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地級市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唐宋時期的"
州",和明清時期的"
府",下領
縣和
散州(相當於今縣級市)。它是一種省與縣之間的二級行政單位,由一級行政單位的省(元明清時期稱
省,唐宋時期稱道或
路)所直領。
民國初期,廢府存縣,各省置道,原府所轄各縣劃歸於道,改省、府、縣三級制為省、道、縣三級制,1927年,廢道改為省、縣(市)二級制,並在原府治所在縣,分出縣城設市,地位與縣平級。
1932年,中華民國開始於省與縣之間設定“行政督察區”,屬於準行政區劃單位,其管理機構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是省政府派出機構。
1949年10月1日,新中國成立後,改行政督察區為專區。
1971年又改專區為地區。
1980年代,地區與市合併,實行
市管縣體制改革,為當今地級市之肇始。
市管縣體制最早源於20世紀50年代早期。1950年,
旅大行署區改為直轄市旅大市(1981年改名大連市),管轄金縣(1984年改名金州區)、長山縣(1953年改名長海縣),改制為遼寧省轄市後,繼續管轄金縣和長海縣。
1951年,浙江省將省直轄的杭縣(1958年撤銷)劃歸杭州市管轄。
1958年,河北省撤銷“天津地區”,將武清、靜海等12個縣劃歸省轄天津市領導。
1959年9月17日,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關於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的決定》,對市管縣體製作出了法律上的規定,直接推動了市管縣體制的發展。
1960年,全國已有52個市領導243個縣,約占全國縣建制總數的八分之一。這次市管縣體制產生的契機是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運動,缺乏客觀的經濟文化基礎,隨之很快降溫。
1961年以後隨著經濟調整和整頓的開始,大量市管縣縣恢復原有體制,河北省恢復了全部專區和專員公署。至1966年全國管轄縣的市降至25個,管轄的縣數量不到1960年的三分之一,至此市管縣體制經歷了第一次大起大落。直到此時,省轄市的轄區範圍內,仍以非農業人口為主,且多為省會城市或重要工業城市。
1979年,國務院財經委員會派一批專家調研四川省產業結構問題,時任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經濟所所長劉明夫明確提出了“中心城市”的概念。
1982年,中共中央第51號文發出了“改革地區體制、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蘇試點1983年在全國試行。隨後中央又發出《關於地市州黨政機關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積極試行地、市合併”,並把此作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至此市管縣體制開始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並且在國家的行政區劃序列里,正式將市分為地級市和縣級市。
2011年8月22日,安徽宣布撤銷地級巢湖市,並對原地級巢湖市所轄的一區四縣行政區划進行相應調整,分別劃歸合肥、蕪湖、馬鞍山三市管轄。
2019年1月9日,國務院批覆同意山東省調整濟南市、萊蕪市行政區劃,撤銷萊蕪市,其行政區劃併入濟南市。
設立標準
1、市區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5萬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駐地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0萬人以上;
2、工農業總產值30億元以上,其中工業產值占80%以上;
3、地區生產總值在25億元以上;
4、第三產業發達,產值超過第一產業,在地區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35%以上;
5、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2億元以上,已成為若干市縣範圍內中心城市的縣級市,方可升格為地級市。
現行名單
河北省
山西省
內蒙古自治區
遼寧省
吉林省
黑龍江省
江蘇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東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廣東省
廣西壯族自治區
海南省
四川省
貴州省
雲南省
西藏自治區
陝西省
甘肅省
青海省
寧夏回族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撤銷名單
已撤銷地級市 | 所屬省份 | 存在建制時間 |
| 山東省 | 1992年11月22日—2019年1月9日 |
