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進程
2021年3月25日,國新辦就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十四五”良好開局貢獻法治力量舉行發布會。法務部副部長熊選國表示,中央依法治國辦正在抓緊研究起草《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
2021年8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綱要全文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實現法治政府建設全面突破
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貫徹落實5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多措並舉、
改革創新,法治政府建設取得重大進展。黨對法治政府建設的領導不斷加強,責任督察和示範創建活動深入實施,法治政府建設推進機制基本形成;“
放管服”改革縱深推進,
營商環境大幅最佳化;依法行政
制度體系日益健全,重大
行政決策程式制度初步建立,
行政決策公信力持續提升;
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改革大力推進,嚴格規範公正
文明執法水平普遍提高;行政
權力制約和監督全面加強,
違法行政行為能夠被及時糾正查處;
社會矛盾糾紛依法及時有效化解,
行政爭議預防化解機制更加完善;各級公務員
法治意識顯著增強,依法
行政能力明顯提高。當前,中國已經開啟
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向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進軍的新征程,統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戰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適應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對法治政府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須立足全局、著眼長遠、補齊短板、開拓進取,推動
新時代法治政府建設再上新台階。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法治政府建設放在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中統籌謀劃,加快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
政府治理體系,全面建設
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慧型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確保法治政府建設正確方向;堅持
以人民為中心,一切行政機關必須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堅持問題導向,用法治給
行政權力定規矩、劃界限,切實解決制約法治政府建設的突出問題;堅持改革創新,
積極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設模式和路徑;堅持統籌推進,強化法治政府建設的整體推動、
協同發展。
(三)總體目標。到2025年,
政府行為全面納入法治軌道,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日益健全,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基本完善,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大幅提升,
突發事件應對能力顯著增強,各地區各層級法治政府建設協調並進,更多地區實現率先突破,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二、健全政府機構職能體系,推動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堅持
法定職責必須為、
法無授權不可為,著力實現
政府職能深刻轉變,把該管的事務管好、管到位,基本形成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機構職能體系。
全面實行
政府權責清單制度,推動各級政府高效履職盡責。2022年上半年編制完成國務院部門權責清單,建立公開、動態調整、考核評估、銜接規範等配套機制和辦法。調整完善地方各級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加強標準化建設,實現同一事項的規範統一。嚴格執行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普遍落實“非禁即入”。
推動政府管理依法進行,把更多
行政資源從事前審批轉到事中事後監管上來。健全以“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
網際網路+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推進
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完善與創新創造相適應的包容
審慎監管方式。根據不同領域特點和風險程度確定監管內容、方式和頻次,提高監管精準化水平。分領域制定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做到標準公開、
規則公平、預期合理、各負其責。
加快建設
服務型政府,提高
政務服務效能。全面提升政務
服務水平,完善首問負責、一次告知、
一窗受理、自助辦理等制度。加快推進政務服務“
跨省通辦”,到2021年年底前基本實現高頻事項“跨省通辦”。大力推行“
一件事一次辦”,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題式集成服務。推進線上線下深度融合,增強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
服務能力,最佳化整合提升各級政務大廳“一站式”功能,全面實現政務服務事項
全城通辦、就近能辦、異地可辦。堅持傳統服務與智慧型創新相結合,
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務需要。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體系,加快推進政府治理規範化程式化法治化
(九)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監督管理。依法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嚴禁越權發文、嚴控發文數量、嚴格制發程式。建立健全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
協調機制,防止政出多門、政策效應相互抵消。健全行政規範性檔案動態清理工作機制。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推動管理制度化規範化。全面落實行政規範性檔案
合法性審核機制,明確審核範圍,統一審核標準。嚴格落實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
審查制度。
四、健全行政決策制度體系,不斷提升行政決策公信力和執行力
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著力實現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嚴格落實、決策質量和效率顯著提高,切實避免因
決策失誤產生矛盾糾紛、引發
社會風險、造成重大損失。
