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原文
獄中雜記1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獄2,見死而由竇出者,日四三人3。有洪洞令杜君者4,作而言曰5:“此疫作也6。今天時順正7,死者尚稀,往歲多至日數十人。”余叩所以8。杜君曰:“是疾易傳染,遘者雖戚屬9不敢同臥起。而獄中為老監者四,監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10,屋極有窗以達氣11。旁四室則無之,而繫囚常二百餘。每薄暮下管鍵12,矢溺皆閉其中13,與飲食之氣相薄14,又隆冬,貧者席地而臥,春氣動,鮮不疫矣。獄中成法,質明啟鑰15,方夜中,生人與死者並踵頂而臥16,無可旋避17,此所以染者眾也。又可怪者,大盜積賊18,殺人重囚,氣傑旺19,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隨有瘳20,其駢死21,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22。”
余曰:“京師有京兆獄23,有五城御史司坊24,何故刑部繫囚之多至此?”杜君曰:“邇年獄訟25,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專決;又九門提督所訪緝糾詰26,皆歸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書吏、獄官、禁卒27,皆利系者之多,少有連,必多方鉤致28。苟入獄,不問罪之有無,必械手足29,置老監,俾困苦不可忍30,然後導以取保31,出居於外,量其家之所有以為劑32,而官與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資取保33;其次‘求脫械居監外板屋,費亦數十金;惟極貧無依,則械繫不稍寬,為標準以警其餘34。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輕者、無罪者罹其毒35。積憂憤,寢食違節36,及病,又無醫藥,故往往至死。”余伏見聖上好生之德37,同於往聖。每質獄詞38,必於死中求其生,而無辜者乃至此。儻仁人君子為上昌言39:除死刑及發塞外重犯,其輕系及牽連未結正者40,別置一所以羈之41,手足毋械。所全活可數計哉?或曰:“獄舊有室五,名曰現監,訟而未結正者居之。儻舉舊典42,可小補也。杜君曰:“上推恩43,凡職官居板屋。今貧者轉系老監,而大盜有居板屋者。此中可細詰哉44!不若別置一所,為拔本塞源之道也45。”余同系朱翁、餘生46及在獄同官僧某47,遘疫死,皆不應重罰。又某氏以不孝訟其子,左右鄰械繫入老監,號呼達旦。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訊之48,眾言同,於是乎書。
凡死刑獄上49,行刑者先俟於門外,使其黨入索財物,名曰“斯羅”50。富者就其戚屬,貧則面語之。其極刑51,曰:“順我,即先刺心;否則,四肢解盡,心猶不死。”其絞縊52,曰:“順我,始縊即氣絕;否則,三縊加別械53,然後得死。”唯大辟無可要54,然猶質其首55。用此,富者賂數十百金,貧亦罄衣裝56;絕無有者,則治之如所言57。主縛者亦然58,不如所欲,縛時即先折筋骨。每歲大決59,勾者十四三60,留者十六七,皆縛至西市待命61。其傷於縛者,即幸留,病數月乃瘳,或竟成痼疾62。
余嘗就老胥而問焉63:“彼於刑者、縛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果無有,終亦稍寬之,非仁術乎?”曰:“是立法以警其餘,且懲後也;不如此,則人有幸心64。”主梏撲者亦然65。余同逮以木訊者三人66:一人予三十金,骨微傷,病間月67;一人倍之,傷膚,兼旬愈68;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無不均69,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為差?”曰:“無差,誰為多與者?”孟子曰:“術不可不慎70。”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偽章,文書下行直省71,多潛易之,增減要語,奉行者莫辨也。其上聞及移關諸部72,猶未敢然。功令73:大盜未殺人及他犯同謀多人者,止主謀一二人立決;余經秋審皆減等發配。獄詞上74,中有立決者,行刑人先俟於門外。命下,遂縛以出,不羈晷刻75。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倉,法應立決,獄具矣,胥某謂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術,曰:“是無難,別具本章76,獄詞無易,取案末獨身無親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時潛易之而已77。”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讞者78,倘復請之79,吾輩無生理矣。”胥某笑曰:“復請之,吾輩無生理,而主讞者亦各罷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則吾輩終無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決。主者口呿舌撟80,終不敢詰。余在獄,猶見某姓,獄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眾皆以為冥謫雲81。
凡殺人,獄詞無謀、故者82,經秋審入矜疑83,即免死。吏因以巧法84。有郭四者,凡四殺人,復以矜疑減等,隨遇赦。將出,日與其徒置酒酣歌達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詳述之,意色揚揚,若自矜詡85。噫!渫惡吏忍於鬻獄86,無責也;而道之不明87,良吏亦多以脫人於死為功,而不求其情88,其枉民也89亦甚矣哉!
