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刑解釋
基本解釋: 杖以荊條製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北齊北周,將杖刑列為五刑之一。其後相沿直至清末。參見"五刑"。
分開解釋 杖
zhàng
【動】
(形聲。從木,丈聲。本義:執;持)
同本義〖hold;grasp〗
王左杖黃鉞。——《書·牧誓》
杖斧。——《漢書·武帝紀》
又如:杖斧(持斧以為威權);杖楫(持杖);杖斧之臣(掌握兵權的武臣);杖策(執馬鞭);杖節(執持旌節)
通“仗”。憑倚;依靠〖relyon〗
杖信以待晉,不亦可乎?——《左傳·襄公八年》
近臣已下足杖矣。——《漢書·李尋傳》
仗舟楫。
又如:杖力(依靠武力);杖仁(依仗仁德);杖任(依靠,信任);杖威(憑恃權威);杖信(憑靠信義)
用棍子打;拷打〖flogwithastick〗。自隋開皇新律始定為五刑(笞、杖、徒、流、死)之一。用大荊條、大竹板或棍棒抽擊人的背、臀或腿部
杖汝。
杖之百。——《
明史》
予之杖。
宰嚴限追比,旬余,杖至百,兩股間膿血流離。——《聊齋志異·促織》
杖其背。——明·高啟《書博雞者事》
杖殺其父
又如:杖楚(以棍棒拷打);自杖三十;杖牛(打春牛);杖徒(五刑之。用大竹板、棍棒、荊條抽打犯人背部);杖錢(給施杖刑衙役的賄賂錢);杖刑(古代刑罰之一。用荊條拷打犯人);杖治(以杖刑治罪)
拄著〖support〗
五十杖於家,六十杖於鄉,七十杖於國,八十杖於朝。——《禮記·王制》
刑
xíng
【動】
同本義〖kill;cut;dig〗
利用刑人。——《易·蒙》。注:“兌折為刑。”
刑人之父子也。——《
呂氏春秋·順說》。注:“殺也。”
陰為刑。——《易·本命》
陰將始刑。——《呂氏春秋·音律》。注:“殺也。”
刑馬作誓。——南朝梁·丘遲《與陳伯之書》
臏至,龐涓恐其賢於己,疾之,則以法刑斷其兩足而黥之。——《史記》
又如:刑牛(古代盟誓時作犧牲用的牛);刑牲(古時為了祭祀或盟約而殺牲畜);刑馬(古代結盟要殺馬歃血,立誓為信,稱“刑馬”)
懲罰〖punishtorture〗
又如:刑吏(行刑的吏卒);刑民(受刑之民);刑臣(古時指受過宮刑的閹人。即後來的宦官,太監)
征討〖goonapunitiveexpedition〗。如:刑殄(征討消滅)
刑
xíng
【名】
以五刑糾萬民。——《周禮·大司寇》
刑者,惡之末也。——《管子·心術》
五刑者,五常之鞭策也。——《白虎通》
刑者,懲惡而禁後者也。——《說苑·政理》
嚴斷刑罰。——《左傳·昭公六年》。疏:“對文則加罪為刑,收贖為罰。散則刑罰通也。”
論其刑賞。——諸葛亮《出師表》
怒而濫用刑。——唐·魏徵《諫太宗十思疏》
因摸地上刑械。——清·方苞《左忠毅公逸事》
又如:死刑;徒刑;刑均(受到同樣的刑罰);刑劫(濫用刑罰。刑,刑罰;劫,挾持);刑杖(刑具,行刑用的棍棒)
通“形”。形容,形體〖appearance;body;form〗
死生因天地之刑。——《國語·越語》
夫諒彊之國,必先爭謀、爭刑、爭權。——《管子·霸言》
凡亂者刑名不當也。——《呂氏春秋·正名》
通“型”。法式,典範,榜樣〖form;sample〗
刑於寡妻。——《孟子·梁惠王上》
儀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詩·周頌·我將》
賤有實,敬無用,則人可刑也。——《管子·侈靡》
星相術語〖termofastrology〗。如:刑克(刑妨,刑蹇。謂三刑,五行相剋);刑害(三刑六害的合稱);刑沖(指地支中相妨害的兩類情況)
刑具〖instrumentoftorture〗。如:動刑;上刑;大刑
古代時期
中國古代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罰(見五刑)。杖刑的起源甚早,《尚書·舜典》有“鞭作官刑”的說法,意即用鞭杖懲罰失職的官吏。漢、魏、晉都設有鞭杖的刑罰。至南北朝
梁武帝(502~54在位)時,才把杖刑列入刑書,作為一項正式的刑罰手段。梁頒有“□杖令”,規定杖用生荊製作,長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種。大杖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圍八分半;法杖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五分;小杖大頭圍一寸一分,小頭極杪(《隋書·刑法志》)。北魏開始把杖刑與鞭刑、
徒刑、流刑、
死刑並列,為五刑之一。北齊、北周沿襲魏制,北齊杖刑分三等:三十、二十、十;北周杖刑分五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北周、北齊均允許以金贖杖刑。
