稅直至生命終結,即多徵收了5年。1439年10~11月,
查理七世 (1422~1461年在位)於
奧爾良 召開三級會議。在此“百年戰爭”(1337~1453年)的後期,法國還在對英國作戰,財政處於困難之中,三級會議的代表們同意徵收御用金的要求。此次三級會議的後期(11月2日),國王還決定獨自按戶徵收軍役稅,以便維持一支軍隊專供對外作戰。1484年,
查理八世 (1483~1498年在位)召開的三級會議宣布:國王僅能從他的領地上獲得經常收入,同時他有權不經三級會議批准而每年徵收附加稅,`後者成為永久性稅收。
王權與
三級會議 的結合是法國制度史中的一種政治性質的運動,從1302年至1515年為時213年,在此漫長的歲月里,三級會議的召開取決於國王對於當時形勢與國家財政這兩方面的判斷,同時三級會議雖然僅有諮詢資格,它卻不時提出限制國王活動的要求,甚至抨擊國內的弊端,有時還大膽強調地方三線會議的權力,顯示出地區的特徵。王權與三級會議的有機結合,此時恰如其分地表現了等級君主制的特色。
等級君主制 之前或以後,法國都難於找到政治制度的兩個軸(王權與等級會議)能夠如此既互相矛盾又互相協調的情況。在此之前,王權較弱、國內封建分裂嚴重、大領主離心離德,但是王權的逐步增強與國土逐漸併入王室領地是那時的主流。在此之後,國王們也曾數度召集三級會議,但是王權的絕對主義性質左右了政局。
三級會議的代表們多次發揮出約束王權的作用。
菲利普六世 (1328~1350年在位)於1346~1348年在巴黎和土魯斯召開的三級會議,明顯反映了上述既矛盾又協調的特點。三級會議的代表們通過徵收御用金的決議,同時批評國王的政策,甚至要求各省的三級會議擁有決定地方稅收的權力,主張它們有權決定非直接稅的徵收。讓二世(1350~1364年在位)1356年在對英作戰中被俘,太子查理於1357年11月至1358年2月在巴黎召開三級會議。三級會議獲得顯示力量的良機,太子被迫同意下述要求:定期召開三級會議並聽取治國意見,會議每年約2~3次;徵稅必須得到三級會議的同意;三級會議有權任命國王的顧問。
1484年的三級會議是等級君主制時期此種歷史特點的總結。這次三級會議在
圖爾 召開,它是法國第一次真正全國性質的三級會議,此前各次召開的三級會議為王室領地和若干其他地區的代表會議,未曾涵蓋整個法蘭西。同時,農村中的平民代表正是此次才加入
第三等級 代表的行列。1484年的三級會議成為一個轉折,即從封建性質的會議向代議制轉變。第三等級作為一個名稱初次載入當時的文獻,等級君主制時期是三級會議歷史中的美好時光。
隨著法蘭西國土的逐漸統一,國家的行政、財政治理也在不斷加強。全國於15世紀時分為若干“財政區”,實際上當時存在兩類財政區:“派管稅區”(pays d'élection)與“等級會議稅區”(pays d'états),前者包括法國的大部分地區,由中央派人來此地徵稅。後者僅為少數地區,由地方等級會議決定徵稅事宜。
1542年 之際,全法國共有16個財政區。
廣大農村的基層行政單位為市鎮(Commmune),它可以是一個城市或一個“鄉鎮”,它管理若干個
自然村 。通常的村莊占絕對多數,“每一個村莊就有一座教堂”。極少數為更小的村子甚至獨立家屋,一般這裡難見教堂。每一個市鎮有一名市鎮長(maire)。
13世紀初至16世紀初的等級君主制是法國政治制度史中的一個客觀存在,政治制度的框架概括了當時社會等級的機制,裝扮了等級至上的社會生活。隨著自身的不斷加強,它的作用也日益發揮出來。它削弱了地方大封建主的勢力,克服了封建分裂與割據,體現了國家的統一,在此歷史活動中,國王權力的增加與確立有著決定意義。
由於以王權為首的等級君主制的存在,法蘭西能夠抵禦外敵,維護獨立與主權。同時,上有君主與下按等級組織的國家,在當時的條件下,比較有利於經濟的發展、國力的增進、各地區之間的交流與法蘭西共性的培植。
法蘭西的等級君主制也有它的歷史限度。它的政治生命力僅僅延續200餘年,此種政治制度結構的等級性往往約束了全國的政治積極性的增強,妨礙了地區的政治積極性的發揮。王權的加強與神化則不斷在為絕對君主制鋪平道路。·
絕對君主制是法國政治制度發展史的一個獨具特色的階段。12~18世紀中期,封建地主製取代領主制,資本主義經濟開始萌芽與發展,社會等級制顯示了人在社會上的地位。絕對君主制是封建等級社會較高發展階段的一種政治制度形式,它造成中世紀與近代相交時期法國歷史的進步,也鑄就社會矛盾與時代弊端,從而導致法蘭西翻天覆地的變化。
絕對君主製作為一種政治體制,歷時兩個半世紀,它經歷了建立、鞏固、發展至頂峰、開始衰落和走向危機的演變。
路易十四 晚年以前,絕對君主制沿著上升路線發展,之後它便逐漸衰敗。
第一節,“舊制度”與絕對君主制的建立推翻
“
舊制度 ”與打倒君主專制,在
法國大革命 期間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如果僅限於此則不利於了解大革命前300餘年的法蘭西歷史。“
舊制度 ”與
絕對君主制 起止的具體時限難於確定,因為這不是突發事件,而是一個變化的過程。有關舊制度與絕對君主制的時限問題,一直存在著學術爭論。
法國大革命 時期人們所說的“舊制度”(Ancien Régime)是指革命前社會的與政治的組織制度,即絕對君主制的制度,
它從15世紀“封建制度”消失之時開始,存在至1789年 。法國學術界所說的“
封建制度”,存在於9世紀末至15世紀末 ,它與“舊制度”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繫。“舊制度”與“封建制度”相比是一種新的制度,它之所以稱為“舊”是從法國大革命的角度而言。此種“舊制度”是法國封建主義社會的一個時期。
“舊制度”、絕對君主制是法國的歷史現象,1515~1789年間法國國土統一取得新的進展。法國的領土在
等級君主制 時期已經基本統一,但是隨著國內衝突和對外戰爭的多次發生,一部分領土與王室領地分離,甚至部分領土落入外國君主統治之下。正是在絕對君主制時期,強大的王權使得若干領土失而復得,國土就此穩定,與今日的法國疆土相近。同時,法蘭西國家疆城的形象、法國人對於國土形狀共同認知的心態,也得到了確定。
在上述領土變化期間,
弗朗索瓦一世 、
亨利四世 和
路易十四 等曾經依靠絕對君主制治理國家與對外征戰,發揮國家的威力。此種政治制度的弊端導致人們要求政治制度的革新。法國歷史如同一部書籍,等級君主制的敘述之後便是絕對君主制的章節,這一章的最後是用鮮血書寫的一組紅字:1789年7月14日
巴士底獄 的陷落。
第二節,絕對君主制的發展
法國的王權在
絕對君主制 時期所包含的內容和擁有的力量,遠超在
等級君主制 時期所包含的內容和擁有的力量,人們稱之為“絕對的君主制”或“
絕對主義 ”(absolutisme)。
法國的絕對君主制的若干方面值得注意,.如王權至上、國王統領法國教會、集權治理國家、嚴厲打擊反對派、壓制
三級會議 和控制高等法院等。
(1)王權至上。
絕對君主制之前,國王與王室通常遵守早已存在的
習慣法 和
成文法 。而到了絕對君主制時期,
弗朗索瓦一世 和
路易十四 等君主擁有更多的權力。一般而言“主權是絕對的”,他們個人作出的決定就是法律,他們的敕令可以改變習慣法。國王代表整個國家,王權無所不至、無處不在,它是全國惟一的權力。國王本人的意願就是治理國家、任免官吏以及對外戰爭或和平的根據,傳統與習慣的作用已經明顯減弱。
在絕對君主制以前,法國國王是第一個宗主,他位於封建階梯的最高點,他手裡握有大權,但在增加稅收等決策時必須徵得
三級會議 的同意。此時,王權甚強而三級會議較弱,但是後者的約束作用不可忽視。
在絕對君主制之下,國王是全國惟一的宗主,各種行政與司法機構必須執行他的命令,等級代表制原則上對他已無可奈何。是否召開三級會議,是否聽取高等法院的意見,取決於國王的需要。
絕對王權有自己的理論,
路易十四 指出:“將國王賜給人們的那個人(天主),希望人們如同尊敬他的代理人那樣尊敬國王,僅僅他本人有權評論君主的功過。他的意願是:任何生為臣民者,應該無條件地服從。”
博丹 和
博絮埃 關於王權的解釋比較典型。
博丹 認為王權不再是往日的族長權與領主權,王權應是毫無限制的,它包括“立法與取消法律的權力”。
博絮埃 給王權至上披上神聖的外衣,他指出“君主是公眾人物。”“國王們啊!你們就是神化了的人物”,國王的政治決策應該以《
聖經 》為依據。
路易十四 指出:“我的安排與見解與我為公眾謀福利的強烈願望互相一致。如果由於我未曾估計到的惡運,你們在如此美好的事業中將我拋棄,我仍將獨自為我的民眾謀利。”
(2)國王統領法國教會。
絕大多數法國人信奉天主教,對於法國天主教會的領導權是一種涉及政治局勢、政治制度的至關重要的權力。
從
13世紀 末開始,法國國王與
羅馬教皇 多次發生衝突,法王為了徵稅不斷打擊教皇,與此同時法國天主教會的民族傾向日益加強。法國國王們堅持不懈逐步贏得了勝利。
法國國王們認為王權是
高盧派教會 的自由保護者,法國天主教會應該從屬於法國國王,法國國王有權任命在法國的主教等教職人員,僅須教皇給予符合教規的授權,普世性主教會議(
公會議 )的權力高於教皇的權力。法國國王因此成為法國教會的惟一主人,如此的宗教統領的位置產生明顯的作用,法王對於國內絕大多數居民的控制有利於絕對君主制的維持和延續。
為了穩定國內秩序,·曾經驅逐
耶穌會士 、實行舊新兩教派全面和解政策,以及最終取消南方存在的
新教 的“國中之國”。
(3)集權治理國家。
絕對君主制時期,國王們實行中央集權,權力逐步集中在
巴黎 。御前會議等中央行政機構擁有眾多官吏,他們領取俸祿和執行君主的命令。那時,由於外戰內亂頻頻發生,財政大臣的職務及活動甚為重要。
三級會議 或未曾召集,或召集後作用微弱。高等法院,尤其是巴黎高等法院的影響引人注目。
1610年 路易十三 即位之前,絕對王權以君主個人發號施令為主要表現形式,
弗朗索瓦一世 和
亨利四世 親自治理朝政,展示了王權的“個人性質”。此時,國王的命令已經無人敢於違反,但是國王的代表所發布的指令則因人因地因時而異,執行效果不盡相同。
路易十三 、
路易十四 和
路易十五 皆年幼即位,他們靠攝政輔佐,依賴重臣領導國家,成年後這些君主都親自執政。在此階段,幾個大臣主持工作,官吏們的命令如同君主的指示必須服從,絕對君主制不再具有人格性,不再是國王個人發號施令的政府,而成為“國家的政府”。國王的命令如同聖旨,重臣的指示經常以國王的名義發布,官吏的權勢明顯上升。上述“大臣制”(ministé rialisme)是絕對君主制的一種政治工具,又被稱作“大臣專制”。
絕對君主制時期,國王們主要通過監察官(
intendant )削弱地方大貴族的權勢和控制地方政權,省長們則在此種監護之下處理日常事務。
為了統一治國,法國的君主們組建職業軍隊和“王家民兵”、編撰法典、規定
法語 為官方語言、王家郵政奉命對私人開放、全國統一曆法和度量衡等。王權的實施與公眾活動的安排逐漸成為有規可循,一個有效治理的
法蘭西王國 顯示出它的積極作用。
(4)嚴厲打擊反對派。
國王的絕對權力不斷受到挑戰,這種挑戰首先來自高級官吏、大貴族和地方權貴。部分大貴族甚至另設君主以便與合法國王分庭抗禮。為了消除這些阻力,法國君主們不惜採取高壓政策,甚至動用死刑。在此期間,遭到打擊的對象既有王親國戚,也有掌權的官吏和將帥。王權絕對、王權惟一的原則得到了貫徹,凡是膽敢與絕對王權較量者無不遭到慘敗。貴族們的會議遭到禁止,大貴族奉召入宮實為接受管束,貴族中的不滿情緒與反抗活動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5)壓制三級會議和控制高等法院。
1484年 召開真正全國性的
三級會議 ,這是該等級代表制機構的輝煌時刻。此後直至
1560年 ,三級會議不復召開。1560~1614年間,由於君主的需要而數度召集三級會議,但是難於取得成果。
高等法院,尤其巴黎高等法院,與三級會議相比較有所不同。每當舊王去世幼主即位時,巴黎高等法院必須作出由誰攝政的決策,為此它競敢取消舊王的政治遺囑。它曾在維護王權、驅逐
耶穌會士 、懲處官吏等方面作出貢獻。它曾批評攝政、掀起
投石黨運動 、對國王大膽諫淨。同時,國王們曾多次對巴黎高等法院實行高壓,通迫它立即登記敕令,限制它干預國事。
上文所講是絕對王權主要的與積極的活動,但是絕對君主制具有明顯的相對性,君主的絕對權力受著法律與事實兩個方面的限制。
君主必須遵守若干“基本法”,如王權的獨立性、
長子繼承權 、女性不得繼承王位、王室領地不可轉讓以及君主對於天主和臣民應盡的義務等等。同時,君主的絕對權力還受到其他約束,習慣與傳統、從首都到外省以至邊疆的距離、信息和命令傳送的方式與速度、地方利益和地方情感,甚至不同方言所造成的困難。由於上述多種約束,絕對君主的權力實際受到不少限制。
德國的封建制度 亨利一世 上台後做了兩件大事。第一件事,將
東法蘭克王國 改名為“德意志王國”,由此他在德國歷史上占據了一定的地位。德意志王國由
薩克森 ,
法蘭克尼亞 、
巴伐利亞 ,
士瓦本 、
洛林 五個
公國 組成,各公國擁有較大的自決權。第二件事在一場大病期間,於
929年 舉薦
次子 奧托為唯一的王位繼承人,此舉廢除了法蘭克人由諸王子分享王位繼承權的傳統,建立了德意志王國的單一繼承人制度,確立了“國家不可分割”的新原則。對奧托來說,他既獲得了較大的權力來實現自己的抱負,同時在成為王位繼承人的那一刻起就要應付仍然想分享統治權的兄弟們的挑戰。
936年 ,亨利一世的權威如日中天,正準備前往
羅馬 接受帝冕,突然心臟病發作,不幸去世。奧托繼位,是為
奧托一世 (Otto der Große,912一973)。
奧托一世 第一次向世人亮相是
936年 8月7日的王冠加冕典禮,奧托一世王冠加冕典禮的舉行,表明建立在
東法蘭克王國 基礎上的德意志王國,在基督教勢力的支持下,完全擁有了獨立於
西法蘭克王國 卡洛林王朝 的權力,以後,殘存的卡羅林王室不能藉助於歷史的慣性干預德意志王國的事務。
加冕典禮雖風光,而保全王冠卻不輕鬆。衝突首先來自王族內部。奧托的兄長唐克馬爾,身為長子卻未能獲得王位,自然心懷不滿,連加冕典禮都不出席,翌年同
法蘭克尼亞 的地方勢力相勾結,公開謀反。奧托的同父異母弟亨利,更是成了內部動亂的中心人物。他自認為是一出世就是“生來為王”者,因為在他出生時,父親
亨利一世 已經榮登王位,而奧托出世時,亨利只是
薩克森公爵 。按邏輯推理,奧托充其量只能繼承公爵的位置。太后
瑪蒂爾達 是亨利的生母,同奧托沒有直接的血親關係,自然站到了亨利一邊。
剛剛確立的單一繼承人制度,雖然對以後的德意志歷史發展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而此時卻面臨著生死存亡的嚴峻考驗。面對王室內部的力量對比,諸侯們的態度也很暖味。主持奧托加冕盛宴事務的四大公爵中,只有
士瓦本公爵 赫爾曼·比隆堅定地站在奧托一邊,其他三人則認為奧托一世不過是個沒有任何從政經驗的“繡花枕頭”,很快會倒台退位。
當奧托一世採取各種政治措施鞏固王權時,他們都程度不同地起而反抗,如巴伐利亞公爵因奧托加強控制公國內的教會勢力而於
937年 公開謀反,法蘭克尼亞公爵因處罰封臣遭到奧托一世批評而記恨在心,同時,他們都想利用機會擴大各自公國的特權。就連為奧托主持過宗教加冕典禮的
美因茨大主教 ,其繼任者弗里德里希也加入了反對者的行列。內亂引發外患,被亨利一世以九年停戰條約束縛住的
匈牙利人 和
斯拉夫人 ,也趁機在東面發動騷亂,要求擺脫強加的依附關係。公爵們為了公國的利益,或明或暗地同“外患”們聯合。
年輕的奧托一世面臨危局,毫不退縮。他雄才大略,巧妙應對,不僅逐漸擺脫了困境,還創下一份大業,成為名副其實的歐洲霸主。
他先把進攻矛頭指向最為緊迫的巴伐利亞,不料首次征討不利。兄長唐克馬爾趁機聯絡法蘭克尼亞公爵,於938年公開謀叛,然而進攻的對象不是奧托,而是小弟弟亨利,將其俘獲後交給公爵看管。隨後唐克馬爾率軍占領迪默爾河畔的埃雷斯堡,準備以此為據點進攻奧托。奧托率大軍迎戰。當王軍臨近時,埃雷斯堡守城將士紛紛倒戈。唐克馬爾逃入彼得教堂,將自己的武器和私藏的金項鍊(國王的標誌物之一)放在祭壇上,以表明自己已放棄對王位的要求。不料,一名戰士堅持要為生死未卜的小亨利報仇,舉起長矛向唐克馬爾猛刺過去,後者立即命喪黃泉,倒在祭壇旁。叛亂隊伍作鳥獸散,公爵釋放了亨利,同奧托議和。奧托乘勝前進,一舉解決巴伐利亞問題。他驅逐了反叛公爵,立親王室的貝希托爾德為新公爵。
翌年,小亨利聯合
洛林公爵 發動叛亂,要求按照舊例分享王國的統治權。法蘭克尼亞公爵與之遙相呼應,甚至覬覦洛林的西法蘭克國王
路易四世 也公開表示支持。奧托一世率軍進攻洛林,但遭遇優勢兵力的阻擊,法蘭克尼亞公爵從南方發兵夾擊,使奧托陷入困境。奧托臨危不懼,一方面堅守陣地,祈求上帝的保佑,同時聯絡西法蘭克王國內部的反叛力量于格公爵,以阻止路易四世出兵。正在危急之時,
士瓦本公爵 赫爾曼·比隆聯合康拉丁家族的兩名伯爵,率領自己的軍隊猛攻叛軍。叛軍陣腳大亂,
洛林公爵 在逃亡中溺死於
萊茵河 ,法蘭克尼亞公爵在混亂中陣亡,小亨利被迫投降。奧托一世度過了一生中最大的難關。
奧托一世力圖使用親屬的關係網路來控制整個王國。小亨利投降後,奧托非但沒有追究責任,反而讓他補缺當了
洛林公爵 。法蘭克尼亞公爵戰死後,奧托趁機把該公國置於自己的直接控制之下,不另立首領。士瓦本和巴伐利亞兩公爵的忠誠在動亂中經受了考驗,得以保持原位,但奧托把姻親關係伸向那裡:938年,讓弟弟亨利同巴伐利亞公爵的女兒尤迪特結婚:940年,讓兒子
柳多爾夫 與
士瓦本公爵 的女兒伊達定親,七年後兩人成婚。由於施瓦本公爵沒有兒子,因此949年公爵去世後,士瓦本公國就由
柳多爾夫 接掌。奧托原先還打算讓自己寡居的大組下嫁巴伐利亞公爵,但最後未能如願。
然而,
奧托一世 的親屬治國方略有成有敗。弟弟亨利獲得奧托寬赦成為
洛林公爵 後,不僅無心治國,反而繼續反對奧托。在941年春天迎接
復活節 期間,以亨利為核心的反對派正在加緊策劃刺殺
奧托一世 。但奧托及時得到了訊息,暗地裡加強防衛,從貴族親信中挑選忠誠的隨從日夜守護在身邊,當時機成熟時,奧托突然動手,一舉端掉了陰謀集團,主要成員被判處死刑,一般成員或被關押,或被流放,亨利逃往王國西部,但很快被緝拿歸案。
依慣例,王國應該組成貴族法庭,審判亨利,但奧托破例寬恕了亨利。在
聖誕節 那天,
法蘭克福 行宮內,小亨利披著粗布懺悔服,匍伏在身穿朝服的奧托國王腳下求饒。奧托彎腰把他扶了起來,饒了他的性命。亨利從此停止了反對兄長的活動。奧托任命洛林的奧托伯爵擔任
洛林公爵 ,但新公爵三年後即去世。奧托又任命
紅髮康拉德 擔任
洛林公爵 ,不久將自己的女兒柳特嘉德嫁給他。948年,巴伐利亞公爵去世,奧托一世藉口其兒子還未成年,將公爵職位授給了原為公爵女婿的小亨利。一時間,德意志王國的王族同部族公國們結成了親屬關係,在以後的幾百年間,這種結構被德國歷代封建王朝所繼承。
但是,令奧托一世沒有想到的是,
953年 ,其女婿、洛林公爵
紅髮康拉德 同其兒子、
士瓦本公爵 柳多爾夫 勾結叛亂,其直接動因是
柳多爾夫 害怕奧托一世會把王位傳給剛剛出生的小弟弟,他要求確認原定的繼承權。而對奧托加強王權的舉措心懷不滿的很多貴族亦支持此次叛亂。所幸的是,因
匈牙利人 支持叛軍,使不少厭惡
匈牙利人 掠奪活動的德意志人中途退出叛軍,加入了
奧托一世 迎戰
匈牙利人 的隊伍。奧托一世率領13萬德意志人的隊伍進擊,在
奧格斯保 近郊萊希河谷同10萬匈牙利人對陣。各個德意志部族長期受困於匈牙利人的騷擾掠奪,這時都不分你我,不怕犧牲,共赴國難,一舉打敗了強悍的匈牙利兵士。據此,有人把
萊希河 谷稱作德意志帝國的誕生地,奧托一世也贏得了“祖國之父”的美名,不少人稱頌他是“虔誠的奧托”“堅強不屈的奧托”,個別人甚至稱他為“
奧托大帝 ”。萊希河谷一戰,既使得匈牙利人從此放棄遊牧性生活方式,開始了定居生活,從而使德意志人擺脫了匈牙利人的威脅,又使得“柳多爾夫叛亂”無果而終。
奧托一世 以
查理大帝 為楷模,不僅加緊東擴,力圖建立一個疆域更遼闊、實力更強大的德意志王國,還要以“
羅馬皇帝 ”的稱號為載體,成為歐洲和世界的霸主。
奧托一世 的正式稱號很簡單,只是“皇帝
奧古斯都 ”,似乎沒有
查理大帝 的稱號響亮悅耳。但是,簡單的稱呼常常包含著深刻的含義。當時的“皇帝”稱號,同中國秦朝開始使用的稱號,以及18世紀以後歐洲等地使用的稱號,含義是不同的。當時的皇帝並不一定同帝國的領土綁定,從理論上說,一個騎士即便沒有一寸領土,亦能獲得神聖羅馬帝國的帝冕。
皇帝是名義上的“世界之主”,但是“就所有權而言,他就不是了。”皇權沒有固定的地域範圍,其行使權力的對象不是萬物,而是上帝所創造的人。普天之下只能有一個皇帝,皇帝是上帝的代理人,皇帝又是全人類的代表。他既不是武力征服的產物,亦不擁有世襲權力,就當時的表面含義來說,皇帝是民意所推舉的,皇帝代表著純粹的合法觀念。在民眾的心目中,皇帝的稱號是通過某種神秘的方式獻給基督徒的兄弟友誼與平等,獻給和平與法律,獻給扶弱抑強者的。從法理上講,皇帝具有三大任務:皇帝代表著宗教的統一;皇帝是國際仲裁者和調停者,有責任和義務維持世界和平;皇帝是法律和正義的象徵。
以後,皇帝和帝國的名稱逐漸發生變化。
奧托二世 的稱號仍然是“皇帝
奧古斯都 ”,然而在他執政期間逐漸推出了“帝國”的概念。
奧托三世 為了對抗
拜占庭帝國 要求代表整個帝國的主張,使用了“羅馬皇帝”的稱號,並經常在正式檔案中使用“羅馬帝國”的名稱,其帝璽上也刻有“復興的羅馬帝國”的銘文。
腓特烈一世 執政時期,從
1157年 開始,使用了“神聖帝國”的名稱,並同原有的名稱一起,合成“神聖羅馬帝國”。當時處於帝國極盛時期,其鼎域包括近代的德意志、奧地利、義大利北部和中部、
捷克斯洛伐克 、法國東部、
荷蘭 和
瑞士 。13世紀下半葉後,由於
勃艮第 和
義大利 脫離帝國,其領土主要限於德語地區,從
1474年 起,國名前增加了限定詞,成了“德意志民族的神聖羅馬帝國”。
奧托一世 加冕稱帝並逐漸形成
神聖羅馬帝國 ,深遠影響了德意志歷史的發展。神聖帝冕雖可以追溯到
查理大帝 ,然而查理大帝是整個
法蘭克王國 的首領,而
奧托一世 的根基深扎在德意志的土地上,是真正的德意志之王。德意志人通過教皇的加冕,獲得了普天之下最神聖的權力。按照當時的說法,
耶穌基督 曾經把權力授予
彼得 ,而
彼得 又把權力傳給其繼承人
羅馬教皇 ,教皇通過加冕把它授予了世界之主。由於加冕典禮在
羅馬 (今
義大利 首都)舉行,皇帝又能據此獲得來自羅馬的權力,這一權力直接來自上帝,因為上帝曾授權羅馬人民統治世界。就像
金璽詔書 的印章所寫的:“羅馬,世界的首腦,它統管全世界。”
然而,在這些輝煌的背後,還有著很多負面因素,給以後德國歷史的發展帶來了很多麻煩。
其一,德意志人通過
神聖羅馬帝國 ,在發展初期就獲得了“世界第一國”的地位,造就了根深蒂固的民族優越感,缺乏危機感,易於沉湎於內斗,尤其容易為了爭奪皇位而在德意志人內部縱橫牌闔。在近代形成
民族國家 的浪潮中,德國落後於
英國 和
法國 ,其根源與此有關。
其二,巨大的榮耀往往伴隨著巨大的義務,德意志國王兼領了
神聖羅馬皇帝 ,就不能僅僅專注於德意志的事務,必須經常奔波於
羅馬 和其他各國之間,不時出兵平息
義大利 的動盪,甚至需要率領整個基督教世界實施“
十字軍東征 ”,時間一長,疲於奔命,掏空了自己的基礎,使德意志王國竟然一直未能實現真正的統一。
其三,神聖的皇冠由
羅馬教皇 加冕,將基督教會的勢力引進了德意志的政治生活,造成了綿延數百年的政教之爭,嚴重損害了雙方的威望。同時,由於皇冠必須由羅馬教皇加冕,同德意志王國相關聯的是整個基督教世界,因而它不可能像日後的英國和法國那樣,把國內的教會勢力置於王權之下,德意志國王必須永遠同基督教勢力平起平坐。
其四,德意志國王為了有效地抗衡教皇,常常向國內的邦君讓步,使諸侯勢力逐漸坐大,甚至造成尾大不掉之勢。
奧托一世 死後,先後由其子
奧托二世 和其孫
奧托三世 繼任皇帝。奧托三世無嗣,駕崩後曾引起短期騷亂,後由來自同一家族的
亨利二世 繼位。因為
奧托三世 是個弱勢皇帝,本人又篤信基督教,在他執政期間,政教關係向著有利於基督教會的方向傾斜,
亨利二世 在加冕典禮上就力圖扭轉這一同面。
1024年亨利二世去世,整個
薩克森王朝 男系絕嗣,經公爵們推舉,薩克森王族女系後嗣、
法蘭克尼亞 的薩利安家族的
康拉德二世 擔任國王,三年後加冕為帝。
康拉德二世 繼承前任的做法,牢牢地控制若教會,使其為政權服務。其子
亨利三世 更為幸運,在位期間先後罷免了三位出自羅馬貴族世家的教皇,任命班貝格主教為克萊門斯二世,以及自己的親威圖爾主教為
利奧九世 。到亨利三世之子
亨利四世 登基後,改教衝突達到白熱化的程度,出現了
卡諾莎事件 。
教權與皇權之間的激烈爭鬥重消耗了德意志王國的國力,給各地諸侯提供了較大的發展空間,趁機把采邑變成世襲領地,地方諸侯的實力和獨立性增強,皇權衰落。
霍亨斯陶芬王朝 的
腓特烈一世 在位期間(1152~
1190年 ),他不遺餘力地奉行侵略義大利的政策,達到了空前的地步。1153~1186年,他先後6次入侵義大利。為了換取諸侯出兵支持他的侵略活動,解除後顧之憂,他採取安撫權貴的策略。1153年,他同德國最大的諸侯
薩克森公爵 獅子亨利 和解,把
巴伐利亞 領地歸還給亨利,並承認亨利在新征服的
易北河 以東西斯拉夫地區的特權,其中包括主教任命權。他還把類似的權力授給奧地利邊區伯爵,並晉升他為公爵。此外,公爵逐漸取得了公國的世襲權以及其他助長其獨立性的特權,從而導致了完整的邦國主權的形成。
1155年 ,
腓特烈 在
羅馬 加冕稱帝。兩年後,腓特烈在羅馬帝國的名稱上冠以“神聖”二字,堪與教皇的神聖分庭抗禮。1159年,
亞歷山大三世 當選為教皇,堅決主張教權高於皇權。義大利諸城市站在教皇一邊。在教皇的支持下,義大利北部的城市組成
