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
國有制有屯田和各類官田,私有制有貴族、官僚、庶民等各種不同類型地主所有制。此外還有不專屬於封建土地制度,而在私有制各社會形態中都存在的農民小土地所有制。在兩千多年來的地主制經濟中,歷代王朝的土地政策對地權形式具有重大作用。又因土地可以買賣,地權集中和分散因時而異。各類所有制形式以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為核心,它的發展變化制約著其他各類所有制,尤其是農民小土地所有制的消長。
春秋戰國至西漢的土地制度關於早期封建社會的分期,中國史學界有不同看法。多數學者主張春秋戰國是向地主制經濟過渡的時期(有人認為是從奴隸制經濟向地主制經濟過渡,有人認為是由領主制經濟向地主制經濟過渡)。這種過渡體現為統治者由重視人口轉而重視土地,如東周莊王十一年(公元前686)齊國之“相地而衰征”,以後有晉國之“作爰田”,魯國之“初稅畝”,楚國之“量入修賦”,鄭國之“作丘賦”,秦國之“初租禾”等。這些賦稅制度改革的實質是土地制度的改革。這一過渡經歷了約 300年。其間首先發展起來的是自耕農的小土地所有制,同時也發展出來各種類型地主所有制。
秦於始皇二十六年(前221)統一六國,農民小土地所有制與地主所有制並存。始皇三十一年令“黔首自實田”,其中主要是自耕農,也包括庶民地主。秦代地主主要是身份性軍功地主。秦代的封爵食邑及賞賜田宅,多系軍功人員。漢承秦制。一方面自耕農廣泛存在,也有少數庶民地主,稱“編戶齊民”;同時對於功臣勛貴則封爵賜田。如漢初所封十八侯,皆有食邑,少者食740戶,多者至10600戶。漢開始有皇莊性質的莊田。在皇室勛貴地主奴役下的佃戶,對主人納租供役。地租剝削率是“見稅什伍”。此後千餘年,對分制均占主導地位。秦漢時代,地主制處於形成期,一般租佃制的封建依附關係還不那么強烈,同時有生產奴僕長期並存。
這時出現了屯田制。秦有類似屯田的“屯戍”。中國屯田制正式開始於漢文帝時的民屯。武帝開始實行軍屯,屯卒多時達60萬人,配田征租,進行強制的生產勞動,這類土地屬國有制。
東漢至宋元的土地制度這時期是中國封建社會中期,地主制經濟有進一步發展。東漢後期歷魏、晉、南北朝至唐初,士族地主在地主階級中占主導地位,這時北朝出現了特殊的均田制。先是士族地主廣收蔭戶,逃避賦役,西晉武帝為保證租調徵發曾制定占田制,但未能實行。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以豪族蔭庇人戶現象更加嚴重,乃下詔均田,男夫年15以上受露田40畝,婦女20畝,“奴婢依良”,老死還官。這類露田雖具國有的形式,但實際是私有制內容。此外,另有桑田或麻田。租調負擔(土地稅和人丁稅),奴婢為一般民戶的1/4 ,受田奴婢所創造的剩餘產品,主人將其中一部分以租調形式上交國家,其餘攫為己有。這種均田制歷北齊一直延續到唐代前期,只是在奴婢授田方面稍加更易。隋唐時代,伴隨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土地買賣關係日漸頻繁,地主興替無常,這種狀態一直在持續發展。這時庶民地主雖有所發展。但所占比重很小。