奸民久於獄,與胥卒表里,頗有奇羨90。山陰李姓以殺人系獄,每歲致數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數月,漠然無所事。其鄉人有殺人者,因代承之91。蓋以律非故殺,必久系,終無死法也。五十一年,復援赦減等謫戍92,嘆曰:“吾不得復入此矣!”故例93:謫戍者移順天府羈候。時方冬停遣,李具狀求在獄候春發遣94,至再三,不得所請,悵然而出。
注釋譯文
詞句注釋
1.雜記:是古代散文中一種雜文體,因事立義,記述見聞。
2.刑部獄:清政府刑部所設的監獄。刑部,明清兩朝設六部,刑部掌刑律獄訟。
3.竇(dòu):孔穴,這裡指監獄牆上打開的小洞。
4.洪洞(tóng)令:洪洞縣令。洪洞,今山西洪洞縣。
5.作:神情激動。
6.疫作:瘟疫流行。
7.天時順正:氣候正常。
8.叩所以:詢問原因。
9.遘(gòu)者:得這種傳染病的人。遘:遇、遭受,指染病。
10.牖(yǒu)其前:在前方開一個窗洞。牖,窗。
11.屋極:屋頂。
12.薄暮:傍晚。下管鍵,落鎖。
13.矢溺:大小便。矢,同“屎”。溺,同“尿”。
14.相薄(bó):相混雜,相侵襲。薄,迫近。
15.質明:天正明的時候。啟鑰:開鎖。
16.並踵(zhǒng)頂而臥:並排睡一起。踵,腳後跟。頂,頭頂。
17.旋避:迴避。
18.積賊:慣偷。積,久、習。
19.氣傑旺:精力特別旺盛。
20.或隨有瘳(chōu):有的人染上病也隨即就痊癒了。瘳,病癒。
21.駢(pián)死:並列而死。駢,並。
22.輕系:輕罪被囚的犯人。佐證:證人。
23.京兆獄:京城的監獄,即當時順天府監獄。京兆,指清朝包括國都在內的順天府。
24.五城御史司坊:即五城御史衙門的監獄。清朝時京城設巡查御史,分管東、西、南、北、中五個地區,所以叫五城御史。
25.邇(ěr)年:近年。
26.九門提督:全名是提督九門步兵統領。掌管京城九門督查職務的武官。九門,指正陽門、崇文門、宣武門、安定門、德勝門、東直門、西直門、朝陽門、阜城門。所訪緝糾詰:所訪查緝捕來受審訊的人。
27.十四司正副郎:清初刑部設十四司,每司正職為郎中,副職為員外郎。好事者:多事的人。書吏:掌管文牘的小吏。
28.鉤致:鉤取,即逮捕。
29.械手足:手腳戴上刑具。
30.俾(bǐ):使。
31.導以取保:誘導犯人花錢保釋。
32.量其家之所有以為劑:衡量他們家中財產多少作為敲詐的依據。劑,契劵,字據。這裡指作為要挾的根據。
33.中家:中產之家。
34.為標準以警其餘:做樣子警告其他人。
35.罹(lí)其毒:遭受其毒害。
36.寢食違節:睡覺吃飯都不正常。
37.伏見:即看到。伏,表示謙卑。聖上:臣民對皇帝的尊稱。這裡指康熙皇帝。
38.質:詢問,評判。
39.上:皇帝。昌言:獻言。
40.結正:定罪。正,治罪。
41.羈:關押。
42.舊典:過去的制度。
43.推恩:施恩。
44.細詰:深究。
45.拔本塞源:拔除弊端的根本,堵塞弊端的源頭。
46.朱翁:不詳。餘生:名湛,字石民,戴名世的學生。
47.同官:縣名,今陝西銅川市。
48.泛訊:廣泛地詢問。
49.死刑獄上:判處死刑的案件上報呈批。
50.斯羅:也作“撕羅”、“撕擄”,排解、打理的意思。
51.極刑:凌遲處死的刑罰。行刑時先斷其肢體,最後斷其氣。
52.絞縊:絞刑。
53.加別械:加別的刑具。
54.大辟:斬首。要:要挾。
55.質其首:用人頭作抵押來勒索。
56.罄(qìng):用盡。
57.治之如所言:按照他們說的那樣處理犯人。