倫巴底同盟 ,與德皇對抗。
腓特烈 怒不可遏,1160年,在巴維亞宗教會議上宣布廢黜
亞歷山大三世 ,另立受其支配的維克多四世為教皇。
亞歷山大三世 針鋒相對,宣布革除
腓特烈 教籍,然後退居法國,從而形成兩個教皇對峙的局面。
但是,腓特烈並未善罷甘休,他企圖在南義大利採取行動來補償在北義大利的損失。1186年,他強迫19歲的兒子亨利與34歲的
西西里王國 女繼承人
康斯坦絲 結婚。此舉雖然擴大
霍亨斯陶芬家族 的領地,拆散了教皇同
西西里王國 的聯盟,但卻使德國深陷於義大利的政治糾紛之中,分散了德皇的實力,無力與國內的分裂勢力抗衡。德國皇帝為虛構的羅馬帝國承擔的義務終於導致了在
腓特烈二世 統治時期(1211~1250年)的分裂割據狀態。
中世紀後期,
西歐 各國的發展歷程進入了十字路口,當英國、法國等國逐漸加強中央王權,為形成近代
民族國家 創造條件時,德國卻出現了相反的走向,原先披著“歐洲之主”(皇權)外衣的較為強大的王權,在各種因素的作用下,日漸衰弱,而德意志王國內各邦國的獨立地位,卻日漸增強。
腓特烈一世 之孫
腓特烈二世 (Friedrich II,1194一1250)開始,又被迫向諸侯讓權。腓特烈一世的兒子
亨利六世 執政七年間幾乎年年出征,31歲即死於痢疾的後遺症,這時其子
腓特烈二世 只有三歲。
1220年,
腓特烈二世 加冕為
神聖羅馬帝國 皇帝後,對義大利和德國採取了截然不同的政策。在義大利,他加強對西西里的統治,剷除封建城堡,剝奪義大利
城市共和國 在
西西里 的貿易特權,重組西西里艦隊。
腓特烈二世 在對抗教會方面的政策是強硬的。據教皇揭露,他曾經說過這樣“大逆不道”的話:“歷史上最大的三個騙子,一個是
摩西 ,一個是
耶穌基督 ,另一個是
穆罕默德 。”教皇
格雷戈里九世 為了阻止他稱霸義大利曾於1227年和1239年兩度開除其教籍,但都無濟於事。1238年,
腓特烈二世 又大敗
倫巴底同盟 ,整個義大利一度在他的控制之下。
但是,
腓特烈二世 對德國本土則採取放任自流的態度,對德國諸侯作出許多讓步,特別是在
1231年 和
1232年 ,腓特烈二世頒布了一系列保護諸侯利益的法令。規定:諸侯享有司法、鑄幣和徵稅以及管理地方道路、河流大權;凡被帝國城市沒收的諸侯、貴族和教會的土地采邑均應歸還,今後不許再犯。皇帝決不在諸侯轄區內鑄造貨幣以危害諸侯的貨幣制度。這些規定不僅限制了城市的發展,同時賦予諸候和教會種種特權,嚴重削弱了皇權,推動諸侯領地向公國的方向發展。
顯而易見,腓特烈二世的政策嚴重地損害了城市的利益,這是其統治策略的又一嚴重失誤。皇帝從犧牲城市的利益為代價來換取諸侯的支持。
王(皇)權的日益衰落與城市的發展背道而馳。既然中央政權不能保護城市的利益,德國城市則只能依靠聯合的力量來保護其利益,並在客觀上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於是,在德國南方和北方,那些具有共同利害關係的城市結成城市同盟,其中引人注目的有
漢薩同盟 、
萊茵同盟 和
士瓦本同盟 。
漢薩同盟 的正式名稱是“全德商人公會”,萌芽於13世紀,正式成立於1358年。
漢薩同盟 是一個政治色彩較弱的商業聯盟,最高權力機關是同盟代表會議,每3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原則上每個城市必須派兩名代表參加。入盟城市可享有商業特權和經商的便利條件。漢薩同盟最主要的成員有
呂貝克 、
漢堡 、
不萊梅 等。鼎盛時期曾有160多個城市加盟,稱霸於
北海 和
波羅的海 ,壟斷
北歐 貿易。此外,它還通過萊茵河畔的
法蘭克福 和
奧格斯堡 等南德城市建立廣泛的商業貿易關係,並在國外設立商站。它在俄國的
諾夫哥羅德 和普斯科夫、
挪威 的
卑爾根 、
尼德蘭 的
布魯日 、英國的
倫敦 以及法國
塞納河 口的貝葉均設有商站,監督和保護在歐洲各地從事貿易活動的漢薩商人。
為了確保其壟斷地位,漢薩同盟還擁有一支精良的武裝力量,特別是依靠一支強大的船隊,保證它對
波羅的海 的控制權。但是,15世紀中葉以後,
漢薩同盟 開始走下坡路,逐漸失去政治經濟優勢。
漢薩同盟衰落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其競爭對手的實力過於強大,它們均得到本國中央集權勢力的支撐。這些新興的民族國家在加強中央集權的同時,都十分重視發展經濟貿易,開拓國際市場。相形之下,作為德國強大經濟力量的
漢薩同盟 卻不能從中央政權方面得到任何支援幫助,只能孤軍奮戰。德國中央政府既無實力與國內外敵對勢力抗衡,也無意團結城市加強其力量。
1250年,
腓特烈二世 去世,其子
康拉德四世 繼位。然而4年後,
1254年 ,26歲的
康拉德四世 也因患病而去世。當時,政教衝突正處於白熱化狀態,各地親教皇的威爾夫派和親皇帝的齊伯林派展開激烈鬥爭,
霍亨斯陶芬王朝 徹底衰敗。在此後的25年間,王位虛懸,史稱“
大空位時代 ”,從1254年持續到1273年,歷時19年,
席勒 稱之為“沒有皇帝的恐怖時期”。此時,德國的分崩離析達到頂點,全國有30多個大小公國、侯國、伯國、
大主教區 、主教區、騎士領地、帝國城市等。這樣的無政府狀態使貿易受阻,經濟發展停滯不前,地方割據勢力大為增長。
各地諸侯利用“
大空位時代 ”空隙,竭力為自己謀取權利。不僅帝國諸侯,就連伯爵和貴族、修道院長和主教,甚至騎士,都力圖將自己的領地提升到邦國的地位,使自己成為邦國君主。他們趁機蠶食原先屬於帝國的土地,並奪取許多伯爵轄地及其司法權。一些小的領主也給自己加上伯爵頭銜。
諸侯們利用王權衰弱的機會,在擴大的領地內攫取許多特權,並充分利用這些權力為自己牟利。鑄幣權、市場權、關稅權、礦山權、猶太人保護權等,使他們得以獲取貨幣收入,森林權帶來對大片森林的支配,設定堡壘權則加強了諸侯的軍事力量。這些要素構成了諸侯的邦國統治權,以它們為基礎,又形成了諸多的行政機構。邦君城堡所在城市成為邦國的中心。
邦國劃分成若干政區,承擔行政管理的各級官吏,被邦君牢牢控制,隨時可予撤換。邦內紛紛組成由貴族等級代表組成的邦國等級代表會議,以處理徵稅等邦國內部事務,這種機構成為邦議會的維形。但邦君往往利用各種可能,限制等級代表的自主地位。
城市在這一時期也趁機擴張自己的勢力,提升自己的地位。這一做法起到雙重作用,它既蠶食了皇家的權益,也侵犯著邦國的利益。諸侯們竭力壓制城市的發展,要求它們在財政和經濟上為自己效勞,為此不惜向城市發動進攻。15世紀發生過多起進攻城市的破壞性戰爭。最早取得成功的是統治
布蘭登堡 邊區的
霍亨索倫家族 ,它征服了
柏林 一科爾恩雙城並鎮壓了1448年柏林人的起義。1462年,
美因茲 第一次喪失了帝國直屬城市的資格。1458年,巴伐利亞的
維特爾斯巴赫家族 占領了多瑙沃爾特並進逼
累根斯堡 。此外,韋丁家族連續征服鄰近的奎德林堡,
哈雷 和哈爾伯斯塔特,並迫使
埃爾富特 接受它的保護性統治。
增強邦國獨立地位的第三個事件,是
1356年 《
金璽詔書 》的頒布。然而,在“
大空位時代 ”和頒布《
金璽詔書 》兩個事件之間,歐洲發生了一件間接提升邦國地位的事件,即“
黑死病 ”爆發。年。第一場“黑死病”災難的結果之一,是人口急劇減少,導致農產品價格、租金和武稅都下降,減少了貴族和其他地主的收入。許多貴族為了緩解困境,轉而效命於勢力更加強大的領主和諸侯。從這一意義上,“
黑死病 ”間接地提升了邦國君主的實力。
查理四世 以要求自己的兒子繼承皇位為條件,著手制定《
金璽詔書 》。為此,召開了兩次帝國會議,第一次於1355年11月在
紐倫堡 舉行,第二次於1356年11月在
梅斯 舉行。《金璽詔書》被稱為德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其有效性一直維持到
1806年 神聖羅馬帝國 壽終正寢。
在紐倫堡會議上,引起人們關注的是場面上的禮儀問題。這裡,仍然出現了類似奧托大帝出場時的情景。當11月23日上午選候們為查理四世接駕時,走在最前面的是特里爾大主教,隨後是
薩克森公爵 ,手裡捧若帝國之劍,皇帝的右側是手拿帝國金蘋果的萊茵
普法爾茨 伯爵,左側是手拿帝國權杖的
布蘭登堡 邊區伯爵,
美因茨大主教 和科隆大主教貼身伴隨若皇帝,皇后走在最後面,同皇帝保持若適當的距離。
在會議尾聲階段的豪宴上,
選侯 們同樣擔當起象徵性的職務。薩克森公爵任大司儀,負責用金桶盛裝燕麥餵皇帝的駿馬並把諸侯引到他們的座位上;萊茵
普法爾茨 伯爵任膳務總管,負責用金銀器具瑞送美食:
波希米亞 國王任掌酒官,負責敬酒:布蘭登堡邊區伯爵任官中寶庫大總管,負責用金盆送洗手水和擦手的毛巾。
然而,在類似的場面之下,實際的政治格局已經發生很大的變化。一轉入到具體條款的討論,爭論就激烈。關於皇帝的產生間題,實際上涉及到兩方面的內容,第一是教皇的作用問題,第二是王國內部主要諸侯的地位問題。
在第一個問題上,王國內部的意見比較統一。選侯們早已反感教皇的干預,早在1338年召開於倫塞的德意志選侯會議上,就已通過決議,規定由選侯選出的德意志國王,無須取得教皇同意即可成為皇帝並執政,在這之後,帝國負責皇室事務與和約事務的官員、班貝格主教盧波爾德出版了《論國王與皇帝的權力》一書,對
羅馬教廷 的權力提出疑義。此書引起教廷極大的反感,曾經傳喚作者到羅馬受審。但
查理四世 通過高級神職人員保護了他,並賜予他金幣鑄造權和其他特權以資獎勵。在紐倫堡會議上,大家對該問題沒有異議,一致認為:教皇既沒有對帝國行使攝政的權力,也沒有批准德意志國王選舉結果的權力,選侯會議選出的就是國王和皇帝的最終人選。
在《金璽詔書》的文本中,對這一問題處理得比較巧妙。文本沒有提及教皇和羅馬教廷,更沒有涉及在羅馬加寬的事宜,而是將選舉產生的國王稱為“未來的皇帝”,同時,也隻字未提“未來的皇帝”在德意志以外的帝國領域的統治權。這一結果的影響是多重的。它既維護了德意志人自己的權利,為
1474年 更名為“德意志民族的神聖羅馬帝國”提供了前提,也排斥了外部勢力的干擾,杜絕了重演“
卡諾莎事件 ”的可能,但同時,“神聖羅馬帝國”的“神聖”性和“羅馬”性也都相應地急劇下降。
在第二個間題上,紐倫堡會議把七個選侯提升到最高統治集團的地位,稱他們是帝國的“柱石”和“七隻燭台”,“七盞燈在照亮帝國之七重精神的統一中燃燒”,“共同發出的光輝照耀這個神聖的帝國”。會議甚至認為,選侯的地位與皇帝相等,是皇帝“最親密的朋友”,甚至是皇帝“身體的一部分”,策劃謀殺選侯,不論已遂未遂,均應以叛國罪論處。
在帝國會議上,選侯的座席用紅布蒙面,其他諸侯的則用綠布蒙面,選侯們使用金質器具,其餘人使用銀質器具。會議議決的具體選舉方法是:由
美因茨大主教 決定選舉的時間,並由他負責派人把各選侯護送到
法蘭克福 ;由他主持選舉進程,並投指導性的第一票;隨後依次由特里爾大主教、科隆大主教、波希米亞國王、萊茵普法爾茨伯爵,薩克森公爵、布蘭登堡邊區伯爵投票;如果投票結果出現兩個候選人票數相等的局面,再由
美因茨大主教 投決定性的一票。
與此同時,會議給予選侯們的特權,比
腓特烈二世 的讓步又大為增加,計有:他們在自己的領地內擁有無限的審判權,選侯的法庭是最高機構,選侯的臣民不得被傳到異地法庭,也不得被傳到帝國高等法庭,或去那裡抗訴;他們擁有開礦、鑄幣、食鹽專賣、關稅、地產買賣等最高權力,以及猶太人庇護權(據此可以收取猶太人的錢財);世俗選侯實行長子繼承制,其領地不可分割,其榮譽和權利永保完整:皇帝賜給城市或任何人的權利和特恩權,不得有損選侯的“自由、司法權、權利、榮譽和領土”,否則均屬無效。
《
金璽詔書 》的主要內容,在紐倫堡會議上基本上得到確定,因此,一年以後的梅斯會議,主要程式就是向世人頒布這一檔案。梅斯會議豪華無比,出席者中有300名公爵、伯爵和男爵,3000多名騎士,還有眾多的外國人。特里爾大主教為顯示實力,帶來了一百多匹駿馬。《金璽詔書》用
拉丁文 寫成,正面畫有皇帝
查理四世 坐在御座上的像。其
封緘 方法與一般檔案不同,串聯羊皮紙檔案的細繩用狀如金幣的黃金封緘,故得名“金璽”。
從表面上看,《金璽詔書》有某些值得肯定的地方。例如,它用法典的形式規定了德意志國王和皇帝的產生程式。儘管神聖羅馬帝國在早期階段就繼承了古代日耳曼人的某些傳統,君主的產生以家傳繼承為主,但需要得到諸侯們的認可,但詔書將這一過程制度化,在一定程度上能防止幾代暴君連續執政。同時,檔案還排除了教皇對皇權的干預,肯定了德意志人的自主性,為日後德意志民族的自主發展創造了條件。
然而,該檔案的負面效應更致命,遠遠超出了上述表面上的成就。它加強了選侯的地方勢力,使他們的領地變成了一個個獨立王國,增加了德意志王國發展成一個統一的民族國家的難度。另外,它把推舉國王和皇帝的權力交給選侯,在可能的情況下,選侯們有時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會選舉勢力較小、無力危害自己權益的家族為王為帝。而這樣的皇帝為了能與諸侯相抗衡,又總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奪地、奪權等事情上,無力顧及整個德意志的大業。當時,歐洲各國正處於民族國家興起的前夕,當英國和法國已經走上建立強大的中央集權制統一國家時,《
金璽詔書 》架構下的德意志王國,卻走上了邦權上升、王(皇)權衰弱的相反道路,為近現代德國的悲劇埋下了禍根。
皇帝由
七大選侯 在
法蘭克福 選舉產生。選舉會議由
美因茨大主教 召集並主持,選舉結果由多數票決定。皇位虛懸時由
薩克森公爵 和萊茵宮廷伯爵攝政,教皇不得兼任代理皇帝。由
選帝侯 組成的帝國常設監督機構,每年舉行為期一個月的會議,商討國事,監督皇帝。因此,所謂的
神聖羅馬帝國 ,並沒有一個以皇帝為核心的獨立的政治機構,只不過是一個由各大諸侯共同把持的集合體。
七大選侯 享有很高特權,他們與皇帝的地位相等,是皇帝“最親密的朋友”,甚至是皇帝身體的一部分,是帝國的“柱石”和“七隻燭台”,“共同發出的光輝照耀這個神聖的帝國”。此外,“
金璽詔書 ”完全肯定了
選帝侯 的獨立地位。
選帝侯 是其邦國的最高統治者,選帝侯法庭是最高權力機構。選帝侯掌握關稅、鑄幣、地產買賣和保護猶太人等所有權力。為了確保選帝侯的榮譽和權利的完整,選帝侯實行
長子繼承制 ,恰好與皇帝的產生形成鮮明的對比。
“
金璽詔書 ”是德國一個世紀以來政治一法權發展的總結,是諸侯對以皇帝為代表的中央政權的徹底勝利。是德國
多頭政治 的基本法,有利於諸侯,削弱皇權和損害城市利益(如禁止城郊人民進入城市以及禁止城市聯盟),是妨礙德國實現統一的重要因素。
恩格斯 在總結德國歷史經驗教訓時指出:德國內部雖然缺乏經濟聯繫,但本來是會實現甚至還可能更早實現中央集權,例如在奧托王朝時期,之所以未能實現,原因就在於“羅馬皇帝的稱號和由此而來的稱霸世界的野心使得民族國家不可能組成,並且使得力量在歷次侵略義大利的征戰中消耗盡了。”德國皇帝為虛構的帝國所承擔的義務加深了德國的分裂割據狀態。
總之,在歷史上存在了800多年之久的“神聖羅馬帝國”只不過是徒有虛名,恰如法國啟蒙運動思想家
伏爾泰 所云,它“既非神聖,又非羅馬,更非帝國”。中世紀德國社會歷史發展的特點決定了它的分裂。德國封建化遲緩,地方割據勢力過於強大以及統治者策略的嚴重失誤等因素,嚴重地妨礙了德國中央集權制的發展壯大。因此,中世紀德國的發展軌跡與英國、法國截然不同,正當英國、法國等國中央集權的發展如日中天,德國卻窮途末路,這種發展趨勢甚至直接影響到德國近代的發展歷程。
神聖羅馬帝國 發展到15世紀後期,情況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帝國對
義大利 的控制力,早在
腓特烈二世 去世後就已基本終結。建國於965年的
波蘭 ,以前曾經是德意志王國的屬國,但在“
大空位時代 ”趁機擺脫了束縛,成為獨立的國家,以後甚至從
德意志騎士團 手中奪取了
西普魯士 ,並間接控制了
東普魯士 。
匈牙利 也日漸強大,從
哈布斯堡家族 手中奪走了
捷克 和
維也納 。這時,神聖羅馬帝國控制的地區基本上局限於德語地區,因此自1474年起,帝國被稱為“德意志民族的神聖羅馬帝國”。帝國歷史就此翻開新的一頁,但那是衰退、分裂的一頁。這時的帝國,確實可以看作“既不神聖、也非羅馬,更非帝國”了。新的國名固然包含有弱化
羅馬教廷 對帝國干預的含義,然而皇帝和教皇之間的關係是難以割斷的。如果教會內部發生分裂,首當其衝的也將是這個帝國。果然,各種因素引發的
宗教改革 ,不僅同騎士起義和農民戰爭相互激盪,還使帝國陷入了破壞性極大的
三十年戰爭 。
宗教改革運動 的興起,既同羅馬教會的腐敗有關,也是社會矛盾尖銳的產物。所以,當改革運動興起後,不僅教界內部唇槍舌劍,支離搶攘,社會上的其他力量也趁機奮起,發動各種形式的起義暴動。教界內的改革運動與教界外的武力義舉相互影響,使歷史演出了多彩的一幕。
首先採取暴力行動的是騎士等級。歐洲中世紀騎士起源於
卡洛林王朝 時期,經過數百年的發展,到九世紀末,據史家記載,“法蘭克人不知道如何用步兵作戰”,騎士在戰場上占據了絕對的優勢地位。在騎士軍事地位上升的同時,騎士制度也日漸發展起來,並在
12世紀 最終定型。騎士首先是騎馬佩劍持戈的軍人,同時又是底層貴族和小采邑主。
到了13世紀末14世紀初,由於武器的發展,騎士的軍事能力減弱,戰場地位日漸下降。隨著皇權的衰弱,大部分騎士投靠諸侯,唯諾侯之命是從。而一小部分直屬帝國的騎士則不滿教會的專權,嫉羨教會的富有,要求結束諸侯割據,建立一個以騎士為支柱的中央集權君主國。還有部分騎士在墮落中淪為打家劫舍的強盜。
騎士暴動的領袖是
濟金根 和胡滕,U.von。
濟金根 (Franz von Sickingen,1481一1523)是一名帝國騎士,曾經統率帝國軍隊同法國作戰,有相當的知名度。他才思敏捷,武藝高強,好勇善斗,恪守騎士的所謂“理想”,希圖消除德意志的分裂割據狀態,建立一個統一的君主國,讓騎士上升為中上層貴族,擁有與諸侯同等的地位。
然而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
濟金根 常常為利益所驅使,做出各種異樣不同的舉動。他不斷擴大自己的世襲領地,訓練步兵騎兵和炮兵,組成強大的軍隊。尤其是其中一支1500人組成的騎兵部隊,驍勇善戰,經常侵擾各個邦國和城市,引起不少人側目。他在自己的勢力範圍內徵集稅賦。經營礦山,成了遠近聞名的富有者;同時大量購買新式武器,組建軍隊,被稱為“軍火巨商”,並以自己的軍事力量為各種勢力效勞。1515年,他幫助沃爾姆斯主教作戰,反對帝國最高法院在該城開會,由此被皇帝剝奪了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但以後他又在與法蘭克福城的對抗中索要錢財,並同皇帝言歸於好。1517年,他襲擊了富有的城市商人,向
士瓦本城市同盟 發出挑戰。翌年,他又洗劫梅斯,蹂躪了
普法爾茨 和
黑森 部分地區,並且在
達姆施塔特 投降後從黑森侯爵領地獲得一筆可觀的補償。然而,1519年他同
胡滕,U.von 相遇後,深受後者關於德意志人優於一切羅馬本質的浪漫主義觀念和有關德意志自由的觀念影響,並在為人處世方面發生較大的變化。以後,當
馬丁·路德 受到
羅馬教會 壓制時,他能親自提筆寫信,表示願意將自己的城堡作為路德的避難所。
胡滕,U.von ,(1488一1523)雖然出身於
法蘭克尼亞 一個帝國騎士的家庭里,但是位人文主義者,早在1515一1517年,他就與人合作,發表《蒙味人書簡》,用所學握的科學知識,對
經院哲學 和天主教會發動攻擊。1517年,他再度去義大利,直接把矛頭指向教皇,諷刺歷來的教皇不是暴君就是壓迫者。這一行動得到
馬丁·路德 的讚賞。同時,路德的《
九十五條論綱 》也深深地吸引了胡滕,他看到論綱後,即表示反對教皇,支持宗教改革。1519年,他同
濟金根 結成聯盟,並邀請路德參加,但路德對他的暴力思想持有異議,沒有答應。
1522年8月,
濟金根 在蘭德施圖爾召集萊茵、
士瓦本 和
法蘭克尼亞 等地的騎士開會,結成為期六年的“兄弟同盟”,準備發動反諸侯的戰鬥。9月初,
濟金根 派5000名步兵和1500名騎兵,攜帶著火炮,突襲特里爾大主教的領地,希冀在那裡建立自己的世俗領地。他在宣戰文告中聲稱,進軍的目的在於維護基督的榮譽,反對基督真理的破壞者。進軍初期進展較為順利,幾天內就包圍了特里爾城。這時,與特里爾大主教結盟的
普法爾茨 選帝侯 和
黑森 伯爵迅速派來三萬援軍。騎士軍隊陷於孤立,五次猛攻特里爾城不下,只好撒軍。
濟金根 派胡滕到瑞士去求援,但是沒有成功。翌年春,諸侯聯軍轉入反攻,4月包圍了蘭德施圖爾城。騎士軍在重炮轟擊下抵擋不住,只好於5月7日開門投降。同日,
濟金根 因重傷身死。胡滕逃亡
瑞士 ,不久病死。騎士暴動以失敗告終。
農民是當時德國社會中人數最多、受苦最深的階級。神職人員洪諾留·奧古斯都在一次關於等級的布道中,按照教堂的部位把各個等級作了分類,把農民比喻為地面,任人踐踏,同時又是支撐和供養其他階層的地基。從15世紀初起,在德國西南的農村里出現了加強勞役制的趨勢,因為當地的土地主開始羨慕城市貴族的奢華生活,於是,就對農民開始了新的壓迫,增加代役租和徭役,越來越熱衷於再度將自由農民變成依附農,將依附農變成農奴,把
馬爾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的土地變成地主的土地。
日益繁重的勞役和名目繁多的賦稅同時並存,早在
宗教改革運動 發生前,就已經推動農民起來反抗。15世紀三四十年代,在德意志西南地區開始出現名為“
鞋會 ”的農民反封建秘密會社。之所以稱“鞋會”,是因為其集會標記都同農民的鞋有關,其中一部分是一面旗幟,上面繪有一隻農民穿的矮鞋,旗桿頂端繫著一根長長的帶子,其餘的乾脆僅在木桿上用皮帶系綁一隻農民的鞋。到15世紀末16世紀初,這些組織進一步活躍,多次密謀發動起義。他們的口號是“除上帝的正義之外別無其他”,要求廢除
邦君 的統治,重新分配教會的財產,取消一切賦稅、捐稅、租稅和
什一稅 ,結束
農奴制 。
16世紀初,在
符騰堡 地區出現了名為“
窮康拉德 ”的農民反封建秘密會社。“窮康拉德”(Armer Konrad)意為窮苦人康拉德。康拉德是德國許多農民的名字,又與德國南部方言“毫無辦法”的發音相近。該組織的旗幟上畫有一個跪在
耶穌 面前的農民,四周寫有“
窮康拉德 ”字樣。組織成員除本地的農民外,還有逃散到這裡的“
鞋會 ”成員。
在1513-一1514年,“
鞋會 ”和“
窮康拉德 ”在
巴登 和
符騰堡 一帶發動起義,一度迫使符騰堡公爵作出一些讓步,但不久隊伍陷於分裂而遭失敗。
城市裡的階級關係也在發生變化。城市貴族把持政權,控制經濟命脈,是城市的特權階層,在動盪中往往站在諸侯一邊。市民階層中富裕的手工業者、商人和工場主,有些已經演變成早期資本家,他們不滿封建割據,要求建立統一而又節儉的教會,但在政治動盪中搖擺性較大。城巾平民中的破產師傅、幫工、日工、奴僕和無業流浪者,他們沒有財產和特權,平時往往追隨市民,但在農民起義爆發後大多支持或直接參加農民戰爭。
閔採爾 贊同
馬丁·路德 的主張,宣傳
宗教改革 。他的宗教理論充滿革命精神,攻擊
天主教 和
新教 的主要論點,在個別地方達到了無神論的邊緣。他主張用暴力摧毀現存的國家制度,消滅一切諸侯和貴族,將農民要求建立以皇帝為首的君主國的主張,改造成建立統一的德意志共和國的要求,即建立一個博愛、平等、自由、純潔的“千年天國”一一一個人人平等、沒有私有財產和階級差別的理想社會。
閔採爾 的主張得到廣大農民和城市平民的擁護,因而當
宗教改革運動 引發農民革命,而
馬丁·路德 卻轉向妥協退縮時,
閔採爾 就被擁戴為衣民戰爭的領袖。他以
傳教士 的身份輾轉各地,聚眾演講,傳播革命理想。他的演說,每次都能吸引許多聽眾,不僅因為生動的演說詞富有感召力,更因為他那消滅剝削,實現公有制的理想強烈地震撼著人心。人們將他的演說編成小冊子,廣為散發。同時,閔採爾於1522年底在
圖林根 建立“基督教同盟”,作為準備武裝起義的組織機構。
在
閔採爾 的影響下,
1524年 夏,波瀾壯闊的農民戰爭首先在德國南部爆發。像燎原的烈火,從南到北燃遍全德大部分地區,吸引了2/3以上的農民和其他階層民眾參加,總人數在十萬人以上。農民戰爭的主要戰場集中在南部的
士瓦本 、中部的
法蘭克尼亞 和北部的
薩克森 一
圖林根 地區。
士瓦本 的農民從抗租抗稅發展到有4.5萬人參加的武裝起義,先後制定了《書簡》和《
十二條款 》兩個鬥爭綱領。
法蘭克尼亞 的起義農民先後占領了數百個城堡和教堂,懲辦了許多農民恨之入骨的惡霸,並且發表了《海爾布琅綱領》。
《海爾布琅綱領》主要代表市民的利益和要求,呼籲在皇權的保護下,發展城市經濟,擺脫諸侯的剝削和控制,如:沒收僧侶的財產;限制世俗領主的權利和收入;廢除一切關稅、雜稅和除皇帝賦稅外的其他賦稅;統一全國的幣制、度量衡和立法;取消地租。
薩克森 一
圖林根 地區的起義由
閔採爾 直接領導和指揮,許多礦工和紡織工人也參加了起義隊伍。
1525年 春起義軍攻占繆爾豪森,建立了革命政權機構“
永久議會 ”。該機構由
閔採爾 領導,主張沒收教會財產,廢除封建特權,並組織革命武裝,號召全德起義。除此之外,德意志東部的提洛爾和西部的
阿爾薩斯 也爆發了起義。
起義農民提出的《書簡》和《十二條款》兩個鬥爭綱領,代表了農民起義中的兩種不同傾向,前者激進,後者溫和。《書簡》的提出者大多是
閔採爾 的信徒,比較直接地反映了
閔採爾 的主張。該鋼領要求以暴力推翻現存的封建制度,建立塵世天國。它視宮廷、修道院和大教堂為一切罪惡的淵藪,主張處死壓迫者和叛徒,焚毀城堡,沒收寺院和教堂。這是一份過微的綱領,脫離了廣大農民和平民的認識和要求。
而《
十二條款 》則更多地反映了農民的切身利益。它要求:廢除農奴制;取消
