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概念,歷史,中國,華北地區,東北地區,華東地區,華中地區,華南地區,西北地區,西南地區,港澳地區,台灣地區,日本,
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出台了一個《市轄區設定標準》(徵求意見稿),允許直轄市和地級市設立市轄區,其中市區總人口在300萬人以上的城市,平均每60萬人可設立1個市轄區。最小的市轄區人口不得少於25萬人,其中非農業人口不得少於10萬人。對於中心城市市轄區就業人口中從事非農業人口不得低於70%;第二三產業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重達到75%以上。市轄區的國內生產總值、財政收入不得低於上一年本市所有市轄區對應指標的平均水平。
歷史
民國時期,一直有縣、區(縣轄區)、鄉三級行政區劃。如民國7年(1918),建始縣全縣設仁、義、禮、智、信、溫、良、恭、儉、讓10個區。民國22年(1933)春,縣下設區公所。民國22年(1933),中共湘鄂西中央分局在官店口鎮建立建始縣蘇維埃政府(下轄6個區24個鄉蘇維埃政府),國(民黨)共(產黨)兩種政權並存。
1949年解放後,也有有縣、區(縣轄區)、鄉三級行政區劃。如1949年11月5日,建始縣城解放。次日,成立縣人民政府,下設城鄉、茅田、三里、花坪、官店5區。1950年5月,增設高坪(由原高店鄉與望坪鄉合併後各取一字成為高坪)、長梁、天生(後稱銅鼓)3區,共8區。1951年5月,全縣共設10區,183個鄉(股級鄉鎮)。1954年,設城關鎮,全縣增加到216個鄉。1961年5月,恢復區級建制,全縣設貓坪、長梁、茅田、龍坪、高坪、三里、花坪、景陽、官店9個區和城關鎮,全縣共120個鄉級人民公社。同時撤消城市人民公社。
20世紀60、70年代時,行政機構為縣、區、人民公社三級。根據《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通過):公社管理委員會,在行政上,就是鄉人民委員會(即鄉人民政府),受縣人民委員會(即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委員會派出機關(區)的領導。在管理生產建設、財政、糧食、貿易、民政、文教衛生、治安、民兵和調解民事糾紛等項工作方面,行使鄉人民委員會的職權。
20世紀90年代,全國進行了撤區並鄉建鎮工作,撤區,將縣級設的派出機構“區(縣轄區、區公所)”全部撤掉,減少中轉環節;解放初設立過小鄉,並鄉建鎮,擴大鄉鎮領轄範圍,減少行政管理單位。例如仁懷縣最後確定的方案是,全縣由原來的50多個小鄉鎮合併為19鄉鎮,鄉鎮行政級別提升了,原來的小鄉鎮為股級,並鄉鎮以後為科局級(鄉科級)。
中國
截至2016年12月,全國的區(市轄區)達979個。
華北地區
東北地區
華東地區
華中地區
台灣地區
在抗日戰爭勝利後的中國台灣地區,市轄區為“直轄市”(即台北市、高雄市)及省轄市的下級行政區域,相當於縣以下的縣轄市(相當於大陸的街道、鄉、鎮層級)。
在台灣地區的地方行政區劃當中,只有“直轄市”(前稱院轄市)及省轄市之下才有“區”的單位,而且也只有區的單位。在1968年台北市由省轄市升格為“院轄市”的改制過程中,部分台北縣的鄉、鎮皆改為區先併入台北市,但台北縣仍舊存在。台北縣後於2010年設新北市,縣下所有鄉、鎮、縣轄市也全部改為“區”。
台北市方面,原有16個“區”在1990年又有整並,形成現台北市十二個區的編制。另外,南部的高雄市、五省轄市的台中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台南市也各自有其區級行政區劃。台灣的區和鄉、鎮、縣轄市一樣,皆以公所為行政辦事單位,下又轄里,不轄村。區長由市長指派,四年一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