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生態環境局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銀川市機構改革方案》(寧黨辦〔2019〕17號),銀川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生態環境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市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銀川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張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生態環境局
  • 外文名:Yinchua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現任領導:張傑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職責分工,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落實國家生態環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生態環境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在立法許可權內,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擬訂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監督指導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二)負責全市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市)區對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履行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相關工作。
(三)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查。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查制度,組織協調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查工作,根據授權對縣(市)區及有關部門(單位)貫徹落實中央、區、市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查問責。
(四)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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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地方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六)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提出生態環境保護意見。按規定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監督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七)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減排目標的落實。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組織落實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縣(市)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八)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監督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範及相關標準。組織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監督指導企業開展自行監測與信息發布。負責社會化環境監測運營機構等第三方的管理。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九)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訂全市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工作。
(十)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環境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全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訂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核與輻射環境安全政策、規劃和標準。按照要求開展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
(十二)負責生態環境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合做好環境保護稅徵收相關工作。
(十三)強化對納入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範圍的行政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加強對納入綜合執法改革範圍事項的監管配合。
(十四)完成市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生態環境局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等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實施生態立市戰略,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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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分工

 1、與自然資源局在生態紅線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
生態環境局承擔生態保護紅線的相關監管工作,自然資源局負責生態紅線的劃定與調整。
 2、與水務局在排污口設定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
生態環境局負責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水務局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設定相關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安全、效能建設等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機關黨建科)。負責系統黨建、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群團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生態環境系統人才隊伍建設。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組織起草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負責組織協調履行全市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相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系統財務監管、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工作。負責社會化環境監測運營機構等第三方的管理。組織生態環境統計工作,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在立法許可權內,組織起草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系統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許可、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生態環境標準、技術規範管理等工作。指導監督全市生態環境執法工作,指導協調全市環境應急、核與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等工作。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等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並監督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環評事中事後監管工作。負責對全市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指導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中央及自治區環保督察有關工作。
(五)水生態環境科。負責全市地表水、地下水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監督實施全市及重點流域水生態環境規劃、計畫和階段性實施方案,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縣(市)區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負責監督水污染治理項目的實施和組織驗收。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組織開展日常水環境形勢研究分析。協調開展跨區域水污染防治聯防聯控、水環境質量預警預控工作,做好水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
(六)大氣生態環境科(應對氣候變化科)。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及重點區域大氣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和階段性實施方案,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做好大氣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負責監督大氣污染治理項目的實施和組織驗收。協調開展跨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聯防聯控、空氣品質預警預控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
(七)土壤生態環境科。負責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參與土壤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對有毒化學品、新化學物質進行環境管理。指導生態示範創建,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承擔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派出機構

設生態環境局興慶分局、金鳳分局、西夏分局、永寧分局、賀蘭分局和靈武分局。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生態保護方針、政策、法規、規章。負責管轄範圍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管轄範圍內生態環境保護督查。負責管轄範圍內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落實減排目標。負責管轄範圍內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配合當地政府做好相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行政編制

生態環境局核定行政編制52名(含永寧分局6名、賀蘭分局5名、靈武分局8名,興慶、金鳳、西夏分局各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5名(含督查專員2名,分局局長6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賀蘭、永寧、靈武分局各2名,興慶、金鳳、西夏分局各1名)。

現任領導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黃振亞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張傑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調研員、副局長:張華峰
銀川市紀委監委派駐銀川市生態環境局紀檢監察組組長:康勇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高曉傑、金龍高

其他事項

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解釋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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