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環境保護局政務督查工作暫行辦法

其是政府職能部門進行政務工作考核的規範性檔案。

發布機構,具體內容,

發布機構

銀川市環境保護局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做好我局的政務工作,推動環保部門作風轉變,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質量,確保政令暢通,保證上報市委、政府和局黨組重大決策和工作的落實,結合環保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督查工作在市環保局局長領導下,由紀檢組長主管,局綜合處負責對全系統政務督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和檢查。
第三條 政務督查範圍:
(一)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重要方針、政策和局黨組重大決策、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事項;
(二)全市環保工作會議和市環保局年度工作重點中確定的工作任務、重點工程和項目的落實事項。
(三)市環保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決定落實的事項。
(四)上級和市環保局領導指示批示交辦事項。
(五)市環保局領導下基層檢查工作、開展調研時提出要求辦理的事項。
(六)市環保局領導對民眾來信來訪等重要批示,要求落實辦理的督察事項。
(七)人大、政協定案、提案辦理事項。
(八)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管理工作的督察事項。
(九)其它督查事項。
第四條 政務督查的主要方式:
(一)催辦督查。對規定需要落實的事項,採取發督辦通知單、督查通知、電話告知等形式,督促承辦處室和單位按時辦理;
(二)專項督查。對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市環保局領導指示批示、交辦事項,提出辦理要求,督促有關處室、單位按規定時限落實;
(三)實地督查。對重要的督察事項,由督察人員直接進行實地督查落實或採取暗訪形式督察;
(四)跟蹤督察。對一些關係全局的重大事項,在階段性督查基礎上,動態跟蹤督查,掌握全過程的進展情況。
第五條 政務督查工作的程式為:
(一)立項擬辦。對需要列入督查的事項,由市環保局領導授權或由相關業務科室、單位提請,由局綜合處提出督查意見,報局紀檢組長審定,重大督察事項報經市環保局局長審定,並由市環保局綜合處負責登記、編號、填寫《督辦事項登記表》。
(二)督查通知。督查事項登記後向承辦處室、單位發出《督辦通知單》,提出督查要求、辦結時限等。
(三)督查催辦。對轉交的督查事項,市局綜合處負責跟蹤檢查,了解情況,督促辦理。對一些重要的督察事項,由市局紀檢組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專題督辦。
(四)辦理反饋。承辦處室,單位在辦理督辦事項時,要確定經辦人員,明確辦理要求,抓緊認證辦理。對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或不能按期完成的督辦事項,要及時向市局綜合處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理由,提出建議,徵得同意方可退回。承辦處室、單位不得自行轉辦。督辦任務完成後,承辦處室、單位要及時寫出辦理報告,按規定時限報送市局綜合處。綜合處根據報告材料進行整理,以《環保督查》進行通報與專報。同時,實行督辦事項銷號制,對督辦問題已解決的予以銷號,任務未完成的持續跟蹤督辦,直至問題解決。
(五)立卷歸檔。督辦事項完成後,安檔案管理規定將督辦材料進行整理歸檔。
第六條 政務督查工作的時限:
(一)承辦處室、單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包括電話和文字通知)後,除規定時限外,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不能立即落實的事項,要在規定時限內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和計畫安排。
(二)全局性的督查工作,實行季度督查制。承辦處室、單位必須每季度報告一次落實情況,綜合處隨機進行抽查。
(三)市委、市政府有關環保工作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各處室、單位在會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落實情況。
(四)市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專題會議決定事項,根據會議要求辦理。原則上從會議召開之日起,各辦理處室、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報告落實情況。
第七條 政務督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承辦處室、單位應按規定要求積極辦理督辦事項,不得延誤。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結的應及時申請延期,確保事事有找落,件件有回音。
(二)涉及多個處室、單位辦理的督辦事項,主辦處室、單位應積極會同相關處室、單位共同辦理,協辦處室和單位要積極配合,主動參與。辦理結果由主辦處室和單位負責上報。
第八條 政務督查實行責任管理和績效考核:
(一)各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為政務督查工作第一責任人,要確定一名領導分管政務督查工作,並確定一名聯絡員。
(二)政務督查納入系統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三)對有令不行、辦事拖拉、敷衍推諉、作風不實,導致督辦事項不能落實的,視其情節,依據《問責辦法》對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予以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或行政處分。
第九條 各單位要重視和加強督查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政務督查信息網路,指定人員具體負責政務督查工作。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局綜合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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