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修背景
清兵入關後,
順治二年(1645年)四月癸亥(十一日),御史
趙繼鼎奏請纂修《明史》(註:趙繼鼎奏請纂修《明史》的記載,見於《清世祖實錄》卷15,何冠彪《順治朝〈明史〉編纂考》一文首揭此事。但清廷何時決議纂修,尚無確切史料證實。
清代官書中亦不見有關纂修《明史》的
詔令,《清世祖
實錄》中僅見幾位總裁於
順治二年(1645年)五月癸未的上奏,其中言,“臣等欽奉聖諭,總裁《明史》”,並提出副總裁及纂修人員名單。這種“欽奉聖諭”,很可能僅是早朝時的口頭指示而已。以往論著稱順治二年五月“詔修《明史》”,表述確實有所不當,準確言之為:順治二年五月,清廷組成《明史》的纂修人員。)得到了清朝廷的認可。其後,大學士
馮銓、
李建泰、
范文程、
剛林、
祁充格為總裁,操辦此事。是年五月,由總裁提名副總裁和纂修官,並設收掌官七員,滿字謄錄十員,漢字謄錄三十六員, 揭開了清朝官方纂修《明史》的序幕。
康熙四年(1665年),重開明史館,因纂修《清世祖實錄》而停止。康熙十八年(1679年),以
徐元文為監修,開始纂修明史。於
乾隆四年(1739年)最後定稿,進呈刊刻。《明史》是我國歷史上官修史書中纂修時間最長的一部。如果從清順治二年(1645年)開設明史館起,到
乾隆四年(1739年)正式由史官向皇帝進呈,前後歷時九十四年。假如從康熙十八年(1679年)正式組織班子編寫起至呈稿止,為時也有整整六十年之久。
編修過程
第一階段
主要是當時政治上不穩定的原因。《明史》的正式開館修纂始於清
順治二年五月初二(1645年5月26日)。據清朝順治實錄記載,當日以修《明史》總裁官內三院大學士
馮銓、
洪承疇、
李建泰、
范文程、
剛林、
祁充格等奏請,正式設定副總裁官,以學士、侍讀學士詹霸等十一人充任,並且選定
纂修、
收掌、
謄錄官。
此時正值清兵入關之初,清朝立足未穩便急於詔修《明史》,其目的是顯而易見的。一是以此宣告明朝已亡,而當時南京的弘光朝廷正與清朝南北對抗,修《明史》便是不再承認弘光的南明政權存在。二是以此籠絡明朝遺臣,通過纂修《明史》,使那些降清的明朝漢族官員有一種情感上的寄託。
從當時的形勢來看,開館修史的條件是根本不具備的。雖然到五月十五日(6月8 日)清軍攻入
南京,南明弘光朝廷滅亡,五月二十八日(6月21日)清廷宣布“平定江南捷音”,但是實際上清軍在江南遭到了軍民的堅決抵抗,尤其是清廷公布“
剃髮令”後,更激起江南百姓的抵制。其中著名的戰鬥有
閻應元領導的
江陰保衛戰,固守孤城達兩月之久。
在清軍占據的北方各地,與南方抗清形勢呼應,山東、山西、陝西、甘肅義師紛起,一些降清明朝將領也先後舉旗抗清,在全國範圍內,幾次掀起抗清高潮。例如順治九年(1652年)
李定國率軍收復
寶慶、
全州、桂林的戰役,迫使清
定南王孔有德自殺。
順治十年至十一年,明魯王部下
張名振、
張煌言等率舟師攻入
長江,直抵南京近郊;
鄭成功亦率水軍攻克
舟山。這樣的抗清鬥爭,直到清
康熙初年,南明
永曆帝被
吳三桂所殺,
鄭成功、
李定國先後去世,始告一段落。而與此同時,一些急於做官出仕的漢人知識分子如
魏象樞、
湯斌等人則急不可耐地參加了清廷所組織的科舉考試,率先應試取中,從此大開了漢人高級知識分子參幕清廷的先例。
在這樣戰火紛飛、政局未定的情況之下,要集中大量人力物力開館修史,是根本不可能的。
清康熙八年(1669年),
康熙皇帝拘禁權臣
鰲拜,開始親政。然而此時政局又有新的變化。康熙十二年(1673年),由於平南王
尚可喜、平西王
吳三桂和靖南王
耿精忠撤藩而引發了“
三藩之亂”,從此,又開始了長達八年之久的戰亂。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年)十月,吳三桂之孫
吳世璠自殺。“三藩之亂”期間,清廷集中全力平叛,仍然無暇顧及《明史》的修纂,因此,當時朝廷在順治二年(1645年)所下修纂《明史》的詔令,實際只是一紙空文,它的政策作用遠遠超出了它修史的作用。
