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衣衛(明朝官署名)

錦衣衛(明朝官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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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衣衛,設立於洪武十五年(1382)四月十六日,前身是儀鸞司

以官制完備為標誌,錦衣衛的職權在明憲宗成化年間基本發展成熟,緝捕讞獄及城市管理是錦衣衛堂官的首要職掌,侍衛皇帝則居次要地位。北鎮撫司官專理詔獄,錦衣衛各司房處理的案件以京師地區一般犯罪居多。

中後期的堂官、鎮撫司官主要由兵部推選,嘉靖中葉以後,文化與司法考試是選官必經之途,從而使文臣子孫掌握衛務,錦衣衛趨於文職化。堂官、鎮撫司官職掌、排序及其人選要求顯示,明中後期錦衣衛的性質更接近於治安司法機構,是明中後期文治道路的典型個案。

錦衣衛官職還兼有寄祿官的性質,大批帶俸軍官被安置進了錦衣衛及其他親軍衛所,世襲軍職開始向世爵轉化,而大量畫師、工匠、翻譯等特殊人才受到皇帝的賞識,卻因為原有的官僚體系中沒有對應的位置,於是這些人大多被安置進了接近皇帝的錦衣衛,文官群體也被納入恩蔭世襲錦衣衛的行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錦衣衛
  • 成立時間:1382年5月29日
  • 結束時間:1661年
機構沿革,前身,成立,成熟,末期,官職等級,機構組織,長貳正官,千戶所,鎮撫司,其餘各司,各房,官員選任,緝捕官校與宦官弟侄交替掌事,考試政策的確立與實施,文臣子孫掌握衛務,屬員選任,軍匠,力士,將軍,校尉,主要職能,侍衛皇帝,出京作戰,監察文武,司法職能,緝捕管城,外事職能,傳宣詔命,傳遞文書,服務皇室,代祭守陵,帶管工匠,監督考試,監護倉場,參與救災,軍事編制,制服配置,高官,校尉,將軍,後世形象,

機構沿革

前身

錦衣衛,設立於洪武十五年(1382)四月十六日,前身是儀鸞司
關於儀鸞司,《明太祖實錄》這樣記述:
洪武三年六月乙酉,置親軍都尉府及儀鸞司。初設拱衛司,正七品,管領校尉,屬都督府。後改為拱衛指揮使司,秩正三品。尋以拱衛司似前代衛尉寺,又改為都尉司。至是,乃定為親軍都尉府,管左、右、中、前、後五衛軍士。設儀鸞司隸焉。
按照這一記載,儀鸞司應該設定於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二十八日,但同樣是在《實錄》當中,儀鸞司已經在此前出現過多次。如吳元年(1367年)十二月十九日,中書省左相國李善長在呈進的即位禮儀中提到:
前期,侍儀司設表案于丹墀中…宿衛鎮撫二人位於東西陛下,護衛百戶二十四人位於宿衛鎮撫之南,稍後…其丹陛上,設殿前班指揮司官三員,侍立位於陛上之西,東向。宣徽院官三員侍立位於陛上之東,西向。儀鸞司官位於殿中門之左右,護衛千戶八人位於殿東、西門之左右,俱東西相向…
可見,儀鸞司在明朝立國之前已經存在,洪武三年(1370年)只是調整了它的隸屬關係。《實錄》洪武三年六月這條記載中提到的拱衛司同樣成立於朱元璋稱帝之前。龍鳳十年(1364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置拱衛司,以統領校尉。屬大都督府,秩正七品。」拱衛司本是皇帝的保衛部門,之所以會頻繁用於禮儀活動,這要從前朝制度中尋找答案。
  • 儀鸞司的源流
皇帝作為帝國的最高統治者,盛大的儀仗是其至尊身份的體現。龐大的儀仗隊及其道具勢必需要設定專門的機構進行管理。
儀鸞司的稱謂最早出現在五代時期。後晉開運三年(946年),契丹大軍南下,後晉皇帝石重貴被廢黜。次年正月,契丹太宗耶律德光入主,石重貴等被強行遷往黃龍府安置「以宮嬪五十人、內官三十人、東西班五十人、醫官一人、控鶴官四人、御廚七人、茶酒三人、儀鸞司三人、軍健二十人從行」。
宋代,儀鸞司隸屬衛尉寺。衛尉寺「掌凡幄帟之事,大禮設帷宮,張大次小次,陳鹵簿儀仗。長、貳晝夜巡徼,察其不如儀者,押仗官則前期稟差」。「舊制,判寺事一人,以郎官以上充。凡武庫、武器歸內庫,守宮歸儀鸞司,本寺無所掌。元豐官制行,始歸本寺」。由於皇帝儀仗中包含眾多兵器,所以宋代的衛尉寺下轄內弓箭庫等四個部門「掌藏兵杖、器械、甲冑,以備軍國之用」,儀鸞司則專「掌供幕帟供帳之事」。
衛尉寺在宋室南渡後撤銷,併入工部,而儀鸞司因為客觀需要一直存在,在蒙元時期也繼續履行禮儀職能,如皇帝即位接受朝賀時,「前期二日,儀鸞司設大次於大明門外,又設進冊案於殿內御座前之西,進寶案於其東,設受冊案於御座上之西,受寶案於其東」。
  • 拱衛司的源流
從宋代衛尉寺的組成來看,相當一部分任務需要軍士來完成。北宋滅亡後,入主中原的金國在宋制基礎上建立了一套新的政治體制,在禮儀方面,儀鸞司得到保留,衛尉寺則沒有重建,而是新設了一個拱衛司
拱衛司的前身是龍翔軍,紹興二十七年(1157年)更名為神衛軍,紹興三十二年(1162年)定名為拱衛直使司,簡稱拱衛司。拱衛司設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等官「掌總統本直,謹嚴儀衛」。拱衛司還有一支番號為威捷軍的直屬部隊,不過其上級單位是「掌朝會、燕享,凡殿廷禮儀及監知御膳」的宣徽院
宣徽院也統轄一部分軍士「所隸弩手傘子二百三十九人,控鶴二百人」。金國的拱衛司是一個兼具禮儀和保衛職能的機構,但參與宮廷各類禮儀應是主要職能。拱衛司及宣徽院分別統轄一部分軍隊是宮廷禮儀中包含大量軍禮或類似形態禮儀的需要。
蒙元的拱衛司設定於鹹淳二年(1266年),在忽必烈統治期間曾有多次變動,1295年最終定型為正三品武職機構,且不再隸屬於宣徽院。雖然成為獨立機構,但主要職責仍是參與禮儀活動。如崇天鹵簿中的控鶴第一隊、第二隊即分別由兩個拱衛司指揮使、指揮僉事主持。
蒙元的拱衛司雖為專設機構,但主官卻不一定是專職,如朵爾直班即曾以資政院使的身份,在提調宣文閣、知經筵的同時「兼海西遼東道哈思罕等處打捕鷹房怯憐口萬戶府達魯花赤,提調拱衛司事」。類似例子很多,茲不枚舉。
朱元璋早年隸屬韓宋,而韓宋建立之初,日不暇給,制度草創,多承襲元制,中央設中書省,地方設行中書省,朱元璋也沒有做大的改動,拱衛司因此和儀鸞司一樣,繼續履行和前朝類似的禮儀職能。
  • 立國前的多頭禁衛
拱衛司在龍鳳十年(1364年)十二月初設時只是正七品衙門,但很快恢復為正三品指揮使司,且是後來統轄五衛軍士的親軍都尉府的前身,似乎不僅僅是個禮儀機構。
在朱元璋稱帝的大典中,陛下站有兩個宿衛鎮撫和24名護衛百戶。從名稱上看,宿衛鎮撫及其後站立的護衛百戶應是皇帝禁衛部隊的重要成員。
在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成立親軍都尉府之前,當年二月,明廷決定設立留守衛指揮使司。史載「國初,嘗設都鎮撫司,總領禁衛。後隸大都督府,秩從四品,統率各門千戶所。尋改宿衛鎮撫司。至是,升為衛,專領軍馬守御各城門及巡警皇城與城垣造作之事。」留守衛的前身是宿衛鎮撫司,宿衛鎮撫司的前身則是都鎮撫司
都鎮撫司設定於韓宋龍鳳二年(1356年)。當年七月初一,韓宋設立江南等處行中書省,以朱元璋為平章政事,「置省都鎮撫司,以孫養浩為鎮撫」。
按照元制,皇帝「內立五衛,以總宿衛諸軍,衛設親軍都指揮使。外則萬戶之下置總管,千戶之下置總把,百戶之下置彈壓,立樞密院以總之。遇方面有警,則置行樞密院,事已則廢,而移都鎮撫司屬行省」。朱元璋為江南行省平章政事「兼總省事」,都鎮撫司在元代是行省的下屬機構,朱元璋設定都鎮撫司符合當時人們對都鎮撫司職能的認知。
朱元璋當時還下令設定了帳前總制親兵都指揮使司和各翼元帥府等軍事機構。龍鳳十年(1364年)正月初一,因朱元璋於龍鳳九年(1363年)安豐之戰救駕、鄱陽湖之戰擊敗陳友諒,韓宋進吳國公朱元璋為吳王。同日,建吳國百司官屬,其中「都鎮撫司都鎮撫,正五品」。
當年三月四日,更定大都督府等衙門官制:
都鎮撫司都鎮撫,從四品,副鎮撫,從五品,知事,從八品。金吾侍衛親軍都護府都護,從二品,經歷正六品,知事從七品,照磨從八品。統軍元帥府元帥正三品,同知元帥從三品,副使正四品,經歷正七品,知事從八品,照磨正九品。各衛親軍指揮使司指揮使,正三品,同知指揮,從三品,副使,正四品,經歷,正七品,知事,從八品,照磨,正九品。
從品級上看,都鎮撫司官員的級別雖然上升了一級,但仍明顯低於親軍指揮使司和元帥府官員。據此推斷,龍鳳二年(1356年)設定的都鎮撫司的級別應該也在親軍都指揮使和各翼元帥府之下。
龍鳳四年(1358年),朱元璋任命外甥李文忠為「帳前總制親軍都指揮使司左副都指揮,兼領元帥府事。遷元帥康茂才為營田使兼帳前總制親軍左副都指揮」。總制親軍的副都指揮可兼任元帥府長官,顯示帳前總制親兵都指揮使司才是內最高級別的軍事機構。龍鳳九年(1363年),康茂才由親軍副都指揮使升任金吾侍衛親軍都護府都護,金吾侍衛親軍都護府在朱元璋龍鳳十年(1364年)進爵吳王更定官制時被定為從二品衙門,僅次於從一品大都督府
在更定官制的當月,朱元璋下令「置武德、龍驤、豹韜、飛熊、威武、廣武、興武、英武、鷹揚、驍騎、神武、雄武、鳳翔、天策、振武、宣武、羽林十七衛親軍指揮使司」,南京以外地區原設的各翼元帥府,亦「悉罷諸翼而設衛焉」。從品級上看,金吾侍衛親軍都護府應該是這17個親軍衛的上級主管部門,而康茂才在此前一年由親軍副都指揮使調任親軍都護府都護則顯示都護府是由此前設立的帳前總制親兵都指揮使司更置而來。
在創業階段,直屬親軍既是朱元璋的禁衛軍,也是一支可以隨時調動的戰略預備隊。龍鳳十年(1364年),吳王朱元璋一次性設定了17個親軍衛,實力遠高於外衛,顯示其對親軍部隊非常重視。
龍鳳十年(1364年)是朱元璋整合官制、兵制的關鍵年份。當年四月,他下令行部伍法,廢棄混亂的樞密、平章、元帥等職位,按諸將實際統轄軍數,分別出任指揮、千百戶等軍職「令既下,部伍嚴明,名實相副,眾皆悅服,以為良法」。同月,「改各門總管府為千戶所,設正副千戶各一員」。
當年十月,參議府臣僚進言:「初,設省都鎮撫以制轄行省軍馬,總禁衛之司。今行省既改為中書,而大都督府並掌戎機,若以都鎮撫屬本府,則事歸於一。上以為然,遂以都鎮撫為大都督府鎮撫,秩從四品,掌調各門守御千戶所。」
都鎮撫司在朱元璋任江南行省長官時名義上是行省的主要軍事機構,參議府說它是「總禁衛之司」,道理上說得通。不過隨若控制區域的擴大,都鎮撫司並不能管轄行省以外的區域,其地位勢必日漸萎縮。而朱元璋身份的日漸提升,低級別的都鎮撫司顯然也承擔不了繁重的保衛任務。朱元璋採納參議府的建議,將都鎮撫司降格為只管轄南京各門守御千戶所大都督府從屬機構,也是形勢使然。
不過在同年十月,朱元璋下令「革金吾侍衛親軍都護府、統軍元帥府、萬戶府,並都護府斷事官、知事於大都督府」,則是一項意義非凡的舉措。這一政令將其個人直接統率的親軍部隊在形式上轉交給了大都督府管理。雖然此時的大都督是他的侄子朱文正,無須擔心他的忠誠度,但從長遠上看,無疑是對君權的削弱。
都鎮撫司品級過低,親軍部隊又承擔著繁重的戰略任務,朱元璋當然也有獨立的保衛部隊,按《實錄》記載,早在龍鳳四年(1358年)十二月,朱元璋即曾「選寧越七縣富民子弟充宿衛,名曰御中軍」。這支番號為「御中軍」的部隊即是朱元璋的專職禁衛軍。
關於朱元璋創業階段的禁衛軍,《七修類稿》記載「太祖國初時,立君子、舍人二衛。君子衛居文官子弟,舍人衛居武官子弟,以宣使李謙安子中領焉;晝則侍從,夜則直宿,以為心腹。登報後,總兵官家眷俱要京中居住,謂同享富貴,二者雖若寵之,實防之也。」
君子衛、舍人衛的記載在明代官方著述中難覓蹤影,但在私家筆記、野史中則頻繁出現,武官子弟以舍人身份進入禁衛隊伍的例子很多,文官子弟入選侍衛隊伍的個案確實存在。如廣西人陶梁民「以父布政司,賜籍為新會人。由錦衣衛舍人,授廣州左衛左所試百戶」。布政司官員是文職。陶梁民出身於錦衣衛舍人,錦衣衛洪武十五年才成立,說明洪武中後期仍然存在文官子弟進入禁衛隊伍的現象。類似的例子還有兵部尚書唐鐸的弟弟唐鑒,洪武二十五年十月「以唐鑒為散騎舍人,隨直宿衛」。
龍鳳四年(1358年)十二月,朱元璋將新光復的婺州路更名為寧越府「以儒士王宗顯為知府,帳前總管陳從貴兼知東陽縣事,總兵三百戍之。義兵元帥呂兼明兼永康知縣,帳前總管王道同為義烏知縣,楊苟為武義知縣」。當月即從當地富民子弟中抽選御中軍,很大程度上應是展示對新附地區社會上層的信任,客觀上兼有人質的性質。武官子弟及社會上層人士子弟以禁衛軍身份入質的情況下,文官子弟想必也難以例外入選禁衛隊伍的現象,君子衛不能輕易否定。
御中軍兼具多重職能,未必真的能成為朱元璋的心腹。史載,攻取婺州不久,朱元璋親自到當地巡視。一次,微服夜行,以小先鋒張煥從行。在稱帝之前,先鋒軍是朱元璋軍隊中精銳部隊的稱號。隨朱元璋出行的張煥估計是帳前親軍先鋒之一。創業階段需要不時離開南京出巡甚至親自領兵出戰的朱元璋需要強有力的保衛力量,帳前親兵既是精銳又是直屬部隊,較之名義上的御中軍,顯然更具優勢。
吳元年(1367年)四月,朱元璋「命江西行省選精兵二千人充宿衛」。此時金吾侍衛親軍都護府已經裁撤,親軍諸衛已經劃歸大都督府統轄,朱元璋依舊從地方抽選精兵充當自己的禁衛軍,說明富有實際戰鬥力才是禁衛部隊的首選標準,展示信任和充當人質只是入選御用禁衛的附加功能。
綜上所述,在稱帝之前,朱元璋的禁衛任務呈現為多頭分擔狀態。仿效前朝先後成立的儀鸞司和拱衛司雖然負有保衛職責,但主要是儀仗隊,儀鸞司更是乾脆屬於文官系統。都鎮撫司作為江南行省初創時名義上的最高軍事機構對朱元璋的保衛工作負有領導職責,但過低的級別以及隨著疆域擴大導致的許可權萎縮,使之逐漸退化為宮邸和南京城的守衛軍,儘管曾一度享有宿衛鎮撫司的名號,但未能改變其與朱元璋距離越來越遠的現實。御中軍雖然出現較早,但附帶的籠絡與人質職能以及入選者不具備實戰經驗的先天缺陷使之只能充當名義上的禁衛軍,實際履行關鍵時刻保衛職責的則是侍衛親軍中的佼佼者。
龍鳳十年(1364年)是朱元璋實現政權統一、事權劃一的關鍵一年。當年十月,金吾侍衛親軍都護府被裁撤,原來擔負保衛和戰略預備隊職能的親軍諸衛劃歸大都督府統一管理。十二月,名義上承擔宿衛職責的武職衙門拱衛司成立。但過低的級別和不斷從地方抽取大量精兵進入禁衛隊伍的現實,使拱衛司不可能實際擔負起護衛全責。朱元璋的護衛力量仍將面臨新的調配和整合。
按照《實錄》的記載,龍鳳十年(1364年)拱衛司初設時只是正七品機構,負責「管領校尉,屬都督府。後改為拱衛指揮使司,秩正三品。尋以拱衛司似前代衛尉寺,又改為都尉司」。《實錄》中沒有明確記載拱衛司是什麼時間升格為正三品指揮使司的,從江陵人葉茂的履歷中可以大致推斷出來。「(葉茂),吳元年(1367年)以軍功除拱衛司使,尋升大使。洪武五年改儀鸞司副使,七年升大使」。
洪武四年(1371年)四月,儀鸞司被定為正五品衙門,設大使一人、副使二人。葉茂在洪武五年(1372年)晉升為儀鸞司副使,品級不會高於從五品,那么他此前曾擔任的拱衛司大使一職的級別肯定在五品以下,也就是說,至少在吳元年(1367年),拱衛司尚未升格為指揮使司,朱元璋的禁衛軍尚沒有一個與之規格、規模匹配的領導機構。從吳元年(1367年)到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短短四年多的時間裡,朱元璋的禁衛機構經歷了從拱衛司到拱衛指揮使司,再到都尉司、親軍都尉府的三次大的變動。
親軍都尉府的職能有幾點需要注意:
一是親軍都尉府仍然處於大都督府管轄之下。
二是拱衛司原本只負責統率校尉,校尉雖然也可參與護衛,但主要任務是「專職擎執鹵簿儀仗及駕前宣召官員、差遣幹辦」,與承擔禮儀職能的儀鸞司接近,而親軍都尉府下轄五個衛的士兵,顯然不是儀仗部隊,應是禁衛軍。親軍都尉府雖然統轄五個衛的軍士,但僅是三品衙門,和普通衛的指揮使平級,在體統上仍然沒有捋順。其時是否通過給都尉府高配長官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因為資料缺乏,暫時不明。
三是親軍都尉府轉化成專職禁衛機構後,原來拱衛司承擔的禮儀職能以及其下屬的校尉群體需要一個單位來接手。職能接近的儀鸞司無疑是最合適的選擇,葉茂能從拱衛司大使調任儀鸞司副使也證明了這一點。
洪武十二年(1379年)四月二十二日,《明太祖實錄》記載:
「遺儀鸞司典仗陳忠往浙江杭州諸府募民願為校尉者,免其徭役。凡得一千三百四十七人。校尉、力士之設,簽民間丁壯無疾病過犯者為之。力士隸旗手千戶所,專領金鼓旗幟,隨駕出入及守衛四門。校尉隸拱衛司,專職擎執鹵簿、儀仗及駕前宣召官員、差遣幹辦,三日一更直。立總小旗以領其眾,由總旗而升為百戶及各王府典仗,擇年深者為之。其餘有缺,則依例僉充。至是,隸儀鸞司。以數少,持詔募民為之。後罷儀鸞司,置錦衣衛;罷旗手千戶所,置旗手衛。校尉隸錦衣,力士隸旗手。」
儀鸞司官員負責招募校尉,說明至遲到洪武十二年,明廷已經完成儀鸞司和拱衛司的職能整合。可見,明廷在親軍都尉府成立之際即把儀鸞司置於其下,早就有合併兩個機構的意圖。洪武四年(1371年)將儀鸞司升級為五品衙門,也是整合過程的一部分。
不過上面引用的這條史料有兩點需要特別注意。
一是陳忠的身份是儀鸞司典仗
按照明朝的制度設計,「儀鸞司設司仗,改親王儀衛司司仗為典仗」,典杖應該是親王儀衛司屬官,不是儀鸞司屬員。明代校尉的服侍對象不僅是皇帝,也包括親王。親王之國時,「例撥校尉六百名」,設親王儀衛司統率之。這些校尉要從皇帝的校尉中劃撥。如宣德四年(1429年),明宣宗曾諭令兵部:「曩分撥錦衣衛多餘校尉於各王府,今後有告願還原衛報效者,勿聽。」又如弘治七年(1494年),兵部奏準:「比以雍王出府,奉旨於京衛撥儀衛司並群牧所隨侍臣共二十七員,校尉六百名,軍士一千一百名…先撥校尉三百名,暫令在京隨侍,待之國時再行奏請,於本府附近衛分撥軍士五百名補充群牧所之數,三百名改充儀衛司校尉之數。」
朱元璋有26個兒子,去掉太子朱標,如果每個之國的兒子都由儀鸞司足額撥給600名校尉的話,至少要15000名校尉。陳忠奉命到浙江招募校尉,正是因為「以數少,持詔募民為之」,估計是為部分親王之國做準備。如前引史料所示,校尉的晉升是從小旗、總旗直至百戶、典仗。陳忠的身份是典仗,估計前往浙江之前己經被調到某親王儀衛司,他招募來的校尉事先可能已經有了具體的配給對象。
二是校尉原屬於軍隊系統。
從設總小旗、百戶等各級職務來看,劃歸儀鸞司後,依然保持了軍事化的編制,這和儀鸞司主官大使、副使「冠文冠」,屬文官系統依舊不是很匹配。儀鸞司司仗,明初「秩比百戶」,是正六品。洪武四年(1371年)和王府儀衛司作區分後,典仗升格為從五品。
按理,原來同級別的司仗應該也上升到從五品。這樣,司仗就和儀鸞司副使平級了。雖然在體統上並沒有超越大使,但在明初重武輕文的大背景下,儀鸞司大使要正常履行職責,勢必要面對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難。另外,皇帝的校尉遠多於親王,僅僅設幾個百戶、司仗,很難有效管束,客觀上需要更高層級的軍官來主持日常事務。
親軍都尉府的級別和屬下軍士數量不匹配,儀鸞司長官和屬下校尉不屬於一個系統、品級缺乏足夠權威,明朝的禁衛系統仍將迎來新的調整。
洪武十三年(1380年),胡惟庸案爆發,明廷開始大幅度調整政治體制。在先後廢除中書省,提升六部大都督府一分為五軍都督府的同時,朱元璋宣布各衛指揮使司降半級「皆為從三品都指揮使司正三品」,「以金吾、羽林、虎賁、府軍等十衛職掌守衛宮禁。凡有支請,逕行六部,不隸五軍」。從龍鳳十年(1364年)廢置金吾侍衛親軍都護府開始,歷經大約17年時間,明太祖終於又重新掌握了一支直屬於自己的禁衛部隊。
親軍衛脫離都督府管轄,原本隸屬大都督府的親軍都尉府自然要有所變動。洪武十五年(1382年)四月十六日,明太祖宣布「改儀鸞司為錦衣衛,秩從三品」。這裡沒提及都尉府,估計此前已經撤併。為體現錦衣衛的特殊地位,洪武十七年(1384)三月十八日,「改錦衣衛指揮使司為正三品」。至此,居親軍衛之首,錦衣衛制度正式登上歷史舞台。

成立

洪武十五年(1382年)四月十六日,明太祖改儀鸞司為錦衣衛,其屬有御椅司、扇手司擎蓋司、旛幢司、斧鉞司、鑾輿司、馴馬司等七司,秩皆正六品。御椅、扇手等七司執行的無疑是儀仗職能。這些司的成員依舊是校尉校尉主要任務是「專職擎執鹵簿儀仗及駕前宣召官員、差遣幹辦」。
按照明代的制度設計,衛之下都設有鎮撫司,主管本衛司法工作,設從五品衛鎮撫二員;千戶所下設所鎮撫二人,從六品。鎮撫司之下設司獄司,主持本衛監獄的管理工作。錦衣衛作為親軍衛,雖然地位特殊,但同樣設有鎮撫司。
錦衣衛出現在一個特殊時刻。洪武十三年(1380年)正月,胡惟庸案爆發,御史大夫陳寧、御史中丞塗節先後捲入案中伏誅,御史台隨即被撤銷,作為御史台繼承者的都察院在洪武十五年(1382年)十月才成立。錦衣衛成立的時候,中央司法機構只有刑部和五軍斷事司以及在洪武十四年(1381年)十一月才設定的大理寺審刑司
刑部等四機構可以審理的案件範圍廣泛,但唯獨不包括官員謀反一類的大案。此時有權管官的機構只有察院,但察院所屬監察御史只是負責監察的七品官,雖有揭發舉報的職責,但沒有審判權。此時追查胡惟庸餘黨的行動尚在如火如荼地進行當中,中央機構中又沒有專職的、可信賴的部門能獨立處理此案,作為嫡系親軍衛,同時下屬擁有完整法務部門的錦衣衛就成了一個重要的選擇。可以說,錦衣衛介入衛外司法事務,是因其先天優勢而在一個特殊時刻承擔的額外工作,談不上侵奪法司職權。
鎮撫司後來在職能上有所分化,直到成化十四年後,北鎮撫司專理刑事,而南鎮撫司職掌軍匠諸事,形成了兩個職事各異的平行機構。明廷為保證其審獄的獨立性和保密性,北鎮撫司治獄所得的供狀,可以越過錦衣衛堂上官直接上達皇帝,這意味著北鎮撫司在編制上雖隸屬錦衣衛,實際是一個獨立運作的掛靠機構
以秘密偵緝為主要手段的錦衣衛監察職能從其誕生伊始就存在,但執行者僅限於行事校尉,且有相應的制度約束。錦衣監察與科道監察具有大體一致的功能,且互相制約,共同組成明朝的監察網路,明代的監察體系因此呈現出二元化傾向。由於獨立於文官體系之外,士大夫群體始終對其懷有敵意。明中葉,錦衣衛的緝查重點逐漸轉移到打擊妖書妖言和「捕盜」方面,對文武官員的監察功能讓渡給走到前台的東廠
錦衣衛與明朝其他衛一樣,設有千戶所。明朝一般的衛都只統領五個千戶所,即前、後、中、左、右千戶所。由於錦衣衛的特殊地位,除了這五所之外,還設有其他千戶所。洪武十八年(1385年)是入選力士大量到京,增置錦衣衛中左、中右、中前、中後、中中、後後六千戶所分領。這六個千戶所的設定,是錦衣衛第一次大規模擴編,總計11個千戶所。
專職養象的馴象千戶所成立較晚。洪武二十四年(1391)三月,「置錦衣衛所屬馴象、屯田、馬軍左右千戶所」。當年六月,又增設「錦衣衛馬軍前、後二千戶所」。明初定都南京,地處水鄉,因而在京各衛大都設有水軍千戶所,錦衣衛也不例外。至於屯田千戶所,在現存《(南京)錦衣衛選簿》中保留了大量屯田所官員的襲替資料,可以證明其在明代始終存在。在洪武年間,錦衣衛下轄千戶所有左右中前後五所,馬軍前後左右四所,中左、中前等六所親軍所、水軍所、屯田所、馴象所,共十九個千戶所。
洪武年間的錦衣衛下轄千戶所有19個之多,不僅侍衛皇室,發生大的戰事時,錦衣衛也承擔出京作戰的職責。明平雲南之戰後,由於雲南的局勢一直沒有穩定,明廷再次調遣大軍前往鎮壓並大量增設衛所,以鞏固戰果,錦衣衛官兵也大量進入雲南。永樂年間,錦衣衛官兵也參加了明徵安南戰爭、在鄭和下西洋期間的戰事。直到明孝宗弘治年間,錦衣衛官兵不再參加團營選拔(團營是土木之變後明廷選汰京軍的產物,是京軍承擔出京作戰的主體),雖然給事中蔚春及兵部先後提出反對意見,但都沒有能讓皇帝收回成命,等於在事實上免除了出京作戰的職責。

成熟

以官制完備為標誌,錦衣衛的職權在明憲宗成化年間基本發展成熟。
緝捕讞獄及城市管理是錦衣衛堂官的首要職掌,侍衛皇帝則居次要地位。北鎮撫司官專理詔獄,錦衣衛處理的案件以京師地區一般犯罪居多。
堂官、鎮撫司官主要由兵部推選,嘉靖中葉以後,文化與司法考試是選官必經之途,從而使文臣子孫掌握衛務,錦衣衛趨於文職化。堂官、鎮撫司官職掌、排序及其人選要求顯示,明中後期錦衣衛的性質更接近於治安司法機構。錦衣衛官制與職權演化的過程,是明中後期文治道路的典型個案。
按洪武官制,錦衣衛與其他衛所並無二致:堂上官設指揮使1員,正三品,指揮同知2員,從三品,指揮僉事4員,正四品;衛設鎮撫司,衛鎮撫2員,從五品。明代實行武官世襲制度,衛所武官以功勞升遷,子孫又以「恩蔭」世襲,每代都有人立功與世襲,那么隨著時間的推移,武官的人數就會膨脹,出現「冗官」的現象,官員人數與官缺定額不符、官員權責與所任官職不符。嘉靖時霍韜說:「錦衣衛官,洪武初年,舊官二百一十一員,永樂初年,新官二百五十四員,自永樂以後迄嘉靖六年,新增一千二百六十三員。」
造成錦衣衛「冗官」的,除了世襲的武官,還有受到皇帝的賞識的畫師、工匠、翻譯等特殊人才,被授予錦衣衛官銜,以及皇親國戚、勛臣子孫、宦官弟侄、文官等也被安排到錦衣衛「帶俸」。
衛所的官職與權責不符漸成普遍現象,指揮使與同知、僉事等官可能不僅不是該衛長貳甚至根本就沒有職務。於是,明廷任用錦衣衛官員也就不再拘泥於官職。如永樂八年(1410年),錦衣衛指揮使紀綱因功升為都指揮僉事,本應調都指揮使司任職,然而明成祖還離不開這個「爪牙」,遂命紀綱「仍掌錦衣衛事」。之後,又有都指揮僉事劉忠「掌錦衣衛事」。這意味著洪武官制表明武官職權、上下級關係等的作用開始喪失,更多用於代表官員的待遇級別而已,變成了散官(或者說寄祿官),而「掌錦衣衛事」之類的差遣才是實際職務。
明廷為解決衛所冗員眾多、管理混亂等問題,開始實行軍政考選制度,考選武官擔任掌印、僉書,分理衛所軍政。掌印、僉書等差遣性官職,本身沒有品級;官員的官階及相關待遇的高低由「指揮使」等有品級的職銜體現,以功勞敘遷。他們的官階往往升轉極快,升至都督以後,要改注「於五府帶俸」。如崇禎時的掌衛官劉僑列銜為「錦衣衛掌衛事左軍都督府右都督」。劉僑銓注左軍都督府,卻在錦衣衛掌事,職務與官階的分離一目了然。同時,普遍存在銓注於錦衣衛,卻在其他衙門任職或無職的情況。
此後,掌印、僉書才是衛所實際上的堂官。錦衣衛堂官為掌印提督東司房、提督西司房、提督街道房各1員,僉書若干員。各房負責緝捕管城。錦衣衛長官「進公署,則曰下司房」。東西司房應是辦公場所,後演化為官職機構名。猶如「」本是禁省,是宮中禁地禁中的場所之意,後演變為中央官署名(中書省、尚書省之類)。