什一稅 和
死亡稅 ;由村社自由舉行宗教活動和選舉教士,實現狩獵、捕魚和伐木自由,取消16世紀初強加於農民的過重勞役、地租及其他捐稅等。這一綱領的目標是改善農民的政治和經濟地位,提高生活水準,而不是消滅整個封建制度。這些內容部分涉及取消數百年來的老規矩,有些要求取消16世紀初隨著商品經濟發展帶給農民的新負擔,有些則是由新教教義產生的願望。從這些綱領中可以看到,德意志農民戰爭兼具民族運動和社會運動兩種特性。
德意志農民戰爭從
1524年 5月一直持續到
1526年 7月,共兩年又兩個月,其中最為波瀾壯闊、激動人心的是起義的第一年。農民戰爭爆發時,形勢對起義者有利。當時,南德諸侯正在忙於參加皇帝反對法國的戰爭,無暇顧及農民起義,統治者所擁有的常備僱傭軍,力量不及武裝起來的農民。農民起義軍利用自己的優勢,迅速擴大戰果,他們攻占城池寺院,打開地牢監獄,分掉諸侯財產,懲罰惡霸領主。成千上萬的農民擺脫了封建剝削和壓迫,成為自己土地的主人。起義軍焚燒了數以千計的貴族莊園、教會寺院和諸侯宮廷,在西南部和中部的廣闊地區建立起自己的政權。
面對這一局勢,各地諸侯大驚失色,慌忙拼湊成以
黑森 伯爵菲利普為首的聯軍,開始鎮壓起義。形勢逐漸發生逆轉,薩克森一圖林根、阿爾薩斯、弗蘭肯、施瓦本的農軍被各個擊破。1525年4月底,諸侯聯軍開始進攻“永久議會”的所在地繆爾豪森。閔採爾組織一支8000人的武裝迎敵,但由於缺乏武器和訓練,本人也快乏軍事經驗,很快陷入劣勢。諸諸侯聯軍趁機追入城中,雙方展開激烈的巷戰,起義軍終因寡不敵眾而戰敗。
閔採爾 本人頭部受傷被俘,堅貞不屈,壯烈就義。
騎士暴動和農民戰爭是攪動德意志社會原有秩序的兩股涌潮,由於這兩股力量都不是新的生產方式的代表者,因此不可能帶領德意志因家進入新的社會制度。尤其是騎士等級,屬於時代的沒落者,其政治理想是恢復以農奴制為基礎的貴族民主制國家,違背歷史發展的潮流。但是,這兩股勢力的衝擊,在很大程度上動搖了天主教會和封建貴族的統治,使德意志大部分地區的教會擺脫了
羅馬教廷 的控制,制止了西南地區封建剝削的進一步加強,對德意志社會和歷史具有深遠的影響,在農民戰鬥過的地方,沒有出現
易北河 以東地區的
再版農奴制 。
騎士暴動和農民戰爭結束後,德國迎來了較長時間的和平局面。從
1556年 到
1618年 62年間,一連四代皇帝,
斐迪南一世 (1556一1564年在位)、
馬克西米利安二世 (1564一1576年在位)、
魯道夫二世 (1576一1612年在位)、
馬蒂亞斯 (1612一1619年在位),除了最後一代皇帝的最後兩年外,都偃旗息鼓,刀槍入庫。在和平的日子裡,德國的經濟與社會等領域都取得了長足發展。
然而宗教信仰之爭遠沒有結束,以羅馬教會、皇帝、天主教諸侯為一方,以新教諸侯為另一方的兩股勢力,都在加緊集結隊伍,準備展開新一輪的爭奪。
天主教勢力以“改革”為名,開展了一系列的反宗教改革活動。其內容一是組建
耶穌會 ,二是設立宗教
異端裁判所 。
耶穌會 是一種紀律森嚴、按軍事制度組織起來的突擊隊,其目的是反對“異端”,保衛教皇和傳布天主教。該會要求會士深入世俗生活,加強與各階層人士的聯繫,尤其應該向統治集團和社會上層滲透,藉此影響各國的政治決策;為此,會士不必住在修道院中,也不必身著僧衣。它還強調為了正當的目的,不必顧忌手段上的道德觀念,要求會士為了取得對方的信任,可以起假誓,為了消滅敵方的力量,可以充當間諜,甚至採取暗殺行動。
耶穌會 在德意志各邦大肆活動,很快建立了四個耶穌會省區。一些年輕的諸侯受到耶穌會士的影響而接受天主教。
宗教
異端裁判所 主要設立在
西班牙 和
義大利半島 ,但對德國也有影響。天主教會強調,異端分子是教會軀體上的癰疽,必須不傾疼痛以手術方法去之,方可保全純潔。通過這一鎮壓手段,大批新教徒、反封建鬥士和進步思想家受到迫害,甚至被處火刑。但新教諸侯也在行動,悄悄但持續地擴充著自己的地盤。經過數十年努力,到
17世紀 初,新教諸侯控制了包括大主教轄區、主教轄區及教掌、修道院在內的一百多處天主教領地。
1608年 5月,以
普法爾茨 選候為首,在安豪森建立了以協調軍事行動為主旨的“
新教聯盟 ”,參加者有
黑森 、
布蘭登堡 、諾伊堡、
巴登 、
符騰堡 等諸侯及一些帝國城市,並得到外國的
丹麥 、
瑞典 、
法國 ,
英國 及
俄國 的支持。
作為回應,巴伐利亞公爵在
慕尼黑 發起組織“天主教同盟”,得到德國國內幾乎所有天主教諸侯的呼應,只有
薩爾茨堡 和奧地利諸侯沒有參加。該同盟得到皇帝和教皇,以及
西班牙 、
波蘭 的支持。於是,德國正式分裂成兩大教派一政治集團,這兩個集團的爭鬥和歐洲列強的介入,終於引爆了
三十年戰爭 (
1618年 —
1648年 )
三十年戰爭 從
1618年 開始,到
1648年 結束,正好歷時30年。這是一場以德國為主要戰場的國際性戰爭,戰爭的一方是德意志新教諸侯和丹麥、瑞典、法國,並得到荷蘭、英國和俄國的支持,另一方為皇帝、德意志天主教諸侯和西班牙,並得到教皇和波蘭的支持。戰爭呈現不斷擴大的走勢,即以各等級和侯國之間的地方性戰鬥開始,其間參戰範圍持續擴大,最後以一場全面的歐洲戰爭告終。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局面,是因為這場戰爭儘管起因於新舊教之爭,但同時還潛伏著其他各種因素,當時,皇帝要加強皇權,新舊教諸侯要擴充領地,部分大國則想通過犧牲德意志的利益實施對外擴張。
戰爭第四階段開始不久,德皇
斐迪南二世 就於1637年去世,其子
斐迪南三世 即位,在艱難的處境中應付著外國勢力的干涉。到
1648年 ,儘管戰爭各方都耗盡了實力,但德皇方面的困難更為突出,於是被迫求和,歷時30年的戰爭終於結束。其實,為簽訂和約的和會早在
1644年 就已正式舉行。在和會中出現一個難題,即教皇和
西班牙 的代表堅持不與
瑞典 和德意志新教諸侯的代表等“異端分子”坐在一起開會。作為變通措施,會議在
威斯特伐利亞 分兩處舉行,皇帝與法國人之間的談判在
明斯特 舉行,參加的還有德意志舊教諸侯、教皇和西班牙的代表,皇帝與瑞典人之間的談判在
奧斯納布呂克 舉行,德意志新教諸侯參加,兩地相距不遠。談判期間,戰爭仍在進行。直到1648年8一9月間,兩地會議才分別達成協定,10月24日,各方代表在明斯特市政廳正式簽字,這就是《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 》。
三十年戰爭 和《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 》對德國和歐洲格局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法國通過和約獲利頗多,從德國西部獲得了垂誕已久的
阿爾薩斯 地區,疆界到達
萊茵河 ,有權在
萊茵河 上自由航行,德國僅保留其中的
斯特拉斯堡 。法國原先通過支持德意志新教諸侯而獲得的
梅斯 、
圖爾 ,
凡爾登 等主教區,通過和約正式確定了占有權。法國實現了把國界東推到
萊茵河 的目的。10年後,它又在德意志西南部地區組建了“
萊茵聯盟 ”,為其插手德國事務創造條件,逐漸建立起在歐洲大陸的霸權地位。
瑞典 的勢力也急劇擴展,它不僅獲得了500萬塔勒的賠款,還得到了德國北部的大片地區,包括全部西
波美拉尼亞 地區、一部分東
波美拉尼亞 地區、
不萊梅 和維爾登兩個主教區、
維斯馬 城。此外,它還占有了北德三條重要河流(
奧得河 、
易北河 和
威悉河 )的
出海口 ,從而牢固地控制了
波羅的海 沿岸地區和通商河道,確立了在
波羅的海 地區的霸權。它還以北德不少地區領主的身份置身於德國諸侯之列,有權出席帝國議會會議,取得了對德國內部事務的發言權。
荷蘭 和
瑞士 的獨立地位得到確認。荷蘭作為一個新的主權國家,開始大踏步走向歐洲政治舞台,並在爭奇海外貿易和殖民地方面一度成為世界領先者。
德國的利益與地位則遭到嚴重的損害。戰爭期間,外國軍隊橫行在德國大地,沿途大肆劫掠,強姦和屠殺,民眾受盡了苦難。德國人口大減,一般認為大約損失了1/3,從原先的2100萬下降到1350萬。其中直接死於戰場的約33萬人,其餘的死於戰爭所帶來的飢餓、瘟疫和疾病。另外,三百多座城市、二千多個村莊被摧毀。大片土地因人口調零而拋荒,大部分農田長滿雜草,許多牧場荒蕪。而牲口的缺乏,又導致農地缺乏肥料和無力深耕。
德國城市的工業生產也遭到嚴重破壞。戰爭摧殘了曾經成為經濟明珠的採礦業,礦山城市的生產降到最低點。如在曼斯菲爾德伯爵領地,
1619年 有礦工2000人,
1684年 降到20一30人,到
1723年 才恢復到600人。手工業也嚴重衰落,
奧格斯堡 的紡織工場數量只及戰爭開始時的1/12。經濟的落後使德國在對外貿易中只能充當原料和半成品的供應地和商品的銷售地。因境內的四大河流(萊茵河、奧得河、易北河和威悉河)的出海口均被外國占領,國內外貿易受到嚴重阻礙,反過來又影響經濟運行。
與經濟凋敝同時發生的,是各地的農奴製得以恢復,被稱為“
再版農奴制 ”或“第二農奴制”。具體來說,在德國東部平原地區,尤其是
易北河 以東的
布蘭登堡 一
普魯士 地區,盛行領主莊園制經濟,而在西南德、西德和西北德地區,農民的依附關係表現在向貴族地主繳付高額的捐和租,以及每年負擔2一4星期的
徭役 。
德意志政治上的分裂局面進一步加深。版圖上出現了大大小小300多個獨立邦國,以及1475個騎士莊園領,總共有1789個相對獨立的政權。有人說,一年有多少天,德意志就有多少個邦國。例如,
威斯特伐利亞 面積僅1200平方英里,卻存在52個邦國。領地面積如此狹小,以致邦君們不敢輕易舉行軍事演習,害怕稍不留沖炮彈掉入鄰邦而引出禍端。皇帝的權力遭到削減,因為在
法國 的堅持下,《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 》第八款規定,德意志的
選帝侯 和諸侯,全部都保有完整的本邦主權,即內政和外交自主權,包括有權同非德意志的歐洲國家締約結盟。
從某種意義上說,
三十年戰爭 以後,已經不存在德意志帝國的歷史,代之而起的是德意志特定邦國的歷史,德意志人之所以還在繼續利用這個笨拙的機器,也許是還沒找到適當的架構來取代它。與
法國 加強中央集權的政治走向相反,此時德國出現的不是帝國的中央集權,而是邦國的專制制度。
這種邦國專制制度越發展,就越不利於德意志民族國家的形成。巴伐利亞邦君在整個
三十年戰爭 期間,從來沒有召集過邦內領主會議,都在實施個人的集權統治。曾經興盛一時的城市,其中不少被邦國吞併,失去了原有的地位,只有諸如
科隆 這樣的帝國直屬城市,才因各種原因保持了自己的地位。
1555年 《
奧格斯堡宗教和約 》中提出的“在誰的國家,信誰的宗教”原則,被再次肯定下來,稍有不同的是,不僅
天主教 派和
路德教 派有信仰自由,
加爾文教派 也被賦予了同等權利。
這樣,七
選帝侯 擴大成了八
選帝侯 。
奧地利 既保留了原來由奧地利、
波希米亞 和
匈牙利 三個王國組成的統治區域,又擴大了自身的獨立性,以後它沿著天主教統治和專制主義的道路繼續發展,逐漸成為德意志帝國體系中一個具有獨特地位的國家。
這時,帝國議會似乎獲得了一絲生命力。《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 》規定,凡和約中沒有作出規定的憲法問題,均由帝國議會處理。由此,帝國議會的地位略有上升。然而,
1653年 6月該議會在
雷根斯堡 召開後,很快陷入無休無止的爭吵之中,翌年初即被
斐迪南三世 皇帝關閉。直到九年後,1663年,新皇帝
利奧波德一世 亟須籌措經費用於對付
土耳其人 的戰爭,才再次召開帝國議會。但這時,各個邦國加強了反抗,迫使皇帝同意將該機構變成“永恆帝國議會”。所謂“永恆”,既指它不再解散,永恆存在,成為了一個常設機構,諸侯們不再親自出席,派出常設公使
縱橫捭闔 其間。
由此帶來了新的問題,即
選帝侯 的代表來參加會議,應該享受
選帝侯 的待遇,坐紅布蒙面的椅子、使用金質餐具,還是同其他人一樣,坐綠布蒙面的椅子、使用銀質餐具。這個問題在一段時間裡,曾經成為會議討論的熱點問題。除此之外,“永恆帝國議會”行使了一些立法職能,為一些涉及整個帝國的事務,如防務、造幣、經濟政策等,做出了部分決定。
1731年 ,它通過了一項具有進步意義的法令,阻止行業協會濫用權力。1772年,它解除了對婦女參加某些行業工作的排斥性做法,並取消了對熟練師傅雇用工人和學徒的數量限制。此外,對中小邦國來說,它還提供了一個有益的講壇,有助於彼此之間化解歧見,避免暴力衝突。
政治上的分裂割據也導致了
關稅壁壘 。
易北河 上,從
皮爾納 到
萊比錫 要經過32道
稅卡 。從柏林到瑞士,要經過十個邦國,辦十次手續,換十次貨幣,交十次關稅。
度量衡 和貨幣十分複雜。這種狀況嚴重阻礙了德意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三十年戰爭後,伴隨著《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 》的簽訂,“民族國家主權至上”的原則在歐洲國際關係中得到確立。此前,西歐各國不同程度地受到以
羅馬 為中心的神權的控制,國家政治經濟生活經常受到
羅馬教廷 的干預,民族利益和國家利益得不到尊重和保護。
《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 》後,歐洲各民族國家,不論其採取何種政體形式,推崇何種宗教信仰,在享有獨立和主權方面,在共同參與歐洲國際事務方面,都是平等的。歐洲各國之間的糾紛,要通過各國政府參加的國際會議來共同商議和解決。這一狀況對德意志帝國的影響是雙重的。
一方面,進一步削弱了德意志皇帝對
羅馬教皇 的依賴,教皇慣用的“革出教門”懲罰逐漸失去了威懾力。但另一方面,
神聖羅馬帝國 本身也受到致命的打擊,德意志皇帝頭上“神聖皇帝”“羅馬皇帝”的光圈被徹底打落,帝國只能以一個普通國家的身份同其他國家打交道。這樣一來,德國非但失去了原先對其他國家的優勢地位,而且因為內部大而無當、邦國林立、帝國政府無自己的軍隊而走向劣勢,逐漸被英國和法國趕超。
三十年戰爭 後,在
神聖羅馬帝國 “碎片化”的過程中,
普魯士 的崛起具有重大意義。它崛起後形成的普一奧兩雄爭霸,以及日後普魯士統一德國,極大地影響了德國歷史發展的進程。
13世紀時,
德意志騎士團 征服了
普魯士 ,建立起一個自治的騎士團國家,這個國家名義上隸屬於
神聖羅馬帝國 。然而從1410年起,這個國家逐漸脫離神聖羅馬帝國,被迫臣服於
波蘭 。原來,1386年,波蘭與
立陶宛 建立王室同盟,逐漸在東歐地區占據優勢,以後
波蘭 一
立陶宛 同盟又與
俄羅斯 聯手,形成三國聯盟。1410年,騎士團國家在
坦能堡戰役 中遭到三國聯軍的重創,從此一蹶不振。1466年騎士團國家再次遭到失敗後,被迫簽訂第二次《托爾恩和約》,接受了
波蘭人 提出的苛刻條件。條約規定,騎士團國家在未來三百年內承認
波蘭 的宗主權,並把
維斯瓦河 下游以西的領土割讓給波蘭,河東岸的殘存領土仍由騎士團“自治”管理,成為波蘭王室的“藩屬”。在波蘭管轄下的
維斯瓦河 西岸土地,稱為“(波蘭)王室普魯士”,這塊
波蘭語 占優勢的地段,像楔子一樣,嵌在使用德語的東普魯士與德意志王國之間。
1511年,普魯士的命運略有改變。是年,
霍亨索倫家族 的
阿爾布雷希特 被推舉為騎士團團長。該家族起源於12世紀初,因領有素倫堡而受封為索倫伯爵,16世紀中葉又在“素倫”前冠以“霍亨”(“高貴的”)字樣,形成
霍亨索倫家族 。由於兄弟分家,該家族以後分裂成
法蘭克尼亞 系和
士瓦本 系兩個分支,
阿爾布雷希特 屬於法蘭克尼亞系。新團長就任不久,
宗教改革運動 如火如荼展開了,
阿爾布雷希特 抓住機遇,順勢而行,於1525年宣布放棄天主教,改信
路德教 ,同時把騎士團的教會地產世俗化,把東普魯士變成自己家族的世襲領地,改稱“
普魯士公國 ”,自己成了公國的第一位公爵。
18世紀 ,普魯士的地位進一步上升。1700年,布蘭登堡選帝侯
弗里德里希三世 利用
奧地利 參與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之機,把布蘭登堡一支三萬人的軍隊出租給皇帝去打仗,從皇帝那裡換來“普魯士的國王”頭銜。翌年1月18日,
弗里德里希三世 在
哥尼斯堡 的宮廷中舉行隆重的加冕典禮,正式使用“普魯士的開國君主弗里德里希一世”的稱號,於是,作為伯爵的
弗里德里希三世 成了作為國王的弗里德里希一世。然而,當時“國王”這一稱號,還僅僅限於不屬於德意志帝國的普魯士,他在其他領地中仍然只是作為
選帝侯 的“伯爵”。到其孫子弗里德里希大王執政時,整個布蘭登堡一普魯士才逐漸構成一個
普魯士王國 。
在弗里德里希一世加冕的第二年,即
1702年 ,普魯士王國兼併了
西普魯士 ,把阻隔普魯士王國與德意志帝國的“楔子”變成了連線兩者的通道。以後,
霍亨索倫王朝 的其他領地,事實上也併入了普魯士的疆域,不再具有獨立性。此外,弗里德里希一世還取得了莫爾斯、林根和泰克倫堡三塊伯爵領地,其子
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 通過《
烏德勒支和約 》,不僅取得
默茲河 畔的上格爾德區,還兼併了法國一瑞士邊境上的兩個侯國,並在“
北方戰爭 ”以後得到
波美拉尼亞 的一部分。普魯士逐漸成為一個不容小視的邦國。
由於
1870年 以後的德國是由普魯士來代表的,故而世人對“
普魯士精神 ”較為關注。長期來,中國學術界對普魯士精神似乎有固定的看法,那就是專制獨裁、好戰擴張。在
鄭寅達 曾經參與寫作的《
德國史綱 》一書中,也強調了普魯士政治體制的獨特性:“
所有內玫、外交的重大決策均出自國王獨斷” ,官吏對於國王,也像士兵對軍官一樣,只有無條件服從,不要求他們發揮主動性。不僅是官吏,甚至普通百姓也是如此:“
你每邁出一步,甚至只是走動一下,都要受到萬能的官僚制度這個純粹普魯士土生土長的第二天神的干涉。沒有obrigkeitliche Erlaubnis,即沒有當局的許可,你不能生、不能死、不能結婚、不能寫信、不能思想、不能出版、不能做買賣、不能教書、不能學習、不能開工廠、不能遷徙,什麼都不能做。至於科學和宗教自由、取消領主裁判權、廢除等級特權……都純粹是瞎說。” 近年來,學術界對這個問題略有爭議,如果拋開一些帶有情感色彩的詞句,如黷武、好戰、專制、獨裁等,就不難看到,普魯士在為人類社會貢獻出自己的科學和藝術成果的同時,在發展道路和國家精神方面,確實有自己的特色,如高效的官僚制度、濃厚的尚武精神、對履行職責和義務的重視,等等,“開明專制主義”儘管在德意志其他邦國也逐漸顯現,但是在普魯士表現得更為明顯。
形成這些特色的原因,既同普魯士的地理位置和發展進程有關,也受到其開國初期三代君主的個性,理念和治國方略的影響。普魯士地處神聖羅馬帝國的東北邊睡,遠離德意志的發展中心,地廣人稀,荒蠻窮困,被稱為
神聖羅馬帝國 “鐵罐里的一隻陶罐”。日耳曼人剛登上歐洲舞台時,社會結構上實行軍事民主制,作戰在部落生活中占據重要的地位。神聖羅馬帝國的主體部分,在先進的羅馬文化的間接影響下,並由於自身的發展邏輯,逐漸離開了祖先的生活方式,緩步走到了中世紀後期,而偏遠的普魯士,則更多地保留著祖先的生活方式。
此外,普魯士邦國的擴展主要不是來自民眾的融合,原先彼此分散的領土,是通過統治者的長年征戰逐漸組合起來的,統治者需要不斷強化
絕對主義 王權,以遏制地方主義勢力。
13世紀 起統治普魯士的
德意志騎士團 ,更有其特色。騎士團使基督徒的
禁慾主義 世俗化,把貧窮、守貞、服從的修道誓願轉變為集體的信念和要求。成員們穿著統一的服裝,過著集體的生活,用共有的碗吃飯,在寬敞而有燈光的大廳里睡覺,並在內部實行嚴格的行政管理和嚴密的統計監督制度。
普魯士開國初期的三位君主,各有特色,各有貢獻,各自為普魯士精神的形成塗上了濃濃的一筆。
弗里德里希·威廉 在
三十年戰爭 的混亂中長大,並繼承父位成為
選帝侯 ,動亂所造成的貧窮與無序,給他留下深刻的印象,並立志要在自已的權力範圍內改變這一狀況。原先,
普魯士公國 的首府設在
柯尼斯堡 ,他為了有效地控制整個布蘭登堡一普魯士,在德意志蘭發揮更大影響,把目光轉向了
柏林 。
1643年 ,他第一次來到柏林,七年後又遷入柏林王宮辦公,施展自己的宏圖。
首先,
弗里德里希·威廉 著手組建一支完全聽命於自己的常備軍。在這方面,他拋棄了德意志人的傳統做法,甚至否定了自己親生父親的做法,大膽地以
瑞典人 為榜樣。他的軍隊由長期服役的士兵組成,由職業軍官領導,向
選帝侯 個人宣誓效忠。他還以法國為榜樣,建立了講武學堂,要求
容克貴族 的兒子作為服役入學,學成後進入軍官團,軍官團由各地貴族組成,成員身著華麗的制服,佩掛肩章,在社會中擁有特殊地位。
弗里德里希·威廉 定期同最高級軍官商討軍務,這一做法逐漸成為制度,奠定了後來普魯士
總參謀部 的基礎。一系列措施的連鎖反應,造成了普魯士邦國內“尊崇軍人”的氛圍,有志的青年大多嚮往軍隊,實現自己的抱負。這支常備軍,開始時規模為1.8萬人,到
弗里德里希·威廉 去世時,增加到3萬人。
其次,
弗里德里希·威廉 積極推行邦國內中央集權計畫,組建諸侯專制政體。他提出了“君主應是國家的第一公僕”的原則,該原則以後被其曾孫弗里德里希大王提升為開明君主專制的信條。在這個框架下,他組建了官僚集團,這個集團和軍官集團一起,成為邦國的兩大支柱。具體措施包括:
1651年 ,他恢復了樞密顧問委員會,作為中央權力機構,負責向他提供關於軍隊組織、行政組織和經濟組織方面的建議;委派官吏,任命各城市中的稅務委員,這些人後來控制了城市的行政系統;在農村設立行政公署,負責管理稅收事務;在諸領地省設立軍事專員公署,作為當地的最高行政機構。他命令邦國內一切官員都對他一個人負責,從而為普魯士官僚制度奠定了基礎。
弗里德里希·威廉 重視促進經濟發展。在
三十年戰爭 中,布蘭登堡一普魯士曾成為拉據戰的戰場,遭到嚴重破壞,田園荒蕪,工商業調敝,居民人口減少約2/3,幾乎成了一片荒漠。然而從地理位置上看,該邦國又擁有一定的有利條件。當地據有德意志輸出物資的重要河流一
易北河 和
奧得河 ,又在
威悉河 和
萊茵河 下游擁有領地,成為東西方貿易和南北方交換的必經之地,隨著
1669年 連線
奧得河 與
施普雷河 的“弗里德里希·威廉運河”竣工,這種地位得到進一步加強。
弗里德里希·威廉 利用這種有利地位,向西歐各國輸出穀物,逐漸恢復了經濟。
弗里德里希·威廉 又大力發展貿易、包買手工業和工場手工業,贏得了更多的財源。同時,邦國政府著手改造道路和橋樑,實行統一的幣制,建立起全邦國的郵政聯繫,以後還通過組建“布蘭登堡一非洲貿易公司”向海外擴展。他還大批接受富裕的移民,贏得了資金和人力資源。
1671年 ,他接納了50個被
維也納 驅逐的
猶太人 家庭,由他們參與提供宮廷開支,並向軍隊提供武器裝備和食物給養。以後,又準許二萬餘名被法國驅逐的
胡格諾派 新教徒 在邦國內居留避難,這些人大多擁有資金、實力和技術,他們把法國資金和生產經驗帶到
布蘭登堡 ,分別開辦了紡織工場、玻璃工廠和奢侈品工場,以及生產鐵、絲和紙的企業,在首府
柏林 形成了一個繁華的“法國人區”。上述一系列措施行之有效,30年內,邦國的財政收入增加了七倍之多。
然而,弗里德里希·威廉一生中留下兩個污點。其一,他在對外事務中反覆無常,通過頻繁地結盟和背盟為自己謀利,因此而獲得“變色龍”的綽號。他甚至利用外國的資助,通過犧牲
神聖羅馬帝國 的利益來擴充本邦的領土。其二,他在臨終前留下的遺囑中,違背祖先家族法關於布蘭登堡領地永遠不得分割的規定,把他的國土分配給六個兒子,為邦國重蹈
法蘭克王國 的覆轍埋下禍根。所幸的是,在各種因素的推動下,這一遺囑未能實現,次子弗里德里希三世通過各種手段“打消了”兄弟們分領土的願望,單獨繼位,並榮升為前文所述“普魯士的國王”,改稱“弗里德里希一世”。
對普魯士的發展影響較大的第二位君主,並不是弗里德里希一世,而是其子
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 (Friedrich Wilhelm I,1713一
1740年 在位)。
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 既不像父親,也不像母親,幼兒時期即十分節儉或吝嗇,令其母親十分驚訝與擔憂,稱之為“惡習”。他不願穿行於豪華建築和豪華家具之中,寧願生活在木製桌和小板凳之間,穿若市民或士兵的外套在臣民中活動,吃市民的菜餚,抽陶土製的菸斗,睡在壁龕里,連結婚前的洗浴,也是用剛打上來的井水沖洗一下而已。父死執政後,他立即開始了普魯士歷史上的“十年改革”,王宮中一掃鋪張揮霍之風,代之以斯巴達式的儉樸。父親用過的奢侈用品一律高價拍賣,一次性償請欠債。父親的債權人弗勞·利別爾曼,立即銀鐺入獄。
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 自稱“國家之父”,實行家長制統治,國家一應大小事務均由他這位“父親”安排做主,不得違抗。他要親自面見所有的軍官和高級官吏,審查國家預算開支。各負責大臣必須隨時向他呈報請示,他則每次都作出明確批示。他為全國制定的行為準則是:服從,盡職,守時、節儉、準確。
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 最關注的事務,是軍隊建設。他是歐洲歷史上第一個穿軍服的君主,把軍官看作自己的“兄弟和獨子”,處身在他們之中才感到如魚得水。他經常提著棍棒,親自下操,在練兵場上訓練士兵,被稱為“軍人國王”。他在軍隊方面的投資,是從不吝嗇的。在他統治時期,軍隊的規模急劇擴大,從原先的3.8萬人猛增到8.3萬人,占到居民數的4%,而普魯士王國有居民約224萬。