《明史》修纂第一階段無績可言的另一方面原因,是史料的缺乏和人力的不足。當時不僅沒有力量整理明朝的
邸抄和檔案,而且在徵求圖書時,獻書者也極少,就連最基本的史料明代歷朝
實錄也不完整,
天啟朝實錄缺少七年以後部分,
崇禎朝因亡國而無實錄。如此種種,也限制了《明史》修纂工作的進展。
第二階段
直到“
三藩之亂”基本平定之後,清廷才有力量集中人力物力正式動手修纂《明史》,其間已歷時三十五年之久。真正動手修史,是康熙十八年以後的事。康熙十七年(1678年)
詔征博學鴻儒,次年三月,試博學鴻儒一百四十三人於
體仁閣,取一等二十人,二等三十二人,命纂修《明史》,從這時候起,正式動手修纂《明史》的第二階段即告開始。
康熙年間修《明史》者,可謂人才濟濟。有當時的著名文學家
朱彝尊、
尤侗和
毛奇齡等人。但出力最多的是清初著名史家
萬斯同。這裡,應當提一提我國史學史的一段
公案。原來,明清之際,有一些明朝遺臣和反清志士十分重視明史的研究。傑出思想家
黃宗羲曾編《
明文海》四百多卷,並著有《
明史案》二百四十卷;
顧炎武也輯存有關明朝史料一兩千卷。清朝統治者入關後,為籠絡明朝遺臣、社會名流,曾有意開
博學鴻詞科。雖然有睢州人
湯斌等漢人積極參與,但黃、顧等人仍然秉持文人的骨氣堅持不肯與清廷合作,但為著保存明朝真實史跡的目的,仍派出了得力助手參與明史的編纂。黃宗羲的得意弟子萬斯同,便是當時被委派參加《明史》的編撰人之一,萬斯同是一位出色的史學家。黃宗羲的兒子、顧炎武的外甥,也都參與其事。這樣,就相應地保證了《明史》的質量。
清初著名學者
錢大昕曾評論他:“專意古學,博通諸史”,熟於明朝
掌故,對自洪武至天啟的“實錄”,皆“能暗誦”,了如指掌。他先後編寫和審定兩種《明史稿》。各有三百和四百多卷。因此,可以說,《明史》的初稿,在萬斯同時代已基本上完成了。萬斯同死後,先後三次任《明史》總編的
王鴻緒,把萬氏的《明史稿》進行了改編,於康熙末年和
雍正初年兩次向皇帝進呈。這便是王氏《明史稿》本。王氏此舉曾引起當時和後來文壇的非議和責難,史學家們一致認為
王鴻緒實際上是掠奪了數十年來以萬斯同等人為主力的幾十個學者的勞動成果,屬於剽竊行為。
第三階段
到雍正元年(1723年)正因為康熙十八年(1679年)博學鴻儒科及其修纂《明史》只是康熙皇帝的一種政治手段,所以其結果也必然會時重時輕,遷延時日,前後用了將近五十年時間,直到康熙皇帝病逝,雍正元年(1723年)仍然未能完成這部
官修的前朝史。但是,這時的情況與順治二年(1645年)下詔初修時已經大不相同。除了政局穩定,經濟也逐漸恢復,到康熙後期更出現了繁榮盛世,這些都為《明史》的修纂工作提供了良好條件,無論從人力物力還是資料的徵集方面,都是前所未有的。因此,這近五十年時間,雖然未能完成《明史》的修纂,但卻是《明史》成書的關鍵階段。我們今天所見《明史》之雛形便是在此時形成的。到雍正元年(1723年)為止,先後完成了四部《明史》的
稿本。一種是
萬斯同審定的三百十三卷本,另一種是他審定的四百十六卷本,這兩種稿本都被稱作萬氏《明史稿》。此外還有
王鴻緒於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進呈的《明史(列傳部分)》二百零五卷本,這實際上是在萬氏《
明史稿》基礎上刪削而成的。到雍正元年(1723年)六月,王鴻緒又一次進呈《
明史稿》,包括紀、志、表、傳,總計三百十卷,這便是王氏《明史稿》,即後來刊刻的所謂《橫雲山人明史稿》。至乾隆四年(1739年),清政府又第三次組織人手修改明史稿,這才形成定稿的《明史》。因為這次修書總裁為
張廷玉,因此現在通行的《明史》題為張廷玉等撰,張廷玉也是唯一在在清朝中
配享太廟的漢人。
經過三次改稿,費時幾十年。《明史》的確有不少長處。首先,它
體例嚴謹,敘事清晰,文字簡明,編排得當。史評家
趙翼在《
