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土地利用是指人類對土地自然屬性的利用方式和目的意圖,是一種動態過程。土地覆蓋是指自然營造物和人工建築物所覆蓋的地表諸要素的綜合體,包括地表植被、土壤、湖泊、沼澤濕地及各種建築物(如道路等),具有特定的時間和空間屬性,其形態和狀態可在多種時空尺度上變化。
土地利用是指人類勞動與土地結合獲得物質產品和服務的經濟活動,這一活動表現為人類與土地進行的物質、能量和價值、信息的交流、轉換。
土地利用是由土地質量特性和社會土地需求協調所決定的土地功能過程。
土地利用是個技術問題。人類的科學技術水平高,對於作為綜合體的土地所包含的各種因素的認識程度就高,利用這些因素所採取的手段、措施也就越先進,因而取得的效果也就越好。
土地利用同時又是個經濟問題。土地作為一種最基本的生產要素與其它要素結合後,才能進入生產過程。土地與其他生產要素一樣,在利用中必須服從一定經濟規律,才能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
背景
20世紀以來,由於人口急劇增長,而可利用的土地資源相對越來越少,因此土地利用問題逐漸引起世界各國的重視。人口向城市集中的趨勢和城市占地面積的日益擴大,引起
城市用地與國民經濟其他部門用地,特別是與
農業用地的矛盾。此外,由於技術進步,人類改造、利用
自然環境的能力日益提高,如稍處理不當,就會出現污染環境和破壞
生態平衡的問題,往往首先表現在土地利用上。土地利用是
人文地理學,尤其是
經濟地理學的重要研究內容,對於協調
人地關係、發展國民經濟有重要的作用。除地理學以外,經濟科學、農業科學、城市科學等學科也以不同方式研究土地利用。土地利用既受自然條件制約,又受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影響,是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在所有影響土地利用各種因素中,確定
土地關係的社會生產方式往往起決定性作用。
內容
土地利用的內容十分複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二)土地利用現狀分析
3、土地利用效益
(三)土地利用規劃
(四)土地開發
(五)土地保護
基本原則
原則一:先調查、評價、規劃,後開發利用
原則二:以集約利用為主與保證適量的耕地面積相結合
原則三:在農業優先的前提下,統籌安排用地比例
原則四:開發利用與合理保護相結合
法律法規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4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和報批,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綱領性檔案,是落實土地巨觀調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規劃城鄉建設和統籌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
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編制的城市、村鎮規劃,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生態環境建設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 編制和審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緊密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不斷提高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落實規劃編制工作經費,保障規劃編制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為國家、省、市、縣和鄉(鎮)五級。
根據需要可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村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各地應當在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對村莊土地利用的總體布局作出科學規劃和統籌安排。
第七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工作方針。
第八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現行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開展基礎調查、重大問題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前期工作基礎上,以真實、準確、合法的土地調查基礎數據為依據,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
前款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包括:規劃背景,指導思想和原則,土地利用戰略定位和目標,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布局總體安排,規劃實施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審查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與所在地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步編制。
