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康熙七年(1668),清廷為了加速墾荒,增加賦稅收入,下詔將“廢藩田房悉行變價,照民地征糧,其廢藩名色永遠革除”,次年,將土地無償給予原種之人,令其耕種,照常征糧。這些“改入民名”的田土,因為承種者“止更姓名,無庸過割”,故“謂之更名地”。雖然詔諭中宣布更名田無償給予原種之人,但實際情況並不完全如此。康熙四十一年,戶部核准:“山東荒廢明藩地基,民人情願納價者,每畝納銀五錢,給以印帖,守為恆業。”湖南藩產也有“屢請變價”的。乾隆《長沙府志》記載:“原明廢藩田壙,奉文召民納價,更名民田,照民賦起科。”說明有的百姓得到更名地,是向封建國家納價的。
清朝政府通過更名田形式把一部分藩產無償地交與原耕佃農承種,使其成為擁有合法土地所有權、只繳納封建國家賦稅的自耕農民。但是,由於在實行更名田以前,很多地主豪強侵占了不少藩產,以後又借認墾荒田名義,廣為搜尋,所以,更名田的好處實際上多為地主豪強所取得。
起源
明未清初,明代宗室藩王們及一大批官僚豪紳被鎮壓後,這些被鎮壓的藩王、官僚豪紳所霸占的土地分布在山東、山西、湖南、湖北、陝西等地,當時清政府有的官吏建議統一回收,然後賣給農民耕種。而當時有的庶民一貧如洗,哪有錢購買這些土地呢?康熙作了一個令大部分清政府官吏張目結舌的決策,他下詔將藩王的土地無償交給所在地的農民耕種,號稱“更名田”。“更名田”的實施,使農民有了自己的田地,不再成為“流民”,不再滋生事端,贏得了民心,促進了農業的發展;反過來,農民種田取得收益後,積極繳納賦(稅),使清政府的國庫日益充實起來。 康熙在實施“更名田”的同時,大膽獎勵官員、農民墾荒。他針對當時一方面國庫糧食不充足;而另一方面地方出現拋耕、荒耕的現實狀況,在康熙十年,對新墾荒地免稅的年限,由過去的三年放寬到四年,又寬到六年,最後寬到了十年;此外,康熙皇帝針對貧困農民在墾荒和興修水利無資金、無耕牛的問題,他下令地方政府給予財政資助。他說:“流移者給以官莊(官田),匱乏者貸以官牛,陂塘溝洫修以官帑(公款),則民財裕而力墾者多矣。”並下令調荒地墾熟後,原主不許復認,以鼓勵墾荒者的積極性。
實質
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農民戰爭的結果。
作用
促進了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清朝前期尖銳的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