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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詞用法 N-UNCOUNTFeudalism was a system in which people were given land and protection by people of higher rank, and worked and fought for them in return. 封建制度
短語搭配 eudalism superstition 封建迷信
feudalism society 封建社會
feudalism crisis 封建主義危機
feudalism clan 封建宗族
survival feudalism 封建主義殘餘
Against Feudalism 反封建
feudalism culture 封建文化
feudalism agriculture 封建主義農業
feudalism remnants 封建主義殘餘
雙語例句 As feudalism decayed in the West it gave rise to a mercantile class.
隨著西方封建制度解體,商業階層應運而生。
Under feudalism, young people could not marry the person of their own choice.
在封建制度下, 婚姻不能自主。
All of these freedoms imply not only an end to feudalism, but also the willingness of the sovereign state to cede such power to non-state actors.
所有這些自由不僅意味著封建制度的結束,而且也意味著主權國家願意將這樣的權力轉讓給
非國家行為體 。
漢語誤譯 “feudalism”一詞現在在漢語中被使用
古漢語 文言文 中的“封建”等字詞進行翻譯。然而,最初的時候,西洋學者並未將“feudalism”一詞用漢字中的“封建”來翻譯,而是譯為更符合詞根“feud”含義的“食業、食世業、食邑之事”等詞;本義是“封土建制”“
封邦建國 ”的古漢語“封建”等字詞,則被西洋學者譯為“raised sb. to the rule of states”等。最早將西洋語言中的“feudalism”一詞以漢字中的“封建”等字詞命名的
是日本學者 ,後來在
甲午戰爭 後被中國學者照搬,這導致古漢語文言文中“封建”一詞的古義被改變。如今,中國人編纂的辭書關於“封建”的詮釋,有兩種類型:一是重在闡明“封建”的漢語本義;二是重在闡明“封建”的外語義。前者如《
辭源 》:(封建)古代帝王把爵位、土地賜給諸侯,在封定的區域內建立邦國。舊史相傳
黃帝 建萬國,為封建之始;至周制度始備,爵有
公侯伯子男 五等,地有百里(公、侯)、七十里(伯)、五十里(子、男)之別。及秦並
六國 ,統一境內,遂廢封建而置郡縣。漢自景帝平七國之亂以後,雖有封王侯建國之事,但政權歸於中央,已非古代封建諸侯國之制……現代所言“封建”,指
封建主義 社會形態 。後者如《雲五社會科學大辭典》所列“封建制度(Feudalism of Feudal System)”條目,其釋文曰:封建制度一詞通常用以指起源於
中歐 及
西歐 的一種社會政治體制,約開始於第九世紀左右,至十一及十二世紀達到巔峰,迄十五世紀乃逐漸衰落;但也用於指古代及近代有類似特徵的其他社會和政體。英文feudalism一字來自德語fehu-od(英文及法文fief一字又由此而來),原指牲口財產,後來指地產,強調土地享有權及其所附屬的權利義務。依白安斯(E. M. Burns)的解釋,所謂封建制度是分散的社會結果,政治權利是屬於占有封地的諸侯所有,凡在經濟上依賴他的,都在他的支配之下。要是把封建制度當作一種體制看,它包括下面幾個基本觀念。(1)凡有領土的人都有權統治別人。(2)一切政府都是以契約為依據,統治者必須同意依照人為的與神聖的法律,公正地來統治……(3)以有限主權之理想為根據,反對絕對權威……封建政治注重法治,而不注重人治……釋文還論及歐洲中世紀封建制度的體制特徵,又援引中國史學家
張蔭麟 對古代中國封建制度的解說。還有對古語義與外語義加以綜合融通的定義。如
台灣地區 出版的《
中文大辭典 》,其“封建制度”(Feudalism)條釋文曰:封建時代,土地為國王所有,國王以之分封諸侯,諸侯又分封於卿大夫,卿大夫之下有家臣,家臣之下為農民或農奴。如此層層相因,各階級隸屬之社會關係,謂之封建制度。
但不少學者指出,用中國古漢語文言文中的“封建”與西語“feudalism”進行互譯並不合適, 把“feudalism”一詞用“封建”等字詞去翻譯純屬近代學者的誤譯 。
林志純 (日知)等著名學者均曾批判此等誤譯,林志純還指出:古典中國的“封建”和不少“封”,是說殖民建邦,封邦建國,今後應復其原說,不讓西歐中世之“feudalism”說強加於古典中國的“封建”。
然而,近年來,以在日本遊學多年的
馮天瑜 為代表的一批學者依舊堅持認同日本學者將“feudalism”一詞用漢字中的“封建”來翻譯這一行為,將其歌頌為“封建”這一漢字詞本義(封土建國、封爵建藩)與feudalism含義(封土、采邑)相
通約 的產物;馮天瑜等學者還無視內地大量學者對於“feudalism”一詞與“封建”等字詞無法互譯這一事實的諸多論述,堅持認為該詞與中國古來的“封建”一詞的“封土建國”含義有相通之處。
“feudalism”詞語源流 人類歷史發展是一個進行式的過程,對這種過程中的諸段落命名,是滯後且晚成的。就歐洲而言,
羅馬帝國 崩潰以後、
工業革命 誕生之前的時段,當時尚無專門名稱,直至近代初期,西歐諸國逐漸以由
拉丁文 “feodum”(今多譯采邑、封地)演化而來的“feudalism”一詞指稱
中世紀 社會。
西洋「feudalism」體制下的社會示意圖
據法國
馬克·布洛赫 《
封建社會 》的《導論本書研究的總體範圍》及其他一些史學著作的相關論述,西歐“feudalism”的概念歷經二百多年方才定型,其過程大略如下:
拉丁文 形式的“feudalis”(形容詞。今多根據日本學者的翻譯,譯為“封建的”)一詞在中古已經存在,
法文 名詞 “feudalité”(今多譯“封建主義”)也可追溯到
十七世紀 ,該詞含有“與feodum相關”的意思。
十二世紀編定的《北義大利
習慣法 》載有關於封臣、封土的內容,
十六世紀 法國 法學家 在研究中世紀北義大利
波河 流域的“Libri Feudorum”(今多譯“封土律”)時,涉及這些內容,自此進入feudalism論題;
1630年 ,法國辭典編纂家裡歇萊把“feudalism”類詞語稱為“律師的
行話 ”,“feudalism”被視為法律制度。
十七世紀
英國 法學家 斯佩爾曼用“feudalism”指中古遺存的土地協約、法律習俗、政治機構。
1680年 出版的辭典擬定“feudalite”(今多譯“封建制”)及“gouvernement feodal”(今多譯“封建的統治”)之類名目,但這時“feudalité”仍指一種與Feudorum相關的法律制度。
1727年 ,德·布蘭維利耶在《議會歷史文書》中將“feudaliteé”這一
十八世紀 的法庭用語寫入歷史著作,出現“gouvernement feodal”(今多譯“封建政府”)和“feudalite”(今多譯“封建主義”)等詞,“封建”被賦予政治制度的意義。承襲這種用法,
十八世紀 法國 啟蒙思想家
孟德斯鳩 (Montesquieu)在《
論法的精神 》中,擬“lois féodales”(今多譯“封建法”)一目,論及封君封臣關係、采邑制、農奴制,概括出西歐“feudalism”的基本屬性。
十八世紀中後期,
英國 經濟學家
亞當·斯密 (Adam Smith)在經濟學著作中論及封建等級制的成因,認為封建法律是領主統治權、裁判權,在推行過程中形成封建等級制。
關於“Feudalism”究竟是一種西歐的特殊現象,還是一種普世性現象,有兩種相反的看法:十八世紀啟蒙思想家
孟德斯鳩 將其認定為惟獨發生在中世紀西歐的制度;另一位啟蒙大師
伏爾泰 則持反論,認為“Feudalism”以多種形態存在於“我們這個半球四分之三的地區”
法國大革命 期間,“feudalism”一詞在
資產階級革命 中演變出了純政治鬥爭意義的釋義,並與君主專制掛鈎(詳見後面詞語釋義)。
法國 政治家、史學家
基佐 (Guizot)在《
法國文明史 》論著中,首次使用第三等級反對特權等級的鬥爭來說明法國中世紀末期的歷史。基佐摒棄
十八世紀 啟蒙學者將西歐中世紀斥為“黑暗時代”的看法,指出公元
十世紀 前後的西歐形成“feudalism”的合理性,認為“feudalism”是西歐社會復興必不可少的保證。在基佐這裡,“feudalism”“feudalite”為
中性詞 ,不再是被謾罵的
貶義詞 。
至
十九世紀 ,經西歐多國史學家,尤其是
