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聯合執法工作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最佳化我市營商法治環境建設,整合行政執法資源,防止和避免多頭執法、重複執法等現象,促進聯合行政執法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聯合執法工作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17年4月24日
  • 實施時間:2017年4月24日
  • 發布單位:營口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執法機關(包括依法授權和受委託行政執法組織,下同)聯合開展的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聯合行政執法內容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聯合執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按照各自職責範圍,共同開展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條 聯合執法工作由市、縣(市)區政府統一領導,由政府法制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和協調。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時開展綜合執法改革試點,條件成熟後在全市推行。
第五條 聯合執法應當嚴格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遵循統一行動、互相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原則。
第六條 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式,明確操作流程,嚴禁超越法定職權或者職責分工擅自執法。
第七條 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活動,承擔主要執法職責的行政執法機關為牽頭單位,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為協同單位。
對牽頭單位的確定存在異議的,由同級政府法制部門組織協調確定。經協調仍不能確定的,提請同級政府決定。
第八條 需要採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開展的檢查事項,相關聯合執法機關應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實施。
第九條 開展聯合執法檢查活動,涉及國家、省、市重大投資項目或企業的,牽頭單位應當在開展檢查3日前及時通知有關幫扶單位。幫扶單位接到通知後可以選派專門人員到場,對執法活動進行全程監督。
幫扶單位發現執法活動涉嫌違法的情形,可以當場提出異議,聽取執法人員的說明和解釋,或者事中事後向政府法制部門及有權機關投訴。但不得拒絕、阻撓、妨礙正常的聯合執法檢查活動。
第十條 聯合執法的管轄範圍,按照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範圍進行確定。
不同級別的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活動的,以最低級別的管轄範圍進行確定。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開展聯合執法:
(一)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對同一違法行為或者事項均有管轄權的;
(二)跨區域、跨行業執法的;
(三)執法職責或者邊界存在交叉的;
(四)針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突發事件執法的;
(五)對特定區域或者領域的違法行為進行專項治理的;
(六)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對同一企業提出執法檢查計畫的;
(七)上級或者本級政府依法決定開展聯合執法的事項。
第十二條 根據實際執法需要,聯合執法可以分為臨時性聯合執法、階段性聯合執法和長期性聯合執法。
對涉及民生、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重點執法領域,以及存在交叉管轄的領域,相關行政執法機關之間可以依據本規定建立聯合執法長效機制。
第十三條 聯合執法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明確聯合執法組織領導、工作機制、責任分工以及工作紀律。
聯合執法聯席會議由牽頭單位定期組織召開,加強各聯合執法機關之間的溝通聯繫,統一研究部署聯合執法的事項、方法、步驟、措施,通報和交流執法工作情況,研究解決聯合執法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第十四條 牽頭單位應當負責起草聯合執法活動方案,明確聯合執法時間、地點、職責分工、執法的方式、步驟和期限等具體事項,督促檢查協同單位依法履行職責,統一發布聯合執法信息。
第十五條 協同單位應當積極按照有關要求,積極選派執法人員,提供車輛、技術等必要的執法保障。
第十六條 對多個違法行為,由各聯合執法機關分別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對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聯合執法機關均有管轄權的,由牽頭單位組織協商確定一個執法單位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必要時,也可以由兩個以上聯合執法機關共同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及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各聯合執法機關應當細化量化行政處罰標準,需要實施行政處罰或者強制措施時,應當嚴格執行職責許可權、級別管轄和自由裁量權標準等規定。
第十八條 涉及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鑑定等事項的,應當由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執法機關聘請專業檢測、鑑定機構進行。
第十九條 遇到行政相對人妨礙執行公務的情形,執法人員可以撥打110報警電話,公安機關應當迅速派出相應警力維持現場秩序,保障行政機關依法執行公務。對拒絕、阻礙執行公務或者暴力抗法等違法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行政強制措施;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各聯合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聯合執法信息共享平台,加強執法信息互聯互通,保證執法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條 各聯合執法機關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在本轄區、本系統內開展的聯合執法工作,不得推諉、阻攔、干擾或者懈怠。
第二十二條 各聯合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涉企行政檢查審批、備案和重大行政處罰備案等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項開展的聯合執法檢查,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臨時部署的聯合執法檢查,牽頭單位應當在檢查結束後三十日內,將檢查實施情況和處理結果報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員在聯合執法活動中實施執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由其所在的行政執法機關承擔。因聯合執法引起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在聯合執法過程中具有以下情形,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一)以需要聯合執法為由,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本機關法定職責的;