(十)強化依法決策意識。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要牢固樹立依法決策意識,嚴格遵循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作出決策,確保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作出重大決策前,應當聽取
合法性審查機構的意見,注重聽取法律顧問、
公職律師或者有關專家的意見。把是否遵守
決策程式制度、做到依法決策作為對政府部門黨組(黨委)開展巡視巡察和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開展考核督察、
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防止個人專斷、搞“
一言堂”。
(十二)加強行政
決策執行和評估。完善行政決策執行機制,
決策機關應當在決策中明確
執行主體、執行時限、執行反饋等內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制度。依法推進決策
後評估工作,將決策後評估結果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重大行政決策一經作出,未經
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
五、健全行政執法工作體系,全面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著眼提高
人民民眾滿意度,著力實現行政執法水平普遍提升,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執法行為中都能看到風清氣正、從每一項執法決定中都能感受到
公平正義。
(十三)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完善權責清晰、運轉順暢、保障有力、廉潔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大力提高執法執行力和公信力。繼續深化
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省(自治區)原則上不設行政執法隊伍,
設區市與
市轄區原則上只設一個行政執法層級,縣(市、區、旗)一般實行“局隊合一”體制,鄉鎮(街道)逐步實現“一支隊伍管執法”的改革原則和要求。加強綜合執法、聯合執法、協作執法的組織指揮和統籌協調。在行政
許可權、行政處罰權改革中,健全審批、監管、處罰銜接機制,防止相互脫節。穩步將
基層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執法事項下放給基層,堅持依法下放、試點先行,堅持權隨事轉、編隨事轉、錢隨事轉,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建立健全鄉鎮(街道)與上一級相關部門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及協調協作機制。大力推進
跨領域跨部門聯合執法,實現違法線索互聯、執法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完善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加強“
兩法銜接”信息平台建設,推進信息共享機制化、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式規範化。加快制定不同層級行政執法裝備配備標準。
(十四)加大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加大食品藥品、公共衛生、
自然資源、
生態環境、
安全生產、
勞動保障、城市管理、交通運輸、
金融服務、
教育培訓等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分領域梳理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開展集中
專項整治。對潛在風險大、可能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加強日常監管和執法巡查,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違法風險。建立完善
嚴重違法懲罰性賠償和巨額罰款制度、終身禁入機制,讓嚴重違法者付出應有代價。暢通
違法行為投訴舉報渠道,對舉報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
重大風險隱患的有功人員依法予以獎勵和嚴格保護。
(十五)完善
行政執法程式。全面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統一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除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外由省級政府統籌本地區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證件制發、在崗輪訓等工作,國務院有關
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本系統執法人員的
專業培訓,完善相關規範標準。統一行政執法
案卷、文書基本標準,提高執法案卷、文書規範化水平。完善行政執法文書
送達制度。全面落實
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本地區各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等並對外公布。全面梳理、規範和精簡執法事項,凡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一律取消。規範涉企
行政檢查,著力解決涉企
現場檢查事項多、頻次高、隨意檢查等問題。按照行政執法類型,制定完善行政執法程式規範。全面嚴格落實
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提出聽證申請等權利。除有法定依據外,嚴禁地方政府採取要求特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的
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行政機關內部
會議紀要不得作為行政執法依據。
(十六)創新行政執法方式。廣泛運用
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努力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讓執法既有力度又
有溫度。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
免予處罰清單。建立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政府要定期發布
指導案例。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
責任制,加強以案釋法。
堅持運用
法治思維和
法治方式應對突發事件,著力實現越是工作重要、事情緊急越要堅持依法行政,嚴格依法實施應急舉措,在處置重大突發事件中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十七)完善突發事件應對制度。修改
突發事件應對法,系統梳理和修改
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提高突發事件應對法治化規範化水平。健全國家
應急預案體系,完善國家
突發公共事件總體和
專項應急預案,以及與之相銜接配套的各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突發事件監測預警、
信息報告、應急回響、恢復重建、調查評估等機制建設。健全突發事件應對徵收、徵用、救助、補償制度,規範相關審批、實施程式和救濟途徑。完善
特大城市風險治理機制,增強
風險管控能力。健全規範應急處置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機制制度,切實保護
公民個人信息。加快推進突發事件
行政手段套用的制度化規範化,規範行政權力邊界。
