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選舉制

三級選舉制是普魯士國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 (公元1840—1861年在位) 1851年1月31日命令中對選舉制度的規定。議會分為兩院,上院由國王任命顯貴構成,下院由選舉產生。這種複雜的程式及公開投票制,保證了容克貴族和大資產階級在下院中的優勢。這種以三級選舉制代替平等的選舉制的做法,在普魯士一直存在到1918年。

所有的選民依納稅情況分為三個等級。納稅最多者為第一等級,人數最少,約13.3萬人; 納稅較少者為第二等級,約49萬餘人; 納稅最少者為第三等級,人數最多,約265萬餘人。這三個等級人數雖然相差懸殊,但是各選出人數相等的複選人,再由複選人選出下院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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