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資料
詞目:揭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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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引證解釋
1. 見“ 揭貼 ”。
2. 古代公文的一種。
元
虞集《京畿都漕運使善政記》:“收支之數,有所勘會,止從本司揭帖圖帳申報,無煩文也。”《金瓶梅詞話》第六九回:“節級緝捕領了 西門慶 鈞語,當日即查訪出各人名姓來,打了案件,到後晌時分,來 西門慶 宅內,呈遞揭帖。” 清
孔尚任《桃花扇·拜壇》:“ 寧南侯 左良玉 有本章一道,封投通政司;這是內閣揭帖,送來過目。”
3. 舊時稱張貼的啟事、公告。
清
孔尚任《桃花扇·聽稗》:“小弟做了一篇留都防亂的揭帖,公討其罪。”
葉聖陶《倪煥之》十二:“同時街頭巷口發見些揭帖……一律不署姓名。”
基本概念
《辭海》“揭帖”:“明制,內閣直達 皇帝的一種機密檔案。其後使用漸廣,凡公開的私人啟事也稱揭帖,其不具名而有揭發性質者稱為匿名揭貼
“揭帖”這種文書名稱從張貼公布的“揭貼”演化而來,之後實有多種不同的用處既是明代的機密檔案,也是一般上行文書;是呈文附屬檔案;又是私人信函及禮單 。
“揭帖”作為一般上行文書使用,在明代是 很普遍的。大約成書於明代隆慶年間的《金瓶梅》中, 節級緝捕查訪案情到西門慶宅內遞送的‘.揭帖”,是案情報告;西門慶給上司行賄送禮時常用的“揭帖”乃是 禮品財帛數目報告;西門慶有事私下請上司“關照”的 信件也可算是上行文書報告
另外,據單士元《我在故宮七十年》書中介紹,清 代並沒有大臣直接給皇帝的機密檔案‘.揭帖”,而“只 有各省題本投送通政使司時,照例有隨本揭帖三份, 內容同題本,一存本司,一送關係部,一送六科以備查 考。”就實際情況看,單老說的這種“揭帖”的用法也是 沿用明制的)《辭源》“揭帖”條所引第二例:明戚繼光 《練兵實紀雜集》中所說:.‘凡有大事申報上司,於文書 之外,仍附以揭帖.備言其事之始末情節,利害緣由”。 明代和清代的這兩種“揭帖”的性質都是一種呈文的 附屬檔案。再,清代文書制度規定:“〔通本〕印信模糊及年 月挖補者通政司加揭帖”(《清會典》卷二)這種“揭 帖”也是附屬檔案性質的 。
古時
監察部門長官揭發不法
官吏的一種文書;也指舊時張貼的啟事、文告(多指私人的)。
揭帖自
宋代已出現,元公文書中有揭帖。但以之為正式
文書名,則始於明朝。明朝
內閣中凡有密奏及奉諭對答者,皆稱揭帖。其形制與題本大致相同,或長短寬窄略有出入。字如指大。以文淵閣印封緘進御。左右近侍,莫能窺也,應是一種
密折形式。其式首稱:“某官某謹揭為某事云云”,末稱:“理合具揭,須至密揭帖者”,後書某年某月日。其後則私人啟事亦稱揭帖,不具名揭發者稱匿名揭帖。
清代
揭貼較明代略有變化,揭帖更多地被當做題本的副本。清制,官員每上奏題本,例應隨本送進副本三份,分別送通政使司交六科各有關衙門。《
大清會典事例·卷一O四二》記:“
雍正七年奏準,向例直省三章,由司(通政使司)接收,將正本封固移送內閣,副本存庫備案。後經條奏,正本副本並交內閣,以致本司無全本冊案,無憑稽考,嗣後直省本章除正副本外,亦照各部院之例,隨本開具揭帖,送司存案。”
清代揭貼款式與題本大致相同,通用白紙折,每幅為高24 cm ,寬12cm,篇幅長度依題本字數多少來斷幅。唯將首幅上的“題”字改為“揭”字。將文中“具題”字樣均改為“具揭”字樣。正文首書其式首稱:“某官某謹揭為某事云云”,末稱:“為此除具題外,理合具揭,須至揭帖者”,後書某年某月日。並押官衙印信關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