廿二史札記》中,曾將遼宋、金、元諸史和《明史》作了比較,認為“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其次,《明史》的史料較為豐富。當時可資的第一手史料很多,除一套完整的明朝各帝“
實錄”而外,尚有
邸報、
方誌、
文集和大量私家
史乘。
朱彝尊修史時《上總裁第二書》中說,僅各地的方誌藏於
國家圖書館者,即達三千餘冊之多。此外,如明人
王世貞著述的《錦衣志》、《中官考》等,都對明朝特務統治和
宦官之弊有系統地作了介紹。這些,都使明史的修撰者們較之各朝修官史者,有得天獨厚的有利條件。第三,《明史》有些地方持論公允,也能秉直書寫。如
熊廷弼的功罪問題的記載,都很有參考價值。第四,《明史》在體例上有新的創造,在
列傳中專列了“
閹黨”、“
流賊”和“
土司”三目。宦官專政為明朝一代歷史的重大問題,《閹黨傳》記載了
王振、
劉瑾、
魏忠賢等宦官黨羽
禍國殃民的罪行。
《明史》的作者們對
李自成、
張獻忠等義軍頭領立傳時稱為“流賊”,完全是當時社會執政者的視角記載,也為統治者總結了經驗:“至於亡明,剿撫之失,足為炯鑒。”但客觀上為後人保存了
明末農民戰爭的某些可靠史料。《土司傳》專寫西南少數民族的情況,分
湖廣、四川、雲南、貴州、廣西五個土司傳。這些傳,保存了大量這一帶少數民族的重要資料。今日國內少數民族的歷史,大半可以追溯到明朝初年。此外,《明史》其它部分篇章,也為後人保存了不少可貴的史料,如《
刑法志》中對明代特務機構
廠衛的敘述等,都有助於後人對這段歷史的考察研究。
明史特點
本紀
共二十四卷,就卷數而論,《明史》
本紀所占不足全書十分之一,若以字數而論,則所占不及全書二十五分之一。由此可知本紀在《明史》中所占比例甚小,這是《明史》編纂體例中的一個特點。本紀在紀傳體史書中,是以
編年形式敘史的部分,《明史》顯然是將本紀作為全史之綱,以簡明扼要的方式,首列於全書之前,使人在讀閱這部史書之時,首先了解到有明一代歷史之概況,而不是使人在讀閱本紀時便事無巨細盡覽盡知。這應該算是《明史》修纂整體設計上的獨到之處。
《明史》本紀的另一個特點,是尊重
史實,不以明代官定史論為據。如
建文帝年號於
成祖奪位後革除,其四年實錄僅以元、二、三及
洪武三十五年,附於《明太祖實錄》之後。《明史》中則專立《恭閔帝紀》一卷,甚為得體。再如英宗削
景泰帝號,情形與建文事相似,《明史》中亦處理得當。清代史家
錢大昕曾論稱:“其例有創前史所未有者。如《英宗實錄》附景泰七年事,稱郕戾王,而削其廟號,此當時
史臣曲筆。今分英宗為前後兩紀,而列景帝紀於中,斟酌最為盡善。”(
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錄》卷九)明洪武中懿文太子
朱標,因早逝而未及繼位,建文元年(1399)追尊為孝康皇帝,廟號興宗。成祖奪位後,廢其
帝號廟號,復稱
懿文太子。是雖曾有帝號,而未
改元登極,故不入本紀,而入列傳,但其曾有帝號,亦為史實,又與諸傳不同,特於后妃傳後,諸王傳前立傳。與之同列者,又有
嘉靖皇帝之父,興獻王
朱祐杬。嘉靖中興大禮議,特尊其父為睿宗興獻皇帝,也屬僅有帝號而已。《明史》本紀不列興宗、睿宗,正與其以本紀為敘述有明一代歷史之大綱有關。光宗即位於萬曆四十八年(1620)八月初一,死於同年九月初一,在位僅一月,未及改元,遂定以是年八月後為泰昌元年。《光宗本紀》於是附於《神宗本紀》之後,未單立一卷,僅以數百字述過,不失為大綱之作。
《明史》本紀雖以時間長短為本,分卷記史,然而又不盡拘泥於此。太祖在位三十一年,本紀則占三卷,因其為開國之君。
成祖在位二十二年,本紀則占三卷,雖可稱因其奪位登極,事屬特殊,則已有輕重之分。英宗二卷,尚可因前後各有年號為由,憲宗二十二年,亦占二卷,世宗四十五年,神宗四十八年,同樣各占二卷,莊烈帝十七年,亦占二卷。可見諸人修史,頗以史事輕重敘述,此又符合其立綱之體。總的來看,《明史》本紀,分帝而述,編年記事,又不失為一個整體,筆墨雖少,卻完整明了,輕重適宜。《明史》本紀中一大令人遺憾之處是未能給南明諸帝立紀,這是清初政治形勢所決定的。清朝官修史書,不僅不可能給