末期

  • 弘光朝
崇禎十七年(1644年),李自成攻陷北京,崇禎皇帝自縊而死,滿清入關,明朝政府的有效統治範圍迅速萎縮。儘管如此,錦衣衛仍以不同的變異形態存在於南明各政權當中,並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明朝實行兩京制度,在北京淪陷的情況下,建立於南京的弘光政權是明中央政府的合法繼承者,是明政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弘光時期的很多措置對後來的南明隆武、永曆等政權有著直接的影響。
(一)重建錦衣衛
崇禎十七年(1644年)五月初三,福王朱由崧宣布監國於南京。數日後,兵部郎中萬元吉提出保留南京名號、設定京營等建議,同時提出「大漢止用軍校三百名,錦衣衛校止用軍校五百名。其錦衣衛堂上止用一員,加提督官旗辦事銜。南、北鎮撫官不必用,既昭緩刑,且杜告密」的建議。這一建議得到時任兵部尚書史可法的認可,並代為奏請。福王隨即表示採納。
福王監國只是繼位前的一個過渡,錦衣衛作為皇帝親軍的核心組成部分,負有儀仗、保衛等多重職責,且在登極典禮過程中不可或缺,因而設定錦衣衛是必要準備工作之一。但兵部認可的萬元吉的建議似乎並不這么簡單。
明朝的錦衣衛初創於南京。成祖遷都北京後,南京錦衣衛一分為二,一部分隨之北上,一部分留在南京。前者後來發展成為一個職能廣泛的強力機構,後者則逐漸向普通衛所靠攏,但二者之間始終存在人員交流、業務合作等多方面的聯繫。北京淪陷後,北京錦衣衛隨之瓦解,但南京錦衣衛並未受到衝擊。
按理,如果單純為福王登極做準備,只需把南京錦衣衛進行重新編組、裝備、訓練即可,無須做大規模的調整,而萬元吉的建議則把錦衣衛的規模限制在八百人,且明確提出不設鎮撫官,顯然有更深層的目的。
按照明朝的衛所制度,每個衛所下面都設有專門的鎮撫司,主要承擔與本衛所人員有關的司法事務,錦衣衛自然也不例外。自錦衣衛設定直屬於皇帝的北鎮撫司之後,其原有的鎮撫司改稱南鎮撫司。北鎮撫司與臭名昭著的詔獄及秘密偵緝直接關聯。萬元吉提請不設鎮撫官,且明言「昭緩刑」「杜告密」,目的顯然是要借著國事混亂、皇位更迭的機會,徹底廢掉這道時刻威脅著士大夫群體的緊箍咒。只是同時廢置南鎮撫司,未免給人留下違反祖制的口實。
萬元吉所說的「大漢」指錦衣衛中的直殿軍士,本來稱作「天武將軍」,因為向來是「選軀體豐偉有勇力者為之」,後被稱之為「大漢將軍」,後者反而取代前者成為官方認可的稱謂。大漢將軍因為「專選人才長大者」,南京錦衣衛中可供選擇的軍士估計也不會很多。加之大漢將軍只「充朝儀」,在國勢傾頹、財政緊張的情況下,把數量限制在300名倒也說得過去。
在兵部提請福王審議的同日,吏部尚書張慎言提出的「中興十議」獲得批准。在其第三條建議中,張慎言提出把南遷的皇室暫時安置到東南省份,「府第、護衛、官署,暫從節省」。此時的福王理論上還是藩王,既然決定讓其他藩王暫時降低待遇,本人自應以身作則,所以萬元吉削減錦衣衛員額的提議很快獲得批准。
四天后,福王正式繼位,以明年為弘光元年。循例封賞翊戴功臣,「予司禮監太監韓贊周盧九德各弟侄一人錦衣衛指揮僉事,銀幣有差」,江北諸將黃得功左良玉劉澤清等各恩蔭「一子錦衣衛正千戶、世襲」,大學士馬士英也獲恩蔭一子為錦衣衛僉事。次月,又「予王鐸弟鏞、子無黨世襲錦衣指揮使」,「俱扈從有功者也」
不久,弘光皇帝又封賞福王府舊臣。六月,「授福府書堂官陶瀚等六人各錦衣衛指揮僉事,子孫世襲本衛千戶」,七月,「蔭從龍內臣屈尚忠、田成、張執中等各弟侄都督同知,世襲錦衣衛指揮使」。
受到封賞的還有南逃期間幫助過福王的臣民,如在大雪中背負他逃亡數十里的皮匠常應俊,開始時被封為左都督,錦衣世襲,六月廿二日又晉封襄衛伯:八月,「授杜光祖等錦衣衛千戶,尋加指揮僉事,子孫世襲千戶。授千戶者凡三人,皆上寓淮時居停主也」。
弘光帝恩蔭大量藩邸舊臣、擁戴自己登基的宦官及高官子弟為世襲錦衣衛軍官,雖有濫授的嫌疑,但因為是嘉靖以來的慣例,所以並未招致群臣的反對。至於常應俊等人,因有護駕之功,雖然恩賞過高,招致一些非議,「人以為溢望」,亦未傷及大雅。
(二)司法、緝事權的恢復
從北京宮中逃出來的宦官們南下湧進南京。南京沒有藩王,江西等鄰近地區的藩王府中雖有宦官,但數量有限,且對宮廷事務缺乏了解,因而在福王登基過程中只能依靠南逃而來的宦官。
這些宦官對於迅速落實內廷各項事務有很大幫助,但也把很多壞毛病帶到了南京。其中之一就是貪財戀權。「弘光登極,從龍諸璫勢漸張,又時若窘急,日思出為漁獵計」,「韓贊周以守備首翌戴掌司禮,而從龍則有屈尚忠、田承,來自流離,甚貧,故好賄,且多妄動。而自北來者亦皆窘甚,競乞差討缺,非營催錢糧,則開缺廠」。不久,宦官群體開始謀求恢復東廠
此時的內閣由高弘圖姜曰廣等人主特,他們和史可法等人政治立場接近,在不久前剛剛獲準不再設定錦衣衛南北鎮撫司的情況下,說服他們同意恢復以偵緝為基本職責的東廠,無異於與虎謀皮。
於是,宦官們把目標瞄向了和馬士英等人立場接近的東閣大學士王鐸。王鐸礙於輿論壓力,不敢站出來公開表態,於是把包袱甩給了姜曰廣。就在姜日廣等人頭疼的時候,右僉都御史祁彪佳於五月份上了一道奏疏,指陳緝事詔獄廷杖為三大弊政,力請禁革。
祁彪佳上疏不久,戶科給事中吳適亦上疏指出「先帝十七年憂勤,曾無失德,止有廠衛一節,未免府怨臣民」,反對恢復東廠。按規定,臣僚奏疏上呈後,需要先交內閣票擬。姜曰廣的票擬完全附和祁彪佳,不僅支持廢除三大弊政,而且試圖「著為令」,一勞永逸地廢掉文官群體頭上的這道緊箍咒,這和宦官們的立場完全相反,自然不會得到他們的支持。
姜曰廣的票擬上呈後,隨即被駁回,要求重新擬。姜曰廣拒絕修改,在宦官們的反覆催促下,才重新擬定批覆意見。與上次的票擬相比,這一次姜曰廣雖然強調緝事有必要繼續存在,但只是交付五城兵馬司巡城御史,仍然沒有在恢復東廠和錦衣衛緝事問題上讓步。
姜日廣的票擬擬定不久,發生了大宦官孫承繡棄職逃跑,卻未受任何處分的事件,這和姜曰廣此前提出的對他的處理意見完全相左,於是姜日廣在上呈票擬的同時,上了一道奏疏,指出朝廷法度「君與天下共守之,不宜有偏私。若夫君有短垣,而君自逾之,其又何誅」,反對放過孫承繡,同時捎帶論及東廠緝事。因有孫承繡一事在前,弘光帝自覺理虧,只好表示認可姜曰廣的意見,擱置恢復緝事一事。
不甘心失敗的宦官們決定故意激起皇帝發怒,弘光帝壓力陡增,於是再次詢問內閣,姜日廣於是草擬了一份上諭,稱「禁緝事,斷自朕衷」,「君臣之道,期無相負」,同時上疏,請求皇帝採用這道諭旨。姜曰廣的奏疏循例發內閣票擬,另一位大學士高弘圖於是條旨:「緝事允屬弊政。覽卿奏,洵救時針砭,著申飭行。諭即宣部院。」
如果採納姜、高二人的意見,絲毫無助於弘光帝減輕壓力,高弘圖的票擬因此被駁回。高弘圖拒絕修改,弘光帝果然如宦官們預想的那樣大發雷霆,指責姜、高等人「黨同把持,視聖旨為故紙」,高弘圖當庭反駁,堅持「緝事亂政,必不可行」,並以辭職相抗。弘光帝這才讓步,不再堅持恢復緝事。
然而,姜曰廣等人的勝利持續了不到一個月。八月初一給事中吳希哲上疏,稱「都城假宗、冒戚、偽勛、奸弁橫行虐民,請旨嚴緝」。既然要嚴厲緝查,單靠五城御史顯然不敷,於是弘光帝順勢宣布恢復錦衣衛緝事權,「命掌錦衣衛馮可宗遣役緝事」,數日後又提升馮可宗為都督同知,以示重視。自成化年間開始,錦衣衛的偵緝就和東廠緝事糾纏在一起,.既然錦衣衛的緝事權得到恢復,代皇帝監督錦衣衛的東廠自然也應恢復,於是,東廠在六天后復設。給事中熊汝霖袁彭年等先後上疏反對,結果都受到處分。
祁彪佳提出的三大弊政的核心是緝事,現在偵緝權重新回到錦衣衛手中,廷杖和詔獄的回歸是遲早的事。當年十月,生員何光顯上書請求召回史可法,「擬(馬)士英操、莽。廷杖殺之」,顯示廷杖已被行用。至於詔獄,弘光朝先後出現的偽太子案童妃案均由皇帝交給錦衣衛官主持審理,可為恢復之明證。如在審理偽太子一案時,「時三御史登大理寺堂,安聖旨於中,三法司與錦衣衛皆側坐,御史坐稍後,前此未有也。指揮皆由張孫振,左都李沾雖堂官,無如之何」。
弘光元年(1645年)三月,太監喬尚外放,總督兩準鹽課,身邊帶有錦衣理刑千戶。理刑千戶是錦衣衛鎮撫司的屬員,證明福王監國時曾批准的不設錦衣鎮撫司的政策也已經被拋棄。理刑千戶主要承擔審案職責,是詔獄必不可少的環節,恢復鎮撫司應與恢復詔獄制度有密切關係。
錦衣衛的偵緝範圍很寬泛,東廠緝查也需要從錦衣衛抽調人手,原定的五百名限額自然不敷用。在甄別偽太子時,弘光帝曾「召晉王及舊錦衣曾侍太子者十人質之」,顯示從北京陸續逃到南京的原錦衣衛成員已經被部分重新起用。當年九月十八日,天啟年間曾主持錦衣衛事務的劉僑和曾管理西司房的於之英、管御道的徐同貞等人被任命為錦衣衛僉書,進一步證明南來錦衣衛官校已經成為弘光朝錦衣衛的重要補充。
劉僑在家居期間,曾投入張獻忠,並因此遭到御史黃澍的彈劾。計六奇明季南略》曰其「送馬士英赤金、女樂等,士英笑曰:此一物足以釋西伯。遂誑先帝,復職」。天啟年間,劉僑曾保護一批東林黨人免遭迫害,並因此被魏忠賢免職。此時劉僑靠行賄閹黨人物復職,卻未見以忠直自詡的士大夫反對,估計是昔日的舊情在發揮作用。只是此舉未免令人懷疑宣稱堅決不與閹黨同流合污的士大夫們的道德槓桿並未持平。
不過錦衣衛的偵緝並非一無是處。當時「罪廢諸臣投刺白日」,弘光帝不得不接受戶科給事中吳適的建議,「命五城御史及錦衣衛緝逐罪廢諸臣潛京鑽營者」。當年十月,錦衣衛即捕獲進京向左都御史李沾行賄的江陰知縣:十二月,緝獲冒充崇禎皇帝的妖僧大悲,送至戎政衙門;代禁錮監獄的周儀、曹鑣行賄馬士英的御史陳丹衷也被「廠役緝獲,故例轉長沙知府」。
然而歷史沒人留給錦衣衛時間,李自成於去年不守北京,把北京直接丟給滿清,一片石之戰敗給滿清而喪膽,流寇習性復發,不僅捨棄了華北,甚至連自己經營多年的陝西也不守,潼關天險拱手讓人,選了失地於清,取償於明的策略,率軍南下攻明,打亂了明軍布防,自己也被滿清追上擊潰,在九宮山被農民用鋤頭殺死。
弘光元年(1645年)四月,多鐸擊潰李自成後,順勢率清軍攻破揚州,開啟了揚州十日大屠殺。次月,清軍兵臨南京,趙之龍錢謙益等獻南京投降,弘光小朝廷灰飛煙滅,作為皇帝親軍的錦衣衛隨之解體。
  • 隆武朝
南京淪陷後,潞王朱常淓和魯王朱以海曾先後以監國身份組織抵禦清軍,唐王朱聿鍵在福建稱帝,且在當月即宣布改元,以當年七月為隆武元年之始,建立起隆武政權。隆武帝心懷大志,即位之初即宣布要御駕親征,收復南京,再次「中興」大明,軍事整肅因此成為隆武政權的首要任務,作為特殊軍事機構的錦衣衛也因此迎來改革的機遇。
(一)「完美」的重建
唐王稱帝主要依靠福建鄭氏家族的支持,因而鄭廣英被授予都督職銜,主持錦衣衛。由於福州辦公用房短缺,遂「以按察司為平夷侯府,都司為錦衣衛,鹽運司為通政司,巡撫衙門為吏部,海道衙門為戶部,提學道衙門為都察院,稅課司為南察院,余各官皆租民房受事。一時創製,耳目更新」。在六部中的四個部都要租民房充作臨時衙門的情況下,錦衣衛能擁有獨立的辦事衙門,顯示隆武帝對其非常重視。
福建沒有錦衣衛的分支機構,要重建錦衣衛,首先要組織起它的軍官架子。綜合諸家記載來看,隆武政權主要採取了三種方式。
一,從本地衛所中調用。如福州右衛指揮使胡上琛,因受到皇帝賞識,「加升錦衣衛」。
二,收攏投奔過來的原錦衣衛官校。如奉弘光皇帝差遣,前往雲南頒詔,於隆武二年(1646年)四月回到福州的錦衣衛百戶徐某。原貴州巡撫郭子章之孫、「蔭授錦衣衛千戶」的郭承昊,「隆武元年,赴閩陛見,以積資掌錦衣衛事」。崇禎年間投入太監高起潛門下,「竄入錦衣衛籍,冒授都司」,後轉任廣東都指揮使的馬吉翔,也在唐王稱帝後,「解粵餉赴行在,自陳原系錦衣世職,遂冒升錦衣衛指揮」,又擢升「錦衣衛都督僉事,與錦衣郭承昊比」。
三是提拔部分文官,改任錦衣衛軍職。如隆武二年正月,下詔「復舊輔臣張居正原蔭錦衣衛指揮、世襲」,隨即將其曾孫張同敞改授軍職,並對他說:「爾文,不當受武職,強為朕服錦衣官,毋過辭。」在晚明重文輕武之風盛行,文武官的地位已經固化的背景下,隆武帝強硬要求張同敞到錦衣衛任職,既是對錦衣衛加倍重視的體現,也是其強調整軍備戰,為北伐做準備的一個反映。
基本的架子搭起來後,下一步的工作就是填充士兵。當年八月十二日,隆武帝「命錦衣衛堂上僉書陳績選大漢將軍二十人以備郊天大禮用,月給米三石。紅盔、紅甲、快靴、服色、銅金瓜錘儀仗,俱著工部製造」。按舊制,大漢將軍月餉為二石,現在增加到三石,預示隆武帝對錦衣衛將有更大的動作。
果然,兩天后,隆武帝敕諭錦衣衛:
衛有軍有尉軍,則其中先選旗尉二千五百名,為擎捧鹵簿;所謂王之爪牙,務要人人精壯。其衣帽俱察照兩京制度,並分中、前、後、左、右五所,每所五百名。每所設正、副千戶二員,每百名設管事百戶一員、候差百戶三員。其南、北鎮將撫官等,定清侯察照兩京全設定製條奏。鄭芝豹挑選四千名,督練成一勁旅,名日錦衣衛禁軍。凡朕親祭壇廟,一切出郊達遠近,分守官城等處督捕。更分作五營,每營八百,設正、亞營將指揮二員。設千戶四員,每員管軍二百;百戶八員,每員管軍一百。再另定名目日大管旗,每旗管五十名;又日小管旗,每旗管二十五名。五名中立一伍長,以次統率,總於鄭芝豹。鄭廣英督陳佐練之。官該衛捕官及十堂專管,止任旗尉之事。其禁軍四千,止令於各堂官行屬禮。惟有錦衣衛印官,則兼管錦衣軍、尉。其佐練之官,則又管軍不管尉也。其五營,名日禁(錦)衣衛天武中、前、後、左、右營,每營正將給與關防,正千戶給與條記,其文日錦衣天武中等營關防,日錦衣天武中等營一威、二威以至八威等條記。一百戶之軍名之日一威。旗尉千戶,·亦並給與關防。
這道諭令文字不多,但內涵極為豐富。第一,錦衣衛軍士被分成了兩大部分:旗尉和禁軍。旗尉共2500名,分屬五個所,其職責是「擎捧鹵簿」,相當於儀仗隊,另外承擔巡捕等職責。禁軍共4000名,分作五個營,職責是扈衛皇帝。五個營分別稱作天武中營、天武前營、天武后營、天武左營、天武右營。各營屬下八個百戶之軍稱為「威」,依次為一威、二威以至八威。
天武將軍本來是明初履行早晚朝列侍殿庭及宿衛扈駕職能的部隊,是錦衣衛的中堅力量。現在隆武帝將錦衣禁軍各營稱為天武營,雖然與祖制略有不同,但在體現系親軍核心力量這個層面上則是一致的。
第二,隆武皇帝仰賴鄭氏家族的支持,因而鄭芝豹成為這支禁軍的總管,此前被任命為錦衣衛主官的鄭廣英負責主持訓練禁軍。但諭令中明確規定「其佐練之官,則又管軍不管尉」,也就是說,鄭廣英只負責訓練禁軍,無權過問五所旗尉,只有錦衣衛掌印官「兼管錦衣軍、尉」,這等於間接剝奪了鄭廣英錦衣衛主官的職位。至於誰出任掌印官,自然由皇帝決定。錦衣衛是皇帝親軍,隆武帝如此布置,暗含有適度擺脫鄭氏家族控制的目的。
第三,禁軍的軍官系統從上到下依次是正營將——亞營將—千戶—百戶—大管旗—小管旗—伍長。這與以往的衛所官制和明朝中期興起的營兵軍官體系都不一樣,而是結合了二者的特點。比如大管旗與衛所中的總旗屬下兵數一致,小管旗則比小旗多統領了15人。因為小管旗屬下兵額增加,所以增設伍長以為輔助。千戶名目雖然與衛所官制一致,但統率兵士縮減到二百名,便於戰地指揮,營將則完全是營兵制下的產物。
隆武帝立志北伐,錦衣禁軍自然要隨之出征,軍官設定上向營兵制度靠攏顯然有適應實戰需要的目的。如果完全採用營兵軍官體系,將與其他部隊沒有什麼區別,無法體現天子親軍的地位,也與祖制完全背離,設計一套糅合二者特徵的新的軍官體系,則可兼顧二者的需要。
不過錦衣禁軍的軍官體系似乎並不局限於諭令。如錦衣衛承旨房主管張鳴鳳在奉命領兵出征時舉薦「禁旅都司僉事加三級胡上琛」,獲準令其「與偕行」。如前文所述,胡上琛已經是錦衣衛官員。這裡所說的禁旅,應該是指錦衣禁軍。那么,錦衣禁軍中應該存在「都司」這一在營兵體系中廣泛存在的職務。·
第四,明代的錦衣衛有後七所和前五所的區別。前五所主要校尉組成,承擔大量禮儀工作及皇帝臨時安排的事務,地位較其他所要高一些。隆武帝將負責儀仗事務的2500名旗尉分成五個所,且「衣帽俱察照兩京制度」執行,應是遵從了祖制。
與天武各營禁軍相比,錦衣五所的士兵強調務必身強力壯,是「王之爪牙」,且不歸鄭廣英管轄,是最親近皇帝的部隊,與原來的錦衣衛前五所的性質大體一致。後七所部隊在明初不時執行作戰任務,後來隨著京營的腐化,逐漸喪失作戰職能。隆武帝詔令設定的天武五營本質上和後七所接近,只是強化了軍事素質,恢復了原有的軍事作戰職能。
第五,諭令中要求遵照舊制設定「南、北鎮將撫官等」,其中的「將」字懷疑是衍文。去掉這個字之後,這句話應該理解為設定南、北鎮撫官。南鎮撫司是錦衣衛原有的基本配置,北鎮撫司則是掛靠於錦衣衛的特殊機構,與詔獄、偵緝等職能直接關聯。
根據有關記載來看,隆武政權中確實存在詔獄。如隆武二年三月,在浙江一帶以監國身份自立的魯王朱以海派遣行人林必達到福建爭取支持,結果被隆武帝「逮下詔獄」。同年五月,錦衣衛官王之臣迎合上意,上書彈劾此前在奏疏中影射後宮干政的僉都御史田辟「詭兵冒餉,遂下詔獄」。至於偵緝職能是否得到恢復,因史料不足,暫時難以判斷。不過,從隆武帝恢復北鎮撫司這一點來看,恢復錦衣衛的偵緝職能應在其計畫之列。
第六,諭令中提出「該衛捕官及十堂專管,止任旗尉之事」。巡捕寇盜是錦衣衛維護京城治安及周邊地區社會安全的重要職責,同時和錦衣衛的偵緝職能有業務上的交叉。諭令明確規定巡捕等事務屬於旗尉的職責範圍,一方面有利於禁軍五營專心於軍事征伐,一方面也符合舊制,同時把錦衣衛的核心職能悄無聲息地從鄭氏家族成員手中拿了回來。
(二)強化戰鬥力
在對錦衣衛的軍製做出一系列的調整後,隆武帝對錦衣衛的很多具體事務也做出了布置。晚明時期的宮禁守衛十分鬆懈,無關人員進入皇宮的事情屢屢出現,以至於發生了「梃擊案」這樣的惡性事件。此前的八月初六,隆武帝曾敕諭錦衣衛官員:
國家新創,禁門啟閉,一以更定漏盡為期。朝日,大臣許帶三人、小臣許帶一人,其直科抄疏諸臣許各帶十人。鐘鳴之時,俱於午門外伺候。如有青衣小帽雜於班聯之後,或借用僭戴冠帽者:即行拏究。各官護短爭執者並究。各官應帶牙牌,工部察究。
在敕諭更定錦衣衛軍制的當日,隆武帝又直接確定了宮禁守衛的日常部署:
派衛軍守禁城七門。西、南二門緊要處,各派七十五名;東、北二門,各派六十二名;井樓、湯水部三門,各派六十名。每門各設一百戶督之,而以中、左、右三衛指揮,輪季統轄,務令晝夜嚴防。至不時察核巡視,委之巡城御史,如國初差御史、給事中往來巡視例。
這裡所說的禁城守衛指的是皇城各門門外側的守衛,至於門內的把守,則由錦衣衛負責。這與明朝舊制基本一致,只是隆武帝的關注點更為微觀,細緻到各門具體的衛兵人數。
隆武帝銳意北伐,對軍士的素質非常重視。隆武二年五月,他曾「敕令黑夷十名隸戎臣吳春枝管下訓練,照例開糧。至鄉兵精練奮勇者,通準作御前親兵」,隨後又「命錦衣衛官招募極有勇力者十名,作御營標下用」。此時的隆武帝已經準備御駕親征,御前親兵是其直接指揮的標兵,按常理,應納入錦衣衛序列。這是歷史上第一次在錦衣衛中出現黑人士兵的身影。
訓練禁軍的目的是征戰,對此,隆武帝並沒有停留在口頭上。如隆武二年五月,命令「錦衣衛都督楊耿發兵捕剿沿海寇盜。時周駿、崔芝、林雲龍等或募賊人港行劫,或倚賊垂誕紳民,上以不可為訓,故發兵剿之」。錦衣衛軍官王承恩、張鳴鳳等也被陸續派往前線帶兵並獲得皇帝的大力支持。如王承恩曾「疏請三眼銃百門、弓百張、皮套百個、弩百把、腰刀百把、藤牌百面、錦百枝、火藥千斤」,隆武帝毫不猶豫,「俱照數發與之」。
為儘快恢復舊疆,隆武帝還曾「遣錦衣衛康永寧如安南」,準備從安南借兵,又提升馬吉翔為都督同知,「領敕招撫流賊李錦」。錦衣衛原本即負有出使職能,康永寧出使是這一職能在隆武時期的具體體現。馬吉翔出外雖然是為了招安李自成的餘部,不屬於外事,但有著欽差的身份,與康永寧的出使有類似之處。
隆武帝是個頗有大志的皇帝,他對錦衣衛的改革不僅使其恢復了初創時的軍事征戰職能,而且是其銳意北伐的一個標誌。只是隨著隆武帝北伐事業的迅速失敗,未能激起幾絲漣漪。
  • 永曆朝
隆武二年(1646年)八月,福州被清軍占領,隆武政權覆滅。兩廣總督丁魁楚、廣西巡撫瞿式耜、錦衣衛軍官馬吉翔等於是擁立桂王朱由榔監國。十月,桂王下令「補馬吉翔、郭承昊嚴雲從、吳繼嗣等為錦衣衛使」,郭承吳加升左都督,掌錦衣衛印,著手重建錦衣衛。
(一)職兼講讀、票擬的錦衣官。
前三人都是錦衣衛舊人,且有擁戴之功:吳繼嗣則有護駕之功,「崇禎十六年,獻賊陷衡州,皇考、皇兄及上偕宮嬪自永州奔粵西,行李蕭然。過道州,州人不納,反羈縻行駕索賂。及賊人城,賴繼嗣夫妻以肩輿衛上及國母於難。上失金冊,繼嗣亦失所佩州印。賊踞城四十餘日,無兵衛,繼嗣密約粵西鎮楊國威引兵復城。國威過道州,覓得州印,繼嗣亦獲金冊,獻之」
十一月十八日,桂王在肇慶繼位,改元永曆。即位之初,永曆帝即昭告天下「不立東廠,不選宮人」。
永曆政權建立不久,清兵南下,很快攻占廣州等地。十一月,「詔幸南寧。駕自象州欲往南寧,忽為焦璉亂兵阻道,文武諸臣皆微服而行。馬吉翔左右御舟,力攙淺水間。上見之,揮淚,乃命閣臣王化澄、吏部尚書吳貞毓間道護三宮往南寧。馬吉翔、嚴起恆翼上,仍溯十八灘還桂林」。因為護駕有功,在桂林期間,都督馬吉翔接替郭承吳,執掌錦衣衛印。
永曆元年(1647年)三月,軍閥劉承胤領兵至全州。為把持朝政,劉承胤先是趕走了司禮太監王坤,又拉攏錦衣衛官員,於四月奏準,封「馬吉翔為文安伯,郭承昊泰和伯,嚴雲從清江伯」。「御史毛壽登參金吾無矢石功,何得援邊例」,馬吉翔等人懷疑毛壽登是受了他人的鼓動,於是說服皇帝,將其與御史吳德操、給事中萬六吉綁縛午門外,處以廷杖之刑。
五月,永曆帝被劉承胤挾持到了武岡州。馬吉翔「因內閣乏員夤緣掌絲綸房事,司票擬焉」。武官司票擬,這在明朝歷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八月,清軍大舉進攻湖南地區,占領寶慶等地。劉承胤率部投降,郭承昊隨之降清,後被殺。另一錦衣衛高官嚴雲從雖未降清,但在追趕永曆帝到廣西後,「加太子太保、左都督,掌後軍都督府事」,離開了錦衣衛。
「承胤之降也,百官未知,上先知之,獨與太后倉皇出奔,惟錦衣衛馬吉翔步從。」永曆帝先是逃到靖州,後又逃往柳州、象州南寧等地。「武岡陷,上自靖州走苗峒,出柳州,兩宮泊車駕蒙塵草莽。上不能騎,吉翔奉籃筍,步行扶掖,行羊腸,夜則通夕巡警,勤敏有加。慈聖太后與上益眷倚之。」
這一路上的共患難,令永曆皇帝母子對馬吉翔青睞有加,不久,晉封他為文安侯,仍掌錦衣衛,並「管文書房敕旨」。「自乘輿播遷,班行零落,綸扉無舊詞臣,甚則閣員不備,周鼎瀚以講讀攝票擬。及上在柳、象間,馬吉翔以緹帥典絲綸。」馬吉翔雖然不再直接票擬章奏,「委票擬於內閣,不合其意,輒以朱批改票」」,基本掌控了朝政。這一局面直到永曆君臣重返肇慶才有所改觀。
(二)黨爭中的錦衣衛
永曆二年三月,李成棟等在廣州反正,宣布擁戴永曆帝,永曆帝封其為廣昌侯。李成棟上疏,請求永曆帝迴鑾肇慶,大學士瞿式耜則希望皇帝前往明軍重新得勢的湖南一帶,以振奮民心。因為此前瞿式耜曾彈劾自己擅權,馬吉翔對之頗為忌憚,遂與「貪東省之饒」的王化澄朱天麟等人合夥,說服皇帝東下肇慶。
八月,永曆帝回到肇慶。李成棟覲見,被封為惠國公、翊明大將軍。其養子李元胤授錦衣衛指揮使,「掌絲綸房事」,不久又晉升左都督。在弘光朝曾上書反對恢復東廠因而聲名鵲起、追隨李成棟父子反正的袁彭年出任左都御史。
在永曆帝駐蹕南寧的時候,軍閥陳邦傅駐兵潯江,「上下倚以為重,因以其子陳曾禹為錦衣,比吉翔;而邦傅亦以復欽、廉功,封思恩侯」。李成棟封公爵,陳邦傅大為不滿,於是「亦晉邦傅慶國公,並封其中軍胡執恭為武康伯。成棟聞之,亦為其下杜永和閻可義郝尚久、羅成耀、黃應傑、楊大福、張道瀛等七人請封,皆得伯爵,而元胤亦錦衣侍衛,比陳曾禹焉」。這樣,永曆朝廷里就出現了三個可以參與內閣事務的錦衣衛高官,馬吉翔的權力在客觀上受到限制。這既是錦衣衛制度上的重大變化,也是永曆朝廷內部黨派紛爭、各方勢力暫時相對均衡的反映。《三藩紀事本末》載:
時朝士各樹黨,從李成棟至者,袁彭年、曹曄、耿獻忠洪天擢、潘曾煒、毛毓祥、李琦,自誇反正;從廣西扈行者,朱天麟嚴起恆王化澄晏清吳貞毓、吳其雷、洪士彭、雷得復、尹三聘、許兆進、張孝起,自恃舊臣。久之,復分吳、楚兩黨:主吳者,天麟、孝起、貞毓、李用楫堵胤錫王化澄、萬翱、程源郭之奇,皆內倚馬吉翔、外結陳邦傅;主楚者,袁彭年、丁時魁蒙正發劉湘客金堡,皆外結瞿式耜內倚李元胤。元胤,成棟子也,彭年等附之,時號五虎。於是,互相攻詰無虛日。王知群臣水火,令盟於太廟:然黨結益固,不可解。
馬吉翔因為多次與皇帝共患難,深得信賴,尤其受慈聖太后賞識。《永曆實錄》載「吉翔外巽內慘,以曲謹奉慈聖,凡所欲為,皆令夏國祥達太后,令必行。上雖知其不可,而慈聖命嚴,上不敢違。物論起,則慈聖於簾中引群臣涕泣…上亦不能以意行也。」國勢稍振,「四方觀望歆動,求仕者滿輦下,爭持督撫札委空銜求敕印,或冀內補」,「四方勛鎮請封爵晉秩者,輦金帛香藥賂行在閣部大僚」,馬吉翔地位特殊,遂成為這些人巴結的重點,其勢力因此迅速壯大。
為安撫各派勢力,永曆帝晉封李元胤為南陽伯,統率李成棟留下的兩千標兵,負責護衛皇帝。馬吉翔改為提督戎政,「司禮太監龐天壽提督勇衛」。戎政尚書原屬文官系統,主要負責京營事務,後改由勛臣總督戎政。馬吉翔此時貴為文安侯,職任戎政,符合舊制。「勇衛營即騰驤、武驤四衛也,其先隸御馬監,專牧馬。莊烈帝銳意修武備,簡應元及黃得功、周遇吉等訓練,遂成勁旅。」弘光朝也曾設立勇衛營,「定勇衛營萬五千人」,「以總兵徐大受、鄭彩,分領水陸」,且循舊例,由太監李國輔任監軍。權臣馬士英試圖把這支勁旅控制在自己手裡,謊稱「徽、池、嚴、信之間有雲霧山,喬木蔽山,宜採為大工用,遂請敕國輔往」,後來雖被李國輔識破,但勇衛營已經成為馬士英幼子、錦衣都督馬錫的掌中物。此次永曆帝把勇衛營交給太監龐天壽,也符合舊制。
永曆逃離武岡時,「天壽與馬吉翔皆有勞勛,由是益為上所親信」。龐天壽和馬吉翔曾共患難,有一定的情誼,永曆帝把三支禁旅中的兩支交給他們,不排除有牽制李元胤的目的。但馬吉翔所部「步兵二千人,皆市井烏合,不堪見敵」,龐天壽的勇衛營雖然號稱有三千人,但實際僅千餘人,「亦尪疲市民,無能為有無」。與李元胤手中久經戰陣的兩千勁旅相比,龐天壽和馬吉翔的部隊根本不在同一檔次。
因為實力占優,李成棟一系在處事上難免有些跋扈。袁彭年「素負時望,掌台綱,於是劉湘客、丁時魁、金堡、蒙正發等皆與之善,持論侃侃,專以尊主權、別流品、斥倖授為事,遠近望而畏之」。其中的金堡更是直接上疏,提出「吉翔有扈衛之功,酬以侯封足矣,不當使與國政」,又和袁彭年等一起彈劾馬吉翔的舊部、御史呂爾璵,公開與馬吉翔一系決裂。
李成棟原是李自成部下,本人亦心胸狹隘。原隆武朝錦衣衛指揮使、宣忠伯王承恩從建陽山中招來弋陽王標下彭鳴京所部,原隆武朝都御史田辟等也率本部數千兵士追隨王承恩到了廣東。李成棟不僅沒有與之同仇敵愾,共赴國難,反而於永曆三年正月將其殺害。同月,李成棟又指使錦衣衛,將東閣大學士、宗室朱由藝逮捕下獄,並將其害死。不出意外,受其指揮的錦衣衛,應該出自李元胤麾下。當時的形勢是「一年來,文官之命制於武臣之手,身登兩榜,時為武弁揮拳屈膝,五虎一狗,笑破人口」。
三月,李成棟死在贛南,久被壓制的反對派終於迎來反擊的機會。隨著李成棟的敗亡,永曆政權在戰場上迅速陷入被動。次年正月,永曆帝召集內閣和錦衣衛官員商討移蹕,瞿式耜、金堡等力爭不應放棄廣東,未能如願。永曆帝登上龍舟,駐泊於城南江上,隨時準備出逃,後在安定侯馬寶的保護下遷往梧州。此時已兼任吏部尚書的李元胤決定留守肇慶,馬吉翔「念詔獄且興,而己欲避其名,乃自請留肇慶督援東軍,以錦衣衛印授其黨康口口,使得逞」,遂兼任兵部尚書,督守肇慶。永曆帝到了梧州以後,「欲以舟為家有旨命陳邦傅統兵護駕,馬吉翔護三宮舟先行」,同時任命新安伯康永寧接掌錦衣衛。
(三)伴君流亡
永曆四年十月,廣東、湖南相繼淪陷,清軍多路殺奔梧州。永曆帝「奔竄無路,故不及催調在外諸軍,惟令勇衛、戎政二營及遺亡之卒扈從移蹕」。此前倚重的陳邦傅不但沒有護駕,反而試圖劫駕,「不得,邀鹵簿舟之在後者,並殺從官董英」。至此,曾三足鼎立的錦衣衛因陳邦傅叛變、李元胤失勢,又回到馬吉翔一家獨大的局面
此後的永曆朝一直處於顛沛流離狀態,直到永曆六年二月抵達貴州安龍才暫時安穩了下來。
在安龍期間,為鞏固自己的權力,馬吉翔沒有秉公辦事,反而矯詔殺害了募兵頗有收穫的勇衛營總統林時望,兼併了他的部隊。在安龍期間,馬吉翔迎合原大西軍將領孫可望,反對孫可望專權的吳貞毓等「十八先生」試圖召同為大西軍舊將的李定國引兵來救主,被馬吉翔一夥發覺,吳貞毓等隨即被孫可望處死。李定國趕走孫可望後,「工彌縫」的馬吉翔不但沒有失勢,反而「仍以文安侯入閣辦事」,·永曆十一年正月,更是直接被授予大學士頭銜。
儘管馬吉翔本人一再弄權亂政,但錦衣衛的禁衛軍性質並沒有改變。永曆十一年九月,黔國公沐天波在奏疏中還曾建議「再傳密旨與錦衣衛等官,叫他們用心防守」,可見,在其眼中錦衣衛還是可以信任的。只是永曆帝對錦衣衛的信心並不足,沒有派錦衣衛回復,而是派宦官楊德澤上城傳密旨,稱「朕內有機密之事,自有近侍楊德澤到卿帳下可也」。
永曆十三年,清軍大兵壓境。迫於無奈,永曆小朝廷派出錦衣衛軍官丁調鼎和考功司楊生芳出使緬甸,這是錦衣衛最後一次履行其外交職能。就在當年的五月初九日,行人司行人任國璽突然提出「請設廠衛」,試圖通過恢復東廠來加強皇帝的權力,抵消權臣的影響。
永曆十五年(1661年)六月十九日,避難緬甸的永曆臣僚三十餘人遇害,其中包括錦衣衛堂上官任子信、張拱極、劉相來等。同日,大批宗室、官員自殺殉國,留下名姓的26個人中,錦衣衛官兵占了12個。據此可知,在永曆帝逃亡境外之際,仍有大批錦衣衛官兵扈從左右。不論其德行如何,他們在捍衛主上這一點上,終歸是盡了職的。其中的趙明鑑等還曾試圖「奉世子逸出」,並處死擅權誤國的馬吉翔和大太監李國泰。只是因為泄露了訊息,未及實施。
與弘光、隆武政權相比,永曆君臣顯然要悽慘得多。雖然存續時間最長,且與清廷在長江中游地區進行過較長時間的拉鋸,但永曆帝本人不僅長時間居無定所,顛沛流離,而且沒有可以依靠的武裝力量,不得不委身於軍閥,成為對方行私的工具。在這樣的境遇中,多次身處險境卻忠貞不貳的臣僚就顯得分外珍貴,馬吉翔恰恰就是永曆母子眼中這樣的股肱之臣、中流砥柱。因此,儘管他慾壑難填,弄權、受賄、殘害異己一類劣跡不斷,卻始終能得到皇帝的選擇性忽略,長期屹立不倒。
如果說在弘光、隆武兩朝錦衣衛還是一個完整的制度的話,在永曆朝,錦衣衛幾乎可以與馬吉翔畫等號,錦衣衛的每一步變化都與之密切相關。恢復詔獄,打擊「五虎」如此;高級軍官獲得參與內閣事務乃至步入昔日文官群體專屬的大學士行列如此:就連李元胤、陳曾禹進入錦衣衛,參與絲綸房事務也是如此。
如果沒有馬吉翔的存在,李元胤或者陳曾禹及其身後的軍閥勢力要么會一支獨大,要么發生火併。正是因為有了馬吉翔,才有了恐怖的三角平衡,直到其中的某一方因為背後的支持不復存在,主動退出。可以說是馬吉翔在無意中幫助了永曆帝,使之沒有徹底淪為軍閥爭奪的籌碼。
永曆政權是凌亂、雜湊出來的政權,錦衣衛出現的種種有悖祖制的「革命性」變化,與其說是其制度本身的變革,不如說是馬吉翔個人經歷的寫照。馬吉翔的形象無疑是矛盾的,一方面貪戀權勢財富,即便身處異國,也忘不了把緬甸政府提供的稻穀「據為己物,私其所愛者」,甚至對反對者當庭大打出手,「鄧凱不平,於朝上大罵之。時有吳承爵者,乃吉翔之旗鼓,猝仆凱於地,損一足」;另一方面對皇上無比忠貞,始終追隨左右。
永曆朝的錦衣衛近乎於馬吉翔一個人,不過很多舊制度依舊頑強地延續了下來,最典型的就是高級文官恩蔭。如永曆二年三月,恩蔭陳子壯「一子中書舍人,錦衣衛世襲」,蔭張家玉的弟弟張家珍為錦衣衛僉事。十三年,蔭遇害的貴州巡撫冷孟銋之子冷子旭世襲錦衣衛僉事,「追贈吳貞毓少師…蔭子錦衣衛千戶」,等等。其他如詔獄、廷杖、出使外邦等,無一不是舊制。這些制度的延續既是慣性使然,同時也說明即使到了最落魄的時刻,錦衣衛制度仍然在發揮著些許凝聚流亡政權向心力的作用。

官職等級

按洪武官制,錦衣衛與其他衛所並無二致:堂上官設指揮使1員,正三品指揮同知2員,從三品指揮僉事4員,正四品;衛設鎮撫司,鎮撫2員,從五品。衛設千戶所,千戶1員,正五品;副千戶2員,從五品;千戶所下設百戶所,百戶10員,正六品。所也有鎮撫2員,正六品。其餘的總旗、小旗這些基層軍官,以及軍匠、力士、將軍、校尉都是沒品級的。
明代實行武官世襲制度,衛所武官以功勞升遷,子孫又以「恩蔭」世襲,每代都有人立功與世襲,那么隨著時間的推移,武官的人數就會膨脹,出現「冗官」的現象,百戶多如狗,千戶遍地走,官員人數與官缺定額不符、官員權責與所任官職不符。嘉靖時霍韜說:「錦衣衛官,洪武初年,舊官二百一十一員,永樂初年,新官二百五十四員,自永樂以後迄嘉靖六年,新增一千二百六十三員。」
衛所的官職與權責不符漸成普遍現象,指揮使與同知、僉事等官可能不僅不是該衛長貳甚至根本就沒有職務。於是,明廷任用錦衣衛官員也就不再拘泥於官職。如永樂八年(1410年),錦衣衛指揮使紀綱因功升為都指揮僉事,本應調都指揮使司任職,然而明成祖還離不開這個「爪牙」,遂命紀綱「仍掌錦衣衛事」。之後,又有都指揮僉事劉忠「掌錦衣衛事」。這意味著洪武官制表明武官職權、上下級關係等的作用開始喪失,更多用於代表官員的待遇級別而已,變成了散官(或者說寄祿官),而「掌錦衣衛事」之類的差遣才是實際職務。
明廷為解決衛所冗員眾多、管理混亂等問題,開始實行軍政考選制度,考選武官擔任掌印、僉書,分理衛所軍政。掌印、僉書等差遣性官職,本身沒有品級;官員的官階及相關待遇的高低由「指揮使」等有品級的職銜體現,以功勞敘遷。他們的官階往往升轉極快,升至都督以後,要改注「於五府(五軍都督府)帶俸」。如崇禎時的掌衛官劉僑列銜為「錦衣衛掌衛事左軍都督府右都督」,就是掌管錦衣衛的事務、享受左軍都督府右都督(正一品)的待遇,職務與官階的分離一目了然。同時,普遍存在銓注於錦衣衛,卻在其他衙門任職或無職的情況。擁有錦衣衛官職等級的這些特殊人員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 畫師工匠
一是才能出眾的工匠或藝術人才。按照明朝的制度,工匠本屬工部管轄,另有部分軍匠隸屬於相關衛所,但從明初開始,即不斷有工匠被授予錦衣衛軍職。
歷代王朝出於政治教育、宮廷裝飾、帝王愛好以及禮制的需要,都會招納畫師進入宮廷供職,明代亦如此,但由於種種原因畫院並未正式確立。宮延畫家的任職情況及畫院制度也一直未能完善,其任職、晉級情況亦無規律可循,隸屬關係比較複雜。
明成祖便有意恢復書院和畫院,登基之後,下旨選能文能書之士供職於文淵閣,「又欲仿近代畫院於內廷,命臣淮選端厚而善畫者,充其任。」黃淮首先選中的便是自己的同鄉郭文通。文通因家境貧寒而改學畫,學畫十餘載,後又參軍興武衛,因其敦厚的性格和高超的畫藝而有名公卿間,於永樂十二年(1414年)被御賜名純,同時被封為營繕所丞(正九品),隸屬工部,後改任錦衣鎮撫(從四品),並且皇帝旨意可以「食祿蒞政」。郭純入宮是軍籍人士供奉內庭作畫的縮影,之後畫家進入京衛任職成為明宮常態。畫院後續發展以永樂皇帝「會車駕親征朔庭院不果」,朱棣令黃準招來的畫家「立命武樓下作畫」,將郭文通等人歸於武英殿。文淵閣與武英殿在永樂初某種意義上充當了書院和畫院的職能。
永樂時期入宮的畫家大多如郭純一樣,被受官營繕所丞,陸釴范暹哀辭「一時丹青坐頹靡,獨有先生不營繕」,並且特意在此句下面注釋「一時授營繕所官,獨啟東不授」,《明畫錄》載范暹於永樂中進入畫院,可推測哀辭中的「一時」約為永樂十二年被郭純被封官前後。營繕所丞為九品,品階不高,但是以「諸匠之精藝者為之」,因此陸釴覺得范暹畫藝精湛卻未能擔任營繕所丞頗為不公,永樂時期之後仍有畫家任職營繕所丞,如林良在進入錦衣衛系統前曾任此職。宮廷畫家擔任工部的營繕所丞之外,即為錦衣衛一職。
水東日記》載,「永樂十五年五月十八日,我太宗文皇帝御武英門,命內監李謙、王吉於古今通集庫取宋列帝遺像,命臣忠徹及畫士百戶徐英觀之。」百戶是衛所的軍職,正六品官階,永樂十五年(1417年)便有宮延畫家開始擔當軍職。而據《明宣宗實錄》記載,洪熙元年(1425年)閏七月,「升行在錦衣衛千戶徐英為本衛指揮僉事,仍隸御用司」。洪熙元年九月,「升行在錦衣衛正千戶韓秀實為本衛指揮僉事,仍隸御用司」。徐英、韓秀實都是明代有名的宮廷畫家,徐英由百戶到千戶,再到指揮僉事,升到了正四品
他們所隸屬的御用司,是宦官機構御用監的前身。宣德元年(1426年)六月,「改御用司為隨駕御用監,命行在禮部鑄銀印給之」。《明史》記載:
御用監,掌印太監一員,里外監把總二員,典簿、掌司、寫字、監工無定員。凡御前所用圍屏、床榻諸木器及紫檀、象牙、鳥木、螺甸諸玩器,皆造辦之。又有仁智殿監工一員,掌武英殿中書承旨所寫書籍、畫冊等,奏進御前。
御用監初設於吳元年(1367年)。當年九月,「置內使監,秩正四品。設監令,正四品。丞,正五品。奉御,從五品。內使,正七品。典簿,正八品…後改置內使監、御用監,秩皆正三品。各設令一人,正三品。丞二人,從三品。奉御,正六品。典簿,正七品」。洪武三年(1370年)九月,內使監、御用監級別都被降為從三品。洪武六年,又改御用監為供奉司,「秩從七品,設官五人」。在朱元璋稱帝過程中,按照禮部制定的冊立皇后、皇太子等重大禮儀,御用監的任務大多是「奏請皇帝服袞冕」,即管理皇帝的禮服等用具。據此推斷,御用監從成立之日起就是一個為皇帝個人服務的宦官機構,且品級一直在降低。
據個案資料顯示,供奉司至遲在永樂年間已經改稱御用司。如江西建昌南城縣人高旺的哥哥補役於長沙某衛所,「永樂中,有事至京,以藝供奉御用司。天順戊寅,官□□百戶,直仁智殿。成化壬辰,百戶公之仲子明精世業,被選,尋官工部文思院副使,亦直仁智殿。未幾,循武資改錦衣中所鎮撫,升百戶,進千戶」。
由於是宦官機構,徐英等人作為正常人,不適合擔任御用監的職位,這應是其帶俸於錦衣衛的重要原因,但其個人在御用監供職則不受影響。
宣德時期出現了宮廷畫家中職位最高的劉俊,歷任錦衣衛都指揮,是錦衣衛的最高指揮,屬正二品官員,品階仍高於宮廷畫家之前的文官官階,遠遠高於宮廷畫家常任的待詔(從九品)職位。宋代的畫院畫家品階都在八、九階之間,雖有完備的進階體系,但是若想達到明代畫家如此高的地位實則不易。
宮廷畫家占籍錦衣既是特殊的榮譽,又帶有寄祿性質。根據畫家進入宮廷擔任職務來看,洪武至永樂年間,畫家進入宮廷大多擔任各個殿的待詔,或者是在翰林院擔當文職。待詔在明代屬於從九品官員,從洪武二十年九月更定的文武百官奉祿是來看時期定的俸祿來看,正二品月米61石,從二品48石,正三品35石,從三品26石,而翰林院待詔俸祿僅為月米5石,歲米60石。一年的俸祿僅僅抵上二品大員一月的俸祿,相較於畫家常任的翰林院待詔,營繕所丞(正九品,月米5.5石),文思院副使(從九品,月米5石),中書舍人(從七品,歲米7.5石),可見升入錦衣衛對宮廷畫家有著實質性的意義。畫家官錦衣衛者多在六品以上,月米均可拿到10石以上,加上當時畫家升階較快且高,入職錦衣衛成為宮廷畫家的理想。
除了這樣的藝術人才,還有一些擁有特殊技能的人員在永樂年間進入錦衣衛。如浙江錢塘縣人易卜剌銀,「洪武二十五年選充天文生,永樂四年升本監刻漏博士,八年升五監侯,十年升所鎮撫。十四年升副千戶,十八年調南京錦衣衛中後所帶俸」。北直隸遵化縣人石玉,「父石友文,洪武二十三年充錦衣衛中所力士,三十五年故。玉補役。永樂三年選習梳篦,八年隨征。二十二年欽除錦衣衛中所百戶,支俸不管事。正統七年欽與流官」。永樂二十二年十一月,「升錦衣衛千戶劉復為本衛指揮僉事,仍官其二子濟為本衛千戶、浩為百戶。復以工藝事太宗皇帝及上四十餘年,小心恭慎,夙夜不懈。二子皆習父藝,效用有年。至是,復以老疾辭職。上憐之,故有是命」。劉復父子授職發生在明仁宗即位後,但劉複本人的錦衣千戶職務肯定是在明成祖在位期間取得的。易卜剌銀、劉復等人雖然職務較高,但都屬於「支俸不管事」類型,實際職事應該都沒有變化。
宣德四年(1429年)七月六日,「行在兵部奏:錦衣衛帶俸百戶黃勝因匠役得官,今告老,乞以子代職」。宣宗予以否決,「武官皆由艱難積累,所以傳之子孫。然自開國之初從軍效勞,今尚有為旗軍者。此等工藝,一時蒙特恩,果何勞而欲世官?」可見,徐英等人授錦衣衛軍職都屬於「特恩」,不能享受世襲的待遇。
宣宗否決黃勝世襲請求,是對武官世襲制度的尊重,但此前仁宗對劉復兩個兒子的加恩已經在客觀上允許這些特恩軍職變相世襲,難免不會有人援以為例。宣德十年(1435年)十一月十六日,「升錦衣衛指揮僉事商喜、徐英、韓秀實為指揮同知」。
此前,徐英已經退休在家,由其子徐麟襲職為指揮僉事。「至是,上復召用英,且進秩為指揮同知。英乞復原職,而以所進秩授其子」,剛即位不久的英宗表示同意,於是升錦衣衛帶俸指揮僉事徐麟為指揮同知。可見,徐英在宣宗在位時已經獲得世襲權利。徐英父子都是畫師,且受皇帝賞識,享受指揮同知從三品)待遇。
據此推測,黃英不被允許職務世襲,或許是因為其子的工匠技藝不精所致。另外,英宗即位時不過九歲,未必對畫畫感興趣。當時「三楊」受命輔政,掌權伊始就借草擬即位詔書的機會對宣宗追求享樂的行為予以事實上否定,因此,「三楊」不可能同意為徐英等畫師升職。估計升職的命令實際來自後宮,太皇太后張氏或孫太后的可能性較大。
授畫師錦衣軍職的現象在後世依然存在。如景泰三年(1452年)六月二十九日,「升錦衣衛千戶謝庭循、府軍衛千戶殷善俱為指揮僉事,仍舊帶俸,以其善繪事也」。景泰五年(1454年)十月一日,「命錦衣衛善畫軍匠甯禎為所鎮撫」。天順三年(1459年)七月六日,「命指揮僉事千百戶殷善等九人俱升一級,印鈔局大使等官俞友文等十人為所鎮撫,軍匠劉晉等二十一人為試百戶,革職百戶屠芝仍與舊職,俱仍在御用監專理繪事」。
可見,在憲宗即位之前,授畫師軍職的現象有增無減,而且從錦衣衛延伸到了府軍衛等親軍衛所,大有愈演愈烈之勢。憲宗即位後,曾試圖遏制這一現象。如成化二年(1466年),畫師、錦衣衛千戶陳珏去世,其陳錫請求襲職。兵部尚書王復上言:「珏以畫藝進,雖先帝有旨,令世襲百戶,然非軍功,難以襲授。」可見,英宗時已經正式破例,允許這些憑技藝獲得軍職的人員世襲。類似恩典也曾施與工匠。如正統十一年(1446年)十一月十五日,「命錦衣衛帶俸指揮僉事李效良子榮代職。效良初以銀匠供役御用監,累升是官」。
對於王復的建議,憲宗表示支持,「珏畫藝非軍功比,況又無子,一時暫假之恩,豈後世常行之典?勿令襲是」。但很快,憲宗就回到了前輩的老路上。成化十七年(1481年),商英之子商祚請求襲父職錦衣衛指揮同知,「祚祖喜初以善畫,供事內府,累升至指揮同知,仍命世襲。至是,兵部以其無軍功為請。詔特準襲」。成化二十年(1484年)十月十六日,「命錦衣衛帶俸都指揮僉事李昺子應祺代為指揮使。昺世為銀工,於御用監供事。祖效良歷升指揮同知,有寵於宣廟,父榮升指揮使,昺升副千戶,皆出自內批。及榮老,昺應代指揮使。兵部格以例。未幾,特許之。既而又以內批特升都指揮僉事。至是,乞老。遂有是命」,銀匠李效良一家由此實現了連續四代世襲錦衣軍職。
不僅兵部的反對意見被連續否決,憲宗還繞開六部,直接以傳奉的方式為他喜愛的畫師授職。例如:成化十三年(1477年)九月二十七日,「太監覃昌傳奉聖旨:…御用監畫士祝瑁、朱偉、劉節、謝昂、張靜,人匠王剛等五人俱為文思院副使」;成化二十年十月二十一日,「太監覃昌傳奉聖旨:畫工楊鑒等二十八人於錦衣五所食糧,月一石,送御用監供事」;等等。祝瑁、楊鑒等人雖然沒有被授職為帶俸軍官,但較之普通工匠、畫工已經大大前進了一步。
  • 皇親國戚
第二是皇親。皇親又主要包括兩類人:一是后妃親屬,即外戚;二是公主的子孫。
對於外戚,明太祖《皇明祖訓》曰:「凡外戚,不許掌國政,止許以禮待之,不可失親親之道…其官品不可太高,雖高亦止授以優閒之職。」對這一防止外戚干政的制度安排,後世子孫一直嚴格遵守。例如:永樂九年(1411年)三月,升「府軍衛千戶郭琮為旗手衛指揮僉事,舍人郭玹為錦衣衛指揮僉事。琮、玹皆故武定侯郭英孫。時英二女孫,長為皇太子庶妃,次為漢王庶妃,琮、玹以親,俱食祿不任事」:景泰三年(1452年)六月,「命(皇后之兄)杭聚為錦衣衛帶俸正千戶」⑥;等等。
類似恩典也惠及一般女官親屬。如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九月二十日,建文帝下詔,「以張鳳等為錦衣衛千百戶等官有差」。正統二年(1437年)八月十八日,宣宗弟、襄王朱瞻墡奏準:「第四女母王氏及宮人徐氏家屬王雄、徐亮俱以女戶隸錦衣衛,乞就本府居住。」可見,親王的嬪妃親屬也享受帶俸於錦衣衛的女戶的待遇。
在明代的官制體系中,除了帶俸官,只有一個地方的實職可以由皇親擔任。這個地方就是中都(今鳳陽縣)。如成化六年(1470年),中都正留守缺員,兵部因中都「例應皇親協守」,於是推薦了徐達的後裔、南京錦衣衛指揮僉事徐顯隆,憲宗批准,任命他「署中都留守司正留守事」。
對於公主的子嗣,明廷採取同樣的方式。如宣德十年(1435年)六月二十八日,「命故駙馬都尉宋琥子鉉為南京錦衣衛指揮僉事,食祿不任事。從安成公主奏請也」。
皇親不能授實職的祖訓在天順朝一度遭到挑戰。天順元年(1457年)初,定襄伯郭登提出八項建議,除了建議放棄景泰年號,馬上改元、立太子外,還建議將會昌伯孫繼宗升職,與安遠侯柳溥、右都督張軏一起統率團營,同時「將本衛百戶袁彬升授指揮、管事。又會昌伯弟、指揮使孫顯宗系朝廷至親,乞暫令與彬同管衛事,以關防機密」。
郭登在土木之變期間駐守大同,英宗被瓦刺裹挾北返經過大同時曾呼叫郭登開城迎接,被郭登拒絕。英宗復辟後,郭登心中難免不安。袁彬在草原和英宗幾乎是相依為命,孫氏兄弟則是英宗生母孫太后的家人。郭登推薦他們並建議改年號,「以尊臨卑」,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討好皇帝。好在英宗以「孫繼宗、顯宗系勛戚,不許干預軍政」為由拒絕了郭登的建議,只是晉升袁彬做了指揮僉事。
英宗雖然沒有接受郭登的建議,但數日後即封孫繼宗為會昌侯,以示安慰。當年四月,先是敕令「忠國公石亨、會昌侯孫繼宗總管五軍營」,數日後又「命會昌侯孫繼宗理後軍都督府事」。孫繼宗由此成為外戚中第一個掌握軍政大權的人。也許是看到英宗已無意遵守祖訓,兵部在當年五月建議選拔總兵官領京軍駐紮宣、大時,把孫繼宗和太平侯張軏、安遠侯柳溥一起列為候選人。如果被選中,孫繼宗將成為外戚中第一個掌握軍事指揮權的人。好在英宗頭腦還算清醒,選擇了柳溥
英宗不遵守祖訓,憲宗自然不會在意。成化五年(1469年)九月七日,憲宗下詔,「命錦衣衛帶俸指揮同知孫瓚理本衛事」。這一任命遭到科道官的反對。給事中秦崇、御史丁川等奏:
會昌侯孫繼宗叨居戚里,掌握重兵。皇上廣親親之愛,又命其子瓚理錦衣衛事,是雖出自寵恩,而繼宗父子即當省躬加畏,累牘連章,以求辭避可也。今乃處之泰然,若所固有。臣竊以繼宗既握五軍大權,而瓚又司親軍禁旅,內外之權,歸於一門,謂之寵愛則可矣,然非所以保全之也。
秦崇等人雖然沒有直接批評皇帝違反祖訓,但批評孫氏父子掌握了過多的軍權,實際指向已經表露無遺。憲宗估計也感覺到了壓力,於是以「朕念皇祖妣遺德,故特用瓚。今爾等陳保全之道,深得治理」為由,罷免了孫瓚。
成化十五年(1479年)八月十三日,孫繼宗上疏自陳年逾八十,請辭軍職,「且欲及今得見其子瓚授官為幸」。憲宗或許是吸取了此前的教訓,只是勉勵他「力疾蒞事,不許退休。瓚姑置之」。
成化十八年(1482年),孫繼宗的弟弟孫純宗上疏陳乞管事。孫繼宗已經於成化十五年十一月去世,孫氏家族不再掌握兵權,憲宗於是在十月二十四日「陞錦衣衛帶俸指揮僉事孫純宗為指揮同知管鎮撫司事。」孫氏家族中終於出了一個掌握錦衣衛權力的人。
有了孫氏家族的先例,其他外戚難免攀比。成化二十三年五月,徽王朱見沛上奏:「母魏氏蚤喪,幸母有弟昂,蒙授錦衣衛百戶:冕,所鎮撫。乞令實授管事。」兵部以「皇親管事,乃出特恩」為由,推給皇帝裁決。或許是受了祖先嚴格限制藩王勢力的影響,憲宗沒有同意,「詔昂、冕仍舊帶俸」。
在外戚逐漸獲得實際權力的同時,憲宗對皇親的軍職襲替也開始鬆口。例如:成化五年(1469年)九月二十一日,「錦衣衛副千戶杭昱子錦告襲父職。兵部以昱系王親,非軍功,例無承襲,請令原衛聽繼戎伍。上特命為所鎮撫」。成化六年(1470年)正月二十七日,「命錦衣衛帶俸指揮使栢珍子杞代父職。珍,賢妃父也,初為指揮僉事,緣戚屬,進升指揮使,以老乞代。兵部言後二級系恩升,無襲代例。上特允之,不為例」。
  • 勛臣子孫
第三個特殊人群是勛臣子孫。在明朝建立之前,明太祖對武將子弟就非常重視,大量召到身邊充作宿衛。稱帝後,這一做法被延續下來。錦衣衛成立後,武官子弟進入錦衣衛的途徑主要有兩個。
一是被封為公侯伯的武官,其嫡子可以「勛衛」的身份進入錦衣衛。
例如:洪熙元年(1425年),郭登「以勛戚子弟召見,授勳衛」;天順元年(1457年)十一月,「命安遠侯柳溥子承慶為勛衛」;弘治五年(1492年)四月,「授保國公朱永子暉為錦衣衛勛衛」;等等。勛衛在明中前期一般以帶俸身份參與宿衛,需承襲時可及時離開。明後期因為錦衣衛職能的局部變化,勛衛開始授實職,權力近似於勛臣,如隆慶二年(1568年)六月十五日,「命勛衛李言恭、王學詩管理紅盔將軍」等。
二是沒有襲爵資格的子孫及伯爵以下武官子弟,則可以以「散騎舍人」的身份進入錦衣衛。
散騎舍人因為出身高貴,往往越級升職。如永樂三年(1405年)九月七日,「升散騎舍人朱禿兒為錦衣衛指揮僉事,賜金帶,食祿不視事」。永樂十四年(1416年)七月四日,「擢錦衣衛散騎舍人張軏為旗手衛指揮使」。永樂二十二年(1424年)十月十六日,「擢散騎舍人蕭讓為中都留守司正留守」,等等。
無論是勛臣還是散騎舍人,總量都是可控的,但有一類軍官的數量卻是隨機的,這就是爭奪爵位繼承權的勛臣子嗣。最典型的爭襲就是武定侯郭英的後人。成化十五年(1479年),郭英的後人郭良在奏疏中這樣介紹本家親屬爭襲的過程:
曾祖英洪武間起軍功,累封武定侯爵。永樂間,以事停襲。英庶長子振尚永嘉公主。庶次子銘生子玹,玹之姊為仁廟貴妃,特命玹襲爵。宣德間,永嘉公主奏其子珍為英嫡孫,宜令襲爵。宣廟以先朝所定,不敢更易,授珍錦衣衛指揮僉事。正統間,弦故,永嘉公主又以珍為請。玹之子聰亦請襲。乃以爭襲,不許,止授聰錦衣衛指揮僉事。天順初,詔武定侯子孫仍襲侯爵。珍之子昌當襲,弟昭爭之,不得。昌襲未久而故。臣為昌之長子,當襲。詔令俟年長以聞。及長,又為聰所爭,止得錦衣衛指揮僉事。
從郭良的奏疏中可以發現,明廷在遇到爭襲,又難以做出判斷時,往往採取活稀泥的方式,授予爭襲者錦衣衛軍職。郭良是郭昌之子,因為爭襲,在成化四年(1468年)二月七日被授予錦衣衛指揮僉事職,「時良欲襲爵,其家有與之爭襲者,事未得白故也」。與他爭襲的郭聰仍為指揮僉事。此後,郭良連續上疏陳請,結果激怒皇帝,一度被投入監獄。尚書尹旻等人認為「聰與良皆授指揮,報功之典已為過厚。而乃興詞互爭不已,宜治如律」,於是憲宗下詔警告郭良:「若復來奏擾,當奪其職。」
爭端無法解決的時候抹稀泥,爭襲有結論時,明廷也會給失敗者授職,以示安慰。如成化十二年六月,命廣寧侯劉安的侄子劉瓘襲廣寧伯爵。
榮三子,長湍,次淮,次安。湍襲爵,早卒,無嗣。淮亦卒,其子瓘方幼,安乃借襲。正統己巳守大同,以功進封廣寧侯,卒。至是,其子璇與瓘爭襲,屢上疏各自陳。下所司議。謂瓘為榮嫡次子之子,當為祖後。而安之功,亦在所論。故命以爵歸瓘,而授璇為錦衣衛正千戶。
又如定襄伯郭登沒有兒子,侄子郭嵩過繼,先為散騎舍人,後襲爵。郭嵩死後,其子郭參因為不是郭登後裔,「止命襲為錦衣衛指揮使,帶俸」。像這類因為爭襲進入錦衣衛的人員數量雖然有限,但影響並不小。加之一般授予高級武職,所以直接影響到有關實職崗位的選拔。
  • 宦官弟侄
宦官弟侄是第四類進入錦衣衛的特殊人群,這完全是明英宗的責任。正統時,太監王振得勢,明太祖立下的宦官不得干政的祖訓被拋到九霄雲外。御用司(監)供職的畫師、巧匠不斷有人被授以錦衣軍職,主管太監的品級卻很低,難免會產生比附之念,因而在以王振為首的太監掌權後很快就出現宦官弟侄被賜錦衣軍職的現象。
正統十一年(1446年)正月十二日,因麓川宣慰使思任發函首京師,征伐麓川的戰事暫時平息,「賜司禮監太監王振並各監太監錢僧保、高讓、曹吉祥、蔡忠白金、寶楮、彩幣諸物。仍命振侄林為錦衣衛世襲指揮僉事,僧保侄亮、讓侄玉、吉祥弟整、忠侄英俱為錦衣衛世襲副千戶」。太監的親屬不僅入衛為官,而且直接獲得了世襲資格。
口子打開後,被授官者源源不斷。如正統十三年(1448年)八月十三日,鎮守宣府少監趙琮的侄子趙禮「授錦衣衛帶俸所鎮撫」。同年十月二日,「命司設監太監吳亮侄江為錦衣衛百戶,因亮敘年勞以請故也」。明代宗即位後,也有樣學樣,如景泰六年(1455年)五月二十九日,「命太監王誠侄敏,舒良弟玉,張永兄琮,郝義侄安,王勤侄賢俱為錦衣衛帶俸世襲百戶」。
英宗復辟之後,因為太監曹吉祥等於奪門之變有功,宦官弟侄授官人衛現象迅速泛濫。如天順元年(1457年)正月,「以迎駕功,升太監曹吉祥嗣子、錦衣衛帶俸指揮僉事欽為都督同知,吉祥侄鉉及太監劉永誠侄孫聚、蔣冕弟成、葉達兄成俱為錦衣衛世襲指揮僉事」。同年四月十二日「賜錦衣衛百戶牛綬誥,封贈其祖父母。以綬所後父玉乃太監,無給誥例故也」;十七日,「命內官李雍等十人弟侄為副千戶,王定等五人弟侄為百戶,俱世襲,錦衣衛帶俸」;十一月,賜「太監王受侄真為騰驤左衛百戶」。
陳僖《客窗偶談》總結宦官弟侄授職錦衣衛一事時說:
中官弟侄升指揮等官,不得在衛見任管事,惟帶俸而已。惟有禮儀房一衙門中官秉筆者,為提督中官,家子弟有官都指揮者,亦呼為堂上官,管禮儀房事,是亦錦衣之雜職也。
這一結論如果是針對英宗朝,基本成立,因為英宗一朝宦官弟侄雖然受封人數眾多,但基本處在「帶俸」狀態,其官職都是只是寄祿官,有待遇而無實權。不過,如果往下推延到成化朝,就有問題了。
成化朝的宦官弟侄獲得錦衣衛軍職的現象依然故我,且有進一步發展。如成化三年(1467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御馬監太監葉達請求放棄自己「征江西長河峒」的功勞,「乞升臣兄、錦衣衛千戶葉成官」。兵部反對,認為「前無此例,宜勿許」,憲宗卻成全了葉達,升葉成為指揮僉事。王世貞稱此舉為宦官「辭賞乞升之始也」。
葉達開了先例後,不斷有宦官效仿,憲宗無一拒絕。如成化十四年(1478年)九月二十六日,「錦衣衛副千戶張慶自陳為故太監裴當之侄。當累效軍功,嘗蔭授臣弟榮為百戶。今榮死,乞以榮職並升與臣。遂命升慶二級」。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六月二十八日 ,御馬監太監劉回壽的侄孫劉文(寧夏副總兵、錦衣衛都指揮僉事)請求將父親劉玉的軍功和自己的軍功合併,兵部認為「武職父尊子卑,制許棄子職而襲父職,不與重職。如文所陳,非例」,憲宗「以其父子相繼在邊年久」,特許劉文升職為錦衣衛都指揮同知。
英宗朝的恩賜,除曹吉祥等個別人外,大體是一個宦官一次只能恩賜一個親屬為錦衣軍職,憲宗則突破了這一限制。如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十月二十五日,「升南京錦衣衛指揮僉事黃琳為指揮同知,與世襲:百戶黃灝副千戶;所鎮撫黃淥、校尉黃潤百戶;黃澤、黃淇所鎮撫:黃澧、黃溶,冠帶總旗;黃瑛襲為百戶,俱管事。黃玉等六人充御馬監勇士。琳等以故太監黃賜家屬乞恩也」。一次恩賞達十五人之多。
值得留意的是,黃賜的親屬授職後都「管事」,是實職而不再是單純的帶俸。成化十一年十一月,黃賜曾通過傳奉的方式,授其弟黃賓為錦衣衛世襲指揮僉事。但很快黃賓就捲入了項忠一案中。由於曾號召聯名奏革西廠,兵部尚書項忠得罪了汪直。汪直於是「嗾東廠官校發江西都指揮使劉江與指揮黃賓奸私事,渭賓為求於其兄太監黃賜,使鎮撫尤鑒屬忠並武選司郎中姚璧,得由京衛選江西都司事」。很快此案形成定論,項忠於成化十三年六月被革職為民,連帶黃賓也被撤職,黃賜降為長隨
不久,監察御史戴縉上言請求「禁內官弟侄、家人恃勢害人」憲宗批覆:「內官並文武大臣子侄及凡功升、欽升任事者,兵部與錦衣衛嚴加揀選。間有廉能者,任事如故,余惟養之以祿。是後不許濫補員缺。」都指揮牛循有所顧忌,不願得罪內官,於是以「到任日淺,各官賢否,未能周知」為由,請求兵部派員和他一起考察。最後牛循和兵部侍郎滕昭一起揀選,「以千戶趙承文等三十三員廉能,令如舊任事。罷千戶朱升等十三員見任」。
可見,在項忠一案爆發之前,至少有46名宦官弟侄或朝臣子弟出身的軍官實際管事,在錦衣衛內已經是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牛循不敢獨立揀選,確屬無奈,同時亦說明在很大程度上形同恩蔭的勢要親屬在衛內只帶俸不管事的不成文規定在成化朝已經被徹底拋棄,只要「廉能」即可。
雖然有部分宦官弟侄被剝奪管事的權利,但授官即管事的現象並沒有得到遏制。如司禮監太監李榮之從子李珍,成化時「管鎮撫司事」,到弘治朝已經「進掌衛事,升(都指揮)同知」。太監弟侄掌握錦衣衛最高權力,對於中央政局以及錦衣衛未來的發展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直到明世宗即位,一批宦官黨羽被罷黜,內廷傳旨任命的現象則逐漸絕跡。
  • 納粟富民
造成錦衣衛嚴重冗官的,還有納粟軍職。
土木之變後,為籌措軍費,明廷不得不開放捐納,允許納粟補官。因為事出倉促,沒有充分籌劃,景泰初的納粟者都授實職,可謂一本萬利。景泰三年(1452年)十二月七日,留守左衛小旗徐靖建言:「近年中外富豪之家納粟補官者俱實授錦衣衛,此輩累無汗馬之勞,惟恃錢穀之富,擢隸近侍,豈服人心,乞調衛為宜。」經部院大臣會議,認為此言有理。景泰帝於是下詔:「錦衣,宿衛之職,惟皇親及原任官可留,其餘兵部查勘以聞。」十二月十八日兵部回奏:
得欽調並納粟補官報效升職注錦衣衛者二百三十六員。詔:都指揮李文、所鎮撫招賽系土人,不調:都指揮僉事馬顯、王喜,指揮使王琦,令還武成後等原衛;百戶尚敳等十一人調府軍前衛;所鎮撫胡豅等五人調武功中衛:百戶郭慶等二人調武驤右衛;其餘俱調留守五衛。
雖然經過調職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損失,但此例一開,總會有人尋找制度漏洞。如成化末年,明廷再開捐納。
大學士萬安議令山西、陝西所在軍民舍餘人等納粟補武官者,聽巡撫官定擬衛所。既而巡撫大同都御史左鈺奏:今在京、河南、山東、北直隸人俱許納粟補官,以實大同邊儲。戶部議在京除錦衣衛外,余如鈺奏行之。時工部尚書劉昭鎮守陝西,內官歐督、都督同知白玘下舍人劉綺、歐山、歐全、白珍俱於陝西納粟補錦衣衛千百戶等官。至是,(錦衣衛舍人沈)震乃援綺等例自陳,願納粟補官錦衣衛。上命所司看詳以聞。戶部言:劉綺等官由兵部定擬,乞自聖裁。上謂錦衣衛乃近侍,遂不許震。戶科參稱戶部所奏納粟補官事例最為著明,劉綺、歐山、歐全不應補官錦衣,白珍隸籍錦衣,不應納粟,今皆越例補官,事屬蒙蔽,使震得以藉口,宜從糾正。於是兵部左侍郎阮勤等言:萬安所奏山西、陝西納粟事例日月在前,左鈺所奏不許錦衣衛納粟事例在後,且止是大同一處。況綺等納粟,實在陝西,初非越例蒙蔽。且依違其說,欲調綺等於別衛。上謂綺等銓注已定,不必調。其餘不許。
這一事例反映出三個問題。一是開放捐納已經成為明廷彌補財政不足的常態化手段。二是明廷已經注意到錦衣衛軍職不應在捐納範圍內,但制定相關政策時,由於事涉戶、兵兩部,時常存在不協調的現象,以致出現制度漏洞。三是由於納粟者大多是勢要子弟,即便發現漏洞,相關部門也不願承擔責任,故意依違其間。憲宗最後的態度事實上也是在縱容這種行為。
各方的縱容並沒有換來納粟者的正面回應。劉昭在陝西主持的納粟允許「民輸粟授武職,然例不得管事及支全俸」,但其子劉綺鑽空子,納粟授錦衣千戶,且蒙皇帝恩準,不必調衛後仍貪得無厭,又「夤緣得全俸,且典鑾輿事」。成化二十二年底,劉綺事發下獄,連帶已升任戶部尚書的劉昭被革去太子少保銜,勒令致仕。劉昭父子雖然受到懲處,但作為高級文官的兒子,通過納粟爭取進人為文人士大夫所不齒的錦衣武夫行列,折射出當時人們的價值取向已經出現明顯變化。
  • 各色雜流
嚴格來說,像畫師、工匠等人員在士大夫眼中都屬於雜流,可這些人畢竟擁有獨到的本領。另有一些人進入錦衣衛的方式更顯異類。如景泰朝靠進獻寶石獲錦衣副千戶、百戶職的屠宗順、屠芝,靠獻性藥獲百戶職的太醫院醫士艾崇高,因姐姐「惜兒自教坊司入侍得幸」,授百戶職的伶人李安,天順元年以所謂迎駕功超升錦衣衛帶俸都指揮同知、世襲指揮使的廚役杜清,等等。這一類雜流進入錦衣衛,令實際履行錦衣衛各項職能的官兵的地位更加尷尬。

