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論法的精神》除一短序外,分6卷31章。
第1卷(第1—8章)著重論述了法律的定義、法律和政體的關係、政體的種類以及它們各自的原則。
第2卷(第9—13章)論述了自由的概念、法律自由與政體的關係,尤其是通過“分析說”深刻地揭示了以上關係。他將國家政體的權力歸結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種。並且通過英格蘭實行“三權分立”的經驗以及羅馬等國家行使三種權力的教訓,從正反兩方面深刻地論述了三種權力之間相互依存、相互制約,不可相互代替的關係。
第3卷(第14—19章)主要闡述作者關於法律與地域氣候的關係的觀點。他認為人的性格、嗜好、心理、生理特點的形成與人所處的環境或氣候有密切的關係。因而不同環境的民族有不同的精神風貌和性格特點。
第4卷(第20—23章)闡述了法律與貿易、貨幣與人口的關係。作者認為貿易的發展應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只有這樣,貿易活動才能為人類社會創造出更多的財富。作者力求倡導建立適合於各類貿易活動的法律法規。作者從貨幣的性質出發,著重論述了貨幣在貿易活動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強調貨幣的發行和兌換應受國家機器的控制,並遵循貿易市場的客觀需求。作者從立法的角度著重論述了“天賦人權”的重要性,並詳細闡述了各階層的人們的社會地位。
第5卷(第24—26章)詳細論述了基督教、天主教、耶穌新教和伊斯蘭教各自的特點和各自相應的國家政體,並從古代的一些宗教派別的發展過程出發,闡述了宗教對國家尤其是對國家的統治者的重要性。同時,在該卷中較為詳細地論述了民事法規與宗教法規從內容到實施的不同之處。
第6卷(第27—31章)著重對歐洲各國法律的起源、人物和事件進行了深入細緻的探討和研究,並對建立這些法律的理論根據、歷史淵源、人物和事件進行了考證和甄別。
作品目錄
序言
第一卷 導讀 | 第二卷 導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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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的法 | 第九章 法律與防禦力量的關係 |
第二章 直接源於政體性質的法律 | 第十章 法律與進攻力量的關係 |
第三章 三種政體的原則 | 第十一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與政體的關係 |
第四章 教育的法律應該與政體的原則相適應 | 第十二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以及政治自由和公民的關係 |
第五章 立法應與政體的原則相適應 | 第十三章 徵稅、國庫收入與自由的關係 |
第六章 各種政體原則所產生的結果與民法、刑法的繁簡,判決的形式,處罰的方式等之間的關係 | |
第七章 政體原則與限制奢侈的法律、奢華以及婦女身份的關係 | |
第八章 三種政體原則的腐化 | |
第三卷 導讀 | 第四卷 導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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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法律和氣候類型的關係 | 第二十章 從商貿的本質與特性來論證法律與貿易的關係 |
第十五章 民事奴隸製法律和氣候類型的關係 | 第二十一章 從世界貿易的變革論證法律與貿易的關係 |
第十六章 家庭奴隸制的法律與氣候類型的關係 | 第二十二章 法律與使用貨幣的關係 |
第十七章 政治奴役的法律與氣候類型的關係 | 第二十三章 法律與人口的關係 |
第十八章 土壤性質與法律的關係 | |
第十九章 法律與民族精神和風俗習慣 | |
第五卷 導讀 | 第六卷 導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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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從宗教活動和宗教本身認識各國所建立的宗教與法律的關係 | 第二十七章 古羅馬繼承法的起源與變革 |
第二十五章 法律與各國宗教的建立和各國對外政策的關係 | 第二十八章法蘭西民法的起源和變革 |
第二十六章 法律和它所裁定的事物秩序的關係 |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