南明諸帝立紀,甚至於列傳中亦不立傳。清初私家修史,妄談及此,則也難免於“
文字獄”之禍。
志
志之修纂,依照天、地、禮、樂之順序排述,《天文志》出自
湯斌之手。《天文志》除第一卷敘述傳統天文學與“西洋之說,既不背於古,而有驗於天”者外,還比較系統地介紹了從
明太祖至
崇禎皇帝其間儀象(即
天文儀器)的發展變化。第二卷與第三卷則記有明一代天文現象的變化,除去日食已全部記入本紀之中外,其餘如“月掩犯五緯”,“五緯掩犯”,“五緯合聚”,“五緯掩犯恆星”,以至“星晝見”、“
暈適”、“
星變”、“
流隕”等,多有記錄,雖然難懂而泛淺,仍有一定參考價值。
除去《
天文志》之外,湯斌還執筆了《五行志》和《歷志》的編纂。
《明史·五行志》的編纂是不夠成功的,一是簡單而缺漏太多,如地震水旱等災情;二是多有記述不確之處,甚至記入傳聞,以增其神秘色彩,所以史家多認為其“無大用”。《歷志》共九卷。明代曆法,由於崇禎時改用西洋新法而有所創新。其《曆法沿革》一卷,對
朱載堉《聖壽萬年曆》、《律歷融通》介紹較詳,後
徐光啟等督修曆法,重視西洋曆法,也多用文字。這當是《明史·歷志》的一大特點。
《歷志》的第二大特點是除表之外而有圖,簡便易明,與諸史不同。計有圖五,均附於《
大統歷法》之中。有“割圓弧矢圖”、“側立之圖”、“平視之圖”、“月道距差圖”、“二至出入差圖”。
全志以大統歷為主,計有二、三、四、五、六共五卷,
回回曆法為輔,計有七、八、九共三卷。《歷志》述事雖詳,因涉於曆法知識,又有古今之別,及明朝所用《
大統歷》與《
回回曆》之別,頗為難讀。
《歷志》之後為《地理志》,《地理志》共七卷。
明朝為我國歷史上統一的朝代之一,如《明史·地理志序》所稱:“禹跡所奄,盡入版圖,近古以來,所未有也。”自明太祖統一全國後,京師之外,置
十三布政使司,及
都指揮使司、
行都指揮使司分領
天下。成祖即位,又增設
交阯、貴州二布政使司,而改北平為北京。仁、宣以後,棄交阯,而漸定為南北二京,十三布政使司,全國一統遂定。英宗
天順五年(1461),
李賢等奉敕修成《
大明一統志》九十卷,為明朝全國政區之志書。而該書記述失誤頗多。《明史·地理志》則“考其升降之差,沿革之故,具著於篇”而成。
七卷之中,南、北兩京一卷,山東、山西一卷,河南、陝西一卷,四川、江西一卷,湖廣、浙江一卷、福建、廣東、廣西一卷,雲南、貴州一卷。南、北兩京及十三布政使司各有總述,記其沿革,均以《禹貢》諸州為本。總述之後,再以府、州、縣分述。後附
都司、衛、所之設定沿革,內容頗為詳盡可取,然亦間有漏誤之處,後人有作考辨糾誤者。
《
禮志》十四卷,
吳苑所撰。禮、樂為歷朝統治者所重視,禮教為治民之本。禮儀反映了一個時代的政治及社會生活狀況。禮儀同時也被用作封建刑法的補充。明朝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朝代,隨著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變化,禮制也發生了較明顯的變化,尤其是
正德、嘉靖以後,復有“
禮崩樂壞”之勢,而所謂“禮崩樂壞”則正是社會變革之時。《明史·禮志》也就必然要反映出這方面內容。
《禮志》所述,首為
吉禮,即祭祀之典,包括祀天地諸壇、諸廟等,共六卷。次為嘉禮,以宮中之禮為主,附有地方“
鄉飲酒禮”,共三卷有餘。嘉禮之後為賓禮,除來賓之禮外,
官民相見之禮亦屬之列。賓禮附嘉禮後,篇僅半卷。後有
軍禮一卷。再後則為凶禮三卷,述陵寢喪制。正符古五禮之制。《禮志》的優點是敘述較詳,缺點是官民之禮過簡,且所述禮儀,難於讀明,需與《
明會典》諸書相參而讀。
《明史·樂志》三卷,主要記述有明一代樂器及樂章之制,以禮為本,樂隨禮行。
樂制所述並非明代音樂,而仍為禮制而已。明代有音律家朱載堉,為近代音樂創始之名人,惜其所創,非《樂志》所述。
《儀衛志》一卷,《輿服志》四卷,內容亦與禮制相關,記述較詳盡。