機構組織

長貳正官

按洪武官制,錦衣衛與其他衛所並無二致:堂上官設指揮使1員,正三品,指揮同知2員,從三品,指揮僉事4員,正四品;衛設鎮撫司,衛鎮撫2員,從五品。
原則上,指揮使是長官,同知、僉事是佐貳官,但實際情況並非皆如此。《逆臣錄》載,「先前欽依著(錦衣衛指揮僉事陶一引者注)幹掌印之時…請本衛指揮王文邦、邵通、楊松、趙輅、何清、賈彥、彭安、彭煥在家飲吃」。這裡提到包括陶幹在內共9位指揮,已超過官缺員額。這9人中理應有指揮使、指揮同知,但實際掌印的陶幹只是指揮僉事。可見從洪武時起,錦衣衛官的員額、職權就取決於皇帝意願或實際需要,未必嚴格執行官制規定。
明代全國官吏的編制僅有二萬八千餘人,卻又存在「冗官」的現象,這裡主要是武官。明代實行武官世襲制度,衛所武官以功勞升遷,子孫又以「恩蔭」世襲,每代都有人立功與世襲,那么隨著時間的推移,武官的人數就會膨脹,百戶多如狗,千戶遍地走,官員人數與官缺定額不符、官員權責與所任官職不符。嘉靖時霍韜說:「錦衣衛官,洪武初年,舊官二百一十一員,永樂初年,新官二百五十四員,自永樂以後迄嘉靖六年,新增一千二百六十三員。」
衛所的官職與權責不符漸成普遍現象,指揮使與同知、僉事等官可能不僅不是該衛長貳甚至根本就沒有職務。於是,明廷任用錦衣衛官員也就不再拘泥於官職。如永樂八年(1410年),錦衣衛指揮使紀綱因功升為都指揮僉事,本應調都指揮使司任職,然而明成祖還離不開這個「爪牙」,遂命紀綱「仍掌錦衣衛事」。之後,又有都指揮僉事劉忠「掌錦衣衛事」。這意味著洪武官制表明武官職權、上下級關係等的作用開始喪失,更多用於代表官員的待遇級別而已,變成了散官,而「掌錦衣衛事」之類的差遣才是實際職務。
宣德八年(1433年),明廷為解決衛所冗員眾多、管理混亂等問題,開始實行軍政考選制度,考選武官擔任掌印、僉書,分理衛所軍政。此後,掌印、僉書才是衛所實際上的堂官;其他「帶俸差操」的指揮使、同知、僉事並不在衙門升堂辦公,被排除出堂官之列。
成化十四年(1478年),明廷令兩京衛所一體考選。成化以後,普通衛所堂官例設掌印1員、僉書2員,鎮撫司設衛鎮撫1員。錦衣衛是何情況,史志缺乏明確記載,而一件崇禎九年(1636年)的兵部題行稿披露了明中後期錦衣衛官制沿革:
錦衣衛堂上舊設掌印提督東司房一員,提督西司房一員,提督街道房一員,僉書四員。世廟南幸承天,額設僉書十員扈從,嗣後或五六員,或七八員…(天啟)元年,無官直宿,本衛具題,覆添一員…查見在錦衣衛堂上掌印提督東司房一員,(提督西司)房一員,提督街道房一員,堂上僉書八員,南鎮撫司見在掌印一員,僉書十(後缺)。
可見,錦衣衛堂官為「掌印提督東司房」、「提督西司房」、「提督街道房」各1員,「僉書」若干員。
錦衣衛長官「進公署,則曰下司房」。東西司房應是辦公場所,後演化為官職機構名。猶如「」本是禁省,是宮中禁地禁中的場所之意,後演變為中央官署名(中書省、尚書省之類)。作為古代衙署中常見的建築,東西司房可能在錦衣衛衙門建成時即已存在,但兩個官職設於何時,尚未發現明確記載。
成書於弘治十五年(1502年)的正德《大明會典》載:「凡緝訪京城內外奸宄,本衛掌印官奉敕專管,領屬官二員、旗校八十名。」可見弘治以前已存在「掌印提督東司房」一官。衙門開設伊始即有掌印官,「奸宄」也是錦衣衛成立之初即被賦予的使命,但掌印官「專管」此事應始於明宣宗宣德、明英宗正統之際。明英宗甫即位便允準大學士楊士奇所奏,「今錦衣衛提督行事者非一員,行事校尉亦數百人,合無止令一員公正指揮提督行事」。
明代人將錦衣衛緝訪謂之「行事」,當時有多名官員提督行事,此後由一人專管。這「一員公正指揮」,自然非掌印官莫屬。
據目前所見史料,「東司房」作為一個機構名最早出現在明孝宗弘治年間,因此,不排除掌印官加「提督東司房」職銜是在明憲宗成化朝相繼設提督西司房、街道房官,錦衣衛堂官職權分工明確之後,其全稱為「欽差提督東司房官旗辦事錦衣衛掌衛事」。
提督西司房全稱為「欽差提督西司房官旗巡捕管事錦衣衛管衛事」,即正德《大明會典》所載:「凡緝捕京城內外盜賊,本衛指揮一員,奉敕專管,領屬官五員、旗校一百名。」錦衣衛設立之初,其堂官會被臨時委派捕盜。宣德以後,錦衣衛官校開始常態化參與京城治安事務。進人明中葉,京師治安逐漸惡化,為加強錦衣衛的捕盜職能,朝廷始命堂官專管。
萬曆《大明會典》載成化四年,「以京城內外多盜,令錦衣衛指揮一員,同巡城御史專一提督五城兵馬並巡捕官校挨拏」;《實錄》載同年四月,明廷「命錦衣衛指揮僉事朱驥提督五城兵馬緝捕盜賊」,而此前朱驥已受命「協理衛事」,是堂官之一,兩書所載為同一事。朱驥墓志銘載成化「戊子,畿內盜不時發,敕公提督官校捕緝」,正是「奉敕專管」。此次任命被載入國家行政法典,足見其絕非一般性質的委派,而是具有典制意義,說明「提督西司房」一官即設立於成化四年(1468年),朱驥是首任提督。
正德《大明會典》載:「凡京城內外修理街道、疏通溝渠,本衛指揮一員,奉旨專管,領屬官三員、旗校五十名。」此即「提督街道房」,該官始設於成化二年(1466年),「令京城街道溝渠,錦衣衛官校並五城兵馬時常巡視」。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明廷「命錦衣衛指揮同知劉綱提督疏浚京師溝渠」,而劉綱在成化十六年受命與朱驥「同理衛事」,也是堂官。該官全稱「提督街道房官旗辦事錦衣衛管衛事」,與提督西司房一樣,職銜中的「管」字表明了堂官的顯赫身份,又與掌印官略有差別。
此外,東西司房兩提督有皇帝專門頒給的敕書關防,故號「欽差」;提督街道房無之,規格稍低。
三位提督以外的佐貳官因在公文上連署簽名,故稱「書」。或是為了與南北鎮撫司僉書有所區別,錦衣衛佐貳官稱「堂上僉書」,異於其他衛所。
鎮撫司作為錦衣衛的下屬機構,與該衛同設於洪武十五年,而其分置南北兩司的時間,正德《大明會典》曰「鎮撫司:掌問理本衛刑名,與諸衛同,而兼管軍匠。後添設鎮撫二員,專理刑名。成化十四年,始增鑄印信,各為一司」。成化以前只添設了2名衛鎮撫,成化十四年(1478年)始分置二司。弘治以後,「南鎮撫司」、「北鎮撫司」在史料中逐漸常見。
南北鎮撫司官的設定也不同於洪武官制。南司掌印按例由「堂上僉書」兼任,故其亦是堂官。官階方面,南司掌印、僉書常是都指揮、指揮,且僉書的員額較多。北司「掌刑例推千戶」,由千戶、衛鎮撫一級的武官除授,級別較低。如萬曆十三年(1585年),明廷「以錦衣衛署都指揮同知張書紳掌本衛南鎮撫司印,指揮僉事余茂發僉書南鎮撫司管事,署正千戶郭寶、東廠李登雲北鎮撫司各理刑」,官階高低有別。崇禎三年(1630年)北鎮撫司題本中,為首的是「掌刑管事正千戶王崇德、理刑管事副千戶張如椿」,前者亦稱「掌印」,後者謂之「僉書」且通常只設1員。只不過北鎮撫司使命特殊,他人不敢輕視,其官「見掌衛,行半屬禮」,自稱「錦衣北堂」,威儀「與堂上官等」。
掌印」、「提督」、「僉書」等都是因事而設的差遣性官職,本身沒有品級;官員的官階及相關待遇的高低由「指揮使」等有品級的職銜體現,以功勞敘遷。他們的官階往往升轉極快,升至都督以後,要改注「於五府帶俸」。如崇禎時的掌衛官劉僑列銜為「錦衣衛掌衛事左軍都督府右都督」。劉僑銓注左軍都督府,卻在錦衣衛掌事,職務與官階的分離一目了然。同時,普遍存在銓注於錦衣衛,卻在其他衙門任職或無職的情況。

千戶所

錦衣衛與明朝其他衛一樣,設有千戶所,其下有正千戶,正五品;副千戶,從五品,鎮撫,百戶。一千戶所有一千一百二十人,分為十個百戶所,「凡千戶,一人掌印,一人僉書,曰官軍。千戶、百戶,有試,有實授。其掌印,恆以一人兼數印」。
明朝,一般的衛都只統領五個千戶所,即前、後、中、左、右千戶所。由於錦衣衛的特殊地位,除了這五所之外,還設有其他千戶所。
洪武十八年(1385年)是入選力士大量到京的年份。當年六月「天下府州縣簽民丁充力士者萬四千二百餘人至京。命增置錦衣衛中左、中右、中前、中後、中中、後後六千戶所分領之。余以隸旗手衛」。這六個千戶所的設定,是錦衣衛第一次大規模擴編,除了下轄的左、右、中、前、後五個千戶所,又增加了中左、中右、中前、中後、中中、後後六千戶所,總計11個千戶所。
專職養象的馴象千戶所成立較晚。洪武二十四年(1391)三月,「置錦衣衛所屬馴象、屯田、馬軍左右千戶所」。當年六月,又增設「錦衣衛馬軍前、後二千戶所」。明初定都南京,地處水鄉,因而在京各衛大都設有水軍千戶所,錦衣衛也不例外。至於屯田千戶所,在現存《(南京)錦衣衛選簿》中保留了大量屯田所官員的襲替資料,可以證明其在明代始終存在。
在洪武年間,錦衣衛下轄千戶所有左右中前後五所,馬軍前後左右四所,中左、中前等六所親軍所、水軍所、屯田所、馴象所,共十九個千戶所。
明成祖遷都北京時曾對親軍衛及京軍做過較大幅度的調整,水軍所和屯田所有相對固定的活動區域,沒有隨著遷都北上。馬軍四所的建制在現存《錦衣衛選簿》和《(南京)錦衣衛選簿》中都沒有出現,應該是隨著錦衣衛在遷都後職能有所調整而被裁撤掉了。
剩下的問題是:第一,萬曆《大明會典》所說的十四所,缺的是哪一個所?第二,王圻所說十八所,另外五個所是哪些?第三,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新設的中左、中右、中前、中後、中中、後後六所,只有中後所出現在北京,而《(南京)錦衣衛選簿》中僅出現了中左所,那中右、中前、中中、後後四個所哪去了?
查繼佐在《罪惟錄》中記述明憲宗朝的錦衣衛後,加了如下一段按語:
按:是時校尉五所,約八九千人。二十四監,催事二百人。五城巡城五百人,東西廠共二百人,巡店三十人。其上直力士,五所將軍,一所清軍,所為達官是也
這段文字選自齊魯書社的標點本《罪惟錄》,但文義頗有些不通,張金奎以為「其上直力士,五所將軍,一所清軍,所為達官是也」一句的標點應該改為「其上直力士五所,將軍一所,清軍所為達官是也」。
類似的記載另出現在明代人陸釴所著《病逸漫記》中:
錦衣衛校尉五所,約八九千人。二十四監催事二百,五城巡城五百。東西廠共二百,朱指揮一百,袁指揮一百。巡店三十名。上直每番連官共五百二十。力士五所,將軍一所,清軍所達官。
二者的文字大體一致,從這兩處記載來看,不約而同地提到了一個將軍所,一個清軍所。明代安置到錦衣衛的韃官,大多由鎮撫司帶管,如正統元年(1436年)「汰錦衣衛帶管官校。先是,有小技者及各王公主守莊墓者、四夷降附老弱者,皆於錦衣衛帶俸。至是,行在戶部奏:近制,事從撙節,此輩坐食,亦宜汰之。上令有技者自食其技,守莊墓者自食其力,四夷老弱就食於南京」。天順元年(1457年)「迤北韃靼奄克不花、塔歹乃、來忽來歸,俱命為頭目,隸錦衣衛鎮撫司帶管,給房屋、器物」。在現存《錦衣衛選簿》中「鎮撫司」項下的上百名韃官資料也證明了這一點,可見,並不存在一個獨立的統轄韃官的清軍所。
至於將軍所,錦衣衛的侍衛將軍確實是集中管理和使用的,但從未單獨成立千戶所,在《大明會典》中也沒有相關記載。不過萬曆年間成書的《大明一統文武諸司衙門官制》中也提到了將軍所,該書是因襲《會典》、《一統志》及現行事宜采輯成編,末署「新喻縣丞陶承慶校正,廬陵縣末學葉時用增補」,是江西書賈刊行之本。所列官制,大抵以萬曆初年為斷。在萬曆時代的明人眼中,將軍所是一個客觀的存在,或者說是一個約定俗成的說法。萬曆《大明會典》所記十四所,估計也是加進了將軍所,但因其並未出現在官制體系中,《會典》編者才採用了這樣含糊的處理方式。
上文中提到錦衣衛五所各有十司,每個司的長官「秩皆正六品」,與百戶相同,因而「十司者,即十百戶所司」。按照明代的衛所編制,十個百戶所已經等同於一個千戶所。由於這十個司承接的是原儀鸞司的職能,統轄的也是不同於一般軍士的校尉,將其附在錦衣左右等五個千戶所之下,在管理上有很多不便。上引《罪惟錄》《病逸漫記》等史籍中都提到「校尉五所」,似乎在明中葉這些原本處於掛靠狀態的十個司已經分別單獨立所。為表述方便,以下是《錦衣衛選簿》的個案資料:
①梁暄,靜海縣人…(永樂)二十□年,調錦衣衛錦衣中所(正千戶)。。
②倪旻,仁和縣人。父倪璋,成化六年充錦衣衛左所鑾輿司校尉,七年故。
③(河南遂平人)王信,洪武十八年本縣以力士保送赴京,撥錦衣衛左所…充總旗。三十五年,以年深,除錦衣衛衣中所扇手司百戶。
④吳二,合肥縣人,系御用監太監王瑾下家人,正統十三年福建征剿賊寇…景泰元年升總旗,錦衣衛衣中所旌節司帶管食糧。
⑤正德十三年四月,陸錦,年三十二歲,大興縣人,系錦衣衛錦衣中所擎蓋司冠帶舍人,山東、河南軍前衛執旗牌,升冠帶總旗。
例②顯示至少在成化年間,錦衣衛初建時的五所中仍有校尉存在,例③④⑤中提到的扇手司、旌節司等都隸屬於「衣中所」這個洪武年間未曾出現過的千戶所,例①和例⑤在言及梁暄或陸錦身份時,都明確說是「錦衣衛錦衣中所,梁喧還是正千戶,如果兩人隸屬於錦衣衛中所,有必要用「錦衣衛錦衣中所」這么複雜、囉唆的稱謂嗎?
張金奎認為,唯一合理的解釋是這個「錦衣中所」是一個有著正千戶主官的新的千戶所。而該所存在扇手司、擎蓋司等十司則說明該所脫胎於原來掛靠的十司,即錦衣衛錦衣中所是由原「錦衣衛中所」所屬十司合併組建的。校尉們主要承擔禮儀性工作,服飾自然與普通士兵有別,因而稱為「錦衣×所」,「衣×所」則是其簡稱。這從明代檔案中也可以得到證明。
崇禎三年(1630年)三月初四,北鎮撫司呈報了一份立功應升級人員的名單,其中包括「傅作揆,系衣右所旌節司總旗。徐文耀,系衣右所旛幢司力士。顧發德,系衣後所戈戟司力士。黃印,繫上右所力士」。衣右所、衣後所和上右所並列,說明它們是獨立的千戶所。
在《大明一統文武諸司衙門官制》中,錦衣衛的下屬機構,作者先後羅列了「經歷司、鎮撫司、左右中前後千戶所、親軍千戶所、中後千戶所、錦衣左右中前後五千戶所」,可見錦衣左右等五所確實和左右等五所已經脫鉤,而前面羅列的例子①、③則顯示至遲到永樂年間錦衣五所已經是客觀存在。其實萬曆《大明會典》中也羅列了這五個所,但為什麼沒有計算到十四所內,原因尚不明了。
朱元璋在《皇明祖訓》中「後世有言更祖制者,以奸臣論」的規定,錦衣五所在洪武年間並不存在,或許是這一祖訓限制了官方《會典》編者的手腳。相比之下,王圻的《續文獻通考》是私家著述,並不受體制限制,反而自由得多。加上這五個所,正好是十八個。
如前文所述,錦衣五所統率的是校尉,中左所等七所統率的是力士,但明後期的檔案顯示,錦衣五所中也出現了力士。比如崇禎三年(1630年)三月十一日成文的《錦衣衛經歷司為有功官旗遵例三年升敘事手本》中提到如下人員:
李培寅,系衣中所正千戶;
曹邦濟,系衣中所鑾輿司實授百戶;
宋尊陛,系衣左所正千戶。
.....
吳朝卿,系衣中所鑾輿司衛尉;
馮鎮,系衣中所擎蓋司衛尉;
王汝第,系衣右所馴馬司衛尉;
王應舉,系衣右所扇手司力士;
殷仲魁,系衣中所鑾輿司力士。
因為天啟皇帝的名字是朱由校,為避諱,崇禎年間的「校尉」改稱「衛尉」,不便改稱時則將「校」書寫為「較」。這一檔案中的王汝第、王應舉一個是校尉,一個是力士,但同時服役於衣右所,吳朝卿、馮鎮、殷仲魁則同時出現在衣中所,證明錦衣五所中已經是校尉和力士並存。李培寅、宋尊陛等正千戶的存在則進一步證明錦衣五所已經獨立。
校尉和力士雖然承擔的職責類似,但存在等級上的差異。如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明廷規定「選退將軍兒男,查系應役十年以上者,許充校尉。不及年分者,止與力士。著為定規」。萬曆二年(1574年)修改制度,規定「錦衣衛將軍千百戶,侍衛三十年以上者,兒男許替冠帶總旗。將軍侍衛二十年以上者,許替校尉。二十年以下者,止與力士。俱止準一輩。其應役三年五年,照舊查革。永行遵守」。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力士的地位低於校尉。
也正因為有這樣的差異,明後期才會出現把調所作為一種獎勵的現象。如萬曆三十四年(1606年),「上徽號禮成」,明廷下詔,宣布「東宮直宿巡緝旗校量照舍人例,給以冠帶。如原系後七所者,量改前五所」。天啟三年(1623年),為慶祝皇子誕生,明廷也曾獎勵東宮直宿、巡緝旗尉「量炤舍人例,給以冠帶,如原系後七所者,量改前五所」。後七所指的是上中、上左、中後、親軍等主要由力士組成的所,前五所無疑指的是錦衣五所。

鎮撫司

鎮撫司,作為錦衣衛的下屬機構,與該衛同設於洪武十五年(1382年),然其分置南北兩司的時間,清修《明史·刑法志》競記作「洪武十五年添設北司」,《明史·職官志》則記作「成祖時復置。尋增北鎮撫司」,自相矛盾。事實上,正德《大明會典》記載非常明白,「鎮撫司:掌問理本衛刑名,與諸衛同,而兼管軍匠。後添設鎮撫二員,專理刑名。成化十四年,始增鑄印信,各為一司」。成化以前只添設了2名衛鎮撫,成化十四年(1478年)始分置二司。弘治以後,「南鎮撫司」、「北鎮撫司」在史料中逐漸常見。
鎮撫司作為機構名稱,首先出現於南宋建炎四年(1130年)。蒙元滅宋以後,1285年四月,初設「行樞密院都鎮撫司」設有都鎮撫一員、副都鎮撫一員,各行樞密院又有鎮撫所,鎮撫二員,秩比萬戶。在各路萬戶府下,則設鎮撫司,有「鎮撫二員,蒙古、漢人參用」。鎮撫作為一個武官名稱,在軍事系統中更為常見,都元帥府招討司宣慰司等軍事機構階有鎮撫官。蒙元軍制中的鎮撫官及鎮撫司、所機構成為明代軍衛系統中都鎮撫司、衛鎮撫、所鎮撫等名稱的直接來源。
韓宋於龍鳳二年(1356年)七月初一,設立江南等處行中書省,以朱元璋為平章政事,「置省都鎮撫司,以孫養浩為鎮撫」。所設的都鎮撫司雖系循元之舊,但與元代主管各省軍事的都鎮撫司已不盡相同,不僅負責皇城各門守衛,而且「總領禁衛」。而後陸續設立的諸行省也沿元制稱都鎮撫司,隨著龍鳳十年(1364年)衛所體制的創立,各衛所也承襲蒙元萬戶府制度,皆立衛、所鎮撫司。
洪武六年(1373年),明太祖宣布革去各省都鎮撫司,鎮撫司作為獨立官署僅於在外衛所下設定,成為專司軍事司法的機構。鎮撫司專司法,這是明代在制度上有別於蒙元的創設。洪武十七年,「改錦衣衛指揮使司為正三品」,升為上直衛。從衛所建制的角度而言,明代都司以下各衛皆設鎮撫司,專掌「刑獄巡緝」等事,錦衣衛鎮撫司是伴隨著親軍都尉府儀鸞司改置錦衣衛的制度調整而出現的,並非是獨立於錦衣衛的專門創製。親衛體制確立和政治情勢的演變也給錦衣衛鎮撫司專任中央司法提供了契機。
據(萬曆)《大明會典》,「洪武十五年,設鎮撫司」,並「掌本衛刑名,兼理軍匠」。」所言鎮撫司「掌本衛刑名」只是制度規範,並不符合實際情況。首先,親軍諸衛相繼設立後,各衛職責區分愈加細密,錦衣衛的主要職能逐漸轉向緝事訪查、城市治安等專門事務,其上直宿衛及備儀仗鹵簿等職責大部分已轉由其他衛分擔。惟其有組訪之權而無科案問刑之權,故以鎮撫司專掌京中刑獄訟理。
其次,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發,牽連極廣,故而設定鎮撫司獄,「有重罪逮至京者,或令收系錦衣衛,審其情辭用事」其權責已經不限於處理衛內刑事,而兼及全國重大案獄。王世貞即認為「上時時有所誅殺,或下鎮撫司雜治,取詔行,得毋經法曹」,鎮撫司對維護皇權有重要意義。自此錦衣衛身兼糾查、組捕、拘役、審問之權,衛鎮撫司「掌本衛刑名」的限制也逐漸被突破。
洪武二十年,明太祖以錦衣衛非法凌虐,「命取其刑具,悉焚之,以所繫囚送刑部審理」。由於關涉鎮撫司獄是否具有祖制依據的問題,明代史料在這個問題上多有矛盾之詞。(萬曆)《明會典》載:「洪武十五年,設鎮撫司。二十年革,燒毀本衛刑具,獄囚盡送刑部審理。」但《明大祖實錄》中並未提及革去鎮撫司。(正德)《大明會典》亦載:「二十年,以非法凌虐,將本衛刑具燒毀,以所繫囚送刑部。」洪武二十六年所編《諸司職掌》中仍載鎮撫司為錦衣衛下屬,可見鎮撫司作為衛設機構沒有被裁革。
洪武二十六年六月,明太祖再命錦衣衛將「所逮者俱屬法司理之」,是時藍玉案發,此令間接說明錦衣衛理刑之禁申而不止,《逆臣錄》中也可見錦衣衛鎮撫司獄收監衛外藍黨案犯的記錄。至於二十六年禁令的其他執行情況限於史料闕如不得而知。靖難之役後,明成祖開始大量使用錦衣衛審理衛外刑事。《立齋閒錄》引當時所能看到的《南京錦衣衛鎮撫司監簿》中的材料,顯示永樂初事關建文遺臣的大案多由錦衣衛執送鎮撫司審理。據《皇明條法事類纂》援引永樂初詔旨載:「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著刑部、都察院、錦衣衛鎮撫司,都著知道,今後再有人指攀教坊司,休準他,見監得都放了。」可知靖難之後鎮撫司收監衛外人犯已經成為常態。
(正德)《大明會典》載:「鎮撫司,掌理本衛刑名,與諸衛同,而兼管軍匠。後添設鎮撫二員,專理刑名,成化十四年始而增鑄印信,各為一司。凡問刑,悉照洪武舊例,逕自奏請,不經本衛。或本衛有事送問,問畢仍自具奏,俱不呈堂。凡鞫問奸惡重情得實,具奏請旨發落。內外官員有犯送問,亦如之。舊制俱不用參語。」這段文字提供了兩條信息:
第一,在成化十四年(1578年)以前,鎮撫司已經在職能上有所分化,直到成化十四年後,北鎮撫司專理刑事,而南鎮撫司職掌軍匠諸事,形成了兩個職事各異的平行機構。
第二,北鎮撫司治獄所得的供狀,可以越過錦衣衛堂上官直接上達皇帝,即《明史》所言:「獄成得專達,不關白錦衣,錦衣官亦不得干預。」據《明神宗實錄》:「洪武舊制,鎮撫司問刑,逕自奏請,不經本衛。或本衛有事送問者,成祖文皇帝有旨,令問畢仍具奏,不必呈堂。」可知此「舊例」後文,當指永樂舊例。
天順時,門達以鎮撫司理刑官起家,兼錦衣衛指揮使,同時「得兼治鎮撫司,鎮撫於錦衣屬也,而得專治獄,上有所怒,特下與緹騎,賊曹釣發者,俱以委鎮撫獄,竟自上請可否,毋由錦衣大僚」。所謂賊曹,即東、西司房,尹直載其時門達「總督官校緝事,兼鎮撫問刑」,所謂「總督官校緝事」即其以掌衛事之職負責的東、西司房。門達得寵於明英宗,強化了鎮撫司的理刑功能,成化時鎮撫司的分司理事,不過是對鎮撫司理刑職事專門化的事實承認。
(正德)《大明會典》記述北京錦衣衛吏目時始見「北鎮撫司」之名。值得注意的是,「南鎮撫司」的名目不見於(正德)《大明會典》,而徑以「鎮撫司」名之。晚明官私文獻多強調北鎮撫司「非舊制」「本添設」,主要依據就是這一點。
諸司職掌》載洪武年間鎮撫司的吏員設定,「錦衣衛一鎮撫司一司吏典吏」。明制,司吏為統領各房典吏的辦事人員,凡有司皆設。(正德)《大明會典》中被標註為「已後俱添設」的北京錦衣衛鎮撫司,直接「複製」了南京鎮撫司的機構設定,而「北鎮撫司」則只設典吏而並無主管一司公務的司吏,表明至遲在弘治時期北鎮撫司的吏員尚未獨立於鎮撫司。
正是基於強調南鎮撫司對原鎮撫司的繼承性,(正德)《大明會典》只列「北鎮撫司」,而不列與之相應的「南鎮撫司」,表明在此時的官方意識中,北鎮撫司也不具備與(南)鎮撫司並立的身份,也非與其平分事權的平行機構。迨至萬曆時,(萬曆)《大明會典》「錦衣衛條」載:
經歷司,掌本衛文移出入等事,諸衛並同。凡錦衣衛,令史六名,典吏十七名,倉攢典一名。鎮撫司,司吏四名,典吏九名。馴象所,司吏共二十四名,倉攢典一名。百戶所,司吏共八十七名。北鎮撫司,典吏十名。
同書「吏員」條則載:
錦衣衛(以下吏,俱後添設),令史六名,典吏十四名(舊十七名、革三名),倉贊典一名。南鎮撫司,有司吏二名(舊四名、革二名),典吏六名(舊十名、革四名)。北鎮撫司,司吏一名,典吏六名(舊九名、革三名)。
對檢(正德)《大明會典》,後一條記錄為(正德)《大明會典》所無,可知其注釋所稱的「舊」,即指(正德)《大明會典》中所載吏員設定,而「吏員」條為萬曆修《大明會典》時依據當時實際情況增入,只是其中誤將北鎮撫司與南鎮撫司「舊時」的人員數目倒置了。
這兩條史料的重要意義在於,(萬曆)《大明會典》中,「鎮撫司」之名為「南鎮撫司」取代,二者不再顯示出高下之別。同時,「北鎮撫司」的吏員之下則添加了司吏,兩司不再共用同一套吏目班子。這表明北鎮撫司開始具備獨立專治詔獄的特殊職能,理刑職能逐漸專業化,得以在晚明政治舞台上煊赫一時。
  • 北鎮撫司
北鎮撫司官兵不事緝捕,專司審訊。明廷為保證其審獄的獨立性和保密性,北鎮撫司治獄所得的供狀,可以越過錦衣衛堂上官直接上達皇帝,這意味著北鎮撫司在編制上雖隸屬錦衣衛,實際是一個獨立運作的機構。如崇禎三年北鎮撫司類奏獻獄功績,就是掌司官王崇德直接向皇帝題奏的。
張金奎推測北鎮撫司專治詔獄的時間至遲在嘉靖時,正德、萬曆《大明會典》的敘述參差為此提供了旁證。(正德)《大明會典》云:「鎮撫司,掌問理本衛刑名,與諸衛同,而兼管軍匠。後添設鎮撫二員,專理刑名。」(萬曆)《大明會典》則稱:「(鎮撫司)永樂間復設,掌問理本衛刑名,兼理軍匠,是為南鎮撫司。其北鎮撫司,本添設,專理詔獄。」如排除(正德)《大明會典》記述不全的可能性,北鎮撫司專理詔獄的時間當在正德至萬曆朝之間,這從北鎮撫司之名開始大量湧現於嘉靖以後的歷朝《實錄》中可見一斑。
北鎮撫司專理詔獄現象的出現,與鎮撫司司法權的演變密切相關。明代人崔銑曾言:「凡衛必有鎮撫司,理其衛之刑而已。錦衣鎮撫司為上所親信,故凡廷臣將有重譴者、民之妖言者、盜者,皆命治之。獄具,雖法司大臣,無敢出入。故朝之大獄,鎮撫治之;朝之裔獄,法司治之。」這經常見諸明中後期士大夫的言論中,如嘉靖時林俊強調:「祖宗設立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謂之法司,凡大小罪犯,無不由之;錦衣衛謂之親軍,所以偵伺機密、察奸細;鎮撫鞫訊大盜妖言。」這是試圖以「祖制」為名,明確規定法司、錦衣衛與鎮撫司各自的職權範圍與受理刑事類型,進而在制度框架下防範皇權對國家常規司法事務的過度干預。正是基於此,北鎮撫司專理「詔獄」的權責才在制度上得以明確,成為國家常法被寫入《大明會典》之中。
關於詔獄,萬曆時,沈一貫論及北鎮撫司的職能時曾說:「北鎮撫司系詔獄之所,職掌只是打問,問過即送法司,暫將犯人寄監。」方從哲亦言:「北鎮撫司之設,名曰詔獄,凡欽送人犯,隨到隨問,問過請送法司擬罪,是乃訊鞫之司,而非監候之所。」二人皆將「詔獄」視為鎮撫司奉旨「打問」者,其實即凡奉到旨意由鎮撫司訊問案情,則皆稱「詔獄」。
正德以來,奸惡重情由錦衣衛推鞫者「取供詞奏行法司擬罪」的制度「變亂極也」,對鎮撫司與法司刑事許可權的區分,當是在正德以後。士大夫既已無法否認錦衣衛司法常規化的既成事實,索性基於明初鎮撫司參與重案,並據「凡所逮者俱屬法司理之」的「祖制」,承認錦衣衛逮系、鎮撫司訊理罪犯的合法性,但量刑擬罪仍需由「法司理之」,只有審訊權,沒有判決權,(萬曆)《大明會典》則進一步在制度上確認了北鎮撫司「專理詔獄」的職權。
鎮撫司監獄在明代文獻中淆稱為(南、北)鎮撫司獄、錦衣衛獄、錦衣獄,或俗稱「詔獄」,這些名稱是各自具有含義的特指,還是統稱、俗稱?學界對此尚無定論。張金奎認為錦衣衛獄並非「詔獄」,而「詔獄」專指北鎮撫司獄,這是錦衣衛獄內部管理上的區分。魏天輝等也認為:「作為監獄的詔獄就是錦衣衛獄,又可稱之為錦衣衛獄或北鎮撫司獄。」二者皆認為錦衣衛只有監獄一所,即鎮撫司所管的鎮撫司獄,後者更具體到北鎮撫司獄。而曹循則認為,錦衣衛有兩所監獄,「詔獄」指北鎮撫司獄,「錦衣衛獄」則專指東西司房所管的南鎮撫司獄,與鎮撫司獄有區別。
那么錦衣衛除去公認的鎮撫司監獄,是否更有其他監獄?據(萬曆)《明會典》,正統時定在京各衙皂吏,其中「看監專為看護監牢所設,刑部、都察院及鎮撫司皆有「看監。錦衣衛則「直堂二十名。鎮撫司直廳五名,看監三十三名。經歷司直廳四名。另「鎮撫司」條下載:「凡本司直廳百戶一員…看監百戶五員,總旗五名,校尉一百名,皂隸三十名。」除「通政司有奏訴冤枉人等,戶部山西清吏司、兵部職方武庫二清吏司,俱有軍囚人等,各用看監四名以外,並未提及更有其他「看監」,間接說明錦衣衛中只有鎮撫司設有監獄。
天順八年(1464年),詔「毀錦衣衛城西獄舍。錦衣衛舊有獄,附衛治,門達掌問刑,又於城西置獄舍以張威。御史呂洪建言,此非朝廷明刑慎罰之意,故命毀之。」即指天順六年(1462年),門達時任掌衛事兼鎮撫司理刑,捕緝過濫,因言:「天下囚犯皆聚本司而獄房甚少,臣見城西武邑庫隙地有餘,乞救工部蓋造獄房。」門達所增置的鎮撫司獄不久即因朝臣的彈劾而被毀壞,此後歷代不見更有其他獄址。因此,作為收監錦衣衛人犯的監獄,似只有鎮撫司才有設定。
史料中的錦衣衛獄、鎮撫司獄又應如何理解?據《明武宗實錄》裁:
下大理寺寺正等官周敘等十人於錦衣衛獄。敘等自以大理寺屬官,職在平獄,因具疏寬留駕諸臣之罪,且欲停止南巡,以保聖躬、壽國脈。上怒益甚,令系鎮撫司,嚴加掠治。
該條材料後文為補敘「下大理寺寺正等官周敘等十人於錦衣衛獄」一事,暗示明代人習稱的「錦衣衛獄」可能和鎮撫司獄並無區別。嘉靖二十年(1541)楊爵上疏觸怒明世宗,明世宗「命錦衣衛逮送鎮撫司拷訊,已鎮撫司上其狀,請送法司擬罪,詔禁系衛獄。」五年之後,「詔釋御史楊爵、給事中周怡於錦衣衛獄,赦其罪,放回原籍…復遣官校逮爵,錮之詔獄。」從這兩條材料看來,《實錄》似是將錦衣衛獄與詔獄區分而言。
然而其所稱「錦衣衛獄」,在楊爵於嘉請二十一年所撰《獄中詩集序》中則稱:「去年春,予以罪下北司獄。」後來周怡劉魁、錢子洪並因疏救楊爵被「依楊爵例」同系北鎮撫司獄數年之久,周怡追述此事則稱:「嘉靖二十二年…下錦衣衛獄,梏系五年,再逮再釋。」可見明代人所稱的「錦衣衛獄」,是一個含義相當混淆的名目。
在語義區分較為嚴格的語境下,「錦衣衛獄」「南司獄」與「北鎮撫司獄」「鎮撫司獄」是兩組對應的概念。萬曆三十二年(1604),蕭如松上疏請釋放因礦稅而被速系獄中諸人:「馮應京、蔡如川、何棟如華鈺等系之鎮撫司,沈聽之、陸道通等系之刑部,卞孔時等系之錦衣衛,各數年於茲也。」此處錦衣衛、鎮撫司顯系刻意區分的監獄,一些史料中並將禁系卞孔時的「錦衣衛獄」稱為「詔獄」。依據曹循所言,所謂南司獄與蕭如松所言的「錦衣衛」,應即錦衣衛堂上捉督的東、西司房監舍。
由東、西司房主管的監獄是否有別於鎮撫司獄?據萬曆時人張同德為富平縣知縣王定五所撰墓志銘裁:
既至都下,榜之數十,系北司獄…居二年,競以疾卒…卒之兩月前,公夢遊一神祠,攝其魂,覺而精爽迷散,復就寢,往索之,乃蘇中備王某亦以事系南司獄,與公素未通姓名,忽公以手札通問,王持之大痛,五日後,與公相繼卒
張同德為萬曆礦稅之禍的親歷者,據其所言,王定五在北司獄中競可「以手札通問」系在南司獄的中官王某,以鎮撫司獄情「嚴密關防」的規定來看,所謂的「南司獄」與北司獄址只可能是並在一處,亦即錦衣衛只有一所「鎮撫司獄」。
史料中常見「北鎮撫司理刑」「北鎮撫司問刑」等官名,而南司僅見「僉書」「掌印」之稱而無理刑官,暗示南鎮撫司可能並不具備專業的刑事審判職能。東、西司房捕拿人犯之後,「南司獄」更像是東、西司房羈押和初訊的場所,實際負責這一環節的多系「掌衛事」,如需深入訊理案情仍多轉由深諳刑名的北鎮撫司負責。明代檔案中多處可見東、西司房緝獲人犯初訊後,再根據案情提請「拿送本衛北鎮撫司究問」或類送刑部擬罪,最後由皇帝明旨決定由鎮撫司或刑部刑,這就是所謂「奉詔打問」。
正德時,韓邦奇得罪下獄,據其自述云:「余既自浙系至南司,聞詔下送北司,天威赫怒。」此處的「北司」,已然成為「詔獄」的代稱。正如沈德符所說:「本衛則東、西兩司房訪緝之,北鎮撫司拷問之,鍛鍊完密,始入司寇之目。即東廠所獲大小不法,亦拿送北司,再鞫情由。」所謂「南鎮撫司獄」「錦衣衛獄」與「北鎮撫司獄」,多為區分案件是否由北鎮撫司訊理的稱謂。
嘉靖初,刑部尚書林俊言:「臣寄住本部朝房,與錦衣衛朝房相近。嘉靖二年四月十四日晚,臣退部回還,見錦衣衛朝房觀者如堵,意必考訊強盜。今早入朝,始聞有戶部主事羅洪載,為因放糧責打錦衣衛百戶校尉,被奏送鎮撫司究問。」可知錦衣衛鎮撫司同在一地。錦衣衛署即位於清代都察院南刑部所在地。清人趙舒翹所編《提牢備考》載:「今之刑部,並非前朝刑部舊址,乃錦衣衛所屬北鎮撫司也,只有北監一所。本朝雍正初年始添建南監。」由此可見,清代將明代鎮撫司獄直接改造成為刑部監牢,其據以改建的正是明北鎮撫司獄。其雲「只有北監一所」,當知附近的南鎮撫司並無監牢,是以雍正時才「添建南監」。這段史料也說明嗣後添設的北鎮撫司與錦衣衛衙署同在一地。
而南鎮撫司的位置,據《日下舊聞考》:「明大理寺署,其地距舊刑部街當不遠,其跡已湮廢無考。今署(大理寺)國朝移建,傳為明南鎮撫司故址。」南鎮撫司與北司僅一牆之隔,且居於北鎮撫司之南,南、北鎮撫司應即由此得名。明人提及鎮撫司監獄,多稱「鎮撫司獄」「鎮撫司監」或徑言「詔獄」,一般皆默認為北鎮撫司獄,應與鎮撫司獄附設在北司有關。
  • 南鎮撫司
南鎮撫司不僅「專理軍匠」,掌印官地位也頗重,「稱南堂,與掌衛官平處」。這首先是因為南鎮撫司只是負責軍匠的日常管理,掌印、僉書並不直接參與匠作營造,軍匠「在各監局上工」,由宦官督率。南鎮撫司官會負責巡視督察重大營造,如嘉靖時重修三大殿,南鎮撫司僉書孫鈺受「巡督之敕」。
其次,明朝授予許多歸附「夷人」頭目錦衣衛世職,稱為「達官」,「達」通「」,「達官」就是「韃官」,由鎮撫司帶管,成化十四年後歸南司。現存南鎮撫司武職選簿檔案中,多數都是達官。這些達官不能參與本衛軍政事務,故其職銜皆有「帶俸」字。一些達官被選為使臣或翻譯人員,從事出使外「夷」、接待「夷」使等活動,不少論著因此認為錦衣衛也承擔外事職能。
事實上,明廷所設外事人員——「大通事」、「小通事」,皆隸屬鴻臚寺司賓署,由禮部主事一員提調。大小通事本身都是無品級的職役,大通事常從錦衣衛達官中挑選,故有錦衣衛官銜。如正統至成化年間的大通事詹昇,官至錦衣衛帶俸都指揮僉事。同時,也有通過其他渠道選拔、帶其他衙門官銜的通事,如正德時有「鴻臚寺帶俸大通事光祿寺署正舍誠…詔升誠鴻臚寺少卿,仍舊帶俸辦事」。
大小通事所帶的「都指揮」、「指揮」、「少卿」、「署正」等官銜,都是寄祿官。南鎮撫司只是這些達官通事寄祿支俸之所,他們履行涉外使命時隸屬禮部「並兵部」。
總之,錦衣衛除偶有官員受命擔任使節或護送使臣外,通常不直接參與外事活動,或者說外事並非錦衣衛的主要職能。至於史料偶見的錦衣衛緝獲「夷人」奸細,應屬東西司房緝捕「奸宄」、「盜賊」的職權範圍。
最後,勛衛也隸屬南鎮撫司,由勛臣子弟擔任,「侍衛直宿外,或令署各衛所事及聽差遣」。天順二年(1458),定襄伯郭登坐罪削爵,其弟勛衛郭璟「不宜帶刀侍衛,合令錦衣衛鎮撫司帶俸」。可知當時勛衛已經在鎮撫司帶俸,成化十四年後屬南司。如萬曆中,明廷授李成梁嫡長孫李世忠「錦衣衛勛衛,加指揮使職俸,駐南鎮撫司」。
勛衛侍衛時歸勛戚統管。軍匠供役內廷,勛衛侍衛皇帝,達官常充皇帝親軍馬隊,明廷將他們編入錦衣衛鎮撫司,符合其「近侍衙門」的性質,也便於與內廷監局等機構交接。但這種做法也導致該司人員龐雜,不利其履行讞獄本職。因此,成化十四年分置南北二司具有合理性。軍匠、達官數量龐大,勛衛皆貴胄子弟,故南鎮撫司掌印要位列錦衣衛堂官,設僉書多員以分管這些人員,此外還要兼管「本衛官役俸糧」,有時要代替堂上僉書參與侍衛,因而地位頗重。