58.主縛者:執行捆縛犯人的役吏。
59.大決:即秋決。封建時代規定秋天處決犯人。
60.勾者:每年八月,由刑部會同九卿審判死刑犯人,呈交皇帝御決。皇帝用朱筆勾上的,立即處死;未勾上的為留者,暫緩執行。
61.西市:清代京城行刑的地方,在今北京市宣武區菜市口。
62.痼(gù)疾:積久不易治的疾病。
63.老胥:多年的老役吏。胥,掌管文案的小吏。
64.幸心:僥倖心理。
65.主梏撲者:專管上刑具、打板子的人。
66.木訊:用木製刑具如板子、夾棍等拷打審訊。
67.間月:一個多月。間,隔。
68.兼旬:兩旬,二十天。
69.有無不均:即貧富不一。
70.術不可不慎:語出《孟子·公孫丑上》:“矢人豈不仁於函人哉?矢人惟恐不傷人,函人唯恐傷人,巫將亦然,故術不可不慎也。”術:技藝、技術,這裡指職業。意謂選擇職業不可不慎重。
71.直省:直屬朝廷管轄的省分。
72.上聞:報告皇上的文書。移關諸部:移送文書,通告朝廷各部。移關,平行機關來往的文書。
73.功令:朝廷所定法令。
74.獄詞上:審判書已上報。
75.不羈晷(guǐ)刻:不留片刻。晷刻,指很短的時間。
76.別具本章:另外寫奏章上呈。
77.俟封奏時潛易之:等加封向皇帝奏請時偷偷地換過。
78.主讞(yàn)者:負責審判的官員。讞,審判定罪。
79.倘復請之:如果重新上奏請示。
80.口呿(qū)舌撟(jiǎo):張口結舌。呿,張口不能說話。舌撟,翹起舌頭。形容驚訝的樣子。
81.冥謫:受到陰曹地府的懲罰。
82.無謀、故者:不是預謀或故意殺人的。
83.矜(jīn)疑:指其情可憫,其事可疑的案件。矜,憐憫、惋惜。刑部秋審時,把各種死刑案件分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四類,後兩類可減等處理或寬免。
84.巧法:取巧枉法,玩弄法令。
85.矜詡(xǔ):炫耀。
86.渫(xiè):污濁。鬻獄:出賣獄訟。
87.道之不明:世道是非不明。
88.情:指真實情況。
89.枉民:使百姓蒙受冤屈。
90.奇(jī)羨:贏餘。
91.代承:代為承擔。
92.援赦減等:根據大赦條例減刑。謫戍:發配充軍。
93.故例:舊例。
94.具狀求在獄:呈文請求留在獄中。
作品譯文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里,當我被關在刑部監獄的時候,看見犯人死了,由牆洞裡拖出去,平均每天總有三四個,不覺心裡奇怪。有個曾經做過洪洞縣長的杜君,站起來說:“這是生瘟疫了。現在天時正常,死的還少;過去有多到一天死十幾個的。”我問是什麼原因。杜君說:“這種病容易傳染,生這種病的,縱然是親人,也不敢住在一起。這監獄一共有四座老監房。每座監房有五個房間:獄卒住在當中的一間,前面有大窗通光線,屋頂有小窗透空氣;其餘四個房間都沒有窗,可是關的犯人經常有兩百多。每天天還沒黑,就上鎖了,大小便都在房間裡,和吃飯喝水的氣味混在一道。加上寒冬臘月,沒錢的犯人睡在地上,等到春氣一動,沒有不發病的。監獄的規矩,一定要等天亮才開鎖,整個晚上,活人和死人就頭靠頭腳對腳地睡著,沒法閃躲,這便是傳染人多的原因。還有奇怪的是:凡屬大盜累犯,或殺人要犯,大概由於氣質強悍旺盛,反倒被傳染上的不到十分之一二;縱使傳染上,也很快就好了。那接二連三死掉的,卻都是些案子輕的罪犯、或嫌犯、或保人,是些不該繩之以法的人們。”