在這一歷史時期,勛貴賜田蔭戶及官吏授田制有著進一步發展。如東吳和曹魏,將佃戶賜與功臣私室;西晉對高級官員賞賜菜田,對各級官吏實行按品蔭戶制;北齊對勛臣官吏實行按品授田及按占奴婢授田制;東晉及南朝對官吏實行按品賜田蔭客制。隋唐基本繼承前朝勛官賜田制,如隋朝勛貴有永業田,少者40頃,多者100頃;唐朝貴族及官吏的永業田,少者20頃,多者100頃。元代勛貴賜田額尤為龐大,動輒千頃數千頃,有的多至萬頃。國家賞賜貴族官僚的土地,實際世代占有,並多享有優免賦役權。
由東漢後期至宋元的千餘年間,地權分配狀況因時而異。東漢魏晉,伴隨世族地主發展,地權高度集中。北魏北齊推行均田制時期,士族地主仍在延續,存在不少占田數千乃至數萬畝的大地主,奴婢受田是對既成事實的認可。同時拓跋、鮮卑族在漢化過程中也發展起來部分士族地主,北魏末已融入漢人士族集團。東晉和南朝,在中央統治權呈現分崩離析的條件下,則出現了具有莊園外形的士族大地主所有制。
隋唐時代尤其是唐代前期行均田制,百年間地權相對分散。唐玄宗開元、天寶間,人口增長,兼併劇烈,均田制逐漸破壞,地權趨向集中,原有租庸調製無法推行,乃改為兩稅法。至唐代末年,先有大規模農民起義,繼有五代戰亂,地主所有制遭受一定程度衝擊,地權相對分散。北宋建國,自耕農廣泛存在,但佃農仍占很大比重。這時佃戶叫客戶,有些地區客戶戶數超過主戶。至南宋時期,自耕農所占比重更小,元朝統治時期,北方土地制度變化較大,蒙古貴族強占土地,虜掠農民為驅口;投靠蒙軍的漢人,有的變成軍功地主,依勢兼併,地權更加集中。南方則保持原有土地關係,大地主得以延續,有的占田數萬畝,有的奴役佃戶二三千戶乃至萬戶,有的收租多至二三十萬石。大部自耕農淪為佃農。這時就全國而言,地主所有制占據統治形式。
伴隨社會經濟的發展,封建依附關係也發生變化。東漢末歷魏晉至南北朝 400多年間,世族地主發展,淪於部曲、奴婢的人數增加,他們對主人的人身隸屬關係,趨向強化。在隋唐時代,伴隨科舉制的推行,新興官僚地主逐漸代替舊世族地主,地主階級內部構成的變化,對封建依附關係產生直接影響。由隋唐至宋元700多年間,這時的佃客、客戶和過去的部曲、奴婢相比,身份地位發生變化,對地主的人身隸屬關係已不似前者之強烈。這是封建土地制度發生變化的一個重要內容。
這一時期的國有土地,包括屯田、祿田和職田等。先是東漢建武五年(公元29)。馬援(公元前14~公元49)屯田於三輔,開內地屯田之始。三國時期,各國從籌措軍餉出發興辦屯田,如魏募民屯田於許下及淮河流域,劉蜀興屯於渭河之濱。南北朝時期,北魏在北方興辦屯田,又稱營田。唐為鞏固國防,屯田規模尤大,東起遼東,西至隴右,以及西南、東南地區。天寶年間全國凡1041屯,每屯擁有土地二三十頃至五十頃不等,每年收租100多萬石。宋代屯田減少,真宗天禧末才4200多頃。元代有軍屯和民屯,屯田額劇增至17萬餘頃。國有性質的祿田和職田,如北魏地方官配田以代祿米,隋唐官吏按職配田;宋代官吏授職分田以代官俸,全國職田凡234萬多畝;元代職田則以佃戶計,三品官佃戶500~700戶,九品官佃戶30~50戶。以上祿米和職田多系致仕還官。唐另有公廨田,收租供官府公用,各官府公廨田額,少者數頃,多者40頃。宋代有學田,徽宗大觀三年(1109),全國學田租糧60多萬斛,租錢300多萬文。各類國有土地所構成的租佃關係不完全相同。屯田租佃所形成的封建強制性遠超過一般民田,屯軍則被束縛在土地上,喪失了人身自由。
