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行政區)

區(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行政區)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區(全稱市轄區)是城市的組成部分,區的城區為城市市區的組成部分,在中國大陸為縣級行政區行政級別等同於縣級市等)。

中國大陸,發達地區的市轄區管轄的區域以街道辦事處為主,工業化、城市化發展過程中的市轄區管轄的區域以為主。

區與其他縣級行政區比較,顯著的特點就是為城市主體(即市區)的核心組成部分和區域發展的中心;居民以城鎮人口為主,城市化一般處於較高水平,人口密度大,流動人口相對集中;經濟相對發達,並且第三產業占比一般較高;社會文化金融貿易等相對比較繁榮。

截至2016年12月,全國的區(市轄區)達979個。

基本介紹

概念,歷史,中國,華北地區,東北地區,華東地區,華中地區,華南地區,西北地區,西南地區,港澳地區,台灣地區,日本,

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出台了一個《市轄區設定標準》(徵求意見稿),允許直轄市和地級市設立市轄區,其中市區總人口在300萬人以上的城市,平均每60萬人可設立1個市轄區。最小的市轄區人口不得少於25萬人,其中非農業人口不得少於10萬人。對於中心城市市轄區就業人口中從事非農業人口不得低於70%;第二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重達到75%以上。市轄區的國內生產總值、財政收入不得低於上一年本市所有市轄區對應指標的平均水平。

歷史

民國時期,一直有縣、區(縣轄區)、鄉三級行政區劃。如民國7年(1918),建始縣全縣設仁、義、禮、智、信、溫、良、恭、儉、讓10個區。民國22年(1933)春,縣下設區公所。民國22年(1933),中共湘鄂西中央分局在官店口鎮建立建始縣蘇維埃政府(下轄6個區24個鄉蘇維埃政府),國(民黨)共(產黨)兩種政權並存。
1949年解放後,也有有縣、區(縣轄區)、鄉三級行政區劃。如1949年11月5日,建始縣城解放。次日,成立縣人民政府,下設城鄉、茅田、三里、花坪、官店5區。1950年5月,增設高坪(由原高店鄉與望坪鄉合併後各取一字成為高坪)、長梁、天生(後稱銅鼓)3區,共8區。1951年5月,全縣共設10區,183個鄉(股級鄉鎮)。1954年,設城關鎮,全縣增加到216個鄉。1961年5月,恢復區級建制,全縣設貓坪、長梁、茅田、龍坪、高坪、三里、花坪、景陽、官店9個區和城關鎮,全縣共120個鄉級人民公社。同時撤消城市人民公社。
20世紀60、70年代時,行政機構為人民公社三級。根據《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通過):公社管理委員會,在行政上,就是鄉人民委員會(即鄉人民政府),受縣人民委員會(即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委員會派出機關)的領導。在管理生產建設、財政、糧食、貿易、民政、文教衛生、治安、民兵和調解民事糾紛等項工作方面,行使鄉人民委員會的職權。
20世紀80年代,基層政權機構由20世紀70年代時,從公社變遷為區公所管轄下的鄉鎮梯級管理體制,區公所設區委書記、區長,屬正科級,配合有近20名幹部,每個區公所配一輛吉普車。鄉鎮為股級,配備8-9名幹部,設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副書記、副鄉鎮長等。20世紀80年代末畢業分配到某區公所下轄的某鄉工作,最後感受了股級鄉鎮的工作環境,簡陋的辦公室,材料靠手寫,下村靠走路,開會靠嗓子。
20世紀90年代,全國進行了撤區並鄉建鎮工作,撤區,將縣級設的派出機構“區(縣轄區區公所)”全部撤掉,減少中轉環節;解放初設立過小鄉,並鄉建鎮,擴大鄉鎮領轄範圍,減少行政管理單位。例如仁懷縣最後確定的方案是,全縣由原來的50多個小鄉鎮合併為19鄉鎮,鄉鎮行政級別提升了,原來的小鄉鎮為股級,並鄉鎮以後為科局級鄉科級)。
隨著時代的發展,專區級(地區級)省轄市(地級市)下屬的區公所逐漸演化為市轄區人民政府,成為與縣並列的行政區。縣級市的區公所由於不適應縣域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紛紛隨著鄉鎮合併而消亡。
現存的絕大部分是市轄區,截止到2019年1月,全國現存只有河北張家口涿鹿縣趙家蓬區趙家蓬區公所)一個縣轄區,縣轄區也由正科級升級為副處級

中國

市轄區(簡稱區)是地級市、直轄市、特別行政區下設的行政區劃,屬於縣級行政區。需要注意的是,直轄市的區法律上屬於縣級行政區,但行政機構級別實際上是地級。
另有5個地級市未設區,俗稱“直筒子市”,即廣東省東莞市中山市;海南省三沙市儋州市;甘肅省嘉峪關市
截至2016年12月,全國的區(市轄區)達979個。

華北地區

北京市(16個)
天津市(16個)
河北省(47個)
山西省(25個)
內蒙古自治區(23個)

東北地區

遼寧省(59個)
吉林省(21個)
黑龍江省(65個)

華東地區

上海市(16個)
江蘇省(55個)
浙江省(37個)
安徽省(44個)
福建省(29個)
江西省(26個)
山東省(54個)

華中地區

河南省(52個)
湖北省(39個)
湖南省(35個)

華南地區

廣東省(65個)
廣西壯族自治區(40個)
海南省(8個)

西北地區

陝西省(30個)
甘肅省(17個)
青海省(6個)
寧夏回族自治區(9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3個)

西南地區

重慶市(26個)
四川省(54個)
貴州省(18個)
雲南省(16個)
西藏自治區(6個)

港澳地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18個)
澳門特別行政區(7個)

台灣地區

在抗日戰爭勝利後的中國台灣地區,市轄區為“直轄市”(即台北市、高雄市)及省轄市的下級行政區域,相當於縣以下的縣轄市(相當於大陸的街道、鄉、鎮層級)。
區(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行政區)
在台灣地區的地方行政區劃當中,只有“直轄市”(前稱院轄市)及省轄市之下才有“區”的單位,而且也只有區的單位。在1968年台北市由省轄市升格為“院轄市”的改制過程中,部分台北縣的鄉、鎮皆改為區先併入台北市,但台北縣仍舊存在。台北縣後於2010年設新北市,縣下所有鄉、鎮、縣轄市也全部改為“區”。
台北市方面,原有16個“區”在1990年又有整並,形成現台北市十二個區的編制。另外,南部的高雄市、五省轄市的台中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台南市也各自有其區級行政區劃。台灣的區和鄉、鎮、縣轄市一樣,皆以公所為行政辦事單位,下又轄里,不轄村。區長由市長指派,四年一任。

日本

日本的市轄區有特別區和政令指定都市下所轄的行政區等種類,在東京市廢除後成為一般意義上東京市區的範圍。但特別區並非一般意義上從屬於市政府的市轄區,而是有自治權的地方自治體,故每個特別區除構成東京市區的一部分外,本身又相當於一個獨立自主的自治市。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