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

根據《政府督查工作條例》,政府督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的監督檢查。

政府督查內容包括: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督查對象法定職責履行情況;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政府督查對象包括: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受行政機關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

政府督查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要求督查對象自查、說明情況;聽取督查對象匯報;開展檢查、訪談、暗訪;組織座談、聽證、統計、評估;調閱、複製與督查事項有關的資料;通過信函、電話、媒體等渠道收集線索;約談督查對象負責人或者相關責任人;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網際網路+督查”。

政府督查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在職權範圍內作出的指令,確定督查事項。開展政府督查工作應當制定督查方案,明確督查內容、對象和範圍;應當嚴格控制督查頻次和時限,科學運用督查方式,嚴肅督查紀律,提前培訓督查人員。政府督查工作結束後應當作出督查結論。對於督查結論中要求整改的事項,督查對象應當按要求整改。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根據督查結論,提出改變或者撤銷本級或者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適當的決定、命令等規範性檔案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督查
  • 外文名:Ombuds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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