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關係

土地關係

土地占有和利用中各階級、階層、社會團體和個人之間所發生的一種特殊的生產關係。主要內涵是地租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關係
  • 外文名:agrarian relations
介紹,涵義,歷史,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近現代社會,

介紹

首先包含土地所有權即土地歸誰所有的形式,它是一切社會土地關係的基礎。其次還包含受制於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土地管理形式,即反映統治階級意志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法律和行政等項措施的土地管理措施的體系。土地產權關係是指土地產權的確立和流轉過程中所發生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可以體現為財產利益主體間的土地法律關係和土地經濟關係。

涵義

土地關係是指土地占有和利用中各階級、階層、社會團體和個人之間所發生的一種特殊的生產關係。如地租關係等,土地關係中存在著相應的土地權利,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如租賃權、抵押權等。

歷史

原始社會

氏族公社所有制——土地歸氏族公社所有,氏族成員共同勞動,共享勞動成果。

奴隸社會

奴隸社會土地所有制——井田制,實質是國王私有制,即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封建社會

1.地主土地所有制(我國封建社會最主要的土地制度,占支配地位。)
商鞅變法標誌著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確立。(商鞅變法規定:廢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確立土地私有制,允許土地自由買賣。)
2.封建土地國家所有制
屯田制——西漢、東漢、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等實行過屯田制
均田制——始於北魏(孝文帝改革),流行隋唐,且被日本借鑑、吸取,其影響深遠。
更名田——1669年,康熙帝宣布把原來明朝藩王的土地,歸現耕種人所有,叫“更名田”。
3.自耕農土地所有制(個體農民土地所有制)
實質為小農經濟(高於一般農民),其特點是男耕女織,自給自足。

近現代社會

近代中國的土地制度和政策
1.農民階級:1853年太平天國運動頒布《天朝田畝制度
①內容:
a、土地問題:以戶為單位,不論男女,按人口和年齡平均分配土地。
b、分配問題:每戶留足口糧,其餘歸聖庫 。
②特點:絕對的平均主義
2.資產階級
(1)孫中山在三民主義中提出平均地權
內容:核定全國地價,現有地價歸原主所有,革命後因社會進步所增漲的地價歸國家所有,由國民共享 。
(2)新三民主義中提出耕者有其田
3.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
(1)1931年土地革命路線
內容:依靠貧農、僱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
(2)抗日戰爭時期實行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3)解放戰爭時期,1947年頒布《中國土地法大綱
規定:沒收地主土地,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農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建國後的土地政策
1.1950年土地改革,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內容: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階級的土地所有制;保護富農的政策。
2.1953年開始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農業合作化運動
內容:把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由私有制變為社會主義公有制,實行集體經營 。
3.1958年人民公社化運動
內容:提高公有化程度,擴大公有化規模。
4.改革開放後,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內容: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礎上把土地長期包給各家各戶使用,分戶經營,自負盈虧。
土地是農業最重要的生產資料,是農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任何時候都不要隨便動農民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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