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評價簡介
在
土地類型研究基礎上,根據特定生產目的對土地質量、適用性和生產潛力進行的評估,稱為土地評價或土地分等。通過對一定區域的自然、經濟屬性的綜合鑑定,將土地按質量差異劃分成若干相對等級,以闡明在一定時期內科學技術水平下,土地在各種利用方式中的質量優劣和價值大小,在此基礎上,確定土地的最適當最有利的用途。土地評價的理論依據是級差地租Ⅰ的理論。由於評價目標或評價指標的不同,土地評價可分為土地適宜性評價、土地經濟評價 和土地綜合評價三種。
主要內容
土地評價即指運用分析比較的方法,對土地構成因子(土壤、氣候、植被、地形、水文等)的狀況和土地投資效益進行綜合評審和
鑑定。根據評價目的、對象、方法和手段不同,可分為
土地適宜性評價,
土地生產力評價、土地經濟評價和土地綜合評價。土地評價的對象是土地的質量,著重研究土地的適宜性與限制性因素。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從社會經濟的角度來衡量一定地區土地的各種組成要素和基本條件的特點,從
土地質量、潛力及其適宜用途比較鑑別,確定最有利的用途。它是進行
土地規劃以及設計各種
土地利用方案的不可缺少的一項基礎工作。很多國家對土地評價有各自的方法和指標系統。為了達到某種形式的標準化,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多次召開國際會議進行討論,於1976年公布了《土地評價綱要》。
土地生產力
土地評價的主要依據是土地生產力的高低,但這個生產力又多是通過土地的適宜性和限制性間接表現出來的。
土地生產力是反映土地本身的
自然生產潛力和人類勞動經營的
綜合指標,是土地在特定的管理措施條件下生產出某種植物或植物產品的能力
土地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土地除了表現為農業生產力,也是人類進行居住和其他社會經濟活動的場所,非農業生產力同樣重要。
土地生產力是一定條件下能夠達到的最大水平,有現實生產力和潛在生產力(理論生產力)之分;自然生產和社會經濟生產力之分,但一般表現為綜合生產力。
2.土地的適宜性
土地的適宜性就是指土地在一定條件下對發展某項生產或作為某種用途所提供的生態環境的適宜程度,這既與土地利用方式有關,又直接決定於生物的特點、更替及產量等。
自然適宜性指某作物或土地利用方式對一定地區土地的自然條件(如氣候、土壤、地貌、水文等)的適宜程度。
土地的適宜性一般可以分為多宜性、雙宜性、單宜性和暫不適宜等幾種,且多是針對農林牧利用而言。一般說來,
土地質量越好,其適宜面就越寬,而質量越差,則適宜面就越窄。
3.土地的限制性
土地的限制性又稱土地的局限性,它是與適宜性相對而存在的,是限制土地在生產過程中發揮潛力的障礙因素。由於土地中某種元素過多或過少,甚至缺乏,限制土地資源的潛力或某種用途的正常發揮,或影響了某些用途的適宜程度。限制因素有不易改變的,即穩定性限制因素,如氣候、地貌等;也有容易改變的,如植被、水文等,稱不穩定限制因素。在進行土地評價時,要抓住主要限制因素,適當考慮其它限制因素
土地特性與土地質量
土地特性是指土地具有一系列與其它物質相區別的性質。土地的特性,包括自然特性和經濟社會特性。土地的自然特性是指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自然屬性,如面積有限性、位置固定性、質量差異性;土地的經濟特性則指人們在利用土地的過程中,在生產力和生產關係方面表現的特性,如經濟供給的稀缺性、增值性、土地報酬遞減的可能性。土地還具有重要的社會屬性。人類在利用土地的過程中,總是要反映出一定的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某種生產關係,包括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的關係。土地的這種社會屬性,是進行土地產權管理、調整土地關係的基本出發點。
土地特性就是土地構成要素的性質。常見的土地特性按構成土地的要素可分為如下幾類:①土地的氣候性質:主要表現為氣溫(年和月平均氣溫、最低月平均氣溫、積溫)、降水(多年平均降水量、全年各月或旬降水量、降水季節、