德國 歷史學派的匡訂,“feudalism”正式成為表述
西歐中世紀 制度的專用詞,並以“feudal”(封建)為基幹,形成了一套相關的術語,如“Feudal一system”(封建制度)“Feudalismus”(封建主義)“Feudalgesellschaft”(封建社會)“Feudalstaat”(封建國家),等等,並對封建制的各個側面,如封君封臣、封土製度、莊園制、農奴制、封建城市等作
專題研究 。
“feudalism”詞語釋義 關於“Feudalism”的釋義,西歐諸國史學家表述中世紀社會制度的“feudalism”一詞,自
通俗拉丁語 “feodum”(今多譯采邑,又譯封地)演化而來。以在日本遊學多年的
馮天瑜 為代表的一批學者認為,該詞意謂採取其地賦稅,與中國古來的“封建”一詞的“封土建國”含義有相通之處。但事實上,關於“feodum”(“feudum”)的詞源,西方學界有不同說法。有人認為,它源於拉丁詞tides(忠誠、信任),意味著取得土地者必須為領主效忠;另有人認為,這個詞是德文fe、fee(報酬、補償)與od(財產、物品、所有物)融合而成;也有人認為,它與德文中的Vieh(牲畜)一詞有關;還有人認為,該詞源於
法蘭克 語fehu-od,其第一個要素fehu類似於
哥特語 faihu,意思為“畜群”“牲口”,這是當時人們最貴重的可移動財產;第二個要素od為“物品”之意,兩者結合意思為“一種有價值的可移動物品”。
如前所述,西歐諸國的學術界經歷了一個漫長過程才發現並確認了作為
社會制度 的“feudalism”,也即有一個“關於封建主義的
史學史 ”(The Historiography of Feudalism),它大約完成於
十六世紀 末至
十九世紀 初。這同資本主義概念的演變相類似。據
布羅代爾 考析,“資本”(源自後期拉丁語caput一詞,意為“頭部”)於十二至十三世紀出現,有“資金”“存貨”“款項”或“生息本金”等含義。後來在
十七世紀 中葉派生出“
資本家 (capitaliste)”一詞,1753年《百科全書》設“資本主義”一詞,此後其含義不斷推衍,至二十世紀初,“該詞才作為社會主義的天然反義詞,在政治論爭中猛然冒了出來”。因此,“feudalism”在西洋語言中的語義眾說紛紜,大體有四大說法:第一、
純政治鬥爭中的說法 ;第二、
狹義說法 ;第三、
廣義說法 ;第四、
馬克思 、 恩格斯 所設定的全新意義 。
純政治鬥爭說法 1789年
法國大革命 轟轟烈烈的政治鬥爭中,革命人士們把舊法度、舊思想等籠統地稱為“feudalism”,這一詞語在當時囊括了君主專制、貴族門第、使農民承受重負而日益困苦的規章、阻礙平等自由的體制等。1789年8月召開“完全打倒封建體制的國民會議”,高揚“反封建”旗幟。這裡“封建”一詞相當於貴族統治、領主特權、農奴制、國家分裂諸義的集合體,開始作為有“落後、守舊、反動”意味的概念使用;1820年5月19日頒布的
法國憲法 ,有“同……任何復辟封建統治的企圖進行鬥爭”的句式。這類帶有明顯政治色彩的“feudalism”說法大體表現出三方面風格:
一、與君主專制掛鈎;
二、與貴族及其領地掛鈎,與領主土地所有制及領主對農民的權力掛鈎;
三、與一切守舊、專制、腐朽思想掛鈎。
此類看法儘管流傳一時,但其核心含義與西洋中古時代的真實“feudalism”體制相去甚遠,所以當今研究西洋中古時代的史家中幾乎已被淘汰。
狹義說法 以“feudalism”指稱西歐中古制度,二十世紀以來大體成為通用的說法,人們對於西歐中古政治制度“Feudalism”的含義已大體取得共識。近代西洋不少學者曾主張,對於“feudalism”一詞,要狹義地概括。由於該詞原本含有“食世業”“食邑”等意義,且該詞實際上源自統治者向臣屬分授“feodum”莊田(“世業”莊田,今多譯采邑、封地,意同“feudalism”的相關詞語“fief”等)的“恩賞”制度,西洋很多學者便認為,解釋以該詞命名的體制自然該狹義地圍繞中古“feodum”莊田本身的面貌做概括。不過,對於該如何狹義地概括解釋,這些學者依舊看法不一。
首先,有些學者只著重關注“feodum”莊田:
馬克斯·韋伯 認為西洋“feudalism”體制的獨特風格就是來自於圍繞“feodum”莊田出現的一系列氣象及“行政機構”。然而,此種看法似乎不夠周全。悉德尼·潘因特(Painter)等學者談及“feudalism”體制的底色時,便在強調“feodum”莊田的同時,強調了與“feodum”莊田有關聯的官人主君(lord)與臣屬(vassal)關係,將這種通過忠誠宣誓和臣服儀式所建立的密切私人隸屬關係也視為該體制的一個本質成分。法國史學家
基佐 的《歐洲開化史》從西洋中古史事概括出“feudalism”社會結構的三個特徵:第一,土地占有是承擔軍役或其他國家義務者的特權,而土地占有者又必須履行義務,並按附庸與封主達成的協定行事。第二,政治權力與土地占有權相結合,在賜予附庸(封臣)土地時,封主同時讓出自己的部分權力。第三,遵循強者服從更強者的多級服從制度,構成等級階層,騎士服從男爵,男爵服從伯爵或公爵。
也有學者認為“feudalism”體制源於“世業”田土與臣屬制度兩者的結合。比如,
比利時 史家
弗朗索瓦·岡紹夫 指出,該體制可被視為一種創建和調節臣服和服役責任及義務的制度體式,臣屬對其主君有主要是軍事服役等方面的義務,且主君對其臣屬有保護和提供吃穿用度的責任。這種吃穿用度通常為一處產業,即“feodum”莊田。“feodum”莊田與臣屬體例被他視為“feudalism”體制的兩條基本線索。他認為這樣的概括更為嚴謹。弗朗索瓦·岡紹夫於1944年在題為《封建社會》的論文中給“feudalism”下的定義是:一套制度,它們創造並規定了一種自由人(附庸)對另一種自由人(領主)的服從和役務一一主要是軍役一一的義務,以及領主對附庸提供保護和生計的義務。但也正如蘇珊·雷諾茲等學者所指出的,其對“feodum”莊田的認識拘泥於12世紀後的典籍,把“feodum”莊田含義大體限定在了以提供軍事服役為條件的土地財產方面,無視了“feodum”莊田複雜的原始含義。
廣義說法 “feudalism”在西方非馬克思主義學者的語境中有一個從狹義到廣義的發展過程。西洋中古史事本身與其他地區的歷史同樣有著複雜的演化過程,現代意義國家形成過程中各國亦並未呈現整齊劃一的制度。
年鑑學派 第一代學者
呂西安·費弗爾 、
馬克·布洛赫 ,第二代學者
布羅代爾 都對用“feudalism”統稱十一至十五世紀整個歐洲的社會制度持保留態度。
布羅代爾 說:對於封建主義這個經常使用的詞,我與
馬克·布洛赫 和
呂西安·費弗爾 一樣感到本能的厭惡。他們和我都認為,由
通俗拉丁語 “feodum”(采邑)演化而來的這個新詞僅適用於
采邑制 及其附屬物,而與其他東西無關。把十一到十五世紀之間的整個歐洲社會置於“封建主義”之下,正如把十六到二十世紀之間的整個歐洲社會置於“資本主義”之下一樣不合邏輯。然而,在歧異的各國中世紀社會形態中,畢竟可以尋覓到某些共通的、普遍性的要素,故布羅代爾又說:我們不妨承認,所謂封建社會(另一個常用的說法)能夠確指歐洲社會史的一個長階段;我們把封建主義當作一個筒便的標籤使用,自然也未嘗不可……
隨著研究的深入,不少西洋學者不再拘泥於從“feodum”莊田(“feudalism”的相關詞語“fief”等)本身去狹義地解釋“feudalism”體制,而是選擇了較“廣義”的解釋。G.富爾坎(G. Fourquin)在概括了“feodum”莊田和等級關係內容後指出,“個人之間的等級體系,由於一種極度的財產權利分配非常直接地與土地之上的權利等級相伴隨”,而最終由於國家中央權力已被一層一層分散下去,各地方均出現了當權自治的上流貴人,他們運行起通常屬於國家的各種權力以便獲利。這是一種與“feodum”莊田和臣屬體例相關的寬闊概括。而學者馬克·布洛赫則將此等概括拓展到從“依附農民”到精神思想層面。學者喬治·杜比沒有放棄圍繞“feodum”莊田和臣屬體例討論該體制,同時從西洋中古世間面貌出發,把對於該體制的解釋聚焦於以城寨(castle)為核心所造成的世間權力分散自治、以馬軍吏士(caballarius)為主所形成的貴族與大眾分離的世間等級結構等方面。
另外,在寬泛地討論“feudalism”體制本質時,許多學者之間對於該體制主要應該是一種政治體制還是一種經濟體制爭執不下。有學者只側重政治統治方式,認為該體制“主要是一種統治方式,而不是一種經濟或社會體系,儘管它有明顯的變化,並且隨社會和經濟環境的變化而變化”,在這種統治方式中,非常重要的關係不是君臣官民,而是主君(lord)與臣屬(vassal)之間的關係,“這意味著政治功能的執行依賴有限群體內的私人契約,而且,政治權力是作為私人持有來對待的。”此外,也有人側重經濟方面的解釋,提出該體制“本質上是經濟方面的(次要方面還是政體的、軍事或社會的)”,當沒有高效的中央衙署並且官府無力出資募兵之時,該體制“是一種增加軍隊戰鬥力的手段”。
以
西歐中世紀 社會為對象,《
