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遵循古代羅馬“法典”的傳統,法典的結構首先也分為“編”,“編”下設“章”;每一“章”對一個專門問題進行規定,比如婚姻、父權、繼承、買賣等等。《拿破崙法典》由一篇序言和三編正文組成;序言只有6條,主要是關於《法典》的生效時間、法典適用的概括性規定。波塔利斯在起草“法典”時,曾在序言部分放了6篇整整一編的內容;但這些內容幾乎全被刪掉,在39條中只有6條得以保留;其餘33條之所以被刪去,原因在於它們更多地體現了“學說意見”和“哲學信念”,而非嚴格意義上的立法。第一編被稱為“人法”,包括第7條至第515條;主要包括國籍、外國僑民地位、民事主體資格以及住所。接下來是婚姻、離婚和分居、父母子女關係、父權、監護、成年、禁治產,以及家庭理事會。第二編的主要內容是“財產法”,包括第516條到710條的內容;其中廣泛涉及了所有權、用益物權、地役權等內容。第三編的篇幅比前兩編加起來的兩倍還要長,它包括第711條到第2281條的內容;它被冠名為“取得財產所有權的各種方法”,但這一名稱顯得有點含糊。實際上,它涵蓋七大部分:繼承、生前贈與和遺囑、債的一般規定、特定種類契約的規則、夫妻財產制度、留置和抵押以及訴訟時效。
法典目錄 總則 法律的公布、效力 第一編 人
第二編 財產及對於所有權的各種限制
第三編 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
第一章 民事權利的享有及喪失
第一章 財產分類
分則
第二章 身份證書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一章 繼 承
第三章 住所
第二章 生前贈與及遺囑
第四章 不在
第三章 契約或合意之債的一般規定
第五章 結婚
第四章 非因合意而發生的債
第六章 離 婚
第五章 夫妻財產契約及夫妻間的相互權利
第七章 父母子女
第六章 買 賣
第七章 互 易
第九章 親 權
第八章租 賃
第九章合 伙
第十章借 貸
第十一章 寄託及訟爭物的寄託
第十二章 賭博性的契約
第十三章 委 任
第十四章 保 證
第十五章和 解
第十六章 民事拘留
第十七章質 押
第十九章 對於債務人不動產的強制執行及債權人間受分配的順位
第二十章 時 效
起草背景 歷史背景
1799年11月9日,
霧月政變 爆發的當天晚上,拿破崙便下令起草民法典。1800年,霧月政變剛剛結束,拿破崙成了法國的最高統治者。隨後,他正式命令大理院長特龍謝、羅馬法學家馬爾維爾、政府司法行政長官普雷阿梅納和海軍法院推事波塔這四位法律專家開始起草民法典。拿破崙對這部民法典相當重視,曾多次親自參與一些法律條文的討論。在具體制定法典的過程中,幾位法學家在他授意下,始終堅持資產階級革命者在法國大革命初期提出的相對理性的原則。
法典草案在一年之後完成,拿破崙命人將其送往樞密院和各個法院,這些政府部門為了審核、修改草案,總共召開了102次討論會,其中有97次是由拿破崙親自主持參與的。經過三年半的修改、討論,於1804年3月15日由立法院通過,3月21日拿破崙簽署法令,以《法國民法典》的名稱正式頒布施行。1807年這部《民法典》被命名為《拿破崙法典》,包括總則、三編(35章),共2281條。
法典淵源
法典在編纂過程中廣泛吸收了各種來源,其中主要有:習慣法(尤其是《巴黎習慣集》)、羅馬法、王室法令、革命時期的法律。
法典從“習慣法”中吸收的主要是已婚婦女的權利限制、配偶間共同財產的占有以及繼承方面的一些規定。法典從“羅馬法”中主要吸收了所有權制度、債的一般規定、特定種類契約的規則以及婚姻財產份額制度。
對於“王室法令”,《拿破崙法典》主要從中吸收了以下內容:民事主體資格(1667年4月的法令)、贈與、遺囑以及限制性繼承(1731、1735、1747年德·阿居瑟的“法令”)、證據[1566年的木蘭(Moulins)“法令”和1667年4月的法令]、抵押物的贖回(1771年法令)。《拿破崙法典》還保留了“大革命時期法律”中關於成年年齡、婚姻、抵押制度等內容。
除了這四個最主要的來源,另外還有兩個較次要的淵源。第一個是“原巴列的判決”(decisions of the old Parliamnets)。比如判決中體現的有關“曠缺制度”(absence)給法典提供了法律淵源;它對《法典》中某些建立在羅馬法之上的內容也有影響,比如“婚姻財產份額制度”通過合夥制度而得到了修改。第二個是教會法,它主要提供了一些有關婚姻和“非婚生子女準正”的規定。
發展過程 《拿破崙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隨法國經濟、政治、國情等多方面的變化,法典共修改過一百多次。例如,一開始,法典的第213條至217條中規定妻子必須服從自己的丈夫,這在此後引起了很多保護婦女權益組織的不滿,後來被廢除。又如,1816年,法典中曾經廢除了離婚制度,1884年又得以恢復。1970年廢除了丈夫是一家之主的規定。1972年又廢除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平等的規定。
《拿破崙法典》的名稱曾有幾次變化。最早頒布時,它被稱為“法蘭西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令稱它為“拿破崙法典”。1814和1830年的“憲章”又將其改回原名。1852年3月27日的法令又把它叫做“拿破崙法典”,理由是“為了尊重歷史的真相”。實際上,1870年以後,按照政府的習慣稱謂,這部法典一般都僅被稱為“民法典”。時至今日,《拿破崙法典》一般被用來指這部法典的早期版本,藉以與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的現行版本相區別。
