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佛教術語)

法(佛教術語)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4個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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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中的“法”字:梵語是“達磨”(Dharma)。佛教對這個字的解釋的是:“任持自性、軌生物解。”這就是說,每一事物必然保持它自己特有的性質和相狀,有它一定軌則,使人看到便可以了解是何物。例如水,它保持著它的濕性,它有水的一定軌則,使人一見便生起水的了解;反過來說,如果一件東西沒有濕性,它的軌則不同於水的軌則,便不能生起水的了解。所以佛教把一切事物都叫做“法”。佛經中常見到的“一切法”、“諸法”字樣,就是“一切事物”或“宇宙萬有”的意思。照佛教的解釋,佛根據自己對一切法如實的了解而宣示出來的言教,它本身也同樣具有“任持自性、軌生物解”的作用,所以也叫做法。“法”有許多含義,且所指的範圍極廣。有時指一切存在或現象,例如一切法(sabbadhammà)、有為法(saïkhatà dhammà)、無為法(asaïkhatadhammà)等;有時指某些事物或現象,例如色法(råpa- dhamma)、名法(nàmadhamma)、心法(cittadhamma)、善法(kusaladhamma)、不善法(akusaladhamma)、世間法(lokiyadhamma)、法處(dhammàyatana)、法所緣(dhammàrammaõa)、法念處(dhammasatipaññhàna);有時專指佛陀的教法,例如正法(saddhamma)、說法(dhammadesanà)、法施(dhammadàna)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
  • 外文名:dhamm
  • 源於詞根:√dhar
  • 定義:保持各自的本質特性者
法,三科,諸家釋義,

(巴利語dhamma)
法:巴利語dhamma。源於詞根√dhar (保持)。凡保持各自的本質特性者,稱為法。如《法集義注》解釋說:
ßAttano pana sabhàvaü dhàrentãti dhammà. Dhàriyanti và paccayehi, dhàrãyanti và yathàsabhàvatoti dhammà.û
“保持自己的自性為法;或是被諸緣所維持,或如其自性被保持著者為法。”(Dhs.A.1)
而作為佛弟子行三皈依對象的法寶,則特指出世間法而言。如《小誦義注》中說:
“[法只有]一種:道、果與涅槃為法。我們認可:已修之道及已證之涅槃,由保持不墮苦界、給與最上安穩,以及離貪之道,只以此義為法。”
摘自《巴利語彙解》瑪欣德尊者
俱舍論
卷一稱“能持自相故名為法”。這是傳統的解釋,意即凡具有質的規定性,並為人們所認識的一切事物和現象,就稱為法。根據這種解釋,由於大小乘及派別的不同,其分類也不同。通常有以下三種:

