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台邦聯指二戰終戰、日本台灣國際地位:日本天皇仍擁台灣主權,美國軍事政府仍然占領。
基本介紹
- 名稱:日台邦聯
- 參戰方:日本
依照琉球慣例,返還台灣予日本天皇或讓台灣、日本成為“日台邦聯”,維護早期大日本帝國之完整領土
西班牙讓與美國之菲律賓,依照美國國會1934年3月24日,核准之“菲律賓獨立法(PhilippineindependenceAct)”,1935年11月15日至1946年7月3日間,為菲律賓聯邦(theCommonwealthofthePhilippines),其領土地位是美國之未編入領土(unincorporatedterritoryoftheUnitedStates)”。
西班牙讓與美國之波多黎各(PuertoRico),1952年7月25日,美國國會所核准之波多黎各憲法施行,成為波多黎各聯邦(theCommonwealthofPuertoRico)後,其領土地位至今為美國未編入(未合併)領土。
太平洋戰爭後,聯合國委由美國託管法理上“無主地北馬里亞納(NorthernMariana)”,1978年1月,因美國國會所核准之北馬里亞納憲法施行,成為北馬里亞納聯邦(theCommonwealthoftheNorthernMarianaIslands)後,其領土地位至今為美國未編入(未合併)領土。
菲律賓和波多黎各是因西班牙之讓與美國;北馬里亞納是因住民依聯合國憲章Article76b“不選擇獨立(nottowardsindependence)”,其人民選擇“美國主權下之自治(towardsself-governmentunderAmericansovereignty)”,而得以成為美國之“聯邦”。
台灣是美國二戰後的法理占領地,基於“占領不移轉主權”是國際法的鐵則,美國並不擁有台灣主權。故不能比照波多黎各模式,讓台灣也成為美國之“聯邦(theCommonwealthofTaiwan)”,台灣無法創造先例,另外,由於台灣並非無主之“託管地”,不能比照北馬里亞納所行之“外部自決(externalself-determination)”模式,成為美國之“聯邦”。
依照國際占領法、馬關條約、舊金山和平條約、海牙第四公約第三篇、維也納公約。由於台灣是日本之法定國土一部份,為“已編入(已合併)領土”,台灣地位在日本憲法之內等同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國及琉球。日本之於台灣,基本上並不等同美國之于波多黎各或北馬里亞納。然而,日本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2(b),“放棄”台灣領土權後(沒有放棄主權只是放棄主權權利),台灣在萬國公法架構內,依照“內部自決(internalself-determination)”,選擇比照琉球模式,回歸為母國之一般行政區或比照港澳模式,回歸為母國之特別行政區,或以自治國模式,成為母國聯邦,都是具有正當性。這是所謂“台灣地位未定”之真意。
至於也有台灣雙向與美國及日本成立“美日台聯邦”之提議,但將會導致“效忠問題”混亂,根本沒有正當性與合法性,整個國際社會間並無先例。然而,“日台聯邦”可以與美國結合成“美、日、台同盟”,將會是可行的好意見,解決台灣地位問題,宜遵循國際法理路線,尋求台灣地位之正常化。
西班牙讓與美國之菲律賓,依照美國國會1934年3月24日,核准之“菲律賓獨立法(PhilippineindependenceAct)”,1935年11月15日至1946年7月3日間,為菲律賓聯邦(theCommonwealthofthePhilippines),其領土地位是美國之未編入領土(unincorporatedterritoryoftheUnitedStates)”。
西班牙讓與美國之波多黎各(PuertoRico),1952年7月25日,美國國會所核准之波多黎各憲法施行,成為波多黎各聯邦(theCommonwealthofPuertoRico)後,其領土地位至今為美國未編入(未合併)領土。
太平洋戰爭後,聯合國委由美國託管法理上“無主地北馬里亞納(NorthernMariana)”,1978年1月,因美國國會所核准之北馬里亞納憲法施行,成為北馬里亞納聯邦(theCommonwealthoftheNorthernMarianaIslands)後,其領土地位至今為美國未編入(未合併)領土。
菲律賓和波多黎各是因西班牙之讓與美國;北馬里亞納是因住民依聯合國憲章Article76b“不選擇獨立(nottowardsindependence)”,其人民選擇“美國主權下之自治(towardsself-governmentunderAmericansovereignty)”,而得以成為美國之“聯邦”。
台灣是美國二戰後的法理占領地,基於“占領不移轉主權”是國際法的鐵則,美國並不擁有台灣主權。故不能比照波多黎各模式,讓台灣也成為美國之“聯邦(theCommonwealthofTaiwan)”,台灣無法創造先例,另外,由於台灣並非無主之“託管地”,不能比照北馬里亞納所行之“外部自決(externalself-determination)”模式,成為美國之“聯邦”。
依照國際占領法、馬關條約、舊金山和平條約、海牙第四公約第三篇、維也納公約。由於台灣是日本之法定國土一部份,為“已編入(已合併)領土”,台灣地位在日本憲法之內等同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國及琉球。日本之於台灣,基本上並不等同美國之于波多黎各或北馬里亞納。然而,日本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2(b),“放棄”台灣領土權後(沒有放棄主權只是放棄主權權利),台灣在萬國公法架構內,依照“內部自決(internalself-determination)”,選擇比照琉球模式,回歸為母國之一般行政區或比照港澳模式,回歸為母國之特別行政區,或以自治國模式,成為母國聯邦,都是具有正當性。這是所謂“台灣地位未定”之真意。
至於也有台灣雙向與美國及日本成立“美日台聯邦”之提議,但將會導致“效忠問題”混亂,根本沒有正當性與合法性,整個國際社會間並無先例。然而,“日台聯邦”可以與美國結合成“美、日、台同盟”,將會是可行的好意見,解決台灣地位問題,宜遵循國際法理路線,尋求台灣地位之正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