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 》第三卷的“封建主義”(feudalism)詞條,將封建主義的基本特性概括為:一種以土地占有權和人身關係為基礎的關於權利和義務的社會制度。在這種制度中,封臣以領地的形式從領主手中獲得土地。封臣要為領主盡一定的義務,並且必須向領主效忠。在更廣泛的意義上,feudalism一詞指“封建社會”,這是特別盛行於閉鎖的農業經濟中的一種文明形式。在這樣的社會裡,那些完成官方任務的人,由於同他們的領主有私人的和自願的聯繫,接受以領地形式給予的報酬,這些領地可以世襲。feudalism的另外一個方面是采邑制或莊園制,在這種制度中,地主對農奴享有廣泛的警察、司法、財政和其他權利。美國《韋伯斯特第三版國際大辭典》中“feudalism”詞條的釋義是:1.a:封建主義從九世紀到大約十五世紀,在歐洲繁榮過的一種政治制度。它建立在領主與封臣的關係之上,所有的土地都是以采邑的形式持有(如國王的采邑),作為主要的附屬情況,有效忠、佃農在軍事和法庭方面的服役、監護權和沒收權。b:封建制度賴以建立的原則、關係和習慣一比較commendation,feud,iege,lord,precarium,vassal。2.大地主或世襲的封建領主從土地徵收歲收,同時在他們的領地內行使政府職能的任何一種社會制度。3,指固定的數人,尤其是為了自身的利益實行的控制:社會的、政治的或經濟的寡頭統治。中國學者關於歐洲封建社會的基本屬性,也有類似論述,如馬克思主義理論家
李達 於
1935年 所著的《
經濟學大綱 》,將封建經濟的一般特徵概括為九點,其要者有四:第一,一切土地,幾全為封建領主所占領,形成大土地所有。第二,直接生產者的農民,在人格上隸屬於封建領主。第三,農業經濟,主要的是自然經濟。……第九,封建領主,對於農民厲行超經濟的強制。再如曾任南京大學教授的
蔣孟引 在《英國封建化過程的特徵》中說:封地、納租、服軍役、服勞役、貴族地主、依附農民、自然經濟,都是封建制度的重要因素。
馬克垚 綜合“西方的大多數史學家”的認識,將西歐封建制的特點概括為:第一,封建主之間形成了特有的封君封臣關係;第二,形成了與封君封臣關係相適應的封土製度;第三,國家權力衰落,各封君在其領地內取得了獨立的行政、司法權力。布斯特在《新國際》中,把分散的采邑制視作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其政治上的特色在於-一種極端的無中心的狀況,政治權力被看成一種私人權利,被一群領主分別擁有。
法國
馬克·布洛赫 的《
封建社會 》是研究西歐封建主義的綜合性論著,按英國經濟史家麥可·波斯坦於1961年在英譯本第一版序言中所言,該書為“論述封建主義的國際水準的著作”,是一部“堅持詞語嚴格意義上的實證性和理性特點”的著作,特別是在這部著作中布洛赫創造了“廣義封建主義概念”。歐洲諸國的史學界根據
中歐 及
西歐 中世紀社會的特點,對封建主義作出界定,但多限於狹義,或以莊園制定義“封建”,或以政權分散定義“封建”,或以封君封臣定義“封建”。
馬克·布洛赫 認為這些界說分別接觸到封建主義的某種側貌,卻未能展示總貌。布洛赫不滿足於這些狹義的封建概念,指出問題所在:最初的命名者們在他們稱作“封建主義”的社會制度中,所意識到的主要是這種制度中與中央集權國家觀念相衝突的那些方面。從這裡它邁出了將每個政治權力的分割行為稱為封建行為的一小步,以致一種價值判斷通常與簡單的事實陳述結合起來。“最初的命名者”僅僅只是將封建主義歸結為政權的分散,這種簡單的事實陳述,並未能揭示其經濟的、社會的根源。
馬克·布洛赫 又說:封建主義即莊園制度,這種認識可追潮到很久以前。它首先是在使用“附庸”一詞時產生的。附庸一詞最終從封建主義的第二個發展階段獲得了貴族的標記,但即使在中世紀,這個標記也並沒有變得十分強大,以致它不能
間或 套用於農奴(起初農奴因其個人
人身依附 性質非常近似於確切意義上的所謂附庸)、甚至普通的佃戶身上。所以,當人們對真正的附庸制越來越不熟悉時,一種語言上的誤用……卻變成了越來越廣泛的習慣用法。籠統地以
莊園制 及其附庸
界定 封建主義,易使封建主義概念“
泛化 ”,因為“附庸”現象也可以發生在“封建社會”之外的社會制度之中。故而
馬克·布洛赫 認為,將封建主義僅僅歸結為分權,或僅僅歸結為莊園制,是很不夠的,他把“依存關係”“封土”(fief)“封臣(vassal)”視作封建制的基本特徵,認為“依附農民”是“歐洲封建制度的基本特徵之一”:(有)依附農民;附有役務的佃領地(即采邑)而不是薪俸的廣泛使用一一薪俸是不可能實行的;專職武士等級的優越地位;將人與人聯繫起來的服從一保護關係(這種關係在武士等級內部採用被稱作附庸關係的特定形式):必然導致混亂狀態的權力分割;在所有這些關係中其他的組織形式即家族和政府的存留(在封建社會第二階段,國家將獲得復興的力量)一一這些似乎就是歐洲封建主義的基本特徵。馬克·布洛赫為《封建社會》上卷所定副標題為“依附關係的成長”,下卷副標題為“社會等級和政治體制”,可見布洛赫認為“封建社會”的要旨在於“依附關係”和“等級制度”。馬克·布洛赫超越原本局限於“領主一附庸”關係的狹義封建概念,將視野投向經濟、政治、社會、文化諸領域,從而形成“廣義封建主義”概念,並以此觀照歐洲中世紀社會。
綜上,西方非馬克思主義學者狹義的“feudalism”本指西歐中世紀某些地區、某些時段出現的
采邑制 及其
派生 物,主要是指等級不同的領主間的封君一封臣契約關係,尚未包含領主與農奴間的關係。後來,“feudalism”的
外延 逐漸擴大,指整個西歐社會所實行的政治一經濟制度,進而更拓展為一種普世性的制度與社會形態,從而形成廣義“feudalism”概念。西方非馬克思主義學者廣義的“feudalism”覆蓋範圍已溢出
西歐 一隅,而廣被世界多數地區,於是有“
波斯 的feudalism”“
印度 的feudalism”“中國的feudalism”“日本的feudalism”等提法。與“狹義”相比,“feudalism”體制的“廣義”解釋走得更遠,與“feudalism”一詞本含有“食世業”“食邑”等意義以及與中古“feodum”莊田的聯繫顯得既不唯一也不十分突出。不過,無論“廣義”的解釋有多么高遠遼闊,仍能看到這一說法與“食世業”“feodum”莊田含義有所連線。
馬克思主義說法 十九世紀 中後葉,
德國 卡爾·馬克思 、
弗里德里希·恩格斯 在其
唯物史觀 的
社會形態 學說框架內,
界定 封建制度,提出封建生產方式、封建所有制等
命題 。馬克思的“封建”概念超出了封君—封臣這樣的狹義封建主義,不單研究貴族和農民的關係,還研究整個封建社會的經濟結構和經濟、社會變化的原因。在
馬克思 、
恩格斯 的
唯物史觀 中,有關“feudalism”這一體制的理論是一項重要內容,他們的理論與近代西洋學界對這一體制的舊有說法大不相同。一直以來,西洋諸多學者為了在更廣泛的範圍使用有關這一體制的觀念,努力廣義地概括和解釋該體制,但他們的努力並不徹底、半途而廢,沒有擺脫狹義論的束縛。有關“feudalism”這一體制,真正徹底的廣義理論,屬於馬克思主義範疇。馬克思和恩格斯對這一體制的說法十分博大,雖然他們並沒有對其做規範具體的定義,但依照其最基本原理,還是可以理出簡單線條的。
首先,相對於學界的舊有說法,馬克思、恩格斯對於該體制的概括從起點處便另闢蹊徑,從“
物質生產 ”以及與之相關的“
勞動者 ”“
生產資料 ”“
生產方式 ”等現象著手作定義,指出該時代的物質生產境況是“
普遍地存在著以勞動者私人占有生產資料為基礎的 小生產 :小農的即自由農或
依附農 的農業和城市的手工業。
勞動資料 ——土地、農具、作坊、手工業工具——都是個人的勞動資料,只供個人使用,因而必然是小的、簡陋的、有限的。”即支撐當時世間物質生產的農業、手工業生產力和生產方式應是定義的基礎和出發點。該體制下的生產關係中
存在 大土地所有制 和小生產結合所造成的田主和農民的對立 ,
勞動者 剩餘價值 以 地租 等形式被剝削 。
其次,馬克思、恩格斯的視野並沒有限定在西洋中古時代臣屬體例所及的範圍內,而是關註上述物質生產條件之上的社會結構、國家制度、宗教和思想文化等諸多內容。正如恩格斯所說,“人們首先必須吃、喝、住、穿,然後才能從事政治、科學、藝術、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質的生活資料生產,從而一個民族或一個時代的一定的經濟發展階段,便構成基礎,人們的國家設施、法的觀點、藝術以至宗教觀念,就是從這個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因而,也必須由這個基礎來解釋,而不是像過去那樣做得相反。”基於這樣的思路和觀點所建立的說法,徹底脫離了“feudalism”一詞本含有的“食世業”等意義。
