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特伐利亞和約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英語:The Peace of Westphalia,德語:Westfälischer Friede)是指1648年5月至10月間在威斯特伐利亞地區內的奧斯納布呂克明斯特簽訂的一系列條約,是近代第一個國際法契約,標誌著歐洲一系列宗教戰爭的結束。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結束了歐洲歷史上有近八百萬人喪生的動盪時期。學者普遍認為,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簽訂標誌著基於威斯特伐利亞主權概念的現代國際體系的開始。

和約的談判過程頗為冗長。由於雙方都希望在自己的領地內進行談判進而控制談判,談判主要在兩個城市進行。總計109名交戰國代表出席談判,但代表們並不每次都同時出席。會議共簽署三份條約以終止對應的相互交疊的戰爭:明斯特和約、明斯特條約和奧斯納布呂克條約。這些條約結束了哈布斯堡及其天主教派盟友與新教勢力(瑞典丹麥荷蘭神聖羅馬帝國各邦)及其盟友法國(儘管信仰天主教但反對哈布斯堡)之間的三十年戰爭(1618-1648),劃分了一條南北分界的宗教信仰線。條約還結束了西班牙荷蘭共和國之間的八十年戰爭(1568-1648),前者正式的承認後者的獨立地位。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簽訂是以外交會議訂立和約的先例。基於各個主權國家共存的概念,新的政治系統在歐洲中部形成。由於權力平衡,國家間的侵略戰爭得到遏制,反對干預別國內政的準則開始得到認可。隨著歐洲影響力逐漸遍布全球,這些威斯特伐利亞原則,尤其是主權國家的概念,逐漸流行成為國際法和世界秩序的中心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斯特伐利亞和約
  • 外文名:The Peace of Westphalia
  • 時間:1648年
歷史背景,契約內容,深遠影響,改變了歐洲政治力量對比,創立了以國際會議解決國際爭端的先例,

歷史背景

1618-1648 年,歐洲爆發了三十年戰爭,戰時和戰後的一系列雙邊和多邊條約被稱為威斯特伐利亞條約。
三十年戰爭三十年戰爭
在中世紀的歐洲 , “大一統”存在於兩個層面之上:一個是羅馬天主教無所不在的宗教統治;另一個是神聖羅馬帝國。三十年戰爭改變了歐洲的面貌, 使得羅馬教皇神聖羅馬帝國皇帝 “大一統”的局面不再。

契約內容

1.重申1555年的《奧格斯堡宗教和約》和1635年的《布拉格和約》繼續有效;
2.哈布斯堡皇室承認新教神聖羅馬帝國境內的合法地位,同時新教諸侯天主教諸侯帝國內地位平等;
3.神聖羅馬帝國內各諸侯邦國可自行訂定官方宗教,臣民不願改宗者限期遷出;其中歸正宗加爾文宗獲帝國承認為合法宗教;教產的歸屬以1624年為標準年,凡在1624年1月1日之前占有的教產可以保留(在普法爾茨及其聯盟地區,以1619年為標準年)。
4.神聖羅馬帝國內各諸侯邦國有外交自主權,唯不得對帝國皇帝及皇室宣戰;而帝國皇帝依然無權決定任何重大問題,如宣戰、媾和、課稅和徵兵等。
5.正式承認尼德蘭聯省共和國瑞士為獨立國家;
6.哈布斯堡皇室的部分外奧地利領地被迫割與法國瑞典和部分帝國內的新教諸侯:
其中法國得到洛林內梅林圖爾凡爾登等三個主教區和除斯特拉斯堡以外的整個阿爾薩斯
瑞典獲取西波美拉尼亞地區和維斯馬城、不萊梅維爾登兩個主教區,從而得到了波羅的海北海南岸的重要港口;
布蘭登堡獲得東波美拉尼亞地區和馬格德堡(Magdeburg)、哈爾勃斯塔特、卡明、明登等主教區;
薩克森獲得路薩蒂亞(Lusatia)地區;
普法爾茨(Palatinate)公國一分為二,信奉天主教的上普法爾茨與巴伐利亞合併(巴伐利亞因此成為神聖羅馬帝國第八選帝侯),信奉新教的下普法爾茨(萊茵蘭普法爾茨)維持獨立。
7.神聖羅馬帝國皇帝選舉不得在現任皇帝在世時進行,以免皇帝干預,影響結果。
8.法國和瑞典在神聖羅馬帝國議會有代表權,巴伐利亞公爵被封為選帝侯。
9.瑞典還獲得神聖羅馬帝國500萬塔勒的賠款。

深遠影響

改變了歐洲政治力量對比

條約簽訂後各國新控制的領土條約簽訂後各國新控制的領土
德意志分崩離析成許多勢力德意志分崩離析成許多勢力
神聖羅馬帝國、西班牙的衰落
(1)導致奧地利哈布斯堡皇朝失去大量領地,也削弱了皇朝對神聖羅馬帝國內各邦國的控制,使皇朝陷入中衰,也使德國陷入封建分裂的時代。
(2)但是皇帝的首席代表特勞特曼斯道夫施展外交手腕,在極為不利的情況下把一個較為完整的奧地利帝國保留下來,也保留下奧地利在中歐的地位,使他在今後的歐洲政治中依然起著重要作用。
(3)西班牙陸戰海戰皆敗,從此失去了歐洲一等強國的地位。
法國、瑞典、荷蘭、布蘭登堡的崛起
(1)法國在此戰中獲得了洛林的三個主教區,實力大增,為後來稱霸歐洲打下基礎。
(2)瑞典獲得波羅的海北海沿岸重要港口,成為北歐強國。
(3)荷蘭獨立得到西班牙的正式承認,成為17世紀前期的海上霸主。
(4)布蘭登堡在德意志內部崛起,成為德意志境內僅次於哈布斯堡皇室的諸侯,便是後來普魯士王國乃至於德意志第二帝國的前身。

創立了以國際會議解決國際爭端的先例

確定了國際關係中應遵守的國家主權國家領土與國家獨立等原則,對近代國際法的發展具有重要促進作用,被譽為“影響世界的100件大事”之一。
確立了國家主權平等原則,近代國際法的形成是以主權國家的建立為標誌的。威斯特伐利亞公會承認了神聖羅馬帝國統治下的許多邦國是獨立的主權國家。於是,在歐洲出現了為數眾多的獨立的主權國家(瑞士、尼德蘭)。
威斯特伐利亞公會以及在會議上籤訂的契約確立了國家主權平等、領土主權等原則,從而為近代國際法奠定了基礎。在和約簽訂後長達幾百年的時間裡依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仍然是解決各國間矛盾、衝突的基本方法。
威斯特伐利亞體系對國際關係的發展具有重大貢獻,它所開創的國際體系是現代國際關係體系的雛形。
和約確定的國家主權原則有效地維護了民族國家的存續,主權原則促進了國際和平與穩定,使某些大國不能任意地干涉他國內政,成為反對侵略和干涉,維護各國特別是中小國家主權以及防範國際社會無政府狀態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 是歐洲中世紀與近代之交的第一個國際性條約,是國際法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和分水嶺。它涉及戰俘的保護和宗教信仰自由問題, 為今天處理宗教與國家以及各種宗教信仰之間的關係提供了範本, 對於國際人權保護的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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