《明史》仿《宋史》體例,《禮志》、《樂志》、《儀衛志》、《輿服志》均立而分述,較前諸史所立更為全善。
《選舉志》三卷,所述頗有特點。其序言稱:“選舉之法,大略有四:曰學校,曰科目,曰薦舉,曰銓選。學校以教育之,科目以
登進之,薦舉以旁招之,銓選以布列之,天下人才盡於是矣。”
因此《明史·選舉志》首卷為學校,次卷為科目,三卷則薦舉、任官銓選考察。明初重薦舉,
永樂以後;科目漸盛,薦舉日輕,此種變化於志中敘述十分清楚,其體例為制度與事例夾敘,使人易讀易懂,一目了然。《選舉志》出自
陸葇之手,陸葇
進士出身,又選博學鴻儒,於選舉關鍵,自當有所體會,故述史頗為得體。
《職官志》五卷,為《明史》諸志中之重點。明初太祖
朱元璋罷丞相,升
六部之秩,成祖
朱棣始設
內閣,中國歷史上文官制度至此為一大變化時期,又有宦官衙門之設與歷朝不同,其特點顯而易見。
《明史·職官志》採取由朝廷至地方,由文及武,由內及邊的記述方法。南北兩京官署,以北京為主,南京官專立於後,述記頗簡。
其一卷所述為:
宗人府、
三公三孤、太子三師三少、內閣、吏、戶、禮、兵、刑、工六部。
《職官志》中於內閣敘述不詳,而以六部為重,是因六部為明代官制主體,但明代內閣作用之大,設定之突出,實應多述。
都察院系改原
御史台而置,為明代始置。都御史職關
紀綱風憲,尤其重要。又有
巡撫之職,為都御史外任,並有
經略、
總理、
贊理、
巡視、
撫治等名目;
監察御史又有巡按之制。故此都察院置於第二卷之首,而所占篇幅最長,此亦史筆之用心。
宦官專立一篇,列於第三卷之末,即在京諸衙之後。首述
十二監、
四司、
八局,即宦官
二十四衙門,及諸庫、房、廠、
提督、
守備、
鎮守諸職,記述頗為清楚。如記提督
東廠,下記:“
掌印太監一員,
掌班、領班、司房無定員。貼刑二員,掌刺緝刑獄之事。舊選各監中一人提督,後專用司禮、秉筆第二人或第三人為之。其貼刑官,則用錦衣衛千百戶為之。凡內官
司禮監掌印,權如外廷元輔,掌東廠,權如總憲。秉筆、隨堂視
眾輔。各私設臣掌家、
掌班、司房等員。”
明代宦官之權勢,躍然於紙上。
且宦官之後,另有評述文字,由明太祖洪武十七年(1384)鑄鐵牌“內臣不得干預政事,犯者斬”至永樂後中官四出,
王振、
汪直、
劉瑾、
魏忠賢之專權,直至明亡,頗有總結。清朝以此為戒,宦官遂無干政之機,這實在是以史為鑑。
明代
土司制度,亦為當時一大特點,故職官之尾專立土官,文字雖然不多,卻給人以完善之感。
《明史·
食貨志》共六卷,出自
潘耒之手。其實潘耒所作,實據
王原《明食貨志》而成。但據記潘耒對編纂《食貨志》用力最勤,“自洪武至萬曆朝實錄之有關食貨者,共鈔六十餘本,密行細字,每本多至四十餘紙,少亦二十餘紙,他纂尚不在是”①。故人多認為潘耒曾作有食貨之稿,或為長編。後王原入史館纂《食貨志》即所見《學庵類稿》中的《明食貨志》,至於其是否曾用潘耒所纂,就不可得而
知了。
王原《明食貨志》共十二卷:卷一:志序、農桑。卷二:
戶口。卷三:
田制(附屯政)。卷四:
賦役(附荒政)。卷五:漕運(附海運)。卷六:倉庫(附馬房、
倉場)。卷七:鹽法。卷八:錢鈔。卷九:茶礬。卷十:課稅。卷十一:上供采造。卷十二:會計(附俸餉)。
王鴻緒所上《明史稿》鈔本中,除將“會計”併入“上供采造”而存十一卷外,內容與王原《明食貨志》幾乎完全相同。
《明史·食貨志》共六卷。
卷一:戶口、
田制(附屯田、
莊田)。卷二:
賦役。卷三:
漕運、倉庫。卷四:
鹽法、
茶法。卷五:錢鈔、坑冶(附鐵冶銅場)、
商稅、市舶、
馬市。卷六:上供采造、采造、
柴炭、采木、珠池、織造、燒造、
俸餉、會計。除去內容有所增減外,基本略同。因此說《明史·食貨志》系據王原《明食貨志》而成。《食貨志》將“明一代
理財之道,始所以得,終所以失,條其本末,著於篇”。自清朝以來,論者甚為推崇,但其實志中錯誤之處甚多,且有文字過簡不明之處,待後尚有介紹,故於此不贅。
《
河渠志》六卷,依舊史之例,分河而述。