明清的土地制度明清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土地制度發生了較大變化。明代初期,編制魚鱗冊和黃冊,制定了詳盡的戶籍地籍制度,據以訂定每戶的賦役田糧,確定田主的土地產權。這時地權相對分散,當時按戶貲列等的里甲、均徭、雜泛等負擔就是在農民小土地所有制廣泛存在的條件下制定的。明代中葉後,官紳地主權勢滋長,地權高度集中。經過明末農民大起義的衝擊,紳權衰落,地權又分散。清代前期,在相當廣大地區農民小土地所有制占著極大比重,並逐漸分化出來不少庶民地主。
明清兩代土地制度再一個變化是江南官田向民田的轉化。早在宋元時代江南就有大量官田。明初籍沒張士誠(1321~1367)及諸豪族之田為官田,又將原撥勛貴莊田改為官田。明初江浙官田逆產占很大比重。這類所有制原屬於國有制。洪武七年(1374)將蘇、松、杭、嘉等府官田減征半租,以後又一再減租,官田租漸與民田賦拉平。實際變為民田。
明清兩代都建置了龐大的皇室莊田及勛貴莊田。明代皇莊始建於天順八年(1464),到正德九年(1514)擴大至 3.7萬多頃,諸王勛貴莊田建於明初,以後陸續增置。隆慶二年(1568)對勛貴莊田額作過限制規定,萬曆十六年(1588)又制定勛貴還田制。但莊田額仍在繼續擴大,明代後期約達30多萬頃。清康熙年間,在明代勛貴莊田荒廢及為農民所占有的情況下,才改為民田,納糧升科,曰更名田。清朝又建立自己的內務府皇莊3.9萬多頃,八旗宗室莊田1.3萬多頃。同時建置八旗官兵旗地 14萬多頃。此項土地原禁止買賣。其中八旗兵丁所分土地性質不同於勛貴莊田,而且配地較少。他們由於日漸窮困,乾隆以後對所配旗地逐漸典賣,實際變成為民田的一部分。勛貴莊田的經營方式,在初建時由壯丁耕種,設莊頭經管生產收租。以上皇莊、勛貴莊田,皆免除國家賦糧,屬貴族所有制。
明清時代土地制度又一個變化是國家屯田向私有轉化。兩朝屯田額,明成化二十三年(1487)為28.5萬多頃,清乾隆十八年(1753)為25.9萬多頃。屯田向私有轉化的過程,明代主要由於勢要侵占,清代主要由於屯軍典賣。
相對宋元而言,明清時代封建土地制度一個更值得注意的變化是封建依附關係趨向松解。在主佃關係方面,明初制定律例,不再把主佃尊卑關係列入封建法典,實際是革除了宋元以前一般租佃間地主階級壓迫佃農的封建法權,有關主佃刑事案件,雙方在法權關係方面是對等的。就在這時出現由分成租制向定額租制的過渡。明代定額租制已占一定比重,清代前期,逐漸占據統治地位。同時永佃制和押租制也有所發展。這種變化,助長了封建依附關係的松解趨勢。清代前期,某些地區存在的佃仆制也發生變化,佃僕人數逐漸減少。這時地租的實現,一方面靠地主私人超經濟強制,同時更依靠封建政權法令的保證。明代勛貴賞賜莊田有的附帶欽賜佃戶。他們對莊田主人具有嚴格人身隸屬關係,但這類佃戶人數所占比重很小。清代勛貴莊田先由壯丁生產,這類壯丁具有佃仆性質;康熙以後,由於壯丁反抗逃亡,莊田生產逐漸過渡為一般租佃制。其由屯田形成的租佃制,屯軍仍被牢固地束縛在土地上,對國家交租供役,具有嚴格人身隸屬關係。明清兩代中葉後,伴隨屯田私有化,部分屯軍擺脫了對國家的封建奴役關係。在僱傭關係方面,明萬曆十六年對壓迫僱工的封建法規開始進行修訂;清乾隆五十二年發生更大變化,絕大部分長工擺脫了對僱主的身份義務關係。以上主佃、主雇間封建依附關係的松解是封建土地制度變化的一個主要內容。
影響
明清時代,封建土地制度已變成阻礙農業生產發展的嚴重桎梏,而封建土地制度的某些變化,諸如租佃制度的變化,封建依附關係的松解及農民小土地所有制的發展等,卻在一定程度上能適應農業生產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