| 第三十章法蘭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論和君主國的建立 |
| 第三十一章 法蘭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論與他們的君主國變革的關係 |
創作背景
孟德斯鳩所處的時代是17世紀末和18世紀初,此時正值法國封建主義和君主專制從發展高峰急劇走向沒落的時期。統治階級以極其殘忍的手段壓迫廣大人民,宮廷和貴族極盡奢侈。民眾卻在饑寒中掙扎,長期的戰亂、苛政使農民起義此起彼伏,政治、經濟危機愈演愈烈。工業革命在法國逐漸興起,工業資產階級的利益與專制主義的衝突日益尖銳,資產階級革命的時機進一步成熟。另外,思想領域的革命也為孟德斯鳩理論的形成做好了較為充分的思想準備。英國培根的實驗主義,法國笛卡爾的理性主義對他產生著深刻的影響。一大批進步的史學家、科學家、哲學家、作家和進步人士為新興的資產階級奔走呼號,他們激烈地抨擊封建主義腐朽的社會秩序。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思想也被廣泛接受。這都為《論法的精神》的誕生打下了堅實的社會基礎。
1731年,孟德斯鳩回到法國。埋頭整理資料,潛心著述。1748年,《論法的精神》出版。他在這上面花了20年的心血。
作品思想
《論法的精神》其內容主要涉及政治、法律、經濟等方面的理論。政治理論方面,孟德斯鳩把政體分為共和、君主、專制三種,並指出了每種政體的原則,對共和政體極力褒揚的同時也無情抨擊了專制政體。孟德斯鳩最大的政治理論貢獻在於它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提出的“三權分立”學說,即要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組成國家。三種權力相互制約、相互協調。
《論法的精神》還提出了許多關於法律的理論,深刻批判了封建制度下殘暴的刑法。《論法的精神》中還有不少的經濟學理論,孟德斯鳩主張尊重私人財產權,大力發展工業和商業,減輕賦稅,廢除奴隸制。此外,該書中還提出了“地理說”,闡述了法律和地理環境,尤其是氣候、土壤的關係。具體來說,《論法的精神》主要包括以下思想:
法律的定義。廣義上的法指的是源於客觀事物性質的必然關係。人們所生活的客觀世界是由物質運動構成的,而物質運動必然具有某種固定的規律,即一般的法。法基本上可以分為自然法和人為法兩類。前者是在人類和人類社會之前就已經存在的法;後者則是進入人類社會之後產生的法,如國際公法、民法等。
法律和政體的關係。有些人為法是直接產生於政體性質的。政體有三種類型: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專制政體。這三種政體的性質顯而易見:共和體制是全體人民或部分人民擁有最高權力的體制;君主政體意味著只有一個人統治國家,只不過遵循業已建立和確定的法律;專制政體毫無法律與規章,由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變化無常的情緒領導國家的一切。每種政體都會有相關的法律,也都有各自的原則,而政體原則是政體行為的關鍵。共和政體的原則是品德,君主政體的原則是榮譽,專制政體的原則是恐懼。總之,法律和政體是相互聯繫、不可分割的,立法應該與政體的原則相適應。政體不同,法律的繁簡以及判處方式也就不同,君主政體的法律就比專制政體的法律複雜得多。政體的原則不僅影響與之對應的法律,還決定政體的存亡,因為每一種政體的腐化幾乎都始於原則的腐化。
法律和自由的關係。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裡,自由只能是人們能夠做應該做的事,是做一切法律所允許做的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被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么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人同樣有這個權利。沒有絕對的政治自由,只有法律約束下的相對自由。政治自由與政體、公民、稅收等有著密切的聯繫。首先,國家權力可以分為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種,只有將這三種權力分開,避免三權集中在一個人手中,公民才可能享受到真正的政治自由,因此專制政體下毫無政治自由可言。其次,當政治自由和公民聯繫在一起時,便是指公民的安全感。共和國可以給予公民充分的政治自由,即讓公民感到很安全。最後,關於徵稅、國庫收入與自由的關係,一般的規律是:國民所享受的自由越多,徵收的賦稅便越重;國民所受的壓迫越重,就越要減輕賦稅。