我說:“京師裡頭有順天府尹的直轄監獄、有五城御史的司坊,為什麼刑部的監獄還關著這么多囚犯?”杜君說:“近幾年來打官司,凡情節比較重的,順天府尹和五城御史便不敢做主;又九門提督調查抓來的,也都撥歸刑部;而刑部本身十四個清吏司里喜歡多事的正副滿漢郎官們,以及司法人員、典獄官、獄卒們,都因為人關的越多越有好處,所以只要沾上一點邊就給千方百計抓進來。人一進監獄,不問有罪沒罪,照例先給戴上手銬腳鐐,放進老監房,使你吃盡苦頭,在吃不消的時候,他們就教你怎樣取保,保出去住在外面,隨傳隨到;再照你的家庭、財產狀況,把錢敲詐來,由他們按成派分。中等以上的人家,都儘其所有出錢取保;其次,要想解下手銬腳鐐搬到老監房外板屋裡去住的,費用也得幾十兩銀子。至於那又窮又無依無靠的,就手銬腳鐐毫不客氣,作為樣板,以警告其他的犯人。又有同案一起被關的,情節重的反能取保在外,情節輕的、沒罪的,卻吃著苦頭,這種人一肚子冤氣,沒好吃沒好睡,生了病,又沒錢治,就往往死翹翹了。”我認為我們的皇上,和過去的聖人一樣,有好生之德,每在批公文的時候,總給犯人死中求生,但現在竟有無辜的人這樣倒霉的!如有仁人君子,能向皇上上奏除死刑及發配邊疆的重犯外,其他輕犯和受到牽連還沒定案的,如果另設看守所來關,不上手銬腳鐐,就不知可救多少人命了!聽說監獄本有五間房名叫“現監”的,是給涉案而沒定案的人住的。如果能查出這種規定,實行起來,倒也不無小補。杜君說:“皇上開恩,規定做官的可住優待房,現在窮人住進老監房,大盜累犯反住進優待房,這中間的微妙,能細問嗎?這樣看來,只有另外關到一座監獄裡,才能根本解決啊!同我關在一起的朱老頭、姓余的青年和關在一起的同僚,都這樣碰上疫症死了,論罪狀,他們都是不該受重罰的小罪。又有某氏控告兒子不孝,左右的鄰居都被關進老監,哭哭叫叫直從晚上鬧到天亮。”我聽了,有動於衷,曾拿杜君這些話來普通的問了問別人;結果大家說的一樣,我就決定記錄下來。
凡判死刑的,一經判決執行,行刑的人便先等在門外,派同党進去索討財物,叫做“斯羅”。對有錢的犯人,要找他的親屬講條件;對沒錢的犯人,便當面直接講條件。如果判的是剮刑,便說:“答應了我的條件,便先刺心;不然的話,四肢解完,心還沒死。”如果判的是絞刑,便說:“答應了我的條件,第一絞便包斷氣;不然的話,絞你三次以後還須加用別的刑具,才死得了。”只有判的是殺頭,才沒什麼可討價還價的,但是仍舊可以扣留腦袋不給死者家屬,達成敲詐目的。因此,有錢的自然甘心賄賂幾十百兩銀子,沒錢的也會賣盡衣服雜物報效;只有窮得絕對拿不出錢的,才真照他們所說的執行。擔任捆綁的也一樣,如果不滿足他們開的條件,五花大綁時便先給你來個骨斷筋折。每年秋決的時候,雖然皇帝朱筆勾掉的只十分三四,留下的有十分六七,但全體囚犯都須捆綁著到西市,等待命令。其中被捆綁受傷的,即便幸而留下,也必須病幾個月才能好,甚或成為一輩子也治不好的暗傷。我曾問過一個老差役說:“大家對受刑受綁的既沒什麼深仇大恨,目的只不過希望弄點錢而已;犯人果真拿不出錢,最後又何妨放人一馬,不也算積德嗎?”老差役說:“這是因為要立下規矩以警告旁的犯人,並警告後來的犯人的緣故。如果不這樣,便人人都心存僥倖了。”擔任上刑具和拷打的也一樣。和我同時被捕受審時挨過夾棍的有三個人。其中有一個人給了二十兩銀子的代價,只骨頭受點輕傷,結果病了個把月;另一個人給了雙倍代價,只傷了皮膚,二十天便好了;再一個人給了六倍代價,當天晚上便能和平常一樣的走路。有人問這差役說:“犯人有的闊有的窮,既然大家都拿了錢,又何必更拿多少做分別?”差役說:“沒有分別,誰願意多出錢?”由這故事,印證孟子“選擇職業不可不慎重”的話,真是一點也不錯!