運用馬克思、恩格斯對於該體制的說法研究西洋史事,中古的“feodum”莊田(西洋寫作“fief”等)、臣屬體例儘管也會被納入其中,但已退居次要位置,是在首先解釋生產力、生產方式、生產關係等問題基礎上再考慮這兩方面內容。此外,儘管“feodum”莊田的主要形式是土地,但這種土地與馬克思、恩格斯概念中的土地有本質區別。土地性質的“feodum”莊田大致為服役者的報酬,而且其封、受基本是在官人主君與臣屬間進行。馬克思、恩格斯觀點中的土地是指與生產勞動者直接聯繫在一起的“生產資料”,其範圍要廣泛得多,既有作為“feodum”莊田的土地,也有自由農的份地,還有官人主君們的自主田地(allods),以及部分寺院的土地等,雙方含義相去甚遠。再有,在“feodum”莊田基礎上形成的主從關係與馬克思、恩格斯觀點中的“生產關係”是兩回事情,基於“feodum”莊田之上的人際關係主要強調的是貴族吏士等級體系中的相互關係,持有“feodum”莊田者主要以服兵役作為對主君的回報。而“生產關係”通常為生產勞動者在物質生產過程中形成的人際關係等,租種土地的農奴對其官人主君的回報是以繳納地租等方式來實現的。由此看來,馬克思、恩格斯是藉助舊有的“feudalism”一詞作了思路和著眼點不受其原始含義限制的全新定義,或者說,馬、恩不是以“食世業”“feodum”莊田為起點來解釋“feudalism”體制的,這個起點的距離使他們的觀點免於落入舊的慣性思維窠臼,也擺脫了“狹義”“廣義”的解釋所造成的紛繁複雜的糾纏,並對當時世情的觀察提供了更寬闊的視角。
西洋“feudalism”詞語釋義的謬誤 非馬克思主義學者的謬誤 有關“feudalism”這一體制範式,馬克思主義學者以外的西洋學者在主流說法中,長期以來堅持認為該體制下的中古西洋世界是被“vassal”(今多譯“封臣”)體例與“feodum”莊田(“世業”莊田,今多譯采邑、封地,意同“feudalism”的相關詞語“fief”等)兩大基石所主導的,並始終基於這一認識對於該體制進行概括描畫。但隨著對於史料研究的深入,
越來越多的西洋學者發現,他們對於該體制所建立的這一看法本身存在 悖論 ,存在諸多模糊甚至矛盾齟齬之處,
與西洋中古時代的史實不符 。
其一、中古西洋世界除了各層級官人主君(lord)向其“vassal”分授莊田後所建立的人身依附關係之外,世間卻還存在許多其他類型的關係,如
宗法 、
朋友 、
社群 、國家統治關係等,人身依附關係並沒有消滅或者根除世間其他各種關係。而且,根據學者蘇珊·雷諾茲研究,在中古西洋,即使是人身依附關係,也不全是主君與其“vassal”之間的依附關係——在當時,至少還存在
君臣 、主佃、
兵將 、保護者與被保護者、
僱主 與
僱工 甚至地方惡霸與受欺侮者之間的各種依附關係。這與西方非馬克思主義學者所說的“feudalism”釋義不合。
其二、按照史料記載,除“feodum”莊田之外,中古西洋還存在著許多其他土地占有形式,在“feodum”莊田最盛行、最典型的英國、法國等地,直到11、12世紀仍然是自主田地占據主導,12世紀以後由主君向臣屬分授的“feodum”莊田才逐漸興盛起來,但也沒有完全取代自主田地。而在
日耳曼 各部,直到12世紀,大多數貴族地產都屬於自主田地。可見,在中古西洋各地,“feodum”莊田與其他土地占有形式交織並存,被視為“feudalism”體制基石的“feodum”莊田很多時候甚至並不在各類土地占有形式間居於主導。這與西方非馬克思主義學者所說的“feudalism”釋義不合。
其三、西洋學者往往認為,做為中古西洋“feudalism”體制基石的“feodum”莊田不僅遍及各地,而且依照律法禁止轉讓、世襲罔替,這些也成了該體制的鮮明風格。然而,從史料看,“feodum”莊田不僅在西洋不同地帶存在差異,而且圍繞“feodum”莊田而出現的買賣、轉讓等行為從未停止,甚至一度極其普遍:從10-11世紀,在法國、日耳曼和英國先後都有封土出售、轉讓的事例;12世紀起,這種買賣不但更加頻繁,而且在法國和日耳曼的一些地域,只要主君同意,臣屬即可自由出售、抵押、轉移“feodum”莊田。這是私有制之下商品貨幣關係發展的必然結果。隨著時代變遷,由於內部難以克服的矛盾,主君以“feodum”莊田分授臣屬的制度13世紀以後就走向衰落,原來的“feodum”莊田也逐漸演變為可以買賣的世襲土地,一些商人也購買土地成為地主。另外,隨著時代變遷,中古西洋的“feodum”莊田逐漸走向了非土地占有形式。可見,一直以來被視為“feudalism”體制基石的“feodum”莊田,其本身以及建立在其上的體制也並非穩定而一成不變的。上述這些,均與西方非馬克思主義學者所說的“feudalism”釋義不合。
其四、
馬克·布洛赫 、
基佐 等人認為,構成“feudalism”體制的人身依附關係與國家統治關係之間是相互牴觸的,該體制強則國家弱,該體制弱則國家強。許多學者還認為國家官僚制度與構成“feudalism”體制的人身依附關係之間是相牴觸的。然而,按照史料記載,即使在人身依附關係強大之時中古西洋各國的國家統治關係也依舊十分強大。中古西洋的各個國家並不是建立在
人身依附關係 上的“
人身依附 式國家”(personenverbandsstaat),
司法 、
行政 、
財權 等等權柄並沒有真正流轉於持有“feodum”莊田的各級
豪強 之手,相反,各國反而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了越來越完善、越來越強有力的國家官僚體制。這與西方非馬克思主義學者所說的“feudalism”釋義不合。
其五、西洋學者往往認為,在中古西洋的“feudalism”體制下,國家權柄和名分會被各級豪強攫取與分割,國家陷於分裂、王權因而弱小,該體制與強大的王權是水火不容的。然而,按照史料記載,儘管中古西洋各國確實有不少國家分裂、王權弱小的史實,卻也不乏國家統一、王權加強的情況。比如,12世紀以後法蘭西曆代國王逐漸伸張王權,不僅
王室 直接領地拓廣了,而且許多豪強貴族領地也被納入到國家權威控制之下,國王權威冠於全國;英國則始終顯出相對統一與中央權威強大的國家風格,但其王權卻時有反覆、斷裂;11世紀中期之前,統治日耳曼各部的歷代皇帝尚能夠較好地控制各部貴族領地,但後來皇帝權力卻逐漸衰弱,無法再真正建立起國家權威,1356年《
金璽詔書 》更確認了皇帝經由七大
選侯 選舉產生的慣例,國家分裂、皇權弱小到了極至,但是在各部貴族領地中卻漸漸形成具有中央集權風格的王廷。可見,中古西洋各國的歷史大都是
分裂 與
統一 、
分權 與
集權 共生的歷史,各國分權與集權的歷史表現出極大的差異,所謂“feudalism”體制與國家權威以及王權強弱並不完全相干。這與西方非馬克思主義學者所說的“feudalism”釋義不合。
綜上所述,對於被漢語譯成“封建制度”的“feudalism”體制,馬克思主義學者以外的西洋學者有關該體制的舊有說法與史實嚴重不符。中古西洋世界顯然並不是純粹被該體制下的“vassal”體例與“feodum”莊田兩大基石所主導的,中央權威、宗族勢力、國家
官僚制度 也在左右當時的西洋世界。
這不由令許多學者開始懷疑中古西洋世界究竟是否應該叫做“feudalism”體制的世界 。
1994年以來,蘇珊·雷諾茲等學者開始徹底否定有關該體制的觀念 。這以後,西洋學者們儘管沒有完全放棄有關該體制的觀念,但在此之後西洋各種新興的史學潮流中,基於該體制所作的歷史敘述便十分少見。
錯誤詞義對馬克思的不良影響 在中古國家政治體制方面,由於理論淵源有所局限,馬克思、恩格斯也曾不符合史實地
誤認為西洋的“feudalism”體制與王權強大是互相牴觸的,誤認為該體制下的國家必然是中央權威弱小、地方獨立、官僚制度缺乏的,誤認為該體制下西洋貴族豪強們的莊田是不能出讓給平民的,誤認為該體制與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相悖。 英國學者
佩里·安德森 綜述
卡爾·馬克思 關於
前資本主義 社會形態的界定,強調資本主義之前的階級社會中的生產方式都是“用超經濟強制來壓榨直接生產者的剩餘……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不可能脫離其政治、法律和意識形態上層建築來加以界定”。
佩里·安德森 概括
卡爾·馬克思 的論述,歸納出“feudalism”的特質:feudalism主要是指,由一個貴族組成的社會階級對農民依法實行的農奴制和軍事保護;這個貴族階級享有個人權威和財產,壟斷著法律和私人司法權;其政治架構是政權分裂和納貢制度;有一種讚美田園生活的貴族意識形態。綜上所述,可以將“feudalism”的一般意義概括為如下四點:第一,土地領有是一種政治特權。經由自上而下的層層分封,建立起“封主一封臣”支配關係,形成人身依附,封臣對封主盡忠,執行軍政勤務,封主對封臣則有保護義務;在經濟上,二者通過恩貸地制實行物權分配。第二,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形成自產自銷、自給自足的封閉式“
莊園經濟 ”。第三,國家權力分散,大小諸侯在領地內世襲擁有軍事、政治、司法、財經權,國王與各級諸侯、武士形成寶塔式的等級制。第四,超經濟剝奪。封臣以領主身份將領地交由農民(農奴)耕種,領主對農民(農奴)有法定的超經濟強制。大體符合上述特性的社會,便可以稱之“封建社會”。與這些基本屬性相背反的社會,則不應納入“封建社會”,而須另設名目。根據1994年以來蘇珊·雷諾茲等學者的研究,