(十八)提高突發事件依法處置能力。增強
風險防範意識,強化各地區各部門防範化解本地區本領域重大風險責任。推進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強化執法
能力建設。強化突發事件依法分級分類施策,增強應急處置的針對性實效性。按照
平戰結合原則,完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回響處置程式和協調聯動機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注重提升依法預防突發事件、先期處置和
快速反應能力。加強突發事件
信息公開和
危機溝通,完善公共輿情
應對機制。依法嚴厲打擊利用突發事件
哄抬物價、囤積居奇、造謠滋事、制假售假等擾亂
社會秩序行為。加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法律法規教育培訓,增強應急處置法治意識。
(十九)引導、規範基層組織和
社會力量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完善鄉鎮(街道)、村(社區)應急處置組織體系,推動村(社區)依法參與預防、應對突發事件。明確
社會組織、
慈善組織、
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
法律地位及其權利義務,完善激勵
保障措施。健全社會應急力量備案登記、調用補償、
保險保障等方面制度。
七、健全社會矛盾糾紛
行政預防調處化解體系,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堅持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化解在基層,著力實現人民民眾權益受到公平對待、尊嚴獲得應有尊重,推動完善信訪、調解、仲裁、
行政裁決、
行政複議、訴訟等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
(二十一)有序推進行政裁決工作。發揮行政裁決化解
民事糾紛的“
分流閥”作用,建立體系健全、渠道暢通、公正便捷、裁訴銜接的裁決機制。推行行政裁決權利告知制度,規範行政裁決程式,推動有關行政機關切實履行行政裁決職責。全面梳理行政裁決事項,明確行政裁決適用範圍,穩妥推進行政裁決改革試點。強化案例指導和
業務培訓,提升行政裁決能力。研究推進行政裁決法律
制度建設。
(二十二)發揮行政複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全面深化行政複議體制改革,整合地方行政複議職責,按照事編匹配、最佳化節約、按需調劑的原則,合理調配編制資源,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權威、統一高效的行政複議體制。全面推進行政複議規範化、專業化、
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健全最佳化
行政複議審理機制。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建立行政複議委員會,為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提供諮詢意見。建立
行政複議決定書以及行政複議意見書、
建議書執行
監督機制,實現個案監督糾錯與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機結合。全面落實行政複議決定書網上公開制度。
八、健全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促進行政權力規範透明運行
堅持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著力實現行政決策、執行、組織、監督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確保對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全覆蓋、無縫隙,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幸福。
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做到
依規依紀依法嚴肅問責、規範問責、精準問責、慎重問責,既要防止問責不力,也要防止問責泛化、簡單化。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建立健全擔當作為的激勵和保護機制,切實調動各級特別是基層政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充分支持
從實際出發擔當作為、幹事創業。
(二十五)加強和規範
政府督查工作。縣級以上政府依法組織開展政府督查工作,重點對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上級和本級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督查對象法定職責履行情況、本級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的
行政效能開展
監督檢查,保障政令暢通,督促提高行政效能、推進廉政建設、健全行政
監督制度。積極發揮政府督查的激勵鞭策作用,堅持獎懲並舉,對成效明顯的按規定加大表揚和政策激勵力度,對
不作為亂作為的依規依法嚴肅問責。進一步明確政府督查的職責、機構、程式和責任,增強政府督查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
(二十六)加強對行政執法制約和監督。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和能力建設,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監督統籌協調、規範保障、督促指導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縣鄉全覆蓋的比較完善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嚴格按照權責事項清單分解執法職權、確定執法責任。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案卷管理和評查、行政執法機關處理投訴舉報、行政執法考核評議等制度建設。大力整治重點領域行政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執法不嚴格不規範不文明
不透明等突出問題,圍繞中心工作部署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專項行動。嚴禁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嚴禁將
罰沒收入同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評直接或者變相掛鈎。建立並實施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
(二十七)全面主動落實
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用政府更加公開透明贏得人民民眾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大力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做到法定主動公開內容全部公開到位。加強公開制度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提高政務公開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
工作質量,依法保障人民民眾合理
信息需求。鼓勵開展政府開放日、
網路問政等主題活動,增進與公眾的互動交流。加快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
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制度。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設科技保障體系,全面建設數字法治政府