部里的老職員家裡都收藏著假印信,公文下行到省級的,往往偷偷動手腳,增減著緊要的字眼,奉行的人是看不出來的。只上行上奏皇帝和咨行各部的,才不敢這樣。依照法律規定:大盜沒殺過人和有同犯多人的,只是主謀的一兩個人立時處決,其餘人犯交付八月秋審後概給減等充軍。當刑部判詞上奏過皇帝之後,其中有立時處決的,行刑的人先等在門外;命令一下,便捆綁出來,一時一刻也不耽擱。有某姓兄弟因把持公倉入獄,依法應該立時處決,判詞都已擬好了,部員某對他們說:“給我一千兩銀子,我弄活你們。”問什麼辦法,部員某說:“這不難,只消另具奏本,判詞不必更改,只把案末單身沒有親戚的兩個人換掉你們的名字,等到封奏時候,抽出真奏,換上此奏,就行了。”
他的一個同事說:“這樣辦可以欺矇死的,卻不能欺矇長官;假使長官發覺,再行申請,我們都沒活路了。”部員某笑著說:“再行申請,我們固然沒活路;但長官也必定以失察見罪、連帶免官。他不會只為兩條人命把自己的官丟掉的,那么,我們最後還是沒有死的理由的。”結果便這么辦,案末兩個人果然被立即處決。主審官張口結舌給嚇呆了,可是終於不敢追究責任。我關在監獄的時候,還見過某姓兄弟,同獄的人都指著說:“這便是把某某人的命換來他們的頭的。”後來部員某忽然在一個晚上死了,大家都說這是上天報應。
凡屬殺人案件而判詞上沒有“謀殺”、“故意殺人”等字眼的,大概經過秋審,列入“矜疑”(情有可矜而罪在疑似之間的)類中,便可以免死,司法人員因此也就可以在法律夾縫裡做手腳。有個叫郭老四的,曾四次犯殺人案,最後一次仍以“矜疑”減等,不久碰上大赦。出獄以前,一天到晚都和同黨喝酒唱歌,有時直鬧到天亮。有人問他過去的班,他竟一件一件原原本本道來,神氣活現,好像自己了不起似的。唉!那些無恥而惡毒的司法人員貪贓枉法,原不足深責;但道理並沒真正弄清,一班善良官吏往往以脫人死罪為功德,而不追究真正的實情,就使死者含冤不淺了!
有些壞人在監獄裡坐久了,和典獄官獄卒們狼狽為奸,就很肥了。山陰有個姓李的,因犯殺人罪坐牢,每年都賺上幾百兩銀子,康熙四十八年,因大赦出獄。住了幾個月,無所事事。恰好他同鄉有犯殺人案的,便冒名頂替。因為法律規定,如果不是故意殺人,必然可以長期監禁,不會判死罪的,五十一年,依赦例減等充軍。他嘆氣說:“我沒辦法再能進這兒來了!”按照舊例,充軍的人都移押順天府待命;這時正是冬天,停止發遣,姓李的具狀要求仍回刑部監獄等候春天發遣,要求再三,都沒批准,還老大不高興呢!