黃河分上、下,共二卷,運河亦分上下,而未足二卷,附有海運半卷。《明食貨志》中海運原附於漕運之後。淮、泇、衛、漳、沁、
滹沱、桑乾、膠萊諸河共為一卷,
直省水利另為一卷。顯而易見,《河渠志》之目的不在於河渠而在於水利,著重於河工和漕運。其內容與食貨可互為補充。
《兵志》四卷,記有明一代軍政之詳。首卷記:京營、侍衛上直軍(附
皇城守衛、京城巡捕)、四衛營。第二卷記:衛所、
班軍。第三卷記:邊防、
海防(附江防)、民壯、士兵(附鄉兵)。第四卷記:清理軍伍、訓練、
賞功、
火器、
車船、
馬政。
明代兵制特點突出,主要體現明太祖集權之用心。所謂“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舊制,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外統之都司,內統於
五軍都督府,而上十二衛為
天子親軍者不與焉”②。此系得唐朝府兵制之遺意而更為詳密。
① 《明史》卷十七《食貨志序》。
② 《明史》卷八九《兵志序》。
有明一代,困於南倭北“虜”,軍事至為重要,而形勢所變又迫使軍制屢更。其間沿革變化,《兵志》中記述頗為清楚,只第一卷內關於京營之記述與《職官志》互為交叉,採用簡述方法與之互為補充而已。
《明史·刑法志》僅三卷。明初太祖極重刑律,後因循日久,雖視為
具文,而明代刑律仍有其特點。《刑法志》三卷,每卷無題類之別,但首卷即述有明一代之律文。第二卷再述法司及刑法執行情況。此卷內容本易與《職官志》諸法司重複,而史官
姜宸英撰寫得體。《刑法志》第三卷最有特點,
開首便稱:“刑法有創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東西廠、錦衣衛、鎮撫司獄是已。是數者,殺人至慘,而不麗於法。踵而行之,至
末造而極。舉朝野命,一聽之武夫、宦豎之手,良可嘆也。”此卷記
廠衛之事較詳,史論甚佳。廠衛為明代刑法中之大事,洪武中行錦衣衛鎮撫司獄,末年廢罷,至永樂中復置,且立東廠。立東廠事實錄中避而不述,是有所隱晦遮掩,《刑法志》頗予詳述,此舉甚當,亦補《職官志》之所難述。
《
藝文志》四卷,出目錄學名家
黃虞稷之筆。黃虞稷撰有《
千頃堂書目》,於目錄之學甚為博知。《藝文志序》另出倪燦之手,文中申明本志體例,僅錄有明一代名家著述,此與前史不同。“前史兼錄古今載籍,以為皆其時柱下之所有也。明萬曆中,修撰
焦竑修國史,輯《
經籍志》,號稱詳博。然延閣廣內之藏,竑亦無從遍覽,則前代
陳編,何憑記錄,區區掇拾遺聞,冀以上承《隋志》,而
贗書錯列,徒滋訛舛。故今第就二百七十年各家著述,稍為厘次,勒成一志。凡卷數莫考、疑信未定者,寧闕而不詳雲。”
自《漢書·藝文志》、《
隋書·經籍志》之修,搜羅
歷代圖書,考其存亡,為
目錄學整理之大功業。《明史·藝文志》不採用此種修纂方法,專取有明一代之書,似簡而實詳,確是頗有用心者。然智者百慮,不免一失,如其著錄
鄧名世《古今姓氏書辨證》四十卷,乃宋人之作,以其體例而論,必為誤錄之書。
《藝文志》四卷,依經、史、子、集排述。一曰經,共十類:《易》、《書》、《詩》、《禮》、《樂》、《
春秋》、《孝經》、《諸經》、《四書》、《國小》。二曰史,共十類:
正史、
雜史、史鈔、故事、職官、
儀注、刑法、傳記、地理、譜牒。三曰子,共
十二類:
儒家、
雜家、農家、小說家、
兵書、天文、歷數、
五行、藝術、
類書、道家、釋家。四曰集,共三類:
別集、總集、文史。其經部收書目九百零五部,史部一千三百十六部,子部九百七十部,集部一千三百九十八部,總計收書四千五百八十九部。雖然並未能將有明一代圖書盡收其中,仍不失為一大功績,而為了解明代目錄書籍之不可少者。
列傳
基本沿舊史之體例,但亦有其創新之處。《
四庫全書總目》卷四六《明史》條提要中稱:“列傳從
舊例者十三,創新例者三,曰《閹黨》、曰《流賊》、曰《土司》。蓋貂璫之禍,雖漢、唐以下皆有,而
士大夫趨勢附膻,則惟明人為最夥。其流毒天下,亦至酷。別為一傳,所以著亂亡之源,不但示