法律和地域或氣候的關係。人的性格,嗜好、心理、生理特點的形成與人所處的環境或氣候有著密切關係。處在不同環境下的民族有不同的精神風貌和性格特點。立法者的責任就是在認真研究分析這些特點的基礎上,制定出相應的法律,發揚精華,抑制或摒棄糟粕。
法律與貿易、貨幣與人口之間的關係。貿易是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而出現的商業活動。它促進人類社會的發展,擴大世界各民族之間的交流。貿易的發展應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必須建立適合於各類貿易活動的法律法規,努力使貿易活動在其相適應的國家政體下受到保護和發展。歷史的車輪不斷前進,今天的貿易已經大不同於往日,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適用的法律法規,以便促進各國貿易的發展。貨幣是貿易活動的必然產物,是代表各類商品價值的標記。貨幣的使用方便了交易的進行,使買和賣可以在時空上分離,拓展了貿易空間。但貨幣的發行和兌換應受國家機器的控制,並遵循貿易市場的客觀需求。人類的生息繁衍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的基礎,人類社會的發展也正是為了人類的生息和繁衍。沒有了人類的繁衍生息,人類也就失去了發展的動力。婚姻和生育應符合社會發展的需求,同時國家也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保護人類的婚姻和生育。
法律和宗教的關係。宗教信仰是伴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而出現的,並逐撕成為人類生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只要能把宗教利益與同家政治體制的利益結合起來,宗教就起著與法律同樣的作用,成為人們安居樂業的可靠保證。基督教、天主教、新教和伊斯蘭教都有各自的特點和與之相適應的國家政體。國家統治者只有信奉宗教才可能實施仁政。一個國家信奉的宗教是好是壞,應當從這種宗教是否有利於國家的發展來判斷。宗教的一些戒律還可以彌補民事法規的不足。但民事法規與宗教法規畢竟不同,兩者不能混淆使用,只有依法行事,不濫用法律,不混淆各種法律的使用範疇,才能國泰民安。
歐洲各國的法律。歐洲各國的法律都有其理論根據、歷史淵源、相關的人物和事件。古羅馬繼承法便是依附於羅馬的政治體制,並且派生於土地分配法律,日耳曼各民族的法律也有各自不同的特徵。
作品影響
《論法的精神》於1748年在日內瓦出版。出版後轟動一時,兩年內連續印行了22版,並很快被譯為多種文字。
《論法的精神》突出的新貢獻,在於它是第一本完備的比較法學的巨著。該書自始至終地滲透著這一方法論。每一章都把世界上一些主要國家的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進行反覆交錯的比較研究。在那裡列舉大量歷史的、現實的資料,並廣泛地結合經濟、文化、意識形態、自然狀況及國際關係諸方面的背景。第二十九章是表現作者倡導的比較法學方法論的至為精彩的部分。其中的第十一節指出:“要判斷這些法律中哪一些最合乎情理,就不應當逐條逐條地比較;而應要把它們作為一個整體來看,進行整體的比較。”因為,逐條比較僅有數量的意義;唯有整體的即從立法精神和法律體系上進行比較才足以揭示法律的實質,反過來才能把握各法律條文的真實意義。
《論法的精神》不僅是西方自亞里士多德以來的一部重要的政治哲學著作,而且也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古典名著,對近代資產階級政治學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2014年,《論法的精神》入選“在中國最有影響的十部法國書籍”。
出版信息
在中國,此書於1902年以《萬法精理》為題,出過漢文的文言譯本,1913年,商務印書館出版了主張君主立憲的嚴復的漢文文言譯本,此譯本名為《法意》。1961年商務印書館出版了新的譯本《論法的精神》,此譯本是據1949年法國巴黎出版的法文版本譯出。
作者簡介
查理·路易·孟德斯鳩(Montesquieu,1689—1755),法國18世紀啟蒙思想家,近代西方政治與法理學思想體系的主要奠基人,孟德斯鳩1706年在波爾多專攻法律,1708年獲法學學士學位並充任律師,1714年擔任波爾多郡議會議員,1716年繼承其伯父的波爾多議會議長的職務,後由於不滿法國專制制度,辭去官職漫遊歐洲。從1728年起到奧、匈、意、德、荷、英等國作學術旅行,實地考察其社會政治制度和其他情況。1731年回國後專門從事著述。孟德斯鳩是一位百科全書式的學者,在學術上取得了巨大成就,曾被選為波爾多科學院院士、法國科學院院士、英國皇家學會會員、柏林皇家科學院院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