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漢字)

法(漢字)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4個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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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拼音:fǎ)是漢語常用字,古字寫作“灋”,最早見於西周金文。“法”本意是法律、法令。它的含義古今變化不大,在古代有時特指刑法,後來由“法律”義引申出“標準”、“方法”等義。現代漢語的“法”多指由統治者(統治集團,也就是政黨,包括國王、君主),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布的一切規範的總稱。

2014年12月19日,由國家語言資源監測與研究中心、商務印書館等主辦的“漢語盤點2014”年度字詞今揭曉, “法”被列年度國內字。

《說文解字》“法”作“灋”,篆文作“法”。異體“灋”、“㳒”不用於義項“法國”“姓氏”“電容單位”。

(基本信息欄主要參考資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
  • 拼音:fǎ
  • 注音:ㄈㄚˇ
  • 五筆:IFCY
  • 統一碼:6CD5
  • 異體:㳒*、𣳴
  • 古字:灋*、佱
  • 部首
  • 筆畫數:3+5
  • 筆順:丶丶一一丨一フ丶
  • 倉頡:EGI
  • 鄭碼:VBZS
  • 字級:常用字,一級字 
  • 四角碼:34132
  • 平水韻:入聲十七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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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源解說

字形演變流程圖字形演變流程圖
法古字寫作“灋”,最早見於西周金文。字形由“氵(水)”“廌(zhì)”“去”三部分組成,“水”代表執法公平如水;“”就是獬豸,是古代傳說中一種能明辨善惡是非的神獸,楊孚《異物志》記載:“東北荒中,有獸名獬,一角,性忠,見人斗,則觸不直者;聞人論,則咋不正者。”“去”的構形說法不一。《說文解字》作者許慎認為是去除壞人的意思。有些資料認為是由一個人和盛水的器皿組成,是強調執法平之如水的。也有人認為是個聲旁的。圖1和圖2為初文,部件的相對位置比較靈活。在字形發展的過程中,除了一脈相承維持初文結構基本不變的字形如7、12、13、15外,該字形體上的演變也有簡化和繁化、訛混三種情況。簡化的情況又分兩種:一是部件基本具備,而寫法漸趨草率,如圖3、5、8等。其中圖3的寫法特殊,實際上是“去”下部的口形與形旁水的上部共用部件凵(口的變形),是古文字發展過程中常見的借筆現象。二是省去構件,如圖6、9,省去了意符廌。繁化的情況如圖4,是增加一個部件“戶”。訛混的情況如圖14。漢代隸書字形中廌或寫作“鹿”。《說文》古文為“佱”,學者多以為是另外一個字,因音同或音近而借用為“法”。《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規定“法”為正體,“灋”字被作為異體。

詳細釋義

詞性釋義英譯例句例詞
名詞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用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行為規範的總稱,包括法律法令
act;law
依法治國。
呂氏春秋·察今》:故治國無法則亂,守法而弗度則悖。
合法;犯法;法禁;繩之以法
方法;方式。
method
這件事沒法解決。
沈括《夢溪筆談·采草藥》:古法采草藥多用二月八月。
用法;分類法;辦法;法子
標準;模範;可以仿效的
norm;standard;model
蘇軾《潮州韓文公廟碑》:匹夫而為百世師,一言而為天下法。
法書;法帖;取法乎上
佛教的道理
Buddhist
全祖望梅花嶺記》:文少保亦以悟大光明法蟬脫。
佛法;法嗣;法界;法華
法術,即用念咒、畫符等制敵或驅邪的迷信手法。
magic arts;spell
魯迅《中國小說史略》第四篇:第八至十四回為碧峰與張天師鬥法之事。
作法;鬥法;法師
(Fǎ)指法國
France
法語;法文
〈文言〉特指刑法。
penal law
《尚書·呂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文言〉規章制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
司馬光《與王介甫書》:言利之人,皆攘臂圜視,炫鬻爭進,各鬥智巧,以變更祖宗舊法。
法日
〈文言〉規律;常理
convention
辛棄疾《議練民兵守淮疏》:竊計兩淮戶口不減二十萬,聚之使來,法當半至,猶不減十萬。
古代對天子御用設備的專稱
《史記·呂太后本紀》:迺奉天子法駕,迎代王於邸。
〈文言〉相法,即通過對人的相貌特徵一推知命運吉凶的一種方術
沈括《夢溪筆談·人事一》:張有貴人法,不十年當據吾座。
(Fǎ)姓氏用字
(Fǎ)中國戰國時期學派名
葛洪《抱朴子·明本》:法者嚴而少恩,傷破仁義。
佛教語。梵語dharma的意譯。指事物及其現象。亦特指佛法。
金剛經·離相寂滅分》:若菩薩心住於法,而行布施,如人入闇,即無所見。
舊數學術語。指用來乘或除的數。被乘數或被除數稱“實”。如以二乘四,以二除四,二為法,四為實。
周髀算經》卷上:“日晷徑,千二百五十里。”北周甄鸞註:……為法,除實,得日晷徑一千二百五十里
形容詞
〈文言〉合法的
legal
《左傳·莊公二十三年》:君舉必書,書而不法,後嗣何觀?
動詞
〈文言〉仿效;效法
follow the example of
《周易·繫辭上》:知崇禮卑,崇效天,卑法地。
〈文言〉通“”(fèi),廢棄。
《管子·侈靡》:利不可法,故民流;神不可法,故事之。
量詞
法拉的簡稱,一個電容器充以1庫侖的電量時,電勢升高1伏特,電容就是1法。
farad
(釋義參考資料)