降水強度)、光照條件(日照時數、
光照強度);②土地的水文性質:主要有地表水、地下水、水利設施、水旱漬災害狀況;③土地的土壤性質:主要有土壤質地、
土壤結構、pH值、有效土層厚度、有機質含量、土壤養分等;④土地的地學性質:主要有地質構造、岩石種類、地貌類型、海拔、坡度、坡向等;⑤土地的生物性質:主要有植被類型(
自然植被、人工植被)、動植物的地方性性病及傳染病、危險性動物;⑥土地的社會經濟特性包括的範圍廣泛,一般來說,土地評價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人口(數量、素質、勞動力)、教育情況、交通狀況及區位、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如能源、供水、供電、電訊)、經濟條件、技術水平等。
2.土地質量
有關
土地質量的表述很多,①土地質量是指土地的狀態和條件(土壤、水及生物特性)及其滿足人類需要(農林業生產,自然保護以及環境管理)的程度;②土地質量是指土地各種性質的綜合反映和價值判斷;③土地質量是
土地功能滿足人類需要的優劣程度;④土地質量是指土地在一定的用途條件下,對該用途是否適宜以及適宜的程度或生產力的大小或價格的高低。
綜上所述,土地質量是土地的綜合屬性,但
土地屬性不一定是土地質量;土地質量是針對
土地利用或土地利用方式而言的,也可以用
土地生產力的指標表示,如產量、產值、淨產值、純收入、利潤、級差收益等。土地質量的差別,實質上是土地生產力高低的差異。在不同的土地利用狀態下,
土地質量的含義也有差異。在農、林、牧業等利用中,土地質量指的是土地生物生產能力的差異,即土地勞動生產率的高低;在工業、交通、城鎮等非農業建設利用中,則是指以
區位條件優劣為主造成的勞動生產率或土地使用效益的差異。
3.二者關係
土地特性是土地的屬性在各個方面的直觀反映(能直接測量或估算)。土地質量是土地綜合屬性的描述,是土地特性綜合反映的土地性質。
土地特性與土地質量的關係是多對一、一對一的關係。可以根據一種土地性質去估計土地質量;可以用一組土地性質中的某一起主要限制性作用的土地性質去估計土地質量;可以綜合多種土地性質去估計土地質量。,如土壤侵蝕危險這一
土地質量不僅決定坡度,還取決於坡長、
滲透性、
土壤結構、
降水強度和其他特性的相互作用。
土地特性與土地質量本質上是一樣的,即土地具有的屬性。但土地特性是客觀存在的,是一種狀態,沒有好壞、高低之分;土地質量是針對一定用途而言的,表示為對某種用途適宜不適宜、或適宜程度高低。土地質量強調的是土地本身屬性及滿足人類需要的程度。
土地評價時,可以選擇土地特性或土地質量作為評價對象。採用
土地特性的優點是評價的程式較簡單和直接,能夠對觀察的特徵和適宜性分級進行直接比較。但是,土地特性種類繁多,而且土地特性之間又往往是相互作用的,這可能使評價所考慮的因素過多或者選擇評價因素很困難。採用
土地質量,其優點有三個方面,一是如前所述,土地質量與
土地利用的具體要求直接相關;二是土地質量是幾種土地特性的綜合反映,在計算土地質量時考慮了這幾中土地特性的相互關係;三是土地質量的數目要比土地性質的數目少,從而減少了土地評價的工作量。
土地用途
土地評價要考慮土地作為何用,即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可以是概括性的,也可以詳細的。分為
土地利用類型和土地利用方式。
土地利用類型也叫土地利用大類,指根據土地在國民經濟建設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將土地的利用分為農業用地、牧業用地、林業用地、建設用地等的土地利用方向,叫土地利用大類。如通常所說的八大地類:耕地、林地、牧草地等。
土地利用方式是比土地利用大類描述或規定得更為詳細的土地利用種類,它由一系列在既定的自然社會經濟條件下的技術說明所構成。土地利用方式一般包括勞動力、工具、土地規模、資金、技術、市場、制度等方面。
土地利用方式分為:
①單一用途的的土地利用方式:同一土地,同一時間只有一種產品的輸出。
②多用途的土地利用方式:同一時間,同一地塊上,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土地利用,但每種土地利用均有自身的產品輸出。如間作,套作。