其餘各司

洪武十五年(1382年)四月十六日,明太祖改儀鸞司為錦衣衛,其屬有御椅司、扇手司擎蓋司、旛幢司、斧鉞司、鑾輿司、馴馬司等七司,秩皆正六品,執行的是儀仗職能。
洪武三十年(1397年)二月二十九日,明太祖下令「置錦衣衛前千戶所十司。曰鑾輿、曰擎蓋、曰扇手、曰旌節、曰幡幢、曰班劍、曰斧鉞、曰戈戟、曰弓矢、曰馴馬」。對比可知,鑾輿、扇手、擎蓋、斧鉞、馴馬五個司沒有變動,增設了旌節、班劍、戈戟、弓矢四司,「幡幢」與「旛幢」相比,音同字不同,從《明會典》等史籍均寫作「旛幢」來看,應是傳抄過程中的訛誤,御椅司則完全不見了蹤影。
從正德《大明會典》的具體記載來看,錦衣衛下屬五所「各所官分領軍士與諸衛同,而各所又分十司,統領校尉,掌鹵簿儀仗及值駕、拿人、直宿等事」,可見,在錦衣衛設立之初,明廷已經決定在衛下五個千戶所內單設若干專職履行儀仗職能的司,以承接儀鸞司的職能,這些司的成員依舊是校尉,他們的主要任務是「專職擎執鹵簿儀仗及駕前宣召官員、差遣幹辦」。洪武三十年的變化,只是這幾個司職能的細化和調整。
錦衣衛五所各有十司,每個司的長官「秩皆正六品」,與百戶相同,因而「十司者,即十百戶所司」。按照明代的衛所編制,十個百戶所已經等同於一個千戶所。這十個司承接的是原儀鸞司的職能,所統轄的也是不同於一般軍士的校尉,將其附在錦衣左右等五個千戶所之下。

各房

宣德八年(1433年),明廷為解決衛所冗員眾多、管理混亂等問題,開始實行軍政考選制度,考選武官擔任掌印、僉書,分理衛所軍政。成化十四年(1478年),明廷令兩京衛所一體考選。成化以後,普通衛所堂官例設掌印1員、僉書2員,鎮撫司設衛鎮撫1員。此後,掌印、僉書才是衛所實際上的堂官。錦衣衛堂官為掌印提督東司房、提督西司房、提督街道房各1員,僉書若干員。各房負責緝捕管城。
錦衣衛長官「進公署,則曰下司房」。東西司房應是辦公場所,後演化為官職機構名。猶如「」本是禁省,是宮中禁地禁中的場所之意,後演變為中央官署名(中書省、尚書省之類)。作為古代衙署中常見的建築,東西司房可能在錦衣衛衙門建成時即已存在,但兩個官職設於何時,尚未發現明確記載。
  • 東司房
東司房,其職能按成書於弘治十五年(1502年)的正德《大明會典》載:「凡緝訪京城內外奸宄,本衛掌印官奉敕專管,領屬官二員、旗校八十名。」可見弘治以前已存在掌印提督東司房一官。衙門開設伊始即有掌印官,負責緝訪「京城內外奸宄」,但掌印官「專管」此事應始於明宣宗宣德、明英宗正統之際。
明英宗甫即位便允準大學士楊士奇所奏,「今錦衣衛提督行事者非一員,行事校尉亦數百人,合無止令一員公正指揮提督行事」。明代人將錦衣衛緝訪謂之「行事」,當時有多名官員提督行事,此後由一人專管。這「一員公正指揮」,自然非掌印官莫屬。
據目前所見史料,「東司房」作為一個機構名最早出現在明孝宗弘治年間,因此,不排除掌印官加「提督東司房」職銜是在明憲宗成化朝相繼設提督西司房、街道房官,錦衣衛堂官職權分工明確之後,其全稱為「欽差提督東司房官旗辦事錦衣衛掌衛事」。
  • 西司房
西司房,其職能按正德《大明會典》所載:「凡緝捕京城內外盜賊,本衛指揮一員,奉敕專管,領屬官五員、旗校一百名。」錦衣衛設立之初,其堂官會被臨時委派捕盜。宣德以後,錦衣衛官校開始常態化參與京城治安事務。進人明中葉,京師治安逐漸惡化,為加強錦衣衛的捕盜職能,朝廷始命堂官專管,主要由西司房負責。
萬曆《大明會典》載成化四年(1468年),「以京城內外多盜,令錦衣衛指揮一員,同巡城御史專一提督五城兵馬並巡捕官校挨拏」;《實錄》載同年四月,明廷「命錦衣衛指揮僉事朱驥提督五城兵馬緝捕盜賊」,而此前朱驥已受命「協理衛事」,是堂官之一,兩書所載為同一事。朱驥墓志銘載成化「戊子,畿內盜不時發,敕公提督官校捕緝」,正是「奉敕專管」。此次任命被載入國家行政法典,足見其絕非一般性質的委派,而是具有典制意義,說明提督西司房一官即設立於成化四年,朱驥是首任提督。提督西司房堂官全稱為「欽差提督西司房官旗巡捕管事錦衣衛管衛事」。
  • 街道房
街道房,其職能按正德《大明會典》載:「凡京城內外修理街道、疏通溝渠,本衛指揮一員,奉旨專管,領屬官三員、旗校五十名。」「提督街道房」之官始設於成化二年(1466年),「令京城街道溝渠,錦衣衛官校並五城兵馬時常巡視」。成化二十一年,明廷「命錦衣衛指揮同知劉綱提督疏浚京師溝渠」,而劉綱在成化十六年受命與朱驥「同理衛事」,也是堂官。該官全稱「提督街道房官旗辦事錦衣衛管衛事」,與提督西司房一樣,職銜中的「管」字表明了堂官的顯赫身份,又與掌印官略有差別。此外,東西司房兩提督有皇帝專門頒給的敕書、關防,故號「欽差」;提督街道房無之,規格稍低。

官員選任

官職的權責要由官員來履行。堂官、鎮撫司官的人選對錦衣衛職權的行使有重要影響,其選任方式、人選來源及資格要求,在明代也發生了較大變化。

緝捕官校與宦官弟侄交替掌事

錦衣衛指揮、千百戶等官均可世襲,而掌印等職務須從中選拔委任。洪武、永樂時,錦衣衛作為近侍親軍,其長官大抵都是皇帝親自簡選的。明宣宗宣德年間,開始出現廷臣推舉的方法。明英宗正統初,「以錦衣衛缺官,命行在兵部選舉,至是以(徐)恭等聞,故命之」,此後經常施行,從而制度化。
明孝宗弘治六年(1493年),兵部議準:
錦衣衛堂上掌印官……遇有員缺,本衛即時具奏,奉有敕旨,本部照依推補五府堂上管事例,各照員缺,從公於指揮同知、僉事等官內,每缺推舉二員,具名上請簡用。——《兵部武選司條例·推舉錦衣衛官類》
錦衣衛鎮撫有缺,從本部照依《諸司職掌》,推舉相應衛鎮撫銓補,如無,於各所千戶內推選,具奏改授,以後永照此例而行。——《大明會典》卷 119《兵部二·銓選二·推舉》
堂官的選任照「五府堂上管事例」即會推文武大臣的辦法,先由廷臣推舉一正一陪2名候選人(有時推舉3人或以上),再由皇帝點用1人。鎮撫司官由兵部自行推選,不必會同其他衙門,此即「部推」。部推由兵部全權負責,會推也是兵部主導,兩者差別不大。
兵部推舉的人選必須得到內廷的認可才能任命,雙方的意見有時並不一致。對此,內廷的對策是正陪皆不點用,直至兵部重新推出滿意人選為止。明憲宗成化時,工匠章瑾得幸升錦衣衛鎮撫,後北鎮撫司缺官理刑,兵部先推 2 人,憲宗「不允,命別推」,尚書張鵬「知上意在章瑾,乃推瑾及千戶金安,遂以命瑾」。明孝宗弘治六年(1493年),錦衣衛缺堂上僉書,兵部前後推舉兩次共 10 位候選人,方得旨點用。
另一種常見的辦法是直接傳旨任命。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憲宗「命錦衣衛副千戶葉廣、韓璟同指揮楊綱於鎮撫司理刑,廣用兵部會薦,璟出內批也」,就是兵部推選與內廷傳旨同時實施的例子。
推選制度的實質是輔佐皇帝用人,當其不符合皇帝需求時就往往會被擱置一邊。明中葉,錦衣衛官不點重推和直接傳旨任命的現象頗多,顯示該衛既是「近侍衙門」又職司法紀,君臣對其官員應選用近信還是能臣存在分歧。
兵部推舉的人選通常是「歷練老成、頗諳刑名」的武官。如正統時掌衛的徐恭及其僚佐劉勉「鹹文無害」;正德時的北鎮撫司掌印牟斌「博學曉文義,為儒衣冠」。成化至正德初年的葉廣,由總旗歷掌北鎮撫司、提督西司房至掌衛事,先後「緝獲妖書妖言並交通夷人等項」,「擒拿靠山王等賊」,「敏而能斷……讞獄以公平,見稱於時」。若本衛沒有合適人選,還可從「別衛相兼舉用」。
內廷傳旨任命的大都是在錦衣衛任官的宦官弟侄或黨羽。正統以後,宦官弟侄家人恩蔭錦衣衛世襲武職者甚多,他們進而升任堂官、鎮撫司官,以染指偵緝、刑獄之權。正統末年,太監王振「使其侄王山專錦衣之柄」。天順初,內官馮讓侄馮珤「乞恩升錦衣衛副千戶,理鎮撫司刑,成化二年升指揮僉事,管衛事」。成化時掌衛的牛循,乃「中貴人玉猶子」。司禮監太監李榮侄李珍,「成化中管鎮撫司事,弘治中進掌衛事」。
正統至正德初年,錦衣衛出現緝捕官校與宦官弟侄交替掌衛、同時管事的現象。考諸《實錄》及《登科錄》之「巡綽官」,此期間的掌衛官有 14 任:徐恭、王山、畢旺、劉敬、王喜、門達、袁彬、牛循、朱驥、季成、陳雲、李珍、趙鑒、葉廣。除王山、牛循、李珍以外,季成為憲宗保母子,陳雲「夤緣求入錦衣」,兩人應與內廷關係密近;其餘大抵是緝捕官校、世職,總體上以兵部推選的居多。
正德元年(1506年),司禮監太監高鳳侄高得林以中旨管錦衣衛事,言官諫曰「內外偏重,恐非國家之福」,「今旨從中下,則宦官弟侄更相效尤,而選法壞矣」,明武宗卻不予理會。正德五年(1510年),一次就傳旨命太監錢能錢寧(朱寧)堂上管事,太監馬永成家人馬鉞及「宦官廝養」朱安、朱福俱南鎮撫司管事。據《實錄》所載,正德朝 16 年間有葉廣、高得林、楊玉、張容、劉璋、朱寧 6 任掌衛官,除葉廣外,皆為宦官弟侄或黨羽。宦官勢力一度掌握了錦衣衛的權力。

考試政策的確立與實施

明武宗駕崩,明世宗即位不久,言官嚴厲抨擊錦衣衛濫用「近倖之人」,一批宦官黨羽被罷黜。同時,許多興王府邸時的舊人被安排到錦衣衛任職。嘉靖二年(1523年)初,朱宸短暫掌衛後被罷,興邸舊人駱安掌衛事。駱安之後的 4 任掌衛官王佐陸松陳寅陸炳,除王佐外皆興邸舊人。興邸舊人迅速成為錦衣衛新貴,雖是兵部迎合上意,卻有利於肅清衛中舊勢力、開啟衛官選任的新局面。
嘉靖以後,不點重推偶有發生,內廷傳旨任命的現象則逐漸絕跡,兵部推選成為朝廷上下都認可的國家典制,這得益於君臣對衛官素質的要求漸趨一致。嘉靖二年缺掌印等官,世宗令兵部推選「通曉文義,練達事體,立心操行,素有譽望」的人選,兵科都給事中許復禮認為錦衣衛「掌司法令」,應選廉潔、簡靜、謹愿仁厚之人,得到世宗認可。此後,有較高文化素養和司法才能的官員更易受到重用。
王佐曾中正德十二年(1517年武舉會試第一名,「以刀筆吏能稱」,因讞獄持正,被譽為「王青天」。陸松原是世宗「藩邸書辦」,本非武人。王佐曾教授其子陸炳「爰書公移」,曰「錦衣帥不可以不精刀筆」。陸炳「通書、數」,曾中武舉會試。陸炳死後,明廷以成國公朱希忠之弟朱希孝掌衛,應有勛貴子弟文化水平相對較高的緣故。
在這種形勢下,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明廷出台了錦衣衛官選任的重要政策:
本司系詔獄理刑之官,有缺,行該衛掌印官,先於本衛各千戶內,從公推選考試,送兵部,再加詢訪考試,於內簡拔二員,疏名上請定奪。——萬曆《大明會典》卷 119《兵部二·銓選二·推舉》
北鎮撫司缺官,須經錦衣衛、兵部兩級考試合格方能推舉正陪人選。考試制度得到長期實行,且南鎮撫司補官也要考試。崇禎三年(1630年),張如椿自述其「歷中三科武舉,隸西司房,緝獲功升副千戶,送兵部考中,題奉欽補北鎮撫司理刑管事」。崇禎十一年(1638年),南鎮撫司僉書有缺,候選人赴兵部「過堂考試」,兵部尚書「鎖署命題」並閱卷,成績分為三等,一二等依次推用,三等「仍須造就」,下次再考,可見要求不低。
按照升遷資序,南北鎮撫司僉書是堂官的必經之階,故嘉靖後期以降的掌衛、提督、堂上僉書等官也是經歷過這場考試的。如劉僑襲職後於天啟二年「考選北鎮撫司掌刑」;吳孟明於「天啟四年考選北鎮撫司理刑」,任至掌衛事。考試內容大抵是考察候選人對臨民理政的認識和審案讞獄的能力。崇禎帝曾「自考試,一論一判,稱者升用」,兵部考試應與之相同。這種考試對多數緝捕官校、宦官弟侄而言有相當大的難度,而錦衣衛中的文臣子孫卻藉此崛起。
明中葉以降,但凡重大戰事奏捷,前敵指揮的督撫和有「廟算」之功的閣臣、兵部尚書多可蔭子為錦衣衛指揮、千百戶等世職;此外,文官殉節於王事者,也常有此恩遇,於是錦衣衛中形成了一個文臣子孫群體。家風濡染,他們的文化水平普遍較武人為高。如巡撫孫燧孫堪中嘉靖五年武舉會試頭名,孫堪孫鈺中嘉靖三十二年武舉會試第五名,孫鈺之子孫如津也中隆慶二年(1568)武舉會試,兵部尚書楊博子楊俊卿中隆慶二年武舉會試頭名。
武舉名次主要由文場策論決定,孫堪等的優勢顯而易見。崇禎十一年兵部考試取中一等的 2 人皆文臣子孫:兵部尚書崔景榮子崔胤茂、于謙六世孫於之英。于謙族孫於允忠在弘治時恩蔭世職,傳至於之英已歷 140 年,士大夫家風影響之久遠,可見一斑。因此,文臣子孫在應對考試上有很大的優勢。
考試政策實行後,其他世職也要讀書習儒,才有可能在衛中取得一席之地。如畢旺四世孫畢清,自幼「習舉子業」,號晴湖先生,襲祖職,嘉靖三十九年選為北鎮撫司僉書,認為「武非文弗耀」,督子孫讀書,一人中進士。畢清長子畢光祖襲祖職,「登武科上第」,隆慶時為南鎮撫司僉書。畢光祖長子畢德「授經為弟子員」,「亟期以詩書發家」,儼然書香門第。可見,錦衣衛的武人中也出現「文士化」現象。

文臣子孫掌握衛務

故事,蔭敘軍職不得管事」,前述宦官弟侄任職皆由特旨,文臣子孫也頗有例外。弘治時,提督遼東軍務王翱子、錦衣衛指揮僉事王竚「本衛理事」,兵部尚書餘子俊子、指揮僉事余寘提督街道房,這是目前史料所見最早管事的文臣子孫。嘉靖時,孫堪、許瑒因父親在宸濠之亂中殉難而恩蔭錦衣衛世職,「俱見任管事」,「特從兵部之請雲」。
隆慶五年底,錦衣衛堂上缺官,兵部尚書楊博題稱,堂官原則上須從世職和武舉出身者中遴選,而當時「南北二司見任官內,止有錄蔭,全無世襲。其錄蔭一項,節年雖有上堂僉書管事,俱系特恩,原無本部推舉事例」,兵部只得將恩蔭出身的「傅霖等逐項分別」,全部開列以供聖裁。可見,舊制導致兵部無法正常行使職能,取消勢在必行。萬曆時人沈德符已不清楚此項規定,其取消應該就在隆慶、萬曆之際。
萬曆以後,兵部可以名正言順地推舉文臣子孫,錦衣衛堂官、鎮撫司官的出身背景於是大變,其中掌衛官的情況詳見下表:
錦衣衛(明朝官署名)
萬曆至崇禎錦衣衛掌印官情況表
錦衣衛(明朝官署名)
萬曆至崇禎錦衣衛掌印官情況續表
朱希孝死後,傅霖短暫掌衛,不久餘蔭取而代之,成為首位掌衛的文臣子孫。萬曆以降 20 任掌衛官中至少有 13 人系文臣之後,其中劉天和後人兩任掌衛。從任職時間來看,萬曆初以迄崇禎末約 70 年間,文臣子孫掌衛約 50 年,其中王之禎署衛、掌衛共 17 年,是明代掌權時間最長的錦衣大帥。
文臣子孫任其他重要官職的也比比皆是。如萬曆十一年前後的掌印、提督西司房、街道房分別是劉守有、楊俊卿、孫如津,三長官皆被文臣子孫包攬。萬曆中,總督周詠子周嘉慶、李汶子李楨國同在北鎮撫司理刑管事;餘子俊玄孫余茂發、張佳胤子張叔琦先後掌南鎮撫司。泰昌、天啟初,總督梁夢龍子梁慈掌北鎮撫司。天啟時,總督楊時寧子楊汝敏提督西司房,兵部尚書李化龍子李不矜、御史張銓子張道濬先後掌南鎮撫司。崇禎時,首輔徐階孫徐本高、巡撫張學顏孫張懋忠先後提督街道房。其他堂上僉書、南北鎮撫司僉書為數更多,不勝枚舉。文臣子孫掌握衛務,顯然得益於考試政策的長期施行和兵部等文官的支持,也符合錦衣衛主要職權對管事官素質的內在要求。
萬曆以後,馮保張鯨魏忠賢等權閹弟侄也有任錦衣衛堂官、鎮撫司官的,他們都隨大璫的倒台而被革職。武將蔭敘子孫,如李成梁子李如楨「嘗掌南、北鎮撫司,提督西司房,列環衛者四十年」,距掌印僅一步之遙而不得,則是兵部官員有意抑制。宦官、武將子弟得不到文官的支持,在與文臣子孫的競爭中勢必落於下風。文臣子孫的優勢在萬曆後期進一步制度化。
當時錦衣衛選官「近例」,緝捕官校被視為「賤隸」,有功「官至千戶而止」,「不得濫司、堂」,宦官弟侄則「禁不使大用」。這種出身主導的選任規制在魏忠賢專權時遭破壞,崇禎以後恢復,兵部「循此推用,一定不移」。明末錦衣衛出身「有文蔭、世職、科目、功升四行」前「二者最優」。文臣恩蔭成為最佳資格,而世職數以百計,他們往往要考中「科目」即武舉或會舉(六年一次選拔兩京武學官生的考試,考試內容與武舉一致)才能脫穎而出(如前述駱思恭、張如椿、王世盛)。相形之下,宦官弟侄「不得在衛見任管事」,「旗役功升……列(例)不推舉」。
以上規制配合考試制度,保證了衛中坐堂管事的必定是文臣子孫及少許文士化的世職,普通武人只能充當邏卒爪牙,涇渭分明。
選任方式從皇帝親自簡選發展為主要由兵部等文官推選,人選來源從以緝捕官校為主轉變為文臣子孫最優,考試制度確立並長期實行,這些變化反映了宣德、正統以後文官政治對錦衣衛的深入影響。其近侍軍事機構的性質在潛移默化中逐漸蛻變,呈現文職化的趨勢。

屬員選任

堂官、鎮撫司官履行各自職責,依靠的是下屬官兵。屬員人數多寡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官員職權行使的廣度、深度和力度。
錦衣衛人員除武官外,主要有總小旗、校尉、力士、將軍、軍匠等,其總人數在正德以前缺乏具體記載。明武宗正德年間,約有 6 萬人,這大抵是錦衣衛人數的最高峰。
明世宗即位時,一次查革「冒濫旗校」31828 名,約占原來人數的一半。萬曆六年,約有 29515 人。天啟時再度大幅增長,天啟七年在冊 45215 人,後經裁汰,至崇禎二年初有 29955 人。可見,明中後期錦衣衛額定人數大約為 3 萬。

軍匠

明代在衛所內設有專職的軍匠,負責製造、修理軍器。而錦衣衛人員中,軍匠占多數。永樂時遷都北京,明廷從全國各地衛所抽調軍匠營建北京。此後,各項工程接踵而至,這些地方衛所的軍匠不得不長期在京供役,老故後由子孫赴京頂替,他們中一部分歸錦衣衛管轄。《明宣宗實錄》載宣德元年(1426年)正月三月癸卯:
行在工部侍郎蔡信言:「浙江等都司及大同、寧夏、宣府諸衛軍匠在京執役者,乞皆取家室至京,隸錦衣衛。」……兵部尚書張本等言:「信奏取軍匠家室,計其數凡二萬六千人……今若盡取,如一匠止三丁四丁,已近十萬之數,士伍既缺,人情驚駭,其言不可行。」
明制,隨軍家屬和軍士安置在同一衛所。來自各地的 26000 名軍匠在京執役,與家室分隔兩地,蔡信建議將他們的家屬取至京,戶籍從隸屬地方衛所改為隸屬錦衣衛,說明這些軍匠正是錦衣衛帶管的。內廷監局還大量收充各色人等為軍匠,也歸「錦衣衛鎮撫司帶管」。這就是錦衣衛人數會在內廷勢力猖獗的正德、天啟時大幅增長的重要原因。如正德十一年,兵部言「錦衣衛舊額軍匠」38447 人,「逆瑾變亂」增至 41294 人。保守估計軍匠至少占錦衣衛總人數的 2/3。
領有大批工匠的錦衣衛經常會奉命和工部一道執行工程任務,如宣德二年(1427年)九月六日,工部上奏:「自通州至山海橋樑路道為雨潦所壞,驛站房宇亦多損漏,請遣錦衣衛能幹官一員馳驛往督軍衛、有司,量撥軍民修治。」又如成化十七年(1481年)二月十三日,「提督上林苑海子太監蔣琮奏乞修海子行殿、房屋、橋樑、牆垣」,「工部請命錦衣衛堂上官一員同本部委官及管海子官提督用工,先修牆垣,完日,然後會官會計物料,修理殿宇、橋樑。上是其言,命指揮孫瓚不妨衛事,與琮提督」等等,茲不枚舉 。

力士

軍匠以外較多的是力士。明廷募民間孔武有力之人充力士,「專領金鼓旗幟,隨駕出入及守衛四門」。洪武十八年,明廷一次就僉發力士 14200 餘人,部分編為 6 個千戶所隸錦衣衛,其餘隸旗手衛。洪武二十年,命錦衣衛選精銳力士 5600 人隨駕。成化時,錦衣衛有 5 個千戶所分管力士,則應有 5000 人以上。明中後期,力士主要參與各項禮儀活動,如大祀圜丘,錦衣衛要出動「旗、校、軍余、力士」5400 余名。明末也有一些力士參與緝捕、刑獄。
明初重視維護等級秩序,對禮樂、服飾有嚴格的規定。洪武二十二年十二月,明廷申嚴巾帽之禁:
凡文武官,除本等紗帽外,遇雨許戴雨帽,公差出外許戴帽子,入城不許。其公差人員出外者亦如之。將軍、力士、校尉、旗軍常戴頭巾或榼腦,官下舍人並儒生、吏員、民人常戴本等頭巾。鄉村農夫許戴斗笠、蒲笠,出入市井不禁。不親農業者不許。
三年後,明廷又對靴子的標準作了規定:
文武百官並同籍父兄伯叔弟侄子婿及……將軍、散騎舍人帶刀之人、正伍馬軍並馬軍總小旗、教讀大誥師生許穿靴,然不許用紅扇面黑下樁,與內官、內使靴同……校尉、力士遇上直,樂工當承應,許穿,出外不許。
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力士在服飾方面的待遇明顯比平民百姓要高,在靴制方面「上直」的時候甚至和下級軍官持平。
力士的俸祿,「洪武十九年,本部題準:錦衣衛將軍,月支本色一石,余折鈔。旗軍、力士、校尉人等有家小者,月支本色米六斗,無者四斗五升,余折鈔」。洪武二十二年,明廷又規定「錦衣衛將軍、總小旗每月添支糧五斗,力士、校尉人等,有家小者四斗,無者一斗五升」。至此,月糧已經是全支本色米,不再折色發放。不僅如此,「錦衣衛將軍、旗校、士軍、各衛達官勇士,俱常食京稉。鎮撫司匠役、各衛所官軍,二月食通粟,八月食京粟,其餘月分常操,食京稉,歇操食通稉」,在本色糧米的質量及領取距離上,也明顯優於一般京衛軍士。為方便禁衛軍士飲食,明廷於洪武二十八年在皇城四門設廚房,「各設恩軍,為守衛軍士做造飯食」。
對力士的優待不僅針對本人,也惠及家屬。弘治十一年(1498年)閏十一月,順天知府張憲奏準:「將軍、力士、校尉原無優免戶丁事例,惟勇士自迤北來者乃優免三丁,投充勇士不在優免之內。今順天府人戶凡充將軍、力士、勇士、校尉者,俱不應差役。故平民多用計投充將軍等役……凡將軍、力士、校尉及投進將軍,止許免戶一丁。其原籍戶下人丁不許一概優免,亦不許將戶下人丁報造營衛籍冊,影射民差,庶京民不致重困」。據此可知,力士本來不享受戶丁優免,但至少在弘治年間已經在事實上獲得優免待遇。張憲的建議固然可以減少優免人數,有利於減輕一般人戶的負擔,但在客觀上反而使力士的優免權合法化。

將軍

侍衛將軍是錦衣衛中兼具禁衛和儀仗職能的一支特殊隊伍。將軍制度初創時,出於「恢復中華」的宣傳需要,明太祖採用了宋代的「天武將軍」番號,後被混稱為大漢將軍。
王軍營考證,「天武」軍號在唐玄宗時期已經出現,「天武健兒」曾是抵抗安祿山叛軍的一支力量,後於唐憲宗時期併入宦官控制的神策軍,唐末復置,是皇家護衛禁軍的一部分。天武軍的番號在五代時依然存在,但不是帝王依賴的主要禁衛力量。宋太宗太平興國二年(977年),「詔改簇御馬直曰簇御龍直,鐵騎曰日騎,龍捷曰龍衛,控鶴曰天武…寬衣控鶴曰寬衣天武」,天武的番號被移植到控鶴軍頭上。
控鶴軍起源於武則天時期的左右控鶴禁率府,主管宮門禁衛。五代時期,控鶴軍成為帝王侍衛親軍的主要組成部分,後周世宗柴榮改革軍制時,將其納入殿前司系統。改革後的控鶴軍雖然不再是禁衛軍,但士兵來源大大拓寬,「武藝超絕及有身首者」皆可人選,戰鬥力更強。宋初的諸多政策帶有與五代政治亂局切割的意圖,宋太宗放棄揚名於亂世的控鶴番號,改用「出身」更好的天武番號,亦是其表現之一。
不過,寬衣天武軍和一般的天武軍並不能畫等號。據王軍營考察,寬衣天武軍的前身是寬衣控鶴軍,即控鶴軍之年齡較大者,執勤時身著寬大服裝。《宋史》載:
紹聖元年十一月,引進副使宋球言:「自立殿前司以來,有寬衣天武一指揮充駕出禁衛圍子,常守把在內諸門,熙寧中廢並,禁圍只差天武,皇城諸門更不差人。乞復置寬衣一指揮;或不欲添置,乞將天武本軍內以一指揮為寬衣天武。」詔:禁圍子合用天武人兵,令殿前司今後並選定四十已上、有行止無過犯、不系新招揀到人充,遇闕選填。
寬衣天武軍曾被宋神宗廢置,說明他在護衛皇帝的過程中發揮的作用很有限,從哲宗復置時的詔令來看,寬衣天武軍選拔的基本條件是年齡在40歲以上、履歷清白。一般來說,40歲以上的士兵軍事技能已經有所退化,明顯不及年輕力壯的軍士,但卻能居於皇帝禁衛的第二重,顯示其主要職能似乎不是侍衛。
宋代孟元老在《東京夢華錄》中記載:「正旦大朝會,車駕坐大慶殿,有介冑長大人四人,立於殿角,謂之鎮殿將軍。」沈括在《夢溪筆談》中也曾提到:「車駕行境,前驅謂之隊…其中謂之禁圍,如殿中仗…今謂之殿門天武官,極天下長人之選八人。上御前殿,則執鉞立於紫宸門下;行幸則為禁圍門,行於仗馬之前。」史料中提及的天武官都是身材高大者來看,身著不利於作戰的寬大服裝的寬衣天武軍的主要職責應是充當儀仗隊,展示皇家威嚴、體面和排場。天武軍中「極天下長人之選」者,更是皇家儀仗隊中的佼佼者。因為常「立於殿角」,因而又被稱為鎮殿將軍
洪武六年(1373年),為加強宮廷守衛,明朝開始推行守衛金牌制度。金牌「以銅為之,塗以金。高一尺,闊三寸,以仁、義、禮、智、信為號」,分別由承擔宮廷守衛任務的各級官兵佩戴,「仁字號上獨龍盤雲花,公侯伯都督佩之:義字號伏虎盤雲花,指揮佩之;禮字號獬豸盤雲花,千戶衛鎮撫佩之:智字號獅子盤雲花,百戶、所鎮撫佩之:信字號盤雲花,將軍佩之」。其中,佩戴信字號金牌的將軍地位最低,在所鎮撫之下。
對於將軍,《明太祖實錄》中這樣介紹:
國朝將軍之設,選軀體豐偉、有勇力者為之,號曰「天武將軍」。立將軍千百戶總旗統屬其眾,以年深者等而升之。凡早晚朝及宿衛、扈駕,俱執金瓜、披鐵甲、佩弓矢,冠紅纓鐵盔帽,列侍左右。如大朝會,則披金甲、金盔帽,列侍殿庭,俱有定數。其有品秩者,依品俸級,余指支米二石。若亡故,子弟願代者,驗有勇力方許。民及人材投充者,亦驗其可否而用之。初隸拱衛指揮使司,後隸錦衣衛,止稱日「將軍」。
從這段記載中可以歸納出以下幾點:其一,將軍的全稱是「天武將軍」,原隸屬拱衛司,錦衣衛成立後,併入錦衣衛。其二,成為將軍的基本條件不僅是軍事素質好,「有勇力」,還要身材魁梧高大,外在形象要好。其三,普通衛所軍士的月糧僅為一石,將軍的待遇遠高於衛軍。其四,將軍不能直接世襲,將軍的子弟若要承襲,也要達到一定的標準。另外將軍的選拔範圍不限于軍戶,民戶中的合格者也可入選。其五,將軍的職責除了護衛外,主要承擔重大活動時的禮儀性工作,近似於儀仗隊。
在冷兵器時代,身材魁悟、膂力過人者占有先天優勢,天武將軍的選材自然少不了身體上的要求。《病逸漫記》中記:「選將軍身長五尺三寸,擔城磚一塊,重四百斤,方為中式。」《罪惟錄》中亦記,「凡選將軍,身長五尺三寸,力過四百斤」。萬曆年間官修《大明會典》的記載更為詳細:
凡大漢將軍選補。弘治四年奏準:錦衣衛大漢將軍務勾一千五百名。若缺五十名,方許開申選補。其將軍務要身長五尺三寸以上、力勝三百五十斤及無惡疾、體氣、過犯,不系正軍及犯極刑之家,方許收用。
《會典》相比《罪惟錄》等,當然更為權威。不過弘治四年(1491年)已是明朝中葉,明初制定的各項政策在執行過程中或多或少都打了折扣,不排除此時的選拔標準較明初有所降低的可能。
明代的一尺大約是32厘米左右,五尺三寸換算成當今通行的公制單位,大約是1.70米,即天武將軍的身高不能低於1.70米,標準似乎並不算高。但明代的一斤合今制約596.8,400斤折合今制約238.72千克,即便是《大明會典》中記載的350斤,也在208.88千克以上,是絕對的大力士標準。可見,明代的天武軍更強調的是力量而不是身高,這對於以保護皇帝為第一職責的將軍們而言,是切合實際的。
不過1.70米的身高如作為儀仗隊,略有些不足。史載:錦衣將軍,「其數幾千人,每直三百二十四人,其四十八人身乾最長,分兩番侍立奉天門,東西各十二人,其餘布立丹陛左右。祝允明《前聞記》:今朝制選將軍,謂直殿者為大漢將軍」。《罪惟錄》中亦稱「於奉天門及丹墀者尤取恢大,皆衛九門」。可見,真正在大殿及九門等處履行儀仗職能的主要是這48位身材尤其高大的將軍。這些直殿的「尤豐偉者」,後來被稱為大漢將軍。
大漢將軍的身高底限是多少,史籍中沒有明確記載。《留青日札》中曾記載餘杭有位正德年間入選的大漢將軍吳某,「長不過九尺」。《嘉禾征獻錄》中曾提到一位大漢將軍的候選人朱將軍,「長九尺九寸」,可單手「托大石臼」。如果按明代度量衡,九尺相當於今制2.8米以上,這顯然是不可能的。因兩部史籍都是私人筆記,內容龐雜,九尺之說或為誇大之詞。《留青日札》的作者田藝蘅稱吳某「長不過九尺」,估計在1.8米左右。
大漢將軍只是天武將軍中的一小部分「尤豐偉者」,是履行直殿等儀仗職能的主要承擔者。但從《大明會典》及《菽園雜記》的文字來看,至遲到明中葉,明人已經將所有天武將軍混稱為大漢將軍,且堂而皇之的出現在官方文獻當中。
比如《菽園雜記》中記:
職方司職掌收充將軍……蓋選軍民中之長軀偉貌者,以充朝儀耳,今謂之大漢將軍。優旃所稱陛楯郎,疑即此也。凡大朝會若夷使入貢,天子御正殿,大漢將軍著飾金介冑,持金瓜、鐵鉞、刀劍,列丹陛上。常朝,著明鐵介冑,列門楯間。其次等者,御道左右及文武官班後,相向,握刀布列。凡郊祀臨藉田太學,鑾輿出入,扈從以行。宿衛巡警之事,則以侯伯都督系國戚者統之。其常朝宿衛,各以番上,謂之正直。有大事,無番上,謂之貼直。正直者,金牌相傳懸掛;貼直者,尚寶司奏而給發,事畢復納之。
《大明會典》中也曾記載「錦衣衛大漢將軍一千五百七員名」,「弘治四年奏準:錦衣衛大漢將軍務勾一千五百名。若缺五十名,方許開申選補」,等等。似乎大漢將軍和錦衣衛將軍沒什麼區別。可在記錄朝賀規制時大漢將軍又和錦衣衛將軍有所區別,如皇極殿朝賀時,
御座左右,將軍一百十八人。錦衣衛九十八人。內四十二人,金盔甲;十六人,明盔甲,俱懸金牌,佩刀,執金瓜;二十人,明盔甲,懸金牌,執大紅刀;二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佩刀,執金瓜。神樞營二十人。內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執金瓜;十人,盔甲如前,懸金牌,弓矢,佩刀。簾下,錦衣衛大漢將軍四人,金盔甲,懸金牌,佩刀,執大金瓜、斧。——萬曆《大明會典》卷一四二《兵部二十五•侍衛》
廣義的「大漢將軍」等同一般的「天武將軍」。狹義的「大漢將軍」只是天武將軍中的一小部分「尤豐偉者」,是履行直殿等儀仗職能的主要承擔者。
景泰元年(1450年)十月,中軍都督府都督僉事張輗在奏疏中提到:「舊制,將軍一千人。自土木陷沒之後,今止六百餘人。」按照這一記載,侍衛將軍的編制應該是1000名,較之洪武初年的1500名扈駕先鋒,減少了500名。不過,《大明會典》中記載:「弘治四年奏準:錦衣衛大漢將軍務勾一千五百名。」同書卷一四二更明確記載,「錦衣衛大漢將軍一千五百七員名」。
弘治十五年(1502年)正月,駙馬都尉樊凱會同錦衣衛選拔將軍,「請留年力精壯一千三百六十二人,退年老有疾總小旗七十一人」。二者相加,合計1433人。據此推斷,張輗所說的一千名,似乎是虛數,侍衛將軍的編制應該和洪武初年的扈駕先鋒編制一樣,始終是1500人,但實際在編額數有時會低於額定編制,有時則有少量超編。
由於職能廣泛,錦衣衛及其前身拱衛司、儀鸞司廳屬不僅有一般的士兵,還有校尉、力士等特殊兵種。與校尉、力士相比,天武將軍的來源更為複雜。先看幾個個案。
易州(今河北省易縣)人劉福,「洪武十八年選充力士,二十二年並小旗,二十六年選充錦衣衛將軍,二十七年欽署豹韜衛百戶」。
碭山縣(今屬安徽省宿州市)人劉興,洪武二年充小旗,十三年調羽林右衛,選充將軍,十八年升成都中護衛中前所百戶。
唐縣(今屬河北省保定市)人馬庸,「(洪武)十六年並槍充錦衣衛中所將軍,二十五年升小旗……」。
潁上縣(今屬安徽省阜陽市)人鄭安,「宣德八年由將軍收充錦衣衛力士。正統十四年試驗弓磗得中,欽與冠帶」。
隆平縣(今河北省邢台市隆堯縣)人路通,「洪武二十六年選充錦衣衛力士小旗,二十七年充將軍,二十八年高郵州提拿水賊有功,升百戶」。
⑥昌樂(今山東省昌樂縣)人卞鐸,「洪武十八年本縣以力士舉保赴京,二十年並充小旗,二十三年選充將軍小旗,二十六年並充總旗……」。
例①、⑤、⑥都是在入選為力士後,進一步選拔為將軍的,說明將軍的選拔標準高於力士,同時顯示部分將軍出身於民間而非軍戶,這和《實錄》中「民及人材投充者,亦驗其可否而用之」的記載可以相互印證。例④則是由將軍改為力士的例子,估計是服役後發生了不符合將軍標準的問題。例②、③則是由現役官兵中選拔將軍的例證。
景泰三年(1452年)九月,兵部奏準:「河南、山東近因水災,百姓艱窘。其被傷州縣…幼軍、將軍、校尉、力士俱候來年秋成僉選。」二年後,戶部尚書張鳳等再次以浙江、南直隸等地受災,奏請「被災等處應該僉選幼軍、校尉、力士、將軍,見清勾逃故等項軍丁俱暫停止,候明年秋成金解」。這些記載表明,從民間不時僉選將軍、校尉等特殊兵種,是地方政府的日常工作之一。之所以要承擔這一職責,顯然和將軍、校尉、力士等原本即大量募選於民間有直接的關係。
將軍選自民間,在地方史志資料中有大量記載。如南直隸徽州人汪添寧,「成化二年,知府孫遇以大漢起送朝廷,蒙恩授錦衣衛將軍」。山西定襄縣人韓良相,「先選錦衣衛上中千戶所大漢將軍,後革回為民」。嘉靖十一年五月,兵科都給事中張潤身進言:「頃者,選用將軍,限以三月。故近者與選,而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以稍遠不及應詔。今所選五百名人材,或不稱,請自後選期限以六月。」明世宗批示:
將軍系充侍衛,必得體貌豐偉、膂力強壯者乃可。今次所選,不待各省到齊,違例徇私可知…此後有缺,該部還待諸路到齊類選。敢有蹈今弊者,科道官參治。
從這一記載看,從民間選拔將軍的制度一直被堅持了下來。而上文提到的韓良相入選後又被退回,則與另一項管理制度有關。
錦衣衛將軍是宿衛皇城的核心力量,向來「自為一營。遇下班之日,照例操練,從管領侍衛官提督」。如唐縣人馬庸,「(洪武)十六年並槍充錦衣衛中所將軍」。宜興人楊榮,「(洪武)二十五年並升神策衛前所總旗,二十七年選充錦衣衛中所將軍」。崇禎四年六月,「錦衣衛上中所管班千戶董繼化呈,稱上伍大漢官林國隆於崇禎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病故」。可見,至少錦衣衛中所和上中所中有將軍存在。另據《古今圖書集成》記載:「(錦衣衛)侍衛將軍、千百戶、總旗等,於中後所支俸食糧。凡文移,用上中所印信。」中後所如果沒有將軍,似乎沒有理由在該所支俸。
侍衛將軍應該是散布於錦衣各所,但集中訓練、使用的。明代的軍事體制在大部分時段內實行訓練和實戰分離,衛所的主要任務是日常訓練,戰時則從衛所中按實際需要抽出部分或全部兵力,組成負有不同職責的「營」,統一指揮使用,後者常常被治軍事史的學者稱為營兵制、營哨制或鎮戍體制等。永樂年間因不斷北征形成的京營最初也是這一體制的產物,只是因故被長期保留下來而已。
錦衣衛侍衛將軍個人分屬不同千戶所,以將軍營的名義集中使用,大體上符合營兵制的特點,區別僅在於他們不執勤時並不返回各自的千戶所,而是照舊集中在一起,而這一特點和京營中軍士頗有類似之處。
將軍獨立成營,每天侍奉在皇帝左右,明朝遺民方以智曾這樣概括:
宿衛大仗則屬於錦衣衛大漢將軍,以一駙馬領之。紅盔、明甲將軍,以一勛臣領之。此正似唐千牛衛所掌耳。——《通雅》卷二十五《官制·武職》
名臣王鏊也曾提到:「故事,上直諸將軍以駙馬都尉一人領之。」駙馬是皇帝至親,其富貴榮華都來自於皇室,忠誠度自不必懷疑。但從相關記載來看,這一說法似乎並不準確。洪熙元年(1425年)七月,即位不久的明宣宗升賞錦衣衛官員,「命指揮僉事畢盛仍管將軍,帶刀上直」。按明制,指揮僉事作為衛指揮使的佐貳官,常與其他同知、僉事分別兼管一個千戶所。將軍營編制雖然超過千戶所,但在錦衣衛總兵額遠超一般衛所的情況下,由一個指揮僉事統領,符合相關制度。可見,至少在明朝前期,明廷對將軍營的主官並沒有特別安排。
正統十四年(1449年),將軍營的主官層級發生變化。九月,「令升都指揮僉事張輗為都督僉事,專領護駕將軍」。張輗是皇親,明成祖駕崩後,張輗受命出任長陵衛指揮使,專職為朱棣守陵,後於正統十三年正月升職為「都指揮僉事,於錦衣衛帶俸」。次年九月越級升為都督僉事時,正值土木之變明代宗新立,瓦剌軍進犯北京之際。亂局當中更要維護好皇帝的安全,以都督僉事身份統轄將軍營,有利於及時獲取必要的軍事資源,而其皇親身份,應該也是他受命於危難之際的一個原因。
天順四年九月,明英宗發現「守衛大漢將軍所披明甲多銹敝」,「懷寧伯孫鏜、錦衣衛指揮同知馬顒皆提督官,遂自劾請罪」[108],可見,天順年間的將軍營已經由勛臣統領。
現存史料所見第一位主管將軍營的駙馬是樊凱。樊凱管領將軍營的時間長達20餘年。不過,按《實錄》記載,弘治十一年,永康侯在徐錡曾「管圍子手、大漢將軍,侍衛」。樊凱似在弘治年間曾一度中斷管轄將軍營。另外,成化十八年正月,懷寧侯孫泰曾「權管錦衣衛將軍」。可見,在成化至正德年間,將軍營的主官並未完全被駙馬們把持。在游泰之後,駙馬鄔景和、謝詔、許從誠先後統領將軍營。王世貞認為這是駙馬地位下降的標誌:
永樂間,駙馬李讓、袁容俱鎮守北京,仍理行府都督事。王寧鎮雲南。沐昕初同襄城伯李隆守備南京,至正統間革,猶與趙輝俱掌南京都督府。自後所掌,惟宗人府及領侍衛將軍、力士而已。
駙馬地位是否下降需另外討論,但不論是駙馬還是懷寧侯等勛臣,都顯示明中葉將軍營的主官層級較景泰時有了進一步的提升。
駙馬管轄將軍營的狀態在萬曆年間發生變化。萬曆十一年,神宗出宮謁陵,「命鎮遠侯顧承光同左都督李文全、勛衛孫承恩統領帶刀府軍等衛官三十員,大漢將軍三百名,隨直聖駕往回」。萬曆十三年十二月,「管領大漢將軍、鎮遠侯顧承先(光),管理紅盔將軍、武進伯朱世雍……皆以五年軍政考察,自陳不職」。萬曆三十三年,「管理禁兵成國公朱應槐奏大漢將軍百戶周尚儒託病悞直及侵克月餉、布花等事」。可見,此時將軍營的主官已變成勛臣。為此,駙馬萬煒還曾提出異議。萬曆三十七年五月,萬煒上言:「管理將軍,原系駙馬。今屢推侯伯,乞仍如祖制。」不過章下兵部後就沒有下文。但據檔案資料顯示,至遲到崇禎四年時,萬煒已經是將軍營主官。
駙馬作為皇親,自然值得信任,但並不具有出類拔萃的軍事才華。他們長期擔任將軍營的統領官,甚至鄔景和謝詔等直到去世才自動離任,說明將軍營的禁衛職能已經嚴重弱化,基本已淪為「充朝儀」的儀仗兵。
明初重視維護等級秩序,對禮樂、服飾有嚴格的規定。洪武二十二年十二月,明廷申嚴巾帽之禁:
凡文武官,除本等紗帽外,遇雨許戴雨帽,公差出外許戴帽子,入城不許。其公差人員出外者亦如之。將軍、力士、校尉、旗軍常戴頭巾或榼腦,官下舍人並儒生、吏員、民人常戴本等頭巾。鄉村農夫許戴斗笠、蒲笠,出入市井不禁。不親農業者不許。
三年後,明廷又對靴子的標準作了規定:
文武百官並同籍父兄伯叔弟侄子婿及……將軍、散騎舍人帶刀之人、正伍馬軍並馬軍總小旗、教讀大誥師生許穿靴,然不許用紅扇面黑下樁,與內官、內使靴同……校尉、力士遇上直,樂工當承應,許穿,出外不許。
從這些規定中可以看出,將軍在服飾方面的待遇明顯比平民百姓要高,在靴制上甚至和下級軍官持平。
將軍們的俸祿,「錦衣衛將軍,月支米一石五斗」。「洪武十九年,本部題準:錦衣衛將軍,月支本色一石,余折鈔。旗軍、力士、校尉人等有家小者,月支本色米六斗,無者四斗五升,余折鈔」。洪武二十二年,明廷又規定「錦衣衛將軍、總小旗每月添支糧五斗,力士、校尉人等,有家小者四斗,無者一斗五升」。至此,將軍的月糧已經是全支本色米,不再折色發放。不僅如此,「錦衣衛將軍、旗校、士軍、各衛達官勇士,俱常食京稉。鎮撫司匠役、各衛所官軍,二月食通粟,八月食京粟,其餘月分常操,食京稉,歇操食通稉」,在本色糧米的質量及領取距離上,也明顯優於一般京衛軍士。
為方便禁衛軍士飲食,明廷於洪武二十八年在皇城四門設廚房,「各設恩軍,為守衛軍士做造飯食」。侍衛將軍則由負責宮廷飲食的光祿寺直接提供,「光祿給侍衛將軍食,出洪武舊制」。
此外,明廷還有不時之賜。如建文四年,「賜錦衣衛侍衛將軍王翔等四百餘人鈔各五錠」;永樂二十二年十一月,「給將軍、校尉、衛士衣鞋」;天順二年十月,接受忠國公石亨、文安伯張輗的請求,「給五軍、三千、神機等營操練官軍及錦衣衛大漢官旗、將軍衣鞋」;弘治十四年四月,「賜錦衣衛大漢將軍、千戶孟文達等四十八人羅衣,以其隨侍經筵故也」,等等。
為了儀仗排場,弘治十三年,明廷又下令,凡錦衣衛大漢將軍、千百戶,「每年給紅紵絲紗羅衣各一件,自行裁製,於直房內大櫃收貯。遇聖駕看牲、郊祀、聖節、正旦、冬至、時享太廟穿用,余日不許。若有事故、仍相交割」。有特殊需要的侍衛將軍,還可以申請增加薪俸。如景泰七年十二月,錦衣衛中千戶所試所鎮撫路貴「原以軀幹長大,充將軍。至是升鎮撫,自陳月米一石不足養贍」,景泰帝於是「命月給俸本色米二石」。
由官方免費提供儀仗服裝、設備的制度一直延續到了南明時期。如隆武時,「上命錦衣衛堂上僉書陳績選大漢將軍二十人以備郊天大禮用,月給米三石。紅盔、紅甲、快靴、服色、銅金瓜錘儀仗,俱著工部製造」。南明政權處於半流亡狀態,大漢將軍的月糧不但沒有減少反而增加了許多。
明廷給予侍衛將軍最大的優待是可以在沒有軍功的情況下循資歷升職。永樂二十二年九月,新即位的明仁宗曉諭兵部尚書李慶,侍衛將軍趙信等人「侍皇祖、皇考,久者三四十年,近者不下二十年,少壯入侍,白首不霑一命,人情謂何?可閱其歷年久者,明旦引來」,於是趙信等128人都被授予百戶職,補外衛缺,且都是「善地」。
成化初年,明廷又明確規定:「侍衛二十年退閒者,冠帶榮身。」成化十五年,又「令侍經筵八年者,授試百戶,五年實授。凡千百戶,照品給俸。其餘月支米二石」。此制確定後,錦衣衛將軍吳秉彝等10人在成化十八年十二月「俱以帶刀侍衛及隨侍經筵,援例陳乞升職」。不知何故,憲宗沒有馬上按新制度執行,而是「令檢查正統年間事例」,結果發現「其時不拘年限,俱得升授」。於是憲宗下旨,準許吳秉彝等四人升試百戶,「郭紀等滿五年之期,許如例。後須待八年以上,方許奏聞升授」。僅僅過了三年時間就把試百戶實授的時間延長到八年,估計是憲宗已經意識到允許侍衛將軍輕易獲得低級軍職對現行武官晉升制度的衝擊過大,不利於穩定軍心。
儘管調整了制度,但在新皇帝登基時,仍不時開恩。如成化二十三年十二月,新即位的明孝宗仿效前朝,「命大漢將軍、錦衣衛中千戶所試百戶趙寧等三十一員俱實授,以侍衛年久也」。又如隆慶二年,穆宗在冊立太子時下恩詔:「大漢將軍侍衛二年半以上者,給與冠帶。四年半以上者,授試百戶。將軍侍衛二十年以上者,亦俱冠帶榮身。」。明熹宗即位時,又進一步放寬了年限,「大漢將軍侍衛二年以上者,給與冠帶;己冠帶又歷四年以上者,授試百戶;年及五十,侍衛二十年以上者,不拘在役、退閒,俱與冠帶榮身」。
崇禎三年八月,大漢將軍張江、徐應舉、苑應文上奏,稱其「於萬曆四十二年五月內投充,於天啟七年八月內初一日蒙兵部等衙門會同科道等官選中大漢將軍,題補大漢名缺。臣張江頂高朝佑,臣徐應舉頂郭世敬,臣苑應文頂鄭應科歷役。扣至崇禎三年七月止,連閏實歷二年,例應請給冠帶」。張江等人能在服役兩年後即申請冠帶,顯然是受益於熹宗的詔令。即位、冊立太子等特殊時刻發布的詔書名義上只是臨時性的恩賞,但因出自聖諭,同樣變成了後世依據的舊「例」。
對將軍的優待不僅針對本人,也惠及家屬。弘治十一年閏十一月,順天知府張憲奏準:「將軍、力士、校尉原無優免戶丁事例,惟勇士自迤北來者乃優免三丁,投充勇士不在優免之內。今順天府人戶凡充將軍、力士、勇士、校尉者,俱不應差役。故平民多用計投充將軍等役……凡將軍、力士、校尉及投進將軍,止許免戶一丁。其原籍戶下人丁不許一概優免,亦不許將戶下人丁報造營衛籍冊,影射民差,庶京民不致重困」。據此可知,將軍本來不享受戶丁優免,但至少在弘治年間已經在事實上獲得優免待遇。張憲的建議固然可以減少優免人數,有利於減輕一般人戶的負擔,但在客觀上反而使將軍的優免權合法化。
隆慶二年十月,順天府府丞何起鳴在條奏編審事宜時提及「本府所屬州縣官戶丁糧,俱照嘉靖二十四年事例,照品優免。其隸籍禁衛者,將軍準免二丁,校尉一丁」。可見,到嘉靖二十四年,侍衛將軍優免戶下人丁的數量又增加了一個。
弘治十二年,明廷批准戶部的提議,「順天、永平府各屬,往歲軍需徭役,皆取於丁,乃有富連阡陌,而絕無差徭者。自今請計畝征租銀。腴地每畝歲征銀一分,瘠地半之,以備供用。若勛戚大臣、京官、方面、錦衣衛官家,免地百畝。各衛並將軍、校尉、勇士及府官以下聽選官、監生、生員、吏典之家,各免地五十畝」。將軍家屬因此又獲得了部分免除租銀的優待。