上述看法本身明顯與西洋中古時代的史實不符 。
幸而,由於馬克思主義認識該體制下的國家是基於經濟基礎的各種獨特風格的,因此馬克思、恩格斯所描述的該體制下的國家性質或者政體性質就不只是從政治法律意義方面來展開的,而是從社會經濟意義上該體制的反映來展開的。根據恩格斯的理解,國家是“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面”時用來“緩和衝突”的“一種表面上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國家“的存在和發展歸根到底都應該從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中得到解釋”。因此馬克思和恩格斯認為,從當時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中成長起來的“feudalism”體制的國家,必須是一種由比較廣大的地域聯合成的王國,這“無論對土地貴族或城市來說,都是一種需要。因此領導統治階級組織即貴族組織的到處都是君主”。當然馬克思主義也不認為當時國家的核心是統治者的臣屬以及統治者向臣屬分授的“feodum”莊田,馬克思主義把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視為當時國家的核心。作為暴力機關的國家壓迫人民的功能是不可改變的,“feudalism”體制下的中古國家正是這樣的一種存在。恩格斯認為,“feudalism”體制下的國家“是貴族用來鎮壓農奴和依附農的機關,現代的代議制的國家是資本剝削僱傭勞動的工具”,因為“由於國家是從控制階級對立的需要中產生的,同時又是在這些階級的衝突中產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強大的、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的國家”。這些認識是正確的。
而且,儘管由於理論淵源有所局限,馬克思曾不符合史實地誤認為“feudalism”體制與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相悖,但馬克思本人對“feudalism”體制的內涵是否包括君主專制一直有所搖擺。在《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 》中,“封建專制”,包括由此衍生的“封建專制主義”“宗法封建專制主義”“官僚封建專制主義”“封建專制政黨”“封建專制政體”“封建專制階級”等等出現數十次之多,例如在《
共產黨宣言 》中就有“法國的社會主義的和共產主義的文獻是在居於統治地位的資產階級的壓迫下產生的,並且是同這種統治作鬥爭的一種文字表現,這種文獻被搬到德國的時候,那裡的資產階級才剛剛開始進行反對封建專制制度的鬥爭。”
feudalism誤譯為“封建”之源流 日本首譯“feudalism”為“封建” 最早將西洋語言中的“feudalism”一詞以漢字中的“封建”等字詞命名的
是日本學者 ,時至十九世紀七十年代,日本人正式以“封建”對譯史學術語“feudal”,至十九世紀八九十年代,“封建”已在日本成為一個流行的新名詞。而恰在此時,中國人開始關注日本的
明治維新 ,借用包括“封建”在內的日譯新名也自此開啟端緒。經過一段消化吸收,清末民初一些中國人漸漸形成了自己的封建觀,並以之表述、詮釋中國乃至世界歷史的特定階段。
近年來,內地不少學者指出,
日本學者用中國古漢語文言文中的“封建”與西語“feudalism”進行互譯並不合適 ,但在日本遊學多年的學者
馮天瑜 堅定認同日本學者將“feudalism”一詞用漢字中的“封建”來翻譯這一行為,堅定認為“feudalism”一詞與中國古來的“封建”一詞的“封土建國”含義有相通之處,並且在沒有引用任何參考文獻的情況下稱日本人以“封建”對譯史學術語“feudal”是由於《
海國圖志 》、《
瀛寰志略 》等書譯法的影響,其理由是:自
林則徐 《
四洲志 》始,以“封建”對比西洋政制,還見於魏源(1843年刊行)的《海國圖志》、
徐繼畲 於1848年刊行的《瀛寰志略》、
梁廷枏 於1846年刊行的《
海國四說 》,而《海國圖志》《瀛寰志略》數年內很快就傳至日本,並受到幕府及士人的重視。馮天瑜為了支持日本學者將“feudalism”一詞用漢字中的“封建”來翻譯這一行為,稱《海國圖志》《瀛寰志略》等書皆為編譯西洋之人所著史的著作,並在未引用任何參考文獻的情況下稱其“顯示了十九世紀四十年代以封建對譯feudalism的最初嘗試”。
確實,林則徐主持編譯《
四洲志 》(1841年首次刊印)的“三十一育奈土迭國”(意為“部落聯邦”,指
美利堅合眾國 ),議及美國聯邦制,稱美國“雖不立國王,僅設總領,而國政操之輿論,所言必施行,有害必上聞,事簡政速,令行禁止,與
賢辟 所治無異。此又變封建、郡縣官家之局,而自成世界者”。這裡的“封建”“郡縣”均借取漢語原始義,前指“封土建國”,後指中央直轄的地方政制。《四洲志》認為
美國聯邦制 兼其“封建”的地方分權與“郡縣”的中央集權之義,又加以變通,而自成新局。另外,長期定居香港的英國漢學家李雅各在將《周易》譯成英文時,也曾以“feudalruler”對譯“諸侯”。在漢字文化圈,李雅各及林則徐堪稱是較早借“封建”一詞比擬歐美政制、使“封建”具有普世意義的學者。但此時候,主流學者並未打算將“feudalism”一詞用漢字中的“封建”來翻譯,而是譯為更符合詞根“feud”含義的“食業、食
世業 、
食邑 之事”等詞;本義是“封土建制”“
封邦建國 ”的古漢語“封建”等字詞,則被李雅各等西洋學者譯為“raised sb.to the rule of states”等。
黃遵憲堅持古漢語封建古義 清國駐日本的外交官
黃遵憲 ,是較早稱日本前近代社會為“封建”的人。在黃氏之前,1872年8月出版的
丁韙良 等編《
中西聞見錄 》第二號的《各國近事·日本近事》述及日本政制說:“初,日本國俗世服
周制 ,疆域土地,皆封建諸侯,君則深居九重,端拱無為。”黃氏稱日本在明治以前(即
鎌倉幕府 、
室町幕府 、
德川幕府 時期),效法西周制度,封土建國,
天皇 是“無為”的虛君。該文進而論及日本明治初年“廢封建”,立“大一統之君”的舉措。此為目前所見之漢語文獻中介紹明治維新的最早文字。並留下史志體的《
日本國志 》以及吟詠日本政事、民情的《
日本雜事詩 》。兩書的重點都在明治維新。
黃氏自注《日本雜事詩》卷一第六首的“劍光重拂鏡新磨,六百年來返太阿”云:“源、平以還,如周之東君,擁虛位而已。明治元年
德川氏 廢,王政復古,偉矣哉中興之功也。”講的是日本自
源氏 、
平氏 形成武門政治格局、導致封藩林立以後,天皇成為類似
東周 天子那樣無實權的君主,直至明治年廢除
德川幕府 ,才由六七百年的封建制復歸王政(中央集權制)。黃氏在注《日本雜事詩》第三十一首“國造分司舊典刊,華花莫別進賢冠。而今指令諸台省,押印唯憑太政官”之句時曰“猶變封建為郡縣也”,此為畫龍點睛之筆。
1890年 ,黃氏在倫敦改訂《日本雜事詩》,上述詩句變為:“國造分司舊典刊,百僚亦廢位階冠。紫泥鈐印青頭押,指令惟推太政官。”大意略同,而變封建制為中央集權制的含義更加明確。在這段詩作後,黃氏所加注文曰:(日本)上古封建,號為
國造 。奉方職者,一百四十有四。後廢國造,置國司,猶變封建為郡縣也。天智十年,始置
太政大臣 (三公首職,猶漢相國)、左大臣、右大臣,相沿至今。然自武門柄政,復為封建,·太政官勢同虛設。
明治維新 後,乃一一復古,斟酌損益於漢制、歐邏巴制,彬彬備矣。日太政官,有大臣參議,佐王出治,以達其政於諸省。
黃遵憲此一一詮釋,用語雖古雅,然其歷史觀念卻相當先進,對日本從古代到近代政治體制的變遷,梳理得十分明白:日本古代由“封建”變“郡縣”,中世又從“郡縣”復為“封建”,
明治維新 參酌中國秦以來的郡縣制、歐洲各國近代政制,從“封建制”走出,建立起以
太政官 為主官的中央集權政治。
到
1890年 ,黃遵憲刊出《
日本雜事詩 》改訂本,對內容進行了增刪,原本刪七首增五十三首,其中所增之一為:呼天不見群龍首,動地齊聞萬馬嘶。甫變世官封建制,競標名字
黨人碑 。詩中明確指出,明治維新的重要舉措——
廢藩置縣 的要領是改變職官世襲的封建制,代之以郡縣制,進而形成近代政黨政治。黃氏將近代政黨與漢朝、唐朝、宋朝、明朝之
黨社 相比擬,擔心因政黨政治引發
黨爭 之流弊。
除上舉《日本雜事詩》各例外,黃遵憲的《日本國志》(該書為
1896年 出版,但成書是在
1887年 )也論及“封建”,稱日本古代各州遍設朝廷任命的國司、郡司,“一變而為郡縣”。至
鎌倉幕府 時期,“裂地以授家臣”,“地頭往往世襲,
國司 不復赴任,於是封建之勢漸成”。至
足利幕府 時期,這種分權態勢更加明顯:在介紹鎌倉、足利、德川三個幕府時期的封建制以後,黃氏論述明治維新在“復古”名義下,變“封建”為“郡縣”,文日:明治四年
