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含義
有兩種含義:
狹義上指
分封制的社會結構,這種提法最早是指西歐中世紀的國家結構,中國夏商周先秦時期也存在類似的制度。
廣義上的封建社會則是由
馬克思定義的,指的是以地主階級剝削農民為經濟基礎的社會形態,中世紀的歐洲和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的中國就是這種社會形態。
制度
“封建”一辭,最早見於
春秋時
富辰之說:“
周公吊二叔之不鹹,固封建
親戚,以藩屏周。”“封建制度”中“封建”的原始含義,即“封”土而“建”國,“封”之本義起始於“豐”字,在殷墟
甲骨文與
金文中,其字形狀如“植
樹於
土堆”,故“封”是“
疆界”“
田界”之意。“建”乃由“封”而來,“建”字可見於金文,指“建國立
法”;古
文獻中之“封建”即“分封制”。
“封建”,簡單言之是指王者以爵土分封諸侯,而使之建國於封建的區域。這是上古時代
部族聯盟對各部族土地和人口施行的一種制度化管理方式。由此可見,所謂封建,自應有部族以來已有雛形。但封建制正式起源於何時,近代學者說法不一,有人主張始於
西周,有人主張始於
商朝,有人主張始於
夏禹。
封建制度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起源時間已經難以考證。根據史記記載,
黃帝時代,“諸侯鹹來賓從”、“諸侯鹹尊軒轅為天子”、黃帝“置左右大監,監於萬國”,這描述的便是早期的封建制度。
堯舜時期則有“協和萬邦”,萬邦均以天子為
共主。《尚書·禹貢》又記載夏禹舉行“分茅裂土”的儀式,分賜土地給諸侯。夏朝時還分封了斟灌、
斟鄩、
繒國、
褒國等同姓諸侯。
商湯滅夏後,分封夏朝的後人於
杞國,還分封了
費國、
孤竹國等諸侯。商王
武丁在位時,他的大臣侯雀、侯告以及王后
婦好、
婦井等人都擁有封地。到周朝時,封建制度的完善程度達到頂峰。柳翼謀謂:“自唐、
虞至周皆封建時代,帝王與諸侯分而治之”,即從
堯、
舜經
夏、
商到
周朝,採用的都是封建制度。
周室鑒於當時諸侯之眾而又各據要津,後世必為共主之患,乃著興滅國,繼絕世之名義,封建諸侯,分封姬姓和功臣到各要地,利用各地原來的氏族部落建立國家,勢力始自上達下,周天子正式成為天下共主,周朝的封建規模正式完成。傳說中
聖王的後裔和
商的遺民以及立功的將士,讓他們在地方作“諸侯”,分區管理,輔佐
周王,被封的“諸侯”在“封國”內繼續分封,通過這種逐級分封,下級對上級承擔繳納
貢物,軍事保衛,服從命令等義務。
周朝時期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劃分為諸侯的社會制度,國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別由獲得封地的諸侯所有,他們擁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資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繳納一定的進貢即可盡義務。然而西周時各諸侯國的軍隊並不由國君掌握,而是在周天子的守臣手中。如《左傳》:“齊有天子之二守國、高在。”國氏和高氏就是掌握齊國兵權的守臣。東周諸侯國軍隊為國君所掌握,直接導致了周室的衰微。周王是
共主性質的(共主是
氏族社會遺留的
領袖模式,
禹為最後的氏族共主)。諸侯的土地理論上在其死後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
世襲。
春秋時期,隨著
井田制的瓦解和爭霸戰爭的發展,
周朝王室衰微,“
禮樂征伐自
天子出”的局面被“禮樂征伐自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名存實亡。從這時起,大國兼併小國後,多以其國土置縣,封建制度逐漸式微。
漢朝承襲了
秦朝“郡縣制”這種行政區劃管理制度,與秦
行政區劃不同的是,在推行“郡縣制”的同時又推行封國制,封國包括王國和侯國,這兩種並行制又稱“
郡國制”,兩漢時期雖郡國並行,但仍以“郡縣制”為主。漢朝初期,
劉邦面對拼湊起來的諸侯勢力和亡秦後的六國背景,首要任務是:勉力維持穩定局面,剷除異姓諸侯王,以分封子弟的方式,調和異姓諸侯王與
郡國制的兩極偏差,劉邦與
項羽相爭時,先後分封七個
異姓王。稱帝後,又分封
同姓九王,使後來中央政府及封國之間的對立,延續了很長的時間。漢初恢復封建制,同時又施行郡縣制,使郡國雜處,以相牽制,對維護
中央集權和國家統一起到積極作用。
西晉初年,