校尉

校尉制度的歷史非常久遠。隨著歷史的發展,校尉從顯貴武職逐漸淪落為皇室侍從的稱號和低級武散官的頭銜。明代 的實職校尉僅存在於錦衣衛及其職責延伸之王府當中。
明初,校尉在選拔、配給、使用等方面都有著嚴格的制度規範。明中後期,校尉制度有所變革,但日趨冗濫化,淪為 部分民眾規避差役、享受優待的一個捷徑。
以民間僉選為主體
校尉雖然也列入軍籍,但「例不勾丁」,即不承扣世襲當軍的義務。據《明太祖實錄》記載,洪武十二年(1379年)四月二十二日,明廷派遺儀鸞司典仗陳忠前往浙江等地招選校尉。
「遺儀鸞司典仗陳忠往浙江杭州諸府募民願為校尉者,免其徭役。凡得一千三百四十七人。校尉、力士之設,簽民間丁壯無疾病過犯者為之。力士隸旗手千戶所,專領金鼓旗幟,隨駕出入及守衛四門。校尉隸拱衛司,專職擎執鹵簿、儀仗及駕前宣召官員、差遣幹辦,三日一更直。立總小旗以領其眾,由總旗而升為百戶及各王府典仗,擇年深者為之。其餘有缺,則依例僉充。至是,隸儀鸞司。以數少,持詔募民為之。後罷儀鸞司,置錦衣衛;罷旗手千戶所,置旗手衛。校尉隸錦衣,力士隸旗手。」
在不世襲的情況下,從民間選拔的校尉如果出現缺額,該怎么補充?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明廷對此做出了具體規定:
(校尉、力士)於民間丁多相應人戶內,僉點有力精壯,尤過犯、體氣之人應當。皆撥錦衣、旗手等衛著役。如有事故,即照原籍另戶令補。如解到部,照依所補姓名送發該衛。果系在逃正身,就送該衛發落。若正身不獲,解到戶丁,照地方發遣允軍,仍挨勾正身。後為定例。初,力士隸旗於衛,後亦隸錦衣及騰驤四衛。惟校尉隸錦衣衛如故。
除了從民間僉選,校尉還有其他來源。洪武六年(1373年),明廷下令:「凡人材不識字者,改充力士、校尉…將軍子,試量身力不及者,俱收充校尉。」立國之初,朱元璋對散落民間的人才非常重視,強調「自古帝王肇造之初,所用人材率資於前代」,因而每光復一地,都要命令「所在州郡訪取賢材及嘗仕宦居閒者,舉赴京師」,將拒絕與新政權合作的蒙元遺老遺少編入校尉,給他們個飯碗,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如北直隸遷安(今河北省遷安市)人劉麟,祖上原為蒙元萬戶,「洪武間,有司薦茂材,以親老辭,不獲,至京師,辭弗就任,忤旨,編籍錦衣衛校尉行役」。
這一政策到建文三年(1401年)才廢止。當年八月,「詔人才不識字及未三十者,歲準放。洪武中,人才不識字即充校尉,年未三十者,仍免充人才,不放。諸人屢以為言,從之」。據此推斷,洪武朝的校尉群體中應有一大批是所謂的不識字「人材」以及類似劉麟那樣不合作的被徵辟者。
此外還有其他來源。如上元縣人劉勇勝,徐宋治平二年(1352年)加入朱元璋起義軍,「充勇士,陣亡」,弟弟劉大全補役,又傷退,再由劉勇勝之子劉通代役,未從軍,直接「充校尉」。又如江寧縣人戴興,「洪武元年選充校尉,老」,其子「戴旺代役,十三年充軍」。可見,洪武初年的校尉很多是從軍戶中直接調補過來的。而從戴興選充校尉,洪武十三年(1380年)退役後也需要戶下丁壯替補來看,校尉不世襲的政策至少是未嚴格執行,抑或是當時尚未出台校尉不世襲的政策。
明初承元末喪亂,加之軍士地位較高,從軍是改善生活的一個出路。校尉主要從民戶中選拔,自然不能排除民戶主動投充而參與僉選的情況,如山東膠州人閆圭,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投充錦衣衛戈戟司小甲」。
校尉在皇室左右服役,會享有減免賦役等優待和一定的隱性福利,承平時期,不免成為部分民戶規避賦役的手段。天順元年(1457年),順天府(今北京)知府王福上言:
本府所屬二十七州縣除為事為民屯所外,土民止有五百六十里…所屬民思欲避重就輕,往往三五相率,數十成群,告投力士、校尉軍役。一縣或一二百名,或七八十名…今投充軍役者日多,則應當民差者日少。況投軍一名,又要戶下一二丁貼備,俱系不當民差之數。臣訪得所投之人,多系正貼軍戶、匠、灶、驛站夫役占者,兵部不行體勘,就準收伍,甚至改換鄉貫、名籍。此等初無竭力效勞之誠,不過脫免差徭、叨竊糧賞而已。既投之後,卻又逃躲。乞敕兵部查勘,自天順元年正月以後,但系本府所屬民投充力士、校尉軍役者,照依上林苑監奏準事例,不分已、未收伍,俱發原籍為民,當差納糧,實為便宜。
王福的建議獲得英宗首肯。次年,明廷將王福的建議推而廣之,規定:凡「民人投充力士、校尉者,行原籍官司,查無違礙,方準收役」。王福上言顯示出投充校尉已經成為彼時的一種不良風氣,不過成規模的投充在此前幾十年已經出現,最為集中的時段是在靖難之役期間。
朱棣起兵不久即遭到政府軍圍剿,雙方兵力懸殊。為補充兵員,朱棣在控制區內大規模招兵,部分主動應募者被編入儀衛司充當校尉。如香河縣人吳讓,「洪武三十二年充校尉」。大興縣人李斌,「洪武三十二年充儀衛司校尉」,等等。校尉軍職還一度成為犒賞的獎品。如新城縣人楊清,「洪武三十四年自願報效,將領本縣民人五十六名,欽升校尉總旗」。同縣的趙素,「洪武三十四年招集本縣民人尹原等三十七名。本年十月升校尉總旗」。朱棣即位後,原儀衛司校尉自動併入錦衣衛,部分成員還成為衛內不同層級的軍官。這對潛在的投充者而言,某種程度上是一種激勵,而對於以僉充為主的校尉制度來說,則是一種破壞。
總的來說,明代校尉的來源主要包括民間僉選、衛所選調、「人材」改充和主動投充幾種途徑,從民間僉選而來的校尉無疑在數量上占據主體地位。
執行錦衣衛各項職能的人員主要是校尉。
按照《明太祖實錄》記載,校尉「專職擎執鹵簿儀仗及駕前宣召官員、差遣幹辦」。皇帝差遣的範圍理論上是沒有邊界的,所以校尉的職責是典型的「博官」設計。
成化時人陸釴病逸漫記》說:
校尉五所約八九千人,二十四監催事二百,五城巡城五百,東、西廠共二百,朱指揮一百,袁指揮一百,巡店三十名,上直每番連官共五百二十。
「校尉五所」,是指錦衣中、左、右、前、後千戶所,「統領校尉,掌鹵簿儀仗及直駕、拏人直宿等事,凡本衛各項差委,輪流承行」,是錦衣衛中最重要的5個千戶所。這八九千名校尉,大多負責入宮侍衛。明廷規定「錦衣衛官軍各輪直三日」,每月一輪,共 10 番。每番 500 多人,10 番就要 5000 多人。在內廷監局和東西廠當差有 400人。
朱指揮、袁指揮即朱驥袁彬。成化前期,袁彬掌衛事,朱驥提督巡捕,可知東西司房各有校尉 100 人。巡店應即街道房,有校尉 30 人。值得注意的是,負責緝訪「奸宄」的行事校尉在英宗即位前有數百人,楊士奇奏請「量減校尉,庶使平人少冤」,被允準,此時袁彬麾下僅100人,即明廷「量減」的結果;《大明會典》所載弘治以後人數與之相較,三房總數相同,東司房再減 20 人,街道房則增 20 人。
《大明會典》又載,明廷每季各委派千戶 5 員、百戶 10 員、旗校 250 名分管五城和分巡城外,這應即陸釴所說的「五城巡城五百」校尉。還有千戶 1 員、百戶 1 員、旗校 50 名專門緝捕京城內外「喇唬兇徒」;千戶 1 員、百戶 1 員、旗校 50 名緝捕通州張家灣河西務地方「奸盜」。這些官校都是宣德至成化間陸續委派的。大抵 230 名校尉是三房提督直轄的兵力,另有 600 多名校尉日常巡緝,總計只有 800 餘人。
行事校尉大幅減少和巡店、巡城、捕盜等校尉的添撥增設,直觀地顯示了明廷對錦衣衛職能重心的調整。
東西司房、街道房長官麾下有為數很少的屬官。東司房「欽定掌、貼刑官二員」。兩部《大明會典》均載西司房原有屬官 5 員,檔案顯示明後期減為 3 員,「額設掌刑官一員、貼刑官二員」,崇禎三年令「照東司房例,止須各用一員」。街道房屬官,弘治時 3 員,萬曆時減為 2 員。北鎮撫司屬員也不多,除看監官校外,還有直廳百戶 1 員、總旗 1 名、校尉 30 名。
錦衣衛東司房行事校尉、西司房捕盜校尉以及宣德年間增設的巡捕校尉(坐城校尉)等幾種是職責相對固定的常設校尉,撇開那些臨時性的差遣任務不談,錦衣校尉尚有一些相對固定的職事。
(1)侍衛皇室與出京作戰
作為「直駕」人員,保證君王的人身安全當然是首要職責。校尉值守宮禁需佩戴證明身份的銅牌:
「凡在內府出入者,貴賤皆懸牌,以別嫌疑。如內使、火者烏木牌,校尉、力士、勇士、小廝銅牌,匠人木牌。」如果校尉遺失或私自外借、濫用銅牌,會受到相應懲罰。
明初的幾位皇帝都曾出京巡視或作戰,途經地區需要設定一定數量的行宮。這些行宮也會派駐部分校尉守衛,這類校尉被稱為「行殿校尉」。永樂六年(1408年),朱棣以巡狩的名義帶領包括錦衣衛選撥的「將軍五百人、校尉二千五百人、力士二千人」在內的大批官兵前往北平。這種征途中的侍從工作顯然也在侍衛君王的範圍之內。親王等皇室成員也在校尉保護之列。如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韓王朱松、沈王朱模奉命前去探望已就藩的秦王等兄長,朱元璋特意撥出「百戶二員,率校尉二百人扈從」。
明初親軍衛不時地出京作戰,校尉也不免參與其中,以期通過實戰來維持和檢驗戰鬥力。如永樂六年,明廷表彰安南戰功,力士、校尉等錦衣衛成員都在受賞之列。永樂九年(1411年),兵部議定下西洋官兵錫蘭山戰功升賞例,「校尉、力士、軍人、火長…奇功,不問存亡,俱升總旗;頭功,俱升小旗」。這些都是校尉參戰的例證。
弘治十二年(1499年),兵部奏請「以錦衣及騰驤等四衛軍旗、勇士、校尉六萬八千餘人選補團營之缺」,結果御馬監太監寧瑾等以「宿衛禁兵,乞免清查」,孝宗批准,「且令今後各衙門查理戎務,不許以五衛混同開奏」。這一決定雖然遭到兵部和科道官的反對,但依然被孝宗堅特了下來。此後,校尉事實上甩掉了參戰的義務。
(2)服務皇親貴戚
除了皇帝和親王,部分皇親和高官也可以擁有一定數量的校尉。如公主出嫁後,「準行錦衣衛撥校尉三名,軍三十七名」。在隆慶三年(1569年)之後,即便公主、駙馬病故,仍可保留「原撥校、軍,看守府第」。至於關係稍遠一些的皇親,如果奏討,「準行錦衣、府軍前二衛,照例撥給三十名。分外請乞者,不準」。
高級武官都配備有若干名軍伴,有機會參與禁衛工作的武官因此也獲得了配備部分校尉做軍伴的待遇。「明例,伯準二十名,都督準十名」。這一標準至崇禎年間仍在執行,如崇禎五年(1632年)八月,左都督郭起龍等「十二人各請校尉十名、軍伴二十名。帝以近來皇親陳乞太煩,似應的量撙節。部覆,準半給,以全皇上優異懿戚之典」。
除了皇親貴戚,個別受皇帝寵幸的大臣也曾配備校尉,如嘉靖十二年(1533年),加賞正一真人邵元節「歲支米一百石,撥校尉四十名,按季更用」。永樂時,尚書胡濙奉命前往南京密察太子朱高熾的言行,「至安慶,乃具奏,令所從校尉以疏聞」。不過為胡濙配備校尉是為了方便皇帝及時得到密奏,不是供他個人差遣。
皇陵作為皇室重地,也需要校尉。嘉靖八年,負責整飭顯陵的給事中李鳳來議準:「照長陵例」,錦衣衛看守官校「止存留巡視校尉二十名,余悉取回」。可見此前每個皇陵固定派有20名校尉。這一編制後來有所削減,「凡兩京、鳳風陽、承天各皇陵校尉,行錦衣衛撥發十名看守。」

主要職能

侍衛皇帝

錦衣衛由親軍都尉府儀鸞司整合、發展而來,侍衛皇帝無疑是其最主要的軍事任務。余繼登典故紀聞》載:
國朝最重門禁,洪武間,太祖自定法令,凡守衛皇城四門,自指揮至軍士,各依其伍,全隊上直,不得使人代替。如一所數缺,則以別所全隊易之,勿以不足之伍分豁補數,違者處重刑,有告言者賞。不依原伍因而縱令在衛者,指揮以下杖一百,各遞降調邊衛,受賄者治重罪…凡上直,各守本門,不許從別門往來,違者執獲,雖國戚,亦聞奏區處,執獲者賞。凡朝參,先放直日都督、將軍及帶刀指揮等官,然後文武百官以次而入,不許攙越。凡內官、內使、小火者出,須比對銅符,無符輒放行者,守門官軍治重罪。有公差帶金銀緞疋出者,憑勘合照驗,仍明白附寫往某處公幹及記所服衣服顏色件數,回日照對,有不同者,即時聞奏。工匠人等出門有夾帶鈔物者,許執奏。惟官民軍人有事入奏,不許阻遏及問其事情,違者坐罪。
明代的皇城範圍很大。洪武年間的南京宮城最初只有四座城門,洪武十年增加到六座。永樂遷都之後,皇城宮城成為一個防衛整體,需要重點守衛的城門包括承天門長安左門、長安右門等七座城門。
無論是南京六門,還是遷都後的北京七門,都需要龐大的守衛力量,錦衣衛兵力有限,顯然無法獨立承擔如此重任。據葉盛《水東日記》收錄的正統十三年(1448年)兵科揭帖顯示,皇城守門衛軍士分兩班,「前班官旗軍較(校)尉四千三百二十四員名,後班少十名。東中門七,玄武門一,北安門二,俱只從本門旗軍並隨伍內轉。午等四門除東華、玄武依前後班於隨伍旗軍內增減十名,余皆定數。各門除東中、玄武、北安如前增減,余亦皆定數,官少則以隨伍軍旗補之。官軍三日一點,揭帖三日一進」。具體履行守衛任務的軍士來自羽林前、金吾前、虎賁左、燕山前等21個親軍衛。
洪武時期的親軍衛只有12個,永樂年間陸續擴大到22個。正統十三年的明廷以北京為首都,皇城各門守衛軍士遍及21個親軍衛,唯獨沒有錦衣衛。另外,按照葉盛的記載,21衛軍士執勤時需要定期「點閘過數目,奏本送科,備照留守」,以便監察,唯獨錦衣衛「例不點閘」,可見錦衣衛執行的守衛任務與另外21衛有明顯的區別,且不受兵科監督,更具神秘性。
宣德年間,府軍後衛有題進本在夜間送達北中門,需要連夜送達御前,但遭到守衛官兵的阻撓。按照上文中的記載,官民有事入奏,守門軍不得攔阻,更不能探問入奏內容。題本在北中門受阻,明顯違背有關制度。為此,明宣宗對錦衣衛官員說:
祖宗成法:朝罷,外廷有事急奏者,不問晨夜,即具本進,守門者即為上達,所以通警急,絕壅蔽。今敢若此,不可寬貸,其執付法司罪之。
是否懲罰阻撓軍士不是重點,這條史料的關鍵是宣宗嚴厲警告的對象不是北中門守衛軍士,而是錦衣衛。錦衣衛作為皇帝重要的保衛力量,不可能無辜受責,肯定在這次失誤中存在重要責任,唯一合理的解釋是其他21衛守衛的其實是皇城各門及城牆外的區域,城門內的防衛任務是由錦衣衛負責的。
城門內主要是皇帝辦公和生活的場所,保衛工作是重中之重。與其他衛所官兵基本來自世襲軍戶不同,錦衣衛軍官「不以世而以能」,屬下的校尉、力士、將軍等群體也是按照一定的標準由民間定期選拔而來,身體素質、軍事素質總體上要好於一般衛所軍士,由其來負責城門以里的保衛工作,無疑是最合適的。至於不參與點閘,則說明錦衣衛執行的保衛工作自成一個體系,不允許外廷知曉,這既是保密的需要,也是其地位高於其他親軍衛的一個表現。
陸世儀曰「禁衛皆天子之軍,而錦衣尤為親近」,皇帝對錦衣衛的軍士素質自然十分重視。早在錦衣衛成立之前,洪武十三年(1380年)四月四日,「詔儀鸞司:凡隨駕校尉嘗犯罪有杖瘢者,悉放為民」,這一詔令在錦衣衛成立後應該依然有效可見,錦衣軍士不得有犯罪記錄。
丘濬將錦衣衛所屬校尉、力士和周朝禁衛軍作類比,「錦衣獨領校尉、力士,即周之虎賁旅賁也」,「勇而疾走曰虎賁,又憤怒也」,「旅賁者,主膂力而言,亦猶今制」。校尉「專職擎執鹵簿、儀仗及駕前宣召官員、差遣幹辦」,力士「專領金鼓旗幟,隨駕出人及守衛四門」,前者既需要勇力,也需要辦事幹練、高效。在冷兵器時代,力氣大無疑占有優勢,後者的稱謂是「力士」,估計力量是重要的選拔標準。從這個角度看,將二者比作周代的虎賁、旅賁,倒是比較貼切。
即便是從民間專門挑選上來的優秀軍士,明廷仍不是很放心。洪武二十年,明太祖命「錦衣衛選精銳力士五千六百人隨駕」。此前的洪武十八年六月,由於地方選送的力士達一萬四千餘名,明廷決定在錦衣衛內增設中左等六個千戶所,「余以隸旗手衛」。洪武二十年的這次挑選實際上是對這批力士的第二次選拔。反覆揀選,足見明廷對錦衣衛內執行侍衛任務的軍士素質倍加重視。
除了守衛禁廷,皇帝的日常上朝以及外出參加的各種禮儀活動也需要重點保護。王世貞《錦衣志》曰「凡上大朝賀、宴群臣,指揮自使而下,得刃介侍,左右廷列其從校五百人,夜則殺十之九,入圍宿,候指使。」,白日五百人,夜晚減少十分之九,「天子御座則夾陛而立,天子御輦則扶轅以行,出警而入蹕,承旨而傳宣,皆在所司也。」
錦衣衛(明朝官署名)
《出警入蹕圖》中的錦衣衛
出警入蹕圖》中的錦衣衛(傘蓋下為萬曆皇帝,紅衣者為錦衣衛校尉,著甲扛刀者為錦衣衛將軍),每當皇帝因祭祀或巡遊而出宮時,錦衣衛也要在駕前扈從。他們有的負責沿途巡視,有的負責在鑾蹕與京城之間傳報訊息,有的在駕旁侍騎,傳奏御輦的起落。錦衣衛中負責侍衛儀仗的是,主要是錦衣前五千戶所屬下的各司,由將軍、校尉和力士組成。校尉掌管鹵簿傘蓋,力士舉持金鼓旗幟
很多筆記史料都曾記載這樣一個故事:
今制,每旦常朝御奉天門,其御座謂之金台。即升座,錦衣力士張五傘蓋、四團扇,聯翩自東西升,立座後左右。兩內使一執蓋升立座上,一執夾武備二扇立座後正中。蓋武備出兵仗局所供,一柄三刃而圈以鐵線,裹以黃羅袱,如扇狀。用則線圈自落,三刃齊出,所以防不虞也。天順間,命力士執傘扇夾立於金水橋南,止留座上之傘及夾武備二扇耳。座上之傘,遇風勁時則去之。——《長安客話
傘蓋團扇等本是皇帝儀仗的組成部分,表面上看就是一些道具,很難想像這些中看不中用的東西裡面會藏有利器,可以隨時應對突發事件。夾武備的要害不經意為外人所知,估計其他儀仗道具中還會有類似的設計。這些兩用道具的存在,說明對皇帝的保護非常細緻。
深居九重需要保護,御駕親征時,錦衣衛同樣是重要的保衛力量。如永樂六年,明成祖在北征之前下令「錦衣衛仍選將軍五百人護駕校尉二千五百人、力士二千人」隨駕出征。
洪武年間,錦衣衛曾下轄四個馬軍所。在專職的騎兵千戶所之外,其他千戶所中也有騎兵。如河南祥符縣人孟智,「洪武六年撥羽林左衛中前所軍,十七年升充本衛右所小旗,二十二年升充錦衣衛中後所馬軍總旗」。太祖和其子成祖一樣是馬上皇帝,雖然稱帝後不曾遠離南京,但數以千計,遠遠超過禮儀性出行保衛需要的騎兵的存在,不排除預留有充當御駕親征時直屬騎兵衛隊的目的。

出京作戰

洪武年間的錦衣衛下轄千戶所有19個之多,既有常規千戶所,也有專職的馬軍所、水軍所、屯田所,等等。如此龐大的兵力配置,僅用於侍衛皇室,似乎有些多餘。從編制上看(不考慮馴象所),錦衣衛的兵種配置和一般軍衛沒有太大的區別。按照居重馭輕的原則,明代的京衛總兵力遠遠超過地方。
發生大的戰事時,京軍是主要的參戰力量。那么,配置和京衛近似的錦衣衛是否也承擔出京作戰的職責呢?
洪武二十年(1387年)四月二日,錦衣衛鎮撫李志誠奏請給其外家完聚,「上曰:朝廷之於武臣,凡其伯叔兄弟,皆許完聚,然亦有等差,未嘗及外家也。爾方從征,未能竭力趨事而即私於妻黨之親…此不忠所事。罷其職」。可見,錦衣衛有「從征」的義務。類似的例子還有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十一月十五日,「命…錦衣衛指揮劉智往鎮江訓練軍馬」。
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四月一日,晉升錦衣衛指揮僉事童勝為都指揮同知,「初,征廣西,上命總兵官都督楊文待寇平日,於諸將中選其材智可任者署都司事」,童勝位列其中,顯然是參戰者。洪武三十年(1397年)九月二十六日,命錦衣衛指揮使河清、鳳陽衛指揮使宋忠(原為錦衣衛指揮使)為參將,輔佐總兵官楊文征討西南叛亂苗獠。這些都是錦衣衛軍官出京參戰的例證。
建文元年(1399年)十二月,靖難軍勢頭兇猛,建文君臣不得不選募謀勇之士應對。河南中牟縣人楊本和湖廣沅州人周拱元先後入選,前者出任錦衣衛衛鎮撫,後者成為所鎮撫。楊本參戰,「常持三十斤鐵棒臨陣,北軍披靡,無敢前,屢取勝」,後因主帥李景隆拒不援助而被擒。周拱元也曾「從征,引步兵防餉有功」,後不知所終。
永樂元年(1403年)四月,錦衣衛指揮陳敬充副總兵,輔助總兵、襄城伯李濬「往江西操練軍民,鎮守城池,節制江西都司並護衛官軍」。永樂五年(1407年)六月十六日,明成祖敕諭錦衣衛指揮程遠:「廣西柳、潯等處蠻寇未平…命廣東、湖廣、貴州三都司調軍二萬,期十月初一日至廣西,付爾率領,分道並進。預報爾知之。」次年六月七日,敕令潼關衛指揮使姚厚等人:「已命錦衣衛指揮張楨調荊州衛官軍三千往陝西行都司補伍。今聞潼關衛兵少,就留守御潼關。」
楊本、陳敬等事例均說明建文、永樂年間錦衣衛軍官依舊有領命出征的職責。軍官不時出京參戰,或許只是個人行為,要證明錦衣衛整體負有出京作戰的職責,還需要從普通士兵身上尋找答案。為表述方便,這裡先根據以及《成都左護衛選簿》羅列幾個事例。
①陝西郿縣人田志通,「洪武十三年本縣以力士舉保赴京,充小旗,改錦衣衛。十六年升充本衛右所總旗,十七年收復江西泰和,十八年欽調成都中護衛右所」——《成都左護衛選簿》。
②河南封丘縣人劉翥,「洪武十三年選充儀鸞司小旗。十四年征雲南普定等處,殺敗賊寇。十五年攻羅羅、佛光等寨,與賊對敵,射傷。十七年調錦衣衛小旗。十八年升總旗。二十五年征建昌有功,二十六年升儀(衛)司典仗」——《成都左護衛選簿》
③陝西渭南縣人杜均兒,「洪武八年軍,充錦衣衛力士。二十二年建昌斬首獲功,升小旗。二十五年復征建昌,擒獲功,升總旗」——《成都左護衛選簿》。
④直隸太平縣人姚儀,「洪武十八年充錦衣衛力士,十九年並充小旗,二十五年升總旗,二十七年階、文州蒲子山陣亡」——《成都左護衛選簿》。
⑤揚州人高一,洪武年間「從御馬監太監劉某出討雲貴夷之梗化者,以功賜銀牌二,寶鏹萬緡,仍隸尺籍錦衣,尋升總旗…掌文案事」——《明故恩榮官錦衣蓬庵胡先生墓志銘》
⑥舊選簿查有:洪武二十六年十月,魚淵,舊名改住,系錦衣衛中前所故流官百戶魚仲溫嫡長孫。祖父七年以閒良頭目起取,除巡檢。十七年收集軍士,除流官百戶。征南至白崖。為選揀稻種事,被指揮李逵打迄二十下,自縊身故。——《宣府左衛選簿》
⑦洪武二十五年四月,高㼅,舊名真童,系故散騎舍人高宣嫡長男。父由官下弟侄欽除散騎舍人,征南病故。——《營州中屯衛選簿》
以上七個個案都是錦衣衛軍士參戰的例子,參戰地點分布在江西、雲南、甘肅等地,參戰時間從洪武十七年(1384年)延續到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從時空分布來看,洪武年間的錦衣衛和其他京衛一樣,同樣負有出戰的職責。朱元璋在江南發展時,諸衛親軍一直也是其東征西討的主力部隊。錦衣衛不斷出外作戰的事實證明,稱帝後重建的12個親軍衛依然保持著侍衛親軍的原有特色。此外,實戰是提高士兵軍事素質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徑,讓錦衣衛軍士參戰對於提高其保衛皇室的能力,無疑也是有幫助的。
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平雲南之戰是明朝立國,穩定北部局勢後發動的規模最大的一次南征。上文中的例②、例③、例⑤、例⑥、例⑦都與這次南征有關,唯一不同的是,劉翥、高一、杜均兒等都在戰後隨軍回衛,例⑥中的魚淵則留在了當地。從其因「選揀稻種」失誤被罰來看,應是承擔了屯田任務。
傅友德等平定雲南後,原準備從當地舊軍戶中徵兵填充新立衛所,但當地「屢經兵燹,圖籍不存,兵數無從稽考」,明廷不得不下令從征的江西、浙江、湖廣、河南四都司兵留鎮雲南。此後,又不斷從內地調兵過去駐守,如洪武二十一年,命長興侯耿炳文抽調陝西土軍三萬三千人屯戍雲南。魚淵的例子顯示不僅外衛軍士大量留在雲南,即便是京衛,也有官兵被調到了雲貴地區。
由於雲南的局勢一直沒有穩定,為將雲南納入漢地,明廷於洪武二十一年再次調遣大軍前往鎮壓並大量增設衛所以鞏固戰爭成果。史載: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置景東、蒙化二衛…以錦衣衛指揮僉事胡常守景東,府軍前衛指揮僉事李聚守蒙化」。從個案資料中可以看出,胡常並非是隻身上任。例如:福建清流縣人魏榮,「洪武十七年舉保力士,調雲南景東衛。二十九年充小甲,調雲南後衛後所」;浙江仁和縣葉勝保,「洪武十三年充力士。開設景東衛,撥本衛充軍」;廣東懷集縣黎亞章,「洪武十八年充力士,二十三年開設景東衛」;等等。可見,景東衛初創時,錦衣衛官兵是重要班底。
在其他衛所中也不時發現錦衣衛的影子。例如:直隸和州人張嘉,洪武十八年由西安右衛中所百戶升任錦衣衛中所副千戶,「二十一年十一月為力士執扇不齊,調臨安衛左所副千戶」;河南遂平縣人陳興,洪武二十三年升任錦衣衛馬軍所世襲副千戶,「二十四年降總旗,二十五年復職,調安南衛前所世襲」;河南信陽縣人於高,「隨父征南,欽依替職,授錦衣衛中所世襲百戶,調臨安衛前所」。陳興不會無緣無故從副千戶降級為總旗,估計是違犯了軍紀。按慣例,錦衣衛不會留用有犯罪記錄的官兵,陳興和張嘉被調往雲南有個人履歷存在瑕疵的因素,於高的例子則說明錦衣衛軍官調職到雲南衛所是常態,陳興和張嘉不過是給這一常態化的調動增加了一份額外的理由。
上文中提到的府軍前衛也是親軍衛,該衛僉事李聚奉命前往開設蒙化衛,估計也和胡常一樣攜帶了大批本衛官兵。大量親軍衛官兵調往雲南的事實說明,至少在洪武年間,包括錦衣衛在內的親軍衛依然保持著立國前的特點,和其他衛所一樣肩負遂行常規軍事任務的職責。
另外,魏榮等人不約而同的都是力士出身。力士參與雲南戰事、在第一次南征時即存在。如山東益都縣人王麟,「洪武十三年選充力士,當年選充小旗。十四年雲南等處殺賊獲功。十七年升成都中護衛中所總旗」。洪武二十年,明太祖曾下令「選精銳力士五千六百人隨駕」。按常理,南征立功乃至升職的力士應該是首選,魏榮等人不排除是此次選拔的失敗者或新選送力士。如果張金奎的這一推測成立的話,則此次集中調往雲南開設新衛,本身亦帶有安置被淘汰者的目的,這在客觀上為錦衣衛維持內部競爭,保持戰鬥力提供了一個途徑。
例⑦中的高宣身份特殊,並不是普通軍士,也不是軍官,而是散騎舍人。明初非常重視對後備軍官的培養,大量現役軍官的未來襲替候選人被以名目繁多的舍人名義招入軍中,承擔不同的職責。舍人數量較多的衛所甚至有專門的編制。散騎舍人即是附著在錦衣衛內的一個特殊群體。洪武九年正月,「以勛臣子弟有才者置勛衛、散騎舍人。詔都督府擇公侯伯都督及各衛所指揮嫡長子才可試用者為之,佩弓刀,充宿衛」洪武十七年四月,明廷賞賜南征回還將校,其中立功「散騎舍人,鈔三十錠」,「病故官與見在同傷殘…散騎舍人,鈔十七錠…軍士賞鈔布…其舍人、力士、軍吏、獸醫,各以所至之地給賜」。可見,在第一次南征時,散騎舍人和錦衣力士等一樣已經參戰。舍人參戰既是一種歷練,客觀上也是對兵力的補充。
建文年間錦衣衛是否曾大規模出京作戰,難以準確判斷,但在個案資料中有所反映。如湖廣衡山縣人湯全,「(洪武)十七年除太倉衛右所百戶,二十一年授世襲,三十二年調錦衣衛親軍所,三十四年西水寨陣亡,無兒男。(弟)湯成殘疾,廣系嫡長男親侄,三十五年仍襲錦衣衛親軍所世襲百戶」。洪武三十二年即建文元年,當時朱棣尚未奪得皇位,湯全隸屬的錦衣衛親軍所無疑是建文帝的錦衣衛。
永樂時期錦衣衛官兵不時出京參戰的證據很多。如山東昌邑縣人陳雄,「洪武三十三年為順民起取(赴)京,選充錦衣衛力士,永樂元年並充小旗,四年征進安南等處,十四年並升本所總旗。二十一年隨征迤北,升錦衣衛前所百戶,老疾」。北直隸遷安縣人何林,洪武二十九年充燕府儀衛司校尉,「三十五年克金川門,欽除錦衣衛中後所百戶。永樂二年欽與世襲…永樂七年迤北征進陣亡」。
永樂六年(1408年)七月七日,明廷搞賞參加明徵安南戰爭的將士:
奇功者…旗甲、軍人、力士、校尉、舍人、土兵、象奴、軍伴、余丁、戶丁、韃官子弟及軍吏鈔四十錠、布三匹。頭功者:…巡檢、頭目、旗甲、軍人、力士、校尉、土兵、象奴、軍伴、余丁、戶丁、韃官子弟及軍吏,鈔二十錠、布二匹…
其中的校尉無疑都出自錦衣衛,力士除錦衣衛外,可能部分來自旗手衛。錦衣衛官兵參加安南戰役在個案資料中也有所體現,如錦衣力士劉均,「永樂四年從征安南有功,擢錦衣衛百戶」
永樂年間,除安南戰役和幾次大規模北征外,在鄭和下西洋期間,也曾發生多次較大規模的戰事。宣德元年(1426年)六月,行在禮部上奏:
錦衣衛軍杜子忠等四人,永樂中從太監鄭和使西洋。至錫蘭山,遇寇,四人被掠。今自蘇門答剌國附朝貢船來歸。上曰:四人以王事流離遠夷,父母妻子莫知存亡,情甚可憫。其賜衣服、鈔布,俾還鄉省親,而後復役。
可見,部分錦衣衛官兵參與了下西洋的外交活動。永樂九年(1411年)八月二十五日,禮部、兵部制定了下西洋官軍錫蘭山戰功升賞例,其中「小旗、校尉、力士、軍人、火長、帶管舵工、稍班、碇手、軍人奇功,不問存亡,俱升總旗,頭功俱升小旗。舍人、余丁、老軍、養馬小廝奇功、頭功悉如校尉、軍人之例。不願升者,加倍給賞」。
永樂十三年(1415年)十二月,「升千戶徐政、汪海為府軍右衛指揮僉事。小旗張通為錦衣衛指揮僉事,以使西洋有勞也」。可見,錦衣衛軍士同樣參與了下西洋期間的多次戰鬥。
除了參加大規模野戰,錦衣衛官兵還不時參加一些小規模的「特種」戰鬥。如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八月一日,「散騎舍人劉昌捕劫盜王天錫,斬其首,獻京師。王天錫,真定元氏縣人。聚眾劫掠,出沒山谷間。或變服潛入城市,蹤跡詭秘。自廣平、順德、遼、沁,山東、山西、河南諸郡皆被其害。是年五月,命昌率力士、官軍分詣諸縣捕之」。
永樂年間,蘇州地區倪宏三等「嘯聚為盜」,蘇州衛「有曹百戶者,巡捕追至楓橋,為賊所殺,由是賊勢益猖獗」。明成祖命大批校尉出京,配合原錦衣衛官,已調任蘇州衛右所百戶的閻俊捕拿。「時賊殺人,奪其舟,由太湖渡揚子江,俊追抵宿遷,賊方賽神於廟,俊詐為丐者,視其禱殊默默,心知其賊,遂擒之舟中,凡十九人,其首果宏三也,即械繫京師,皆剮之,朝廷賜俊光祿酒饌、鈔兩錠、衣四襲而還。」
王天錫、倪宏三等雖然是小規模的盜匪,但活動範圍很大,地方治安官員受制於許可權,難以有效鎮壓。錦衣衛作為皇帝親軍,兵力雄厚,且沒有轄區約束,反而更容易成功。
錦衣衛軍出京參戰的職責在正統年間開始出現變化。正統二年(1437年)十月七日,成國公朱勇等上奏:
奉命選拔三千大營、五軍、神機等營精銳官軍十五萬一千有奇。欲將續選行在錦衣等七十衛官軍,與之相兼編伍訓練。然於內有守陵、守衛、供役、上直者,乞為處之。上命守陵、守衛各存其半,供役、上直旗校,隸錦衣衛官督操,其餘俱聽訓練備用。
錦衣衛出京作戰的前提是作為京軍的一部分,現在大批軍士不再參與京營訓練,預示著參戰的機會和規模在縮小。正統十四年(1449年)十月四日,「錦衣衛官旗士校征進還京,奏請給賞銀、布。命本衛驗實見操者給之」。景泰元年(145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賞在京並南京錦衣等衛所征南有功官軍銀絹有差」。南直隸華亭縣人陶盛,頂替叔父、錦衣衛將軍陶忠軍役,「為身力不及,充總甲。天順元年征進…升(中所擎蓋司)試百戶」。天順三年(1459年)五月二十七日 ,「賜錦衣等衛官軍李鑒等銀兩、紵絲、絹布等物有差,以隨定遠伯石彪大同等處殺賊功也」。這些史料顯示雖然參戰比例在萎縮,但錦衣衛官兵出京作戰仍處於常態化。
這一狀態發生根本性改變是在明孝宗弘治年間。弘治十二年(1499年),兵部奏準,「以錦衣衛及騰驤等四衛軍旗、勇士、校尉六萬八千餘人選補團營之缺」,但御馬監太監寧瑾等很快奏請「宿衛禁兵乞免清查」。這一請求獲得孝宗批准,並明確諭令「今後各衙門查理戎務,不許以五衛混同開奏」。雖然給事中蔚春及兵部先後提出反對意見,但都沒有能讓皇帝收回成命。團營是土木之變後明廷選汰京軍的產物,是京軍承擔出京作戰的主體。錦衣衛官兵不再參加團營選拔,等於在事實上免除了出京作戰的職責。
儘管事實上不再擔負出征任務,但錦衣衛畢竟是和皇帝最為接近的軍事部門,所以,一些重要的、文官系統無力獨立承擔的涉軍事務還需要錦衣衛來完成。大致從宣德年間開始,為了儘可能減少因為在北部邊境大量駐軍帶來的財政壓力,明廷開始大規模修建長城及其附屬設施。但要使長城切實發揮及時傳遞訊息、阻滯敵軍以密集隊形大規模進攻的作用,保持長城上的各處關隘完好無損,裝備人員配置到位是先決條件。為此,中央政府不得不時常派出風憲官員前往巡視,以免邊防軍人怠惰瀆職。
宣德七年(1432年),明廷「命新建伯李玉擇武職一員、錦衣衛官一員同御史二員」一同前往巡視居庸關外煙墩隘口。派錦衣衛官同行,顯然與其熟悉軍事事務有關。英宗即位,三楊秉政。此時明朝一切右武的政策取向已經開始發生改變。史載:
宣德十年二月乙巳,命監察御史、給事中巡視邊關。先是,每季遣官巡視居庸、山海等處關隘,有設定未備、器械未精、軍士未足、守卒年久未更者,逐一理之。既而罷不遣。至是,行在兵部尚書王驥復請遣行,故有是命。
此次巡視邊關只令御史、給事中出行,排除了錦衣衛官,估計與三楊當政,有意壓制錦衣衛有關。因為就在英宗即位的當月,兵部尚書兼華蓋殿大學士楊士奇等人還上疏抨擊錦衣衛行事校尉「多有在外假公營私、誣枉平人、挾制官府、瞞昧朝廷」,並建議「宜減其數,令錦衣衛公正指揮一員提督禁約。」
不過情況很快發生了變化。正統四年(1439年)閏二月二十一日,當成國公朱勇奏報「居庸等關雖設烽堠,近多坍塌,恐虜寇乘隙為患」時,明廷的回應是「命錦衣衛指揮及監察御史各一人往各關隘同總兵鎮守官整傷之」,錦衣衛官重新回到了巡視官的行列。此時的國家大政基本仍由文臣掌控,為什麼會改弦易轍呢?顯然與巡視邊關需要很多專業知識,文官系統的風憲官員力不從心有關。
此後,巡視邊關的人員配置、數量多次變化,但錦衣衛官始終側身其中。如正統九年,錦衣衛指揮僉事劉勉、監察御史鄭觀共同奏準,「奉敕巡視薊州等處關隘,其密雲地方山勢平坦,煙墩離遠,宜增設墩台六十三座,益軍守哨」。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茲不贅引。
弘治十四年(1501年),蒙古部落活動頻繁,明廷急於了解敵情,但從五月至閏七月,邊鎮呈送的軍情報告才三至,兵部為此很著急,「急請口便核其事」,於是明廷令錦衣衛千戶牟斌前往采探。正德元年(1506年)正月十八日,兵部又報:從上年十二月以來,蒙古騎兵已經多次深入到固原等處,為摸清敵情,希望朝廷選「錦衣衛千戶一人星馳赴彼訪探…具實還報」。千戶屠璋因此領命出行。·這次出行本身也負有巡查「防邊諸務」的職責,但並沒有風憲官員隨行,其原因除了文官不具備快速反應能力,無法及時趕到甘肅外,錦衣衛官熟悉軍務應該是主因。
更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弘治十四年,牟斌出巡是由中央決策層決定的,兵部並沒有主動提出。這次屠璋出行,則是由文官系統的兵部主動提出來的,說明在文官系統眼中,錦衣衛官已經是到邊鎮訪查敵情的不二人選。
進入明中葉,募兵的地位和作用日漸提高。為儘可能避免領兵官自行召募帶來的弊病,錦衣衛開始介入募兵事務。如隆慶五年(1571年),應薊鎮總督戚繼光的要求,明廷召募南兵。南兵來自浙江,其統領軍官參將王如龍,游擊金科、楊文,都司僉書朱珏與戚繼光或多或少都有一定關係,但奉命前去選募的卻是錦衣衛官可見,隨著國防形勢的變化,錦衣衛在軍事方面的職能還有重新強化的趨勢。