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 為了保證軍隊的規模,他從
1733年 開始實施“徵兵區規則”,將普魯士全境劃分為一系列的徵兵區,區內的每一個年輕男子都登記在相應團隊的花名冊中,由該區向團隊提供補充兵員,以保證步兵團的編制始終達到5000人,騎兵團1800人。他訓練軍隊的辦法,一是操練,二是體罰,通過整齊的步伐和嚴格的戰術動作訓練,輔之以對最小的差池施以鞭答,士兵成了沒有意志、沒有思想的工具,對上級的命令盲目服從。軍官則受到君主的重用,按當時的規定,任何軍官,不論年齡資歷,都有權直接向國王打報告,只有國王才有權辭退軍官,這樣,正式形成了效忠國王的普魯士軍官團,軍官在社會上享有特殊的地位。
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 在《政治遺囑》里要求後繼者,“在軍隊里任用貴族和
廷臣 ,讓他們的後代進入軍校,以便讓所有的貴族從孩提時代就知道,只有上帝和普魯士國王才是他們的主人。”
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 還組建起一套較為完善的常設行政機構和官僚制度,使君主政體絕對凌駕於等級議會之上。當時,樞密顧問委員會中已經形成總管財政和總管軍事的兩大部門,但是彼此間不斷爭權和摩擦,不僅影響了辦事效率,還容易引起衝突。
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 接受萊奧波德侯爵的建議,將兩個部門合併成一個統一的官廳,名為“最高總理財政、軍事、國有地事務院”,簡稱“最高總理院”。
最高總理院作為實際上的中央政府,負責全國的經濟、財政和軍隊事務。該官廳上設總理大臣一人,由國王自己掛名,另設樞密顧問三四人;內設各個部,包括內政部、財政部、公共勞動部、軍事部、糧食和交通部等,其中財政部和軍事部等關鍵部門的首長由國王兼任。最高總理院的統治網路向下延伸到全國各地。在它之下是各省的省委員會,負責省的財政、軍事和國有地事務,設省主席一人,下轄各廳。再下面是縣委員會,作為委託管理的基層行政機構。
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 要求各級官員做到勤政和節儉,他自己身先士卒,每天從早晨七時開始工作,一天工作12小時,而官員們的薪俸相當微薄,官吏家庭普遍很貧窮。由此,整個普魯士的行政系統成為國王手中得心應手的工具,也奠定了近代普魯士官僚制度的基本風格。國王的勤政與盡職,甚至影響到全國的社會風氣。
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 在其他方面也常常有驚人之舉。他曾經將自己領地內的農奴全部解放,而他的領地約占到全部國土的1/3。他還在全國廢除了世襲租佃制。但另一方面,他對於文化、科學和藝術,不僅不通,反而像野蠻人一樣加以嘲弄。他居然以
杖刑 為威脅,強迫
奧得河 畔
法蘭克福大學 的教授們在他面前展開滑稽的舌戰。而他同意給柏林圖書館捐贈的購書款,1734年為四個塔勒,翌年為五個塔勒,一時在邦國內傳為笑柄。
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 被稱為“普魯士國家的建築大師”,在他統治時期,“普魯士性”逐漸形成。當他於1740年去世時,給兒子留下了兩筆可觀的遺產:約一乾萬塔勒的錢財,藏在柏林宮段地下室里的長形箱內;一支訓練有素的軍隊,戰鬥力居歐洲之冠。
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 這位專制君主在家裡也實行專制統治,王后索菲婭·多魯特亞雖出身名門,其父親後來成了英國國王(
喬治一世 ),但在夫家只能忍氣吞聲地格守“婦道”。她為“普魯士的國王”生育了14個孩子,其中4個天折,10個存活。對普魯士國家影響較大的第三位君主
弗里德里希二世 (Friedrich II,1740一
1786年 在位),就是其中的一個。
小弗里德里希原來排行第二,無權繼承王位,因長兄早逝,被立為王儲。小王儲機敏、聰穎,高有音樂才能,愛好吟詩作賦,拉長於吹奏橫笛。他在母親的影響下,喜好法國文化,對巴洛克文化和啟蒙文化情有獨鐘,平時喜歡使用法語寫作,而瞧不起德國文化,沾沾自喜地稱自己的德語“講得像個馬車夫”。父子之間的矛盾很快激化。“軍人國王”執意要把兒子培養成為軍人,竭力向他灌輸軍事和國家行政管理知識,對兒子的文學和音樂抱負大不以為然。在父親跟里,小王儲是個“法國的輕浮浪子”,寧可穿絲織睡衣或在輕鬆的社交中揮霍胡鬧,而不想穿正式軍服在高級軍官面前監督團隊的訓練。
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 用盡手法試圖“改造”王儲,其中不乏使用虐待和拷打等極端手段,然而效果不佳,父子之間的感情卻日趨對立。
1730年 8月,18歲的弗里德里希借隨同父親去南德旅行的機會,偕同摯友、近衛團少尉卡特,悄悄地騎馬出逃,試圖前往英國定居,結果在過境時被截獲。父王面對試圖“叛國”的兒子怒不可遏,搶起短劍猛刺過去,但很快被部下攔住。軍事法庭判處卡特終身監禁,然而國王一定要依法嚴懲他們,他駁回判決,下令“禁錮”王儲,並堅持在禁閉室的窗下,當著王儲的面斬決卡特。
王儲被迫接受“再教育”。他大量閱讀各類書籍,哲學、歷史、文學、藝術,等等,廣泛涉獵,並經常與朋友們一起展開交流討論。26歲那年,他寫信給法國啟蒙思想家
伏爾泰 致意,此後兩人常以散文和詩的形式保持書信往來。與此同時,王儲開始涉足治國之道。他經常到柏林和波茨坦旅行,出入軍營,觀看操練演習;或外出視察,監督稅收;對國有領地的管理也產生濃厚的興趣。隨之,父子之間的關係也大有改善。尤其在其即位前一年,
1739年 ,27歲的王儲隨父王到
東普魯士 旅行後,被父親的“開拓業績”所感動,在致
伏爾泰 的信中,一改以往的怨恨之情,而大加讚揚。一個具有啟蒙思想的青年,逐漸被王家所同化。
1740年“軍人國王”患水腫而死,
弗里德里希二世 即位。他身上依然保留著青少年時期那種複雜的性格和思想,即位之初就著手糾正父王當政時期的弊政,如禁止在審訊中拷打疑犯,放鬆新聞檢查,廢除宗教歧視,禁止驅逐農民,解散專為對付民眾的擲彈衛隊等。這一切,似乎在履行他在題為《反馬基雅維里》的論文(該論文經
伏爾泰 審讀,於1740年發表)中提出的論點。在這篇文章中,他提出了與
尼可羅·馬基亞維利 《
君主論 》完全相反的觀點,要求君主實行正直、公正和人道的政策,同時君主自然要從屬於國家,成為國家的“第一公僕”。
弗里德里希二世 為了充實柏林科學研究院,召回了流亡的普魯士學者,其中包括哲學家
沃爾夫 等,聘請外國科學家前來任教,包括邀請法國數學家莫佩爾蒂擔任院長。在來賓中,特別引人注目的是伏爾泰,他受邀在波茨坦住了三年,經常同弗里德里希二世及柏林科學研究院的學者們在
桑蘇西宮 (即“無憂宮”)聚會,賓主圍坐一桌,高談闊論,交流啟蒙思想,諷喻時弊,探討思想和政治等諸方面的問題,構成了普魯士宮廷史中小有名氣的“一桌人”。新國王試圖把保持、鞏固和擴大國家權力同關心人的福利和教養等啟蒙運動的要求相結合。但是另一方面,他又要求臣民們一絲不苟地遵守秩序和紀律,凡事無條件聽憑他的獨斷。在這方面,弗里德里希二世有兩個引人屬目的故事,分別涉及到他的治軍方針和司法干預。
弗里德里希二世治軍極嚴,他的士兵總是一連數小時反覆地操練佇列和槍法,手中的武器和軍服上的每一顆鈕扣都要擦得程亮,稍有疏忽,哪怕頭髮有一綹散亂,都要挨軍棍。嚴重違紀者還要受鞭刑,甚至被處死。第一次西里西亞戰爭期間,他打算利用夜幕調整部署,就下令部隊不準在營帳內點蠟燭,違者處死。晚上,他巡視軍營時,發現一個營帳內有亮光,便入帳怒喝:“你在乾什麼?難道不知道軍令嗎?”一名名叫齊滕的上尉趕緊跪下,戰戰兢兢地說:“陛下,我在給妻子寫信,望陛下寬恕!”國王冷靜地說:“你坐下,請在信上再寫幾個字:‘明天我將在絞架上死去!’”齊滕不敢違命,只好照寫。次日他真的被處死了。
在司法干預方面,
弗里德里希二世 口頭上一再強調要實行法治,君主不應損害法律而應保護它。但在“米勒·阿諾爾德審訊案”中,他為了阻止不利於小人物的所謂枉法現象,粗暴而又碩強地干預了司法程式。世襲租佃農米勒·阿諾爾德擁有一個水磨坊,但拖欠了領主施美陶伯爵的租佃費,伯爵因此在水磨坊上方建了一個鯉魚塘,把磨坊的水引入塘中。米物·阿諾爾德不服,告到省里的高級法院,被判無理。當事人向國王告御狀,弗里德里希二世命令一位自己信任的上校老軍官會同一名高級法官調查此事,兩人介入後,仍然堅持高級法院的原判。事情鬧到王家抗訴法院,經會審,繼續維持原判。於是弗里德里希二世直接介入,他指示柏林的內閣法庭委員會重新調查並作出終決。司法大臣向委員會傳諭,說國王堅持認為,以往的判決對米勒·阿諾爾德是不公正的,但法庭委員會的終決仍然維持原判。國王大為惱怒,破口大罵法庭委員會是“世界上最大的騙子委員會”,判決是“弄虛作假”,甚至著手調查該委員會收受了多少秘密賄賂。首相馬克斯·馮·庫帕弗爾貝格支持法官們的做法,被國王罷官;法庭委員會的主要法官遭逮捕,其他的法官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懲罰。國王使用“絕對命令”,取消了各級法院的判決。
於是,鯉魚塘根據國王的命令予以“摧毀”,水磨坊得以重新開工。這一幕用行政手段“平冤獄”的活劇,持續了整整九年,當時它帶來了一個意料之外的後果,即普魯士向著法治國家的方向前進了一大步。新任大宰相卡默爾依靠傑出的法律思想家斯瓦雷茨,繼續進行司法改革,著手編纂統一的法典,制訂新的訴訟規則,在
1794年 ,即弗里德里希二世死後八年,在普魯士全國得以套用。
弗里德里希二世 在執政過程中,力圖把“國王”和“人”的兩重性合而為一,稱自已是“國王一哲學家”“誤生王家的藝術家”,力圖為自己樹立起“明君”和“好國王”的形象。他繼續在王家國有土地上廢除農奴制,使五萬農夫成為擁有自己耕地的
自耕農 ,並把勞役地租從每周五天減為三天。他還企圖把這項工作推廣到其他領地上,但因遭到
容克 的強烈反對而暫時作罷。他還出於各種考慮,採取措施保護農民,如頒布命令禁止或限制貴族把農民趕出份地,保證農民的財產權和繼承權,給農民減稅,向他們提供預付金和穀物,允許流離失所的農民在戰時易主或荒蕪的土地上定居下來。然而,在“國王”和“人”的兩重性對立中,總的趨勢是“國王”的一面日占上風,逐漸拒絕對他的行為和立法作稍許的批評。作為一個風向標,他越來越不能容忍
伏爾泰 的徹底啟蒙精神,更不能接受
伏爾泰 對普魯士專制政體和強權行動所作的幽默睿智的諷刺和評擊,雙方終於彼此失望,不歡而散。
但是從總體上說,弗里德里希二世的統治還是具有鮮明的特色。當時,在德國和其他
東歐 和
南歐 國家,普遍出現了“開明君主專制”現象,這是一種將君主的無限與絕對的權力,同理性一資產階級的“啟蒙運動”聯繫在一起的歷史現象,而弗里德里希二世統治時期的普魯士,是其中最好的典型。
弗里德里希二世對普魯士的發展影響很大,以至於後來被尊為“大王”(derGroße)“唯一王”,他執政時期也被稱作“弗里茨時代”。他對普魯士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提出了“國家利益至上”的原則。
弗里德里希二世 即位時對大臣們說:“我想,國家的利益也是我的利益;我不能有不同於國家利益的利益。要是兩者不能相互並容,那么國家的利益應予優先考慮。”在這裡,他沒有使用“民族”的概念,而以“國家”作為集權的載體,是有一定原因的。
當時,作為
德意志民族 載體的“
神聖羅馬帝國 ”和“神聖羅馬皇帝”,名義上還存在,如果強調“民族”利益至上,普魯士國王就不能成為“至上者”,因為他的上面還有帝國和皇帝。另外,如果強調“民族”,普魯士同其他邦國相比較,它在德意志特性方面並不占優勢。
而在“國家利益至上”的原則下,這個邦國的民眾都成了“臣民”,處在國家的強制和高壓之下,受君主的驅使,分別作為勞動力、納稅人、人口增殖者和士兵,服務於國家的生存和發展。國王作為“國家的第一公僕”,可以通過國家實施集權統治。
實際上,
弗里德里希二世 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國家的行政機構雖基本沿襲“軍人國王”時的建制,但國王的專制權力明顯增強。他親任總理事務部主席,集權更甚於父王,事無巨細,皆必躬親,大臣們僅起辦事員的作用。他同大臣們不常見面,多用“書面批示”的形式往來,通過著名的“左上角眉批”發出指令,讓大臣們照批執行,誰若不遵,或解職,或法辦,少有倖免。這種執政方式,對以後的德國統治者有一定影響。
(2),信奉Macht vor Recht的準則(這一準則,在國內政治方面,一般譯成“權大於法”,而在國際政治方面,可以譯成“強權即公理”。)
弗里德里希二世 蔑視
洛克 的
三權分立 學說,也反對
立憲君主制 ,堅持絕對專制論。確實,在他統治時期,普魯士的立法工作取得很大成績,改變了以往各省法律不相一致、互相矛盾的局面。在
法蘭克福大學 法學教授馮·柯克采伊的主持下,普魯士制定了統一的法院組織章程和檢察章程,並完成了著名的法典《普魯士通用公法》的大部分工作。通過這些立法,普魯士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法制國家的一些要素:保護個人,反對私人和公共的壓迫和“不平等”的權利;廢除多餘的法庭;簡化訴訟程式;增加法律的透明度;減輕量刑;提高法官的教育水平;死刑必須經國王核准;任何人因公事原因都可直接向國王提出申訴。
但是,普魯士的法制,敵不過國王的權”,
弗里德里希二世 不僅直接插手重大案件,連普通案件也會經常抽查,弄得勞累不堪。在對外政策方面,對他來說,“國家利益”要求不斷擴大權力和地盤,為了“國家利益”,可以破壞國際條約和國際法。他經常說:“假如你喜歡別人的領土,那你就把它拿過來,而替掠奪辯護的法律家總是可以找到的。”
弗里德里希二世 即位後,立即在總理事務部內設立了第五個部一商業和工場手工業部。指示該部要大力發展羊毛和麻布加工廠,然後多開辦原先普魯士缺門的手工工場,即法國式金銀製品、絲綢、帆布、粗印花布、蕁麻布、優質紙張和食糖的製作,為此,政府花了較多的資金用於投資,並對外國商品徵收高額的保護關稅。
在藝術工商業領域,
弗里德里希二世 十分希望王家瓷器工場能夠生產出像中國瓷那樣的普魯士瓷,這一願望幾經周折,終於在柏林瓷器工場實現。
國家在實行菸草和咖啡專賣的前提下,採取各種辦法促進商業發展,擴大港口,開鑿運河,鋪設了總長四萬公里的道路,改善交通工具;同時公布法定利率,取締高利貸,鼓勵開錢莊,以繁榮商業;鼓勵農產品和紡織品出口,爭取把外國的錢賺到國內來。
與此同時,
弗里德里希二世 在法國人幫助下,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稅收制度,一絲不苟地向所有的人徵稅,連街頭賣唱的也不能倖免。由此需要增添大量的稅吏、貿易管理官員和市場監督官員,國王順勢而行,向有錢的市民一資產階級
賣官鬻爵 ,又開闢了一條財源。
重商主義政策取得了很大成效,自弗里德里希二世即位後26年間,普魯士的稅收從300萬塔勒增加到1100萬塔勒,土地收入從300萬塔勒增加到600萬塔勒,而到1786年他去世時,國庫里竟有5100萬塔勒的儲存,相當於兩年半的國家預算收入。
可惜的是,
弗里德里希二世 的
重商主義 政策,主要給普魯士帶來巨大的財源,而沒有直接把國家導向現代國家和現代經濟之路。巨額的財富沒有直接轉化成資本,而是大部分用於軍隊建設。弗里德里希大王執政十年後,軍隊人數就從父王時期的8.3萬擴充到近20萬,軍費開支每年達1300萬塔勒左右,占全部國家收入的4/5。普魯士的士兵人數在居民人數中比例較高,平均每32個居民中就有1個士兵,即32:1,而奧地利為64:1,俄國91:1,法國140:1。
而重商主義政策對經濟社會的影響,是通過曲折的道路展開的,即重商主義政策影響產業結構,新產業的成員們漸漸形成自己的訴求,這些訴求再通過各種途徑,影響到統治者的政策。
神聖羅馬帝國 後期,歐洲先進地區正在撐開中世紀的繭殼,踏上組建新體制的艱難歷程。德意志人作為中世紀歐洲的執牛耳者,理應在這一征程中充當領頭羊。然而由於種種原因,德意志落後了。英國通過
資產階級革命 ,建立了新制度,展開了轟轟烈烈的
工業革命 。法國也正在醞釀如火如荼的大革命。這兩個國家在實施制度創新的同時,還為各國提供了新理念和新思想。對德意志人來說,缺少的不是理論本身,而是思維的動力和方向。果然,在別國啟蒙思想家的觸動下,德意志蘭也興起了啟蒙運動和狂飆突進運動,為進一步的休制創新積累著精神能量。
1789年 法國大革命 的爆發,加快了德國變革的進程,同時也使它陷入了兩難境地。從近代化的進程來看,法國的今天是德國的明天,德意志人應該更好地同法國人合作,加快體制改革的步伐。然而從民族獨立和民族自尊的角度來看,昔日曾經處於領先地位的德意志人,不僅必須奉法國人為師,而且當
拿破崙 開始對外擴張時,還必須奉法國人為主,這是德意志血性人士所難以接受的。於是,德意志各邦國在加快改革步伐的同時,也伺機開展了反法民族解放運動。
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影響、思想啟蒙運動的激盪、國際變革潮流的推動,所有這些因素,都在推動著德意志各邦國實行程度不等的改革。從普魯士幾代君主的勵精圖治,到奧地利的特蕾西亞一
約瑟夫二世 改革,再到
萊茵河 流域中小邦國的變革,變化的步子雖遠遠談不上“飛躍”,但總在緩慢地跟著時代的步伐。德意志諸邦或多或少地都有自我變革的頓向,在它們的發展歷史中,君主因為激烈反對變革、一味推行反動措施、最後被革命力量推上斷頭台的事,似乎還沒有發生過。德意志民族之所以能夠實現緩進的自我變革,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第一,神聖羅馬帝國儘管在早期曾經領歐洲風氣之先,但在後期,已經落後於英法等先進國家,德意志諸邦成了“後發”國家。“後發”國家固然失去了名譽上的光彩,但在發展道路上卻有了前車之鑑,能夠吸取“先發”國家的成功經驗與失敗教訓,較為主動地把握前進的方向。
第二,德意志民族比起已經在一定程度上“羅馬化”的法蘭西民族來,較多地保留了古代日耳曼人的傳統。古代日耳曼人的部落酋長制,被後人概括為“領袖產生於民眾之中,又紮根於民眾”的原則,已經成為一種美好的歷史記憶。基督教化的過程中,具有“神力”的酋長形象雖被上帝“神授”的君主形象所取代,然而為了更好地維護統治秩序,各邦君主都程度不同地擺出“好家長”“開明君主”的姿態,做出“親民”“傾聽民眾呼聲”的各種舉動,以加固“民眾共同體”的理念。不少民眾認為,在其他國家需要通過革命才能獲得的成果,他們已經提前在享用了。
第三,德意志民族不統一,邦國林立,這一狀況在帶來大量負面影響的前提下,也使各邦君主產生了較為強烈的競爭意識。他們為了增強本邦的實力,擴大邦國的影響,紛紛做出各種吸引人才的舉動。他們一方面模仿法國“太陽王”
路易十四 ,撥出巨資建造豪華宮殿,以顯示邦國的經濟實力和邦君的審美情趣,形成目前德國境內宮殿遺址遍地開花的局面,另一方面則廣泛延聘名士,聽取名士們的各種建議,既給自己增添禮賢下士的形象,又能實際聽到各種良言美策。這些作客邦君的知識分子,確實給各邦君主提出了不少改革的理念和構想,推動各邦實行改革措施。
對德意志民族來說,法國大革命的意義和影響是多重的。從政治現代化的角度看,法國以大革命的形式走在了德國的前頭,而且較為徹底的革命內容使善於走“緩進”路線的德意志人相形見絀。因此,
法國大革命 受到德意志知識界的普遍讚譽,絕大部分傑出人士歡迎法國人民的壯舉。在歡呼法國革命的同時,不少人產生了變革自身社會的緊迫感。
然而從另一方面來說,
法國大革命 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極端行為,尤其是把國王送上斷頭台的行動,不僅使德意志各邦君主同病相憐,心懷恐懼,推動溫和的改革派分子亦逐漸轉入反對的行列。他們難以接受法國大革命的那種方式,期待人類社會順乎自然,發生循序漸進的變化。當時,法國國王
路易十六 的妻子是奧地利君主、
神聖羅馬帝國皇帝 利奧波德二世 的妹妹,當法王夫婦的生命受到威脅時,奧地利乃至其他德意志各邦君主的仇法情緒日益上升。
另外,從民族利益和大國爭霸的角度看,法蘭西民族的崛起,激起了處於四分五裂狀態的德意志民族追求統一的緊迫感;當
拿破崙 勢力越出國境,橫掃整個歐洲大陸時,德意志民族更是面臨著生死存亡的危機,要求統一幾乎成了整個民族的呼聲。
基於這些原因,德國不同的地區,不同的人物,在不同的時段,對
法國大革命 作出了不同的反應。
在鄰近法國的萊茵地區,人們隨即展開了激烈的反封建鬥爭。1789年秋,
特利爾 、關因茨,
亞琛 、
薩爾布呂肯 、
普法爾茨 等地相繼發生民眾拒絕服
徭役 和繳納租稅的鬥爭,個別地方還發生了暴動。鬥爭迅速由西向東,向全德蔓延。翌年春,
薩克森 爆發了較大規模的農民起義,其他地方的農民也紛紛起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城市中的手工業幫工不斷騷動,罷工示威時常出現。1793年初,
西里西亞 的城市發生織工暴動,得到了農民和幫工的支持。1793年
紐倫堡 、1794年
斯圖加特 和
德勒斯登 都發生了大規模的罷工和示威。1794一1795年,
漢堡 爆發了裁縫工人起義。
民主與自由派人士也投入鬥爭。大學生種植“自由樹”,視
法國大革命 為自由新世紀的破曉。市民階層呼籲廢除教士和貴族的封建特權,要求參與政權。
一些“奧地利雅各賓黨人”甚至打算組建政治組織,號召全德協同起義,回響法國革命,推翻德意志的封建割據統治。
在全德民眾廣泛開展鬥爭的基礎上,萊茵地區甚至誕生了德意志土地上第一個共和國。1793年2月,“自由和平等之友社”在那裡主持“萊茵一德意志國民代表大會”選舉,通過全民投票,選出130名議員,其中一半以上為農民。3月,國民代表大會在
美因茨 開會,宣布成立
美因茨共和國 。之後,大會委派一個三人代表團訪問法國,向巴黎國民公會宣告:美因茨共和國與德意志帝國和皇帝斷絕關係,加入
法蘭西共和國 ,廢除貴族和僧侶的封建特權。然而,該共和國的星火未能在全國燎原,自身也在三個月後被邦君勢力推翻。
在德意志邦君中,則有不少人對法國革命持保留態度,他們歡迎法國流亡貴族的到來,讓他們在
科布倫茨 附近定居。普魯士國王
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 和奧地利君主
利奧波德二世 立即捐棄前嫌,於1790年夏締結《賴興巴赫協定》,為日後對抗法國掃除障礙。隨著法國國王
路易十六 的處境越來越困難,兩人的反法態度也日益明朗。
1791年 7月,在路易十六的出逃計畫敗露後,
利奧波德二世 以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名義向歐洲各王室發出通告,要求共同對
巴黎 施加壓力,逼革命的法國讓步,保護法王。7月25日,普奧雙方在維也納簽署協定,決定對法國革命採取共同行動。翌年2月7日,雙方簽訂《友好防禦條約》,正式結成反法的軍事同盟。
然而,就在條約締結後不到一個月,3月1日,
利奧波德二世 突然去世,其長子即位,是為
弗蘭茨二世 。新皇帝生性貪玩,懶於朝政,然而面臨著內憂外患,新皇帝也只能勉強上陣,去維護日暮西山的帝國。這時法國政局也發生變化,
吉倫特派 取代原政府上台執政。
吉倫特派 主張通過成功的對外戰爭迫使歐洲各國承認
法國大革命 的成果,因而不顧主和派的反對,於4月20日斷然向奧地利宣戰。根據普奧雙方軍串同盟條約的規定,一日一方遭到法國的進攻,兩國必須各派出兩萬名士兵提供互相援助。8月10日,法國真正推翻了君主制度。干涉軍以巴黎為目標,攻入法國境內,直逼巴黎東北一百多公里的小鎮瓦爾密。
這時,交戰雙方的士氣和戰術是有差別的。從法國方面來說,制度變革所帶來的革命熱情,使不少青年踴躍參軍,軍官們也充滿看進取精神,經常採用新的戰略和戰術。而從德方來說,兵員主要來自僱傭軍,這種士兵紀律性差,缺乏責任心,他們打仗是同經濟利益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同時,統帥們顧惜到僱傭兵的昂貴裝備,在戰略戰術上比較保守,習慣於陣地戰和要塞戰,常採用線性戰術。更主要的是,普魯士和奧地利雙方各懷雜念,彼此關心的是藉機壯大自己,削弱對方。最終,干涉軍慘敗,被迫於9月底撤回德意志。法軍乘勝進軍,於年底占領
美因茨 ,
布魯塞爾 和
亞琛 等大片西部地區。不久,這些地區通過公民投票,宣布併入法國。
奧地利繼續致力於對法戰爭。在
弗蘭茨二世 的催促下,位於
雷根斯堡 的帝國議會於3月22日作出決議,宣布
神聖羅馬帝國 對法國宣戰,由此,就把普魯士、奧地利以外的其他德意志邦國也帶入了戰爭。這時,英國和法國關係已經破裂,法國已經向英國宣戰。從3月到8月,英國先後同俄國,
撒丁王國 、
西班牙 、
那不勒斯 和
葡萄牙 簽訂協定,共同干涉法國革命。奧地利和普魯士也加入其間,這樣就形成了第一次
反法聯盟 。
1793年春,反法聯軍發起進攻。此時,法國內部黨派鬥爭激烈,反革命勢力猖獗,少數軍宮叛變,反法聯軍進展迅速,先後收復
亞琛 ,占據
比利時 ,包圍
美因茨 ,占領法國與德國邊界的要塞,甚至進入法國境內。存在僅四個月的
美因茨共和國 被迫投降。法國緊急行動,革命勢力恢復了自身的活力,
羅伯斯庇爾 採取果斷有力的措施,組織人民抵抗。法軍又開始連續取得勝利,到