立法原則 《拿破崙法典》內容豐富,其中最突出的有這樣幾個方面:第一,確認了人民財產所有權的原則。幾乎有1/3的條文,從不同的角度保護私有制的不可侵犯性,維護了大革命最根本的成果。例如第537條規定,“私人得自由處分屬於其所有的財產”;第544條規定,“所有權是對於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這就保證了絕對的個人私有制,激發了個人積極性,為工商業的自由發展提供了法律保證。
《拿破崙法典》明確肯定了新的土地關係,保障它不受封建復辟勢力的侵犯。第552條規定,“土地所有制並包含該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權”,“所有人得在地上從事其認為適當的種植或建築”;第54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被強制出讓其所有權;但因公用,且受公正並事前的補償時,不在此限”。並且還具體規定了土地所有者權益的範圍,提出了保護“添附權”,即凡是土地產生的天然果實或人工果實(耕種所得產品),法定果實(如房租、利息等),家禽繁殖的小家畜等均歸土地所有者。這樣不僅維護了富人們在生產資料方面取得的勝利成果,而且保障了農民在大革命中取得土地的合法權利,極大地激發了個人的生產積極性。所以,《拿破崙法典》受到民眾的一致歡迎。
《拿破崙法典》也確認了契約自由的原則,維護並保障了資本主義自由買賣、等價交換和新的僱傭關係。第113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而且規定原料的取得,商品的流通,工人的僱傭,都必須通過契約,買賣、交換,一切均可以自由經營。第1598條規定,“交易範圍的物品,除特別法禁止出讓者外,均可出售”;第1710條規定,“凡勞動力僱傭者可與出賣勞力者商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約定支付報酬的契約”,並規定工人必須遵守僱主關於工資定額的規定。該法典中幾乎有1000多個條文規定了契約之責,這就可以使資產階級利用契約自治原則,不受限制地進行包括勞動力在內的自由買賣,自由競爭,發財致富。
拿破崙法典 《拿破崙法典》還確認了自由、平等的原則。第8條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到達此年齡後……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這就是說,每一個成年的法國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為能力,從而以民法的角度否定了封建等級制度及其特權,強調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進一步確立了人權平等的原則。
《拿破崙法典》還對婚姻、家庭、繼承等方面做了規定,規定夫(父)是一家之長的原則,丈夫有保護其妻子的義務,妻子有服從其丈夫的義務。並規定夫妻雙方離婚必須持有嚴肅的理由,極力保持家庭作為國家基礎的穩定性。並規定遺產作為財產整體在繼承者之間平分,非婚子女受到法律承認,限制自由立遺囑的權利。
拿破崙在《商法典》中還努力調整工商業的關係,運用法律武器保證工商業的發展。在《刑法典》中,強調對各種不法之徒必須嚴懲,以保證社會的安定。
後世影響 《拿破崙法典》是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的重要成果,也是資產階級國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
紀念《民法典》頒行200周年(法國2004年郵票) 這部法典確認了資產階級和農民占有貴族和教會土地財產的合法性,保證不受封建勢力的侵犯;否定封建特權,確立了資產階級自由、平等的原則,規定每個公民具有同等的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法典對於家庭、婚姻、繼承等社會生活方面都作了明確規定。這部法典是資本主義國家最早的一部民法法典,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則,成為歐美各國資產階級的立法規範,推動了資本主義的發展。
《拿破崙法典》不僅在法國國內影響深遠,對其他各國的影響力也不可小覷。例如,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丹麥和希臘的民法典都是仿照該法典編制而成的。另外,德國、西班牙、葡萄牙、瑞士、巴西、阿根廷、智利等國的民法典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它的影響。
法典評價 德國思想家恩格斯:它是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
美國心理學家伍德·沃斯:《拿破崙法典》肯定是現代法典制定參考最多的法典。
德國法學家茨威格特:《拿破崙法典》所表現出來的啟蒙和解放,對於任何地方、任何時代的尋求自由與解放的人民,都有極大的教育意義,對於任何想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極大的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