廢藩置縣 ,復為郡縣之治,凡五畿七道七十三國,二京三府六鎮三十六縣。黃氏《日本國志》的上述文字,談及日本封邦建國制度從成長到消弭的全過程,反映了日本政制變遷的實況。詩文中黃遵憲並未對“封建”一詞重新下定義,然考其語境,黃氏的“封建”,古義與近義、漢語義與外語義貫通無礙,實屬高明之語用,是清末民初士人使用新名“封建”的先導。中國報刊常稱日本江戶時代為“封建”、稱明治維新為“廢封建”,如《
時務報 》
1897年 7月29日載文曰:“日本既廢封建制度”,“當是時民間風氣大開”:《
知新報 》
1898年 7月9日載文曰:“善夫,日本之維新也……削大將軍之權,移封建為縣郡,
知縣 以親王領之,故下情無不上達。”此種“封建”用例,都與黃遵憲詩文一脈相承,遵循“封建”的古漢語義與英語義相
通約 的理路。分國郡而封家臣,稱為守護,三管領四職以下,皆以地傳之子孫……於是形勢一變而為封建……關原役畢,德川氏統率諸氏,分封其子弟功臣;其後加削增減,頗易舊封。
梁啓超堅持發揚古漢語封建本義 中國人較自覺地將“封建”作為表述歷史時代的新名使用,開端於
黃遵憲 的友人
梁啓超 。不過,梁啓超依舊堅持發揚古漢語封建本義。梁啓超以“封建”一詞用於劃分歷史階段,始於1896年撰寫的《論君政民政相嬗之理》。該文仿《
公羊傳 》“
三世說 ”句式,將歷史分為“多君為政之世”“一君為政之世”“民為政之世”三階段,這種劃分顯然參酌了西歐史學的古代“
多頭政治 ”、中世“君主政治”、近代“民主政治”的三段劃分法,而且梁氏又將古代的“多君為政之世”區分為前、後兩階段:“一曰酋長之世,二曰封建及世卿之世。”“酋長之世”,即氏族制時代;“封建及世卿之世”,即實行分封制、世卿世祿制的封建時代。對此,黃氏解說道:封建者,天子與諸侯俱據土而治,有不純臣之義……諸侯與天子同有無限之權,故謂之多君。以“多君”釋“封建”,點化出“封建”含義的精髓,又明確地將“封建及世卿之世”視作一個歷史時代,上承氏族時代(“酋長之世”),下接集權帝制時代(“一君為政之世”)。梁氏
1890年 方十八歲時入北京會試,落第後途經上海返鄉,開始接觸西書,1896年二十四歲著《
西學書目表 》,可見其已具有一定的西方歷史知識,故梁氏在其所撰《論君政民政相嬗之理》已能作初步的中、西比較,指出“封建世卿”制難以退出政治舞台,是多國現象,這也表明梁氏已將“封建”視為一種世界性的歷史過程。梁氏說:世卿之多君,地球各國,自中土以外,罕有能變者。日本受毒最久。藤原以後,政柄下移,大將軍諸侯王之權,過於天皇。直至明治維新,凡千餘年,乃始克革。今俄之皇族,世在要津。英之世爵,主持上議院,乃至法人既變民政,而前朝爵胄,猶潛滋暗窺,漸移國權。蓋甚矣變之之難也。
此時,
鄭觀應 也曾於
1880年 說:“考諸上古,歷數千年以降,積群聖人之經營締造,而文明以啟,封建以成。自唐、虞迄夏、商、周,閱二千年莫之或易。”將“封建”定位在周代末年以前。
譚嗣同 在1896年說:“自秦以來,封建久湮。”都是指認先秦的唐、虞以訖三代為“封建”,秦以後“封建”湮滅。
日制漢語“封建”一詞入侵 1898年 秋,粱啟超開始流亡日本,其西學水平大有提高,之後所撰論史文章,繼續在“分封”“分權”的本義上使用“封建”一詞,並參考日本人所譯西歐歷史分期專詞,採用“封建時代”“封建制度”“封建社會”等日制漢字新短語。
梁啓超在一八九九年發表的《論中國與歐洲國體異同》一文,論及中國與歐洲的國體相同之處:都依次經歷了家族時代、酋長時代、封建時代,梁啓超把中國周代國體與
古希臘 國體相類比,又將“封建時代”與“貴族政治”作近義短語並列使用。中國周代國體,與歐洲希臘國體,其相同之點最多,即封建時代與貴族政治是也。彼此省列國並立。中國與歐洲之國體,自春秋以前(歐洲史家所稱上世史時期)大略相同,自春秋以後,截然相異。值得注意的是,在日制漢語“封建”一詞入侵的局面下,梁啓超依舊堅持發揚秦漢以前古漢語封建本義,明確地將秦以後的兩乾餘年排除在“封建時代”之外。文曰:秦廢封建置那縣以後,二千年循其軌而不易。中間如漢時封子弟為王,功臣為侯,晉時之八王,明代之
燕王 、宸濠等,雖有封建之舉,不移時而遂變滅,不成其列國之形也。漢末之州牧、唐代之藩鎮,各擁疆土,私子孫,雖氣焰萬丈,不過涌亂一時,不成其為列國之形也。梁啓超區分古漢語文言文中狹義封建與廣義封建,指出秦行“郡縣制”,已結束“封建制”,而此後封爵建藩雖持續不輟,但為時不久均告破滅,並未構成列國並峙的“封建”局面,故秦以後已告別“封建時代”。梁啓超將“封建時代”的特點歸之為“貴族政治”“列國並立”“階級之風”,兼合“封建”之原始義和西洋義。
嚴復誤譯feudalism為封建 在日本以“封建”翻譯“feudalism”之後約三十年,嚴復等從事漢一英翻譯的中國學者,開始在中國譯“feudalism”為“封建”。
1897年以後的三年中,嚴氏翻譯
亞當·斯密 的《
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 》(嚴譯名《
原富 》),對“feudal”取音譯,謂“拂特”,或取音意合譯,謂“拂特之制”“拂特之俗”。在《原富》的
按語 中嚴復對“拂特之制”的解釋是:“顧分土因而分民,於是有拂特之俗。”1903年,嚴復翻譯穆勒的《
群己權界論 》,仍將“feudal”音譯“拂特”。
1904年,嚴氏翻譯英國法學家甄克思(E.Jenks)的AHistoryofPolitics(可直譯為《政治學的歷史》),以《
社會通詮 》作題出版(此為嚴復的八大譯作之一)。在《社會通詮》中,嚴氏將“feudalism”意譯作“封建之制”(有時也音譯“拂特”或音意合璧譯“拂特封建”)。該書如此界定“封建時代”:總而論之,則封建時代,其一群生養形制,大抵盡成拂特之規。其民之以等次相治也,與宗法社會不相懸殊,而其所懸殊,而其所絕異者,民居宗法社會之中,其所受於群者,以其為一群之分子,自有生而定之。至於拂特之世,民一身廁於社會,一切權利,皆有所受而後然,亦皆有應盡之職役,以為酬於其上。對“封建於社會天演為何階級?”(封建在社會進化史上處於什麼階段?)這一問題,該書這樣回答:封建者,宗法、軍國二社會間之閏位也。“
閏位 ”本指非正統的地位,這裡指“封建”是宗法社會與近代國家社會之間的過渡時段。廣學會1903年譯本將這段話譯作:“封建之法,處族類之末世,與今從軍會之初世。”“軍會”即“軍國民社會”,是清末從日本引人中國的一個政制術語,約指一個強化尚武精神及國民組織的社會(留學日本的學生曾組織成立有“
軍國民教育會 ”),相當於近代社會。上引《社會通詮》之語,意謂封建制出現在氏族制末期和近代社會初期之間。《社會通詮》將社會進化分為三個階段,即蠻夷社會(亦稱圖騰社會)、宗法社會、國家社會(亦稱軍國社會),從第二階段過渡到第三階段中經“封建時代”。嚴復在澤者自序中介紹甄克思的歷史分期觀點:“始於圖騰,繼以宗法,而成於國家”。“由宗法以進於國家”,有一過渡形態:“二者之間,其相受而蛻化者以封建。方其封建,民業大抵猶耕稼也。”這段文字值得注意處有二:其一,把古代宗法社會向國家社會(指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國家)過渡演變的中間環節稱為“封建”。其二,封建社會是定居農耕文明的產物。這是很有世界史通識的見解。
夏曾佑 在為嚴譯《社會通詮》作序時說:“考我國宗法社會,自黃帝至今,中可分為二期,秦以前為一期,秦以後為一期,前者粗,後者精,而為之鈐鍵者,厥為孔子。”此議與嚴論相吻合:嚴復認為宗法社會自三代訖於今,以秦為轉折,前為封建制,後為君主專制(嚴稱“霸朝”)。
章太炎抵制嚴復誤譯 章太炎 是近代學者中關注“封建”論題的突出人物。作為史學家的章太炎,自青年時代即有“引古鑒今”的追求,1902年立下修《中國通史》之志,後來更制訂修百卷本通史的計畫,以“啟導方來”。章氏治史用力批評
循環論 和
庸俗進化論 ,不贊成
康有為 以“今文經學”治史的主觀方法,執著於
古文經學 方法,將經書當歷史看,其“封建觀”很有歷史眼光。與嚴復不同,章太炎是專從中國傳統史學視角討論“封建”的,大體承襲
顧炎武 之說,從“分治”意義上探究“封建”的價值。章氏在《藩鎮論》(發表於
1899年 10月)開篇指出:“自封建之法不行於後世,於是策時事者每以藩鎮跋扈為憂,是其言則
孤秦陋宋 之
冢嗣 也。”
章氏把封建制必然導致藩鎮割據的言論斥之為“
孤秦陋宋 ”,原因在於他寄望中國現實社會中的“藩鎮”(借指清末執掌地方大權的漢人督撫,如
張之洞 、
劉坤一 輩)在中國從滿清的專制向憲政轉變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章氏所抨擊的“削藩鎮以遂一二肺腑貴人之專欲者,天下之至私也”,指滿清借“立憲”之名,企圖將漢人封疆大吏的權力收歸滿洲族親貴。還是在
1899年 ,章太炎又作《分鎮》,在徵引唐朝時人
馬周 、
李百藥 、
柳宗元 批評“封建制”、倡導“都縣制”的名論之後,指出這些言論是產生在國家澄明之時,“未有外侮,其論議固足以自守也”,而宋代外患嚴重,“李綱始有分鎮之議”。由此,章氏認為“封建”並非一概皆壞,“郡縣”並非一切都好,縱觀歷史“然後知封建之說未必非,而郡縣之說未必
