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前身,西魏,北周,隋朝,唐朝,北宋,南宋,遼金西夏,元朝,明朝,清朝,
前身
西魏
556年(恭帝三年),始置工部。
北周
北周沿置,屬冬官府,置中大夫二人為長官,掌百工之籍,而理其禁令。
隋朝
唐朝
670年(鹹亨元年)復為工部。
705年(神龍元年)復故。
唐代工部一般設有: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山澤、屯田、工匠、諸司公廨紙筆墨之事。其屬有四:一曰工部,二曰屯田,三曰虞部,四曰水部。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各一人,從五品上;員外郎各一人,從六品上。工部郎中、員外郎掌經營興造之眾務,凡城池之修浚,土木之繕葺,工匠之程式,鹹經度之。屯田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屯田之政令。虞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虞衡、山澤之事,而辨其時禁。水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川瀆、陂池之政令,以導達溝洫,堰決河渠。工部主事三人,屯田主事二人,虞部主事二人,水部主事二人,從九品上。
北宋
宋初,凡城池土木工役之事,皆隸屬三司修造案,本曹無所掌,置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任。
1086年(元祐元年)革其屬部水部郎官一人。
1094年(紹聖元年)其屬屯田部、虞部,以郎官一人兼領。
南宋
遼金西夏
遼南面官亦置,設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等官,其制不詳。
金朝隸尚書省,初與左右司同屬署。
元朝
1260年(中統元年)以兵、刑、工為右三部。
1264年(至元元年)分立。
1266年(至元三年)復並之。
1270年(至元七年)再分。
1291年(至元二十八年)定製,屬中書省,置尚書三人,正三品,下設侍郎、郎中、員外郎等官,統掌諸色人匠總管府等官署機構。
明朝
1368年(洪武元年)沿置,隸屬中書省,設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
1373年(洪武六年)增尚書、侍郎各一人,置總部、虞部、水部、屯田部四屬部,各設郎中、員外郎分掌。
1375年(洪武八年)增立四科,科設尚書、侍郎、郎中各一人,員外郎二人,主事五人、照磨二人。
1380年(洪武十三年)罷中書省,升部秩,直接統屬皇帝,改置尚書一人,侍郎一人,並改原屬屯田部為屯部,四屬部分置郎中、員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
1382年(洪武十五年)增侍郎一人,始分左右。
1389年(洪武二十二年)改所屬總部為營部。
1396年(洪武二十九年),又改四屬部為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遂成定製。
明成祖繼位,復舊制。
永樂(1403-1424)遷都前,北京置有行在六部,遷都後改置為六部,而以南京原六部加南京二字。
明仁宗繼位,復舊制。
1441年(正統六年)再復永樂遷都後舊制。
宣德年間(1426-1435)曾以尚書、侍郎提督易州山廠,專掌御用柴炭之事。
嘉靖(1522-1566)之後改由主事管理。
清朝
清代工部設於天聰五年(公元1631年),是管理全國工程事務的機關。職掌土木興建之制,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降之法,陵寢供億之典。凡全國之土木、水利工程,機器製造工程(包括軍器、軍火、軍用器物等),礦冶、紡織等官辦工業無不綜理,並主管一部分金融貨幣和統一度量衡。明清工部下設四司:營繕清吏司,掌宮室官衙營造修繕;虞衡清吏司,掌製造、收發各種官用器物,主管度量衡及鑄錢;都水清吏司,掌估銷工程費用,主管制造詔冊、官書等事;屯田清吏司,掌陵寢修繕及核銷費用,支領物料及部分稅收。除四司外,清設有製造庫,掌製造皇帝車駕、冊箱、寶箱、儀仗、祭器等;節慎庫,掌收發經費款項;料估所,掌估工料之數及稽核、供銷京城各壇廟、宮殿、城垣、各部院衙署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