監察文武

以秘密偵緝為主要手段的錦衣衛監察職能從其誕生伊始就存在,但執行者僅限於行事校尉,且有相應的制度約束。錦衣監察與科道監察具有大體一致的功能,且互相制約,共同組成明朝的監察網路,明代的監察體系因此呈現出二元化傾向。由於獨立於文官體系之外,士大夫群體始終對其懷有敵意。明中葉,錦衣衛的緝查重點逐漸轉移到打擊妖書妖言和「捕盜」方面,對文武官員的監察功能讓渡給走到前台的東廠
「廠衛」開始合稱,錦衣監察逐漸淪落為從屬。隨著錦衣武官群體出於多重考慮主動向士大夫靠攏,以及士大夫子弟不斷通過恩蔭等途徑進入錦衣衛並成為各級軍官崗位的主要把持者,明末東廠系統亦出現放棄監察百官,主動向錦衣衛「捕盜」靠攏的現象。廠與衛主動放棄監察職能是明朝行將滅亡的一個反映。
丁易明代特務政治》於20世紀中葉提出嘉靖年間享受國家俸糧供養的十五六萬錦衣衛軍士都是直接間接的特務,也就是都有秘密偵緝的權力,這一觀點影響廣泛,構成了民間對錦衣衛的印象,然而這只是影射國民黨軍統影射史學,經不起考證。
歷史上,並不是所有錦衣衛官兵都有秘密偵緝的權力,秘密偵緝權掌握在專職的行事校尉手中,衛內普通官兵如果冒充行事校尉,要受到相應的懲罰。
行事校尉的活動範圍並不局限於京城,如天順七年(1463年)七月命錦衣衛執福建僉事包瑛至京罪,以行事校尉廉其受財枉法也」。次月「行事校尉言貴州僉事徐宗為同年主事周英造進士牌,接受指揮李信等科斂銀二十五兩入己,四川都指揮張英索所部指揮等官白金二百五十兩及姦淫事」。行事校尉們的活動區域如此廣泛,那么,他們的隊伍是不是很龐大呢?
對於行事校尉的編制,明廷有明確規定《大明會典》記載:
凡緝訪京城內外奸究。本衛掌印官奉敕專管,領屬官二員,旗校八十名。其東廠內臣奉敕緝訪,別領官校,俱本衛差撥
可見,加上三名軍官,有權秘密緝事的錦衣衛成員不過83人。晚明名士王世貞的記載與《大明會典》略有差異。他在《錦衣志》中提到:
前是錦衣帥理篆者,一人所統緹騎百人,顓司察京邑不軌、亡命、盜奸機密大事。巡捕一人,統緹騎倍之,職專賊曹,號東、西司房。
王世貞這裡提到的「前」指的是明孝宗即位之前,這裡記載的「百人」或是虛數,並非實際數量。另外,錦衣衛還承擔著「捕盜」職責「凡緝捕京城內外盜賊,本衛指揮一員,奉敕專管,領屬官五員,旗校一百名」。明中葉,錦衣衛的偵緝和捕盜職能有混同的趨勢,不排除王世貞混淆了二者編制額度的可能。
不論是83名,還是100餘名,總之是有具體數額限制的。當然,行事校尉在工作時不可避免地要發展一些外圍人員做眼線,明廷對此也持支持態度,如明神宗於萬曆九年(1581年)即曾明確說「廠衛系緝事衙門,非廣布耳目,何由摘發幽隱?」即便把這些編外人員都計算在內,按平均每人有眼線10名計算,也不過千把人,遠不是丁易所說的數以十萬計。
上引《大明會典》資料中提到了行事校尉偵緝訪查的目標是「京城內外奸宄」,這未免有些籠統,有沒有更明確的範圍呢?
景泰三年(1452年)三月,錦衣衛指揮同知畢旺受命「採訪事情」。明代宗諭示:
今後但系謀逆反叛,妖言惑眾,窺伺朝廷事情,交通王府、外夷,窩藏奸盜及各倉場庫務虛買實收,開單官吏受財賣法,有顯跡重情,方許指實奏聞,點差御史復體得實,方許執訊。其餘事情止許受害之人告發,不許挾仇受囑,誣害良善及將實事受財賣放,法司亦不許聽從脅制囑託,致有冤枉違法重情,罪不宥。
可見,錦衣衛的緝事範圍非常寬泛,既包括危害政權安全的叛亂、勾結外敵,也包括窩藏奸盜等嚴重刑事案件,甚至涵蓋盜賣大倉糧米等腐敗問題。成化年間,西廠勢力惡性膨脹,招致群臣不滿,大學士商輅等在集體彈劾汪直時提到「舊設行事人員,專一緝訪謀反、妖言、強盜人命及盜倉庫錢糧等大事」,和景帝的諭旨內容大體一致,但商輅等人的奏疏中另提到的「職官有犯,緝訪得出,請旨拿送,經該衙門問招明白,有罪者奏請發落,供明者請旨還職,系是定製」,即官員犯罪也在錦衣衛偵緝範圍,這一職責並未明確出現在景帝諭旨中,這是後來增加的職責嗎?
行事校尉的首要職責是防範謀反、叛亂等嚴重危害政權安全的現象,他們也確實履行了這一職能,
比如葉宗留造反之前,校尉們已經發現了他和陳善恭等人的秘密活動,促使明廷及時調兵鎮壓。不過,史籍中反映出來的行事校尉們的主要「功績」卻另有指向。為表述方便,這裡先羅列幾個《明英宗實錄》中的例子。
①(正統三年正月二日),中都留守司都指揮田增歲帥所部軍赴京操備,役數百人入山採薪作炭,有跌傷致死者,託言病死。錦衣衛廉得以聞。上以增貪虐欺罔,姑宥其死。命以教場枷號一月,發遣戍邊。
②(正統七年五月二日),刑部左侍郎包德懷閉其妾及義女數人於一室,累杖之。一夕,自縊死者三人。為偵事者所發…言德懷初任河南按察使時,數與周王通饋遺,諸婦時時竊議其非。德懷恐語泄,拘閉之。三人者怨忿,故縊死。於是六科十三道交劾之…充威遠衛軍。
③(景泰二年二月二十日),都督同知衛穎、范廣、陶瑾,都督僉事郭瑛、張義各奸宿樂婦於瑛及瑾家,並索都指揮穆晟設晏。校尉廉其實以聞。六科十三道因交章劾其罪,特命宥之。
④(天順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武伯沈煜、刑科給事中王儼下錦衣衛獄。煜等奉命持節冊封藩王。既行,上命錦衣衛校尉躡其後覘之,盡得其受王饋遺狀。煜等還,六科十三道劾之,遂下獄。
⑤(天順三年十月二十四日),養大馬千戶張名數同奉御嚴傑、內使潘顯等盜飼犬馬豆及用吉種印馬接送妓者。校尉廉得之,下錦衣衛…上命誅名,梟首以徇。傑等俱倍征所盜,完日釋之。
⑥(天順四年七月五日),戶部主事劉永通為校尉發其索輸草者賂,且同郎中張勉於五里屯攜妓飲燕(宴)。錦衣衛鞫,送刑部,論永通當充軍,勉當為民。上曰:勉行檢不端,亦發充邊衛軍。
⑦(天順七年六月四日),錦衣衛廉得陝西僉事李觀受賂,為人脫死罪。上命錦衣衛遣官往執之。
以上七個例子反映的都是行事校尉們通過秘密偵緝手段查獲的官員違法犯罪問題。其中例②、④涉及交通王府,例⑤、⑥與倉場管理有關,明確屬於行事校尉偵緝的範圍,但例②、④只是接受藩王饋贈,尚未上升到危害皇權的地步,有小題大做之嫌。例①中的田增私役軍士致死,確屬嚴重違紀行為,考慮到錦衣衛兼有憲兵職能,行事校尉舉報田增也在情理之中。例③中的范廣等人聚眾飲宴並奸宿樂婦牽涉官員們的居家私生活。宣德四年(1429年),「以皇太子千秋節,下寬恤之令」,大批在押囚犯獲減免,但「挾妓飲酒者,仍罰俸三年」。可見挾妓飲酒是明廷嚴格禁止的行為。另從例⑥中的張勉被從重處理來看,英宗對此類行為也非常反感,但這顯然不屬於行事校尉需要緝查的大奸大惡。例⑦的情形與此類似。
可見,行事校尉們的秘密偵緝範圍非常寬泛,包括官員的違法違紀行為,甚至為此滲透到了官員的私密生活當中。從這一角度看,錦衣校尉們的秘密偵緝,實際是其行使監察職權的主要手段:
例②、③、④中都出現了科道官的身影。校尉們在偵緝期間顯然不會讓科道官員提前介入,從前引明代宗的諭旨來看,錦衣衛在逮捕嫌犯之前,需要「御史復體得實」,然後才能執訊。這幾個例子應該都是錦衣密察有了確定的結論後才通報給科道官的。御史複查的目的,顯然是為了防止錦衣專擅,這是明代政權設計中強調權力制衡的一個反映。另外,錦衣衛逮捕嫌犯後,只有訊問權,沒有判決權,案件審理完畢,要移交刑部都察院依律論斷「稽察所獲,必下部議,皆所以繩其專也」。兩法司對錦衣衛的偵訊結果可以提出質疑,乃至徹底推翻。
官員的一般性違法原本不是行事校尉的偵緝範圍,從上文中先後列舉的幾個例子來看,至少從正統年間開始,行事校尉對外廷官員中輕度違法行為的秘密監察已經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代宗沒有在諭旨中挑明,但從前引成化年間商輅等人的上奏來看,文官群體對此已經默認接受。
其實,秘密監察並不是錦衣衛的專利,文官監察系統也會採用這一方式。如明初,蘇州知府魏觀「以府治隘弗稱,且衛治處其右,不欲為之下,即士誠廢址遷之。衛帥密疏於朝。遣御史張度混跡畚鍤中,廉得其實,官真極典」。不過,秘密監察既需要充足的資源保障,又要有足夠的犧牲精神,士大夫們講究臉面,即便願意去化妝私訪,也很難做到位,所以在使用頻率上,應該遠低於錦衣衛。
明太祖起事時,群雄環伺,必須時刻保持警惕,因而對情報工作非常重視。明朝建立後,更加重視情報工作,《國初事跡》「用高見賢為檢校,嘗察聽在京大小衙門官吏不公不法及風聞之事,無不奏聞太祖知之」。對地方官員,也曾採取類似手段,如耿忠,「初與毛驤等參隨大祖,以心腹親信,特命浙江等處訪察官吏,問民疾苦。時紹興、金華、衢州秋旱,農民無收,有司不準告疾。回京奏,太祖怒,提問官吏」。可見,在錦衣衛成立之前,明廷已習慣運用秘密監察手段打擊不法官員。至於是派錦衣衛還是御史,要看具體案情。
比如上文中提到的蘇州知府魏觀案,由於是蘇州衛軍官舉報,派軍隊系統的錦衣衛校尉去訪查,不易讓文官群體信服,於是派同為文官的御史張度私訪。如果是純粹的軍內案件,則會由錦衣衛出面。如洪武二十年(1379)六月「降廣西都指揮使耿良為馴象衛指揮僉事。初,良在任多不法,軍士薛原桂訴之。既而鎮撫張原復言其不法二十餘事。上命錦衣衛廉問得實,故貶之」。可見,在展開監察的同時,明廷充分考慮到了文武群體之間的利益均衡。
這種狀態在明中葉還有一定的遺存。如天順初年,副都御史年富大同守將石彪陷害,逮捕回京。英宗命錦衣衛鎮撫司門達仔細訊問「已而進狀,果多不實」,於是派遣給事中刑部郎中前往大同「體勘,庶不枉人」。為體現公正,英宗特意要求「再遣武職一人同往」,理由是「不然,縱得其實,彼必以為回護」。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六科是明代文官系統中最主要的監察和司法力量。年富是副都御史,都察院官員需要迴避,派出給事中和刑部郎中,等於文官系統主要的監察部門都派了代表。石亨奪門之變擁護英宗復辟的功臣,石彪石亨的侄子,不宜輕動。英宗加派一名錦衣衛武官前往,等於軍隊系統也出了代表,這祥的實地調查隊伍得出的結論,自然更有權威。英宗此舉即是斟酌文武兩大群體關係的需要,同時也揭示出錦衣衛在秘密監察之外,還有公開的監察權。
錦衣衛具有和科道官類似的監察權,在《明宣宗實錄》宣德三年(1428年)十二月二十日:
敕行在錦衣衛指揮任啟、參政葉春、監察御史賴瑛同太監劉寧往鎮江、常州及蘇、松、嘉、湖等府巡視軍民利病,珍除兇惡,以安良善。凡…倚恃豪強,挾制官府,侵欺錢糧,包攬官物,剝削小民,或藏匿逃亡殺傷人命,或強占田產人口,或污辱人妻妾子女,或起滅詞訟誣陷善良,或糾集亡賴在鄉劫奪,為軍民之害者,爾等即同大理卿胡概體審的實。應合擒拿者,不問軍民官吏,即皆擒捕,連家屬撥官軍防護解京。有不服者,就本都司及所在衛所量遣官軍捕之,仍具奏聞。
在這次出巡的隊伍里,劉寧是內官賴瑛都察院屬員,參政葉春則在此前多次參與巡視江浙地區,並在宣德二年(1427)三月奉命前往江浙催征秋糧,熟悉當地情況,大理卿胡概當時正在巡撫蘇松任上。此前明廷也曾多次派員到地方巡視,但從未有內官和錦衣衛官員隨行,錦衣衛官員和內官是首次出現在巡視隊伍中。
內官被視為皇帝家下人,很大程度上代表皇帝。任啟隨行估計和巡視內容包括擒捕亡命無賴有關,畢竟緝捕盜匪是錦衣衛的拿手戲,在調動地方軍隊配合方面,錦衣衛也比文官有先天的優勢。雖然可能有不同的工作側重點,但皇帝的敕諭是同時面向所有人的,所以諸如侵欺錢糧等純粹的民攻事務也在任啟的巡查範圍內。
宣德五年(1430年)十一月,錦衣衛指揮王裕又領命同都察院副都御史賈諒、參議黃翰及奉御張義、興安前往江西「巡視軍民利病」,巡視內容和方式大體與宣德三年任啟鎮江等府之行一樣。連續的出行證明錦衣衛已經正式和科道官站到了同一起跑線,成為明初監察系統的一部分。在此背景下,對外廷官員展開秘密監察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祝枝山所著《野記》中有這樣一句話「洪武中,御史與校尉同居官舍,重屋,御史在上,校尉在下,欲其互察糾也。」《野記》內容龐雜,很多內容近似小說家語,致使該書的史料價值一直被人懷疑。這段以同居來促使監察御史和錦衣校尉互相監察的記載同樣讓人懷疑其是否真實存在過。不過諸多史料顯示,御史和錦衣衛之間確實存在互相監督的關係。
如宣德三年(1428年),工部尚書吳中被告發「私取官木等物以遺太監楊慶」,錦衣衛指揮王裕知情不舉,吳中因此被剝奪少保官銜,王裕則進了監獄。吳中位列三公,參與審問的法司應該包括都察院堂上官。王裕被舉報,估計也少不了科道官的功勞。
正統五年(1440年),王裕再遭牢獄之災。「時內使張能告內官僧保違法事,逮能下錦衣衛獄,死於拷掠。裕等以病死聞。上疑之,命御史徐郁驗得其情…獄具,命錮禁之」。御史奉命查驗錦衣衛監獄囚犯死因來自於明廷的「相視」制度。洪武二十五年(1384年)七月二十八日,明廷立相視原告病故之法:「刑部若遇有原告病故者,監察御史同錦衣衛官相視;都察院原告病故,刑部主事同錦衣衛官相視。取獲批張,附卷備照。如有欺弊,從相視官聞。」
洪武二十年,明太祖下令焚毀錦衣衛刑具「以所繫囚,送刑部審理」,錦衣衛監獄因此暫時空置,所以上述法令中沒有提到錦衣衛監獄。按《大明會典》的記載「凡錦衣衛囚人病故。監察御史、刑部主事,同往相視。其有奉欽依相視者,次日早,赴御前復命。」可見,錦衣衛監獄恢復使用後,同樣要接受監督,王裕就是因此再遭外廷監察官員彈劾。
在王裕之後,又先後有多位錦衣衛高官遭到科道彈劾。如正統六年(1441年),「錦衣衛指揮僉事倪正居母喪娶妾。六科十三道交章劾之…上以正行止既虧,難居近侍,調邊衛差操」。正統十二年(1447年),錦衣衛指揮僉事陳端「違禁縱孫索債,為給事中、御史所劾」,改調至大同威遠衛操備。
科道官遭到錦衣衛檢舉後被處罰的例子也不少。如正統七年(1442年),監察御史時紀在外出巡按回京途中,私自回家,長垣縣丞蕭節之為之強娶民女殷氏為妾。不料時紀的妻子妒忌,虐待殷氏「致殷父母忿怒,揚言挾娶己女。為錦衣衛所發。刑部比強奪良家子女為妾律,坐絞。遇赦,當為民」。英宗下令嚴懲,將其謫戍,並為此敕諭三法司、錦衣衛:
朝廷以紀綱為首,御史職紀綱之任,不可不慎擇也…自今爾等差官出外,必精選知禮義廉恥,明達大體,無貪污淫穢之行,然後遣之。仍嚴加戒飭,庶幾紀綱以正,不辱朝廷之使命。如所遣及在任敢有不遵戒飭,違禮犯法者,爾堂上官即具實舉奏,以憑降黜。若堂上官徇情黨比,以致賢否混淆,曠職廢事,並罪不宥。
在敕諭中,錦衣衛和三法司一樣負有正紀綱的責任,可見,錦衣衛的監察權是明確且公開的。
錦衣衛和科道官不僅互相監察,合作監察的例子也很多。如正統八年(1443年),監察御史李璽及錦衣衛千戶共同考究刑部積年強、竊盜案「璽等奏案內有徑釋不奏請者、有沉沒不追捕者、有不推竊盜三犯者、有脫真犯死立功充軍者,請治其罪」,刑部和大理寺因此遭到英宗切責。景泰五年(1454年),廣東巡撫揭稽和巡按御史盛昶不睦,互相揭發奏劾。代宗於是「詔都察院、錦衣衛各遺官覆之」。巡按御史是都察院官員,派出都察院官到廣東調查,相當於部門內查,錦衣衛則屬於「體外」核查,因此代宗要求錦衣衛與都察院各自派員,分頭調查,避免互相干擾。
景泰六年(1455年)十一月,揭稽「下都察院獄,以故勘死平人論,當死」。揭稽不服,多次上疏指責新任廣東巡按彭信包庇盛昶而「左都御史蕭維禎亦右錄,不與理。今反移覆於有隙右都御史馬昂。請調刑部同錦衣衛官辯之」。揭稽的本職是兵部右侍郎,明廷派都察院官審理他與本院御史盛錄的糾紛,確有不妥,揭稽請求改由刑部和錦衣衛審理,符合迴避原則,同時也揭示出錦衣衛和三法司擁有同樣的職權。
本案中負責到廣東調查的錦衣衛官的姓名、職銜及其調查結果,史籍中沒有記載,代宗最終的處理方案也僅僅是「令三法司會鞫之」,沒有讓錦衣衛出現,其中原因不得而知,但不影響對錦衣衛職權的判斷。
天順年間,河南按察使王概進京朝覲「為校尉發其受磁州知州李昭金數百兩,為脫其盜糧之罪。下錦衣衛鞫之,誣。既而復有發其縱子侄於所屬索賂者。遣錦衣衛官同刑部郎中陳鴻漸往河南案之,亦誣」。從這個例子中可以發現,行事校尉的偵緝結果並不能構成對被調查對象的致命打擊,在制度上,明廷對行事校尉有多重製約。王概的經歷表明,在錦衣衛內也有制約機制,負責審訊的鎮撫司可以為其辯誣,出京調查的錦衣衛官員也能為其平反。
鎮撫司對行事校尉的監督,在天順朝體現得尤為明顯。英宗通過政變的方式奪回皇位,對臣僚難免不信任,執政不久又發生「曹石之變」,戒備心更甚,對錦衣衛不免過度使用,因而產生了不少冤假錯案。這期間,能對校尉們有所制約的,恰恰是鎮撫司。史載:
上因說校尉行事者亦多枉人,且如行臨川王與四尼姑通,及鎮撫司指揮門達問之,實無此情。又聞行事者,法司依其所行不敢辨,雖知其枉,付之嘆息,惟門達能辨之。賢因言往時行事者挾仇害人,涉虛者治以重罪。上曰:「若如此,又慮其不肯用心訪察。今後但令鎮撫辨其枉者可也。」
門達向以「諳刑名」聞名,能得到英宗賞識並頂替逯杲的位置和他在鎮撫司任上的突出表現有直接關係。
事實上,從英宗即位伊始,批評校尉濫用權力的聲音就不絕於耳。宣德十年(1435)正月,大學士楊士奇在上疏中即指出「行事校尉多有在外假公營私、誣枉平人、挾制官府、瞞昧朝廷,宜減其數,令錦衣衛公正指揮一員提督禁約」。景泰元年(1450年),又有向代宗「言錦衣衛官校緝事之弊者,雲多為人復私怨,指無為有,誣致人罪,且例不許辯理」。
進言人聲稱校尉緝事「例不許辯理」不符合事實。按明制,行事校尉抓到嫌犯,要送到法司審理,刑部或都察院才是下最終結論的部門,即便是先送交鎮撫司拷問,最後也要移交法司。敢於推翻校尉偵辦結論的法司官員也不少,如正統年間的刑部四川司郎中陸矩「時有錦衣衛官校廉得歐榮者為饜魅,連坐十數人,罪當死。矩獨察其冤,直之。大理寺劾其議不當,當落職。御史陳克昌論列其事。詔群臣復案之,卒如矩議」。又如天順年間的刑部廣東司主事毛吉丘濬《毛宗吉傳》:
故事:十三清吏司分理在京諸司刑獄,廣東司當錦衣衛。衛卒伺察百官陰事,捃摭得分寸,書片楮以聞,不覆核虛實,輒當以罪,公卿大臣皆惴惴奉承之惟謹。公行請託,莫敢違拒,甚至以罪被逮,法司亦不加箠。君在清吏司,有逮至者,一懲以法,略無顧忌。其人至以俚語目君,曰毛葛刺。時長衛者怙寵,大肆羅織,勢焰爍人,百官遇諸途,趨避惟恐後。君遇之,獨以一手舉鞭。彼愕然,顧左右曰:此非刑部毛葛刺耶?益銜之。其徒百計求君短長,訖不可得。
按《明憲宗實錄》的記載,毛吉任職時錦衣衛的當權者正是怙寵多時的門達。天順年間是錦衣衛獨立秘密緝事最「風光」乃至嚴重濫用的時段。此時尚且能產生毛吉這樣的秉公執法者,說明制度上對錦衣衛的制約仍然是有一定效用的。只是大多負有監督、制約職責的官員出於個人利益考慮,不敢認真履行職責而已。
之所以不敢輕易推翻行事校尉的偵查結論,一方面是因為外廷官員理論上都在錦衣衛的監察之列,畏懼其密察威力,一方面也和當時的官場狀態有關。請先看下面幾個例子。
①(天順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神武衛百戶羅瑾有銜於刑部主事鄧順,嗾校尉恐順,以將發其鬻獄之弊。順懼,厚賂校尉求泯之。既而有覺其事者。上怒,特謫瑾及校尉充遼東軍。
②初,錦衣衛鞫(寧波知府陸)阜擅造大斛,多收糧米。積出附余之數,通同吏胥侵盜賣銀入己,又克落木料價銀。比事露,用銀一千兩與首己者求釋…贖罪畢,發廣西南丹衛充軍。
③上復正儲位,(倪謙)充講讀官。歲己卯,主考順天府鄉試。舉子有不中者,掇拾謙陰事,付行事校尉,發之,謫戍開平。上即位,遇恩例放免。。
④御史張智,淶水人,稱貨於鹽商某顏多,因同道御史、陝人劉嶢往淮揚,囑其支鹽。劉未允,智乃與鹽商謀,置酒於城外鄭家花園,請嶢餞別,且宿戒。伺酒酣,出妓,令二三光棍作緝事校尉緝出,挾其必從。後如某謀,逼勒要銀千兩,方免聞官。嶢無計,智佯曰:「我與某處商人相厚,令其出銀,淮揚準其支鹽就了。」嶢以為然,遂出銀千兩得釋,智分其半。商人至淮倍獲,且出入無忌。曉慮有礙前程,遂引刀自刎而死。科道交章劾其故,乃真智等於法。
以上幾個例子分別發生在天順、成化和弘治年間。進入明中葉,明代社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官僚群體的腐化現象也日漸嚴重。例①、②中的鄧順、陸阜,如果沒有「鬻獄」和貪污的劣跡,想必不會夢想花錢消災。例③中的所謂陰事,肯定不是純粹的個人隱私,而是很嚴重的違法行為,否則不會受到充軍的嚴厲懲戒。例④中的劉嶢雖然是遇到了假的行事校尉,但聚眾宴飲、嫖妓一直是皇帝非常反感的行為,被查到後果嚴重,所以才不得不借錢消災。
劉嶢的遭遇不是個例。據當時人陳洪謨治世余聞》記述「時朝政寬大,廷臣多事游宴。京師富家、攬頭諸色之人,亦伺節令,習儀於朝天宮隆福寺諸處,輒設盛饌,托一二知己轉邀,席間出教坊子弟歌唱。內不檢者,私以比頑童為樂,富豪因以內交。予官刑曹,與同年陳文鳴鳳梧輒不欲往,諸同寅皆笑為迂,亦不相約。既而果有郎中黃暐等事發。蓋黃與同寅顧謐等俱在西角頭張通家飲酒,與頑童相狎,被緝事衙門訪出拿問,而西曹為之一玷。然若此類幸而不發者亦多矣」。各種宴會,教坊歌唱,玩弄男童。
腐敗的官場甚至培養出一些新的「職業」群體。如在選官環節,「京師有無賴子數十輩,常在吏部前覘聽選官吏、監生。或謀賂內外官求美除而貧欲借貸者,輒引至富家借金,遂為之往賂。其實或往或否,偶得美除,則掩為己功,分有其金,俗呼為撞太歲。既又執憑與所除官偕往任所,取償數倍」(《明英宗實錄》天順六年七月條)。層出不窮的腐敗現象無疑為真假校尉們提供了豐富的資源。
更糟糕的是,例①中的鄧順和例④中的張智、劉嶢都是與錦衣衛有業務關聯的法司官員,後者還是專職的監察官員。自己身都不正,還怎么敢去糾正錦衣校尉?行事校尉的秘密偵緝恰恰擊中了官僚群體的這個死結。鄧順等人為掩蓋己過而行賄校尉,客觀上助長了行事校尉的氣焰,誘使其加大偵緝力度。這也從反面說明,校尉們的秘密偵緝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屬於文官系統的科道監察體制的不足,發揮了一定的監察功能。從鄧順案發後,皇帝首先處罰校尉來看,英宗本人也對行事校尉們以權謀私,辜負自己的期望非常不滿。
自英宗即位,文官群體對錦衣衛的批評之聲即不絕於耳。如景泰元年(1450年)十月二十五日,宛平縣丞向先上言:「宛平、大興二縣軍、民、匠戶有奸詐之徒濫結近侍、官豪、校尉,凡遇科差買辦,凂其囑託,務令準免。執法不從者,被其捏詞,付行事校尉奏之。法司雖知其枉,又畏權勢,依文加罪,是以凡遇囑託,不敢不從,其弊不可勝言。乞敕都察院禁約。」意外的是,明廷的態度不是嚴旨約束校尉,而是接受刑部尚書俞士悅的建議,命「錦衣衛禁約」,即內部處理。
類似的現象此前也曾出現過。如正統五年(1440年)二月十八日,戶科給事中舒曈上言:
邇來徒流逃犯刁詐百端,或冒勛戚家人,或托內外大官親屬,或詐稱事故官員,或假作行事校尉,到處州縣說誘官吏,擾害良善,誆騙財物,強占田地,索娶子女,宜備榜禁約,俾所在官司,詰無文憑者,即械繫問理…事下,行在都察院覆奏,以曈所陳誠有之,但欲出榜,似為繁瑣,止行各該官司為便。從之。
舒曈強調要通過盤查有無「文憑」來打擊假冒行事校尉等惡行,說明行事校尉秘密辦差時攜帶有身份證明,並非不受任何約束,不過更值得重視的是和前面引用的史料中的刑部一樣,本條史料中的都察院一樣反對公開發榜文禁約。
正統七年(1442年)十月九日,行人司行人尚褫提出兩項建議:
一、大臣上為朝廷付託,下為百官取法。有缺固不可輕任,有過尤不可輕辱…今文武大臣或被言官彈劾,或被旗校緝訪,露頂跣足,束縛奔走若繫囚。然事果實驗,情猶庶幾。或涉虛妄,不免復職。然今日衣冠之大臣,即昨日受辱之囚系。面僚友而統屬官,能無愧於心乎?請自今文武大臣有犯未的者,命錦衣衛官召至午門,敕諸大臣以禮會問。蹤跡果驗,疏其輕重請裁。如其不驗,即奏復職。庶大臣知重,而職業愈修。
一、旗校緝事,固不可不信,尤不可盡信。間有用心邪枉者,或為他人報讎,或以自平私怨,倒置是非,誣陷平人,其所緝事,能悉出於實乎?請自今旗校緝事,務見實證,然後坐罪。如或不實,所緝者量輕重,以其半坐之,庶不得乘隙報怨,濫及無辜。
奏下,刑部尚書魏源等集議,謂褫言可采,但命錦衣衛官召問大臣及坐旗校以折半罪,律例無成令。上從之,命自今旗校所察覺有訴冤者,三法司與之辯。其果為人報讎者,必罪如律。
刑部尚書魏源等人一方面肯定尚褫的建議可採納,一方面又以不符祖制為理由予以否定,和事實上否決舒曈、向先的建議一樣。按理,約束行事校尉對於彰顯刑部和都察院的地位無疑是有幫助的,但兩大法司主官先後出面反對直接打壓行事校尉,是顧忌同僚的臉面,還是另有隱情呢?
考查歷朝的《明實錄》可知,在英宗之前,錦衣偵緝雖然存在,但用於監察百官不法行為的事例非常少見,唯獨到了英宗一朝,行事校尉們的出鏡率幾乎是翻了幾番。《英宗實錄》是由大學士李賢陳文彭時任總裁編纂。李賢等對行事校尉以權謀私的行為非常不滿,曾多次進言勸諫,不排除編纂《實錄》時有刻意突出行事校尉負面形象的可能,但大批官員的違法行為經行事校尉緝查被發現進而受到懲處的事例在《英宗實錄》中非常多,可見英宗非常重視對錦衣衛的使用。
對官員違法,明廷也曾下令科道加大廉察力度,如正統四年(1439年),「上命行在六科十三道廉在京諸不法事」,但科道舉發的違紀官員數量遠遠少於錦衣校尉,都察院不願出面禁約錦衣校尉,或有本部門成績令皇帝不滿意的因素,不過根源應該還在英宗身上。
在土木堡被擄後,校尉袁彬始終陪伴在英宗身邊,君臣感情深厚。門達掌握錦衣衛大權後,仿效逯杲,大範圍使用校尉偵緝,權傾中外「自計得以進言別是非於御前者,惟李閣老賢與袁指揮彬二人而已,謀排去之,乃捃摭數十事」,準備害死袁彬。按理,英宗應對袁彬予以一定袒護,但事實卻是「上欲法行,不以彬沮」,只要求不要害了袁彬性命即可。可見,在英宗眼裡,保證錦衣衛正常發揮職能才是第一要務。
在皇帝堅持信任錦衣衛的前提下,外廷官員自然不敢公開支持限制錦衣衛。要不辜負皇帝的支持,唯有多出成績。《英宗實錄》天順四年(1460年)八月十六日條載:
時錦衣衛指揮同知逯杲每遣校尉廉得事情,送指揮使門達,鍛鍊成獄。校尉所至,總兵、鎮守、巡撫、巡按、三司、有司官無不畏恐,多具酒肴,選聲伎以樂之,且饋金祈免,雖親藩亦然。久則以無所饋者塞責。達、杲又立限督並,必欲其多獲罪人…以故人多假稱校尉,出入乘傳,縱橫往來,詐取財物。良善受害,無所控訴。至是,杲等恐致激變,乃奏請出榜禁約,且捕假者。
假校尉橫行,說明錦衣衛監察的負面作用己經暴露到極致。錦衣衛主動要求出榜禁約,說明事態發展己經到了錦衣衛主官無法控制的地步。逯杲在「曹石之變」中遇害,接替者謝通「一切反杲所為,每事以忠厚為務,時論翕然歸之」。錦衣衛的自我糾正,說明他們對本衛校尉員役的惡行非常了解。
不過這樣的回縮並沒有持續多久「及通死,達專聽其同官呂貴言,以右武為事,始任情張威,大興羅織,遣官校遍行郡縣,緝訪事情…所至贓賄狼籍,天下騷然」。這段記載來自大學士丘濬為南京刑部侍郎金紳所做的傳記。「以右武為事」幾個字,顯示在錦衣校尉橫行的背後隱藏著更深層的背景。
談遷在《國榷》中的記載更為直白:
錦衣衛旗校多詐稱緝事,四出脅賂。指揮僉事門達謝罪,上宥之。初,逯杲數捕告謗訕,達嫉之,時論翕然歸達。及繼呆鎮撫,亦效呆以媚上。或語達曰:逯杲激叛武臣,不易察也。公欲行督責之術,則文臣易裁耳。於是分遣官校行緝中外,搜求幽隱,吹毛批根,及於僚庶。上以為能,至與學士李賢並委矣。
明英宗的經歷世間罕有,即曾流落草原,也曾枯守南宮,復辟後又遭遇徐有貞石亨曹吉祥為代表的文臣、武官、宦官集團的權力較量,不得不在各方勢力之間尋找平衡,一時間很難真正全面掌握政權。這樣的經歷使之很難信任雖經洗滌但總體仍是景泰皇帝留下來的、當年曾拋棄自己的官僚集團。
天順初,以徐有貞為代表的文官集團迅速退出權力爭奪,以石亨為代表的武官集團是皇權的最大威脅,迫切需要利用錦衣衛打擊武官。主持偵緝隊伍的逯杲忠實地履行了皇帝親軍的職責,不僅把石亨以及曾推薦自己的曹吉祥列入偵緝目標,即便是作為本衛上級的門達也在監控範圍「初,達以都指揮掌錦衣衛詔獄。時逯杲者,專伺百官過失,每攟拾達,達懼甚,不敢恣」。
曹吉祥集團瓦解後,需要對武官集團適當安撫,皇帝的注意力自然要有所改變。門達欲效法逯杲呂貴提醒他轉換目標「以右武為事」,可謂抓住了時局的關鍵。門達採納呂貴的意見後,得到皇帝賞識與大學士李賢並駕齊驅,甚至能逼著英宗忍痛同意對袁彬下手,說明呂貴確實戳到了皇帝的痛處。
從宋代開始,文官與武將的地位發生了逆轉,重文輕武成為社會普遍心態。明初因為特定原因一切右武,武官集團的地位遠高於文官,這一格局隨著國家逐漸進入和平發展狀態後開始變化「三楊」在正統初年把持朝政客觀上加速了這一轉變過程。土木之變,武職元勛大批遇難,致使武官群體的話語權大為縮小。雖然「奪門之變」等政治劇變一度延緩了武官集團地位淪落的步伐,但大方向已經不可逆轉。英宗一朝正處在這一地位逆轉的關鍵階段,錦衣衛借偵緝外廷官員不法行為的機會乘機為武官張目,正是這一大背景的反映。
天順八年(1464年)初,英宗去世,錦衣衛失去依託,文官群體隨即展開對門達等人的反擊。為平息輿論,明憲宗在即位詔書中明確宣布:「差去各處採辦物件頭畜及緝訪事情等項內外官員旗校人等,詔書到日,即便回京。敢有延遲者,治罪不饒」,隨即又將門達免職調往貴州安置,錦衣衛秘密監察最風光的時代宣告結束,對錦衣秘密監察的批評之聲迅速成為輿論主流。