③複式土地利用方式:同一地塊上,在同一時間周期內的不同時段,土地的利用不同。如我國的多熟制農業。
套用與特徵
土地資源評價又可稱土地評價:是在
土地資源調查、
土地類型劃分完成以後,在對土地各構成因素及綜合體特徵認識的基礎上,以土地合理利用為目標,根據特定的目的或針對一定的土地用途來對土地的屬性進行質量
鑑定和數量統計,從而闡明土地的適宜性程度、生產潛力、經濟效益和對環境有利或不利的後果,確定土地價值的過程 評價的目的是為了滿足人類的某種目的或需求,包括預測未來的
土地利用,或判定土地利用的效益;評價的基礎是土地(包括未利用地);評價的實質是對
土地生產力高低或
土地質量好壞的鑑定;核心是比較土地用途要求和土地性質;評價結果可以通過等級(如適宜性等級、潛力等級)、分值(如效益)來表示。
原則與依據
土地評價的原則和依據,主要有三條:①為發展生產和合理的利用服務。從發展生產和合理利用的條件和潛力,既考慮當前發展生產的需要,又要考慮進一步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論證土地合理利用的最佳化方案和方向。②實行全面綜合評價。綜合反映自然、技術、社會、經濟諸因素的作用,既考慮自然的適宜性,又考慮技術可能性和經濟的合理性與可行性,依據自然生態規律,遵循生態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對土地綜合效益進行分析和評價。③發揮地區優勢。突出生態特徵和主導因素,為因地制宜地利用和改善土地條件提供依據。
除遵循以上原則外,土地評價主要考慮如下質量因素:①
土地適宜性。即土地對發展生產和各項利用的適宜程度。主要標誌是土地能否永續有效地利用和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潛力。土地適宜性可以是多宜性,也可以是單宜性。②
土地限制性。即某種或某些不利因素對土地適宜性和生產潛力發揮的影響程度,包括風沙、
鹽鹼、乾旱、洪澇、低溫、
水土流失、風蝕、土層厚度、地表積水、
沼澤化、海拔高度、坡度等自然因素,也包括勞動力、肥源、交通工具、地理位置、經營集約度和市場等社會經濟因素。③
土地利用現狀和生產水平。土地利用現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
土地適宜性和土地限制性。土地生產水平是
土地生產力的反映,它可以用土地的產量,產值和純收入指標衡量或折算成統一的能量單位表示。
因素及指標
常用的土地評價因素及指標是:①氣候因素。包括光照、降水等水熱狀況。水分、溫度及其對比狀況,不僅決定農作物、牧草、樹木生長的種類、組成、熟制、產量和品質,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決定土地利用方式和發展農業生產應採取的關鍵性措施。水熱狀況反映較大地區範圍土地
自然生產力的差異,是影響農業生產和
土地利用的穩定因素,也是土地質量評價的基本因素。②地形、地址。地形起著地區水熱狀況再分配和物質的遷移作用,影響土壤與植被的發育,很大程度上影響土地利用方向和改造措施。對地形、地質的評價主要考慮地貌類型、地質結構、岩石組成、沉積物質、海拔高度、坡向、坡度等因素。③土壤。是植物根系活動的場所。
土壤肥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農業的產量、土地利用和改造的方向。土壤與氣候的組合表現為較小地區範圍內土地
自然生產力的差異。對土壤質量的
鑑定,主要考慮其發展類型,土地厚度,土質特點,有機質含量,pH值、水分、鹽分狀況,障礙土層及土壤改良條件等。④水文。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灌溉、防洪、排水等水文條件,對乾旱、半乾旱、
鹽鹼化和
沼澤化地區的土地評價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乾旱、半乾旱灌溉須考慮水源的有無、種類、水量、水質及利用難易。對積水
沼澤和鹽漬地區的土地評價,則首先應按土壤改良、
水文地質條件的好壞,對
土地質量的改造難易及