堅持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促進依法行政,著力實現政府治理信息化與法治化深度融合,最佳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設數位化水平。
(二十九)加快推進信息化平台建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籌建成本地區各級互聯、協同聯動的政務服務平台,實現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到村(社區)網上政務全覆蓋。加快推進政務服務向移動端延伸,實現更多政務服務事項“掌上辦”。分級分類推進
新型智慧城市建設,促進城市
治理轉型升級。加強政府信息平台建設的統籌規劃,最佳化整合各類數據、
網路平台,防止重複建設。
建設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統一公開查詢平台,2022年年底前實現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國務院及其部門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統一公開查詢;2023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現本地區現行有效
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統一公開查詢。
(三十)加快推進政務數據有序共享。建立健全政務
數據共享協調機制,進一步明確政務數據提供、使用、管理等各
相關方的權利和責任,推動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形成高效運行的工作機制,構建全國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加強政務信息系統最佳化整合。加快推進
身份認證、
電子印章、
電子證照等統一認定使用,最佳化政務服務流程。加強對大數據的分析、挖掘、處理和套用,善於運用大數據輔助行政決策、
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工作。建立健全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進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規則。在依法保護國家安全、
商業秘密、自然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同時,推進政府和公共服務機構數據開放共享,優先推動
民生保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等領域政府數據向社會有序開放。
(三十一)深入推進“網際網路+”監管執法。加強國家“網際網路+監管”系統建設,2022年年底前實現各方面監管平台數據的
聯通匯聚。積極推進智慧執法,加強信息化技術、裝備的配置和套用。推行行政執法
APP掌上執法。探索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徵的
非現場監管,解決人少事多的難題。加快建設全國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監督信息系統,將執法
基礎數據、執法程式流轉、執法信息公開等匯聚一體,建立全國行政執法資料庫。
黨的領導是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證,必須堅持黨
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發揮各級黨委的領導作用,把法治政府建設擺到工作全局更加突出的位置。
(三十二)加強黨對法治政府建設的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法治思想,把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到法治政府建設全過程和各方面。各級黨委要切實履行推進法治建設
領導職責,安排聽取有關
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影響法治政府建設
重大問題。各級政府要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設主體責任,謀劃落實好法治政府建設各項任務,主動向黨委報告法治政府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推進本地區本部門法治政府建設
第一責任人職責,作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進、抓實抓好。各
地區黨委法治建設
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協調督促推動。
(三十三)完善法治政府建設推進機制。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督察工作,2025年前實現對地方各級政府督察全覆蓋。紮實做好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創建活動,以創建促提升、以示範帶發展,不斷激發法治政府建設的內生動力。嚴格執行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制度,按時向社會公開。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強化指標引領。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權重,將依法行政情況作為對地方政府、政府部門及其領導幹部綜合
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十四)全面加強依法行政能力建設。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帶頭遵守執行憲法法律,建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知應會法律法規清單。堅持把
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
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
標尺,不得違背法律法規隨意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健全領導幹部學法用法機制,國務院各部門根據職能開展本部門本系統法治
專題培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負責本地區領導幹部法治專題培訓,地方各級政府
領導班子每年應當舉辦兩期以上法治
專題講座。市縣政府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負責人任期內至少接受一次法治專題
脫產培訓。加強各部門和市縣政府法治機構建設,最佳化
基層司法所職能定位,保障人員力量、經費等與其職責任務相適應。把法治教育納入各級政府工作人員
初任培訓、
任職培訓的必訓內容。對在法治政府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加強政府立法能力建設,有計畫組織開展專題培訓,做好政府立法
人才培養和儲備。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在完成政治理論教育和黨性教育學時的基礎上,確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於60學時的業務知識和法律法規培訓。加強行政複議工作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完善
管理辦法。加強行政複議能力建設,制定行政複議執業規範。加強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隊伍建設,提升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參與重大決策的