司法職能

錦衣衛的司法權大體上可分割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自有的權力,如出京辦案,速捕欽犯,執行廷杖、死刑等刑罰等,原則上屬於案件司法調查階段的秘密偵緝也可歸入這一部分:另一部分是北鎮撫司獨立後的審訊權。後者由於審訊結果直接上達天聽,錦衣衛主官無權過問,客觀上已演變成一個掛靠機構,至於始終沒有獲得法定的判決權,一方面是沒有祖制依據,另一方面也是向士大夫群體妥協的結果。
洪武年間的司法機構經歷了一個相對複雜的演變過程,一度包括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五軍斷事司審刑司五個部門。其中都察院定型於洪武十五年(1382年)十月一日,審刑司於洪武十九年(1386年)三月一日被裁撤,大理寺經歷多次裁撤,在建文朝才穩定下來,五軍斷事司則在建文朝被撤銷。
錦衣衛設定於洪武十五年(1382年)四月十六日。按照明代的制度設計,衛之下都設有鎮撫司,主管本衛司法工作,設從五品衛鎮撫二員;千戶所下設所鎮撫二人,從六品。鎮撫司之下設司獄司,主持本衛監獄的管理工作。錦衣衛作為親軍衛,雖然地位特殊,但同樣設有鎮撫司。
錦衣衛出現在一個特殊時刻。洪武十三年(1380年)正月,胡惟庸案爆發,御史大夫陳寧、御史中丞塗節先後捲入案中伏誅,御史台隨即被撤銷,作為御史台繼承者的都察院在洪武十五年(1382年)十月才成立。錦衣衛成立的時候,中央司法機構只有刑部和五軍斷事司以及在洪武十四年(1381年)十一月才設定的大理寺和審刑司。
刑部的職責,按照洪武十三年三月的詔令,「總掌天下之刑法及徒隸、勾覆、關禁之政令」,其下屬有四,「曰總部,掌格律及人命、賊盜、歐詈、稱冤、獄具、公式、職制…曰都官,掌配沒人口及詐偽、工役、徒流、逋逃屯戶、過名、誡諭…日比部,掌贓贖、勾覆及錢糧、戶役、婚姻、田土、茶鹽、紙札、俸給、囚糧、斷獄諸奸…曰司門,掌門禁及關渡、郵驛、軍政、捕亡、孳牧、營造、略誘、雜行」。
比錦衣衛早約半年成立的大理寺和審刑司的職責是「平理庶獄」,「凡刑部、察院、五軍斷事官、直隸府州縣罪囚,左寺理之,十二布政司,右寺理之…凡大理寺所理之刑,審刑司復詳之」。五軍斷事司則只負責處理軍內司法事務。
可見,刑部等四機構可以審理的案件範圍廣泛,但唯獨不包括官員謀反一類的大案。此時有權管官的機構只有察院,但察院所屬監察御史只是負責監察的七品官,雖有揭發舉報的職責,但沒有審判權。此時追查胡惟庸餘黨的行動尚在如火如荼地進行當中,中央機構中又沒有專職的、可信賴的部門能獨立處理此案,作為嫡系親軍衛,同時下屬擁有完整法務部門的錦衣衛就成了一個重要的選擇。可以說,錦衣衛介入衛外司法事務,是因其先天優勢而在一個特殊時刻承擔的額外工作,談不上侵奪法司職權。
明初右武,軍隊經常被用於執行非軍事任務。事實上,不僅錦衣衛承擔過司法工作,其他親軍衛也曾承擔過類似職責,比如錦衣衛總旗趙同就曾因「黨逆事,提送旗手衛監問」。
洪武二十六年六月,明太祖再命錦衣衛將「所逮者俱屬法司理之」,是時藍玉案發,此令間接說明錦衣衛理刑之禁申而不止,《逆臣錄》中也可見錦衣衛鎮撫司獄收監衛外藍黨案犯的記錄。靖難之役後,明成祖開始大量使用錦衣衛審理衛外刑事。《立齋閒錄》引當時所能看到的《南京錦衣衛鎮撫司監簿》中的材料,顯示永樂初事關建文遺臣的大案多由錦衣衛執送鎮撫司審理。據《皇明條法事類纂》援引永樂初詔旨載:「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著刑部、都察院、錦衣衛鎮撫司,都著知道,今後再有人指攀教坊司,休準他,見監得都放了。」可知靖難之後鎮撫司收監衛外人犯已經成為常態。
在前面章節曾指出錦衣衛與都察院等機構具有類似的職能和地位,事實上,在司法職能方面,也有類似之處。成化五年(1469年),吏部文選司郎中陳雲等人被人指控受賄,刑部將其逮捕入獄,「適科道官劾吏部尚書姚夔等私昵屬官、刑部尚書陸瑜等朋比故縱並掌通政司事兵部左侍郎張文質停留吏所奏本二日,使雲等得以為計。上以雲等既下獄,夔等俱置不問。刑部以被劾涉嫌,乞調別衙門問理。仍改下錦衣衛鞫之」。刑部為避嫌,主動放棄案件,錦衣衛成為替代選擇,說明錦衣衛和刑部在司法地位上並沒有大的差異。
由於北鎮撫司是錦衣衛內具體履行司法職能的部門,因而客觀上具有和文官系統的三法司同等的地位。與之類似,鎮撫司經手的案件,有時也會改由其他部門審理。如永樂時,「故駙馬、富陽侯李讓家人有中鹽虛買實收者,錦衣衛鞫之,言告者不實。成祖命六科給事中孫琳等共審之,實錦衣受賄。成祖曰:富陽侯之子,朕外孫,孰敢誣之?朕但慮錦衣衛故抑告者,初不慮其納賄,命付都察院鞫之」。可見,明廷不時將同一案件交由不同部門審理,可以發揮互相監督的作用。
正統十二年,舞陽縣丞白剛有貪賄嫌疑,交刑部審理,「刑部主事洪繩論無贓,止坐徒;尋改鞫於主事顧孟喬,又論當杖」,審判結果明顯不同,刑部尚書金濂、右侍郎丁鉉等卻不加辨別,全部予以認可,大理寺因此「奏其比匿」。英宗於是改由鎮撫司審理,「言繩受剛賕」,金濂等因此遭到科道彈劾。在本案中,白剛貪賄,各方並無異議,區別僅在於量刑不同。金濂等人的責任在於失察,沒有重視屬下判決的巨大差異。錦衣衛介入,只是加速了案件的結案速度。在這一案例中,北鎮撫司發揮的也是第三者監督的作用。
鎮撫司不僅可以監督法司,對本衛官兵也有制衡功能。如天順朝,「校尉行事者變多枉人,且如行臨川王與四尼姑通,及鎮撫司指揮門達問之,實無此情。又聞行事者,法司依其所行不敢辨,雖知其枉,付之嘆息,惟門達能辨之」。門達能制衡權勢熏天的逯杲,在很大程度上憑藉的正是行事校尉偵辦的案件必須交鎮撫司審理這一制度設計。
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六月,「錦衣衛鎮撫司理刑指揮僉事楊綱奉旨鞫囚。閱數日,始以親嫌奏乞迴避。有旨責其託故避難,革去問刑。令於本衛管事」。可見,鎮撫司不僅可以作為不同法司迴避時的替代選擇,本身斷案時也要遵守迴避原則。
嘉靖二年,錦衣衛百戶張瑾等到通州倉領取俸糧,因「橫取狼籍」,被管糧主事羅洪載拘捕。「瑾陽懼求杖以脫罪,洪載不虞其給己,卒杖之。瑾遂奏洪載擅答禁衛官校,且以齋日榜掠人。上怒,令下獄考訊。」張瑾作為錦衣衛官員,按照迴避原則,本案不宜交給鎮撫司審理。大批官員上書申救,「請改付法司,從公問鞫」,有人直接提出「戶部主事羅洪載之事,罪實起於逆瑾,錦衣衛例該迴避也,而頃者有『拿送錦衣衛打著問』之旨,政之未當也如此」。可見,迴避原則在此前一直存在,只是由於明世宗的一意孤行,本案才違背了這一原則。
鎮撫司作為衛內機構,原則上只能審理與本衛有關的案件,「東西兩司房訪緝之,北鎮撫司拷問之,鍛鍊完密,始入司寇之目」,東廠出現後,因為主要成員也來自錦衣衛,職能與東西司房類似,故「東廠所獲大小不法,亦拿送北司,再鞫情由,方得到貫城中」
錦衣衛兼有逮捕嫌犯的職責。成化三年十二月,錦衣衛官上奏:舊例,凡各處械送囚犯至京者,歲終例於良鄉、通州等處停止,待新正朝賀畢入京。然自永樂二十二年有旨,不必停止,特送兩法司,待大祀後問理。後天順四年,改鎮撫司。請如例仍送兩法司為便。從之。可見,從天順四年開始,地方上逮捕入京的嫌犯也要交給鎮撫司做初審。天順年間,英宗對錦衣衛過分重用,致使錦衣衛濫用職權現象嚴重,鎮撫司審案範圍迅速擴大也是其中一個表現。
憲宗即位後,力圖打造政治領域的清新氣氛,錦衣衛主動提出不再審理地方拿送進京的嫌犯也是這一大背景的產物。不過據錦衣衛成化七年十二月奏稱,嫌犯進京後送刑部或都察院審理的規矩在成化六年又遭到破壞,「至上年復奉旨如前」。可見,是否交鎮撫司問理,完全取決於皇帝的意願。
與外廷法司相比,鎮撫司最大的弱點是只有審訊的權力,卻沒有判決權。按照明朝的制度設計,錦衣衛處置的案件審理完畢,要移交刑部或都察院依律論斷。兩法司有權對錦衣衛的審理結果提出質疑,乃至徹底推翻。如弘治十三年,詔:「凡法司遇一應稱冤調問及東廠、錦衣衛奏送人犯,如有冤枉及情可矜者,即與辯理,具奏發落,無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與辯理者,以故入人罪論。」
萬曆二十九年,刑科都給事中楊應文為救因反對礦監稅使被關押在錦衣衛監獄中的官吏民人,特意搬出舊制:「鎮撫司囚犯凡經打問過者,俱送法司定罪,奏聞發落。」希望明神宗把「雖打問,未經送過三法司」的人犯儘快移送法司定罪發落。萬曆帝以「不報」回應。如果這條舊制已經不存在,明神宗盡可以直接駁回並予以申斥。之所以以留中應對,恰恰證明這一制度依然有效。
鎮撫司作為衛內機構,按明制,不能主動接受詞訟,所以要審理衛外案件,必須得到皇帝允準。但皇帝指定審理的案件,就成了詔獄,一旦錯審,必然產生巨大的破壞力,因此除了劉瑾、魏忠賢等宦官擅權時鎮撫司權力被濫用外,大部分時段明廷對鎮撫司的使用還是比較慎重的。
北鎮撫司作為御用法司,自然擁有一些特權。萬曆三年,刑科都給事中嚴用和上言:
各衙門奉到旨意,皆該科按月繳進,送司禮監收藏。而鎮撫司之本獨在該司收貯,非所以一正體而重綸音也。宜並令送科抄發,一體奏知。奉旨:該衛鎮撫司既奉有我成祖聖旨,只照舊行。
文書檔案自己存留,相關部門自然難以稽核。不過也不是完全沒有約束,比如皇帝信賴的東廠即擁有對鎮撫司的聽記權。「凡中府等處,會審大獄,北鎮撫司拷訊重犯,本廠皆有人聽記,其口詞一本,拶打數一本,於當晚或次早奏進。」
由於親近皇帝,鎮撫司審案時不免嚴刑逼供。早在宣德二年(1427年),宣宗即因為鎮撫司嚴刑逼供,冤枉了刑部員外郎何回一事,嚴厲警告錦衣衛官員:「凡以贓得罪者,豈但喪身,至其子孫尤被玷累,豈可不究實情而專事考掠?今後鞫獄,必盡至公。不公而枉人,汝曹不有陽禍,必有陰誅!」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戶部司務何以尚疏請釋放戶部主事海瑞,惹怒皇帝,「下錦衣鎮撫司獄,命晝夜用刑」。所謂晝夜用刑,按沈德符萬曆野獲編》的解釋,即「以木籠四面攢釘內向,令囚處其中,少一轉側,釘入其膚,囚之膺此刑者,十二時中但危坐如偶人」,可謂殘酷至極。可見,鎮撫司用刑嚴苛的現象一直存在。
不過,刑部、都察院審案同樣存在用刑過度的問題。如景泰六年(1455年)十月,南京大理寺右寺正向敬言:「臣見本寺審錄南京刑部、都察院輕重囚,間有情重不當斬,冤,駁回問理者。原問及調問官往往銜之,痛肆箠楚,迫其曲承,是致刑獄多冤,傷和召異。」
部分兩法司製造的冤案,甚至就是因為錦衣衛司法職能的存在才得以昭雪。如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的高謹一案。
武城縣生員高謹之母為人所毆而死,謹父得重貲,焚其屍。謹哭不已,父乃訟於朝。章下按察司,行東昌府驗問。知府楊能納賂,頤指證佐言謹母實自經死,上狀。按察司副使許進主其獄,按察使石渠無所可否,謹遂走闕下,擊登聞鼓奏狀並誣渠亦受賂。即入狀,因自刎,不殊,錦衣衛執以聞。命刑部郎中吳欽往會巡撫、巡按暨布按二司官雜治,得其始末,帶渠等至京師復命。下錦衣衛鎮撫司重鞫,殺人者始服其辜。
成化末年,時常發生進京告狀人員因為冤情難雪在登聞鼓前自殘的事件。為此,明廷於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十一月專門增設錦衣衛守鼓官一員、校尉四人守護登聞鼓。高謹在登聞鼓前以死鳴冤能得救,顯然是錦衣衛守鼓人員的功勞。從《實錄》的記載來看,明廷雖然命刑部郎中吳欽前往審理,但只解決了山東按察司官究竟有無受賄的問題。真正解決根本問題的則是錦衣衛鎮撫司。
不僅民間的冤案昭雪有不少錦衣衛的功勞,就是部分被誣害的官員也是靠錦衣衛的介人才得以重獲清白。如天順三年(1459年),山西右參議畢鸞被以受賄罪名免官。畢鸞多次申訴陳冤無果,最後靠錦衣衛「鞫得其枉」,才得官復原職。
鎮撫司監獄在明代文獻中淆稱為(南、北)鎮撫司獄、錦衣衛獄、錦衣獄,或俗稱「詔獄」,這些名稱是各自具有含義的特指,還是統稱、俗稱?學界對此尚無定論。張金奎認為錦衣衛獄並非「詔獄」,而「詔獄」專指北鎮撫司獄,這是錦衣衛獄內部管理上的區分。魏天輝等也認為:「作為監獄的詔獄就是錦衣衛獄,又可稱之為錦衣衛獄或北鎮撫司獄。」二者皆認為錦衣衛只有監獄一所,即鎮撫司所管的鎮撫司獄,後者更具體到北鎮撫司獄。而曹循則認為,錦衣衛有兩所監獄,「詔獄」指北鎮撫司獄,「錦衣衛獄」則專指東西司房所管的南鎮撫司獄,與鎮撫司獄有區別。
那么錦衣衛除去公認的鎮撫司監獄,是否更有其他監獄?據(萬曆)《大明會典》,正統時定在京各衙皂吏,其中「看監」專為看護監牢所設,刑部、都察院及鎮撫司皆有「看監」。錦衣衛則「直堂二十名。鎮撫司直廳五名,看監三十三名。經歷司直廳四名。」另「鎮撫司」條下載:「凡本司直廳百戶一員…看監百戶五員,總旗五名,校尉一百名,皂隸三十名。」除「通政司有奏訴冤枉人等,戶部山西清吏司、兵部職方武庫二清吏司,俱有軍囚人等,各用看監四名」以外,並未提及更有其他「看監」,間接說明錦衣衛中只有鎮撫司設有監獄。
天順八年(1464年),詔「毀錦衣衛城西獄舍。錦衣衛舊有獄,附衛治,門達掌問刑,又於城西置獄舍以張威。御史呂洪建言,此非朝廷明刑慎罰之意,故命毀之。」即指天順六年(1462年),門達時任掌衛事兼鎮撫司理刑,捕緝過濫,因言:「天下囚犯皆聚本司而獄房甚少,臣見城西武邑庫隙地有餘,乞救工部蓋造獄房。」門達所增置的鎮撫司獄不久即因朝臣的彈劾而被毀壞,此後歷代不見更有其他獄址。因此,作為收監錦衣衛人犯的監獄,似只有鎮撫司才有設定。
史料中的錦衣衛獄、鎮撫司獄又應如何理解?據《明武宗實錄》裁:
下大理寺寺正等官周敘等十人於錦衣衛獄。敘等自以大理寺屬官,職在平獄,因具疏寬留駕諸臣之罪,且欲停止南巡,以保聖躬、壽國脈。上怒益甚,令系鎮撫司,嚴加掠治。
該條材料後文為補敘「下大理寺寺正等官周敘等十人於錦衣衛獄」一事,暗示明代人習稱的「錦衣衛獄」可能和鎮撫司獄並無區別。嘉靖二十年(1541)楊爵上疏觸怒明世宗,明世宗「命錦衣衛逮送鎮撫司拷訊,已鎮撫司上其狀,請送法司擬罪,詔禁系衛獄。」五年之後,「詔釋御史楊爵、給事中周怡於錦衣衛獄,赦其罪,放回原籍…復遣官校逮爵,錮之詔獄。」從這兩條材料看來,《實錄》似是將錦衣衛獄與詔獄區分而言。
然而其所稱「錦衣衛獄」,在楊爵於嘉請二十一年所撰《獄中詩集序》中則稱:「去年春,予以罪下北司獄。」後來周怡劉魁、錢子洪並因疏救楊爵被「依楊爵例」同系北鎮撫司獄數年之久,周怡追述此事則稱:「嘉靖二十二年…下錦衣衛獄,梏系五年,再逮再釋。」可見明代人所稱的「錦衣衛獄」,是一個含義相當混淆的名目。
在語義區分較為嚴格的語境下,「錦衣衛獄」「南司獄」與「北鎮撫司獄」「鎮撫司獄」是兩組對應的概念。萬曆三十二年(1604),蕭如松上疏請釋放因礦稅而被速系獄中諸人:「馮應京、蔡如川、何棟如華鈺等系之鎮撫司,沈聽之、陸道通等系之刑部,卞孔時等系之錦衣衛,各數年於茲也。」此處錦衣衛、鎮撫司顯系刻意區分的監獄,一些史料中並將禁系卞孔時的「錦衣衛獄」稱為「詔獄」。依據曹循所言,所謂南司獄與蕭如松所言的「錦衣衛」,應即錦衣衛堂上捉督的東、西司房監舍。
由東、西司房主管的監獄是否有別於鎮撫司獄?據萬曆時人張同德為富平縣知縣王定五所撰墓志銘裁:
既至都下,榜之數十,系北司獄…居二年,競以疾卒…卒之兩月前,公夢遊一神祠,攝其魂,覺而精爽迷散,復就寢,往索之,乃蘇中備王某亦以事系南司獄,與公素未通姓名,忽公以手札通問,王持之大痛,五日後,與公相繼卒
張同德為萬曆礦稅之禍的親歷者,據其所言,王定五在北司獄中競可「以手札通問」系在南司獄的中官王某,以鎮撫司獄情「嚴密關防」的規定來看,所謂的「南司獄」與北司獄址只可能是並在一處,亦即錦衣衛只有一所「鎮撫司獄」。
史料中常見「北鎮撫司理刑」「北鎮撫司問刑」等官名,而南司僅見「僉書」「掌印」之稱而無理刑官,暗示南鎮撫司可能並不具備專業的刑事審判職能。東、西司房捕拿人犯之後,「南司獄」更像是東、西司房羈押和初訊的場所,實際負責這一環節的多系「掌衛事」,如需深入訊理案情仍多轉由深諳刑名的北鎮撫司負責。明代檔案中多處可見東、西司房緝獲人犯初訊後,再根據案情提請「拿送本衛北鎮撫司究問」或類送刑部擬罪,最後由皇帝明旨決定由鎮撫司或刑部刑,這就是所謂「奉詔打問」。
正德時,韓邦奇得罪下獄,據其自述云:「余既自浙系至南司,聞詔下送北司,天威赫怒。」此處的「北司」,已然成為「詔獄」的代稱。正如沈德符所說:「本衛則東、西兩司房訪緝之,北鎮撫司拷問之,鍛鍊完密,始入司寇之目。即東廠所獲大小不法,亦拿送北司,再鞫情由。」所謂「南鎮撫司獄」「錦衣衛獄」與「北鎮撫司獄」,多為區分案件是否由北鎮撫司訊理的稱謂。
嘉靖初,刑部尚書林俊言:「臣寄住本部朝房,與錦衣衛朝房相近。嘉靖二年四月十四日晚,臣退部回還,見錦衣衛朝房觀者如堵,意必考訊強盜。今早入朝,始聞有戶部主事羅洪載,為因放糧責打錦衣衛百戶校尉,被奏送鎮撫司究問。」可知錦衣衛鎮撫司同在一地。錦衣衛署即位於清代都察院南刑部所在地。清人趙舒翹所編《提牢備考》載:「今之刑部,並非前朝刑部舊址,乃錦衣衛所屬北鎮撫司也,只有北監一所。本朝雍正初年始添建南監。」由此可見,清代將明代鎮撫司獄直接改造成為刑部監牢,其據以改建的正是明北鎮撫司獄。其雲「只有北監一所」,當知附近的南鎮撫司並無監牢,是以雍正時才「添建南監」。這段史料也說明嗣後添設的北鎮撫司與錦衣衛衙署同在一地。
而南鎮撫司的位置,據《日下舊聞考》:「明大理寺署,其地距舊刑部街當不遠,其跡已湮廢無考。今署(大理寺)國朝移建,傳為明南鎮撫司故址。」南鎮撫司與北司僅一牆之隔,且居於北鎮撫司之南,南、北鎮撫司應即由此得名。明人提及鎮撫司監獄,多稱「鎮撫司獄」「鎮撫司監」或徑言「詔獄」,一般皆默認為北鎮撫司獄,應與鎮撫司獄附設在北司有關。
最重的刑罰,當然是死刑。京城的死刑,由錦衣衛負責執行。正統元年(1436年)九月二日,監察御史盧睿等奏準:
朝廷凡決死囚,必敕刑科三覆奏,重人命也。比者三覆奏畢,但令校尉詣法司出死囚,會官行刑,別無妨奸人員。臣恐犯人親屬有偽稱校尉,詐脫以逃者。乞自今特賜駕帖,付錦衣衛監刑官,率校尉詣法司,取死囚赴市,庶無疏虞。
之所以如此執行,是因為在此之前確實發生過死刑犯沒有驗明正身的現象。如永樂二十一年(1423年)三月十九日,「監察御史王愈及刑部、錦衣衛官四人會決死囚,誤殺無罪四人。事聞,命法司執愈等償死。即日,愈四人皆棄市」
京城執行死刑的刑場在西安門外四牌坊。「凡刑人於市,有錦衣衛理刑官、刑部主事、監察御史及宛、大兩縣正官。處決之後,大興縣領身投漏澤園,宛平縣領首貯庫,所謂會官處決也。每臨決重囚之時,有棍四對,導引駕帖,獄官素服角帶送之。」
死刑之外,刑罰主要用於審訊和羈押期間。「明之訊囚亦但用杖,故謂之訊杖也。」據《碧血錄》所附燕客《天人合征紀實》,北鎮撫司的刑罰種類繁多,常用的有五種:
鎮撫刑具凡五:一械,堅木為之,長尺五寸,闊四寸許,中鑿兩孔著臂上,雖受刑時亦不脫。入獄則否。凡殺中,惟械手則甚便,故周公之死,郭賊誘之上堂,上堂理應著此物也。一鐐,鐵為之,即鋃鐺也。長五六尺,盤左足上,以右足受刑,不使動也。一棍,削楊榆條為之,長五尺,曲如匕,執手處大如人小指,著肉處徑可八九分。每用棍,以繩急束其腰,二人踏繩之兩端,使不得轉側。又用繩系兩足,一人索繩背立,使不得仲縮。一欏,用楊木為之,長尺余,徑四五分。每用樓,兩人扶受欏者起跪,以索力束其兩端,隨以棍左右敲之,使欏上下則加痛。一夾棍,楊木為之,二根,長三尺余,去地五寸許,貫以鐵條,每根中間各幫桚三副。凡夾人則直豎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中,上急束以繩,仍用棍一具支足之左,使不移動,又用大扛一根,長六七尺,圍四寸以上,從右畔猛力敲足脛。吁可畏哉!
究竟使用哪一種刑具,首先要看皇帝的態度。《萬曆野獲編》曰「尋常止雲『打著問』,重者加,『好生』二字,其最重大者,則雲『好生著實打著問』。必用刑一套,凡為具十八種,無不試之。」《罪惟錄》說東林七君子之的李應升被捕後,閹黨矯詔:「鎮撫司打問。鐐鈕送詔獄。對簿刑全套」,包括「四棍一夾,敲五十槓子,十桚,敲一百穿梭」。姜埰自著年譜記載,崇禎年間姜埰被「著實打問」,結果「一拶敲五十,一夾敲五十,杖三十,名曰一套。疏入,上駁令再打問,一拶敲八十,一夾敲八十杖三十」。可見,所謂全套,必然要用上杖、夾棍,區別僅在於次數。
明初洪武年間,為維護士大夫體面,「縉紳得罪,雖極刑,止下刑部」鎮撫司的嚴刑晚明時才施加於犯罪官員,「不知何年始加之縉紳,後遂為恆事,士氣消折盡矣」。嘉靖四年九月,致仕刑部尚書林俊在上疏中說:「臣又見成化、弘治間詔獄諸旨,惟叛逆、妖言、強盜,好生打著問:喇虎、殺人,打著問。其餘常犯,送錦衣衛鎮撫司問…今一概打問,無復低昂,恐失舊典,非祖宗仁厚之意。」
如果林俊所說無誤的話,鎮撫司打問士大夫,應始於嘉靖年間。鎮撫司嚴刑雖然殘酷,如果事先疏通關係,也可以少受些罪,「諸刑俱可應故事,惟拶指則毫難假借。蓋緊拶則肉雖去而骨不傷稍寬則十指俱折矣。若他刑果盡法,即一二可死,何待十八件盡用哉」。
據《崇禎長編》崇禎元年(1628年)正月丁卯條,天啟年間閹黨大肆迫害東林人士,又發明很多酷刑,「如條例所載腦箍、烙鐵、一封書、鼠彈箏、攔馬棍、燕兒飛等項名色,皆立抽人筋,立斷人骨,立綻人皮肉,言之令人酸鼻」。行刑時,魏忠賢還要派東廠人員到現場監督。「璫遣聽計人坐顯純後,棍數之多寡,及刑之輕重,惟其意所指,而顯純又加之以虐。一日,聽計者以他事出,顯純袖手,至晚抵暮方來,始敢審問。」這些制度外的酷刑在魏忠賢垮台後才陸續廢止。
事實上,很多酷刑都和擅權宦官有關。伍袁萃《林居漫錄》曰「夾棍之刑,自古未有。《大明律》亦不載。傳聞正統間,錦衣衛始置以媚王振,而今則各衙門無崇無卑,一概用之。慘毒之狀,史所稱死豬愁、突地吼者,何以加焉」。據說從王振開始,還出現了重枷。「其頭號者,至重三百斤,為期至二月,已百無一全」。
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六月二十日,皇帝「命錦衣衛於皇城每門放頭號大枷二面。若有異服異形眼生奸細之人,即時擒獲。該衙門便拿去著實打一百棍,就著此枷枷號於本門訖具奏。示眾一月滿,奏請定奪」。可見,晚明時重枷已成為法定刑具。
號稱最毒的立枷,汪師韓曰「乃劉瑾所創」,「荷此者不旬日必絕。偶有稍延者,命殫低三數寸,則頃刻殞矣…凡枷未滿期而死,守者掊土掩之,俟期滿以請,始奏聞領埋。若值炎暑,則所存僅空骸耳。故談者謂酷於大辟雲」
以上刑罰雖然慘酷,但大多在明朝中後期行用,真正在明朝立國之初即令士大夫們望而生畏,切齒痛恨的是廷杖
杖刑是中國古代傳統的五刑之一。所謂廷杖,即在朝堂上當眾對臣子施加杖刑
稱帝後,第一個載入正史的被當廷杖責者是洪武八年的刑部主事茹太素,史載其上言時政,因文辭太多,且「言多忤觸。帝怒,召太素麵詰,杖於朝」。對地方官員,明太祖也曾施以杖刑。如洪武十七年十二月,儋州知州魏世吉受賄,放走剛剛捕獲的賊人,明太祖大怒,「遣力士即其州杖之」。校尉、力士都是皇帝身邊的侍從,洪武十五年後都歸併入錦衣衛或旗手衛,說明杖刑由錦衣衛執行是有傳統的。
萬曆初,艾穆曾遭廷杖。他相對具體的記錄了受杖的過程:
(萬曆)丁丑(五年,1577)十月二十一日也,吾兩人席藁朝房,聽拿明日早,聞廷杖四人。又聞江陵(張居正)呼錦衣衛官七十人面諭:廷杖賣法者,必重究。吾兩人曰:「今日無非只一死耳」…頃之,見校尉數十人如飈發熛至,鐵鏑鉗兩指行…但見羽林軍環列廷中,凡若干匝,手戈戟杖木者林林立,六科十三道侍而司禮大璫十數輩捧駕帖來,首喝日:「帶上犯人來。」每一喝則千百人一大喊以應,聲震甸服。初喝跪下,宣駕帖。先杖二翰林,著實打六十棍,解發原籍為民;次杖吾二人,著實打八十棍,發極邊衛分充軍,遇赦不宥。蓋二翰林婉而吾二人激,其處有差如此。宣駕帖畢,喝「拿下打,打的著實」。打八十棍,五棍一換,總之八十棍換十六人。喝「著實打」,喝打閣上棍,次第凡四十六聲,皆大減,應如前。首喝時,閣上棍者閣棍在股上也。余幸志已定,杖時,偶寄想五鳳樓上。杖幾半,自大呼「打上些」,杖者稍離股而上。杖畢,喝「踩下去」。校尉四人以布袱曳之行。余自覺神氣堂堂,在布袱中至長安門,自行詣兵部廊房,純父亦至。余命兩人夾之走數十周,血得不凝。校尉以門板舁入右府獄,純父入左府獄。吾兩人自此不復相聞。
日下舊聞考》記錄的內容與艾穆的經歷略有不同,可為補充:
故事:凡杖者,以繩縛兩腕,囚服,逮赴午門外。每入門,門扉隨闔。至杖所,列校百人,衣襞衣,執木棍林立。司禮監宣駕帖訖,坐午門西墀下左,錦衣衛使坐右,其下緋而趨走者數十人。須臾縛囚定,左右厲聲喝「喝閣棍」,則一人持棍出閣於囚股上。喝「打」,則行杖。杖之三,則喝令「著實打」。或伺上意不測,日「用心打」,則囚無生理矣。五杖而易一人,喝如前。每喝,環列者群和之,喊聲動地,聞者股慄。凡杖,以布承囚,四人舁之。杖畢,舉布擲諸地,幾絕者十恆八九。
對於「以布承囚」,另一位受杖者姜埰有具體描述:「(駕帖)宣讀畢,一人持麻兜一,自肩脊而下束之,令不得左右動,而頭面觸地,濁塵滿口中矣。又一人縛其兩足,四面牽曳,但兩臀受杖而己。」
幾份記載中都提到了駕帖。按照明代的制度,「一切廷杖、拿送並處決,必錦衣衛送駕帖至科,俟籤押持去」,然後才能執行。崇禎朝,刑科給事中李清以為是無關緊要的「故套」,「及署印,以赴廷推歸,見校尉森列,持杖不下,一應杖官已解衣置地。予問何待,答日:非科簽駕帖,則不得杖耳」。可見,刑科簽批的程式到明末依舊在堅持執行。只是當時已經是「僅作承行」,已無人封駁,甚至「召數老書手問封駁云何,皆雲不知」。
南京廷杖,自遷都後長期不再行用,成化十八年才恢復。當年御史李珊在奏疏中把《書經·五子之歌》的「民惟邦本」錯寫成「民為邦本」,被皇帝發現,「以珊等進士不學,令錦衣衛詣南京午門前,人杖二十。守備太監安寧監之」。
弘治年間,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張悅上言:「本院並南京刑部當杖斷罪囚之時,例委御史、主事及南京錦衣衛千百戶會同杖斷。緣杖所去本衛懸遠,千百戶率不能早會,以致罪囚久待。校尉人等因嚇取杖錢。及杖畢,日已晚,不得發落,仍復收系,以待旦問。遇雨雪,尤所難堪。請自今比照在京事例,止令御史、主事會同杖斷,不必再會千百戶。其行杖之人,就用地方火甲,不許復用校尉為便。」這一提議遭到南京錦衣衛反對。經多部門會議,最終在弘治十年五月達成一致,採用張悅的建議,杖刑由此改由地方火甲執行。但到劉瑾擅權時,這一決定又被推翻。南京御史李熙因觸怒劉瑾,「矯旨廷杖三十。時南京禁衛久不行刑,選卒習杖數日,杖之幾斃」。
由於行杖需要一定技巧,也就給受杖者提供了一個減少痛苦的機會。如崇禎朝,黃道周解學龍受杖,「衛弁之賢者」文臣郭子章之孫郭承昊私下囑託行刑旗尉:「黃、解二公,忠臣也,若使上有殺諫臣名,若等罪莫贖!故雖杖而不傷。」
朱國禎曰「成化以前,凡廷杖者,不去衣,用厚綿底衣重氈迭把,示辱而已。然猶臥床數月而後得愈。正德初年,逆瑾用事,惡廷臣,始去衣,遂有杖死者。」不過受杖者也有一定的應對辦法,「凡廷杖者俱豫知狀,或自分疏人必不免,得多服藥,節嗇以待…余同年有為刑官者曰:凡卒然與杖,即十下亦可死。有意待杖,至百亦難斃。蓋心血不上沖故也」。
部分士大夫還有一些「取巧」的方法,如「沈繼山先生云:杖之日,交右股於左足之上,以故止傷其半。出則剔去腐肉,以黑羊生割其懦,傅之尻上,用藥縫裡,始得再生」。但不管用什麼方法,對肉體的傷害都是很嚴重的。如鄒元標即曾明言:「每遇天陰,骨間輒隱隱作痛,以故晚年不能作深揖。」不過明朝的士大夫們對受杖並不引以為恥,反而認為是「此皆關係朝家綱常,有功名教者,雖見辱殿廷,而朝紳視之,有若登仙」。皇帝施以杖刑是在發泄對朝臣的不滿和憤怒,沒想到士大夫卻爭先恐後拜杖闕下,作為獲取名聲的捷徑。
丁易明代特務政治》認為由於錦衣衛是「直接屬於皇帝的緣故,任何人他們都可以直接速捕,根本不必經過外廷法司的法律手續,而皇帝要逮人,也就直接命令他們去逮」,然而這經不起考證。
萬曆四十七年(1619年) 七月一日,錦衣衛掌衛事、都指揮使駱思恭曾上本:
臣衙門實與刑科職掌相關。凡奉旨提人必用駕帖。由刑科簽名,然後遵行。昨歲該科給事中姚若水冊封去後,今又外轉,全署無官。閣部催請不啻舌敝頴禿,至今懸缺。諸事猶可稍緩,惟是逮人旨下,即刻差官齎棒駕帖起程回奏,須臾不敢稽留。今遼事決裂,請逮之疏屢上,萬一允行,臣欲候請科臣,恐謂稽旨罪也。欲奉命而行,恐謂違例,亦罪也。伏乞皇上將見在候命刑科給事曾汝召、韓繼忠速賜允補,刻期任事,庶簽帖有人,明旨不稽。
《大明會典·錦衣衛》:「凡奉旨提取罪犯。本衛從刑科駕帖都察院給批,差官前去。其差官,就於該直千百戶內具名上請。」從駱思恭的題本來看,這一制度到晚明時仍然是得到嚴格執行的。
萬曆年間,因為在立太子等問題上與臣僚產生重大分歧,國本之爭中萬曆皇帝採取了故意荒廢朝政、缺官不補等消極對抗措施,給政權的正常運轉帶來很大的麻煩。六科給事中、十三道御史這些科道官本來有百餘員,但到萬曆四十五年(1617年)十月四日方從哲上奏時,「六科止餘四人,而五科之印皆無所屬。十三道止餘五人,而人皆兼數事」。正如駱思恭所說,其他科道缺員影響還不算大,因為「諸事猶可稍緩」,但刑科絕對不能沒有人,因為皇帝如果下了逮捕令,錦衣衛必須得到刑科的簽名,否則無法執行。
不僅逮捕人要受刑科制約,就是提問人犯也不是可以隨意進行的。嘉靖元年(1522年),錦衣衛千戶白壽等拿著駕帖到刑科,按照「廠衛齎駕帖提人,必由刑科僉批」的舊例,請給事中劉濟簽名,然後提審東廠訪獲的嫌犯。不料劉濟聲言「當以原本送科,方知其事,乃敢批行」。雙方爭執不下,明世宗剛從外藩入主不久,對很多事務尚不完全了解,只好命人查閱弘治、成化年間事例。不久刑科回奏:「不但二廟時為然,自天順以至正德,廠衛節奉明旨,俱同原本送科,以憑參對。」但白壽等堅持說「駕帖送科,舊皆開寫事略,會同署名,實不系御批原本」。嘉靖帝偏祖錦衣衛,最後採納了白壽等人的意見。
從這一爭論可以看出,在嘉靖以前,按照制度規定,錦衣衛提審人犯必須先拿到皇帝的書面指令,然後帶聖旨原本到刑科,刑科比對、簽名同意後才能把人帶走。不過白壽等人似乎也沒能力隨意篡改成例,估計這一制度已經很久沒有嚴格執行了。不過不管怎樣,錦衣衛提人必須得到刑科的配合是確定無疑的。
清初人士陳僖在《客窗偶談》中記載:「衛有駕差,而廠無之。外省大僚有事犯提問者,旨下錦衣衛,差官一二員、旗尉二三十名前去提解,而廠役不及。」這其實是一種誤解。按照明代制度,錦衣衛出京逮捕人犯,每一個人犯只能有一份駕帖,朱長祚《玉鏡新譚·緹騎》曰「每一帖,止官旗二人」,另有少量隨從。
除了逮捕人,錦衣衛有時也執行一些類似的司法任務。如《逆臣錄》中記載了錦衣衛指揮僉事陶幹的一段供詞:
一招吳縣糧長沈三,長洲縣糧長吳乙,里長姚乙、張乙於洪武二十五年九月間前來本家,為因懼怕沒官房屋事,送到銀子壹佰伍拾兩,金子貳拾兩,紵絲壹拾伍匹,接收入己。
可見,錦衣衛執行了抄家的任務。錦衣衛雖然承擔逮捕人犯的職責,但人犯的來源複雜,罪名各異,因而審理機關未必是錦衣衛,所以執行逮捕任務的錦衣衛更像是法警。
成化三年冬,錦衣衛奏準:「舊例,凡各處械送囚犯至京者,歲終例於良鄉、通州等處停止,待新正朝賀畢入京。然自永樂二十二年有旨,不必停止,特送兩法司,待大祀後問理。後天順四年,改鎮撫司。請如例仍送兩法司為便。」可見,在永樂二十二年之前,如果出京執行逮捕任務的錦衣衛官兵不能趕在歲末之前回京,還得在京外滯留一段時間,新年也不能歸家休息,且罪犯基本要送交法司審理。天順年間,錦衣衛氣勢煊昂,罪犯才可以直接送回衛獄,交鎮撫司審理。成化初,政治氣氛相對清新,故錦衣衛主動提出人犯仍送法司。
嘉靖二十七年二月,千戶段崇文因為「都督陸炳參其逮捕曾銑遲延」,被連降三級。雖然曾銑被逮捕涉及宮廷政治鬥爭,段崇文可能對他有些同情,但這一記載亦顯示出京執行逮捕任務是有時限規定的。
由於出京捕人的錦衣衛官兵服裝鮮艷,且只能乘馬,所以俗稱為「緹騎」。不過,晚明時政局混亂,很多出京辦差的錦衣衛官員也仿效文官乘轎出行。如《萬曆野獲編》記載:
向見錦衣奉使出者,俱坐八人轎,覆褐蓋,雖試百戶亦然,不知始自何時?有一溧陽人蔣文興者,史元秉繼書家奴也,史為緹帥,文興因冒功官百戶,差至浙江拿人,亦用此體。今上庚子年事,予親見於杭城中…要之,此輩不可理喻,亦不足深潔也。
只要有駕帖,不僅專門派出的錦衣官校可以逮捕人,奉命出京辦案的錦衣衛官員也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把嫌犯押解進京。如天順二年(1458年),監察御史葉普亮的鄉鄰「奏普亮強敓田宅及娶族女為妾諸不法」,錦衣衛百戶劉誠奉命前往調查,「俱謂為實。於是以密詔,即籍普亮家以來」成化八年(1472年),錦衣衛千戶高安「奉命往按內官張慶家人張倫杖殺大使索賂罪,俱實,械倫還京。倫至蘆溝橋而遁。安懼罪,自經」。可見,押解犯人回京也要承擔一定的風險。
明代處理地方大案要案時,經常會派中央法務部門的官員前往問理,錦衣衛作為享有和刑部、都察院近似的司法權力,且從誕生伊始就在皇帝授意下承辦了大批案件的部門,自然也在派員出京辦案的候選範圍內。
洪武二十一年八月,右都御史凌漢、刑部左侍郎高鐸等「奉命往松江按事」,因不慎「與錦衣衛千戶戴德同署公牘」,遭到監察御史桂滿彈劾。凌漢、高鐸分別出自都察院和刑部兩大法司,能和錦衣千戶聯署一份檔案,顯然檔案的內容即和司法有關,同時和三個人都有關係。張金奎猜測,這三個人應該是一道受命前往松江處理某些案件的。需要注意的是,此前的一年,明太祖剛剛公開焚毀錦衣鎮撫司刑具,不準錦衣衛再審理案件。戴德和凌漢、高鐸一起辦差,恰恰說明錦衣衛失去的只是鎮撫司在京審理案件的權力,赴地方查案的權力並未受到影響。
與出京執行逮捕任務一樣,出京查案同樣需要一定的程式。成化十五年(1479)八月十九日,指揮使朱驥奏準:「舊例,錦衣衛差官於各處勘問,俱由法司奏準,移文本衛,選差具名回報,請給批文。近牛循掌衛事,始具名請旨點差。乞如舊例為便。」可見,是否出京查案,錦衣衛沒有主動權,須由法司提出,皇帝批准後再由錦衣衛選派,領取精微批文,然後才能出行。只是因為牛循的個人原因,才暫時獲得主動奏請派員外出的權力。朱驥上疏獲準後,這一臨時獲得的權力也告吹了。
那么,什麼情況下可以派出錦衣衛官員呢?嘉靖七年(1528年)十月十五日,南京禮部等衙門右侍郎顧清等條奏時政,其一為停差官以杜騷擾:
言錦衣衛官職在侍衛,祖宗朝非機密重情不遣。正德間營,差四出,海內騷然。茲陛下所親見也。近揚州府鄉官高瀹以奏爭家財,蒙遣錦衣衛千戶葉鳳儀勘問…自今見任官以墨敗者,自當重懲。居家觸法,宜付所司治之。不必遣官遠出,則體統尊而法紀正矣。
都察院複議後,給出答覆:「其差官一事,本以事乾豪強,有司不能獨制,故特命錦衣衛官會勘,欲得事狀速明也…今千戶葉鳳儀與巡按御史王鼎會問杜氏奏詞,延至半年之上,不與競結,而肆意妄為,平人受害,以致各官會題前來。鼎為風憲之臣,才力巽懦,勘事失職,宜別遣御史一員往代。」世宗看後批示:「葉鳳儀,其令安靜行事,依法勘處,作速還京,不許推求過當,斂怨地方。王鼎巡按未久,待差滿,照例考察。今後錦衣衛官校,非十分重事,毋遣。」
這一案例顯示,明廷派錦衣衛官到地方查案的前提是事關機密重情,或涉案人屬強勢群體,地方法司無法不受干擾的辦案。高瀹是鄉官,也就是因故(丁憂或退休)居家的官員。這類人往往和京官有千絲萬縷的聯繫,是地方縉紳群體中的佼佼者。都察院稱其為「豪強」,也證明了這一點。錦衣衛官員是皇帝心腹,同時理論上和士大夫群體保持著相當的距離,相對更便於獨立審案。同時,錦衣衛具有的秘密緝查權也使其具有一定的獨立調查能力。另外,和法司官員一起辦案,客觀上也能起到相互監督的作用。
從嘉靖帝的批示來看,派出錦衣衛官員的一個目的是提高辦案效率,迅速結案。葉鳳儀拖延半年多還沒有了斷,顯然沒有實現皇帝的目的,所以世宗要求他「依法勘處,作速還京」。
對於「事情重大,執詞稱冤,不肯服辯者」,明廷一般採取會審方式,以保證公正公平。會審要求經皇帝批准後,「會同刑部、都察院或錦衣衛堂上官,於京畿道問理」。
對於影響較大,又沒有必要提取罪犯進京審理的案件,明廷一般會派遣法司官員和錦衣衛武官一同前往問理,以保持公正。如永樂十三年七月,「巡按山東監察御史林碩劾奏山東布政司參議魏瑛瀆亂人倫,有鳥獸行,宜加顯戮。上命三法司、錦衣衛鞫之,競磔於市」。嘉靖二年四月,「巡按山東御史李獻按鄒縣知縣沃潮事,杖之死。其母訟冤。都察院請下巡撫都御史覆勘。上特命刑部郎中、錦衣衛千戶各一人往案之,令從公審鞫,不得偏狥」。這種多部門官員一同前往問理的方式客觀上相當於中央會審制度在地方的變相落實。
與法司官員一同出京辦案時,錦衣衛奉行對等原則,「凡奉旨差官出外勘問事情,系會同三法司堂上官者,於指揮內具名上請。會同科道部屬官者,於千戶內具名上請」
另外,涉及宗室的案件,必然會派出錦衣衛官員隨行。如天順三年(1459年)八月十三日,江西臨川宗室朱盤熚指控「江西都司等官擅役軍夫開河、造船,通宵不閉城門」,英宗於是派「刑部、錦衣衛各差公正官一員往勘之」。派兩部門官員一同前往調查,一方面是確保相互監督公正處理的常規運作,另一方面還有特定原因,即宗室涉案,往往和屬下校尉、護衛等有關係,而校尉等人員很多是錦衣衛的派出人員,錦衣衛軍官去處理,合情合理。另外,本案牽涉地方都司,屬於軍隊系統,刑部官員調查難免會遇到諸多障礙,作為親軍衛的錦衣衛則不存在這個問題,相反,對軍隊事務,錦衣衛很熟悉。
以上只是宗室舉報的案件,涉及宗室內部的案件明中後期還會有宦官同行。如成化十一年(1475年),山西代王府屬鎮國將軍朱仕埭控告其兄襄垣王朱仕坯淫亂、違法,「都察院請遣內臣並皇親及錦衣衛堂上官往,會整飭邊備刑部左侍郎杜銘、巡按御史林榮按之。上命少監樊瑛駙馬都尉石璟、指揮趙璟從公勘實以聞」。內臣是皇帝家下人,代表皇帝。兄弟相告涉及家內事務,駙馬作為皇親可以發揮調解作用,錦衣衛軍官的職責則是調查審理。巡按御史出自都察院、杜銘掛著刑部銜,可以說這是一次最為典型的審理涉及宗室內部隱私案件的調查團組成方式。
如果案情不嚴重,調查團的組成規模要小一些。如成化七年(1471年)二月六日,「晉府鎮國將軍羙垎復奏兄、寧化王羙壤罪,王亦奏發其過,及其儀賓內使等。命刑部郎中陸泉、錦衣衛百戶潘旺往按其事」。隆慶二年(1568年)七月四日,因遼王違法,「敕刑部左待郎洪朝選、錦衣衛指揮僉事程堯相勘問」,等等。一般情況下,錦衣衛軍官都是人選之一。相關例子很多,茲不枚舉。
管理登聞鼓是錦衣衛的日常司法職能之一。《大明會典·刑部·伸冤》曰:「凡民間詞訟,皆須自下而上,或府州縣省官,及按察司官不為伸理,及有冤抑機密重情,許擊登聞鼓。」明初,登聞鼓設在午門外,由監察御史負責,後遷移到長安門外,「令六科給事中並錦衣衛官各一員,輪流直鼓,收狀類進,候旨意一出,即差該直校尉,領駕帖,備批旨意於上,連狀並原告押送各該衙門問理。其有軍民人等,故自傷殘,恐嚇受奏者,聽錦衣衛守鼓官校執奏,追究教唆主使寫狀之人治罪」。十一月 二十八日
《大明會典》的內容過於籠統。據《明憲宗實錄》,錦衣衛軍官參與其中,開始於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始命錦衣衛官一員守登聞鼓,給事中以聞。有旨:近來訴狀人數有自殘者,皆因缺人守直。都察院劾其所奏以聞。於是右副都御史邊鏞等請重出榜牌禁約增委官校守直,並劾奏直鼓給事中陳壽及校尉二人罪。得旨:校尉下錦衣衛治罪。今後錦衣衛增守鼓官一員、校尉四人榜牌」。
參與寒審,是錦衣衛的另一項司法事務。寒審始於永樂年間。永樂二年(1404年)十一月六日
上御奉天門錄囚,既多所矜宥。囚已皆出午門,尚慮有枉抑者,復召錦衣衛指揮程遠、鴻臚寺少卿郇旃等,謂曰:囚皆久困於獄,而乍至朕前。久困於獄則雖枉而不求辯,初至朕前則畏威而不敢言。有此二者,則刑罰豈能皆當?爾等更以朕言,從容審之。果其有辭,即來白。
此後,明廷又多次有冬季審獄之舉。如宣德元年十二月,「敕行在刑部、都察院、北京行部錦衣衛:今天氣寒沍,歲事將新,獄囚禁系,深軫朕懷。其情罪不分輕重,期以三日,悉具以聞。朕將親閱焉」。宣德四年十一月,「以皇太子千秋節,下寬恤之令,敕行在刑部、都察院、大理寺、錦衣衛見監罪囚,除真犯死罪不宥外,余雜犯死罪以下遞寬減,令運磚贖罪。犯答、杖及枷號者、工匠鎖鐐者,悉宥之,復還職役。挾妓飲酒者,仍罰俸三年」。宣德六年十一月,「敕三法司、錦衣衛曰:今天氣嚴寒,圖圄中尤當矜恤。爾等即審究。凡情有可憫者,悉從輕典,速為斷遣。若體勘待對者,令知在出外,庶免淹滯而死。如真犯死罪不可生者,亦宜存恤,待及時而決」
以上寒審要么日期不固定,要么審理原則不統一,其中宣德四年的寒審實質還是大赦。按照《會典》的記載:「天順二年,令每歲霜降後,該決重囚,三法司會多官審錄,著為令。」不過查閱《實錄》可知,真正定期舉行的寒審開始於天順三年。「先是,英宗皇帝有旨:自天順三年為始,每歲霜降後該決重囚令三法司會多官審錄,永為定例。」如果《會典》記載沒有錯的話,英宗這一詔旨應該發布於天順二年年底。
英宗的詔令除規定了時間外,也把寒審範圍限定在死刑犯範圍內,另外參與會審的官員也擴大到了法司之外。《實錄》中對成化四年的寒審記載最為詳細,可做典型例證。
三法司會官審錄重囚。刑部、都察院各奏年例於霜降後會公侯駙馬伯、五府、各部、通政使司、大理寺、錦衣衛及科道官審錄死罪重囚。有旨:稱冤有詞者即與從公辨問,毋令受枉。於是刑部尚書陸瑜等會魏國公等官徐俌等於承天門外審錄之。刑部得情真無詞者五十六人,情可矜疑者十三人。都察院得情真無詞者二十六人,情可矜疑者一人,勘辨減死者一人。前後各以具獄上請。上覽獄辭,於情真罪當者俱令處決,情可矜疑十四人中減死充軍者十二人,杖而釋之者二人,一系婦人,又有一人當辯者,準辯。
錦衣衛從永樂朝即參與寒審,一方面是因為本衛監獄中關押著大批人犯,另一方面是因為本衛擁有相應的司法權力。成化四年的寒審只有部分刑部和都察院監獄中的犯人獲得輕判,沒有提到錦衣衛獄,估計是因為門達失勢後,錦衣衛已按程式把審訊完畢的嫌犯交付法司,定罪後的人犯徑直關押在相應法司監獄所致。

緝捕管城

錦衣衛緝訪的「奸宄」,在不同時期不盡一致。洪武、永樂年間及明英宗復辟前後,以監視臣民「謀反」和官吏不法行為較為突出,活動範圍也不限於京師。這應與當時的政治環境和一系列重大事變有關。明代宗景泰三年(1452年),明廷命掌衛事畢旺緝訪「謀逆反叛,妖言惑眾,窺伺朝廷事情,交通王府、外夷,窩藏奸盜,及各倉場庫務虛買實收,關單官吏受財賣法」等事,都是危害皇權、官府以及官吏不法的行為。
後來,緝訪對象和地域範圍發生明顯變化。明憲宗成化十三年(1477年),大學士商輅等奏言:「舊設行事人員,專一緝訪謀反、妖言、強盜、人命及盜倉庫錢糧等大事。」強盜、殺人等一般犯罪已是緝訪對象。據前揭正德《大明會典》,東司房活動的範圍至遲在弘治時已被限定在「京城內外」。正德十六年(1521年),明世宗即位後下旨重申:「今後緝事官校只著遵照原來敕書,於京城內外查訪不軌、妖言、人命、強盜重事,其餘軍民詞訟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預。」成化以後,緝訪「謀反」、「不軌」依然是東司房的重要任務,但總體而言,這類案件少於強盜、人命等案。
只不過謀逆大案及官員的逮捕處置往往被載入史冊,這類倖存者偏差顯得比較突出。而且在日常運作中,因緝訪官吏不法行為的難度大、風險高,官校往往「舍難從易」,「止以捕盜賊、詰奸細為急,而不以察冤濫、去貪暴為心」。崇禎三年一件題本中,掌衛官劉僑類奏崇禎元年、二年間東司房緝獲「京城內外」案件 29 起,逮捕 131 人,其中強盜 10 起(內有大夥強盜 2 起)、人命 5 起、偽造印信 5 起、侵沒官銀 3 起、越獄 3 起、奸細 2 起、其他違法 1 起。
明廷規定錦衣衛每 3 年類奏功績,關係到大小官校升遷,一般不會有遺漏。這反映了東司房日常緝訪的主要是京師地區各類危害皇權、國家和社會秩序的犯罪案件,而不只是監察臣民「謀逆」及官吏不法行為。現存崇禎五年正月至三月和十三年十一月的錦衣衛題本檔 37 件,有 19 件是掌衛官向皇帝匯報案情,包括強盜、殺人和官吏貪贓、鑽營、瀆職等。此外,掌衛官常與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會鞫罪囚。要言之,錦衣衛最高首腦的主要職責就是緝捕讞獄
西司房所辦案件既有偷盜搶劫,也包括欺詐勒索、侵沒官銀、偽造印信及「妖書妖言」等。嘉靖時,有官員反映漕運人夫運糧入倉,「多被門官歇家伴當、光棍人等掯留糧袋,索要錢銀」,請求「廠衛並西司房緝事衙門」抓捕。萬曆三十一年「妖書案」中,達觀和尚即為西司房所捕。崇禎三年,提督西司房史世載向皇帝匯報一宗大規模偽造官印文書的案件。可見,西司房與東司房的職權有較大重疊。崇禎時兵部奏疏就將兩者相提並論說「東西兩房專司緝捕」。此外,西司房還「兼法場監斬」。
東西司房抓捕犯人後要審理案情。前揭崇禎三年劉僑類奏的 29 起案件中,除3 起奉旨送北鎮撫司審訊外,其他由東司房自行審訊。一般犯人由東西司房的理刑官審理。如嘉靖時,千戶奚耘先後在東西司房理刑,「讞獄明允,弗縱弗枉」。重要犯人,提督要親自審問。如西司房捕獲達觀和尚,提督王之禎兩次提審
不過,錦衣衛不能給犯人定罪,審畢案件皆「送刑部擬罪」。而某些相對複雜、嚴重的案件,東西司房會移交給北鎮撫司審訊。如前揭東司房移送的 3 起案件,1 起為強盜持弓騎馬搶劫綁架案,2 起為大規模偽造官印案,西司房破獲大規模偽造官印文書案,請旨送「鎮撫司究問」。崇禎十三年,東司房破獲一起「逆女因奸毆死父命」案,「系滅倫大變,事乾人命重情」,掌衛官郭承昊請「敕下北鎮撫司究問」。
東西司房「各有印信關防」,可獨立運作,各自向皇帝奏事。西司房緝獲案件、類奏功績、缺官選補,都是提督獨自題奏皇帝,不必通過掌衛官或與之會稿。這應是明廷為確保兩司房辦案的獨立性和保密性,以及相互牽制而有意為之。
街道房的主要職掌是修理街道和疏通溝渠。原本五城兵馬司就有管理城市的職能,但明中葉以後奢靡之風日盛,官僚權貴營建宅院對北京城市設施多有破壞。如明孝宗弘治年間,有「勛戚之家大興土木,多市民居,或隙地取土,長或二三十丈,深或及泉,已而復據附近街巷,起土塞坑,致地見形高下,溝渠壅塞」。兵馬司職卑官小,只有錦衣衛堂官稍能彈壓這些勛貴之家。
同時,京城居民污穢的處理關係重大,也有必要委派執行力較強的機構專門負責。提督街道房在錦衣衛堂官中位居第三,可見明廷對北京城市管理的重視。崇禎時一件兵部題本反映,街道房還「行查失火、人命、聚賭、間架等項」,「不無侵越行事」。明末小說《檮杌閒評》中描寫了街道房救火的場景,可資佐證。

外事職能

明初,大批周邊少數民族部眾主動內附,為「懷柔遠夷」,明廷把這些內附人口大多安置到各地的衛所中,成為所謂的韃官、韃軍,其中一部分人口被安置在錦衣衛中。除了征戰時會用到韃軍外,執行「外事」任務是他們的主要職責之一。
明朝時並沒有現代意義的國家概念,雖然對外國和周邊聯繫相對鬆散、不實行直接統治也未設土司土官的少數民族部落有一定區分(如正統六年派遣使者赴朝鮮,調解女真建州部與朝鮮的人口糾紛時,敕旨中稱:「朕惟王為國東藩,凡察、滿住,皆受朝命,於邊居住,俱宜保全,俾之安靖。」),但在聯繫方式上採用類似的方式,只是外國稱為「朝貢」,版圖內的少數民族部落則稱為「進貢」。
錦衣衛作為皇帝心腹,很早就開始執行外交任務。據朝鮮史籍記載,建文四年(1402年)十一月,「上率百官餞使臣於迎賓館。上召力士二人於坐前而賜溫酒」。由於對李成桂通過政變方式奪權不滿,明太祖始終沒有對其冊封,直到建文年間:朝鮮國王才獲得明朝政府的完全承認。上述記載顯示錦衣衛在承擔了出使職責。此後尚有多次錦衣衛軍官出使朝鮮的記載,如正統六年(1441年),朝鮮節日使通事金辛在歸國途中報告「天使錦衣衛指揮僉事吳良、遼東百戶王欽等,本月晦時,自遼東離發」等。
嘉靖十五年(1536年),安南國發生內亂,不再朝貢,明廷就是否出兵問罪產生爭議。禮部、兵部於十一月聯合上奏,「乞先差錦衣衛官有膽略材識、通達事機者一二人,令廣西鎮巡官選委官衛有司官員深曉夷情、熟知道路者三五人,同往彼國勘問背叛情由」。當月,世宗命「錦衣衛千戶陶鳳儀、百戶王桐於廣西,千戶鄭璽、百戶納朝恩於雲南詰勘安南國篡奪罪人及武嚴威等犯邊事情」。此次前往兩國邊境雖然不是奉詔出使,但也在外事範圍內。次月,反對出兵安南的戶部左侍郎唐胄上書反對派錦衣衛前往勘查,但他的理由是「錦衣武人,閣於大體,萬一徇私枉實,釁或隨之」,而不是錦衣衛沒有外事職權。
其實,錦衣衛執行出使任務,在洪武年間即有先例。如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十月六日,「故元國公老撒、知院捏怯來、丞相失烈門於耦兒千地遣右丞火兒灰、副樞以剌哈、尚書答不歹等率其部三千人至京進馬乞降。命錦衣衛指揮答兒麻失里齎白金彩段往賜之」。只是這是與北元部眾的交往,嚴格來說屬於國內事務,但確屬於本節討論的出使範圍。從「答兒麻失里」這個名字推斷,應該是韃官。這是《實錄》中較早提到錦衣衛達官執行出使任務。
此後,類似記載不斷出現。例如:永樂十四年(1416年)七月四日,錦衣衛千戶丁金、嘉剌丁因出使撒剌亦有功,晉升指揮僉事;永樂九年(1411年)正月十日,「升錦衣衛百戶馬貴為本衛指揮同知,錄其使西洋古里等處勞績也」;宣德二年(1427年)九月二十三日,「賜奉使哈烈等處錦衣等衛官軍指揮同知也忽等一千四百二十二人鈔、絹、彩幣表里有差」;同月,「賜奉使亦昔闊等處官軍、錦衣等衛指揮僉事喜剌丁等六百六十一人鈔、絹、彩幣表里有差」;等等。
不僅錦衣衛達官大量奉命出使,執行外事任務的漢族官兵也不少,如山東黃縣人柳政,「洪武二十七年以人材舉充錦衣衛力士、將軍,二十八年升小旗。永樂八年阿魯台功升總旗,十六年西洋公幹,升實授所鎮撫」。
大批達官能承擔出使任務,特別是出使西北地區,一方面是因為不存在語言、風俗習慣上的障礙;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很多出使目的地就是他們的「家鄉」,有大批故舊可以招引。如洪武年間歸附的撒馬兒罕人亦剌思,「永樂間,往亦里吉思,導其王子暖答石等來朝」。因功勞較大,宣德元年,「例不應襲」的亦剌思之子馬哈麻被破例允許承襲乃父的指揮使職務。
除了立籍錦衣衛的韃官外,還有很多人因承擔外事任務而從外衛或其他衙門調入錦衣衛。例如:宣德二年(1427年)五月十九日,「升行在鴻臚寺(右)丞何敏為行在錦衣衛指揮僉事。敏習番語,始由通事進。至是,命與都指揮僉事蔣貴往,同松潘衛指揮吳瑋招撫番寇」;同年十月二十二日,「升行在鴻臚寺序班王息為指揮僉事,錦衣衛支俸不任事,以使外夷功也」(王息原本是朝鮮人,因「撫安兀良哈等處夷人功」),獲得這次越級晉升;回鵲人、羽林前衛正千戶昌英,「累使迤北和寧王阿魯台、忠勇王也先土乾亦力把里哈密諸處,歷升都指揮同知。宣德十年隨太監王貴等甘肅備邊,冒三岔河功,升都指揮使,為兵部侍郎柴車奏革之。正統三年,又以魚海子等處擒賊功,仍升都指揮使。六年還京,調錦衣衛帶俸」。
之所以不斷有承擔出使或翻譯職責的其他部門人員調入錦衣衛,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明朝的制度設計造成的。明代負責外事的機構主要是鴻臚寺。鴻臚寺機構定型於洪武三十年(1397年),其前身是吳元年設定的侍儀司及洪武九年改設的殿庭儀禮司。鴻臚寺「掌朝會、賓客、吉凶儀禮之事」,其中包括「外吏朝覲,諸蕃入貢,與夫百官、使臣之復命、謝恩,若見若辭者,並鴻臚引奏」,「又設外夷通事隸焉」。鴻臚寺各級官員共62名,級別最高的鴻臚寺卿正四品,最低的序班只有從九品。
涉外事務需要翻譯做中介,明代專門設立了「通事」一職,只是明代的通事既包括針對外國語言的翻譯人員,也包括少數民族語言的譯員。正德三年(1508年)十二月十七日,「女直大通事王玘坐累罷,鴻臚寺序班張澤呈乞推補。錦衣衛帶俸指揮僉事、大通事王喜言:女直舊不設大通事,今宜免補」,可見通事又有大通事和通事之分,前者較後者地位要高一些。
不過通事和大通事似乎只是一個職務,和個人的品級沒有直接關係。如成化年間的大通事楊銘,個人實際官職是錦衣衛署指揮使。弘治八年(1495年)三月十六日,「命鴻臚寺帶俸、右軍都督府經歷劉福充大通事」。同為大通事,前者是三品,後者只有七品。天順二年(1458年)二月二十二日,明廷「命故都督馬政子鑒襲指揮使,錦衣衛帶俸,仍為通事」。馬鑒是正三品指揮使,卻也只是個通事。張金奎推斷,通事和大通事的主要區別,應該是翻譯能力不同,大通事翻譯能力更強。
為培養合格的翻譯人才,明朝從永樂五年(1407年)開始,專門設定了四夷館,「特設蒙古、女直、西番、西天、回回、百夷、高昌、緬甸八館,置譯字生、通事,通譯語言文字。正德中,增設八百館…萬曆中,又增設暹羅館。初設四夷館,隸翰林院,選國子監生習譯。宣德元年,兼選官民子弟,委官教肄,學士稽考程課。弘治七年,始增設太常寺卿、少卿各一員為提督,遂改隸太常」。「譯字生,明初甚重。與考者,與鄉、會試額科甲一體出身。後止為雜流。其在館者,升轉皆在鴻臚寺」。
明初,熟悉和願意學習外國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漢人並不多,所以在四夷館中服務的大多是投附或原本在中原生活的,熟悉或願意學習漢語的少數民族人士。如永樂二十二年,「升錦衣衛指揮僉事徐晟為本衛指揮同知,鴻臚寺左少卿哈的為指揮僉事。晟,韃靼人,初名七十五。哈的,回回人。二人自永樂初以翻譯外夷文字召用,後凡西北二虜及南夷之事,二人悉與聞之」。又如回鶻人昌英,永樂二年襲職後不久即「送翰林院習譯書」,景泰六年調入錦衣衛後,依然「充通事及四夷館教譯書」。山後人季鐸襲職後「譯字四夷館」,天順朝「升都督僉事,仍供職四夷館」,等等。
四夷館雖然先後由翰林院和「掌祭祀禮樂之事」的太常寺主管,但這兩個部門都和外事沒有直接關係,所以培養出來的翻譯人才主要由鴻臚寺使用,因而「升轉皆在鴻臚寺」,如上文中提到的鴻臚寺左少卿哈的。「通事初隸通政使司」,後來劃歸鴻臚寺,也是因為同樣的原因。
但鴻臚寺有個致命缺陷,即品級過低,主官也不過正四品,而這些翻譯人才要經常出人宮廷,為皇帝服務或以備諮詢,加之出使外國或邊疆地區非常辛苦,往往耗時數年,中途還可能遭遇戰事,所以明廷對成功完成出使任務的使團成員大多獎勵優厚,這就造成了鴻臚寺官職無法滿足這些隨同出使的通事升遷需要。
鴻臚寺卿主管全面工作,不能作為帶銜官職使用,因而通事在鴻臚寺內升遷到少卿即到了頂點,要再升遷,必須跳出鴻臚寺,就像上文中提到的哈的,從左少卿直接轉任正四品指揮僉事,作為序班的何敏、王息先後升任錦衣衛指揮僉事,而大通事劉福因為只是七品經歷,所以仍可以在鴻臚寺帶俸。
錦衣衛作為皇帝親軍,本身即負有出使的職責,另外可以比較方便的出入宮廷,加之本衛武職品秩較高,很適合用於獎賞立有大功並深為君王信任的使臣,大批出自其他部門的使臣及通事因此陸續調入錦衣衛,只是個人職責不變,在錦衣衛僅是帶俸。
除了派遣官兵出使之外,錦衣衛對來朝使者也承擔一定的職責,如「外夷人貢朝參,例應錦衣衛撥馬騎坐」,且必須每次單獨奏請,禮部曾試圖「著為例」,但被憲宗以舊制不可擅改為由予以否決。
按照明朝的接待制度,進貢使節到京後,明廷要在午門外設宴予以款待。「本朝賜四夷貢使宴,皆總理戎政勛臣主席,惟朝鮮、琉球則以大宗伯主之,蓋以兩邦俱衣冠禮義,非他蠻貊比也。」設宴本來是要展示大明恩典,但至明中葉,「所設宴席,俱為庖人侵削,至於腐敗不堪入口」。為此,錦衣衛千戶牟斌於弘治十四年(1501年)九月二十七日上言,建議「豐厚外夷筵宴」,「謂今後光祿寺但遇會同館筵宴外夷人員,請令本寺堂上官一員親至館,督同各署官屬依式設辦,務令豐潔,以稱朝廷柔遠之意。仍令本部委官並侍班御史巡視其不謹者」。之所以牟斌會關心宴會的事,是因為舉行宴會時錦衣衛要派出專門的護宴校尉,維持宴會秩序。
與其他職能不同,錦衣衛的出使職能在很大程度上和其傳宣詔命職能是一體的,所以原則上所有官兵都有出使的可能。

傳宣詔命

皇帝的詔命需要及時向外傳達,為此,明廷專門設定了行人司,職掌「頒行詔敕;冊封宗室,撫諭諸蕃,徵聘賢才,與夫賞賜、慰問、賑濟、軍旅、祭祀,鹹敘差焉」。不過,行人司屬於文官系統,文臣出京,效率上難以保證,在有戰事的時候,由軍衛系統的錦衣衛來傳達皇帝的命令無疑更有效率。明朝皇帝們也確實是這么做的。
比如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六月二十七日,錦衣衛百戶吳昇,接皇帝口渝,趕往雲南前線傳達給傅友德沐英等將領,洪武三十年(1397年)九月二十六日,「遣錦衣衛指揮譚全等諭古州從征將士」,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吳昇在南京接到任務是在六月二十七日,趕到雲南前線已經是七月二十八日,快馬加鞭尚且耗時一月有餘,如果換成文官來傳令,不知道要再耽擱多少時間。
有時,為趕時間,錦衣衛也替六部傳達一些緊急檔案。如正德五年(1510年)五月,錦衣舍人王誥奉兵部差遣,趕往鎮江。「時賊瑾用事,政令苛急。錦衣使者所至,人心驚動。比開,則吏部公文。有旨起臣一清赴京聽用。」南明隆武二年(1646年),錦衣衛百戶徐某趕到福建拜見新君,原來他是「前以弘光登極,頒詔雲南,至是歸」,可見,由錦衣衛傳達重要詔命的制度在南明時期尚在執行。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八月十八日,「錦衣衛差力士何旺齎到手敕,著善世、天禧、能仁三寺僧官宗泐等,明早有雨,不要來。若無雨天晴,早赴奉天門。欽此」。景泰年間,彭時丁憂在家,「忽校尉至門,宣喚入朝。有令旨:著商輅、彭時、陳循每同辦事」。這兩個例子中的校尉傳達的都是皇帝的口諭或手諭,且都不是緊急事務,說明錦衣衛也負責傳達類似的臨時詔諭。
之所以這么做,一方面是因為如果由行人司傳達,需要發布正式的檔案,效率偏低且不可逆,由錦衣衛口頭傳達則有一定迴旋空間;另一方面是因為很多瑣碎的詔命也沒有必要發布正式檔案。當然,類似詔命也可以派宦官傳達,是否派出錦衣衛,主要看皇帝的好惡。

