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國家是不受其他國家干預或限制,獨立自主地處理國內和國際事務的國家。在國際法中,主權國家是一個非物質的法律實體,對地理區域擁有主權,並以一個法定的政權機構為代表行使主權。主權是一個獨立國家的標誌。喪失主權,就會淪為其他國家的殖民地和附屬國。近代世界史上,許多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如英、法、美等依靠經濟和軍事力量,把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變為自己的殖民地和附屬國,對這些國家進行殘酷壓迫和掠奪。近百年來,爭取民族獨立民族解放的鬥爭已成為一股世界潮流,猛烈地衝擊著新老殖民主義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主權國家
- 外文名:sovereignty
- 釋義:擁有獨立主權的國家
- 數量:195
- 國際地位:國際社會的最基本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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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主權國家,指具有固定領土、一定的居民、一定的政權組織形式和主權的政治單位。在國際法將主權國家定義為一個非物質的法律實體,依據國際法而對確定的領土擁有主權,並以一個法定的政權機構為代表行使主權,主權可分為國內和國際兩個方面。主權國家是國際社會的最基本成員。
(國際社會的成員主要包括兩大類型:主權國家和國際組織。)
理論依據
主權概念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國哲學家讓·布丹的作品中,對於布丹來說,主權是“屬於共和國的絕對的,永久的權力。”主權不在個人,而在國家,因此主權是永久性的。主權是“主權者的獨特特徵,主權者不能以任何方式屈服於他人的命令,因為只有主權者才能為隸屬者制定法律,廢除已經制定的法律,以及修改過時的法律。”
構成要素
1.永久的人口
2.固定的領土
3.有效的政府
4.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此定義依據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基本權利
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主權國家,主權國家是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
威斯特伐利亞和約
三十年戰爭給歐洲帶來了毀滅性的破壞,各國為尋求和平共處之道,簽訂了《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接受了主權的概念。幾乎所有的小國都在條約上籤字獲得了主權。正式成為了主權國家。教會力量被削弱。領土國家的概念被接受國家可以自己確定各國的宗教和國內政治,不受外部壓力的限制,和約還引入了不干涉其他國家內部事務的條例。在《威斯特伐利亞和約》之後,各國建立起自己的武裝部隊,國家主權得到確認和鞏固。
國際法規定
1946年12月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草案》第一條規定:“各國有獨立權,因而有權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權力,包括其政體之選擇,不接受其他任何國家之命令。”
1970年10月2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指出:各國一律享有主權平等,包括各國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國均享有充分主權之應有權利、國家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獨立不得侵犯、每一國均有權利自由選擇並發展其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