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政府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營口市政府債務管理暫行辦法》是2012年營口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政府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12年12月06日
檔案通知,內容,

檔案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營口市政府債務管理暫行辦法》業經2012年11月15日營口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債務管理,提高政府債務資金使用效率,規範政府債務舉借、使用、償還行為,防範和化解政府債務風險,根據《遼寧省政府債務管理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1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債務,是指由市或市(縣)區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經批准舉借或擔保的債務及以BT模式融資建設項目需由政府償還的債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營口地區政府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擔保及對政府債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市政府債務管理工作,制定政府債務管理政策,籌集和管理政府償債資金,建立健全償債機制和風險防範機制,監督和指導各市(縣)區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債務管理工作。
市(縣)區財政局負責轄區政府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管理及政府融資平台公司財務管理的相關工作,提出年度債務預算,根據政府債務規模和財力狀況,建立政府償債資金,債務統計和上報工作。
第五條 政府債務管理堅持統籌兼顧、分級管理、防範風險、依法決策和誰使用誰償還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債務規模應當與本地區國民經濟發展和可支配財力相適應。
第七條 營口地區政府債務的舉借、使用由市政府統一審批,市財政局負責審核管理。
第八條 市(縣)區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派出機構、直屬單位應在每年初向市財政局申報舉債計畫,由市財政局匯總後,報市政府審批。重大項目舉債應經同級政府審查同意後,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
第九條 經市政府審批同意的項目舉債計畫,由申報舉債計畫的市(縣)區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派出機構、直屬單位負責落實。
第十條 申請項目舉債應向市財政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項目舉債申請報告;
(二)項目舉債申請表;
(三)項目可研報告;
(四)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的批覆檔案,市(縣)區政府所屬部門、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項目舉債需同時報送本級政府的批覆檔案;
(五)項目舉債償還債務資金來源報告,以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同時報送項目單位同級政府及財政部門出具的還款承諾書;
(六)抵押物情況報告;
(七)其他相關檔案。
第十一條 政府債務資金由項目單位列入財務計畫,專戶管理。
第十二條 政府債務資金的使用,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財政部門應按計畫、按契約、按進度、按程式予以撥付。
第十三條 列入市級融資平台的項目單位用款,應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項目用款申請報告;
(二)項目用款申請表;
(三)項目資金使用計畫;
(四)項目招投標檔案及施工契約;
(五)項目工程進度情況報告及相關資料;
(六)其他相關資料。
市財政局對項目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報市政府審批後,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要按照國家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進行財務核算。項目建設應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制度,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按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每年初確定由本級政府償還債務的資金來源,編制債務預算,制定償債計畫。市(縣)區和派出機構財政部門需將償債計畫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六條 為發展需要舉借新債償還舊債的項目,應向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七條 市和市(縣)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派出機構、直屬單位應建立政府償債資金,定期向市政府報送償債資金歸集和使用情況,市財政局對償債資金實施監督。
市政府適時召開會議,研究制定債務償還計畫,協調落實還債相關事宜。
第十八條 市和市(縣)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派出機構、直屬單位要建立政府債務預警機制,制定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的措施及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市績效考核部門將政府債務償還情況納入績效考核內容。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定期對全市的政府債務資金使用、償還、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市政府報告。
市審計局對政府債務的舉借、償還、使用進行專項審計,並將政府債務管理、使用及償還情況納入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審計範圍。
市監察局對政府債務管理工作進行監察,發現問題,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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