能力水平。加強行政裁決工作隊伍建設。
(三十五)加強理論研究和
輿論宣傳。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政府理論研究。鼓勵、推動高等法學院校成立法治政府建設高端智庫和研究
教育基地。建立法治政府建設評估專家庫,提升評估專業化水平。加大法治政府建設成就經驗宣傳力度,傳播中國政府法治建設的時代強音。
各地區各部門要全面準確貫徹本綱要精神和要求,壓實責任、狠抓落實,力戒
形式主義、
官僚主義。中央依法治國辦要抓好督促落實,確保綱要各項任務措施落到實處。
答記者問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法治政府建設,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重點任務和主體工程部署推進。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以下簡稱2015年《綱要》),確立了到2020年建設法治政府的宏偉藍圖和行動綱領。五年多來,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各地區各部門深入貫徹落實2015年《綱要》要求,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各項工作取得重大進展。
為了不斷把法治政府建設向縱深推進,梯次構建法治政府建設頂層設計,2020年,中央依法治國辦、法務部在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形成了《綱要》
徵求意見稿,先後送各地區各部門、有關專家學者、中央依法治國委委員徵求意見,並根據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習近平總書記在
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綱要》送審稿。《綱要》送審稿報經國務院同意後,先後報經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於2021年8月2日印發實施。
《綱要》是繼2015年《綱要》後,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的新的法治政府建設綱領性檔案,是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舉措,是深入總結“
十三五”時期法治政府建設成就經驗的重要成果,是“十四五”時期全面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
路線圖和
施工圖,對在新發展階段不斷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更好發揮法治政府建設在保障
高質量發展、推動
全面深化改革、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發揮法治政府建設在法治國家、法治
社會建設中的示範帶動作用,具有重大意義。
2.《綱要》制定遵循了什麼樣的總體思路?
答:在《綱要》制定過程中,我們重點把握了以下五點:
一是貫徹新精神。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精神,切實將黨中央、國務院近年來關於法治政府建設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體現到《綱要》中。
二是立足新起點。系統梳理2015年《綱要》實施五年來取得的成就經驗、面臨的
困難問題,著眼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在承繼發展的基礎上改革創新,努力實現一張藍圖繪到底。
三是明確新方位。著力構建更加完善更加與時俱進的
法治中國建設頂層設計,實現與《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的銜接協調,確保“十四五”時期“一規劃
兩綱要”的有機統一。
四是樹立新目標。緊扣“加快形成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確立到2025年法治政府建設的總體目標和各領域分目標,為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撐。
五是提出新舉措。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著力解決制約法治政府建設推進的突出問題,深入總結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舉措,同時根據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新舉措,積極推動法治政府建設
壓茬推進、創新發展。
3.《綱要》的總體框架內容是什麼?
答:《綱要》共由十部分組成:
一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實現法治政府建設全面突破。主要明確新發展階段法治政府建設的指導思想、主要原則和總體目標。
二是健全政府機構職能體系,推動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主要圍繞推進政府機構職能最佳化協同高效、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持續最佳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等方面,提出改革發展舉措。
三是健全依法行政制度體系,加快推進政府治理規範化程式化法治化。主要圍繞加強重要領域立法、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加強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改革發展舉措。
四是健全行政決策制度體系,不斷提升行政決策公信力和
執行力。主要圍繞強化依法決策意識、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加強行政決策執行和評估等方面,提出改革發展舉措。
五是健全行政執法工作體系,全面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主要圍繞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加大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完善行政執法程式、創新行政執法方式等方面,提出改革發展舉措。
六是健全突發事件應對體系,依法預防處置重大突發事件。主要圍繞完善突發事件應對制度,提高突發事件依法處置能力,引導、規範基層組織和社會力量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等方面,提出改革發展舉措。
七是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行政預防調處化解體系,不斷促進
社會公平正義。主要圍繞加強行政調解工作、有序推進行政裁決工作、發揮行政複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加強和規範行政應訴工作等方面,提出改革發展舉措。
八是健全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促進行政權力規範透明運行。主要圍繞形成監督合力、加強和規範政府督查工作、加強對行政執法制約和監督、全面主動落實政務公開、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建設等方面,提出改革發展舉措。
九是健全法治政府建設科技保障體系,全面建設數字法治政府。主要圍繞加快推進信息化平台建設、加快推進政務數據有序共享、深入推進“網際網路+”監管執法等方面,提出改革發展舉措。
十是加強黨的領導,完善法治政府建設推進機制。主要圍繞加強黨對法治政府建設的領導、完善法治政府建設推進機制、全面加強依法行政能力建設、加強理論研究和輿論宣傳等方面,提出改革發展舉措。
4.《綱要》在總體目標確定上主要有哪些考慮?