1793年 收復了國士。之後又一次越出國境,1794年夏把奧地利趕出
南尼德蘭 ,10月進入
科隆 和
波恩 ,接著進入
科布倫茨 和克累弗,對這些
萊茵河 左岸地區實施了20年的統治。
普魯士再次退出聯盟,在同法國秘密談判後於1795年4月單獨媾和。普魯士聽任法國駐留萊茵河左岸,得到的補償是由它控制整個北德意志。普魯士在西部騰出手後,立即東向擴展。同年10月,俄、普、奧三方締結《聖彼得堡條約》,第三次瓜分了波蘭。在這次瓜分中,俄國吞併了庫爾蘭、西白俄羅斯和
立陶宛 、沃利尼亞的其餘部分,奧地利吞併了西加利西亞,普魯士吞併了包括
華沙 在內的
馬佐夫舍 地區(位於東普魯士以東和以南)。至此,有800年立國歷史的波蘭滅亡。
奧地利繼續對法作戰,並於1795年9月同英、俄兩國結成反對法國的三國同盟。但它的噩運很快來臨。1796年2月,法國青年將領
拿破崙 被任命為進攻義大利的統帥。他利用法軍高昂的士氣,施展自身的指揮才能,半年裡四次重創類軍,奪取了大片奧地利控制區域,並嚴重摧折了奧軍的戰鬥力。奧地利被迫與法國簽訂和約(1797年10月18日),同意放棄它所屬的尼德蘭和直到阿迪本河為止的義大利,同意割讓
萊茵河 左岸地區。第一次反法聯盟被粉碎。
形勢很快發生變化。隨著
拿破崙 率軍南下,渡過
地中海 向
中東地區 伸手,在中東地區有巨大利益的英國、作為
馬爾他騎士團 保護人的俄國、以及
奧斯曼帝國 ,都對法國極其不滿。奧地利迅速同它們聯合,組建起第二次反法聯盟,但普魯士保持中立。
1799年 春,35萬聯軍向法軍發起攻擊,連連得手。3月,奧軍在奧斯特拉赫打了勝仗,6月,直逼阿爾薩斯。8月,俄軍在義大利北部擊敗法軍,將之趕出義大利。接著,俄英軍隊在荷蘭登入。反法聯軍從義大利、瑞士、萊茵和荷蘭四個方向進逼法國。
然而,第二次反法聯盟比第一次分裂得更快。奧地利獨吞
義大利 的野心引起
沙俄 的惱怒,沙皇宣布退出聯盟,召回全部俄軍。恰在這時,震驚於國內危急形勢的
拿破崙 從
北非 回國,於11月9日發動政變,成立
執政府 ,並立即揮戈北義大利。1800年6月,法奧軍隊在北意的馬倫戈交戰,奧軍大敗,法軍取得決定性的勝利。12月,法軍又在
巴伐利亞 的霍亨林登戰役重創奧軍,奧軍從此一蹶不振。1801年2月9日,法奧雙方簽訂《
呂內維爾和約 》。根據和約規定,
神聖羅馬帝國 被迫放棄
萊茵河 左岸地區,放棄
比利時 和
列日 ,
萊茵河 就此成為德國與法國之間的邊界;原屬德意志諸邦的1150平方英里的領士和近400萬居民劃歸法國所有;奧地利在1797年獲得的前威尼斯領地的一部分也被剝奪。
萊茵河左岸地區的喪失,使部分德意志諸侯的領地遭到損失,為了對他們作出適當的補償,需要對邦國領土和帝國憲法作出調整。
拿破崙 繞過位於
雷根斯堡 的德意志帝國議會,在同一個城市召開“全帝國代表會議”,對德意志帝國動了一次手術。
經過這次調整,天主教會的勢力受到一定的打擊,十名
選帝侯 中
新教徒 占了六名;帝國諸侯中,天主教徒與新教徒的比例為29:52。在教產還俗的過程中,封建勢力受到較大打擊,許多農民成了獨立的
自耕農 。但同時,文化領域也遭受到一定的損失,不少高等學校和文化設施被取消,一些具有數百年歷史的紀念碑和見證物被拆除,甚至一些珍貴的藝術品和書籍也遭到損段。
巴伐利亞 、
符騰堡 、
巴登 等邦國擴大了領土,並擺脫了對
哈布斯堡王朝 的從屬關係,在法國的算盤中,它們是對抗普魯士、奧地利兩邦的有力武器。
在德意志邦國實施調整的同時,英國和法國矛盾又趨尖銳。由於法國占領了英國的
君合國 漢諾瓦 ,英國開始組建第三次反法聯盟,成員包括俄國、
瑞典 和
那不勒斯 ,奧地利加盟,普魯士仍守中立。但法國方面已不再孤立,除西班牙外,
巴伐利亞 ,
巴登 和符騰堡也站在它的一邊。德意志人為了法國的利益自相殺伐。
1804年12月2日,
拿破崙 在
巴黎聖母院 加冕稱帝,之後他先發制人,首先集中力量打擊奧地利。1805年10月,法軍在
烏爾姆 消滅奧軍三個軍團,之後繼續向
維也納 挺進,於11月開進這座名城。法軍向北追擊俄奧聯軍,進入
摩拉維亞 ,於12月2日展開著名的奧斯特利茨戰役,拿破崙取得輝煌勝利,幾天后,奧地利被迫請求停戰,並於12月26日簽訂條件非常苛刻的《
普雷斯堡和約 》。根據和約,奧地利放棄全部義大利領土,把
蒂羅爾 和
福拉爾貝格 割讓給
巴伐利亞 ,其他南德領地割讓給
巴登 和
符騰堡 。奧地利總共割讓出1140平方英里、80萬居民的地區,由此喪失了1/6的臣民和1/7的國家收入。
哈布斯堡王朝 在德意志的優勢地位即下降。此外,它還必須承認
巴伐利亞 和
符騰堡 升格為王國,
巴登 為
大公國 。
拿破崙 打敗了第三次反法聯盟後,立即籌劃組建獨立於奧地利和普魯士的“第三德意志”,以進一步摧折
神聖羅馬帝國 。當時,奧地利、普魯士以外的中小邦國都力圖擺脫頂著“皇帝”冠冕的奧地利的控制,並趁機擴大自己的領土,這種心態被
拿破崙 及時抓住。
1806年 7月12日和16日,在
拿破崙 策動下,巴伐利亞國王,符騰堡國王、巴登大公、
黑森·達姆施塔特 大公以及
拿騷 的幾位公爵、
列支敦斯登 侯爵等16個德意志邦國的代表,在巴黎簽署《萊茵聯邦議定書》,正式宣布:自1806年8月1日起,放棄德意志帝國的爵位,脫離帝國,組成
萊茵聯邦 ,設兩院制的議會於
法蘭克福 。根據規定,
萊茵聯邦 和法國之間組成攻守同盟,只要歐洲大陸上發生戰爭,成員國的軍事力量就要供
拿破崙 支配。可見在拿破崙眼中,“第三德意志”不僅是拆散德意志帝國的有效工具,也能構成應對奧地利和普魯士的有力拱衛。
至此,
神聖羅馬帝國 已經徹底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早在1804年夏,拿破崙就在
巴黎 召見奧地利的全權代表,要求
弗蘭茨二世 自動摘下
神聖羅馬帝國 的皇冠。
弗蘭茨二世 立即召集親信商議,決定以放棄德意志的一致性來保全
哈布斯堡王朝 的利益,並防止拿破崙在德意志稱帝。8月10日,
弗蘭茨二世 正式向大臣和大議會宣布組建“
奧地利帝國 ”,由自己擔任皇帝,稱弗蘭茨一世。他在公告中表示:“為了我們和我們的皇位繼承人,為了我們獨立的王國和各邦的完整,我要以我們家族的名義,最鄭重地接過奧地利世襲皇帝的皇冠:我同時規定,我們所有王國、各諸侯國和各省,應繼續照舊保留自已一直沿用的封銜、憲法和特權不變。”
奧地利帝國的統治範圍包括奧地利、
匈牙利 、
上西里西亞 和
波希米亞 等地。1806年8月1日是《萊茵聯邦議定書》生效的日子,就在這一天,
拿破崙 發出通知,表示他不再承認德意志帝國。8月6日,奧皇發表宣言,宣布神聖羅馬皇帝的稱號已不復存在,一切帝國議會等級代表的義務也已解除,他本人僅僅保留奧地利皇帝的頭銜。這樣,德意志民族的神聖羅馬帝國壽終正寢。
拿破崙 摧垮奧地利以後,便集中力量對付普魯士。當時,普魯士幾乎沒有什麼優勢。1806年10月10日,其前鋒部隊在薩爾戰場被法軍打敗。14日,兩軍在
耶拿 和奧爾斯塔特交鋒,法軍全殲普軍,並乘勝占領普魯士的大部分領土。普魯士國王及政府逃往
梅梅爾 。27日,拿破崙親自率軍進入
柏林 ,並通過具有象徵意義的
布蘭登堡門 。法軍繼續向東推進,年底進入普魯士東部。普軍在俄軍支持下,艱準地繼續抵抗,但終難挽回敗局。1807年6月,俄國沙皇與拿破崙在
涅曼河 上的木筏里親自會唔,沙皇以普魯士的利益為代價,向
拿破崙 作了大的退讓。7月7日.兩國簽訂了《
提爾西特和約 》。兩天后,普魯士國王也在和約上籤字。
《
提爾西特和約 》除了規定俄國有權奪取原屬瑞典的
芬蘭 外,主要內容是對普魯士的懲罰,其中規定:剝奪普魯士在波蘭奪得的全部領地,在這些領地上組成
華沙公國 ,由薩克森國王管理(實際歸法國統治);普魯士
易北河 左岸的全部領土劃歸新成立的
威斯特伐利亞王國 (國王由拿破崙的弟弟熱羅姆擔任):普魯士軍隊從14萬人裁減到4.2萬人,如果法國與奧地利重開戰事,普魯士必須提供其中的1.6萬人供法國使用。《
提爾西特和約 》使普魯士失去了一半以上的領地,國土支離破碎,人口也從1000萬驟降到450萬。其後續簽署的補充條款還規定,普魯士向法國賠償1.545億
法郎 ,在付清前由15萬法軍駐紮在普魯士,占領費用由普魯士支付。和約嚴重摧折了普魯士的實力,把它降到了小國的地位。
拿破崙對德意志的統治,對德意志民族來說,影響是雙重的。從現代化的角度看,拿破崙統治德意志期間,按照法國的模式,在控制區內實施強有力的改革,較為徹底地掃除了原先阻礙社會發展的各種封建制度,推動德意志民族趕上改革的步伐。然而從民族意識和大國爭霸的角度看,法蘭西民族的崛起乃至對德意志民族的侵占,極大地傷害了德意志人的民族情感,推動他們起而反抗。
革除古老的典章制度,推行《
拿破崙法典 》。拿破崙十分強調法治,他在給胞弟、
威斯特伐利亞王國 熱羅姆的信中告誡道:“
德意志的各邦人民,像法蘭西、義大利、西班牙等國人民一樣,也需要平等和自由的思想……我確信特權階級耀武揚威到處都是遭人憎惡的。你要做一個立憲的國王。” 於是,
法國大革命 的一些積極成果在德意志廣為傳播。法院與行政機關分離,世襲官職和鬻賣官職消失,王公高官濫用財政遭禁止,國王也列在文官薪俸表上,個人開支同政府開支嚴格分列。打擊教會勢力,取消教會特權,打破政教合一的傳統觀念。在很多地方,趕走教會和主教,解散修道院:廢除
什一稅 ,沒收教會財產;取消教會法庭;法律保證信仰自由,天主教徒、新教徒、猶太教徒和不信教者,同享公民權。然而,誠如上文所述,在不少反對天主教的地方,文化事業遭到一定的傷害。
廢除封建等級制度,摒棄貴族免於納稅、占據官職、控制軍隊等特權,建立個人在法律上的平等權利,各種職業和職位向有才能的人開放。同時取消行會法規,宣告人人享有勞動權。
廢除農奴制,解除農民對地主的封建義務。經過改革,領主喪失了對農民的管轄權,農民由領主的臣民變成邦國屬下的人民,擁有就業、遷徙、婚姻和訴訟等自由。由此,在德意志西部和西南部,像在法國一樣,形成了人數眾多的擁有小土地的
自耕農 。
然而近千年來,德意志人頂著
神聖羅馬帝國 的光環,一直執歐洲之牛耳,成為歐洲的霸主。對於形成統一的民族國家,一部分人熱切盼望,發出了“德國?它在哪裡?我找不到那塊地方”(
席勒 語)的吶喊,然而更多的人曾經陶醉於邦國林立的現狀,熱衷於
古希臘 的城邦制,認為小邦分治優越於龐大國土上實行中央集權制的法國,能夠體現“開明專制政治”的理想。然而在法國軍力的衝擊下,德意志民族不僅光環不再,連自身的領地也被法國占領。
法國的擴張和對占領區的專橫行為,推動了德意志的民族意識快速上升。連原先贊同啟蒙運動和世界主義的學者,也開始傾向
浪漫主義 ,宣揚德意志的民族權利。德意志的浪漫主義在法國擴張行為的衝擊下發生轉變,成為德意志人反對法國人、反對法國革命和反對革命精神的思想武器。之後,德意志浪漫主義明顯地不同於其他國家的浪漫主義,它採取更加極端的形式,更深切執著地控制著德意志的精神生活,追求政治上保守的民族主義。活躍在
海德堡 的學者,成為這股思潮的核心力量。“自由與統一”,成為此後大部分德意志人的主要追求。
對法戰爭的失敗,使不少明智之士看到了加快改革步伐的必要性。照舊維特農奴制,非但不能使德意志擺脫
拿破崙 的統治,而且也無法挽救
容克 政治的破產。貴族騎士斯泰因告誡:“如果國家要想在迅速改變的世界中保存自己,就必須對封建秩序進行改革。”開明
容克 哈登貝格 則鼓吹“將法國革命的思想運用到普魯士”,同時保留傳統的君主制度。他在1807年給
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 的奏摺中寫道:“陛下!我們必須自上而下地做法國人自下而上地做的事。”
當時,德意志各邦國都面臨改革的重任。然而,成為“第三德意志”的
萊茵聯盟 各邦的改革,帶有太多的法國色彩,在民族意識上升的背景下,難以成為大多數德意志人心中的聖地。最強大的邦國奧地利,儘管遭到法國的沉重打擊,但拿破崙對奧地利的政策,主要是割地賠款,並沒有摧級其封建專制統治的基礎,加上弗蘭茨一世生性軟弱耽玩,沒有能力保持自特蕾西亞以來不斷進行的改革勢頭。尤其是1809年
梅特涅 掌握國政以後,奧地利的政治傾向日趨保守。而普魯士,雖然
1806年 以後縮回到了
易北河 以東舊有的領地,但它是德意志諸邦中對法國依附性較少的獨立王國。因在德意志愛國者心目中,它具有民族主義的道義優勢。
1797年11月,
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 即位,新王雖然膽小怕事,缺乏決斷力和靈活性,但從小受到法治教育,承認應該把臣民看作自由的公民,即位後即清理宮廷,辭退了其父的寵臣。尤其是他的妻子路易絲王后(Lise,1776一1810),在智力和性格上都強於丈夫。根據近年來德國史學界的研究成果,王后在支持改革方面作出了較大的貢獻。
這樣,普魯士就成了全德爭取民族自由、變革舊制度的中心,一大批有較高文化素養的民族主義者奔向那裡,共商民族獨立和國家振興大計。實際上,19世紀初普魯士的改革,正是德意志民族共同創造的業績。活既在
普魯士 土地上的優秀人物,不論是思想家
費希特 、
黑格爾 ,軍事改革家
格奈森瑙 、
沙恩霍斯特 ,還是政治改革家
施泰因男爵 、
哈登貝格 ,他們都不是普魯士當地人。
在普王夫婦的主持下,1807年9月,
施泰因男爵 (1757-1831)被任命為普魯士首相。斯泰因出身於拿騷一個有五百年歷史的帝國騎士家庭,父親曾任
美因茨 選帝侯 的樞密大臣。他16歲時入
哥廷根大學 學習法律,在那裡受到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影響,傾慕英國的憲政和
孟德斯鳩 的三權分立思想,潛心研究法國的啟蒙思想以及
康德 和
費希特 的哲學。此後,他在
韋茨拉爾 帝國法院實習,並往德國各地考察,包括南德的一些宮廷、
雷根斯堡 的帝國議會和
維也納 的宮廷樞密院。以後他又去英國旅行,對英國政治經濟體制有了較深刻的了解,這使他比易北河以東那些抱殘守缺的
容克 更能適應新時代的潮流:但同時,他又堅決反對法國式的革命激進主義,力主實施改良。在選擇就業地點時,他沒有到當時最強大的邦國奧地利去,而是選擇了普魯士。
施泰因男爵 先是出任
威斯特伐利亞 礦務局長和高級礦業顧問,後擔任整個菜茵一威斯特伐利亞地區的行政長宮。1804年,他被任命為普魯士稅務工商大臣,從而進入
柏林 的政府機關。任職期間,他廢除了邦國內部的
關稅 ,並準備建立普魯士統一的經濟區,但由於時間較短,阻力較大,成效不太明顯。在1806年普魯士遭到慘敗時,他立了大功,設法保全了國庫的財產,並將其帶往
梅梅爾 供普魯士國王使用。在簽訂《
提爾西特和約 》期間,
拿破崙 堅決要求普魯士國王將
哈登貝格 首相免職,然而令人費解的是,
哈登貝格 和
拿破崙 都要求讓
施泰因男爵 繼任,於是
施泰因男爵 順利地當上了普魯士首相,並立即開始實施較大規模的改革。
施泰因男爵 改革的基本思想,是把以等級出身為基礎的君主專制國家轉變成以財產(階級)為基礎的現代立憲國家,實現這個目標的關鍵,是把君主的臣民變成真正的國家公民。為了實現這一目的,他著力於廢除人身依附關係,解放農民。1799一1805年間,普魯士曾在王族領地上實施解放農民的改革,但私人領地上的農民基本保持原狀。
施泰因男爵 格外僧恨
易北河 以東的
容克 對農民的殘酷壓榨,譴責那裡的貴族宮殿是“虎狼之窟,這些虎狼把周圍的一切糟蹋殆盡,自已置身於墓穴一樣死寂的環境中洋洋自得。”
施泰因男爵 改革措施主要體現在被簡稱為“
十月敕令 ”的法令中,其全稱為《關於放寬土地占有的條件限制和自由使用地產以及農村居民的人身關係的敕令》,因頒布於
1807年 10月9日,故名。法令堅持“農民解放”和“地產自由”兩項原則,規定廢除一切人身隸屬關係,取消全部世襲的、非世襲的、契約的依附關係,宣布“
在朕之全部國境內,自 1810年 聖馬丁節 (
11月11日)起,廢除一切莊園的農奴制,在1810年 聖馬丁節 之後,只有自由人,如朕在各省國有土地上已有的情況那樣。” 同時解除了土地買賣和流通中的種種封建限制,規定農民有權支配自己的財產,可以離開土地自由選擇職業,自由決定婚事等,允許市民和農民購置莊園的地產,也可以自由經營工商業,包括貴族和
容克 地主,他們可以進一步擴大自己的地產,也可以遷入城市從事工商業。
施泰因男爵 推出此項措施的目的,是效仿英國模式,建立強大的
自耕農 階層,然而由於後續的(
哈登貝格 的)改革措施不配套,獲得人身自由的衣民,要么成為沒有土地的僱工,要么背上沉重的債務,未能實現原先的理想。
為了扶植資本主義工商業,刺激莊園地產的資本化,確保農業改革順利進行,
施泰因男爵 又著手實施市政改革。1808年11月19日預布了《普魯士王國各城市法規》,規定:城市有自治權,有財財政、教育和公共事務管理權,國家只保留對城市的最高監督權、司法權和部分警察權;城市的行政中心是市議會,議員由選民無記名投票選出。按規定,凡是年收入在150塔勒(大城市為200塔勒)的市民就擁有選舉權,這就摒齊了封建等級觀念,確認了以財產和收入決定人的社會地位的資產階級法則。
根據法規要求,1809年4月
柏林 舉行首次選舉,15.6萬居民中有1.1萬人參加選舉,選出的102名議員均為有產者,即商人和企業主。工商業資產階級開始執掌城市的權力,封建行會在政治上遭到沉重打擊,麵包業,屠宰業、攤販等行會甚至被取消。斯泰因原先打算把市政改革的精神推向農村,實行鄉村自治,後因被迫離職未能實現。
施泰因男爵 改革的第三個方面,是國家行政機構改革。普魯士君主與其他很多德意志邦國君主一樣,有親自主政的傳統,而普魯士又是一個領土擴張較快的邦國,因此在國家發展過程中,形成了領導機構重疊、管轄範圍互相交叉的現象。
當時,政府機構由位於柏林的“總執行局”統攬,而國王長期住在
波茨坦 ,經常依靠身邊的內閣去推行各種指令。內閣擁有相當的權力,但又不是國家行政機構的組成部分。1808年11月24日,
施泰因男爵 發布名為《改善國家最高行政管理機構的規章》的檔案,據此,取消了內閣制度,同時解散總執行局,代之以責任制的大臣,成立內政、財政、外交、軍政、司法五個部,分管各領域的國家事務,各由大臣統領。原計畫在五個部之上設立一個國務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既用於防止各個部任意安為,又有權任命各地的行政長官作為中央與地方的橋樑,後由於
施泰因男爵 被迫離職,暫時未能實現,但在
哈登貝格 執政時期成為現實,首相成為國務院的首腦。
施泰因男爵 還提出過軍事改革的構想,要求實行義務兵役制,組織地方武裝,改革軍官團,廢除貴族特權。但因時間倉促,這些構想並未形成法律檔案,而是由後人付諸實踐。
施泰因男爵 的改革措施衝擊了普魯士
容克 的特權地位和官僚體制,因而招致
容克 的激烈反對。特別是當
易北河 以東的莊園主獲悉
施泰因男爵 準備把改革進一步擴大和深化的時候,更是視之為禍害。他們狂呼“斯泰因比拿破崙更嚴重地損害了普魯士國家”,叫嚷“寧要三次
耶拿戰役 ,不要一個
十月敕令 ”。他們終於找到了復仇機會。
原來,
施泰因男爵 對
拿破崙 久久不肯從普魯士撤軍很反感。他在出任首相前夕寫下了《拿騷備忘錄》,慷慨激昂地號召人民團結一致,“恢復對祖國、對獨立和民族榮譽的感情。”掌權後便把迫使法軍從普魯士撤走、擺脫拿破崙制約作為外交活動的中心。1808年上半年,西班牙人民舉行反法民族起義,
施泰因男爵 大為振奮。當時,賽因一維特根斯泰因侯爵打算尋求英國的幫助,在西北德舉行反法起義,
施泰因男爵 在一封致侯爵的私人信件中,期望全德支持正在醞釀中的奧地利反法戰爭,並主張在北德做好起義的準備。不料,反對改革的
容克 設定圈套,使這封信落入法國人手中。
拿破崙 勃然大怒,一方面加重對普魯士的處罰,另一方面則於1808年12月16日從
馬德里 的
行轅 下了一道手諭,通令緝捕斯泰因。該手諭說:“1.那個試圖在德意志製造不安的名叫斯泰因的人,被宣布為法蘭西和
萊茵聯邦 的敵人。2.該斯泰因的財產,不論在法蘭西,抑或在萊茵聯邦各國,全部予以沒收。3.該斯泰因不論在何處,只要我們的或我們友軍的部隊力所能及,應加以逮捕。”普魯士宮廷乃至全德為之震動。此前,
施泰因男爵 見勢不妙,先行向普王提出辭職,11月24日獲準後即逃往國外。他先到
哈布斯堡王朝 控制下的布隆(位於
捷克 地區),兩年後遷往布拉格。1812年春隨著俄法矛盾尖銳,他受邀到沙皇宮廷擔任外交政策顧問。1813一1815年,他同其他愛國者一起共同組建“德意志事務委員會”,致力於德意志的解放事業和建立德意志民族國家。
施泰因男爵 離職後,由於普魯士宮廷顧忌
拿破崙 的干預,還不敢讓
哈登貝格 繼任,而是選擇了多納一阿爾騰斯泰因擔任首相。然而該首相庸碌無能,使普魯士的局勢日漸混亂,政府已無法維持。這一局面連拿破崙也難以忍受,於是普魯士國王於1810年10月27日任命
哈登貝格 擔任首相。
哈登貝格 圓滑世故,追逐功名,剛愎自用,平時喜愛尋歡作樂。在改革方式上,
哈登貝格 反對農奴制,要求變革現狀,但傾向於採用開明專制主義的統治形式,儘量使改革措施照顧到
容克貴族 的利益。在普魯士的土地上,也許他的主張更能得到推行。1807年9月,他曾經寫過一份《里加備忘錄》,集中反映了他的改革理念。他認為,在對國家進行必要的根本治療時,關鍵在於真正領悟時代的精神,進行一次善意的革命,在政府中實行民主的原則,但不能把政治權利交給民眾,而是在維護並加強政府權威的前提下,在資產階級生活中、在經濟方面運用自由和平等的原則。他擁護法國革命,卻拒絕法國的變革方式,“那種由於政府的明智,而不是由於內部或外部的暴力衝擊所致的革命,就是我們的目的,我們的基本原則。”儘管如此,哈登貝格仍然不失為普魯士傑出的改革家,在1810一1822年擔任首相期間繼續
施泰因男爵 的未竟之業,在三個方面推出各項改革措施。
最主要的改革還是集中在農業方面。1811年9月14日,普魯士國王頒布了《關於調整地主和農民之間關係的敕令》,簡稱“
調整敕令 ”。其總的精神,是規定農民可以把正在使用的土地轉為己有,途徑是向莊園主
贖買 義務。一旦贖買行為成立,附著在這些產業上的一切義務和權利即行解除。
敕令分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涉及尚未具有所有權的世襲農民地產。第4條規定:“無論領有教會領地、國有上地、或私人莊園的任何世襲田莊或地產的一切現有業主,均可稱為完全農民、半農民、茅舍農或小農,或其他的地方性名稱,他們在按照下列規定向莊園主贖買義務後,均可將其田莊轉為自身財產。”第10條規定:“當依附農將全部地產的1/3割讓給主人,那么,莊園主應該滿足於此,應放棄對於世襲農民的田莊所有權。”(如農民的保留地太小,割讓後的剩餘土地不足以維持生活,則可保留全部土地而支付相當於常年地租25倍的貨幣。)第12條規定:“雖然一般情況下,贖買必須交出包括田地、邊地、草地、畜牧場、小樹林的全部地產的1/3,但是當事人雙方也可以自由達成協定,以現金或以實物租、貨幣租進行償付。”
第二部分涉及非世襲的農民地產。第35條規定:“屬於這一等級的田莊有:以租稅、租金和勞役為條件,莊園主將此田產不定期地,或者在一定年限內,或者以農民的一生,出讓給農民使用的用莊”,此類農民亦可將他們的田莊轉為自身財產。為此,第37條規定:“莊園主…有權將此類田莊的田地、邊地、草地、畜牧場和小樹林的一半,併入自己的莊園。”敕令還規定,關於勞役和其他義務的贖買和調整,以兩年為期,採取協商的辦法解決。
然而,開始時該救令實施得不太順利。民族解放戰爭期間,沒有更多的精力去實施改革:
維也納會議 後,封建勢力抬頭,
容克地主 抵制改革的進行,並趁機侵占在戰爭中陣亡的農民的田地,孤兒寡婦被逐出家園。但
哈登貝格 發揮其柔中帶剛的特性,既堅持改革的大方向,同時又對具體措施作出修正,使之更加符合
容克 的利益。1816年5月29日,普魯士公布一項《王家宜言》,對1811年的“
調整敕令 ”作出修正,對可以贖買封建義務的農民的範圍作了限制,包括至少擁有能用於耕作的牛馬,以及所擁有的土地是在1763年(該年普王下令,嚴禁地主驅逐農民)前就已經登記入冊的(標準年代在各省不一致,一股指50一60年前就已存在的農民田莊)。如此一來,有權贖買封建義務的農戶數量就大為減少。
以上兩項法令,連同1821年的《義務解除法》和《公有地分割法》,構成了
哈登貝格 的農業立法,它的實施交由一個1817年成立的總委員會負責處理。這種“普魯士式道路”的農業資本主義化,歷時數十年,直到
19世紀 40年代末才基本完成。這方面的改革為農業資本主義關係的發展創造了比較有利的條件。從1816年到1848年,普魯士有35萬農戶贖回了封建義務,變成了自己份地的所有者。地主在農民贖買的過程中,得到了約150萬摩根的土地和1850萬塔勒的現金。贖買了封建義務而成為小生產者的農民急劇分化,少數上升為富農,大多數破產變成僱傭勞動者。同時,地主則利用攫取來的大量土地和贖金,逐漸將其莊園改為資本主義方式經營。
第二方面的改革內容集中在財政和工業領域。1810年10月27日頒布的《財政敕令》,成了工商業和經濟改革的綱領性檔案。
該敕令的要點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按平等的原則對國家的稅收制度作一次全面的改革。具體方法是,建造新的納稅人登記冊,並按此確定主要的稅款。敕令指出,這樣做並非為了增加稅收,而是要按照普遍納稅的原則,平等,適當地分配稅額,取消免稅特權。第二,實行營業自由,廢除中世紀王侯擁有的限制工商業的禁令特許權和強制特許權,取消束縛工商業經營的桎梏,廢止以前實行的工業稅,簡化關稅。
