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原則上,邦聯是一個由若干獨立國家組成的鬆散
國家聯盟,類似以前的同盟國。一般說來,邦聯本身不具備構成一個國家所必需的全部要素,不具有完整的
國際法主體資格。它雖然設有公共機構處理有關共同事務,但沒有統一的中央政權機關,也沒有統一的立法和財政預算;各成員國公民只有其本國的國籍,而沒有邦聯的共同國籍。邦聯的法律和政策對各成員國不具備無可爭議的強制性。在邦聯之下,各成員國都是獨立主權的國家,是國際法主體,各自在外交、法律和軍事上均具備完全獨立的自主權。各成員國的加入或退出相對自由。
歐洲聯盟則是一種介於聯邦和邦聯之間的特殊的國家聯盟結構。
比較
聯邦(Federation)則是具有統一主權的國家,其成員加入聯邦後不再享有完全的主權,但保留一些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利。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
聯邦制國家。
區別
第一、二者的含義不同。聯邦也稱“聯盟國家”。是由若干成員單位(共和國、州、邦等)組成的統一國家,如現今的美國、德國、印度等。
邦聯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為了達到軍事、貿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種國家聯合,如現代的歐盟、東協等實際上就是邦聯。
第二、兩者的範圍不同。聯邦的範圍小,邦聯的範圍大,邦聯之中有聯邦,但聯邦之中無邦聯。歐盟中就包含了一些聯邦國家,如德國。
第三、兩者的機構不同。聯邦有自己的
立法機關和
中央政府,邦聯無聯邦的最高立法、行政機關,其主要機構是邦聯的議會或成員國首腦會議。
第四、兩者的職權不同。聯邦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聯邦的地位高於組成單位,一切重大權力均屬於聯邦中央政府,聯邦法律為國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律不得與它相牴觸,聯邦法院的判決,其效力適用於全國,各州政府、法院和公民均有遵守的義務;參加聯邦的各州,可以根據
聯邦憲法制定本州憲法和法律,可以建立本州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並在自己的管轄區內行使權力,領導下屬各級政府。
邦聯的活動只限於特定方面,其首腦會議的決議必須經過成員國認可才能生效,但無法律效力,各成員國仍是有主權的獨立國家,各自擁有立法、行政、外交、軍事、財政等方面的權力。
第五、兩者的國際交往不同。聯邦是國際交往的主體,不過有的聯邦國家也允許成員國有某些外交權。
邦聯不是國際交往的主要主體,其成員國各自保持內政和外交上的獨立,具有主權實體性質的仍是成員國。
聯繫
第二、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如:隨著社會經濟、政治的進一步集中和統一,曾屬於邦聯的美國、
瑞士、德國先後改組為聯邦,相反,屬於聯邦的原蘇聯於1991年年底成為獨立國協(實際上已成為鬆散的邦聯)。
總之,邦聯是“國家的聯合”,而聯邦則是“聯合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