隋代廢止鞭刑,以杖刑代之,另立笞刑,以代替原來的杖刑。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於五十笞者,則入於杖刑。唐代杖刑同於隋。唐律規定:杖皆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訊囚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
常行杖,大頭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五厘。並規定:“決杖者:背、腿、臀分受。”“杖長短粗細,不依令者笞三十。”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創立折杖法,作為重刑的代用刑。《宋史·刑法志一》稱:“太祖受禪,始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並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
遼國杖刑,據《遼史·刑法志》記載,其數目為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決之,即用熟皮合縫,裝沙半斤,長六寸,廣二尺,加一尺許木柄,對犯罪者擊打。
遼太宗時大臣犯罪不至死,以木劍擊背,其數自十五至三十。又有鐵骨朵杖人的方法,鐵骨朵是以熟鐵打成八片虛合,用三尺長的木棍作柄,杖數為五至七下。金國杖刑,“自百二十至二百,皆以荊臀”(《大金國志·熙宗紀年》)。
金熙宗皇統(1141~1149)時,令杖罪至百,臀背分受,後因脊近心腹,遂禁擊背。元代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凡五等,每等以十為差。除訊杖外,皆臀受。
明代杖刑依唐、宋制,其數自六十至一百,以十為差。杖以大荊條為之,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大頭徑三分二,小頭徑二分二。犯徒刑、流刑罪皆以杖作為附加刑。徒一年加杖六十,一年半加杖七十,二年加杖八十,二年半加杖九十,三年加杖一百;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加杖一百。又行折杖之制,以五折十。
清代杖刑沿襲明制,其不同者:杖用大竹板,長五尺五寸,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重不過二斤。清初沿明代以五折十之制,康熙(1662~1722)時改為四折除零,即杖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至清末,杖刑始廢。
手藝技巧
三百六十行中沒有這一行,但這一行絕對是靠手藝吃飯的。笞杖在手,生殺、輕重僅在一念之間。於是,怎么打人就成了一門學問。
李伯元《活地獄》第九回提到此事:
從來州縣衙門掌刑的皂錄,這小板子打人,都是要預先操練熟的。有的雖然打得皮破血流,而骨肉不傷;亦有些下死的打,但見皮膚紅腫,而內里卻受傷甚重。
有人說,凡為皂錄的,預先操練這打人的法子,是用一塊豆腐,擺在地下,拿小板子打上去,只準有響聲,不準打破;等到打完,裡頭的豆腐都爛了,外面依舊是整整方方的一塊,絲毫不動,這方是第一把能手。凡是犯罪的人,曉得自己理屈,今日難免責打,不惜花錢給這掌刑的……
這樣一來,掌握這種高超本領的人,不僅能夠順利完成笞杖任務,而且可以執法違法,從中漁利。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刑罰分考十四》記載,明代廠衛負責施行廷杖的校卒在訓練時,先用皮革綁紮成兩個人形,一個裡面放上磚頭,一個外面包上紙,然後再給他們穿上衣服,讓校卒對他們行杖。放磚頭的人形是用來練習“外輕內重”手法的,要求能做到看起來似乎打得很輕,衣服也不要破損,但裡面的磚頭要打碎。包紙的人形是用來練習“外重內輕”手法的,要求做到看起來似乎打得很重,但裡面包裹的紙不能損傷。行杖要達到這樣的水平才算合格。
清代
方苞《獄中雜記》中曾記載著他在刑部監獄中親眼看見的一件事:有三個犯人遭受同樣的杖刑,為了少吃點苦頭,他們事前都賄賂了行杖的差役。一個犯人送了三十兩銀子,被稍微打傷一點骨頭,養了一個月的傷;第二個犯人送了一倍的銀子,只打傷一點皮肉,不到一個月就好了;第三個犯人給了一百八十兩銀子,受刑後當晚就步履如常了。
很顯然,有錢人犯錯誤,只要打點得力,一般是可以免去皮肉之苦的。最苦的是那些老百姓們,老錢見不著幾個,到頭來犯點錯誤,使不上銀子,一準落得被狠揍一頓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