根據《財政救令》的精神,1810年10月28日以後陸續頒布了四個《工業稅敕令》,這些法令成為新經濟法規的基出,為企業主提供了自由經營的平台。這些法規的要點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實行普遍的工業稅,無論在城市或農村,從事或準備從事商業、工業和手工業者,均有義務置辦營業執照並照章納稅。這樣一來,複雜而混亂的不合理稅收變成了一種現代稅收制度,而且在所得稅中開始實行累進稅,試圖保護低收入者。然而,貴族的免稅特權直到1861年才得以廢除,而且還給予了一定的補償。
第二,賦予完全的營業自由,取消束縛經營的桎桔。此舉有利於工業新發明和新的生產方法的推廣使用,有利於安置大批勞動力,增加國家稅收。它構成了普魯士經濟高漲和工業化的前提。
第三,取消一切行會的強制,規定每個成員可以自由退出所屬行會,每個行會可以經多數成員的表決而解散,實行完全的經營自由。在
施泰因男爵 改革時期,《城市法規》已經在政治上打擊了封建行會,現在,
哈登貝格 的工業立法又剝奪了行會的經濟權力,事實上取消了行會,自由競爭開始在普魯士工商業中占據主導地位。
軍事和教有改革亦是19世紀初普魯士整體改革的組成部分,這兩個領域的改革同其他領域的改革連成一氣,彼此激勵,在普魯士王國這個舞台上演出了精彩的一幕。
軍事改革的領導者是
沙恩霍斯特 (Gerhard Johan David von Scharnhorst,1755~1813)。他同樣不是
普魯士 人,出生在
下薩克森 的博爾登瑙一個農民兼兵士的家庭。青年時代曾跟從優秀的軍事理論家紹姆堡伯爵,先在軍事學校學習,後在其部隊里服役。1783年(28歲)起,他在
漢諾瓦 軍隊中服役,參加了第一次反法聯盟戰爭他甲仟就受到啟蒙運動的影響,認識到人民軍隊比僱傭軍隊優越,通過反法戰爭中的親身觀察,更加體會到法國革命對軍事改革的影響力。他確信,德意志各邦國只有徹底改革軍隊體制,在民眾中開展軍事教育,才能戰勝法國的國民軍。
1797年 ,他發表《論革命戰爭中法軍取勝的一般原因》一文,由此成為聞名的軍事作家。他通過分析美軍在獨立戰爭中獲勝的原因,深切理解到軍隊法規與國家整體情況之間的關係。1801年起,他進入普魯士軍隊供職,授中校銜,並擔任
柏林軍事學院 院長。1806年參加反法聯盟戰爭,在參謀部供職。
就在這段時間裡,普魯士國王被他質樸而堅定的舉止所吸引,希望通過他來增強普魯士的軍事力量。從1807年起,
沙恩霍斯特 的地位一路上升,晉升為少將,並擔任“軍事改組委員會”主席。該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整頓軍隊,把怯儒無能者清除出去。1808年,他成為國王的侍衛官長,翌年在新成立的軍政部中擔任軍務局長。在
施泰因男爵 被迫離職、而
哈登貝格 尚未接任的“空檔”里,
沙恩霍斯特 還成了普魯士改革派的重要領袖。借著這一機會,他領導了普魯士的軍事改革。
沙恩雀斯特在推行改革的過程中,得到兩位重要人物的協助,一位是
格奈森瑙 ,另一位是更為著名的
克勞塞維茨 。
格奈森瑙 (1760~1831)出生於德國中部地區的破落貴族家庭,曾在
埃爾福特大學 學習,後在奧地利等地服役。1782一1783年作為少尉在北美的英國軍隊中供職,據此熟悉了北美殖民地人民為爭取獨立所採用的有效作戰方式。1786年起轉入普魯士軍隊,在多次參加對法作戰後,對拿破崙形成一種複雜的看法。在軍事上,他敬佩拿破崙的戰略戰術,自認是其學生,但在民族情感上,他又極其憎恨
拿破崙 。
克勞塞維茨 (1780一1831)以《
戰爭論 》而聞名,但這本書是他在參與軍事改革後,擔任普魯士陸軍大學校長期間寫作的。他出身於
馬格德堡 附近一個已接近於平民的小貴族家庭,12歲作為士官生進入軍界,19歲進入陸軍大學學習。1806年參加耶拿戰役,被法軍俘虜,一年後回國,積極呼籲普魯士實施軍事改革。以後他擔任
沙恩霍斯特 辦公室的主任,成為軍事改革的中心人物。
針對
普法戰爭 中暴露出來的普魯士軍隊中的問題一貴族充任軍官、僱傭兵制、野蠻的體罰及落後的訓練和作戰方式,
沙恩霍斯特 等一批有遠見的軍官認識到,要使普魯士軍隊和民族融為一體,使軍隊成為民族的有活力的機構,就必須改革軍事制度。早在
1802年 ,沙恩霍斯特就發起組織“軍事協會”,創刊《軍事手冊》,將許多將領聚集在一起,研究軍事間題,批判不合理的軍事制度。《
提爾西特和約 》之恥更激起這批愛國軍官的改革熱情。改革的總方向是,以法國軍隊作為樣板,改造軍隊,使軍中服役不再成為令人可恨的強迫行為,而成為公民的榮譽和責任。
改革的首要內容,是廢除僱傭兵制,實行普遍
義務兵役制 。普魯士軍隊從1733年起,大約有一半士兵是從歐洲各地和德意志其他各邦招募的,另一半由本邦服役者組成,軍隊結構顯得渙散無力,不太適應
19世紀 的需要。軍事改革廢除了僱傭兵制度,不再招募外國人入伍,同時取消了連隊經理制度,以新的方法組建軍隊。
自
1813年 2月9日起,廢棄1792年《軍事法》所規定的全部特權和例外,如納稅的富裕市民免服兵役,農村與城市平民的服役年限長達20年等,為每個有作戰能力的公民規定了同等的服役義務。根據規定,凡年滿17一24歲的青年,可以自己選擇兵種,參加步兵、騎兵或炮兵,只有符合特殊規定的極少數青年,如寡婦的兒子、家庭的唯一供養者、現職的低級宮吏或教士等,可以免於服役。這樣,就大幅度增加了兵力來源。
但與此同時,士兵的服役期限大為縮短,期滿後再進入國民預備軍。由於當時
拿破崙 強迫普魯士將兵力壓縮至4.2萬,沙恩霍斯特採取了一種“速成兵”制度,以變相地擴充軍隊。根據周密的計畫,每個連隊每月給3一5名士兵放假,再由同樣數日的適齡青年頂替,他們經短期訓練後立即離開軍隊。通過這種不斷的短期輪訓培訓了一支數量很大的後備力量,至
德意志解放戰爭 時,普魯士競在法國的監視下,四年內訓練出12萬一15萬名士兵。
其次,放棄單一的正規軍制,建立國民預備軍制度,以提高國家的戰鬥能力1813年3月17日發布《後備軍條例》,規定組建三種後備軍。第一預備軍由26一32歲的男子、適齡應徵但沒有入伍的男子、退伍軍人等組成,其職能是戰爭期間參與正規軍作戰。第二預備軍由40歲以下的男子組成,負責戰爭中的警備任務並為正規軍提供後備力量。第三種為地方民兵,由17一50歲男子中的剩餘人員組成主要任務是戰時保護交通線,配合正規軍打擊敵人,必要時也可以上戰場。此外,政府還鼓勵組建“志願軍團”,吸收20一24歲的青年參加,其中不少是知識青年和大學生。
正規軍、後備軍、志願軍,三者構成新的軍事體制,其效果是雙重的。當時,德意志面臨著擺脫法國的軍事控制、實現民族解放的重任,此後,還有實現民族統一的任務,因此,實行全民皆兵式的軍事體制,能夠為這些任務的完成提供保證。但是,普魯士本來就有“軍事立國”的傳統,當時為擺脫危機而實施的措施,非但沒有削弱這種傳統,反而進一步加深了原有的色彩。一旦民族解放和統一的大業完成,這種傳統就有可能形成一股不可遏制的慣性,發展到窮兵黷武,進而危及周邊國家的安全,損害歐洲乃至世界的和平。
再次,在軍隊內部,取消貴族壟斷軍官職位的特權,改為主要以文化水平和實際能力作為選拔軍官的依據。在
1786年 即
弗里德里希二世 逝世之年,普魯士軍官團中90%的成員是貴族,將軍中沒有一人出身於市民。1807年
沙恩霍斯特 主持“軍事改組委員會”的工作後,即以該機構為抓手,懲處那些在1806一
1807年 戰爭中表現怯懦和投降者,分別處以死刑、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同時,將指揮官中不稱職者淘汰,過老者退休。這樣就在很大程度上打擊了沒落貴族在軍隊中的勢力。
1808年 8月6日,頒布《軍事條例》,其中明文規定:“
從現在起,只有那些在和平時期學習知識,受過教育,在戰爭時期表現出類拔萃的勇敢和能駕馭全局的人,才有權利得到軍官的位置。因此,全民族中一切具備上述特點的個人,均有權要求得到軍隊中最高的榮譽職位。軍隊中完全廢除一切迄今為止實行的等級特權,而且每個人均有同等的義務和權利,不得照傾其出身。” 通過這兩方面的措施,至
德意志解放戰爭 前夕,1806年以前任職的143名軍官裁去了141名。1819年,普魯士軍官團中的貴族成分下降到約54%。此外,為了培養軍官和參謀人才,1810年還建立了普通軍事學校。以後,在
沙恩霍斯特 掌權時期優先提拔的大多數人,都成了優秀的指揮官。
第四,在軍隊中推行新式管理制度。1808年的《軍事條列》廢除了鞭刑和穿列答刑,保障了士兵“脊背的自由”。
沙恩霍斯特 格外強調“更新戰士的精神”,不再依靠農奴式的訓練來保證士兵遵守紀律和勇敢作戰,而是依靠責任感和榮譽感。以後,儘管軍官毆打士兵的惡行並未根除,但軍隊中最壞的封建弊端已被取消。同時,對士兵進行新式的、適應近代戰爭方式的訓練,廢除了過時的線式戰術,仿照法國的榜樣,軍隊編成混合旅,配備各式武器和裝備,進行散兵戰術和協同作戰的訓練。此外,沙恩霍斯特還發展了
總參謀部 體制,為人類社會的軍隊發展作出了貢獻。這一體制到目前還為世界各國廣泛採用。在普魯士各個領域的改革中,軍事改革進行得比較徹底,取得的成效也比較明顯。
普魯士的教育改革是同
威廉·馮·洪堡 (Wilhelm von Humboldt,1767一1835)的名字緊密聯繫在一起的,他是一位語言學家和哲學家,為探索人類文化語言作出過貢獻,對20世紀語言科學的發展具有深刻的影響。他出生於
波茨坦 的貴族家庭,系普魯士人。從小與弟弟
亞歷山大·馮·洪堡 (著名的地理學家和人種史學家)一起接受家庭教師的教育,沒有進過中國小。後來進入奧得河畔法蘭克福大學和哥廷根大學學習法律,在耶拿期間結識
歌德 和
席勒 ,並成為忘年之交。他具有廣博的知識和卓越的才能,熟悉古代哲學和康德哲學,研究巴斯克人的語言,翻譯希臘悲劇,研究美學與漢學,而且都作出較大的貢獻。為了更好地了解古典文化,他積極謀取普魯士駐教皇國使節的職務,並一連幹了六年(1802一1808)。1809年3月,他被任命為內政部文化教育司司長,主持普魯士教育改革事宜。
亞歷山大·馮·洪堡 主持的教育改革,覆蓋面比較廣。
首先,建立新的教有體制,其中分設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有三個層次。初等教育方面,當時已經有所舉措。自1797年起,普魯士就規定了普遍的義務教育,其中城市的國小比較正規,學制四年,教師由受過正規教育者擔任,衣村的國小一般只有1一2年級。初等教育的經費由城市或鄉鎮的全體居民承擔。中等教育分實科中學(包括職業學校)和高級文科中學兩種。前者系兒童在讀完四年制國小後進入的一種五年制職業性學校,課程中不設希臘語教學,但強化了數學、自然科學和其他外國語的訓練。後者又可稱為“完全中學”,系兒童在讀完國小後進入的一種九年制學校,畢業後可直接升入大學。這種學校受到
亞歷山大·馮·洪堡 極大的關注,他親自過間其教育計畫,把古典語言,德語、數學、自然科學和法語列入必修課,並推行人道主義和愛國主義的教育。從實際效果來看,這種學校對德意志的發展意義重大,在19世紀甚至20世紀,大部分議員、官吏和學者都出自此類學校。
其次,創辦新型高等學校,培養高級人才。其最大的傑作是
柏林大學 的創立。普魯士原先的大學城在哈勒,由於被迫割地賠款,這個地方已經進入
威斯特伐利亞王國 的版圖。1809年5月,
亞歷山大·馮·洪堡 上書普魯士國王,要求創辦柏林大學,很快獲得批准。在普魯士瀕臨崩潰之際,王國仍然撥出每年15萬塔勒的經費用於興辦柏林大學,表現出相當的遠見卓識。
亞歷山大·馮·洪堡 廣為羅致人才,第一任校長為
費希特 ,神學家
施萊爾馬赫 、史學家尼布爾、醫學家賴爾、農學家塔爾等一大批學術名流都應聘任教。學校的辦學原則中,“學術自由”系繼承歐洲各著名大學的傳統,不要求教員作宗教信仰宣誓,但
亞歷山大·馮·洪堡 增加了“科學研究領先”“教學與科研相結合”的原則,強調教學要從科學研究出發,將教學與科研統一起來,教授的選拔不太強調教學能力,而主要根據他們在學術上的成就。原先,德意志的大學除格廷根大學外,基本上以教學為主,科研任務由科學院承擔,制約了大學學術水平的提高。
亞歷山大·馮·洪堡 為
柏林大學 確立的辦學原則,不僅推動年輕的柏林大學很快成為德國的第一流大學,在德意志的民族解放和統一事業中起到精神中心的作用,而且這一原則被國內外其他大學所採納,成為國際上高水平大學的普遍辦學原則。
19世紀 初期的普魯士改革,使普魯士社會發生歷史性的轉變。改革加速了封建關係的解體。
容克地主 把從農業改革中獲取的大量土地和現金,按照資本主義的方式來經營,使農奴制經濟轉入資本主義的發展軌道。
容克 發生分化,出現了資產階級化的
容克 階級。工商自由帶來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又促使了資產階級的誕生。普魯士開始從封建莊園制過渡到資產階級容克地產制,這種在保留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條件下,用資本主義經營方式代替農奴制經營方式的轉變,稱為“
普魯士道路 ”。據此,普魯士逐漸成為德意志經濟發展和民族運動的中心。普魯士的改革具有全德的意義,可以看作是德意志近代史的開端。
1812年,
拿破崙 糾集了一支近70萬人的軍隊(其中奧地利被迫派兵3萬,普魯士派兵2萬),遠征俄羅斯。沿途為了籌集糧草,對德意志大地大肆劫掠,造成普遍的饑荒。然而,侵俄軍隊最終在
莫斯科 遭遇慘敗,幾乎全軍覆設。普魯士的反抗鬥爭隨之高漲起來。首先舉起義旗的是參與征俄的普魯士軍指揮宮
路德維格·約克·馮·瓦滕堡 將軍,他在率部從
波羅的海 撤退途中,在未得到普魯士國王授權的情況下,擅自於1808年12月30日在陶羅根附近與俄方簽署《陶羅根協定》,承諾普軍對俄國保持中立。儘管普王宣布拋棄這一協定,將約克將軍撒職,並與法國人虛與委蛇,但這一爆炸性的事件還是有力地推動了全德的反法解放戰爭。
德意志解放戰爭 的勝利,使德意志最終實現了民族解放,但許多懸而未決的問題卻由戰勝國召開的維也納會議來解決。
法國大革命 所引起的歐洲動盪隨著
拿破崙 的垮台而逐漸平息,為了處理普後事務,歐洲各國政要會聚維也納,締結了歐洲近代史上第一個重要的國際體系一
維也納體系 。
維也納會議 自1814年9月召開,至1815年6月結束,歷時9個多月,歐洲各國,包括先前
神聖羅馬帝國 的一些邦國都派代表參加,只有
教皇國 例外。
奧斯曼帝國 雖然同歐洲事務的關係比較密切,但是未能出席會議。出席會議的有兩個皇帝、六個國王和二百多個諸侯與外交官。
維也納會議 做了兩件大事,一是重新確定歐洲各國的疆界,二是組建德意志聯邦。
在處理第一件事情方面,會議採納了法國提出的“
正統主義 ”原則,提出“歐洲政治制度的更新”“社會秩序的重建”“建立在公平的勢力劃分基礎上的持久和平”等口號。據此,一系列王朝得以復辟,包括法國、西班牙、南義大利、彼蒙特一撒丁、
漢諾瓦 、
黑森 一
卡塞爾 等。教皇也恢復了在
羅馬 的統治。但德意志的小邦諸侯們不少未能復辟。
會議的真正目的,據
梅特涅 的助手根茨透露,“是要在戰勝國之間瓜分從戰敗國那兒得來的贓物”。奧地利力圖以均勢體系確保自己控制
中歐 ,不受兩翼強國的侵犯;俄國希望獨吞波蘭;英國反對俄國勢力的過分擴張,同時盡力鞏固自己的殖民霸主地位;普魯士希望進一步提高自己在德意志諸邦中的地位,如有可能,則推動實現有利於自己的德意志統一;法國則盡力維護自己的平等權利不受
拿破崙戰爭 的影響,同時阻止德意志實現統一。
會議經過艱難的交涉,逐漸達成妥協。戰勝國四強所獲頗豐。英國基本上達到了自己的目標。俄國先同普魯士商定,由自己獨吞波蘭,讓普魯士兼併
薩克森 。但這一企圖遭到奧地利的激烈反對,奧地利於1815年1月同英、法、荷、
漢諾瓦 、
巴伐利亞 等達成秘密協定,以戰爭相威脅,要求俄、普放棄預定目標。最後,俄國控制了一個縮小了的波蘭王國,以共戴一君的方式實施統治,同時還占有了
芬蘭 和
比薩拉比亞 。普魯士也只得到2/5的
薩克森 ,但同時在英國的幫助下,獲得了德國中最富庶、最先進的
萊茵蘭 和
威斯特伐利亞 地區。
這一結局對奧地利的影響是雙重的。如果把奧地利作為一個普通的國家來看,它放棄了遠離本土的西部領地,在自己的周邊地區進一步擴充地盤,損失不大,甚至還增添了一些利益;然而從德意志的角度看,長期來處於首領地位的邦國,失去了大塊的德意志土地,而以非德意志土地作為補償,其德意志屬性有所減弱,在處理德意志事務時面臨的選擇會更加艱難。據
1840年 的統計資料,
奧地利帝國 的人口構成中,
斯拉夫人 有1482萬,
匈牙利人 為430.5萬,
義大利人 454.8萬,
羅馬尼亞人 156.7萬,而德意志人只有640萬。
英王所轄的漢諾瓦獲得了希爾得斯海姆、戈斯拉爾和明斯特蘭北部,升格為王國,橫在東部普魯士和西部普魯士之間。南德諸邦除稍有變動外,基本上保持萊茵聯邦時期的領土狀況。其他較大的諸侯國也基本保存下來,但拿破崙時期的還俗教產和被剝奪的教會領地仍維持現狀,不予恢復。法國保留了1790年的疆界。比利時併入荷蘭,成立尼德蘭王國。挪威併入瑞典,瑞士被宜布為永久中立國。這一歐洲的國際新秩序,稱作“
維也納體系 ”。這是“世界歷史”形成以來的第一個歐洲國際體系,並由於當時歐洲在世界上占有中心地位,成為第一個世界性國際體系。
組建德意志聯邦的前提是認可了
神聖羅馬帝國 被解散、德意志土地上仍然邦國林立的事實。在列強的直接干預下,建立了一個“五強委員會”,由奧地利、普魯士、
巴伐利亞 、
漢諾瓦 和
符騰堡 組成,負責解決德意志問題。該委員會從1814年10月14日開始工作,於1815年6月8日簽署《德意志聯邦條例》,組建了新的國家。
新國家從名稱上來看,是“德意志聯邦”(Der Deutsche Bund),然而究其實質,卻是“
邦聯 ”,因此不少史書上將其譯成“
德意志邦聯 ”。據《德意志聯邦條例》第一條規定,聯邦是各主權邦、自由市之間的一個持久的、不可分離的聯合體,各邦不能自由退出,也不能被排除在外。即只要是德意志邦國,就自然成為其成員。聯邦由34個君主國和4個自由市組成。君主國中包括1個帝國:奧地利。5個王國:
普魯士 ;
巴伐利亞 ;
薩克森 ;
漢諾瓦 ;
符騰堡 。1個
選帝侯 國(儘管這時已不存在推選皇帝的問題):
黑森 一
卡塞爾 。7個
大公國 :
巴登 ;
黑森 ;
梅克倫堡 一施維林;
盧森堡 一利姆堡;
奧爾登堡 ;薩克森一
魏瑪 一
愛森納赫 ;
梅克倫堡 一施特賴利茨。9個
公國 :荷爾斯坦因一勞恩堡;
拿騷 ;
不倫瑞克 ;薩克森一
邁寧根 一希爾德堡豪森;薩克森一科堡一
哥達 ;薩克森一
阿爾滕堡 ;
安哈特 一德騷;安哈特一柯滕;安哈特一貝爾恩堡。10個侯國:羅伊斯(新系);利珀一德特莫爾德;瓦爾德克;施瓦爾茨堡魯一道爾施塔特;施瓦爾茨堡一松德斯豪森;紹姆堡一利珀:羅伊斯(老系);霍亨索倫一西格馬林根;霍亨索倫一黑欣根;利希滕斯坦因。1個伯爵領:黑森一洪姆堡。
自由市 為:
不萊梅 ;
漢堡 ;
呂貝克 ;美因河畔
法蘭克福 。
除此之外,德意志聯邦內還有一些特殊情況。其中有三個邦國由非德意志的君主統領,即英國國王代表漢諾瓦王國,丹麥國王代表荷爾斯坦因公國,尼德蘭國王代表
盧森堡大公國 。奧地利和普魯士只以它們以前屬於
神聖羅馬帝國 的領土加入聯邦,因此,奧地利帝國只有它的德語區、波希米亞和摩拉維亞屬於聯邦,普魯士王國的東普魯士、西普魯土和波森沒有加入聯邦。
德意志聯邦是一個鬆散的聯合體。根據條例規定,聯邦的主要目的是“
保持德意志外部和內部的安全,以及德意志各邦的獨立性和不可侵犯” ,即保證各邦君主的
正統主義 統治權,各邦具有相當大的獨立主權,只是不能與它國締結危害聯邦或其他邦國安全的聯盟,戰爭期間不得舉行單獨談判。而德意志聯邦,除了有權向外國派遣公使和簽訂條約外,沒有更多的對外權力。
在1820年5月由聯邦議會通過的《維也納最後議定書》中,補充規定聯邦有宣戰、媾和與結盟的權力。對內,它沒有中央政府,沒有國家元首,沒有統一的最高法院,沒有統一的貨幣與度量衡,也沒有統一的郵政。建立統一國家的建議不是沒有,如
亞歷山大·馮·洪堡 曾經提出組建四人執政內閣、組建強大的聯邦軍隊、設立聯邦法院的構想;
施泰因男爵 曾提議組建兩個並存的聯邦制國家,分別以奧地利和普魯士為核心,甚至贊成重建哈布斯堡帝制;
哈登貝格 曾建議在聯邦內部劃分縣區,由
執政府 實施統一管理。但英國,俄國等大國對這些建議都不感興趣,德意志人內部也有不同意見。中等邦國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反對建立集權制國家,普魯士儘管對德意志的整體利益較為關注,但也以不損害自身的地位為底線;對奧地利首席大臣梅特涅來說,關注的重點不是德意志的統一,而是維護歐洲的均勢和奧地利的強國地位。
1821年4月,聯邦議會制定了《德意志聯邦戰爭法》,規定組建一支由10個軍團組成的聯邦軍隊(Bundesheer),其中奧地利和普魯士各提供三個軍團,
巴伐利亞 提供一個軍團,其餘三個由混合部隊組成,戰時總司令將由聯邦議會的“核心委員會”選定。作為德意志聯邦中央機構的主要象徵,是設在
美因河 畔
法蘭克福 的聯邦議會(Bundestag),它由各主權邦的代表組成,由奧地利人擔任主席,這顯示出奧地利在德意志諸邦中仍然處於優勢地位。
德意志聯邦的權柄由議會主席執掌。議會分為兩級形式。被稱為“小議會”的決策委員會由17人組成,其中11個較大的邦國各占一席,其餘小邦共同擁有六席。全體大會共設70票,票數的分布隨各邦的地位不等,帝國和王國各擁有四票,小邦只有一票。如討論聯邦的機構設定和宣戰與媾和等問題時,必須有2/3的多數票才得通過,而在討論修改聯邦憲法等重大問題時,必須全體一致同意。
1815年6月10日,確認《德意志聯邦條例》的《聯邦議定書》經各邦的全權代表簽署後正式生效。該檔案被收入《維也納最後議定書》中,這一做法給日後歐洲列強幹預德意志內部事務里下了伏筆。
維也納體系 是一個復辟的體系,也是一個調整的體系,它以“
正統主義 ”為原則,在平息了
拿破崙戰爭 所帶來的動盪後,以當時的實力對比為基礎,重新劃分了疆界,確立了新的運行機制。對德意志民族來說,
維也納會議 拋棄被
拿破崙 勒令解散的
神聖羅馬帝國 ,這一步驟是十分正確的,然而,會議所構建的鬆散的邦聯,卻未能滿足正在成長中的德意志民族主義的訴求,也滯後於德意志經濟社會發展對民族統一的客觀要求,德意志民族將為“統一與自由”而繼續努力。
德意志邦聯 成立後的近四十年時間裡,德意志民族的核心任務是實現統一與自由。這場持續了幾十年的統一與自由運動,可以有兩種解讀法。一種是指實際被冠上“統一與自由”名稱的運動,以1817一
1819年 大學生運動為開端,中經
1832年 的
漢巴哈大會 ,到
1848年 革命達到最高點。另一種是指整個民族在孜孜追求的目標。“統一”(Einheit),是要超越邦聯式的組合,在政治上組建一個足以同周邊
民族國家 相抗衡、甚至能超過它們的統一國家,在經濟上打破
關稅 障礙,實現
度量衡 和貨幣統一,在文化上張揚形成不久的德意志民族主義。“自由”(Freiheit),是要趕上時代步伐,用近代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體製取代中世紀的君主國家體制,而無產階級則要進一步超越近代國家體制,實現人的自由與解放。
德意志聯邦是“正統主義”和歐洲君主們互相妥協的產物,不能使渴望實現民族統一的人士滿足。格雷斯在《萊茵信使報》上十分氣憤地把這個所謂的國家說成是“乾癟可悲、不成體統、醜陋不堪的組織”。針對德意志民族的特殊情況,當時出現了各種各樣的統一方案。
第一種方案構想將德意志邦國的全部領地都併入一個完整的國家之中。這個方案的優點是新國家可以同
神聖羅馬帝國 保特較強的繼承關係,體現出基督教的大一統主義與德意志霸權的結合,也能夠最大限度地維護奧地利的利益。這是奧地利所熱衷的方案,但其致命的缺陷是違背了19世紀的民族原則,當時
奧地利帝國 內有大量的非德意志人,這些人同德意志人一樣,也熱衷於組建自己的
民族國家 。
第二種方案實際上是第一種方案的修正版,它強調新國家的德意志屬性,主張將
奧地利帝國 內的
匈牙利人 和
斯拉夫人 排除在外。從長遠的角度看,這個方案對德意志民族的發展是最為有利的,如果得以實現,德國歷史的走向將被改寫,但是遭到奧地利統治集團的堅決反對。這些人固守著中世紀的傳統觀念,迷於雄踞
東南歐 的多民族帝國,無視德意志民族的呼喚和民族主義運動對
匈牙利人 和
斯拉夫人 的影響。等到
第一次世界大戰 後
奧匈帝國 瓦解時,奧地利再想進入德意志的行列,已經為時過晚,《
凡爾賽和約 》作出了禁止德奧合併的明確規定。
第三種方案強調三足鼎立的穩定作用,主張由三個加盟邦構成一個新的德意志國家,其中奧地利和普魯士各構成一足,剩餘的邦國構成第三足。這個方案反映了中小邦國的美好願望,其最積極的鼓吹者是
符騰堡王國 ,但不受奧普兩邦的歡迎。
第四種方案是通過普魯士的領導作用,實現國家的完全統一。
克勞塞維茨 在
1813年 曾經寫道:“德意志實現政治統一的道路只有一條,這就是通過劍,由一個邦支配其餘所有各邦。”但是,實現這一方案需要具備兩個前提:一是奧地利放棄自己的領導地位,這在當時還難以辦到;二是普魯士要足夠強大。但當時的普魯士,非但“力不足”,連心也未必“有餘”。
第五種方案更具有未來性,在當時難以實現,即主張建立德意志共和國,取消原有各邦,全體德意志人在
普選 的基礎上組建一個中央集權的民族國家。
德意志統一問題,
1848年歐洲革命 和
法蘭克福國民議會 都未能解決,依靠君主的聯盟和協商也未能解決,剩下的,通過王朝戰爭、以武力手段實現統一的有效性日益凸顯。普魯士和奧地利雙方繼續圍繞德意志的領導權展開爭奪,最後由於
哈布斯堡王朝 不願意放棄多民族的帝國,領導權落入普魯士之手。通過
普丹戰爭 、
普奧戰爭 和
普法戰爭 ,普魯士統一了德意志,以
