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導論。主要辨析了法哲學的概念,法和自由意志的關係。黑格爾認為法按其本質而言是精神之物,出發點應該是意志,而意志又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是法的實體和規定性。
第一篇,抽象法。即抽象的權利,是自由意志藉助外物(主要是財產)實現本身。該篇又包括三章內容:所有權(包括取得、占有、使用、轉讓)、契約(分為贈與、交換、擔保)、不法(包括無意識的不法、欺詐、犯罪)。
第二篇,道德。黑格爾認為道德是自由意志在內心的實現,所以道德是一種特定內心的法。該篇又包括故意和責任、意圖和福利、善和良心三章。
第三篇,倫理。黑格爾認為倫理就是自由意志既通過外物,又通過內心得到充分的現實性。該篇又分為家庭(包括婚姻、家庭財富、子女教育和家庭解體)、市民社會(包括需要及滿足的方式、勞動方式及財富三要素)、國家(包括國家法、國際法及世界歷史)。
作品目錄
序言 | 引言 | 第二節 司法 |
導論 | 第一章 故意和責任 | 作為法律的法 |
法哲學的概念 | 第二章 意圖與福利 | 法律的定在 |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 | 第三章 善與良心 | 法院 |
第一編 抽象法 | | 第三節 警察與同業公會 |
引言 | 善的意圖 信念 諷刺 | 警察 |
第一章 所有權 | 從道德向倫理的過渡 | 同業公會 |
第一節 取得占有 | 第三編 倫理 | 第三章 倫理精神的統一——國家 |
第二節 物的使用 | 引言 | 第一節 國家法 |
第三節 所有權的轉讓 | 第一章 直接的倫理精神——家庭 | 王權 |
從所有權向契約的過渡 | 第一節 婚姻 | 行政權 |
| 第二節 家庭財產 | 立法權 |
第三章 不法 | 第三節 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解體 | 對外主權 |
第一節 無犯意的不法 | 第二章 倫理精神的分化——市民社會 | |
| 第一節 需要的體系 | |
第三節 強制和犯罪 | 需要極其滿足的方式 | 譯後記 |
從法向道德的過渡 | 勞動的方式 | |
第二編 道德 | 財富 | |
創作背景
《法哲學原理》產生於19世紀上半葉,當時德國資產階級的革命性遠不如英、法。弱小的德國資產階級面臨國內外強大的封建勢力,表現出典型的兩面性:一方面有反封建的革命要求,另一方面,又屈服於封建勢力的壓力,使其革命行為帶上了改良的色彩。以黑格爾為代表的資產階級思想家,在這一時期出版的著作典型地反映了這種兩面性。他一方面深受啟蒙思想家,尤其是盧梭的影響,不同程度地接受了天賦人權、社會契約、自由平等、代議制、分權論等革命思想;另一方面又反對用革命的手段去變革現實,幻想用理性、道德去改良社會。
黑格爾1820年撰寫《法哲學原理》這部著作時,德意志正在展開一場激烈的爭論,這場爭論涉及在拿破崙突如其來垮台後、改革者和反改革者之間出現衝突情況下.德意志究竟應該採用何種政體。實際上,這本書中的基本思想和主題,至少在黑格爾到達海德堡時就已大體形成了,而該書的主旨早在他耶拿講課中,在紐倫堡教中學撰寫的講義中,就已經露出端倪。
作品思想
在該書中,黑格爾的法治思想主要體現在對法的含義的深刻解析,以法的本質為基礎構建立法理淪及精闢的司法思想。
法——自由意志的定在
在黑格爾的精神哲學裡,精神分為主觀精神、客觀精神和絕對精神。主觀精神包括人類學、現象學和心理學三部分;客觀精神包括法、道德和倫理;絕對精神包括藝術、宗教和哲學。《法哲學原理》基本上是黑格爾精神哲學中客觀精神部分的發展、發揮和補充。在黑格爾的整個法哲學體系中始終貫穿著“自由意志”這條主線。黑格爾認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說來,法就是作為理念的自由。”自由和法不可分。法是一種意志,一種精神。而意志和精神的本性是自由,所以,自由也是法的規定性。“法的基地一般說來是精神的東西,它的確定的地位和出發點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構成法的實體和規定性。”在這裡,黑格爾的觀點雖然是唯心主義的,但是他強調的法與自由的依賴關係值得引起人們的重視。