創作背景
康熙五十年(1711年),方苞因《
南山集》案牽連入獄。《南山集》為桐城人戴名世所著。戴名世在《南山集》的《與餘生書》一文中提出寫歷史時應給明末幾個皇帝立“本紀”。此事被御史
趙申喬揭發,戴名世全家及其族人牽累定死罪者甚多。方苞也因《南山集》序文上列有名字,被捕入獄。開始在江寧縣獄,後解至京城,下刑部獄。兩年後出獄,被編入漢軍旗,以奴隸身份入值南書房。康熙皇帝死後被特赦,解除旗籍。後累官至禮部侍郎。這篇文章是方苞出獄後,追述他在刑部獄中所見所聞的記錄。
作品鑑賞
整體賞析
作品散文是“雜記”名篇,材料繁富,錯綜複雜,人物眾多,作者善於選擇典型事例重點描寫,“雜”而有序,散中見整,中心突出。如用方苞提出的古文“義法”來衡量,繁富的材料就是“義”,即“言之有物”;井然有序的記敘就是“法”,即“言之有序”。文章記獄中事實,在觸目驚心的敘述中,間作冷峻深沉的議論。文中記敘了刑部監獄中的殘醋陰森和官吏、奸民勾結午弊的罪惡事實,深刻揭露了當時的政治黑暗。全文分四部分。
第一、二兩段為第一部分。寫獄中瘟疫流行,死者甚眾的情況和原因。作者親眼見到“死麗由竇出者,日蘭四人”,獄中情狀,慘不忍睹,隨即運用對話方式,由杜君介紹詳細情況,“天時順正,死者尚稀,往歲多至日十數人”,瘟疫流行,死人之多更加駭人聽聞。瘟疫流行的原因,一則房屋設備惡劣,旁四室無牖無窗,晴無天日,窯氣不流通。二則犯人太多,“繫囚常二百餘”。三則獄中成法殘酷,“薄暮下管鍵”,“質明啟鑰”。四賊非人的生活環境,“矢溺皆閉其中,與飲食之氣相薄”,“生人與死者並踵頂而臥,無可旋避”。再加上氣候變化,“隆冬,貧者席地而臥,春氣動,鮮不疫矣。”更加奇怪的是“大盜積賊,殺人重犯”“染此者十不一二”,“其駢死,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善惡顛倒,是非不明。由此不難想見獄中的一片殘酷陰森的景象,作者已經勾畫出了一幅人間地獄的圖畫。
接著作者設問,由杜君繼續作答,進一步說明犯人之多的原因以及“其駢死”,皆“法所不及者”的原因。封建統治者為著鞏固其封建專制政權,實行恐怖政策,京師一地,監獄林立,法網密布,貪官暴吏們則趁機大發橫財。他們為了榨取錢財,任意拘捕無辜,然後勾結起來,狼狽為奸,向囚犯肆意敲榨勒索。這樣,有錢的可以消遙法外,無錢的就橫遭追害,貧苦百姓更是冤沉海底,憂恨病死的不可勝數。最後,作者以同監的朱翁、餘生及僧某等的遭遇證明杜君所談屬實,並“以杜君畝泛訊之,眾言同”這才記下來,可見所記事實是確鑿有據的,表現了對罪犯的同情和對官僚胥吏等的憎恨。
第三、四段為第二部分。進一步揭露行刑者,主縛者、主梏撲者手段的狠毒和用心的險惡。管行刑的,明搶暗奪,毫無人性,就是對予判處死刑的犯人,也要處心積慮加以勒索。甚至連死人的頭也要拿來做索取賄賂的資本。他們的殘酷罪行,令人髮指。管捆人的,捆綁之鬆緊,要看賄賂的多少而定,不滿足他們的欲望,就殘暴地摧殘犯人,敲詐錢財的手段,無所不施。管施刑的也是如此,棍棒的輕重,看賄賂的多少而區別。他們認為從犯人身上榨取錢財是理所當然的,以得賄多少決定對犯人的待遇也是合理的。作者記敘了一系列的罪惡事實,有力地揭弦了封建專制時代黑暗政治的真相。