(二)不履行或者怠於履行聯合執法工作職責的;
(三)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
(四)嚴重違反聯合執法工作紀律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聯合執法過程中作出的行政行為不合法、不適當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政府並進行糾正;涉及行政執法人員違紀違法的,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營口市協助行政執法暫行規定》(營政發〔2006〕5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營政發〔2017〕13號:營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營口市聯合執法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營口市聯合執法工作暫行規定》業經2017年4月17日第十五屆市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營口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4日

政策解讀

一、出台《規定》的必要性
最佳化營商環境,著力打造嚴格規範、公正文明的法治環境,是當前我市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主題之一。省、市相繼出台的《遼寧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遼寧省涉企行政執法檢查計畫管理辦法》和市委、市政府《關於開展最佳化營商環境專項行動的實施方案》等檔案,目的是規範行政執法機關的涉企執法檢查活動,為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打造良好的法治基礎。
就我市而言,各行政執法機關總體上都能夠嚴格履行法定職責,按照年度執法檢查計畫開展行政執法檢查活動。但在實際行政執法過程中,尤其是在執法管轄權重疊的情況下,由於利益驅動或者不願擔責等原因,容易出現行政執法機關之間相互推諉或多頭執法、重複執法等違法行政現象,一定程度上對營商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擾亂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因此,結合我市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一部聯合行政執法工作規定,可以有效整合行政執法資源,統一行政執法理念、執法步驟、執法標準和執法要求,豐富執法手段。通過相互協作的聯合行政執法方式,在保證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的前提下,有助於提高執法效率,減少行政執法爭議,避免重複執法。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一)原則。第一條至第九條,主要明確制定《規定》的目的、基本原則以及對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人員的總體要求。
(二)範圍。第十條至第十一條,主要規定開展聯合執法的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問題,以及組織開展聯合執法的情形。
(三)組織。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主要規定開展聯合執法的組織領導、工作機制、責任分工等內容。
(四)實施。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三條,明確開展聯合執法應當遵守的事前審批、處罰備案等程式性規定,細化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理方式,以及要求建立執法信息公示、共享等工作制度。
(五)責任。第二十四條至二十六條,主要規定對違反規定的處理辦法。
(六)附則。第二十七條至二十八條,主要規定解釋機關以及施行日期。
《規定》共28條,2400餘字。
三、重點條款解讀
(一)規範聯合執法和推進綜合執法
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了“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時開展綜執執法改革試點,條件成熟後在全市推行”的內容。通過建立聯合執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活動,可以為推進綜合執法改革積累經驗,夯實基礎,逐步實現“一口管執法”。
(二)建立聯合執法聯繫會議工作機制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了根據實際需要,對涉及民生、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重點執法領域建立聯合執法長效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明確了由牽頭單位負責定期召開會議,統一研究部署聯合執法事宜,研究解決在聯合執法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確保聯合執法取得實效。
(三)健全政府法制部門監管制度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明確了事前審批和事後備案制度。政府法制部門對聯合執法的監管,必須遵循“寬嚴相濟”原則。既不能過度限制執法部門履行其法定職責,又不能放任涉企執法檢查,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本著“既要有效監管、又不執法擾企”的目的,政府法制部門主要的監督措施包括:一是實行事前審批制度。對執法單位的日常例行檢查,編制年度涉企執法檢查計畫,原則上一個執法單位對同一個企業每年只允許檢查一次;多個執法單位對同一企業提出檢查要求的,實行聯合執法檢查。二是實行事後報備制度對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無須事前審批即可開展檢查活動。便於執法機關靈活應對突發事件、投訴案件等特殊情況。三是受理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投訴舉報,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
(四)發揮企業幫扶團隊的社會監督功能
第九條規定了涉及重大項目和企業的檢查,要在3日前通知有關幫扶單位,由幫扶單位派人到場並進行監督。涉企檢查和幫扶企業是服務企業發展的兩項主要措施,其中,對企業進行必要的行政檢查是剛性措施,也是法律法規賦予政府的重要職責。政府幫扶企業是柔性措施,是政府主動轉變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有力抓手,是政府深入了解企業困難,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的強力保障。執法檢查既要依法依規,又要強化社會監督,兩者密不可分。在合法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程式性規定,對防止行政執法權的擴張和濫用,保障社會監督權力的依法行使,將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利於促進聯合執法活動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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