從中可以看出,在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中,“法”具有特殊的含義。它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它並不是通常我們所說的法律意義上的法(即法律),而是一種哲學意義上的法。黑格爾認為,除了法律外,道德和倫理也都是法。道德是主觀意志的法,倫理是主觀的善和客觀的、自在自為地存在著的善的統一的法。
法——理性的產物
黑格爾認為,“規律分為兩類,即自然規律和法律。自然規律簡單明了,照它們原來那樣就是有效的。……這些規律的尺度在我們身外的,我們的認識對它們無所增益,也無助長作用,我們對它們的認識可以擴大我們的知識領域,如此而己。關於法的認識一方面與此相同,另一方面又與此不同。我們對法律也完全按照它們存在的那樣去學而知之。……但是,在法律方面,所不同的在於他們激起考察的精神。……法律是被設定的東西,源出於人類。……人不只停留在定在上,也主張在自身中具有衡量法的尺度。他固然要服從外部權威的必然性和支配,但這與他服從自然界的必然性截然不同,因為他的內心經常告訴他,事物應該是怎么一個樣兒,並且他在自身中找到對有效東西的證實或否認。在自然界中有一般規律存在,這是最高真理,至於在法律中,不因為事物存在就有效,相反地,每個人都要求事物適合他特有的標準。
從中人們可以看出,黑格爾把法提升到規律的角度來認識。他認為自然規律存在於客觀之中,而法要受到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法“是人們認識和設定的規律,而自由是被認識了的必然即規律,因而守法才能獲得自由。法所保護的,就是自由所能及的;法所禁止的,就是自由所不能涉足的,法界定了自由的範圍,所以法是自由的尺度。”法是被設定的,既可以與人們的內心要求相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人們要求在自身中有衡量法律的尺度,這樣就會產生客觀存在的理念與人們的任性之間的矛盾。所以,法律作用的發揮,最根本的就是爭取理性的實現,讓人們從理性上去認識法律。
抽象法與實在法
抽象法是客觀法,是自在的法,是人們自然享有的普遍權利。實在法就是作為法律的法,“即原來是自在的法,現在被制定為法律。”實在法是自在自為的法,是被國家以法律形式加以確認的法律權利。
抽象法與實在法具有內在的一致性。抽象法轉化為實在法的前提是市民社會的出現。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有各種需要,通過個人的勞動以及通過其他一切人的勞動與需要的滿足,使需要得到中介,個人的滿足得以實現。這就是需要的體系。在這一體系中,個人的權利得到司法的保護,因此產生了實在法。實在法必須反映和符合抽象法,否則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法院適用實在法
黑格爾認為,應由法院來適用實在法。“在特殊場合這樣地認識和實現法,而且不帶有對特殊利益的主觀感情,系屬一種公共權力即法院的事。”在抽象法階段,不法行為所侵犯的是個人的權利,對付不法的方法是復仇,即以暴力對付暴力;在實在法階段,個人的所有權和人格得到了法律的承認,並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因此,任何犯罪行為不僅侵犯了個人權利,而且侵犯了整個社會利益,因而具有社會危險性。對犯罪的懲罰不再是個人的事情,而成為公共權力的對象。當拍象法被制定為法律後,“市民社會的成員有權利向法院起訴,同時也有義務到庭陳述;他的權利有了爭執時,只能由法院來解決。”
法律應公開