第五、六段為第三部分。揭發奸吏貪贓枉法的罪惡行為。作者先概括敘述老胥藏偽章,任意篡改“文書”的枉法情況,接著舉出具體事飼說明官吏枉法受賄,使良民含冤屈死,壞人逍遙法外。在“把持公倉”一案里,胥吏受鰳千金的賄賂,居然敢私造上行文書,調換“案末獨身無親戚者二人”代主犯受刑。當時的“主讞者”明知換了本章,錯殺了人,但卻不敢查問。這裡,不僅表現了“主讞者”的醜態和卑怯心理,而且說明了只要保住官位就不管人民的死活,正是封建官僚的人生觀。重賄千金的事件,作者沒有目睹,但“余在獄,猶見某姓”,並寫出獄中人相互指認的情況,可見這一駭人事件完全屬實。
此外,胥吏還借“矜疑減等”的機會,設法午弊,作者在獄中親見郭四的事實,令人極為憤慨。“凡四殺人”的罪犯逍遙法外,“日與其徒置酒酣歌達曙”,“意色揚揚,若自矜詡”,寫出了殺人惡棍的囂張氣焰。作者對這種情況,不僅指斥“渫惡吏忍予鬻獄”,還責備一些“良吏”不追究實情,“多以脫人予死為功”,而開釋了壞人,冤枉了良民,說明了這個時代的法律和監獄完全是迫害良民,助長壞人的氣焰,作者慨嘆“其枉民也,亦甚矣哉”,這是對封建統治罪惡的控訴。
第七段為第四部分。揭露胥吏獄卒和姦民相勾結牟利的事實,說明當時的監獄陰森可怕。“奸民久於獄,與胥卒表里,頗有奇羨”,概括說明當時監獄的黑暗,接著舉出一件事實,李姓“殺人系獄”, “每歲致數百金”,赦出後“漠然無所事”。刑部獄對於良民來說,完全是殘酷陰森的人間地獄,令人體目驚心,而對壞人來說,則不但不可怕,而且是牟利的好地方。他們對監獄戀戀不捨,到不得不離開時,竟“嘆曰:‘吾不得復入此矣!’”“悵然而出”,乍看這樣的言行未免有些奇異,但事實確實如此,更足以說明當時監獄的本質。
這篇散文勾勒出一幅暗無天日的封建社會監獄圖,表現事對一些無辜受害者的同情,對於暴露封建社會的罪惡有一定的意義。文章所記的內容頭緒紛繁,但作者寫得簡潔有力,沒有濃郁的渲染,而人物神態卻歷歷在目。在寫法上選取了獄中幾個方面的典型事例,用先概括敘述,再具體描寫,先提出問題,再舉事例的方法,並時時設問作答,突出重點,真實性很強,這些都值得借鑑。
全文記述作者在封建監獄中的種種見聞,具體深刻,牽涉面廣。作者能於頭緒紛繁,情況複雜中,圍繞中心,選用材料,敘述有詳有略,語言不蔓不枝,且多用散句,下字簡煉有力,而又雅潔通暢,不事濃郁渲染,人物神態,環境情狀,歷歷如在目前。記述時多采對話形式,常舉典型事例為證。先用概括介紹,次敘具體事實,間發個人議論,質樸中靈活多變。桐城文章,此作可稱佳構。
名家點評
北京國際關係學院中文系教授嚴鳴晨《古代散文名篇選讀》:“本文人物眾多,事件繁複,而作者卻寫得有條不紊,重點突出。人物對話,雖只三官兩語,卻使讀者如見其人,如聞其聲。”
遼寧大學中文系教授
董文成《清晚清文學作品譯註講析》:“儘管這篇文章篇幅較長,但語言同樣具有方苞散文簡潔洗鍊的共同特點,生動形象,很富於表現力。”
作者簡介
方苞(1668—1749年),清代散文家。字鳳九,號靈皋,晚年又號望溪,桐城(今安徽桐城)人。康熙年間(1662—1722)進士。康熙五十年(1711年)因
文字獄牽連入獄,得人營救,兩年後出獄。後官至禮部侍郎。他是
桐城派古文的創始人,當時頗有影響。主張寫文章應講究“義法”,“義”指文章的內容,要符合封建的綱常倫理;“法”指文章的形式技巧,要結構條理,語言雅潔;從而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序”。提倡義理、考據、詞章三者並重。所作文章多宣揚封建禮教,有的也很有思想意義。有《方望溪先生全集》傳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