傳遞文書

進入明中葉,以內閣、六部為中心的國家機器已經可以自如運轉,皇帝們亦順水推舟,削減乃至放棄了每天例行的上朝,但章奏仍需及時批答。內廷負責處理章奏的部門主要是司禮監太監主管的文書房。「章奏,外官由通政司,京官則由皇極門實封奏聞,文書房內員收之,例無副本。」這些章奏經皇帝批覆或太監代為批紅後,需及時反饋。
按明制,「閣擬上,或改票,或依擬,司禮秉筆票朱發下,錦衣衛直房分送六科,六科然後發部」。可見,錦衣衛有專門人員在文書房執勤,負責傳送批答後的章奏。個案資料中也能反映這一點,如《萬曆起居注》中載:「萬曆十五年六月六日甲子,文書官李浚發錦衣衛所護宗室朝唯本,命禮部謄真來奏。」這些日常處理的章奏到年底要及時整理歸檔,「凡本司日逐收下奏本夾板,年終面奏,令錦衣衛差人,運送司禮監交收」。
南明時,流亡的明昭宗內廷中曾有一個絲綸房。張金奎翻閱史籍,始終沒有發現明朝的宦官機構中有這樣一房。史載:「隆武二年十月,命司禮太監王坤管文書房事。」「永曆元年九月,進封馬吉翔為文安侯,掌錦衣衛,管文書房敕旨。」可見,當時尚保存著文書房。但寓舫在《劫灰錄》中記載:永曆二年八月,永曆帝到達肇慶,「拜李成棟翊明大將軍,以其子李元胤為錦衣指揮使,掌絲綸房事」。如果這個記載沒有問題的話,絲綸房應該和文書房是並存的。
永曆帝在肇慶停留時間不長即再次流亡。按照王夫之的記載,在流亡廣西期間,「自乘輿播遷,班行零落,綸扉無舊詞臣,甚則閣員不備,周鼎瀚以講讀攝票擬。及上在柳、象間,馬吉翔以緹帥典絲綸」。馮蘇則記載馬吉祥在永曆帝流亡到湖廣武岡州時封伯,「吉翔舊廣東都司,以解靖江王至閩,授錦衣指揮。至是(武岡封伯),因內閣乏員,夤緣掌絲綸房事,司票擬焉」。據此推斷,絲綸房應該是南明政權在流亡期間,無法組成完整內閣時設定的一個代理內閣票擬職責的臨時機構。
絲綸房和文書房並立,形式上分別代表外廷和內廷。只是由於局勢混亂,原本應由文官主持的絲綸房先後交給了李元胤和馬吉樣這兩個錦衣衛主官。
其實不光有絲綸房,隆武朝還曾臨時設了一個承旨房,主管傳達聖旨,「命禮部造『承旨發行科部』條記一顆,與錦衣衛正千戶世加一級承旨房辦事張鳴鳳。蓋以發本承旨,慎密所宜,木記原不足用也」。這個承旨房實際履行的就是明朝未亡時錦衣衛承擔的傳送批答後章奏的職能。

服務皇室

為防止外戚干政,明太祖定下規矩,皇室的妃嬪要選自民間,皇室的女兒也要下嫁民間,錦衣衛諸多官兵不僅因此成為皇室成員,如成化二年(1466年)九月二十八日,淳安長公主下嫁錦衣衛軍士蔡誠子蔡震,崇德長公主下嫁錦衣衛指揮僉事楊容的侄子楊偉等,而且參與到駙馬人選的選擇中。史載:「禮部選駙馬,同司禮監太監、欽天監官算,命錦衣百戶視其隱,駙馬曾聘者聽其所從。」
皇室的日常生活也部分需要錦衣衛參與。如洪武二十六年規定:
每歲冰結之時,禮部堂上官預先奏聞,膳部官赴內官監關支鑰匙,錦衣衛差撥力士,或工部差撥腳夫,各備器具,赴正陽門外打掃冰窨,就令戶部關撥新鮮稻草並蘆席襯墊完備,伺候冰凍,揀擇潔淨去處取冰,節次挑赴冰窨內,如法收藏、封鎖,將鑰匙送赴內官監,仍移付祠部,照例祭祀,著軍人看守,以備套用。
指揮錦衣衛服務於皇室最主要的機構是內廷的禮儀房。按照明末宦官劉若愚酌中志》的記載:
禮儀房,署在東安門外,舊都府草場之東向南,提督太監一員,掌印、秉筆攝之。掌司及寫字、管事各數員,本房長隨數員。掌管一應選婚吉禮。每年四仲月,選乳媼,生男十口,生女十口,月給食料,在妳子府居住。凡官中有喜,鋪月子房,生男生女各一二口,在文華殿西北臨河之小房住。及報生皇子,則用生女妳口,皇女則用生男妳口。彌月剪髮,百日命名,及請發、留髮、入囊、冊立、冊封、選妃、打扒角、選駙馬,一應禮儀,皆經理之。
弘治十一年(1498年)閏十一月二十四日,府部大臣在討論裁減冗員時曾提議:「國朝有禮儀房之設。先於京縣、五城兵馬司及金吾等二十八衛擇取乳婦,預養其中,以俟套用。初以錦衣衛千戶一員管轄。近千戶黃英以太監李廣傳升本衛指揮,遂恃勢科擾軍民,請革退,止令各衛以千戶輪直管事。」可見,涉及禮儀房的民間事務是由錦衣衛負責的。
據明末陳僖《客窗偶談》記述:
中官弟侄升指揮等官,不得在衛見任管事,惟帶俸而已。惟有禮儀房一衙門中官秉筆者,為提督中官,家子弟有官都指揮者,亦呼為堂上官,管禮儀房事,是亦錦衣之雜職也。亦有掌班一人,而無刑官等名色。按:禮儀房,俗呼曰奶子府。朝廷用乳,敕中官檄五城兵馬司,選民間有乳婦,蓄養其中,日給飲食,取乳以進。
結合前引史料可知,陳僖所說提督中官弟侄在錦衣衛管禮儀房事的第一人應該就是黃英。不僅如此,黃英以後主持禮儀房事務的錦衣衛軍官基本也是宦官親屬。
按劉若愚的記述,禮儀房負責的事務很多,但很多是臨時性的,只有選擇奶媽是固定的事務。禮儀房後來被俗稱為奶子府,應與此有直接關係。奶子府在史籍中有諸多記載,記載最為具體的是《宛署雜記》。
東安門外稍北,有禮儀房,乃選養奶口以候內庭宣召之所。一日奶子府,隸錦衣衛,有提督司禮監太監,有掌房,有貼房,俱錦衣衛指揮。制:每季精選奶口四十名養之內,日坐季奶口,別選八十名籍於官,日點卯奶口,候守季者子、母或有他故,即以補之而取盈焉。季終則更之。先期,兩縣及各衙門博求軍民家有夫女口,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夫、男俱全,形容端正,第三胎生男女僅三月者雜選之。除五兵馬司及各衛所外,兩縣各額該選送二十名,每季於佐領中輪委一員,集各里良家婦,如前行令,穩婆驗無隱疾,呈之正官,當堂覆選相同,具結起送,候司禮監請旨,特差內秉筆者一人出,合各衙門所送奶口會選乃定。每口日給米八合、肉四兩,光祿寺支領;每年更番什物,每季煤炭雜器,兩縣召商辦送,約費鋪行銀四百餘金…每遇內庭不時宣取,則就中選一人,易高髻新衣如宮妝以進,即不當,至十餘易不止。然近年以來,夙戒奶口,類不稱旨,臨事多別選。其以奶口貴者,率不在坐季中。即選中婦,已為文具,而兩縣所送鄉村民婦,且求入坐季不可得,徒令奔走道塗。以此兩縣官吏,惴惴懼得罪,嚴求之里老,里老厚值求城市婦以應故事,於是有雇值之費,計內外為差(坐季者三兩,點卯者九錢,俱出里長),有打點之費,不肖者或且染指(宛平五十里,近城二十里雇奶口,餘三十里供雜費),有上納之費,至下及役夫,得執數求之,而奶口遂為一居貨矣。
除了奶媽之外,為後宮女性服務的醫婆和隱婆也由禮儀房負責管理。「民間婦有精通方脈者,由各衙門選取,以至司禮監御醫會選,中者著名籍以待詔,婦女多榮之,名日醫婆。就收生婆中預選名籍在官以待內廷召用,如選女則用以辨別妍媸可否,如選奶口則用等第乳汁厚薄隱疾有無,名曰隱婆。」對於主持禮儀房事務的錦衣衛軍官,沈德符稱其「體貌稍亞於兩鎮撫司,亦得開棍傳呼」。
萬曆十四年(1586年),皇帝通過傳奉的方式「傳禮儀房供事錦衣衛指揮僉事可貴等六員各升同知、僉事有差。禮儀房應役、寫字、催事錦衣衛衣左等所冠帶總旗李壽等八十餘員各升級有差」。此舉隨即遭到南京兵科給事中鐘宇淳等的反對,認為「此輩身未出國門,足末履行陣,而坐紓青紫。一旦幾至百員,恐邊士聞之色阻氣奪」,請收回成命,未獲得皇帝批准。可見,到萬曆時,供事禮儀房雖然只是雜職,照樣有機會得到皇帝青睞,而且人數日漸增加。
崇禎五年,為慶賀皇子誕生,「禮儀房掌房指揮同知裴明性升指揮使,貼房都指揮僉事張惟質升都指揮同知,管房事都指揮使王永壽升都督僉事,署指揮使宋守仁升署都督僉事,都指揮同知伯事順升都指揮使,都指揮僉事王祿、王永祿俱升都指揮同知,指揮僉事沈聰、高璟俱升指揮同知,俱仍在本房供事,仍給應得誥命」。
如此眾多的禮儀房辦事軍官獲得提升,且級別大大高於前朝,甚至已經進入都督序列,但是仍然在禮儀房供事,所陞之官的性質都是寄祿官,「掌房」「貼房」「管房事」之類的差遣才是實際職務。

代祭守陵

皇陵作為皇室重地,也需要校尉。嘉靖八年,負責整飭顯陵的給事中李鳳來議準:「照長陵例」,錦衣衛看守官校「止存留巡視校尉二十名,余悉取回」。可見此前每個皇陵固定派有20名校尉。這一編制後來有所削減,「凡兩京、鳳風陽、承天各皇陵校尉,行錦衣衛撥發十名看守。」
皇室成員的陵寢也需要錦衣衛看護。如正統元年(1436年)八月,英宗下令削減「錦衣衛帶俸食糧官校。令有小技者自食其技,或為諸王公主守莊墓者,自食其力」。正統四年(1439年),「命行在錦衣衛撥軍十戶守衛恭王瑩園」:景泰四年(1453年),「命舊時隨侍懷獻太子官校九十一人今俱為墳戶,仍隸錦衣衛帶管」;等等。
皇帝的陵寢更是需要錦衣衛不時巡視。如正統二年(1437年),上諭:「天壽山,祖宗陵寢所在,敢有剪伐樹木者,治以重罪,家屬發邊充軍。仍令錦衣衛官校巡視,工部同欽天監官環山立界,界外聽民樵採。」嘉靖十二年(1530年),「令錦衣衛選差百戶一員,督令原差校尉,於純德山嚴加巡視,有偷砍樹木、作踐等項,應提問應參奏者,照例舉行」。
在不同的節日、祭日來臨時,皇帝應前往前代皇陵祭奠。皇帝一般不會親自前往,而是委託勛臣、皇親(一般是駙馬)和錦衣衛高級軍官代為祭奠。如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十二月三十日 ,「以明年正旦節,遣…錦衣衛都指揮同知王極祭景皇帝陵寢,錦衣衛指揮同知文承武祭孝潔皇后,哀沖、莊敬二太子,中官祭恭讓章皇后及廢后吳氏、榮淑康妃李氏、世子藍田王各陵園」。祭祀時所需器具、祭品,則需「錦衣衛撥人扛抬」。類似例子很多,恕不枚舉。

帶管工匠

明代在衛所內設有專職的軍匠,負責製造、修理軍器,工作量過大無法獨立完成時,也會臨時與地方政府所屬匠戶合作,如洪武十五年(1382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廣州左衛提請由地方政府製造兵器用於御倭,太祖未予批准,下令「自今天下衛所兵器有缺,宜以軍匠付布政司,聽其置局,以民匠相參造之,毋令衛所造作勞民」。
錦衣衛作為一個軍衛,也在衛內配置了一部分軍匠,由鎮撫司管領。北鎮撫司成立後,軍匠由南鎮撫司管領,但「於中後所支俸食糧」,需要行文時,則「用上中所印信」。弘治四年,南京錦衣衛上奏:
洪武間教習幼匠,本衛歲造馬鞍、秋轡、弓箭等器萬一千六百。至永樂時,工匠僅存三百餘,乃減至二千九百件。今工匠僅三十餘人,而額數尚如永樂時。況筋角之類又多缺乏,皆各匠自補,以是逋負數多。請為裁處。
永樂時南京錦衣衛工匠減少,是因為大批軍匠在遷都後隨錦衣衛官兵一起北遷了。按300名工匠製造2900件兵器推算,洪武時錦衣衛應該領有軍匠1500名左右。實際上,錦衣衛還不時接收一些因罪被罰充匠的人員,如宣德七年(1432年),在處置湖廣江華等縣反叛者的家屬時「凡幼男子悉宥之,俾隸錦衣衛習匠藝」;宣德九年(1434年)八月,福建奏請處置強盜家屬,宣宗命令「若家屬例應發遣,其男子不成丁而無依者,發南京錦衣衛習匠藝」。
另外,出於匠作需要,錦衣衛還不時主動收充工匠。如成化四年,「收各匠家丁並在外通曉藝業之人二千名充匠。錦衣衛鎮撫司月給糧一石,歲給冬衣布花,分兩班上工。該班者,光祿寺日支白熟粳米八合」。可見,錦衣衛管領的軍匠數額是很龐大的。
宣德初,工部待郎蔡信曾建議「浙江等都司及大同、寧夏、宣府諸衛軍匠在京執役者,乞皆取家室至京,隸錦衣衛」。這一建議遭到兵部反對。兵書尚書張本的理由是「信奏取軍匠家室,計其數凡二萬六千人,總二百四十五衛所。而大同、寧夏諸衛皆臨邊境,為匠者暫役其一丁。今若盡取,如一匠止三丁、四丁,已近十萬之數。士伍既缺,人情驚駭」。
之所以蔡信能提出這樣的建議,一方面的確是考慮不周,另一方面也是因為錦衣衛所屬軍匠並沒有固定的編制,伸縮性很強。
作為直接為皇室服務的機構,宦官所屬二十四衙門中的御用監司設監兵仗局巾帽局針工局等監局都擁有大批工匠。弘治十年正月,明廷「命內官監收充幼匠二百六十五人於錦衣衛鎮撫司帶管,月支糧一石」。弘治十四年四月,司設監太監韋解奏請「近收充幼匠一千名,乞通附籍錦衣衛,月支米一石,歲給之冬衣布花」,後獲批「月給米八斗」。可見,這些宦官衙門所屬的工匠也是由錦衣衛鎮撫司帶管的。
明中葉,大批獲得皇帝賞識的工匠紛紛通過傳奉等方式獲得錦衣衛軍職,如弘治十二年(1499年)十二月二十日,「升內府織染局供辦錦衣衛所鎮撫徐綱、沈讓為百戶」。這樣的授職和其本屬錦衣衛帶管有一定的關係。
領有大批工匠的錦衣衛經常會奉命和工部一道執行工程任務,如宣德二年(1427年)九月六日,工部上奏:「自通州至山海橋樑路道為雨潦所壞,驛站房宇亦多損漏,請遣錦衣衛能幹官一員馳驛往督軍衛、有司,量撥軍民修治。」又如成化十七年(1481年)二月十三日,「提督上林苑海子太監蔣琮奏乞修海子行殿、房屋、橋樑、牆垣」,「工部請命錦衣衛堂上官一員同本部委官及管海子官提督用工,先修牆垣,完日,然後會官會計物料,修理殿宇、橋樑。上是其言,命指揮孫瓚不妨衛事,與琮提督」
因為工役眾多,很多管工軍官因此獲得晉升。如嘉靖四年(1525年)十月十六日「以修理清寧宮等工完」,「升管工錦衣衛副千戶馮鐸一級」。兵部反對,「謂錦衣非軍功不升,正德間管工間有之。陛下登極之初,已一切裁革。今鐸以親軍之官管領服役,乃職分之常,何得遽擬升授,仍踵先年弊政耶」。世宗未予理睬。管工是否應獲晉升涉及明中葉諸多問題,與本節內容無關,不過兵部的意見顯示,至少從正德年間開始,管工已經成為錦衣衛軍官獲得晉升的另一個渠道。

監督考試

監督重要考試。《大明會典·錦衣衛》曰「五軍官舍比試,總小旗並槍。本衛堂上官,同內外官監視。仍差撥官校看守」「凡殿試舉人,本衛堂上官充巡綽官。其歲貢生員,於午門內考試,俱本衛官校看守」。
在京城舉行的考試,最受關注的無疑是三年一次的會試。會試期間,錦衣衛要承擔兩項工作:一是考前督查考生私自拜見考官,「若有舉人私謁應做試官之家,仍前臨渴掘井,投托講題,假公濟私,饋送財物者,即便指實挐問,不許人場。容留官員坐以贓罪」。
按規定,考官需要提前進駐考場。考官名單確認後,當日即需「差本部辦事官吏前到各家搬取鋪陳、衣服,催促各官當日宿部伺候。次日早朝陛辭入院,不得在家經宿,自取物議。該衛各選差校尉看守、防送、進場,毋令家人及親友相接。各官入院之後,所司供給飲食,酌量彀用,不許家人照常往來,搬取余剩酒肉,傳報訊息。貢院門首亦差官校防閒」。二是開考後在考場四周巡視,嚴防「私入傳遞」。

監護倉場

宣德三年(1428年)三月二十一日,戶部尚書夏原吉議準:
欽奉敕旨,倉廩之糧為奸人盜竊常數萬計,當加關防之術。謹遵聖諭。究其作弊之端,皆亡賴者私通官攢人等偷盜,又或攬納虛收,亦或冒支倍出,所以虧耗,為數不少。犯者雖皆問罪,不悛者仍蹈前非,而北京各倉尤甚。今擬內外衛所倉各就一處,各築垣牆。每倉各置一門,榜日:某衛倉。屋三間為一廒。廒復置一門,榜日:某衛某字號廒…京倉每季以監察御史、戶部屬官、錦衣衛千百戶各一員,往來巡察。各倉門以致仕武官二員,率老幼軍丁十人守把。倉垣牆外置冷鋪,以軍丁三人提鈴巡警。其致仕官半年而更。外倉令都司、布政司、按察司設法關防。巡按御史常加點視。
錦衣衛由此又增加了一項監護倉場的職責。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五月二日,戶部在回復御史顏鯨題奏時提到「各倉場多系內官、錦衣衛管理」。可見,明中葉錦衣衛對倉場的責任已經由單純的防護深入到了實際管理層面。

參與救災

地方出現災害時,錦衣衛也會出動。如宣德九年(1434年),河南出現蝗災,七月九日錦衣衛官奉命南下督捕。嘉靖時,京城流入大量饑民,世宗命「施藥於朝天等宮」,由禮部侍郎孫承恩、錦衣衛指揮使陸炳提督。嘉靖二十四年正月,嘉靖帝又口諭孫承恩、陸炳:「方此春時,民多疾疫。朕體上天好生之念,命爾等以是月十五日施藥於朝天門外以溥濟群生,如往年例。如渝奉行。」同月,又派遣錦衣衛千戶同道錄司官一員齎赴宣大山西等處,發放藥品。
「如往年例」,說明這在嘉靖年間已接近是一項固定工作。而嘉靖二十九年禮部尚書徐階和陸炳奉命施藥於朝天宮等三宮,則說明這一活動在嘉靖二十四年後仍然在按部就班地進行,且錦衣衛一直在參與。
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京城內外再次出現大疫。這次不僅要發藥,還需發放糧米,四月五日「戶部同錦衣衛官以米五千石煮粥療濟」,「詔下,貧民全活甚眾。遠方聞者,爭來就食」。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十月二十二日,「上渝戶部發粟賑城中避虜流民。尚書高耀言流民多自東來。城東大通橋見有漕糧,近以虜警,移頓左便門內,可更移至崇文門外空處,人給與五升。上是之,命錦衣衛遣官三員,會巡視南城御史及戶部委官給散。」
需要說明的是,這些臨時性差遣是否需要錦衣衛參與要看決策層的態度。比如明英宗即位之初,三楊主政,山東、河南、順天府、直隸等地紛紛匯報蝗災嚴重,明廷卻只派「監察御史、給事中馳驛往捕」,上一年還參與滅蝗的錦衣衛則被排除在外,這顯然和楊士奇等人反感錦衣衛的行事風格有關。

軍事編制

明初軍制為「」和「所」,每衛轄正規軍士約五千人,其下設所,分為千戶所和百戶所。通常是5600名軍人為一衛,1120人為一所,一般每衛設左、右、中、前、後5個千戶所;120人為一個百戶所,百戶所設總旗2個(每總旗轄50人)、小旗10個(每小旗轄10人)。
洪武十五年(1382年)四月十六日,明太祖「改儀鸞司為錦衣衛,秩從三品」。為體現錦衣衛的特殊地位,洪武十七年(1384)三月十八日,「改錦衣衛指揮使司為正三品」,居親軍衛之首。
據《大明會典》的記載,錦衣衛下屬五所「各所官分領軍士與諸衛同,而各所又分十司,統領校尉,掌鹵簿儀仗及值駕、拿人、直宿等事」,在錦衣衛設立之初,明廷已經決定在衛下五個千戶所內單設若干專職履行儀仗職能的司,以承接儀鸞司的職能,這些司的成員依舊是校尉校尉主要任務是「專職擎執鹵簿儀仗及駕前宣召官員、差遣幹辦」。
洪武十八年(1385年)是入選力士大量到京的年份。當年六月「天下府州縣簽民丁充力士者萬四千二百餘人至京。命增置錦衣衛中左、中右、中前、中後、中中、後後六千戶所分領之。余以隸旗手衛」。這六個千戶所的設定,是錦衣衛第一次大規模擴編。
關於錦衣衛的編制,史籍中主要有14個千戶所和18個千戶所兩種說法。前者如萬曆《大明會典》:「(洪武)十五年,罷府及司,置錦衣衛。統軍與諸衛同。所屬有南北鎮撫司、十四所。」後者以王圻所著《續文獻通考》為代表。該書提出「衛凡十八所」,並明確指出這十八所包括「錦衣中、左、右、前、後五所,領軍士五所,各分鑾輿、擎蓋、扇子、旌節、幡幢、班劍、斧鉞、戈戟、弓矢、馴馬十司,分領將軍、校尉。上中、上左、上右、上前、上後、中後、親軍,分領將軍、力士、軍匠。馴象所領象奴養象」。
實際上,王圻所列錦衣衛下屬各所在《大明會典》中也曾出現,為何總量上卻不同呢?如前所述,到洪武十八年時,錦衣衛已經下轄左、右、中、前、後五個千戶所,以及中左、中右、中前、中後、中中、後後六千戶所,總計11個千戶所。大象是古代皇家重大禮儀活動中必不可少的動物,在吳元年(1367年)李善長等擬定的即位禮儀中已經出現「虎、豹各二,馴象六,分左右」。
不過專職養象的馴象千戶所成立較晚。史載,洪武二十四年(1391)三月,「置錦衣衛所屬馴象、屯田、馬軍左右千戶所」。當年六月,又增設「錦衣衛馬軍前、後二千戶所」。
洪武年間錦衣衛存在專門的馬軍千戶所,在個案資料中可以得到佐證。如南直隸壽州人合寧,洪武二十四年「升錦衣衛馬軍前所副千戶,當年授世襲」。南直隸懷遠縣人殷禮洪武二十五年(1392)六月承襲時,撥錦衣衛「管操小馬軍」。不僅有專門的馬軍千戶所,其他千戶所中也有馬軍,如河南祥符縣人孟智,洪武二十二年(1389)由羽林左衛右所調升「錦衣衛中後所馬軍總旗」,所以上述之殷禮未必隸屬某個馬軍所。
為增強馬軍所的後勤自給能力,明廷還於洪武二十四年十一月命在京衛所設草場「於是錦衣衛、旗手、虎賁左右、興武、鷹揚、金吾前後、羽林左右、龍驤、豹韜、天策、神策、驍騎並府軍中左右前後凡二十衛各置牧馬草場於湯泉滁州全椒、賈澗諸處,以牧放焉」。
明初定都南京,地處水鄉,因而在京各衛大都設有水軍千戶所,錦衣衛也不例外。如南直隸潁州人李青,「洪武元年歸附,充潁州衛軍,選充小旗,二十年升充錦衣衛水軍所總旗」。又如南直隸和州人張福,「(洪武)二十三年調錦衣衛中前所,二十四年時除典仗,七月調本衛水軍所管屯百戶」。
王圻《續文獻通考》中提到的親軍千戶所在個案資料中也有顯示。如山東高苑縣人高成,洪武三年充青州衛軍,二十六年(1393)正月選充錦衣衛帶刀總旗「四月除錦衣衛親軍所世襲百戶」。其子高貴,洪武二十七年(1394)襲職「仍錦衣衛親軍所世襲百戶」。按《實錄》記載,洪武二十年,朱元璋曾「命錦衣衛選精銳力士五千六百人隨駕」。親軍所或與新增中左等六所雷同,是在這次精選力士的過程中創建的。
至於屯田千戶所,在現存《(南京)錦衣衛選簿》中保留了大量屯田所官員的襲替資料,可以證明其在明代始終存在。
可見,在洪武年間,錦衣衛下轄千戶所有左右中前後五所,馬軍前後左右四所,中左、中前等六所親軍所、水軍所、屯田所、馴象所,共十九個千戶所,既不是十四所,也不是十八所。考慮到明成祖遷都北京時曾對親軍衛及京軍做過較大幅度的調整,這兩種說法指的應是永樂遷都後的錦衣衛。
對比萬曆《大明會典》和王圻《續文獻通考》可知,二者對錦衣衛存在左右中前後五所以及上中、上左、上右、上前、上後、中後、親軍所、馴象所等八所不存在爭議,且均未再提及水軍所、屯田所和馬軍四所。水軍所和屯田所有相對固定的活動區域,沒有隨著遷都北上是可以理解的。馬軍四所的建制在現存《錦衣衛選簿》和《(南京)錦衣衛選簿》中都沒有出現,應該是隨著錦衣衛在遷都後職能有所調整而被裁撤掉了。
剩下的問題是:第一,萬曆《大明會典》所說的十四所,缺的是哪一個所?第二,王圻所說十八所,另外五個所是哪些?第三,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新設的中左、中右、中前、中後、中中、後後六所,只有中後所出現在北京,而《(南京)錦衣衛選簿》中僅出現了中左所,那中右、中前、中中、後後四個所哪去了?
查繼佐在《罪惟錄》中記述明憲宗朝的錦衣衛後,加了如下一段按語:
按:是時校尉五所,約八九千人。二十四監,催事二百人。五城巡城五百人,東西廠共二百人,巡店三十人。其上直力士,五所將軍,一所清軍,所為達官是也
這段文字選自齊魯書社的標點本《罪惟錄》,但文義頗有些不通,張金奎以為「其上直力士,五所將軍,一所清軍,所為達官是也」一句的標點應該改為「其上直力士五所,將軍一所,清軍所為達官是也」。
類似的記載另出現在明代人陸釴所著《病逸漫記》中:
錦衣衛校尉五所,約八九千人。二十四監催事二百,五城巡城五百。東西廠共二百,朱指揮一百,袁指揮一百。巡店三十名。上直每番連官共五百二十。力士五所,將軍一所,清軍所達官。
二者的文字大體一致,從這兩處記載來看,不約而同地提到了一個將軍所,一個清軍所。明代安置到錦衣衛的韃官,大多由鎮撫司帶管,如正統元年(1436年)「汰錦衣衛帶管官校。先是,有小技者及各王公主守莊墓者、四夷降附老弱者,皆於錦衣衛帶俸。至是,行在戶部奏:近制,事從撙節,此輩坐食,亦宜汰之。上令有技者自食其技,守莊墓者自食其力,四夷老弱就食於南京」。天順元年(1457年)「迤北韃靼奄克不花、塔歹乃、來忽來歸,俱命為頭目,隸錦衣衛鎮撫司帶管,給房屋、器物」。在現存《錦衣衛選簿》中「鎮撫司」項下的上百名韃官資料也證明了這一點,可見,並不存在一個獨立的統轄韃官的清軍所。
至於將軍所,錦衣衛的侍衛將軍確實是集中管理和使用的,但從未單獨成立千戶所,在《大明會典》中也沒有相關記載。不過萬曆年間成書的《大明一統文武諸司衙門官制》中也提到了將軍所,該書是因襲《會典》、《一統志》及現行事宜采輯成編,末署「新喻縣丞陶承慶校正,廬陵縣末學葉時用增補」,是江西書賈刊行之本。所列官制,大抵以萬曆初年為斷。在萬曆時代的明人眼中,將軍所是一個客觀的存在,或者說是一個約定俗成的說法。萬曆《大明會典》所記十四所,估計也是加進了將軍所,但因其並未出現在官制體系中,《會典》編者才採用了這樣含糊的處理方式。
上文中提到錦衣衛五所各有十司,每個司的長官「秩皆正六品」,與百戶相同,因而「十司者,即十百戶所司」。按照明代的衛所編制,十個百戶所已經等同於一個千戶所。由於這十個司承接的是原儀鸞司的職能,統轄的也是不同於一般軍士的校尉,將其附在錦衣左右等五個千戶所之下,在管理上有很多不便。上引《罪惟錄》《病逸漫記》等史籍中都提到「校尉五所」,似乎在明中葉這些原本處於掛靠狀態的十個司已經分別單獨立所。為表述方便,以下是《錦衣衛選簿》的個案資料:
①梁暄,靜海縣人…(永樂)二十□年,調錦衣衛錦衣中所(正千戶)。。
②倪旻,仁和縣人。父倪璋,成化六年充錦衣衛左所鑾輿司校尉,七年故。
③(河南遂平人)王信,洪武十八年本縣以力士保送赴京,撥錦衣衛左所…充總旗。三十五年,以年深,除錦衣衛衣中所扇手司百戶。
④吳二,合肥縣人,系御用監太監王瑾下家人,正統十三年福建征剿賊寇…景泰元年升總旗,錦衣衛衣中所旌節司帶管食糧。
⑤正德十三年四月,陸錦,年三十二歲,大興縣人,系錦衣衛錦衣中所擎蓋司冠帶舍人,山東、河南軍前衛執旗牌,升冠帶總旗。
例②顯示至少在成化年間,錦衣衛初建時的五所中仍有校尉存在,例③④⑤中提到的扇手司、旌節司等都隸屬於「衣中所」這個洪武年間未曾出現過的千戶所,例①和例⑤在言及梁暄或陸錦身份時,都明確說是「錦衣衛錦衣中所,梁喧還是正千戶,如果兩人隸屬於錦衣衛中所,有必要用「錦衣衛錦衣中所」這么複雜、囉唆的稱謂嗎?
張金奎認為,唯一合理的解釋是這個「錦衣中所」是一個有著正千戶主官的新的千戶所。而該所存在扇手司、擎蓋司等十司則說明該所脫胎於原來掛靠的十司,即錦衣衛錦衣中所是由原「錦衣衛中所」所屬十司合併組建的。校尉們主要承擔禮儀性工作,服飾自然與普通士兵有別,因而稱為「錦衣×所」,「衣×所」則是其簡稱。這從明代檔案中也可以得到證明。
崇禎三年(1630年)三月初四,北鎮撫司呈報了一份立功應升級人員的名單,其中包括「傅作揆,系衣右所旌節司總旗。徐文耀,系衣右所旛幢司力士。顧發德,系衣後所戈戟司力士。黃印,繫上右所力士」。衣右所、衣後所和上右所並列,說明它們是獨立的千戶所。
在《大明一統文武諸司衙門官制》中,錦衣衛的下屬機構,作者先後羅列了「經歷司、鎮撫司、左右中前後千戶所、親軍千戶所、中後千戶所、錦衣左右中前後五千戶所」,可見錦衣左右等五所確實和左右等五所已經脫鉤,而前面羅列的例子①、③則顯示至遲到永樂年間錦衣五所已經是客觀存在。其實萬曆《大明會典》中也羅列了這五個所,但為什麼沒有計算到十四所內,原因尚不明了。
朱元璋在《皇明祖訓》中「後世有言更祖制者,以奸臣論」的規定,錦衣五所在洪武年間並不存在,或許是這一祖訓限制了官方《會典》編者的手腳。相比之下,王圻的《續文獻通考》是私家著述,並不受體制限制,反而自由得多。加上這五個所,正好是十八個。
如前文所述,錦衣五所統率的是校尉,中左所等七所統率的是力士,但明後期的檔案顯示,錦衣五所中也出現了力士。比如崇禎三年(1630年)三月十一日成文的《錦衣衛經歷司為有功官旗遵例三年升敘事手本》中提到如下人員:
李培寅,系衣中所正千戶;
曹邦濟,系衣中所鑾輿司實授百戶;
宋尊陛,系衣左所正千戶。
.....
吳朝卿,系衣中所鑾輿司衛尉;
馮鎮,系衣中所擎蓋司衛尉;
王汝第,系衣右所馴馬司衛尉;
王應舉,系衣右所扇手司力士;
殷仲魁,系衣中所鑾輿司力士。
因為天啟皇帝的名字是朱由校,為避諱,崇禎年間的「校尉」改稱「衛尉」,不便改稱時則將「校」書寫為「較」。這一檔案中的王汝第、王應舉一個是校尉,一個是力士,但同時服役於衣右所,吳朝卿、馮鎮、殷仲魁則同時出現在衣中所,證明錦衣五所中已經是校尉和力士並存。李培寅、宋尊陛等正千戶的存在則進一步證明錦衣五所已經獨立。
校尉和力士雖然承擔的職責類似,但存在等級上的差異。如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明廷規定「選退將軍兒男,查系應役十年以上者,許充校尉。不及年分者,止與力士。著為定規」。萬曆二年(1574年)修改制度,規定「錦衣衛將軍千百戶,侍衛三十年以上者,兒男許替冠帶總旗。將軍侍衛二十年以上者,許替校尉。二十年以下者,止與力士。俱止準一輩。其應役三年五年,照舊查革。永行遵守」。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力士的地位低於校尉。
也正因為有這樣的差異,明後期才會出現把調所作為一種獎勵的現象。如萬曆三十四年(1606年),「上徽號禮成」,明廷下詔,宣布「東宮直宿巡緝旗校量照舍人例,給以冠帶。如原系後七所者,量改前五所」。天啟三年(1623年),為慶祝皇子誕生,明廷也曾獎勵東宮直宿、巡緝旗尉「量炤舍人例,給以冠帶,如原系後七所者,量改前五所」。後七所指的是上中、上左、中後、親軍等主要由力士組成的所,前五所無疑指的是錦衣五所。
其實,不僅各千戶所之間有客觀上的等級差異,即便是十司之間也有不同,「儀鑾上五司尤親而重之,蓋其為上殿司,弓箭而下則已略雲」。
上中、上左等所在詔書被稱為後七所,在《客窗偶談》等筆記史料中一般稱為「上七所」。永樂遷都時,並沒有把當時駐紮在南京的親軍衛所全部北遷,而是各抽調了一部分到北京。
與明初曾大規模整體規劃建設南京城不同,北京城的街巷布局在元代已經大體固定,並不具備大規模拆建的條件,因而遷都後的各級政府機構只能見縫插針,分散布置,之所以只保留了中後所和親軍所的番號,把中左等五所改稱上左、上右等五所,或許和這五個所的衙門遷都後設在錦衣衛衙署上方(即北方)有關。只是因為史料缺乏,暫時無法探明各所衙署的準確位置,只能暫時存疑。
據嘉請年間成書的《京師五城坊巷胡同集》可知,錦衣衛的衙署設在正陽門內、大明門西側的大時雍坊。該書中查到兩個校尉營,一個在中城正陽門內、大明門東側的澄清坊,一個在南城正南坊,總體上都處於皇宮正南方。該書中只提到一個力士營,在南城崇文門外、左安門內的崇南坊。校尉屬於錦衣五所,力士基本在上左等七所。按理,校尉營和力士營的位置和相關千戶所的衙署不會距離太遠。
據此推斷,上左等七所的駐地較之錦衣五所,明顯要遠離錦衣衛的衙署,較之紫禁城,無疑更遠一些。作為禁衛部門,是否靠近皇宮,和本部門的地位有直接關係,七所力士無疑願意調到錦衣五所,明廷將調所作為一種獎勵方式順理成章。

制服配置

高官

賜服是明代皇帝特賞給有功之臣、屬下官員等人的,不在明朝品官服飾制度之內,更不是錦衣衛專有的制服,能否穿著取決於皇帝是否賜予。錦衣衛高級官員被記錄的賜服有四種:蟒服、飛魚服鬥牛服麒麟服,後期僭越泛濫。
蟒衣,又叫蟒袍,是僅次於龍袍的尊貴的服飾因上而繡有蟒紋得名。《萬曆野獲編補遺》中記:「蟒衣為象龍之服,與至尊所御袍相肖,但減一爪耳。」蟒衣開始是皇帝身邊的近侍穿用的,「按大政記,永樂以後,宦官在帝左右,必蟒服,制如曳撒,繡蟒於左右,系以鸞帶,此燕閒之服也。貴而用事者,賜蟒,文物…品官所不易得也。」內閣大臣賜蟒,自弘治十六年,「孝宗久違豫獲安,適大祀天地,視朝誓戒,時內閣為劉健李東陽謝遷,俱拜大紅蟒衣之賜。輔弼得賜蟒衣自此始也。」大帥得賜蟒,始於尚書王驥,「正統六年征麓川,次年即封拜,此雖邊功,實系恩澤,且出自王振,不可訓也。」
蟒衣有圓領蟒衣,如劉若愚《酌中志》中載:「內臣所穿圓領襯襬,與外廷同,各按品級。凡司禮監掌印、秉筆及乾清宮管事之耆舊有勞者,皆得賜坐蟒補,次則鬥牛補,又賜俱麒麟補。」還有交領蟒衣,「永樂以後,宦官在帝左右,必蟒服,制如曳撒:又有膝襴者,亦如曳撒,上有蟒補,當膝處橫織細雲蟒,蓋南郊及山陵扈從,使於乘馬也。」蟒衣有單蟒和坐蟒,「單蟒面皆斜向,坐蟒則面正向,尤貴。」正德四年,錦衣衛指揮使邵喜被武宗賜蟒衣。
飛魚服,是僅次於蟒衣的一種尊貴服飾。明代飛魚樣式「頭如龍,身如魚,能飛,它是在龍形上加魚鰭、魚尾稍作變化而成的」武宗正德初年初賜,如武弁以下,俱得飛魚服。嘉靖、隆慶年間,飛魚、鬥牛等服頒及六部大臣,及出鎮視師大帥。飛魚服易與蟒衣相混,嘉靖十六年,群臣朝於駐蹕所,兵部尚書張瓚服蟒,世宗怒,諭閣臣夏言曰:「尚書二品,何自服蟒?」言對曰:「瓚所服,乃欽賜飛魚服,鮮明類蟒耳。」帝曰:「飛魚何組兩角?其嚴禁之。」
錦衣衛(明朝官署名)
錦衣衛飛魚服實物圖
鬥牛服,僅次于飛魚服。《名義考》說:「鬥牛其形狀似龍而觫角。所韶鬥牛者天文北宮七宿鬥牛也,《埤雅》云:‘虛危以前象蛇,蛇體象龍,故以為人臣尊貴之服。」⑦鬥牛服的特點在於頭上雙角像牛角一樣向下彎曲。《三才圖會》中記:「鬥牛,龍類,甲似龍,但其角彎,其爪三。」
麒麟服,同屬賜服之列,麒麟本公、侯服,而內閣服之,則嘉靖中嚴嵩徐階皆受賜也。麒麟為古代傳說中一種「仁獸」,明代麒麟紋形狀似鹿,龍首,牛尾,身上有鱗。衍聖公秩二品,服織金麒麟袍、玉帶,則景泰中入朝拜賜。
隨著賜服色增多,服飾僭越現象越來越多。沈德符在《萬曆野獲編》中說:「天下服飾,僭擬無等者,有三種。其一則勛親,如公、侯、伯支子勛衛,為散騎舍人,其官止八品耳,乃家居或廢罷者,皆衣麟服、金帶,自稱勛府,如駙馬之庶子,例為齊民,以自身納外衛指揮空閒,其衣亦如勛衛,而衷以四爪象龍,尤以駭怪;其一為內官,在京內臣稍家溫者,輒服似蟒、似鬥牛之衣,名為草獸,金碧晃目,揚鞭長安道上,無人敢問,至於王府奉臣,曾奉旨賜飛魚者不必言,他即未賜者,亦被蟒腰玉,與撫按藩桌往還宴會,恬不為怪也:其一為婦女,在外士人妻女,相沿襲用袍帶,固天下通弊,若京師則異極也,至賤如長班、至穢如教坊,其婦外出,莫不首戴珠箍,身被文繡,一切白澤麒麟、飛魚、坐蟒,靡不有之,且乘坐肩輿,揭簾露面,與閣部公卿,父錯於康達,前軀既不阿止,大老亦不詰責,其天地間大災孽。」針對如此形勢,明朝皇帝屢頒禁令制止。
正統十二年(1447年)春,明英宗謂工部曰:「官民服式舊有定製,今聞有僭用織繡蟒龍飛魚鬥牛及違禁花樣者,命工部其通諭之,此後敢有仍蹈前非者,工匠處斬,家口發充邊軍,服用之人,重罪不宥。」
天順二年(1458年),規定:「官民衣服不得用蟒龍、‘飛魚、鬥牛、大鵬、像生獅子、四寶相花、大西番蓮、大雲花樣,並玄、黃、紫及玄色、黑、綠、柳黃、明黃諸色。」
弘治十三年(1500年),規定:「公、侯、伯、文武大臣及鎮守、守備,違例奏請蟒衣、飛魚衣服者,科道糾劾,治以重罪。」
弘治十七年(1504年),明孝宗諭閣臣劉健曰:「內臣僭妄尤多。蟒、龍、飛魚、鬥牛,本在所禁,不合私織。間有賜者,或久而敝,不宜輒自織用。玄、黃、紫皂乃屬正禁,即柳黃、明黃諸色,亦戍禁之。」
正德十六年(1521年),世宗登極詔云:「近來冒濫玉帶,蟒龍、飛魚、鬥牛服色,皆庶官雜流並各處將領夤緣奏乞,今俱不許。武職卑官僭用公、侯服色,亦禁絕之。」
嘉靖六年(1527年),「復禁中外官,不許濫用五彩裝花織造違禁顏色。」
嘉靖十六年(1537年),禮部奏定:「文武官不許擅用鱗衣、飛魚、鬥牛、違禁華異服色。錦衣衛指揮、侍衛者仍得衣麒麟,其帶俸非侍衛,及千百戶雖侍衛,不許僭用。」
儘管屢出禁令,但依然無法制止僭越現象。明代人沈德符感慨說:「蓋上禁之固嚴,但賜資屢加,全與詔片矛盾,亦安能禁絕也。」「今武弁所衣繡胸,不循欽定品級,概服獅子。自錦衣至指揮僉事而上,則無不服麒麟者,人皆謂起於嘉靖間,後乃知事在景泰四年,錦衣指揮同知畢旺,疏援永樂舊例,得環衛近臣,不比他官,概許麟服,亦猶世宗西苑奉玄,諸學上得衣鶴袍,猶為有說,至於獅子補,又不特鬼秩武人。今健兒荷刀戟者,無不以為常服。偶犯令輒和衣受縛,宛轉於鞭撻之下,少頃,即供役如故,熟知一二品采章,辱褻至此。」

校尉

洪武二年(1369年)二月十二日,詔定侍儀舍人及校尉刻期冠服。其中校尉「首服用金額交腳幞頭,諸色辟邪寶相花裙襖,銅葵花束帶,皂紋靴,刻期冠、方頂巾,衣胸背鷹鷂花腰線襖,諸色闊扁絲緣,象牙雕花環行滕八帶鞋。」洪武六年(1373年)四月二十二日申明服飾等級,校尉「只孫束帶幞頭、靴鞋,刻期雕刻雜花象牙絛環外,餘同庶民。」
錦衣衛(明朝官署名)
《出警入蹕圖》中的校尉

將軍

對於將軍,《明太祖實錄》中這樣介紹:
國朝將軍之設,選軀體豐偉、有勇力者為之,號曰「天武將軍」。立將軍千百戶總旗統屬其眾,以年深者等而升之。凡早晚朝及宿衛、扈駕,俱執金瓜、披鐵甲、佩弓矢,冠紅纓鐵盔帽,列侍左右。如大朝會,則披金甲、金盔帽,列侍殿庭,俱有定數。其有品秩者,依品俸級,余指支米二石。若亡故,子弟願代者,驗有勇力方許。民及人材投充者,亦驗其可否而用之。初隸拱衛指揮使司,後隸錦衣衛,止稱日「將軍」。
將軍的服飾,早朝、晚朝及宿衛、扈駕時俱「執金瓜、披鐵甲、佩弓矢,冠紅纓鐵盔帽。」如果是大朝會,則「披金甲、金盔帽。」
萬曆《大明會典》卷一四二《兵部二十五•侍衛》曰:
御座左右,將軍一百十八人。錦衣衛九十八人。內四十二人,金盔甲;十六人,明盔甲,俱懸金牌,佩刀,執金瓜;二十人,明盔甲,懸金牌,執大紅刀;二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佩刀,執金瓜。神樞營二十人。內十人,紅盔青甲,懸金牌,執金瓜;十人,盔甲如前,懸金牌,弓矢,佩刀。簾下,錦衣衛大漢將軍四人,金盔甲,懸金牌,佩刀,執大金瓜、斧。
錦衣衛(明朝官署名)
《出警入蹕圖》中的將軍

後世形象

明代政治形勢很複雜,明朝人對錦衣衛的認識見仁見智,已經不無偏頗。加之晚明時代政壇黨爭激烈,黨派立場影響了是非的判斷。東林黨號稱清流,占據了道德高地,與所謂閹黨互相水火,凡與宦官沾邊的,都予以鄙視貶損,往往誇大其詞。恰恰錦衣衛與宦官機構東廠糾纏不清,明代文人往往將錦衣衛與東廠並談,因而影響到對錦衣衛的書寫。當年留下的材料又被後世不加辨析地用於影射史學,構成了民間對錦衣衛的印象。
民國時期,朱元璋被用來影射蔣介石。朱元璋曾出家為和尚,和尚是光頭,蔣介石也是光頭。朱元璋定都南京,蔣介石也定都南京。朱元璋北伐,由南向北統一中國;蔣介石也北伐,由南向北統一中國。朱元璋有胡藍之獄,肅清功臣;蔣介石有清黨運動,肅清共黨。那么朱元璋創立錦衣衛,自然也就與蔣介石的軍統等特務組織掛上鉤了。
吳晗於1934年曾經撰寫《明代的錦衣衛和東西廠》,其時寫作立足於學術,還沒有特別的政治訴求。但後來,1944年,政治形勢複雜,吳晗對這篇文章加以改寫,錦衣衛就有幸服務於當下的政治鬥爭了。重寫後關於錦衣衛的記述和評論,同時反映在所著《明太祖》和《朱元璋傳》中。1944年出版於重慶的《明太祖》一書曰:
(明政權)「為圖權威和利益的持續,他們不得不想盡鎮壓的法子。公開的律例和刑章、公開的軍校和法律制度不夠用,他們還需要造成恐怖氣氛的『特種』組織、『特種』監獄和『特種』偵探,來監視著每一個可疑的人和可疑的官吏。他們用秘密的方法偵伺、搜查、逮捕、審訊、處刑。在軍隊中,在學校中,在政府機關中,在民間,在集會場所,甚至交通孔道,大街小巷,處處都有這樣人在活動。執行這些任務的『特種』組織,在漢有『詔獄』和『大誰何』,在唐有『麗景門』和『不良人』,在宋有『詔獄』和『內廷巡院』,在明初則有錦衣衛。」
錦衣衛的功能因此就只剩下「偵伺人民」一項了。在通過修改《明太祖》而完成於1948年的《朱元璋傳》中,更列有「特務網」專節,而且說「直駕侍衛是錦衣衛形式上的職務,巡查緝捕才是工作的重心,對象是『不軌妖言』,不軌指政治上的反對者或黨派,妖言指要求改革現狀的宗教集團,例如彌勒教、白蓮教和明教等等」。
文中「在軍隊中,在學校中,在政府機關中,在民間,在集會場所」,「政治上的反對者或黨派」云云,用語極為現代化,作者的政治指向是明顯的,但同樣明顯的是,這樣的敘述令史實受到了傷害。以吳晗的學術地位和社會影響,他的著作一時成為風向所指。
在此之後,一部關於明代歷史的著作,丁易於1949年出版的《明代特務政治》一書,把錦衣衛說成是特務政治的一部分。作者寫作的政治目的很明確,他直言不諱地說:「一九四五年初正是中國人民對日抗戰接近勝利的時期,這時候在蔣管區一方面是蔣介石的反動統治和勾結敵人的賣國行為的變本加厲;一方面則是人民民主運動蓬蓬勃勃日益高漲起來,而蔣幫特務的鎮壓、逮捕、屠殺也就越發來得厲害。在那時想要寫文公開攻擊他們的罪行,是沒有辦法發表出來的。於是我就想到利用歷史事實繞個彎兒來影射…這樣就系統地撰寫,編成了這本書。」
儘管作者一再表白,說:「雖然用歷史事實來攻擊蔣幫反動政治,但絕不牽強附會誇張敘述」,而且「史料儘量稱引原文,這樣的好處是『信而有徵』」。但是,由於作者做了「特務政治」這一主觀前提設定,就不可避免地影響了他的研究,於是就有了這樣的概括:「錦衣衛就是這樣的成為明代的一個巨大的特務機關,和東廠遙遙相對,而並稱『廠衛』。」「錦衣衛正式特務總是在幾萬人以上。」
更有甚者,丁易甚至以此對整個明史做了如下的概括和總結:「總括起來,我們可以做一個結論:明代帝王自身就是特務頭子,司禮監是這特務頭子的參謀本部,東西廠是它的二位一體,派出去的特務宦官也和它一鼻孔出氣,錦衣衛又和東西廠分不開,而司禮監又是全國政治最高指揮者的『真宰相』,所以明代的政治就是這么徹頭徹尾的特務化了」,他已經被自己設定的前提綁架了。明代二百七十餘年的政治史,豈可以「特務政治」一言以蔽之!
史學影射之風延續很久,20世紀60年代誕生的《三家村札記》《燕山夜話》等都有很強的影射史學的痕跡。吳晗《海瑞罷官》的遭遇是盡人皆知的,鬥爭雙方都舉起了史學影射的工具。十年動亂結束,影射史學並沒有結束。聲勢浩大的對「封建傳統」的反思和對「專制主義」的批判,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延續了影射史學的模式。在這種情況下,錦衣衛仍然是其中一個顯而易見的靶子。
在對歷史的述說中,文藝作品,特別是通俗文藝,擔任了添油加彩、推波助瀾的角色。一般地說,通俗文藝作品的寫手並不對歷史進行深入研究,而通常是引用史學界的研究成果,又對其論點加以渲染放大。刻畫錦衣衛的神秘、暴力,成為重要噱頭。文藝作品之打動人心,感染客群,是學術著作無法相比的,而大眾印象一旦形成就難以改變。通俗文藝作品表述的觀念,又遠較學術研究為滯後,不能及時地吸收學術界的最新研究成果,一些學術界已經解決的問題,或已經改變的觀點,卻在通俗文藝作品中仍作老生常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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