斧鉞之誅也。闖、獻二寇,至於亡明,剿撫之失,足為炯鑒,非他小丑之比,亦非割據群雄之比,故別立之。至於土司,古謂羈縻州也。不內不外,釁隙易萌。大抵多建置於元,而滋蔓
於明。控馭之道,與牧民殊,與禦敵國又殊,故自為一類焉。”應該說,創設《閹黨》、《流賊》、《土司》三類傳,確實符合於明史之實際情況,突出記述了明代的主要社會問題,為了解明代宦官、明代農民起義和明代民族關係,提供了比較集中、系統的材料。這與諸表中創設《
七卿表》有異曲同工之處。
明代宦官之干政,雖不及漢、唐諸朝有
廢立之舉,但外廷士大夫屈膝卑顏於
閹宦,而成一時之氣焰,則為亘古未有。
《閹黨傳》所列四十六人,屬劉瑾黨者七人,余皆魏忠賢之黨。讀《閹黨傳序》可知史館諸人於明亡之鑑深痛而慨然。然而與《流賊傳》相比,其感情又有所不同,所撰《流賊傳序》自
唐賽兒起義論起,直至李自成、張獻忠之亡明,文稱:“自唐賽兒以下,本末易竟,事具剿賊諸臣傳中。獨志其
亡天下者,立《李自成、張獻忠傳》。”其中《
李自成傳》長達萬餘言,為《明史》諸傳中之最長者。從修史者角度雖主要為後人之鑑,卻因此而保留較為豐富的有關記載,而未採取分散於“剿賊”諸臣傳中。
《明史》列傳之體例採用類傳形式,除以類分傳外,於諸臣傳中亦因類分卷,而未盡以父子及孫等為傳。其方法即因事而分。如卷一二二有《
郭子興傳》、《
韓林兒傳》、《
劉福通傳》,雖亦為明建國前群雄之列,而與群雄同
明太祖朱元璋之關係不同,歸為一卷。
陳友諒、
張士誠、
方國珍、
明玉珍合為一卷,擴廓、
陳友定、把匝剌瓦爾密合為一卷。諸臣中,如
徐達、
常遇春單為一卷,是功臣亦有別而分立。
史臣為建文帝遺臣列傳頗詳,甚至有傳聞之人,能列立傳者儘量立傳,也是史臣寄託遺民之情的一種方式。
《明史》諸列傳中,亦多見以事附傳之體例。如卷一八九《
夏良勝傳》,附同下詔獄者
萬潮、
陳九川、
張衍瑞、
姜龍、徐鏊、
姚繼岩傳,均連署進言諫止武宗南巡之人。卷二○六《馬錄傳》附
顏頤壽、
聶賢、
湯沐、
劉琦、盧瓊、
沈漢、
王科,均嘉靖中“
李福達之獄”受牽之人。如隆慶中御史
龐尚鵬疏中稱:“據李同之獄,福達罪益彰,而當時流毒縉紳至四十餘人,衣冠之禍,可謂慘烈。”此附傳後史官評論中所引述,以為同事附傳之由也。此類附傳,於《明史》中不勝枚舉。
清修《明史》的另一特色是,隱瞞明朝與清朝在遼東的戰爭史事。對於明朝文武諸臣,曾為督撫鎮巡等官者,清朝修史時皆削其在遼之事跡。如
王翱、
李秉、
趙輔、
彭誼、
程信等人,《明史》中均各有傳,但其於建州有撫治或征討之績處,《明史》中均略去不述,間有一二語涉及,則不指明為何部落,以何原因啟釁,其史實真相,無從觀看。
對於一些實在避不開的人物,清朝乾脆讓他們從歷史記錄中人間蒸發了。凡是明朝人中所長而必書之事在於建州者,則《明史》中削其人而不為立傳。如
顧養謙、宦官
亦失哈等,因生平活動不可離遼東及建州之事,《明史》中遂無傳。又如贊理征東軍務登萊巡撫
袁可立、東江總兵
毛文龍和後金總兵
劉愛塔所關明金遼海戰事尤重,《明史》均不為立傳。
《明史》列傳中,《外國傳》及《西域傳》,反映了當時與境外國家及部落地區等的聯繫,保存了大量東南亞及中亞等地歷史資料,是研究這些國家歷史及中外關係史的較好
參考資料。
在
二十四史中,《明史》以編纂得體、材料翔實、敘事穩妥、行文簡潔為史家所稱道,是一部水平較高的史書。這反映出編者對史料的考訂、史料的運用、對史事的
貫通、對語言的
駕馭能力都達到較高的水平。雖然它的篇幅在二十四史中僅次於《宋史》,但讀者並不感到冗長而生厭。
表
共十三卷
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卷為諸王世表
第六、七、八卷為功臣世表
第九卷為外戚恩澤侯表,主要記載外戚的封賞、賜爵情況。
第十、十一卷為宰輔年表,主要記載了明太祖廢除丞相前左右丞相、
參知政事等的任免情況,以及明太祖廢除丞相,明成祖設立內閣後內閣大學士的任免情況。
歷史評價
總評
負責纂修明史的官員遵照康熙帝