三科

大小乘都承認的分類法,即把一切諸法分為五蘊十二處(又稱十二入)、十八界。1、五蘊。即指構成人的五種要素的集聚。色,即物質世界,對人來說是指身體及肉體的物質性;受,即感受;想,即表象作用(認識獲取境的特徵);行,即意志(除想受心所以外的心所有法);識,即認識、了別(了達分別)、心(依照十八界有六種認識,或第七八二識攝在意界,識有八種)。2、十二處。即六根(眼、耳、鼻、舌、身、意)和六境(色、聲、香、味、觸、法)。亦即六種感覺器官及其相對的客觀對象。3、十八界。即六根、六境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六識(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
三科的分類法,要求佛教徒從這三方面來觀察人和人所面對的客觀世界,目的是破除“我執”的謬見,認識“無我”的道理。
俱舍論》 中把宇宙間的一切物質現象和精神現象分為兩大類:由因緣和合而產生的有生滅變化的現象稱有為法;非由因緣和合而產生的無生滅變化的現象稱無為法。有為法中分為色法十一種,心法一種,心所有法四十六種,心不相應法十四種。無為法只有三種。總計七十五種,故稱五位七十五法。①色法。物質現象,即五根(眼、耳、鼻、舌、身)、五境(色、聲、香、味、觸)和無表色(亦稱無作色,指外表不顯的物質現象),計十一種。②心法。精神現象,一種。③心所有法。心法派生或隨屬的現象或作用。有四十六種,分為六品:一為遍大地法:普遍都有的精神現象或境界。有受、想、思、觸(感觸)、欲(欲望)、慧(智慧)、念(記憶)、作意(意願)、勝解(以為)、三摩地(三昧),計十種。二為大善地法:善的精神現象。有信、勤(努力)、舍(精神放鬆)、慚(慚愧,對自己而言)、愧(慚愧,對別人而言)、無貪、無瞋、不害(不殺、非暴力)、輕安(心情舒適)、不放逸(不斷努力)十種。三為大煩惱地法:較大煩惱的精神現象或境界。有無明(無知)、放逸、懈怠、不信、昏沈(昏沉)、掉舉(心不平靜)六種。四為大不善地法:不善的精神現象或境界。有無慚、無愧兩種。五為小煩惱地法:一般煩惱的精神現象或境界。有忿(怒)、覆(掩飾錯誤)、慳、嫉、惱(狠戾)、害、恨、諂、誑憍(驕傲)十種。六為不定地法:不定的精神現象或境界。有惡作、睡眠、尋(尋求)、伺(深度的或細心的貪求)、貪、瞋、慢、疑八種。④心不相應法:與色、心皆不相應的,即既非精神又非物質的現象。有得(成就)、非得、同分(眾生各各自我類似的一些活動)、無想果無想定(不去思想外界,使心不動)、滅盡定(用盡力量,使思想不活動)、命根(生命的器官)、生、住(階段性的停止)、異(變化)、滅、名身(音節合成的概念)、句身(句子的合集)、文身(字母的合集)十四種。⑤無為法。分虛空無為(認識真理猶如虛空的精神現象或境界)、擇滅無為(通過智慧的揀擇力,斷滅煩惱而悟得的精神現象或境界)、非擇滅無為(非通過智慧的揀擇力,而因缺乏條件致使不生的精神現象或境界)三種。
熊十力對法的釋義
熊十力為現代新儒家之一,他早年師從歐陽竟無歐陽漸)入南京支那內學院研讀大乘佛學在早期著作《佛家名相通釋》中有如下定義:
法字義,略當於中文物字之意。中文物字,乃至普遍之公名。一切物質現象或一切事情,通名為物。即凡心中想像之境,亦得雲物。物字亦恆與事字連用,而曰物事或事物。物字所指目者,尤不止於現象界而已。乃至現象之體原,即凡云為萬化所資始,如所謂者,亦得以物字而指目之。如老子云:“道之為物。”中庸云:“其為物不貳。”皆以物字指目實體也。故中文物字,為至大無外之公名。佛書中法字與物字意義相近,亦即至大無外之公名。如根塵色法,了別等等作用曰心法。又萬法之實體,即所謂真如者,亦名無為法。

諸家釋義

以上僅是法的一種最常見的用法。實際上,在佛教文獻中,法的含義多種多樣,用法及其內涵極其複雜。例如:1、真理、法則、規範。見《法華經·方便品》、《維摩經》等。2、正當的事情(非指善行)。見《出曜經·無放逸品》。3、指作為理法的緣起。見《中阿含經》卷七。4、教導、佛陀的教導、佛法。見《維摩經》、《義足經》、《出曜經·無放逸品》、《有部律破僧事》、《法華經》、《中論》、《百五十贊》等。5、三寶之一。見《中阿含經》卷十一。6、具體的戒律,學處。見《遊行經》和《大般涅盤經》。7、指十二部經。見《般泥洹經》。8、本性。見《中論》。9、型。見《維摩經》。10、意之對象,六境之一。見《般若心經》、《金剛般若經》、《中論》、《維摩經》等。11、存在、對象。見《維摩經》、《辨中邊論》、《莊嚴經論》、《唯識三十頌》、《成唯識論》等。12、用文字表達的意思。13、心的活動,心的功能。14、實體。15、三身之一的法身。見《唯識三十頌》。16、與主語相對之述語。見《正理門論》。17、相當於中國因明中的義、後陳、差別、能別。見《因明大疏》。18、密教中的祈禱、修法。見《百五十贊》、《觀音經》、《華嚴經》、《灌頂經》等。(高楊 元湛)
大乘百法明門論五位百法、《瑜伽師地論-略錄名數》六百六十法 和上文五位七十五法類似,《俱舍論》的作者世親,回向大乘佛教以後,根據他所學的瑜伽行派的根本論典《瑜伽師地論》略錄名數部分將六百六十種法簡單得歸納出一百種,造論名為《大乘百法明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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