晉武帝分封二十七個同姓王,以郡為國;之後諸王的權力被不斷擴大,可自行選用國中文武官員、收取封國的租稅。諸王都在朝廷擔任要職,既有行政權力又有數量可觀的軍隊。後來發生“
八王之亂”,汝南王司馬亮、楚王司馬瑋、趙王司馬倫、齊王司馬冏、長沙王司馬乂、成都王司馬穎、河間王司馬顒、東海王司馬越八王互相攻伐,這場內亂最終導致西晉亡國和
五胡亂華乃至近三百年的動亂。
封建制度是適應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程度的社會政治制度。唐代
柳宗元在《封建論》文中認為:“封建非
聖人之意也,勢也。”柳翼謀認為,由封建制而入郡縣制,“以一
政府而統制方數千里之中國,是固國家形式之進化,抑亦其時思想之進化也”。封建社會發展成為一國政府體系統一治理的完全大一統社會,可說是社會進化(包括產業、商業、科技、交通、軍事、行政、思想等發展)的必然結果。封建社會變為大一統社會,
世襲貴族和全民
階級制度被取消,代之以
官僚選拔和行政制度,確立了廣大人民之間的平等原則;而基層民間
自治機制,仍得以延續發展;在中央則採用君主集權制,直至
民國。
特點
由於西方與中國的土地占有制形式不同,所以在國家的權力結構、
政治權力運行方式和控制勞動人民思想的手段等方面都各有不同的特點:
①中央與地方政權的權力結構關係。西方封建領主占有的土地,主要是
分封而來的,世代相襲不能買賣,土地所有權和政治權力都集中在領主個人手裡,大領主在其所轄領地內幾乎行使著全部國家權力,這就形成了封建割據狀態的分封割據制。中國的地主占有制,土地可以買賣,地主獲得土地的主要手段不是封授而是購買。中國封建社會的政治權力游離於土地關係之外,地主個人一般不享有西方封建領主的政治特權,政治權力由國家行政機關掌握,形成了集中統一的、由專職官吏管理的
中央集權制。政治權力的運行方式,西方實行等級制,中國實行官僚制。
②封建地主階級利用宗教化的意識形態對勞動人民進行思想統治。在西方,宗教與教會占有特殊地位,政教合一比較普遍,
宗教在麻痹勞動人民,維護領主制經濟和分封割據制度起了重要作用。在中國,封建地主階級把
儒家思想宗教化,並與以族權為核心的宗法思想相結合,整個社會形成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思想與制度。統治階級以此調整本階級內部關係和控制、壓迫勞動人民,維護封建統治秩序。
名詞爭議
馬克思主義史學家的“封建社會”與非馬克思主義學者的“封建社會”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為都使用了同一個名詞,使人混淆.馬克思主義史學家的“封建社會”是指地主或領主占有土地並剝削農民或農奴的社會形態,非馬克思主義學者的“封建社會”指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給王室成員、王族和功臣分封領地,是一種國家管理“制度”而不是一種“社會”,屬於政治制度範疇。
許多中國大陸及西方史家並不認為中國有過嚴格意義上的封建社會(分封制度),或者認為中國封建制僅限於先秦時期(請參見
分封制)。但根據馬克思主義史學(原本,馬克思本人曾聲明馬克思主義史學僅適用於西歐,不適用其他國家文明社會,但其後的列寧、史達林等人想將這一史學思想推向全世界),此一獨特史觀認為歷史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經歷過封建社會時期,如歐洲從9世紀到大約15世紀,都算是封建社會時期。而中國從戰國時期開始,也歷經很長的封建社會時期。封建社會中除了強調土地劃分擁有權之外,通常也有上對下,很明顯的階級制度。2003年後,在中國大陸一些進行義務教育課程改革的地區,教科書中已不再出現五種社會形態理論表述。關於人類社會階段的劃分,則使用諸如“史前時代”、“農耕文明時代”、“工業文明時代”等短語。歐美史學家通常把商朝和周朝稱為“封建領主社會”,把秦朝和漢朝稱為“封建地主社會”。
另有中國史家梁漱溟批評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在二十世紀三、四十年代他主要是反對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南的中國革命。梁漱溟反對中國革命的一個重要理由,是認為馬克思主義是歐洲近代社會的產物,只適用於歐洲,而不適用於中國,因為中國的國情與歐洲不同,具有自己的特殊性。“馬克思以機械觀的眼光來解說社會的蛻變改進,我想在歐洲或是適用的,……倘必以此為準據要普遍地適用於一切民族社會,恐其難通;尤其本此眼光以觀測印度文化或中國文化已開發後的社會是不免笑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