近字辨析

法、律
“法”所指的範圍大,多側重於法令、制度。“律”所指的範圍小,多著重在具體的條文。所以“遵先王之法”不能說“遵先王之律”,變法不能說成“變律”。用作動詞時“法”是效法、仿效,如“法先王”“法天地”;“律”是按一定的準則來要求,如“嚴於律己”。

古籍解釋

說文解字

【卷十】【𢊁部】灋(fǎ)方乏切
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
法,今文省。
,古文。
【注釋】①佱:王筠《說文解字句讀》:“從亼會意。亼者,集也。”
【譯文】刑法。(法律)像水一樣平正,所以從水,“廌”是用來牴觸不正直的一方的神獸,使不正直者離開它,所以從廌、去。
法,今文字,是灋的省略。
佱,是古文字。

說文解字注

(灋)刑也。
註:刑者,罰辠也。《易》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引伸為凡模笵之稱。木部曰:模者、法也。竹部曰。笵者,法也。土部曰。?者、鑄器之法也。
平之如水,從水。
註:說從水之意。張釋之曰。廷尉、天下之平也。
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
註:從廌去。下廌字今依韻會補。此說從廌去之意。法之正人、如廌之去惡也。方乏切。八部。
(法)今文省。
註:許書無言今文者。此葢隸省之字。許書本無。或增之也。如艸部本有㪿無折。
(佱)古文。

康熙字典

【巳集上】【水部】 法 ·康熙筆畫:9 ·部外筆畫:5
古文:佱、灋、𣳴
《唐韻》方乏切。《集韻》《韻會》弗乏切,竝翻入聲。《爾雅·釋詁》:法,常也。《釋名》:法,逼也。逼而使有所限也。《禮·月令》:乃命太史守典奉法。註:法,八法也。
又制度也。《禮·曲禮》:謹修其法而審行之。
又禮法也。《孝經·卿大夫章》: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
又刑法也。《書·呂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又象也。《文心雕龍·書記篇》:申憲述兵,則有律令法制。法者,象也。兵謀無方,而奇正有象,故曰法。
又效法也。《易·繫辭》:崇效天,卑法地。
又執法,星名。《史記·天官書注》:端門次東第一星為左執法,廷尉之象。端門西第一星為右執法,御史大夫之象。
又姓。《後漢·法雄傳》:齊襄王法章之後。
又《韻補》葉敷弗切,音拂。揚子《太玄經》:陽氣高縣厥法,物仰其墨,莫不被則。
又葉芳未切,音廢。歐陽修銘:奕奕明堂,萬邦從祀,豈無臣工,為予執法。
【巳集上】【水部】 灋 ·康熙筆畫:22 ·部外筆畫:18
《玉篇》:古文法字。注詳五畫。《說文》:刑也。平之如水,故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故從廌從去。《周禮·天官·太宰》以八灋治官府。

廣韻

方乏切,入乏幫 ‖法聲盍1部
則也。數也。常也。又姓,《左傳》齊襄王法章之後,秦滅齊,子孫不敢稱,故以法為氏,宣帝時徙三輔,代為二千石。後漢有扶風法雄、法子真,並有傳。方乏切。二。

字形書法

字形對比

字形對比字形對比

書寫提示

書寫演示動畫書寫演示動畫
❶“氵”窄“去”寬,頂部“氵”略低,底部左右旁齊平。
❷“氵”,第二點偏左,在橫中線。
❸“去”,“土”的兩橫上短下長,豎筆在豎中線右側,下橫從“氵”側起筆,在橫中線下側;“厶”從“土”的豎下筆起筆。

書法欣賞

(書法圖片來源)

音韻參考

小韻反切聲母韻母韻目韻部聲調清濁擬音韻攝
上古音
pqab
廣韻
方乏
三十四乏
入聲
三等
合口
全清
pjuɐp
中原音韻
家麻開
家麻
入聲作上聲
開口呼
全清
fua
洪武正韻
方甲
九合
入聲
全清
fap
分韻撮要
第二十五翻反泛發
陰入
(音韻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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