韙 也。”“夫削藩鎮以立憲政者,天下之至公也;削藩鎮以遂一二肺腑貴人之專欲者,天下之至私也……今藩鎮雖離於至公,而猶未合於至私。若皇德貞觀,廓夷舊章,示民版法,陶冶天下,而歸之一憲,藩鎮將奔走趨令,如日本之薩、長二藩,始於建功,而終於納土,何患自擅。”
章太炎是從中國古漢語文言文“封建”一詞的本義(封邦建國)上討論中外“封建制”的,並不認同將“封建”對應西洋術語。嚴復在譯作《
社會通詮 》中以“封建”對譯“feudal”,為中國人引人一種新的歷史分期框架蠻夷社會一宗法社會(其前段為封建時代)一軍國社會,梁啓超及陳獨秀都受到嚴譯的影響,而章太炎則立足於中國文化本位,力駁嚴譯。章氏1907年發表了
《社會通詮》商兌 ,批評嚴復譯《社會通詮》時構築的歷史分期,章氏指出,“泰西群籍”所列“條例”,不能照套“亞東之事”,若論及亞東史跡,“則其條例又將有所更易矣”。他說:“心能流衍,人事萬端,則不能據一方以為全概”這裡的“一方”即指西方,章太炎不贊成以西方史學框架概括中國歷史實際,因而不認可嚴復將“封建”對應feudal的譯述。
隨著西學知識的增長,章太炎的觀點後來也有所發展,亦開始用“封建”類比某種西歐的制度。在
1908年 10月發表的《代議然否論》中,章氏將“封建”比附西歐
代議制 的貴族院:章氏不僅將英國式的“代議制”稱“封建之變相”,認為貴族院(上議院)承襲“封建制”,而且認為“迄漢世去封建猶近,故昭帝罷鹽鐵
榷酤 ,郡國賢良文學主之,皆略似國會”。可見,章氏把“封建”與“專制”相對立,認為“封建”包含“分權”“眾議”諸義,故將“封建”與“議院”“國會”相類比,作“專制”的反義詞使用。章氏論“封建”的可貴之處在於其並未只止於議史,而是藉以評今,試圖發現古今政制間的聯繫。
代議政體者,封建之變相,其上置貴族院,非承封建者弗為也。 章氏的這種類比,當然存在牽強之處,因而曾受到嚴復的批評。章氏通過中外比較,敏銳地洞察到,前近代中國、日本兩國政制的重大差異:中國“去封建遠”,日本“去封建近”,因此兩國政制近代化的基點不同:議者欲逆反古初,合以泰西立憲之制,庸下者且沾沾規日本,不悟彼之去封建近,而我之去封建遠。去封建遠者,民皆平等;去封建近者,民有貴族黎庶之分。章氏認為,民皆平等、無貴庶之分的中國,不宜設上院(貴族院),也就不宜實行代議制。章氏還認定,作為“封建之變相”的代議制,“必不如專制為善”,遂從否定代議制走向否定“封建”,從而與早年因倡導分治而肯定“封建”發生了大改變。可見,章氏的封建觀是隨其現實的政治主張的轉換而變更的。
然而,章氏的封建觀雖有大變革,但所用“封建”一詞的內涵,始終保持著與本義的聯繫。同時,他在論述中已把封建製作為一種世界性的現象考察,並進行中西、中日之間的政制比較,其用語固然古色古香,所透露的政治理念也可能在激進與保守間擺動,但他圍繞“封建”提出的論題(如反專制的政治改革問題,代議制是否符合中國國情問題,中日封建制的時間錯位問題),卻頗富前沿性,視野可謂寬闊而深邃。
1910年夏,章太炎的弟子
黃侃 創辦《學林》,刊登章氏文章多篇,其中《封建考》論述封建,將《國語·魯語下》、《史記·孔子世家》所說的“神守”詮釋為群神“社稷守”詮釋為諸侯,皆為天子所封。後來顧頡剛把石器時代稱“前神守一神守時代”,夏、商、周稱“社稷守時代”,戰國稱“諸子時代”。其“社稷守時代”即封建時代。此說頗得章太炎封建論之神髓。
嚴復翻譯的錯謬與成因 將“封建”與“feudalism”進行互譯是行不通的。西洋中古的“feudalism”,是無法用到
上古 中國的“封建”上來的。英國漢學家李雅各在翻譯
四書五經 時就已經認識到了這一點。
林志純 (日知)等著名學者指出,“封建親戚”“封建兄弟”是上古國家興起滋長時的
殖民 建邦,公元前1000年代初年前後周人的殖民建邦,絕不是中古的“feudalism”,尤其西洋中古的“feudalism”。比如,周人殖民東方,
魯公伯禽 以
殷 民六族封於
少昊 之虛,
康叔 以殷民七族封於
殷虛 ,魯衛二邦皆啟以商政、疆以周索;
唐叔 則以
懷姓 九宗(唐之餘民)和職官
五正 (殷之貴族)封於夏虛,啟以夏正、疆以戎索。顯然,在上古中國,所謂的封建其實是殖民建國,上古漢語文言文所謂的封建就是上古時代的殖民,而絕對不是中古西洋的“feudalism”。由於殖民建國,以周為首的聯盟(即周天下,或周邦為盟主的周人聯盟)範圍或版圖是很大的。根據《
左傳 》昭公九年所記周人的言論,這個天下包括古代半箇中國。在這周聯盟的天下內,有多少
城邦 呢?根據《
呂氏春秋 ·觀世》說,“周之所封四百餘,服國八百餘,”合計1200多國,其中加入周之聯盟的約三分之一。《
荀子 ·儒效》雲,“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國,
姬姓 獨居五十三人焉。”這數字同《左傳》昭公二十八年說的,“昔
武王 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很相近。這一切就是古漢語文言文中周初真正的封建、真正的殖民建邦,而絕不是西洋中古的所謂“feudalism”。在西方上古史上,
邁錫尼文化 希臘人 約在公元前2100年在
希臘 各地的入侵、公元前1600一1200年建立的
邁錫尼 宮廷文化的國家,公元前1100年左右開始的希臘人移民時代,公元前800年左右開始的希臘人大殖民時代,公元前1000一750年的
腓尼基 海外擴張時代和
迦太基 的建立等等,與周人的殖民建邦都屬於同類性質的殖民建國事業,都同中古“feudalism”制度無關。這些殖民建國的邦國,與中古的
法蘭克 各部等“feudalism”國家所處時代不同,歷史任務不同,無相似性。
不僅“feudalism”不適用於上古時代,連同西洋中古時代的各級爵位用語,用在上古時代的中國也是不合適的。例如
公侯伯子男 之制的
爵祿 制度,周初並沒有出現如此整齊的五等爵位。周室班爵祿之制,已不可得聞其詳,但是可以推測為土地之制四等(
天子 地方千里,
公侯 百里,伯七十里,
子男 五十里),
邦君 之位五等(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自君至民職別六等(君一位,
卿 一位,
大夫 一位,
上士 一位,
中士 一位,
下士 一位)。凡此皆出
戰國 時代思想家、理論家的推想和排列,然亦非無據。
顧炎武 《
日知錄 》雲,“為民而立之君,故班爵之意,天子與公侯伯子男一也,而非絕世之貴;代耕而賦之祿,故
班祿 之意,君卿大夫士與庶人在官一也,而非無事之食。”所以,古典時代中國的公侯伯子男,絕非西洋中古之五等爵,古典中國,上通天子,下及庶人,本是
城邦 時代
民主 政治制度 之一部分,不能用西洋中古的五等爵來翻譯。
英國漢學家李雅各也覺得以歐洲中世之用語以譯上古中國之制度格格不入,他在所譯《
孟子 ·萬章》下作注云:公侯伯子男雖有這樣那樣譯法,但未必符合原意,不如用〔上古〕中文的原有解釋:公者,正也,平也,無私也;侯者,候也,
斥候 也,射侯也;伯者,長也,霸也;子者,孽也,君子也;男者,力田也。他也認識到,歐洲中世拉丁所見的屬於“feudalism”的等級,與上古中國城邦制度下的爵祿制度不一,不能以西洋中古制度譯中國上古名目。在翻譯“封建親戚”,“封建兄弟”時,李雅各並未使用“feudalism”。不但這樣,在《左傳》里不用“封建”一詞、但實際是描述殖民建邦的地方,以及不用“封建”但用了“封”的地方,李雅各在翻譯時還是很慎重地努力聯繫殖民建國、建城邦來下筆的。
嚴復之所以會把“feudalism”誤譯為“封建”,其原因在於受到了《社會通詮》的不良影響。《社會通詮》一書錯誤地認為社會之進化自圖騰社會始,而後為宗法社會,而後為國家(亦稱“軍國社會”)——該書的錯誤,首先在於不承認上古時代存在國家,而是將上古國家歸之於宗法社會,稱呼
希臘城邦 、
羅馬共和國 為“邑社”(即
城市國家 ),其言日“夫希臘
市邑 ,乃
宗法社會 之極制”,而“羅馬種民亦以是始者也”。然而,該書卻沒有認識到,城邦(邑社,嚴氏所譯)共和國其實是最早的國家形式,上古世界國家皆以此為起點。《社會通詮》的又一錯誤則在於只承認近代國家即軍國社會為國家,而將“歐洲中古建侯分土之規”(嚴復所謂“拂特之制”或“封建之制”)錯誤地視為由宗法社會至軍國社會(近代國家)的過渡,該書稱“中古之國家,所與今日之國家,其制不可混而一者”,“封建於社會天演,為何等階級”〔按即階段〕,“封建者,宗法、軍國二社會間之
閏位 也” 。正因為《社會通詮》把上古城邦、中古“feudalism”諸國錯誤地排除於國家之外,嚴復才所以會把“feudalism”誤譯為“封建”。
雖然內地不少學者指出,
用中國古漢語文言文中的“封建”與西語“feudalism”進行互譯並不合適 ,但近年來,在日本遊學多年的學者