| 安徽省 | 1999年7月9日—2011年7月14日 |
| 雲南省 | 1958年10月20日—1998年12月6日 |
| 四川省 | 1954年6月19日—1997年3月14日 |
| 四川省 | 1992年12月11日—1997年3月14日 |
| 四川省 | 1995年11月5日—1997年3月14日 |
| 湖北省 | 1979年6月21日—1994年9月29日 |
| 吉林省 | 1985年2月4日—1985年12月19日 |
| 吉林省 | 1985年2月4日—1985年12月19日 |
| 河北省 | 1958年2月11日—1967年1月2日 |
補充說明
主要分類
地級市可分為以下3種情況:
設立類型
就其產生的途徑來說,1983年以後的地級市大致可以分為幾種類型,即:
1、直接繼承自原來的省轄市,或者劃入幾個新的縣。
2、“地市合併”。即地區行政公署和地級市政府同駐一個中心城市的情況,遂將該地級市和地區行署合併為一個地級市。如石家莊市、承德市、唐山市、保定市、張家口市、溫州市、寧波市、九江市、桂林市均是將地區行署併入同名的地級市,大同市、哈爾濱市、十堰市分別是由大同市和雁北地區、哈爾濱市和松花江地區、十堰市和鄖陽地區合併而成,則是原地級市和地區並不同名。這種情況,一般的操作是將地區行署撤消,其所屬各縣全部劃歸相應的地級市。但也有例外,如1994年荊州地區和沙市市合併為荊沙市(後改名荊州)時,則以荊州地區為主體,因沙市市沒有下屬縣,且荊州地區並不駐在沙市,而是駐在當時屬於江陵縣境內的荊州城。
3、“地改市”,即將原來的地區行署直接改設為地級市。如郴州市、懷化市、畢節市、日喀則市、昌都市等均由同名地區行署改制而來,永州市由零陵地區、泉州市由晉江地區、漳州市由龍溪地區、崇左市由南寧地區、來賓市由柳州地區、鄂爾多斯市由伊克昭盟分別改制而來。
4、由縣級市或縣升格為地級市。如三門峽市、漯河市、
大庸市(今張家界市)、中山市、東莞市、三亞市、儋州市等,設地級市前均為縣級市。深圳市、珠海市、揭陽市、清遠市、河源市、防城港市、濮陽市、中衛市,設地級市前為縣建制。這些縣級市或縣,並不是地區行署所在地。
特別說明
汕尾市,這種名字採用原來所屬的下級行政單位的名字(可能是縣級、也可能是鄉科級),作為新地級市名字的方式,不屬於由鄉鎮直接升格為地級市。汕尾市是由原惠陽地區析出、分離而設定,不是由一個鎮直接升級而來的,汕尾市(地級)設立後,管轄海豐縣等。
概念辨析
按照1982年《憲法》的規定,大陸主要實行省、縣、鄉三級地方行政區劃體系,省、縣兩級之間只有較大的市和自治州可以管轄縣。但是憲法實施之後,很多市經國務院批准開始管縣,他們並不是自然形態上的“較大”,也非經國務院據《地方組織法》批准的“較大的市”。
2015年修訂的《
立法法》規定設區的市都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是法律上的用語,基本等同於地級市(兩者區別在於:1、直轄市設區但其非地級市。2、地級市有5個未設區)。
所謂的地級市、縣級市是從過去的行政區劃稱謂演變來的。以江蘇省為例,省會是南京市,所以叫省會市;1949年南京解放,成為中央人民政府直轄市,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全國13個直轄市之一。1952年9月與蘇南、蘇北(蘇中)行政區合併,成立江蘇省。11月15日,南京改為省轄市。1953年1月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南京為省會。全省原來劃分有徐州地區、蘇州地區、無錫地區、常州地區、鎮江地區、揚州地區、南通地區、連雲港地區、淮陰地區和鹽城地區,這些地區也叫行署,行署的所在市就叫縣級市,地區行署下轄縣級市和縣。20世紀80年代後期,江蘇省取消了地區行署,由地級市轄管縣。改革開放後,有的縣經濟發展很快,縣城基礎建設不斷提高,經過省和中央審批,符合條件的縣可以撤縣改市,雖然也稱“市”了,但仍歸原地級市管轄,它的行政級別仍是正處級。像蘇州的常熟市、崑山市、張家港市、南通的海門市、啟東市等,就屬於縣級市。
法律爭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行使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的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二),“
市”不是直轄市,而較大的市為“市”的一種建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只有國務院才可以批准“市”的建置和區劃。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1954年頒布時的條文中已經有較大的市的建置,遠比1982年修訂的《地方組織法》和2000年頒布的《
立法法》早,也就是說至少在1982年修訂《地方組織法》之前,憲法中的“較大的市”是指較大的“市”、經國務院批准行政區域劃分為區、縣的“市”。而憲法全文中”只有“直轄市”、“市”、“較大的市”、“設區的市”、“不設區的市”這幾種描述,並沒有“縣級市”“地級市”等另外的說明,那只是按常識引申出來的行政級別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