土地潛力做出鑑定。⑤植被。土地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天然草地和天然林地,關係到畜牧業和林業的發展,是土地評價的重要因素。在以
土地利用為目的的質量評價中,應充分考慮天然植被的類型,有用植物的質量、數量和生產量,以及植被的保護、利用、改造的條件。⑥社會經濟因素。包括人口、勞動力、交通運輸、市場的技術條件,以及現有生產基礎等。土地質量評級是在查清
土地類型和評價土地因素的基礎上,按
土地適宜性和限制性進行分類後,根據用地的目的和要求對各類土地的質量劃分成不同的等級。不同國家由於具體情況和歷史傳統不同,對
土地質量的評級千差萬別。
土地質量評價
土地質量是土地的一項複雜的綜合屬性,意味著土地滿足不同用途的程度,或對某種特定用途的適宜性。如與農業生產有關的可以廣泛運用的土地質量評價的主要指標為:①與種植業生產有關的指標有:作物產量、水源和土壤
有效水分、營養源和營養物有效量、根層的
氧氣有效量、根系發育的地理條件的適應性、苗床和發芽條件、土地的耕作條件(
適耕性)、土壤的鹽化度和
鹼化度、土壤毒性(酸性過高)、與土地有關的病蟲害、土壤抗蝕性能、洪泛災害(包括頻率及淹水歷時)、氣溫類型、輻射能及光周期、影響植物生長的災害性天氣(風暴、霜、冰雹等)、空氣濕度、作物成熟所需的乾燥期。②與牧業生產有關的指標有:放牧草地的生產率、影響牲畜的災害性天氣、地方性蟲害及流行病、牧草的營養價值、牧場的毒性(毒草)、植被抗拒退化性能、在放牧條件下土壤抗拒侵蝕的性能、水源距離及飲用水可獲量、與根據地(定居點)的距離。③與林業生產有關的指標有:木材年平均增長量、本地樹種的類型和數量、影響幼樹生長的環境條件、病蟲害、火災危害。④與採集副業有關的指標有:樹木品種、藥用植物、果類、野味、山珍、與根據地(村莊)的距離。⑤與農業經營管理有關的指標有:生產經營單位的可能規模、徵用土地的便利條件、與市場及物質和勞動力供應有關的地理位置、由生產單位到田地或作業區的交通、影響道路修建和維護的地形因素(可進入性)、機械化的可能性和影響機械化的地形因素(可通行性)、
自然植被、防止
土壤侵蝕的措施。
這些套用於評價的指標大多是變數,表示土地的某一項質量,或表示土地的某一特徵或幾種特徵的作用,每種指標都有一定的臨界值或一系列臨界值,以確定等級界限。並可根據表明各種指標對某項土地利用影響的數學模式,利用計算機中已經儲備的有關地區的具體資料進行對比,預測利用的後果,從而具體評定
土地質量。這類數學模式通過實地
抽樣調查加以驗證,可以不斷改進,使之更接近實際情況。
土地潛力評價
土地評價的主要目的在於預測土地的未來利用。因此關於土地潛力的評價,是各國農業部門普遍重視的問題。美國農業部在20世紀60年代初期制訂了一項有關土地潛力評價的方案,此後被介紹到英國和澳大利亞等國,已成為國際上比較通用的方案。評價是在高水平管理制度下考慮土地的潛力,著重聯繫自然條件的局限性。以英國土壤調查局修訂後採用的方案為例,根據土地最有利的利用次序栽種農作物、牧草、森林,從而考慮分為7個等級:1級──最適於農作物生長,在利用上很少或沒有自然局限性;2級──較適於農作物生長,土地在作物選擇範圍和阻礙耕作方面,局限性很小;3級──在作物選擇範圍和要求細緻管理上,有中等程度的局限性;4級──在作物選擇範圍和要求細緻管理上,有嚴重的局限性;5級──利用範圍限於放牧、林業或旅遊業;6級──利用範圍限於粗放的放牧、林業或旅遊業;7級──土地的局限性非常嚴重,很難整治。
以上是根據坡度、地形、地面組成物質、土壤的物理性質和肥力、氣候和徑流、土地侵蝕方式和程度、
土地利用現狀等一系列指標來衡量,每一指標根據適宜性而分成若干等級,每一等級給予一定分數,根據各項指標的總積分,可評定土地的潛力等級。
中國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在黑龍江、新疆、內蒙古等地區進行宜農荒地資源的勘查,根據開發利用的難易程度,土壤肥力、物理性質和厚度,自然條件(日照、積溫、無霜期、降水、
地表徑流、地下水源、坡度、地形、植被構成和覆蓋度)等指標,判明農墾的潛力,從而劃分宜農荒地為4等。第1等土地本身質量好,開發容易,墾後能獲高產;第2等農業利用受一定限制,需採取保護和改良措施,才能建成高產穩產農田;第3等土壤肥力低,改良困難,需採取較複雜的工程措施才能開墾;第4等是嚴重積水沼澤地,土壤
有效肥力低,難以開墾。
基本原理