馮天瑜 堅定認同嚴復在日本學者之後將“feudalism”一詞用漢字中的“封建”來翻譯這一行為,堅定認為“feudalism”一詞與中國古來的“封建”一詞的“封土建國”含義有相通之處,達成了古今義的因革互見、中外義的交融涵化。為了支持嚴復的翻譯並把此譯法說成是中國翻譯家的創穫,馮天瑜在未引用任何參考文獻的情況下,稱嚴復的行為是在將“feudalism”與“封建”在“封土建國”義上加以對接,並且以極其肯定的語氣聲稱其行為並非轉用日本譯名,而是直接從英語譯來。馮天瑜盛讚嚴復的翻譯,稱:經嚴復的翻譯與詮釋,“封建”從原指一種政制舉措(封爵建藩)的舊名詞,演變為指一種社會制度、歷史時段的新名詞。嚴復發現,中國與西歐諸國歷史雖有差異,但也有共通之處,在1905年所撰《政治講義第二會》中指出:“國家為物,所足異者,人類不謀而合。譬如我們古有封建,有五等,歐洲亦有封建、五等。吾古有車戰,西人亦然。”故嚴譯“封建”在向新名轉化的過程中,並未與舊名本義(封土建國、封爵建藩)脫鉤,而是沿著舊名本義指示的方向作合理的
引申 ,並與對譯詞“feudalism”的含義(領主制、采邑制)彼此契合,從而達成古今義的因革互見、中外義的交融涵化。為了支持嚴復的誤譯,馮天瑜對嚴復不吝讚美之詞,稱:嚴復“於中學西學,皆為我國第一流人物”(梁啓超語),對中英“封建”義兼有認識,把傳統的文字學功夫引入譯事,以字釋史,在翻譯時慎擇漢字詞與外來術語對應,常常經歷了某個術語從音譯到意譯的轉變。馮天瑜還稱嚴復的“封建”觀代表了當時學人的普遍認識,並稱讚嚴復的“封建”觀與鄭觀應、譚嗣同等時賢一脈相通,而嚴氏的歷史分期意識則更為明晰,認為其歷史分期觀這是清末民初新史學界的主流歷史分期觀。
生搬硬套的西周“feudalism”論 西洋學者製造西周“feudalism”論 西洋非馬克思主義史學界多從“feudalism”的含義(封土封臣、領主莊園、農奴制、政權分散等)出發,考察世界各地的封建制,包括中國的封建制。歐美與日本史學界的主流認識是,在“封土建國”“主權分散”含義上,中國殷周時期的封建制度,以及一定意義上的
兩晉 南北朝 的
門閥 貴族制,與西歐中世紀的“feudalism”在形貌上有類似之處:土地、人民和權力被層層分封;領有
家邑 、
采地 的世襲貴族,對上面的王者承擔軍事及財賦義務,是依附於封君的封臣,同時又具備政權獨立性;對下面的采邑內的附庸及庶眾,世襲貴族則是政治上、經濟上的主宰者。這些特徵是封建制度所共有的。抽去各國封建制的差異性,以“封建”的一般意義(封土封臣、政權分割、人身依附)作為衡量標準,中國歷史上的“封建時代”應當定位何處?美國史學家德克·布迪(Derk Bodde)在
1956年 一篇題為《中國的封建制度》的論文中認為,中國只有兩個時代是“封建的”和“準封建的”,前者為周代,後者為
魏晉南北朝時期 ,秦以後的主要時段則是“非封建的”。德克·布迪提出封建社會的“靜態標準”(主從關係、私人地方政府、世襲、以分封換取服役的土地制度、主人對農奴的法定權利、私家武裝),以及“動態標準”(前一個帝國瓦解、蠻族入侵、政治統一超過經濟統一、中央權威衰落、軍事技術被特別集團(騎士或武士)壟斷、一個普遍宗教的存在導致宗教信仰時代),認為周代符合封建制的“靜態標準”,
魏晉南北朝 則符合封建制的“動態標準”。中國學者
齊思和 也在向西洋學者學習後認為,中國西周時代的“封建制度”(feudalism),“與西洋中古社會具有根本相同之點。其不同者,僅枝葉問題”。在日本講學多年的學者馮天瑜認為,若以封建社會的“靜態標準”和“動態標準”來衡量,秦漢以後的大多數朝代都與之相去甚遠,不宜稱之封建社會。
然而,這些學者實際上是在全盤接受西方非馬克思主義學者對封建制度的認識之餘,
混淆了西語“封建”與古漢語文言文中的“封建” (即“
封邦建國 ”,請參見
分封制 )。
事實上,西語“feudalism”與古漢語文言文中“封建”根本不可互譯 。古漢語文言文中的“封建”,是指“封邦建國”,即分封制。至於西語“feudalism”,是指一種中古體制。根據馬克思、恩格斯的研究,“feudalism”時代的物質生產境況是
普遍地存在著以勞動者私人占有生產資料為基礎的小生產 ,該體制下的生產關係中
存在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產結合所造成的田主和農民的對立 ,
勞動者剩餘價值以地租等形式被剝削 。
另外,根據學界最新研究,
商周實行的是以“共有制”為基礎的 土地國有制 ,不同於西洋的封建農奴制 ;
而秦漢時代的中國。則與 古羅馬 統治下的西方一樣處於馬克思所說的廣泛存在奴隸制度的古典古代時代 。同時,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與被漢語譯成封建制度的“feudalism”體制並不矛盾——中古西洋各國的歷史大都是分裂與統一、分權與集權共生的歷史,各國分權與集權的歷史表現出極大的差異,除了11世紀中期至12世紀戰爭頻繁的大亂世外,11世紀之前、12世紀以後的西洋各大國均長時間出現過王權強大、中央集權的局面,所謂“feudalism”體制與國家權威以及王權強弱並不完全相干,所以
認為西洋“feudalism”體制與君主專制不相兼容的這一看法其實是不符合史實的 。
而且,自從1994年以來蘇珊·雷諾茲等西方學者開始徹底否定西方非馬克思主義學者有關該“feudalism”體制的觀念後,西周“feudalism”論在西方受到了美國學者李峰等人的批判,越來越無法成立。
西周“feudalism”論的錯誤 認為西周屬於“feudalism”國家這一說法的缺陷,既在於西方非馬克思主義學者“feudalism”這一概念自身固有的問題,也在於對西周國家社會和政治制度的誤解。
首先,近年來,非馬克思主義學者所說的“feudalism”概念不斷受到西方中世紀史學家的嚴厲批判。例如,伊莉莎白布朗指出,非馬克思主義學者所說的“feudalism”來源於一種特殊的土地所有形式(領地),並以此一個方面概括了整箇中世紀社會的特徵。西方非馬克思主義學者的“feudalism”一詞不僅難以界定,同時不管怎樣定義,都不可能適用於歐洲的每一部分,因為它過於簡化了一個其實更為複雜的狀況。因此,布朗認為,研究“feudalism”的最好方式就是摒棄它。蘇珊·雷諾茲1994年在其著作中對非馬克思主義學者所說“feudalism”的概念進行了大規模地批判,書中重新繪製了中世紀歐洲的情形,徹底打破了非馬克思主義學者所說“feudalism”的基礎。雷諾茲丟棄所有的術語,而直接研究歐洲中世紀一大套社會政治關係,進而論證封臣和領地(“feudalism”的兩個關鍵元素)是如何並在什麼程度上構成了中世紀社會的制度。在她看來,封臣作為“一種自由契約關係”,只是中世紀許多重要社會關係中的一種,而領地也僅僅是中世紀眾多土地所有形式之一,並且它們只是到了
11世紀 才形成專門的制度。換言之,大約中世紀的前半時期內,都缺乏探討“領地一封臣制度”(她以此詞代替非馬克思主義學者所說的“feudalism”這一術語)基礎。經過一個半世紀的主導地位,非馬克思主義學者的“feudalism”學說現已被大多數研究中世紀歐洲的史學家所擱置——而這個概念正是首先在歐洲中世紀的研究領域被創造的。
非馬克思主義學者的“feudalism”學說在中世紀研究領域中的衰落,無疑促使學者們重新檢討它在其他社會研究中的套用,畢竟之前的研究都是以與中世紀歐洲的錯誤比較為基礎的。美國學者李峰等人系統地探討了“feudalism”概念套用於中國西周時所表現出的無效性,其要點如下:
首先,隸屬關係完全是兩個自由人之間的個人
契約 ,並且是兩個人作為私人的一種排他性的“婚姻”。由於它的契約性質,領主一封臣關係的基本特徵是,既包含對等性,也要求相互承擔義務。而周王與不同諸侯之間的關係具有明顯的“公共性”(即是一種“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係”),這種關係要求後者絕對服從於前者。
第二,中世紀的領地與西周的諸侯國有著根本的不同。前者是
薪酬 的一種形式,也是一種附帶著有限權力和更多契約義務的財產。周代的諸侯國實質上是一種政府的組織形式,它掌控著民政、司法、軍事等多種權力,並首先被西周中央政府視為國家重要戰略的必要組成部分。
第三,
五等爵制 與中世紀歐洲
等級制度 的比較是錯位的,因為五等爵制並非西周的制度,同時,中世紀歐洲的等級制度也不是所謂的“feudalism”的構成元素。
第四,二者在
軍事體制 上的差異更為明顯。領地一封臣制度的本質是通過授予騎士一定的土地,用以保證他們武器和馬匹的自給自足,並在需要時為領主效力(最長時間是天),從而把領主從提供騎士裝備的重擔中解脫出來。因此,中世紀的國王並無
常備軍 可支配。而周王掌控著一支強大的中央常備武裝(金文中稱為“
西六師 ”和“
成周八師 ”),並且在王室軍隊中服役似乎沒有任何固定的期限。
最後,儘管美國漢學家
顧立雅 認為西周政府的特徵就是一個“feudalism”機構,但有必要澄清的是,“領地一封臣制度”簡單講就不是一種
政府組織形式 ,而是將
私人關係 帶入,從而維持和確保政府正確運行的形式。
綜上所述,西周國家研究中使用“feudalism”模式無疑是錯誤的,說到底,非馬克思主義學者所謂的“feudalism”是否能夠作為一種理論模式存在都還是一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