為尊者諱的旨意,儘量少記載明朝皇帝的陰暗面。為了掩蓋明代皇帝的一些暴虐或昏庸行為,相關官員便把皇帝所犯的錯誤及責任推到大臣及太監身上,並列名於《明史·奸臣傳》,當中的“代罪羊”有胡惟庸、陳瑛、嚴嵩、周延儒、溫體仁、馬士英等。
《明史》部分內容有“偏頗”之處,例如抗倭名將張經之冤死,《明史》歸罪於內閣首輔嚴嵩,稱“(嚴)嵩皆有力焉。”,“時人多為其稱冤”。但據時人王世貞指出,張經之死與事實上與徐階的挑撥有很大關係。
《明史》成於眾人之手,編修時間過長,被魏源批評其列傳繁冗,認為“可刪去十分之三”,而且指出“食貨、兵政諸志隨文鈔錄,全不貫串”,並否定此書出自萬斯同之手。
就此而論,值得在這裡指出,清代文字獄中禁止的大多數作品一直被保存下來,而大多數遺失的作品不在被禁之列。這可能是直到今天在許多國家看到的現象的又一種說明。一本被列入禁書名單的書,被認為有特殊價值,從而被小心地保存下來。禁令實際上是最有效的廣告形式。”
歷代評價
趙翼:近代諸史自歐陽公《
五代史》外……未有如《明史》之完善者。(《
廿二史札記》)
白壽彝:①《明史》是一部史料價值較高的正史。②《明史》修纂日久,又有前諸史修纂之經驗,成為二十四史中較好的一部,尤其是隋、唐以後諸史中,更為突出。(《
中國通史》)
余秋雨:《明史》後來成為整個
二十四史中寫得較好的一部,這是我們直到今天還要承認的事實。(《山居筆記:
一個王朝的背影》)
劉庭華:《明史》體例嚴謹,首尾連貫,材料翔實,文筆簡潔,舛誤很少,是自清代以來
史家公認的一部質量上乘的史著。相反,《元史》的編修,由於迫於朱元璋政治需要的壓力,歷時11個月共331天,31人參加,組織領導工作緊迫、匆忙、粗亂,近180萬字的巨著在不到一年的時間裡草成,根本沒有時間來核對史料的真偽和問題的分析比較。確切地說,《元史》是史官們迫於政治壓力抄撮而成的。因此,《元史》的舛誤甚多,內容前後重複、互相矛盾的地方隨處可見。(《中國歷史是幹部的教科書》)
孟昭信:後人認為《明史》雖然仍有某些不足之處,但確實是五代以來所修各史中最好的一部。(《
康熙評傳》)
失誤之處
《明史》有《哈烈》、《黑婁》二傳,事實上都是指阿富汗西部重鎮赫拉特(Herat),這個失誤是受了哈烈、黑婁在《明實錄》中並存的影響,又將統治者沙哈魯當作地名。
《明史》卷二六五《施邦曜傳》記海盜劉香的下場為“就擒”,卷260《熊文燦傳》又記其“勢蹙,自焚溺死”。曹甫之被殺,《洪鐘傳》記其為廖麻子所殺,《林俊傳》則記其為指揮李蔭所擒殺。《食貨志》說正德時有皇莊三百餘處,今查《明經世文編》夏言的奏疏,很明顯是三十餘處之誤。《明史·謝肇淛傳》中講謝肇淛是萬曆三十年的進士,事實是萬曆二十年,萬曆三十年並沒有科舉考試。《卓敬傳》記姚廣孝與卓敬有隙,廣孝進言勸成祖殺之,無其事。
《明史》稱鄭成功將魯王朱以海沉入海中殺死,事實上鄭成功去世乃先於魯王朱以海。魯王朱以海死後,其世子朱弘桓渡台灣,得到鄭經的庇護,直至明鄭覆亡。
近代學者論《明史》之編修過程,往往對王鴻緒持有剽竊之成見,侯仁之則認為“兩百年來王氏所蒙誣妄,從此可以釋然矣。”曾參與《明史》編修的汪由敦(1692-1758)則說:“王本列傳,聚數十輩之精華,費數十年之心力,後來何能追躅萬一,若存詆誹之見,非愚則妄。”,楊椿認為“王鴻緒史稿”乃攘竊徐元文之作,史實舛漏百出,“蓋是非毀譽尚不足憑,不特紀志表傳自為異同已也。”
《劍橋中國史》評價道:“在二十四史中,《明史》被列為編纂得最仔細因而也是最可靠的史書之一。正史編纂者可以得到的許多資料如今已不復存在。另一方面也很明顯,正史對明朝歷史所作的解釋,是根據清朝政府官方的新儒學正統觀念。在這方面某種偏見是可以預料的。凡是涉及晚明時期明帝國與滿洲和蒙古的關係的題目,其論述必然是偏頗的。不過,作為一種資料,這部官修史書最嚴重的不利在於,在很大程度上代替它的明代原始資料儘管有所遺失,許多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