1、多樣性原理:不同的地區具有各自獨特的自然和社會條件,
土地質量和土地用途都會存在很大的差別;隨著時間的發展,社會的變化,同一地區的土地質量和土地用途也會發生變化。
2、可比性原理:土地評價的結果是所評價的地區土地質量好壞程度的反映,因此必須具有可比性。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建立統一的評價標準或指標體系。
3、綜合性原理:構成土地質量的
土地性狀有很多,如氣候、土壤、植被等,而這些性狀也是由許多因素構成的,如氣候又包括光照、氣溫、降水等;土壤又包括土壤有機質含量、
土壤質地、
土壤酸鹼度、
土壤水分、土壤養分、碳酸鈣含量等。同時,土地的不同性狀或不同因素間又是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因此
土地質量是一個多樣因素影響的統一體。因此,在分析土地質量和土地用途的要求時,一定要全面地考慮各種因素之間的關係,採用綜合、全面分析的方法。
4、限制性原理:不同的土地用途在某種土地質量上的適宜程度不同,實質上就是土地用途的限制不同。所謂限制性,是指土地質量不能滿足土地用途要求的程度,如某種作物在某個生育期需要速效磷達到30ppm,而實際土壤中10ppm,那么由於速效磷含量太少吸收不到充足的磷。
5、系統分析原理:一個系統是由各種
要素及其相互關係的集合,具有一定的邊界和結構,這就決定了系統的功能,即決定了投入與產出的關係。土地評價的主要對象是
土地利用系統,包括兩個要素:土地和土地利用。在土地評價時,應儘量地套用系統分析的原理,分析如何改善土地利用系統的結構,獲得最理想的產出與投入之比。
6、
相對性原理:由於不同地區的自然條件和社會經濟不同,
土地質量上存在很大差異。為了不同評價地區的實際需要,往往在評價時將本地區內質量最好的土地定為一等地,最差的土地為末等地,這樣處理使不同地區的土地質量等價之間的差異不盡一致,同一等級的土地的實際質量也可能不一樣,因此土地評價的結論是相對一定地區而言的。
適宜性評價
土地適宜性是指一定地段的土地對特定、持續的用途的適宜程度。土地適宜性的差別取決於利用該地段所得效益與所需投資之間實際的或預測的相互作用,可以採用投入-產出的數量分析方法來估算。有的用途不限於生產方面,例如旅遊、自然保護等,除經濟效益外,還要考慮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土地的適宜性只有與特定用途相聯繫才有意義。土地適宜性的評價是在
土地潛力評價的基礎上,聯繫某種具體生產對象的適生條件來進行。根據特定用途的適宜性,可對一定地段的土地進行評價和分級,用質量和數量來表示。考慮到土地適宜性是指持續不斷的利用,要聯繫到未來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如大規模地清除植被、發展灌溉、平整和改造地塊、新修道路、土壤侵蝕或
環境退化等),以及從而形成的適宜性或限制性。因此,
土地適宜性的分級分為兩種:當前
土地利用現狀的適宜性分級和潛在的土地適宜性分級。
土地適宜性評價,經聯合國糧農組織1977年協商討論的結果,認為可以從下列 4 方面的指標來表達:① 類(order)──反映適宜性的種類,一般以英文字母表示,分為適宜(S)、有條件的適宜(Sc)、不適宜(N)。②級(class)──反映各類用途中的適宜程度,以數目字表示:"1”為非常適宜,"2”為中等適宜,"3”為臨界適宜。如屬不適宜類,則又可分為:1──當前不適宜,2──永久不適宜。③亞級(subclass)──反映各級內的不同限制性以及需要採取改良措施的種類,分為有關植物生長、有關牲畜發育、有關採集活動等三方面,以英文字母表示不同的限制因素。④單元(unit)──反映亞級內需要加強管理的次要差別,如施用不同種類的化肥等,以括弧中的數字表示。例如"S2W(6)”這一字組表示:屬適宜類,第2級,限制因素為過於潮濕,屬第6單元。根據這種以字組方法表示一個地區不同地段的
土地適宜性分級,可列出表格或畫出分布圖。
由於土地的質量可表現為正反兩個方面,因此土地適宜性的評價也可根據
土地限制性,即對某種土地用途產生不利影響的
土地質量,進行限制程度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