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工作暫行辦法

《營口市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工作暫行辦法》是於2011年7月7日由營口市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工作暫行辦法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工作原則
  •  第三章:主要任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政務督查工作的長效機制,使全市政務督查工作更加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以適應政府職能轉變和改進工作作風的需要,保證市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根據國務院、省政府政務督查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政務督查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政務督查工作由市長負總責,分管副市長負專責,市政府辦公室主管,市政府督察室組織實施。市政府督察室是市政府政務督查工作的專門機構,代表市政府履行督查職責,不代替市(縣)區政府和市政府職能部門組織開展工作和處理問題。
第三條 市政府政務督查的對象是市(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中省直駐營單位等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市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情況。
第二章 工作原則
第四條 依法行政原則。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開展政務督查工作。凡政府決策、工作部署、會議議定事項和領導同志交辦等督查事項,按照下級服從上級的組織原則,有交必辦。各市(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及各有關單位必須認真做好承辦工作,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條 歸口辦理原則。凡市政府重大事項、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等督查事項,實行歸口辦理。市政府督察室根據督查事項的具體要求,及時向市(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交辦督查任務,並對落實情況跟蹤督查,對辦理結果有選擇的進行複查,確保督查事項件件落到實處。
第六條 分級負責原則。各市(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及各有關單位政務督查工作機構負責抓好本級政府、本部門和本單位的督查工作,並認真辦理上級交辦的督查任務。
第七條 實事求是原則。各級政務督查人員應堅持實事求是,注重調查研究,全面準確地了解和反映情況,客觀、公正地處理問題。講真話,報實情,為領導正確決策提供有參考價值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講求實效原則。按照“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的要求,經常性地開展檢查,實行跟蹤督辦,使政務督查工作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同時,根據實際情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注重實效。
第九條 嚴格保密原則。對督查中的涉密事項,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的各項規定,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對因泄露秘密造成不良影響的,泄密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紀律處分。對領導同志的批示內容只能在督辦通知中列印顯示,不得向承辦單位轉送領導同志批示原件或複印件;要嚴格限定傳送範圍,做到傳送登記;所有督查事項及相關資料,要視同正式公文管理,嚴格執行保密制度。
第三章 主要任務
第十條 政務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突出工作重點,加強督促檢查,狠抓工作落實,及時發現問題,適時提出建議,服務領導決策。政務督查工作的重點:
(一)國務院和省、市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市《政府工作報告》分解任務和民生工程的落實情況。
(三)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辦公會議、業務會議、專題會議等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上級黨政機關轉交的批示件、督辦件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
(五)市政府主要領導下基層檢查工作、開展調研時提出要求處理的事項。
(六)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省、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事項。
第四章 工作程式
第十一條 分解立項。對市《政府工作報告》中確定的任務目標,由市政府督察室按照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認真落實政府工作報告各項任務的通知》要求,確定督查方式和督查時段,立項督查。對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辦公會議、業務會議、專題會議等會議確定事項,由市政府督察室負責分解立項,規定完成時限,明確相關市(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辦理落實和反饋。領導批示和交辦事項,按領導要求立項督查。
第十二條 分流辦理。
(一)自辦。對不宜轉交有關單位辦理或領導指定直接辦理的事項,由市政府督察室直接辦理,或由市政府督察室牽頭,商有關部門和單位辦理。
(二)交辦。對確定由市(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落實的事項,各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負責地抓好落實。對市政府領導和上級機關交辦的督查事項,由市政府督察室發出《督辦通知》,交承辦單位限期辦理。承辦單位要嚴格履行職責,按時完成交辦任務。
(三)協辦。對任務交叉或涉及幾個單位的督查事項,市政府督察室要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牽頭,商協辦單位辦理。協辦單位應積極配合,認真辦理,主動提供書面材料等。辦理結果由主辦單位負責匯總報告。
第十三條 督促檢查。督辦通知發出後,市政府督察室根據督查事項的輕重緩急情況,採取電話催辦、現場督辦、會議督辦、書面催辦、上門催辦等方式,督促檢查辦理情況。對重要事項重點督辦,對緊急事項及時督辦。
第十四條 辦結報告。督查事項有了結果後,承辦單位應及時向市政府督察室寫出辦結報告。辦結報告應一事一文,採用專題報告形式,由承辦單位主要領導審核,以承辦單位的名義書面上報。辦結報告應做到:文書格式規範,事實清楚,結論準確,處理妥當,任務落實,問題得到解決。不符合要求的辦結報告應重新查報。
第十五條 立卷歸檔。對督促檢查中形成的各種資料,做到及時立卷歸檔,以備查詢。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健全組織體系。市(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及各有關單位應加強對政務督查工作的領導。各市(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及各有關單位主要領導是政務督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同時,應明確一名分管領導負責政務督查工作。各市(縣)區政府辦公室要設立必要的機構從事督查工作,並保證開展督查工作必須的辦公、通訊、交通及必要的專項經費等工作條件。政府各部門及各有關單位要指定辦公室或其他內部科室及必要的人員承辦具體督查事項,以保證督查工作正常有序地進行。
第十七條 加強隊伍建設。市(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及各有關單位要加強督查力量,穩定督查隊伍,選配具有較高綜合分析能力、組織協調能力、調查研究能力、文字表達能力的同志從事督查工作。督查機構設定與工作人員編制應與加大督促檢查力度、推動決策部署落實的實際需要相適應。為保持督查工作的連續性,可以選配政治素質高、協調能力強、公道正派、敢於反映和善於處理問題的同志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專職督查員。要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關心督查工作人員,主動為其參加會議、閱讀檔案、學習培訓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八條 嚴肅工作紀律。政務督查工作要與各市(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及各有關單位年度績效考核相掛鈎,凡被市政府督察室通報表揚和批評的,均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加分或減分。對抓落實不力,辦理督查事項敷衍塞責、推諉扯皮、久拖不辦或反饋情況不及時,特別是內容嚴重失實,情節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主管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營口市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工作暫行規定》(營政發〔2005〕6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營口市人民政府督察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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