第十一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對涉及資源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區域和城鄉協調、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利用結構布局最佳化、土地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等重大問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專題研究和論證。
第十二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徵求各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的重大問題,可以向社會公眾徵詢解決方案。
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利益的規劃內容,應當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
採取聽證會形式聽取意見的,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專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划進行論證,論證意見及採納情況應當作為報送審查材料一併上報。
第十五條 承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體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工作業績;
(三)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
(四)有經過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單位目錄。
研究情況
土地利用的地理分析可追溯到 J.H.von屠能19世紀前期對德國南部地區的研究,他提出了土地利用的模式。20世紀早期,W.D.瓊斯和C.O.索爾關於野外調查的文章中強調土地利用概念。經濟
已開發國家對土地利用的研究,早在20世紀30年代已相當普遍地開展,大多是配合農業生產的需要而進行土地分類,評價
土地質量,編制
土地利用圖。特別自1949年
國際地理聯合會第16屆大會成立世界
土地利用調查委員會後,號召在全世界開展土地利用調查,要求編制統一規格的百萬分之一
土地利用現狀圖,並擬定了通用的
土地利用分類系統,引起了各國地理界對這項研究的興趣。迄至70年代末,已有 8個國家出版了全國的百萬分之一土地利用圖。英國、美國、日本、波蘭、
捷克斯洛伐克、
匈牙利、荷蘭、澳大利亞、
聯邦德國、民主德國等國的
研究方法比較先進,並提出了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自60年代
城市化加速發展以來,經濟已開發國家土地利用研究的重點,已由農牧區轉向城區,很多是從
城市生態學的觀點來進行調查研究。
研究內容
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研究大致包括以下幾方面:①土地資源普查和統計。土地資源普查是指進行全面土地普查和嚴格登記。
土地統計則要反映土地本身的分布、面積大小和質量等級,以及表達它的利用現狀和潛力。以地區或生產企業為單位建立土地台帳、地塊檔案,對合理利用土地、規劃生產都有重大意義。②土地資源分類。根據土地資源的特點、質量、對某項生產的適宜性以及利用現狀、管理後果、
未來用途、變化趨勢等,可以提出不同的分類體系。③調查土地資源的利用實況並編制土地利用圖。調查的結果可以編制各種土地利用圖來表達,並根據圖件來量算各類用地的面積。調查的手段包括套用
航空照片、紅外攝影和雷達掃描圖像、人造衛星連續攝影等新技術。但它們的套用,必須立足於地面實況的典型調查,否則難以確切判讀。④開展土地質量評價。
土地評價要全面考慮自然和社會經濟因素,並根據一系列反映量變到質變的指標進行分等分級。⑤研究土地利用的合理性。農業生產的
部門結構和土地利用有著密切的關係。合理的農業結構有利於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形成具有良好
生態系統的土地利用方式,提高
土地利用率和生產率,可以用較少的投資獲得較大的收益。除了根據土地評價解決具體地塊的合理利用問題外,還要巨觀地從一個國家或一個大地區來研究土地的合理利用方向問題。中國農業生產歷來著重糧食,對於經濟作物和牧、林、漁、副業生產注意不夠,影響到土地資源的充分和合理利用。中國的農業經營歷來重視平原土地的利用,忽視山區的開發,占全國陸地面積三分之二的山地、丘陵地區,生產水平很低,而且管理不善。在種植業內部,重視灌溉高產農田的經營,而忽視低產田的改造。此外,一些地區還流行著掠奪式的利用方式。⑥進行
土地利用區劃,制訂開發利用規劃。在土地利用區的劃分基礎上,對各區土地利用的合理程度進行評價,有可能比較切實地提出各區今後各部門合理的用地結構和布局方案。因此很多國家在查清土地資源之後,往往緊接著進行土地利用區劃。土地利用區劃既是土地規劃的前提,也是
農業區劃的基礎。它有現狀區劃和遠景區劃兩大類。現狀區劃的目的主要為認識現狀,判明土地利用的地域分異和特點;遠景區劃的目的主要是為調整現有土地利用結構,進一步發揮
土地生產潛力。為了便於土地規劃的實施,土地利用區劃要儘可能地照顧到一定級別行政區的完整性。在土地利用區劃的基礎上,制訂開發利用各區土地資源的規劃,其內容包括改造不利條件應採取的措施,並預測其後果。⑦加強