答:《綱要》確立了到2025年全面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總體目標,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考慮:
一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法治政府建設是重點任務和主體工程,要率先突破”的重要指示精神,著眼
法治國家、法治政府、
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力爭以“重點突破”帶動“整體提升”,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二是做好與《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的銜接協調,在《綱要》總體目標中體現《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提出的法治政府建設相關目標要求,特別是強調到2025年政府行為全面納入法治軌道,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日益健全。
三是根據黨的十八大以來各地區各部門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實踐,在全面總結成就經驗的同時,深入研判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新挑戰,並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建議,確立到2025年法治政府建設的總體目標,切實增強《綱要》目標的統領性、指導性。
5.《綱要》與2015年《綱要》相比主要有哪些新亮點?
答:與2015年《綱要》相比,《綱要》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新亮點:
一是在結構主線上,緊緊圍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明確提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全面建設法治政府,加快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並將其作為貫穿全篇的一條主線。
二是在目標設定上,明確提出“全面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慧型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與2015年《綱要》提出的奮鬥目標相比,進一步突出對建設數字法治政府和提高人民民眾滿意度的要求。
三是在框架體系上,從健全八個方面體系、強化八個方面能力
謀篇布局,提出改革發展舉措,特別是緊扣當前實際,針對依法應對突發事件、強化法治政府建設科技保障等作出系統部署。
四是在任務舉措上,對2015年《綱要》已經完成的不再部署,需要持續推進的進一步強化,試點成效突出的全面推廣,並提出新任務新舉措,不斷推動建設更高水平、更高質量的法治政府。
6.如何抓好《綱要》貫徹落實?
答:一是
強化學習宣傳。通過媒體宣介、舉辦培訓、
普法宣傳等各種形式,推動各地區各部門將深入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與深入學習宣傳貫徹《綱要》結合起來,進一步強化法治思維、法治意識,營造法治政府建設良好氛圍。
二是強化重點突破。聚焦法治政府建設關鍵環節和《綱要》任務舉措,把握好
時間節點和原則標準,確保重要目標如期實現。同時,著力解決人民民眾關心的重點問題,不斷增強人民民眾對法治政府建設的獲得感、滿意度。
三是強化統籌協調。建立健全重點
任務協調推進機制,有效實現部門協同推進,並推動解決各地區法治政府建設
不平衡問題,更好發揮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地區的輻射帶動作用。
四是強化督辦督察。制定重要任務舉措分工方案,明確責任單位,推動各地區各部門與《綱要》對標
對表,確保《綱要》各項任務舉措落到實處。
內容介紹
中央依法治國辦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法治政府建設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深入總結第一批全國法治政府建設示範創建活動的成功經驗,堅持問題導向、
目標導向,突出針對性、引領性、可操作性,對《市縣法治政府建設示範指標體系》(2019年版)的部分指標作了修改、調整和最佳化,修訂形成《市縣法治政府建設示範指標體系》(2021年版),作為開展示範創建活動的評估標準,作為建設法治政府的具體指引,使法治政府建設更加可量化、可證明、可比較並與時俱進。指標體系各項指標的分值、權重和評測方式由中央依法治國辦組織專家研究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