黑格爾主張審判公開。他認為,“根據正直的常識可以看出,審判公開是正當的、正確的。……公民對於法的信任應屬於法的一部,正是這一方面才要求審判必須公開。公開的權利的根據在於,首先,法院的目的是法,作為一種普遍性,它就應當讓普遍的人聞悉其事;其次,通過審判公開,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決確實表達了法。”從中可以看出,黑格爾認為,儘管法院審理的案件就其特殊內容來說只涉及當事人的利益,但它所適用的法律卻與一切人都有利害關係,因此需要公開審理。這樣,一方面使大家聞悉其事;另一方面,通過審判公開,公民才能夠信服法院的判決確實保護了人們的合法權利。總之,實在法旨在確保人們享有的普遍權利。
黑格爾還主張法律本身的公開。他認為,“從自我意識的權利方面說,法律必須普遍地為人知曉,然後它才有拘束力。”“法律應該公布是屬於主觀意識的權利”,個人既然有權利訴諸法院,他也就必須知道法律,否則這種權能對他來說毫無益處。
司法獨立
在黑格爾的思想中還體現著司法獨立的觀點。他認為,“司法應該視為既是公共權力的義務,又是它的權利,因此它不是以個人授權與某一權力機關那種任性為根據的。”必這隻有在近現代社會才能做到。“在封建制度下,有權勢的人往往不應法院的傳喚,藐視法院,並認為法院傳喚有權勢的人到庭是不法的。但封建狀態是與法院的理念相違背的。在近代,國王必須承認法院就私人事件對他自身有管轄權,而且在自由的國家裡,國王敗訴,事屬常見。”從中可以看出,黑格爾反對和否定主觀任性,認為司法應獨立。
黑格爾的國際法思想
國際法是從獨立國家間的關係中產生出來的法律,調整的是國與國之間的關係。黑格爾指出,國際法具有下列重要原則:一是主權原則。一個國家對其他國家來說擁有主權,是獨立的,因此它有權首先和絕對地成為一個主權國家,即獲得其他國家的承認。二是烙守契約的原則。國與國關係根據條約確定。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在於條約作為國家彼此間義務的根據,應撲遵守。但是,該原則受到主權原則的制約。如果某主權國家不遵守條約,並不存在一個超國家的權力來制裁。國家間的爭端只能通過戰爭解決。在戰爭中,各國關係主要以國際慣例為依據。由於缺乏超國家的權力,因此不免帶來戰爭。為了避免戰爭,需要世界精神。這種精神在作為世界法庭世界歷史中具有高於一切的權利。
作品影響
由於此書的保守性和革命性共存,唯心論與辨證法同在,因而其社會作用也是兩面的。但其第一次將邏輯與歷史相一致的方法引入法哲學研究,努力使邏輯的起點和歷史的起點一致,第一次為全部歷史和現代世界創造了一個全面的結構。
作品評價
德國思想家恩格斯:“黑格爾的倫理學或關於倫理學說就是法哲學,其中包括: (1)抽象法,(2)道德,(3)倫理,其中又包括家庭、市民社會、國家。在這裡,形式是唯心主義的,內容是實在論的。法、經濟、政治的全部領域連同道德都包括進去了。”
美國西北大學哲學系主任、德國圖賓根大學名譽教授特里·平卡德:這部書中的核心思想在於那被當作“法”的東西一般說來是實現自由所必需的條件。
吉林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吳彥:通過分析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的論證結構,可以看到,達致政治自主性是黑格爾用以分析國家和政府的基礎。
作者簡介
喬治·威廉·弗雷德里希·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年~1831年),德國唯心主義哲學家,他是對西方法律思想史有異常深遠影響的思想家。他出生在斯圖加特一個高級官員家庭之中。1788年~1793年在圖賓根大學讀哲學和神學。1793年~1801年在瑞士和法蘭克福等地做家庭教師。1801年到耶拿大學當講師。1808年~1816年任紐倫堡文科中學校長。1816年~1817年任海德堡大學哲學教授。1818年他應普魯士政府聘請任柏林大學教授,主持哲學講座,開始形成自己的學派,1830年任柏林大學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