小德意志方案 建立了德意志帝國。在這一過程中,隨著工業化的發展,工人階級的隊伍不斷壯大,開始發出自己的聲音,為日後工人運動高張、工人階級走上政治舞台莫定了堅實的基礎。
1871年1月1日,統一的德意志國家正式宣告成立,18日,普魯士國王
威廉一世 舉行帝國皇帝就位儀式。德意志最終結束了民族分離的狀態,一個統一的德國誕生了。德國的統一,不是廣泛的民眾運動的結果,也不是革命的產物,它是普魯士通過王朝戰爭的道路實現的。這一現實,會帶來一個顯性後果,即
德意志帝國 幾乎是普魯士的擴大版。傳統觀點認為,普魯士王國有很多負面因素,它是靠不斷征戰撻伐,掠奪他人土地建立起來的斯巴達式的軍事國家,作為國家主人的普魯士
容克 ,具有與西歐貴族完全不同的特點,他們與世隔絕,沒有文化,專橫跋扈,侵略成性。普魯士統一德意志,就把整個德意志民族“普魯士化”,最後導致了兩次世界大戰的悲劇。其實,這一觀點值得重新思考。
組建
德意志帝國 的工作在普法戰爭的後期即已進行,
俾斯麥 為了加快這一進程,採取了說服南德四邦加入
北德意志聯邦 的辦法來組建新的帝國。1870年10月,在
色當戰役 勝利成果的震懾下,南德四邦先後派代表團到達凡爾賽,同普魯士進行關於國家統一的談判。
談判的難點在於,南德諸邦對自己在新國家中的地位,提出了不同於北德小邦的要求。如果因此而重新起草憲法,就會耽誤時間,不能在1871年1月1日宣布建國。
俾斯麥 採取了變通辦法,即先同南德四邦分別簽訂相關條約,再以北德意志聯邦憲法加上這些條約,構成德意志帝國的法律基礎,這樣就大大加快了建國的進程。
在奧地利被排除出德意志的行列後,
巴伐利亞 成了僅次於普魯士的重要邦國,它依仗著自已的有利條件,向普魯士提出了一系列加入帝國的保留條件,包括:擁有高度的軍事主權,可以在自己國王的統率下設定獨立的軍事機關,只需在戰爭期間把最高指揮權交給皇帝即可,和平時期皇帝只有權視察巴伐利亞的要塞和培訓軍隊的工作,而且,如果爆發戰爭,在舉行和談時巴伐利亞也要派代表參加;在郵政、鐵路方面擁有特權;享有啤酒稅和燒酒稅的保留權益。有人甚至建議,巴伐利亞和普魯士應該在聯邦參議院中共同掌管帝國的外交政策。
面對這一局面,普魯士當局的態度是儘量讓步,以便儘快實現統一。
威廉一世 表示:“只要他們重新回歸就行。”俾斯麥也說:“首先得進屋回到家裡來。”同時,針對具體情況,對各邦採取不同對策。
巴登 和
黑森 的態度較為和緩,易於妥協,俾斯麥採取“拉攏”的對策,於1870年11月15日簽訂入盟條約。巴伐利亞的影響較大,俾斯麥採取“讓步”的對策,基本滿足它所提出的全部要求,包括最後階段巴伐利亞所堅持的軍隊仍然保留頭盔的要求。他對持反對意見的普魯士高級將領們說,如果你們繼續反對,“日後人們就會在世界歷史書中讀到:1871年德意志帝國未能建立,是因為將軍們不能容忍巴伐利亞的頭盔”。當時巴伐利亞國王
路德維希二世 情結低落,身體不適,患有牙疼兼偏頭痛,大部分時間臥床休息,或者在宮中聽華格納的音樂,不恩處理政務,除個別心腹外,也不願接見任何人。俾斯麥找到了他的一個心腹,即巴伐利亞國防大臣霍爾斯泰因伯爵,通過他,在路德維希二世情緒低落階段迅速辦妥了交易。11月23日,巴伐利亞宣布加入聯盟。為了報答霍爾斯泰因伯爵,以後帝國議會舉行啤酒晚會所需的啤酒,主要向霍爾斯泰因啤酒廠訂購。在三個邦加入聯盟後,
符騰堡 就處於孤立狀態,很快於11月25日簽訂類似的條約。至此,
美因河 南北的兩部分德意志連成了一片。
另外還圍繞“皇帝”稱號的定語展開了爭論。自由派人士和太子希望使用“德意志人的皇帝”(Kaiser der Deutschen)的稱號,
威廉一世 希望使用“德國皇帝”(Kaiser von Deutschland)的你號,但巴伐利亞等邦國則堅持使用“德意志皇帝”(Deutscher Kaiser)的稱號,因為第一個稱號涉及沒有加入聯邦的德意志人,如奧地利人,而第二個稱號強調了地域概念,“包含對非普魯士地區行使君主權利”的含義,不利於帝國內部的團結。而先前俾斯麥在同路德維希二世的交涉中,使用的也直是“德意志皇帝”的稱號。最後,巴登大公在登基典禮上巧妙地迴避這個問題,使用了“威廉皇帝”的稱呼。
德意志帝國在國家結構上實行複合制,即
聯邦制 。除了法定的例外情況,帝國政府有權處理軍事,外交、海關和銀行立法、
間接稅 、度量衡、貨幣、民法刑法等方面的重大事務,實現了德意志民族的政治統一。在這一前提下,各邦可以保有一些自治權,如教育、宗教、部分司法、徵收直接稅、水上運輸等,南德諸邦還可以獨立管理郵政和電訊,徵收啤酒和燒酒消費稅。此外,各邦還保有向外國派遣和接受外交使節的權力,尤其是
巴伐利亞 ,直到1918年還在奧匈帝國、法國、梵蒂岡等派駐自己的外交機構。由於帝國的財政收入從一開始就不足以支付預算支出,因此不得不指望各邦分擔國庫開支的份額。
從這一意義上講,如果德意志帝國所屬各邦的實力相等,反而會危及到帝國政府的地位。所幸的是,各邦的實力差距甚大,以致當時就有人諷刺說,德意志帝國是一個由一隻大猛獸、半打狐狸和十幾隻耗子組成的聯邦。普魯士擁有全帝國2/3的土地和3/5的人口,當時全國4100萬人口中有2470萬居住在普魯士,土地達到近35萬平方公里。其他成員邦中,只有四個邦的人口超過100萬,它們是巴伐利亞(500萬)、薩克森(260萬)、符騰堡(180萬)和巴登(150萬)。另有八個小邦,人口數均不到十萬,其中最小的邦羅伊斯(老系),人口只有6.2萬,土地316平方公里。帝國的一切要害部門都由普魯士控制,憲法明文規定:“聯邦主席由普魯士國王擔任,稱號為德意志皇帝”,“由皇帝任命的帝國宰相,有權主持聯邦參議院並領導其事務”。
這樣,普魯士國王同時就是德意志皇帝,普魯士首相同時就是帝國宰相,普魯士的不少大臣同時就是帝國相關部門的國務秘書。從各邦地位平等的角度看,普魯士邦的絕對優勢地位是個不利因素,然而從鞏固新生的聯邦制國家的角度看,幸好普魯士邦的實力較強,它能夠以自己所擁有的財力、軍隊和行政機構來保證帝國的正常運轉。事實上,在帝國成立的頭25年中,內政政策都出自於普魯士,最重要的法律也是由普魯士的有關專業部負責制定的。直到90年代中期,兩者的關係才倒轉過來。
從政體上看,德意志帝國實行的是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其特點是君主的行動基本上不受議會約束,政府在形式上對君主負責。根據憲法規定,帝國元首是“德意志皇帝”,由
普魯士國王 擔任,他擁有充分的統治權,而人民代議機構只是參與確定法案和預算的內容。
皇帝擁有的國家權力包括:任免國家官吏權,憲法規定“由皇帝任免帝國宰相……皇帝任免帝國官吏…可決定其免職”;創製法律之權,“皇帝有權簽署和公布帝國法律並監督法律的實施…當聯邦領域內的公共安寧受到威脅之際,皇帝可以宣布某一地區進入戰爭狀態”;統帥軍事權,除了如上所述,
巴伐利亞 在平時擁有相當大的軍事主權外,“帝國的全部陸軍組成一支統一的軍隊,在戰時、平時均由皇帝統率…帝國艦隊系在皇帝最高統帥之下的一支統一的艦隊”,在軍事行政方面(國防預算、軍隊總人數、兵員補充、裝備、軍隊的軍需和給養)的命令尚需宰相副署,而在軍令指揮方面(軍事計畫、駐軍配備、軍隊的組織、訓練、紀律、動員和投入使用等),皇帝一人擁有專斷權,陸海軍高級軍官均由皇帝任命;對外政策決定權,除了國際法上的條約,以及有關貿易、交通、關稅等帝國立法的條約需要得到議會同意外,所有其他國際條約(首先是同盟條約與和約)只需皇帝一人批准,“皇帝在國際法上代表帝國,以帝國名義宣戰與貓和”;召集和解散議會的權力,“皇帝有權召集、召開聯邦參議院和國會會議,以及使議會延期和結束”。
宰相是帝國唯一的大臣,主持帝國政府,在行政系統擁有相當大的權力,但他“由皇帝任命”,而不是由議會推舉。宰相有權在聯邦參議院和國會發起辯論,提出法案。雖然從道理上講,帝國宰相要對國會負責,然而這種負責“還沒有法制化”。如果法案被否決,國會無權用投不信任票的辦法迫使宰相辭職,因此這種所謂負責,是毫無意義的。由於宰相的更換完全取決於皇帝的決定和皇帝周圍人的影響,因此他只對皇帝負責,其任期長短完全取快於皇帝的意願。宰相在行政機構中擁有絕對的權力,他依靠“帝國宰相辦公廳”實施統治,起初廳內不設獨立的“部”,商務、財政、司法、鐵道、郵政等事務都在廳內統一處理,
1873年 成立鐵道廳,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內政廳、司法廳、財政廳、郵政廳等部門相繼成立,但這些部門的首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大臣,僅是宰相的助手,連稱呼也比較獨特,為“國務秘書”。因此,只要取得皇帝的賞識,宰相便是帝國全部權力的化身。事實上,從1871年到1890年,
俾斯麥 一直就是這個“帝國的監護人”。
議會由兩院構成。一般意義上的上議院稱作“聯邦參議院“(Bundesrat),根據憲法規定,它擁有較大的權力,由帝國宰相兼任主席,有權對提交給國會的法案作出決議,議決國會作出的決議。它對立法和政策擁有決定權,即未經其同意,任何法律都無效,並能對法律實施監督權。聯邦參議院由加入帝國的各邦代表組成,共設58席,其中普魯士占17席,巴伐利亞6席,薩克森4席,符騰堡4席,其他各邦1一3席不等。參議員由各邦政府指定,按照政府指示統一投票。從理論上分析,由於普魯士擁有的席位少於總數的1/3,因此,其他邦可以聯合起來,用多數票制服它,同時,由於每項議案只要有14票反對,便可被否決,普魯士單獨使用自己的力量,也可阻撓修改軍事法令、關稅稅則和帝國憲法。但在實際上,聯邦參議院內,在一些重要問題上,從未出現過中等邦國聯合起來反對普魯士的事件,只是在一些次要問題上,如決定帝國最高法院的地址、從寬修改《反耶穌會士法》、討論帝國電力稅等,普魯士曾經被多數票擊敗。此外,不少中小邦國還認為,強大的普魯士是維護聯邦主義和保全各成員邦相對獨立地位的最好保證,如果沒有普魯士的支持,成員邦的權益可能會被帝國吞沒。
一般意義上的下議院稱作“國會”(Reichstag,亦譯“帝國國會”或“帝國議會”),它是按照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選舉原則選出,每屆任期五年。按照憲法規定,25歲以下的男子,婦女、軍人和25歲以上領取貧民救濟金的男子,均無選舉權。在普魯士等幾個邦,甚至仍然採用
三級選舉制 而不是平等的
普選制 。在選舉活動中,候選人以個人名義而不是以黨派名義參加競選,這就為日後天主教中央黨和社會民主黨在遭受打擊期間仍有黨員進入國會提供了可能。名義上,議員不受所屬政黨的約束,但實際上,同一政黨的議員們在國會活動中還是具有某種特殊關係,形成議會黨團。國會作為普選的產物,與聯邦參議院旨在保護各邦的利益相反,主要體現民族和國家的統一。它開會時是對外開放的,各色人等都可以進入會場旁聽。議員享受豁免權,1906年以後還可領取議員津貼費。國會由皇帝召開,由皇帝宣布開幕和閉幕,皇帝在得到聯邦參議院同意後,可以提前解散國會。按照憲法規守,國會也是立法機構,行使立法權,有權提出法案。然而,它未能組成代議制的政府,不能自行通過一項對政府不利的法案,因為一切法律和決議都必須取得聯邦參議院和皇帝的同意方能生效。國會對政府也沒有行政監督權,無權要求政府作政務報告,唯一能對政府施壓的途徑就是批准預算。
德意志帝國建立後,俾斯麥政府在經濟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意在消除阻礙資本主義發展的中世紀殘餘,推動經濟發展,鞏固新生的帝國:
(1)統一幣制。
1871年 ,德國還有七個不同的貨幣區,有33家發行貨幣的銀行,這些銀行按照完全不同的規格印發錢幣。而在實際的經濟生活中,全國流通的貨幣有126種硬幣、108種銀行鈔票和42種邦國紙幣。1857年時,各主要邦國為了改變貨幣繁雜的現狀,曾同奧地利簽訂過一個協定,承諾永久實行
銀本位制 。
帝國政府成立後,便著手統一幣制。
1871年 當年,首先規定“馬克”為全德統一的貨幣單位,1875年1月1日起,馬克成為全國唯一的支付手段。從1878年起,各邦的硬幣停止使用。同時,從1875年起,普魯士銀行改組成德意志國家銀行。
根據規定,德意志國家銀行的職能包括:控制全國的紙幣發行權;為帝國保管主要的現金儲備;為整個帝國的金融業務提供方便。在這一基礎上,政府對其他銀行發行貨幣作了近乎苛刻的限制,結果,前面提到的33家銀行中,到1876年已有14家放棄了自己的發行權,到1897年還有7家保留著發行權。
更具有深遠意義的步跟發生在1873年,這年德國的貨幣從
銀本位制 改為
金本位制 ,翌年起逐漸回收銀幣。當時只有英國明確地宣布實行這種制度,它從1816年開始採用以黃金界定貨幣價值的做法。從短期的好處來看,隨後不久國際上爆發了巨大的白銀危機,而德國由於實行了金本位制,躲過了白銀危機的直接衝擊。從長時段來看,不久很多重要的國家都實行了金本位制,並以這個制度為紐結,不自覺地形成了初期階段的國際貨幣體系,以適應日益加強中的國際經濟聯繫。而德國,成了加入這一體系的早期國家,僅晚於英國。
(2)統一度量衡制度。
以公尺、公升和公斤取代各邦仍在使用的各種不同的度量衡標準。
(3)統一經濟法規。
70年代上半期,政府頒布了一系列法令,包括商業法、營業自由法、民權和遷徙自由法、保護境外商業法、貨幣法、關稅法,以及對鐵路、水路、郵政、銀行等事務的管理法,使統一的經濟發展有了法律保證。此外,其他各種法則也得到統一。
除《商法法典》早就由
北德意志聯邦 制定,並於1865年在各邦得到實施外,1872年,《帝國刑法法典》成為全國統一的法典。翌年開始著手制定《民法法典》,於1896年獲得通過,1900年1月1日起生效,一直沿用至今。1879年統一了訴訟和法院程式,一部統一的《法院組織法》掃淨了地主司法權的最後殘餘,使司法和行政分離,並且規定了審理的程式,即從地方法院,經邦法院和邦高級法院到帝國法院,澄清了各級法院的管轄權和審理原則。1879年在
萊比錫 建立帝國法院,確立了對外的帝國司法權。
(4)統一鐵路管理。
70年代起,德國鐵路發展的速度很快,但管理系統卻非常複雜,有帝國鐵路線、邦國鐵路線、私營鐵路線、私人所有邦國經營鐵路線、邦國所有私人經營鐵路線等。70年代後期,俄國穀物經由德國東部的鐵路廉價輸入,1875年至1877年由100萬噸猛增至200萬噸,對德國的糧食市場形成嚴重的衝擊。同時,俄法關係日益密切,使德國鐵路的戰略意義逐漸突顯。
為了利用德國有利的地理位置吸引歐洲的過境貿易,
俾斯麥 政府採取了兩項措施以加強鐵路運輸管理:一是創立“帝國鐵路局”,協調各所屬系統鐵路的建設、裝備和營運;二是通過國家購買,擴大國有鐵路的比重,1879年購買了5000多公里。以後的政府繼續這一做法,到1909年,又購買了3.7萬公里。
(5)建立統一的郵政系統。
在這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是1871年擔任帝國郵政總局局長、1880年擔任帝國郵電部國務秘書的施特凡。1876年,各邦的電報系統在帝國郵政總局之下合併起來。由於國家集中掌握郵電建設大權,德國郵電事業得到飛速發展,遠遠走在世界的前列。到1912年,德國的電話線里程數是法國的將近三倍,單線達到五倍,電話設備超過法國四倍,德國人在電話上的交談相當於法國人的七倍。
(6)適時調整外貿政策。
帝國成立時,全國經濟正處於強勁的增長期,所以基本上延續
北德意志聯邦 的做法,推行自由貿易政策。1865年取消穀物稅,1873年廢除鐵、造船材料及其他若干原料的關稅,1877年取消鐵製品關稅。1873年,德國工業遭遇到
生產過剩 的危機,本土產品受到
北美 等地進口的廉價農產品的激烈競爭。貨幣市場也為過度的投機所困擾,維也納股票交易所陷入崩潰,很快波及到德國。
據1875年的統計材料,556家股份公司股票的價值,由1872年底的67.7億馬克降到1874年底的44.25億馬克。在這種情況下,農場主和工業家們開始向政府呼籲,要求結束自由貿易政策,實施保護性關稅。1873年11月,
萊茵蘭 和
威斯特伐利亞 地區的企業家成立名為“德國鋼鐵工業家聯合會”的組織,要求停止削鹹關稅,並加大鐵路修築的力度。該組織成立不久,規模迅速擴大,很快成為全國性的遊說集團,得到另一個團體的支持。該團體名叫“保護萊茵蘭和威斯特伐利亞經濟利益協會”,宗旨是保護本土的經濟利益,因名字太長,被人們簡稱為“長名字協會”。
1876年,“長名字協會”的秘書長亨利·阿克塞爾·比爾克又成為“德國工業家總協會”的會長,把原本就鼓吹貿易保護主義的組織進一步納入遊說和壓力集團之中。
俾斯麥 政府敏銳地看到,如果再推行自由貿易政策,將給各大工業國在德國傾銷商品提供有利條件,對基礎薄弱的德國工業是個巨大的衝擊。1878年12月,政府向國會提交議案,要求實行關稅改革,對糧食和工業品徵收高額進口稅。1879年7月,國會以217票對117票通過《保護關稅法》。以後還不斷制定新的關稅法則,持續提高稅率。1880年時,每噸
小麥 、
裸麥 或
燕麥 徵收10馬克進口稅,1890年提高至50馬克。工業品方面的徵稅原則為,進口的原料免稅,製造過程中處於第一階段的物品(半成品)低稅,以後各加工階段的物品(成品)分類徵稅。以棉紡織品為例,棉花免稅,棉紗低稅,棉布高稅(稅率達50%)。
俾斯麥以他的《穀物法》和《保護關稅法》維護了
容克地主 和工業資本家的利益,極大地穩固了政府的統治基礎。1879年以後,大地主和大工業家都全力支持他。所以有人說,現在俾斯麥“不用過去的‘鐵和血’的口號了;宰相政治生涯的最後十年打的是‘鐵和谷’這一不那么激烈的旗號。”
統一後的德國,迅速跨入通向世界強國之路,出現了歷史上令人驚異的經濟轉變。它僅用大約30年的時間,經歷了英國用100餘年才完成的
工業革命 ,把一個以農業為主的國家轉變為以工業為主的國家,從一個“詩人和思想家”的民族轉變為以工藝技巧、金融和工業組織以及物質進步為顯著特徵的民族。
在
工業革命 早期,德意志的工業明顯地落後於其他大國,在相當一段時間裡,在產品上打上“德國製造”的字樣是英國方面的要求,意在提醒人門注意這可能是低檔產品。然而經過統一後的騰飛,德國以迅不可擋之勢躍入西方強國的前列,成為歐洲列強之冠。非但德意志民族的生存問題得到解決,還在世人面前豎立起追求卓越、精於製造的形象。“德國製造”從此成了製作精巧、質量優良的標誌。
英國的封建制度 在
盎格魯-撒克遜 時期,英國的封建人身依附關係已逐漸形成,但由於國王公共權威的日益增長,英國的封建制度並未確立。有人就指出,
諾曼人 征服前的英國,“沒有一個以土地占有來服役且騎馬作戰的騎士階層,沒有封臣與封君的權利與義務的紐帶,也沒有封建的采邑”。由此,國王與貴族之間並未有“封建契約”存在。
另一方面,在海峽對岸,
諾曼第公爵 以服騎士役為土地占有條件的封建軍事封土製為基礎,建立了強大而世襲的封建宗主政權。
威廉公爵 上位後,大力擴張領土,用武力擺脫了其封君
法國 國王的控制,並在
1066年 軍事征服了
英格蘭 ,將大陸的封建制引入英格蘭。同時,他繼承了原來英王的王位傳遞的血統權利與“王權神授”的神權政治遺產以及郡制、土地稅等資源。從此,英王具有一國之君與封建宗主的雙重身份與地位,建構起中古
西歐 第一個強大的封建王權。
諾曼第 位於法國
塞納河 下游,是
丹麥人 建立的公國,直到
166年 還是相當原始落後:該地沒有成文法,只有習慣法;沒有盎格魯一薩克遜人已分為三部分的王室宮廷,只有公爵府邸。然而,虔誠的基督徒、
征服者威廉 卻是一個在戰場上驍勇頑強,在宮廷中威嚴擅權的人。
威廉是羅伯特公爵和農民之女阿利特的私生子,父親英年早逝,亡故於赴
耶路撒冷 朝聖的途中。7歲的威廉便即位為
諾曼第公爵 。限辛的生存環境培養了他不屈不撓的意志,養成一種目標與堅韌同在,殘忍與寬厚結合的能力。正是這樣一個人,在
1066年 帶領諾曼第軍隊渡過海峽,與英王
哈羅德·葛溫森 交戰,並成為勝利者。
當然,威廉從海峽對岸來英格蘭稱王並非完全事出無因:1066年1月,
懺悔者愛德華 死後無兩,這就繪威廉提供了要求英格蘭王位的藉口。諾曼第公爵聲稱,愛德華曾在1051年邀他訪問英國時,許諾他為英格蘭王位的繼承人,但
賢人會議 又推舉愛德華臨終時指定的
哈羅德·葛溫森 為英王。從歐洲大陸的情況來看,威廉也是幸運的:他的兩個仇敵法國國王和
安茹伯爵 都死於1060年。此後,安茹伯爵領地陷入內亂;新登基的法蘭西幼王的攝政又在暗中對威廉表示了同猜;
羅馬教皇 一方面不滿意哈羅德任命斯替岡德為
坎特伯雷大主教 ,同時又認為諾曼第人遠征英格蘭有助於穩定他在南義大利的統治,從而用祝福的方式使諾曼第公爵的征戰和搶劫具有宗教上的合法性。
然戚廉面對的並不是個弱小而分裂的國家,而是一個富裕而利平的王國:它有良好的管理系統和防禦力量,商業發達,人口眾多,並與
丹麥王國 和睦親善。然而在
懺悔者愛德華 統治期間卻出現了兩個更要的問題。一是伯爵領地的興起及其勢力的壯大:早在11世紀初丹麥人
克努特 統治英格蘭時期,他就在郡制之上設立了管轄範圍更大的伯爵領,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伯爵勢力壯大。到
懺悔者愛德華 時代英格蘭幾個最大的伯爵領地威塞克斯、麥西亞和諾森伯里亞成為高德溫、利奧弗里克和西襖克三大家族的世襲財產。
其中勢力最大的是高德溫家族,1053年高德溫伯爵去世時,他的三個兒子哈羅德、托斯提格和蓋爾斯分別控制了英格蘭最大的四個伯爵領地中的三個:威塞克斯、諾森伯里亞和東盎格利亞。假若高德溫家族始終團結友善,或許英格蘭能倖免於1066年的諾曼第人征服。但是,這個家族在1065年分裂了:在諾森伯里亞爆發了反托斯提格暴政的起義,得到哈羅德·葛溫森的支持,托斯提格發誓要向
挪威國王 哈德達拉求援,向其兄弟復仇和收回其伯爵領地。
在征戰不列顛時,威廉公爵義獲得了在天時和地利方面的好機會:當諾曼第公爵揚帆啟航之時,9月的北風使其艦隊只得暫時停靠在諾曼第沿岸而無法儘早渡過海峽。同時,挪威王
哈拉爾三世 則乘風率隊從奧克靈群島向南駛達享柏河口登入,與托斯提格匯合。結果是挪威王而不是諾曼第公爵遭遇了怒火中燒的英格蘭人的大反擊。
哈羅德·葛溫森 率領親兵北上,於1066年9月25日在
約克 北部的
斯坦福橋 殲滅挪威入侵者和托斯提格。3天后,幸運的
威廉公爵 在英格蘭南部登入。早已被家族內江,王位繼承問題和北上抵禦挪威人弄得筋疲力盡的
哈羅德·葛溫森 ,只得匆忙穿越整個英格蘭而回師
倫敦 ,很多弓箭手和步兵都未及時跟上。到達倫敦後,
哈羅德·葛溫森 錯誤地決定立即與威廉交戰於蘇塞克斯南端臨海的
黑斯廷斯山 。這時,威廉只有5000精兵,哈羅德有7000兵馬,但大多是匆忙徵集未經訓練的士兵。雙方士兵身著鎖子甲,頭帶錐形盔,一手持盾,一手握著長矛或利箭,對峙在黑斯廷斯山上。但是,哈羅德沒有騎兵,無論是弓箭手、盾牌牆,還是揮動巨斧的英格蘭步兵,都不足以迎擊威廉的精銳騎兵。經過一天的激戰,哈羅德及其親兵衛隊全部死在
黑斯廷斯 。
在戰略上,這是西歐大陸結構緊密的封建主義軍事制度,對不列顛島從軍事民主制向君主制過渡時期相對分散落後的軍事制度的勝利。在戰術上,這是由弓箭手殿後的靈活機動的新式騎兵對僅依靠長矛戰斧的舊式步兵的勝利。
在
黑斯廷斯戰役 中跟隨
諾曼第公爵 作戰的騎士,最早在8世紀
卡洛林王朝 時期出現於
法蘭西 。當時,騎士要擁有備齊了馬鞍、馬蹬和馬銜的數匹戰馬,以及利劍長矛、鳶形盾牌、馬刺長靴和鐵盔胄等新式裝備。對這種職業武士進行的訓練,要從孩提時代一直廷續到21歲。其武器裝備和培養訓練的花費是相當昂貴的。於是,
查理·馬特 使用羅馬時代出現過的,國王向跟隨作戰的武士授予土地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這種“回報”的地產就變成了封建財產。這顯然是一種契約制度,但並不是現代社會的非人格化的商業契約,因為土地的受封者在人格上變成了封主的臣屬,他必須效忠、服務,甚至為主人而獻身。在接受封土時舉行的“臣服禮”不僅具有宗教道德方面的約束力,它還表明因封主把作為封建財產的土地分給封臣,封臣就對封主有服從、效忠和尊重的義務。
反之,因封臣對封主的效忠,封主對封臣就有保護其司法權益的義務。在這種財產分配與人際關係的雙重因素下,在這種封建財產與人身依附關係結合的過程中,封建主義得以產生。英國社會史學家阿薩·布里格斯說,狹義封建制度指作為領受土地的條件的軍役——騎兵兵役,廣義封建制度指帶有義務和隸屬關係的土地本身,亦即
采邑制 。狹義封建制的著眼點是動亂年代中的戰爭,廣義封建制的著眼點是對土地的保有和使用。而封建制度最外在的社會表現形式,則是由軍役和采邑構成的封君封臣的等級身份制。
威廉完成了對北方的征服後,一改盎格售一薩克遜末期把英格蘭劃分為六個伯爵領的局面,他加強了對王國的直接管理,取消了私人軍隊和城堡,保留了百戶區法庭、郡法庭以及民軍制度。最主要的是,他在英格蘭推行法蘭克的騎士占有制,以服兵役為條件給騎士分配土地,騎士對封地擁有占有權、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威廉靠此組建了一支4000多人的軍隊。
起初,騎士封地只享用終身,以後逐漸變為世襲。這樣,一種以土地分封為媒介,把維護封建政權的義務在各級土地所有者之間層層分割,以造成政治統治權與士地使用權密切結合的政治體制,隨著
征服者威廉 的到來,從歐洲大陸移植到了英國。不同的是,
法蘭克 的騎土封地制只要求封臣對直接封主效忠,而
英格蘭 的諾曼第分封制則要求封臣的附庸也要宣暫效忠,英王的直屬封臣在再次分封時,受封人除了宣誓“因為領有您的士地我將效忠於您”,還必須加上:“除了效忠國王之外”這一句話,這就是威廉強迫全英格蘭所有領主接受的“索耳茲伯里盟”的內容。據此,英國的各級封建主,不管是否是國主的直屬封臣,都首先是國王的附庸。