土地管理。建立和加強國家的土地管理機構,制定統一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有關法令,防止土地資源浪費、土地糾紛、
水土流失和土地污染,以及土地使用混亂造成土地建設返工浪費。
中國利用
中國地域遼闊,
地理環境複雜,多樣化的自然條件為發展多樣化的農業生產提供了可能性。但山地、丘陵占全國三分之二的陸地面積,給土地利用帶來很大不便,而沙漠、戈壁、冰川、
永久積雪、裸露石地和高寒
荒漠等在目前技術、經濟條件下難以利用的土地,總計占全國面積的22%。據估計1987年全國有耕地21億畝左右,人均耕地不到2畝,僅及世界
平均數4.8畝的40%。其他一些
領土較大的國家,其人地比例都高於中國,如澳大利亞人均占有耕地約50畝,加拿大約29畝,美國約15畝,蘇聯約14畝。另一方面,中國土地的利用率和生產率均較低。土地資源不足的問題愈來愈突出。因此,查清全國土地資源,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利用,並加強保護和科學管理,是十分迫切的任務。
在中國,土地利用歷來受到重視。公元前5~前3世紀成書的《尚書·禹貢》對當時中國南方、北方、東部、西部、中部各地區的
土壤類別及其利用差異就有所闡述。20世紀30年代開始,
胡煥庸等地理學家和
張心一等農學家開始進行土地利用的研究和製圖,多為小區域的土地利用實況調查。金陵大學農學院1937年出版了《中國土地利用》一書及圖集,比較系統地反映了當時
中國東部土地利用的情況和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制定了以農業為基礎的發展國民經濟的方針,強調地理學研究要為農業服務,因而土地利用的調查、研究得到較大發展,研究的內容也相當廣泛。但是,著重於農業用地(如提高現有耕地利用率和開發荒地資源等),對牧區草原和山地林區則注意不夠;對利用現狀和存在問題的分析較多,而在評價基礎上探討遠景合理利用較少;研究成果以土地利用製圖較多,而進行理論和方法歸納較少。
影響因素
(一)自然因素
土地的地形、地貌、地質、坡度、海拔、土壤酸鹼度、有機質含量、土壤團粒結構、微量元素種類及含量、水分含量、降水量、生態環境等自然因素都會影響土地利用。
(二)經濟因素
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土地的利用主要依據土地的自然條件而定。在商品經濟、
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的利用會更多地考慮經濟因素。所謂經濟因素,就是影響土地利用後的經濟效益、經濟價值的因素。其核心就是土地產出物的價值及獲得這些產出物的投入。可用單位土地面積的利潤量和單位投入的利潤率來考察。
(三)社會因素
除自然、經濟因素以外的因素都可歸入社會因素,包括政策、法規、傳統風俗習慣等。例如,在環境優美而又適宜居住的地方,政府為了保護這裡的自然文化遺產,禁止在這樣的地方從事任何生產和消費活動(旅遊除外)。
上述三大因素對突發地利用的影響在不同時期、不同生產力條件下,由於不同的用途而表現出來的作用程度是不同的。在生產力較低的條件下,自然因素是影響土地利用的第一因素。隨著社會
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人類具備了較高的認識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就會根據社會、經濟的需要去利用土地了。
發展趨勢
土地利用研究的新趨勢是從生態觀點出發,謀求生態平衡,保護植被和土壤以期獲得持久產量,以協調
人類與環境的關係。土地利用要和環境保護聯繫起來,評價土地對某項生產的適宜性時,要考慮是否會影響
環境質量以及長期的生態效益,防止
環境退化。在經濟發達的國家,土地利用的研究重點,已從提高
土地生產率轉向改善環境,把土地利用規劃和整體的環境規劃聯繫起來。在中國首先對土地利用情況進行環境質量的評價,根據土地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情況及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對環境因素進行總體規劃,在此基礎上提出土地利用的各種方案,然後對每一方案進行評價,選定對環境有利的最優土地利用方案。
土地利用數據
數據介紹
全國土地利用數據產品是指基於Landsat TM數字影像,採用全數位化人機互動遙感快速提取方法,同時參照國內外現有的土地利用/土地覆蓋分類體系,以及遙感信息源的實際情況,將全國土地利用類型劃分為6個一級分類,25個二級分類以及部分三級分類的土地利用/土地覆蓋數據產品,它是
地理國情監測雲平台推出的土地資源類系列數據產品之一。
土地利用產品元數據
分類管理
土地利用分類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農用地(含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養殖水面)開發、利用(供給)、保護;
(2)建設用地開發、利用(供給)、保護;
(3)未利用地開發、利用(供給)、保護;
(4)對各類土地開發、利用(供給)、保護進行管理。
如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進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監測、監督,採用地租地價、地稅等經濟槓桿對土地開發利用進行調控等。
分類體系
參照國內外現有土地利用/土地覆蓋的分類體系,結合本項目的開展的目的和要求以及遙感信息源的情況,制定了有6個一級分類,25個二級分類以及部分三級分類的土地利用/土地覆蓋分類體系。
套用案例
南水北調中東線區域土地利用遙感影像分類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