這種制度改變了英格蘭的社會,它之所以能夠實施,前提是在1068一1069年間威廉用戰爭使4000一5000個
盎格魯-撒克遜 時代的塞恩失去了土地。威廉宣稱所有的土地和森林盡為王有,他留下1/7作為王室直轄領地,其他都用來分封給跟隨他南征北戰的170多個諾曼第人。這些威廉的直屬封臣,除宣誓效忠,必須每年為他提供一定數量的騎士,為他服40天的騎士役。直屬封臣留下部分土地直接經營,把其餘部分再次分封出去,形成新的次一級的封君封臣關係,如此層層封受,形成了以封建土地為基礎的等級制人身依附關係。
隨著土地的分封,封君封臣都享有一些權利,相互之間也有應盡的義務,如:土地的占有權和使用權是半軍事化的,占有者要負責保衛城堡,參加警衛隊和為軍隊提供給養等,總稱為服騎士兵役,此其一;受封者在領主長子受封騎士、長女結婚,或個人需要贖金時有義務向封主提供一定數量的金錢,總稱為獻納協助金,此其二;封臣還要出席封君的各種法庭會議,以解決與封君之間的糾紛,和對不盡義務的封臣進行審判,在那個行政和司法無法區分的時代,這意味著向封君提供法律和政務上的協助,此其三。對封臣而言,以上三點是義務,對封君而言,這些要求就變成了權利。
當然,封臣也有自己的權利,主要體現為他們有權獲得封土上的經濟收益,以及在其封土內實行以司法形式體現出來的政治統治。於是,承認這兩種權利並保護封臣的受封地不受侵犯也就成了封君的義務。實質上,這是一種不平等的、權利和義務都具有雙向性的契約關係。這種契約的關係使封建主義體現為一種以軍事服役為交換條件的土地分封的經濟制度,也體現為一種包含著政務的等級司法制度,而它在文化上的最外在的表現,則是多層次的等級身份制社會結構。
上述態勢決定了英國封建制的特點。首先,它是一種通過軍事強權征服而引進的“舶來的封建制”(the imported feudalism),這構成了國王權威建構的社會基礎。
在歷時七年的
諾曼征服 的過程中,英王將部分土地劃歸王領後,其餘則以諾曼第的封建制為模式,在諾曼征服者中進行分配。接受封地的教、俗貴族就成為威廉王的總封臣(tenants in chief)。據統計,當時全國的耕地總面積中,約1/5多屬於國王,約1/4多屬於教會,約1/2多屬於世俗貴族。全國未開墾的荒山森林區則收歸王室所有。王室地產之大是任何教、俗貴族都望塵莫及的。
此外,又由於這一過程常常是與征服戰爭同步進行、層層推進並以強化王權為要旨的,王領與總封臣的地產呈現出“插花式”的交錯格局。總封臣的領地往往分散於各地而未相連。如莫爾吞的羅伯特,其大地產散布於20個郡,徹斯特伯爵休的除了其伯爵領以外的封地,被分置於19個郡中,此外約有20個總封臣的領地分散在10個以上的郡里。而國王本人的許多大地產,也
星羅棋布 地間雜在各地封臣的大地產中。
這種相互分割與交錯的地產占有格局,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英國封建政治史的演進趨勢。它既使大貴族難以迅速積聚起對抗王權的力量,難以在其領地中實行有效的私家統治,也使他們極其關注自身在廣泛地區的權益,渴求王國社會秩序的穩定。
同時,為管理分散各地的封建地產,國王常派遣官員、管家奔赴各地巡視與督查,由此擴大了王權對貴族權勢的遏制。這樣地產分散的格局誠如史家所言,“極大地促進了國家統一,促進了王權的增長”。
英國的封建制建構決定了國王與貴族之間“封建契約”的特點。由於是隨著征服戰爭的層層推進而實施分封的,作為宗主的英王與其總封臣之間的約定,是按照諾曼第的模式而與單個貴族所做的臨時的口頭約定,此即“口頭契約”
按照這一“口頭契約”,作為宗主,英王要保護封臣的土地財產與人身安全乃至名譽。作為附庸的總封臣,則要效忠宗主,向國王提供騎士服軍役,國王可獲得約5000名騎士服役,其中教會總封臣提供481名。按照當時約定而形成的慣例,貴族還須為國王提供封建協助金(feudal aids),即在宗主長子晉封騎士、長女出嫁、戰爭被俘時提供一定經濟資助。同時,受封者還須提供王廷服務(court services),參加王廷會議為國王提供好的建議,並作為陪審參與其中的司法審判。
此外,如受封者死後其後人要繼承封邑,須繳納封地繼承金(relief),如其無後嗣繼承,可收回其地產(escheast);如封臣不忠與反叛,可沒收其土地(forfeiture),並以
封建法 對其審判重者可處以殘肢之刑;封臣死後如其繼承人尚未成年,則可對其實施監護權(wardship),而監護期間其地產由國王掌管並獲取全部收益;封臣子女或
遺孀 的婚姻,也得徵求國王的同意,否則將處以罰金;等等。
儘管“口頭契約”及其形成的慣例並未徹底弱化封君封臣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雙向約定,但在當時的條件下卻顯示了鮮明的不對稱性與強制性。
為了強化封建制對王權的支撐,
威廉一世 (1066~1087)意識到單個的“口頭契約”難以建構其凌駕於所有總封臣之上的宗主權威,而大陸那種將權利義務限定在直接的封君與封臣之間的封建“居間權力”原則,更是與國王直接統治所有臣民的君權原則大相
牴牾 。因此,他在1085一
1086年 間向各郡派出調查員,對所有各級封臣領主莊園的地產及其經營情況,莊園內各等級的戶籍情況,解直接封臣的人數、土地和牲畜總數,及自由人的土地財產、收入進行嚴格、詳細的核查,然後載案入冊,編纂成所謂的《
末日審判書 》,掌握全國的土地占有情況,人口分布及動產情況,以之作為王權徵調貢稅、軍役的準確依據。
調查的深度和廣度,使
《盎格魯–撒克遜編年史》 的作者都嘆喟道:“不僅一
海得 一弗吉脫(=/4海得)的土地不能漏掉,連一隻豬一頭牛也逃不脫調查者的跟睛。”因此,英格蘭人把存放在
溫切斯特 調查結果謔稱為《
末日審判書 》。這是英國中世紀最早的經濟檔案,是中世紀早期英國政府行政管理技術的輝煌成就,也是封建制度引入英格蘭的見證。
調查結果表明,
1086年 全國地租總收入為73000英鎊,其中約有1/2即30000英鎊歸屬於170家諾曼第貴族,另有1/4歸威廉家族,剩下的1/4屬於50個高級教士。可見,這250來人就控制了英格蘭的絕大部分士地。這些王公貴族、教會上層及其封臣和附庸,其人數不過1萬人,卻高居於100一200萬英格蘭人之上。諾曼第征服後不僅塞恩無法生存,許多在
盎格魯-撒克遜 時代擁有自己的士地,並可隨意選擇庇護者的自由民,也淪落為“梭克曼”或“維蘭”。
梭克曼是擁有自己的土地並可買賣的自由農民,但其土地不能隨自己一起轉給新的庇護人,因為土地的所有權是莊園主的。也就是說,梭克曼是附著於莊園上的自由農民,但他僅僅是在必須向莊園主交付地租和受莊園法庭管理這一方面從屬於主人。
梭克曼主要分布在
盎格魯-撒克遜 時代的
丹麥 區。《
末日審判書 》表明,在1066~
1086年 間丹麥區梭克曼的數目在急劇下降。諾曼第征服幾乎使各等級的
盎格魯-撒克遜 人都變成了“維蘭”,這是一種占有領主份地而不能出賣的租佃農。他們被束縛在所出生的莊園之上,要為領主出周工和服散役,要依主人願望交納租佃稅,必須使用莊園主的
碾房 和麵包房加工自己的食品,在莊園主的女兒出嫁時要捐款等等。
在
諾曼第征服 後地位有所提高的只有奴隸:他們在
盎格魯-撒克遜 時期占人口總數的10%,在《末日審判書》制訂期間比例已經縮小,到
12世紀 末幾乎不存在了。在12世紀末的拉丁文中,“奴隸”與“維蘭”兩個辭彙是可以互換使用的,它說明了奴隸階層的消失,也說明了自由租佃農的農奴化趨向。
據《
末日審判書 》統計,
諾曼第征服 使
盎格魯-撒克遜 貴族“塞恩”消失殆盡,到1086年只剩2戶仍屬威廉冊封的170家貴族之列。取而代之的是諾曼第新貴,由於這些新貴仍保留著他們在歐洲大陸的領地,英格蘭和
諾曼第 這兩個過去各自獨立的實體,如今變成了跨海峽的單一的政治單位,不僅共擁一個王朝,而且共有一個諾曼第一盎格魯貴族階層,結果,直到
1204年 為止,英格蘭與諾曼第的歷史都不可分割地交匯在一起。在
征服者威廉 的晚年,人們依稀見到支配下一個世紀政治風雲變幻的家族不和與領土爭端。在12世紀,每當跨海峽的英格蘭和諾曼第分裂為兩個獨立體時,往往就會出現一個紛爭的時期。
同時,
威廉一世 於
1086年 8月在
索爾茲伯里 召開誓忠會,讓所有等級的封臣到場行誓忠禮,宣誓效忠國王。據此,包括總封臣之下的各級封建主,都受到國王之封建宗主權的直接掌控與支配。這一所謂的“索爾茲伯里誓約”,實際上是要將那種其宗主與單個總封臣之間的“口頭契約”,轉化為宗主與整個總封臣群體乃至其下所有等級封臣之間的、並為所有在場者見證的“口頭契約”。通過這種不對稱性與強制性的“約定”,大陸那種所謂“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習慣,轉化成“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的原則。
“索爾茲伯里誓約”宣示,
威廉一世 具有一國之君與封建宗主的雙重權威,任何人都必須服從,“若反對國王就是違背了其誓約,就是叛逆者”。這樣一來,國王就可以突破封建“居間權力”的障礙,既能從封建制中獲得支持,又“建立了獨立於封臣等級制的權力”,由此而不斷強化其封建王權。
隨著政治形勢的發展,封建“口頭契約”也不時顯現在英王的加冕誓詞之中。1100年,
亨利一世 (1100一1135)在國內政治動盪中即位。為鞏固權威地位,籠絡封建貴族,他在加冕誓詞中宣稱要革除前朝邪惡弊政,恢復祖宗良法,實施“公正”“合法”的統治。由此,他對其推行封建宗主權的規範給貴族作了一些承諾:國王之封臣死後,其繼承人只需交“公正與合法”數額的繼承金就可繼承其地產;國王的封臣之女或女性親屬出嫁,必須徵求王的意見,但只要不與國王之敵聯姻,國王將予以允準;國王之封臣死後,其女可為繼承人,其婚姻根據諸貴族給王的建議來安排;國王之封臣被罰沒土地時,不必上交全部動產,但反叛者不在此例;免去騎士領所有的稅收、雜役,以保證其有效裝備服役;等等。
這些內容雖然載諸其時發布的文字化的《加冕文告》(The Coronation Charter),而且聲稱國王即位已徵得教會、貴族的“同意”,似乎很有“約定”乃至一定程度的“妥協”的意味,但嚴格地說並非什麼“封建契約”。它只是國王在特定場合下與教、俗朝臣協商後所做出的單方面的個人承諾,並非國王與貴族之間雙向互動協商的產物。實際上,徵求臣民意見只是國王加冕誓詞中的習慣性的政治話語,其中的承諾對於國王並無多大限制,他完全可以違背自己的承諾。在國王制定的不少法令中,也時常使用此類話語。
亨利二世 (1154一1189)的許多法令,如《克拉倫敦敕令》《北安普頓法令》等,也都宣稱是國王在徵詢
高級教士 與貴族的“建議和同意”後制定的。從表象上看,這些臣民的訴求似乎是立法的關鍵構成要素,但表面形式難以掩蓋其實質。有史家就指出,“這些建議和同意可能只是一種儀式,國王仍然掌握立法權,他能夠暫緩或廢除已頒布的法令”。
當然,儘管沒有“文本契約”,但在封建土地分授占有的基礎上,作為國王與貴族的雙方關係的封建習慣,仍然有了一個大致的界定。國王不僅應該讓貴族作為朝臣議政參政,吸納他們的“諫議”,而且對貴族封建騎士役徵調、對封建協助金與封地繼承金的上繳、對貴族婚姻和司法審判的干預都有一個“約定俗成”的界限。
只是,隨著朝廷制定、頒布的法令及特權令狀逐漸增多,為化解王權與貴族之間的權益衝突,將這一界限文本化、條例化的條件開始成熟。但由於占據主導性的王權為駕馭貴族而刻意維持這一界限的模糊化,而貴族群體也沒有基於封建訴求發起大規模的抗爭,“文本契約”始終處於難產狀態。
到了
約翰王 (1199一1216)統治時期,王權加大突破封建習慣的力度,為解決因對法國戰爭而產生的財政危機而敲剝貴族,雙方矛盾日趨尖銳激化,並藉助於教會的捲入醞釀出一場空前的統治危機。面對貴族的武裝反叛,
約翰王 被迫作出妥協。經過雙方討價還價的協商和教會調停,最終在1215年6月與貴族簽署了著名的政治檔案《
大憲章 》。
作為中世紀英國唯一一份國王與貴族之間完備的文本化封建契約,《大憲章》無論在歷史語境上還是在權益訴求上,都彰顯了那個時代賦予的封建性。
《大憲章》的主旨,乃是要通過文字條款的明確約定,恢復“先王舊制”“祖宗之法”,即多年形成與延續的封建習慣,確保貴族、教會的封建特權。由此,《大憲章》仍舊肯定國王作為“神命之君”的地位,並將之仍舊視為貴族、教會封建特權的恩賜者與庇護者。在此前提下,《大憲章》對教會尤其是貴族應享有的封建特權做了諸多具體規定。
《大憲章》的六十三條條款,主要聚焦在重申貴族傳統的封建特權上,力圖明文劃定國王之最高封建宗主權的權力邊界。
有關封地繼承金方面,《大憲章》第二條規定,一律按照舊制繳納封地繼承金,國王不得超額徵收。
在貴族未成年繼承人的權益上,第三、四、五條規定,繼承人如未達成年而須受監護者,應於其成年後將其遺產交付之,不得收取任何繼承金與罰金;監護人只能按照習慣征取受監護者封地上的賦稅與力役,不得使其土地財產遭受浪費與損毀。
在封建協助金方面,第十二、十五條重申,在國王之長子晉封為騎士、長女出嫁和國王被俘時,貴族需向國王交納“合適”的費用。除此之外,如無“共同協商”,將不徵收任何盾牌錢與支助費。
在貴族婚煙上,第六、七、八條規定,繼承人得在不被貶抑其身份之條件下結婚;寡婦於其夫身故後,應獲得其嫁資與遺產,不得被強迫改嫁。
在騎士軍役上,第十六、二十九條規定,不得強迫騎士等“服額外之役”,國王官員不得借騎士役勒索財物。
在對貴族的懲罰上,第三十九條規定,任何“自由人”,未經其“
同儕 ”(peers,同級貴族)之依法裁判,或經王國法律審判,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
第五十二條規定,任何人凡未經其“同儕之合法裁決”而被奪去土地、特權,應立即歸還之。
第三十四條規定,國王不能將領主法庭管轄的案件轉移至國王法庭審訊,以免“自由人”喪失其自己的法庭。
《大憲章》還有一些條款並未明確為何種對象所設,而是涵蓋所有“自由人”,這理應包括沒有封建義務的土地租佃人、城市市民等。如任免懂法之人為法官與地方官員,地方土地按照舊章徵收賦稅,不得有任何增加,不得在地方強買貨物,城市享有舊有的“特權”,等等。
結合當時的歷史語境看,這類條款也深深地隱含著貴族的封建權益。有史家曾經指出,“《大憲章》中的‘自由人’(freemen)實際上是‘世襲地產保有人’(freeholder)的同義詞”,屬於被授予特權的“一個被限定的階級……從未意味著這包括普通的農民或村民”。更有人通過細緻考辨強調,“《大憲章》中的‘自由’(liberty)實際上是指國王賜予的特權(privilege)。”
在經濟社會變動的態勢下,《大憲章》聲稱要維護“王國共同體”(communa totiusterre)的權益,其中蘊含著同意(consensus)原則和代表(representation)原則,且不少條款或涉及王國行政、司法運作,或規定了教會、城市的事務乃至商業與統一計量單位的事宜,這些都說明《大憲章》已經突破封君封臣關係的框架,凸顯了時代賦予的公共性。
然而從根本上說,《大憲章》是自
諾曼征服 以來英國首次出現的國王與貴族之間的文本化封建契約。在與王權的衝突中,貴族自我身份認同的群體意識逐漸勃發,通過對封建宗主實施“兵諫”的手段,迫使約瀚王與其代表討論與“協商”,以文本條款的方式“厘定他們和國王的關係”,將封建的權利、義務的邊界固定下來。
此外,《大憲章》還規定建立一個委員會,監督國王履行條款。由此,從國王與單個貴族之間的“口頭契約”中經國王加冕誓詞對貴族群體的承諾,最終演變為國王與整個貴族階層訂立的“文本契約”。儘管其中約定內容的具體細節還需從以往封建習慣中去挖掘與辨析,但從《大憲章》這份文本化的封建契約中,不難發現這一時期作為宗主的英王與作為封臣的貴族之間的封建關係及其所決定的封建政治生態。
諾曼征服 後,在其特有的封建制度中,英國王權發展與封建契約的確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繫。這種聯繫從一個角度折射了中世紀英國政治史的基本特徵與演進趨勢。在這一時期,一方面,英王通過其主導的“口頭契約”,獲得了支配各級封建主的私家宗主權,形成了其宰制臣民的公共君權的有力支撐。由此,英王以貴族組建王廷會議、充任臣僚、鎮守邊疆、率領騎士服役,並從貴族那裡獲得豐厚的封地繼承金、盾牌錢以及各類司法罰金。
另一方面,通過“口頭契約”,貴族占有大地產並參與王國政府,享有豐厚的經濟權益與顯赫的社會身份和地位。可以說,封建土地等級分授占有制賦予了王權和貴族以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為雙方的政治合作奠定了基礎。然而應該看到,正是在封建制下,雙方也存在封建權益紛爭的內在矛盾。
作為一國之君的英王,並不甘囿於封建私家宗主的政治身份與權力,他們鼓吹“王權神授”,組建和強化王國政府,不斷突破宗主權的限制而拓展作為君主的公共政治權威,由此勢必要不斷削弱貴族既享的封建權益。就貴族而言,為維護和擴展封建權益,也就必然要與王權進行抗爭。
有史家在解釋貴族與王權的關係時曾提出“雙重權威”(Double Majesty)說,認定當時英王和大貴族都擁有一種獨立的權威,這“反映在根據國王和他的大貴族之間的合夥關係統治的實際行為之中”,但要實現兩者“平衡”以消除雙方對立十分困難,由此,“國王與貴族之間的衝突當然就是最常見的中世紀政治現象”。還有人指出,英國貴族階層有一種“共治”(Co-Ruleship)的政治理想,“即他們是國王統治的天然的和合適的夥伴”,如果國王拒絕他們參與與合作,他們就會對抗與反叛。
事實上,按照“口頭契約”,貴族並沒有什麼獨立的權威,也並非要實現與國王“共治”,他們參與王國政府及其對王權的抗爭,主要是要求國王依據約定來確保自己的封建權益。他們所理想的,按照史家納爾遜的說法,“是一個確保自身權益但又將地方控制權留在他們手中而不加以干涉的國王”。而為建立強大的公共政治權威,英王必須突破封建宗主權的狹小許可權而遏制貴族。
諾曼征服 後國王與單個貴族之間的“口頭契約”,無疑為雙方矛盾的醞釀與激化埋下深深隱患。“口頭契約”在一般情況下應有一個儀式與現場見證人,且包含了封君封臣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約定,封君的要求與封臣的同意包含其中,頗具有雙向互動的意蘊,自有約束雙方行為的效應。此外,只要封建地產分授占有的格局不變,這一效應理應世代存續。
有史家就分析說,從理論上講,封建契約在約定雙方的一代人去世後就消解了,存在後人對履行約定的不穩定性,但世襲封地的占有使這一約定的有關約束仍舊是持續性的。儘管如此,由於並未將封君封臣之間的雙方關係約定載諸具體的文字,“口頭契約”難免因雙方的記憶尤其是雙方履行約定的程度不一而必然顯示出模糊性與不確定性,其約定的內容及其雙方關係限度的“邊界”,更是隨著世代交替與物是人非而更加朦朧與游移。
基於此況,有人就指出,封建的“口頭契約”難有約束效應,因為很難相信“任何人會按照一份沒有形成文本的契約來思考”所有這些,都必然激起雙方在封建權益上的紛爭。同時,更由於封建王權的強大並主導了這一“口頭契約”,雙方的約定也顯示了國王這個宗主對封臣單向度的遏制,且未能對國王違約而提出相關具體的糾正措施,“索爾茲伯里誓約”就折射了這一特點,這就難以將雙方的矛盾衝突納入“約定”的範疇之中去化解。
由於缺失“文本契約”,貴族對國王踐踏“口頭約定”的抵抗是在“法治”的政治訴求中展開的。早在
諾曼征服 前,由於
盎格魯-撒克遜 人原始民主制傳統殘餘的影響,英國盛行“王在法下”的觀念,強調“法律”是由國王與其臣民依據以往的習俗、慣例而共同擬定的,它先於國王存在,沒有“法律”就沒有國王、是“法律”造就了國王。因此,國王必須服從“法律”,否則,臣民就可對之抵抗。
諾曼征服 後,這一“王在法下”的觀念,仍舊對封建習慣產生影響,如國王違法,“這一傳統的抵抗權利就很容易融入附庸抵制其宗主的權利之中”,並與基督教“王在神下”的主張交織為一體。由此,每當封建貴族與王權產生劇烈的權益衝突時,就會以這一“法治”訴求來與王權抗爭。他們常常援引所謂的先王舊制”“祖宗之法”,抨擊王權違背“契約”對貴族進行“跨界”敲剝,伸張自己作為國王之“天然顧問”的協商與建議的權利。
不過,大貴族的抗爭其實也並非僅僅停留在確保封建習慣不受損害上。他們也總是以種種藉口違背封建義務,抵制國王的封建宗主權。而在非常時期,他們甚至不惜背棄封建契約去拓展私家權益。在1139一1154年史蒂芬王與馬蒂爾達為首的“安茹派”爭奪王位的封建內戰中,不少利慾薰心的貴族肆意踐踏封建效忠原則,為最大限度索取領地與爵位,對爭戰雙方以提供支援為籌碼,討價還價,時叛時忠,致使伯爵領數量從8個激增至22個。這一現象無疑堪稱貴族背棄封建契約的典型。
貴族依據封建契約而進行的抗爭,確在一定程度上構成對英國王權的限制,但遠不能遏制英王政治集權的強烈趨向。
亨利一世 為籠絡貴族,在加冕誓詞中宣稱要革除
威廉二世 (1087一1100)之弊政,實施
懺悔者愛德華 王(1042一1066)和
威廉一世 的祖宗良法,承諾要恢復諸封建習慣。但政治承諾並不等於政治現實,且常常淪為一張“空頭支票”。當封建統治秩序穩固後,亨利一世對其宗主權的強化與擴展遠遠超過前朝。
安茹王朝 建立後,隨著封建國家官僚政府機構的逐漸定型,
亨利二世 更多地突破封建習慣的限制,對貴族進行超常規的攫取,超額徵調封地繼承金、封建協助金、封建的司法罰金,並藉助婚姻干預權敲剝貴族。同時,還盡力削奪貴族的伯爵領,在朝廷中起用家世寒微的“新人”,弱化貴族的朝政參與權及其在地方的司法權。顯然,國王的宗主權已完全成為國王公共權威的有力支撐。針對此況,史家將其統治稱之為“安茹絕對主義”(Angevin Absolutism),或“安茹專制主義”(Angevin Despotism)
《
大憲章 》問世後,作為國王與貴族群體之間簽訂的文本化的封建契約,它彰顯“王在法下”的精神,要求國王循守“法律”,並對以往約定俗成的封建習慣作了明確而具體的條款化規定。由此,國王與貴族之間權利義務的“合理”關係不僅有了“法治”依據,標明了具體的實施措施,並且由貴族組成的委員會對之進行監督與仲裁,如國王違反,貴族即可實施“兵諫”。所有這些較之於此前國王與單個貴族所做的“口頭契約”乃至國王在加冕誓詞中對貴族群體所做的籠統承諾,理應對英國王權形成有力限制。
然而,《大憲章》沒有也不可能為國王與封建特權階層的矛盾衝突畫上一個圓滿的句號。這是因為君主制的本質決定了國王不僅總是要獨斷專行,而且也不會完全信守在特殊時期做出的包括文本契約在內的任何約定。例如,《大憲章》規定大貴族領地按照原有封建習慣繳納封地繼承金,
1216年 基本定為100鎊,但1220一1247年間的《國庫卷檔》的徵收數目,則包括200、300、500、1000鎊甚至1332鎊,遠高於定額。其間的《國庫卷檔》還顯示,1230年,尚欠國王之債務的貴族多達80位,其中有人的債務達1163鎊。
亨利三世 上台後,為在政治動盪之中穩固王權,數度確認《大憲章》。但他實際上卻獨斷專橫,重用外國寵臣,排斥貴族參政,甚至不顧
荒年 ,要求貴族繳納其三分之一的收入以充軍費,最終引起了1258年貴族旨在架空王權的改革及其後對王權的武裝反叛。在內戰後問世的《劉易斯之戰頌》(The Song of Lewes)就足以印證這一現實。
這部頌揚
1264年 貴族軍隊擊敗王師的詩篇,強烈譴責國王違背上帝意志與“祖宗之法”“將權力置於法律之上”“以自己的指令為法律”,重用外來奸佞之臣,剝奪貴族對國王的“建議”與“同意”以及輔政的傳統政治特權。該檔案宣稱,在“上帝復仇”的旗幟下,貴族戰勝國王,要“讓法律凌駕於國王尊嚴之上”。由此,國王必須按照封建習慣“靠自己過活”,以“固有的法律”來確保臣民“合法”權益,在“王國共同體”實現公平正義。
這部充滿貴族政治悲情與願景的“抗議文學”(protest-literature)作品顯示,即便是有了將封建契約文本化、條例化並附有強制性履行措施的《大憲章》,最終也難以有效限制王權。隨著
13世紀 末
議會君主制 的建構,按照“王在議會”(King inhis Parliament)的“憲政”原則,貴族、地方等級代表開始利用議會這個平台與國王協商為政。
在此後約兩個世紀中,貴族為繼續享有封建權益不斷援引《大憲章》與王權博弈,但由於議會實際上從屬於君主權威而始終是“國王的議會”對王權的約束十分有限,《大憲章》限制王權的政治效應也難以凸顯。
諾曼征服 後英國王權與貴族之間的封建契約,並非不經之談,它經歷了一個逐漸從“口頭承諾”到文本規定的演化過程。正是這一契約既為封建王權發展提供了必要的歷史基礎,也為它的演進軌跡帶來某種程度的限制。不過,在封建王權的主導下,這一契約所反映的封建習慣對王權的限制是低強度的,十分有限的,而國王受不受限制,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從根本上說是由王權與貴族之間的政治實力的實際對比決定的。
近代西歐學者之所以誇大封建契約的政治效應,很大程度源自近代的
社會契約論 的“影射史學”。為了宣布自己的合法性,就要證明近代民主憲政與法治的獨特性與神聖性是“自古以來”,於是就把近代契約論中的自由、民主、權利、法治的觀念,投射到中世紀西歐的封建政治,將國王與貴族之間的封建統屬關係詮釋成由“契約”決定的相互對等乃至平等的權利義務關係,渲染它對封建王權的限制乃至貴族對國王的抵抗權,正是基於這種“以今度古”的學術理路,以主觀理解的“應然”當作真實發生的“已然”,最終建構起了“封建契約決定論”的神話。難以從本質上去揭示封建契約與中世紀英國王權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