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政府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債務資金的管理,規範舉借債務行為,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根據債務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府各項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國債轉貸資金、上級財政借款、國內金融貸款和政府承諾的其他債務(以下簡稱政府債務)。
第三條 政府債務項目堅持政府決定、財政專管、審計監督、程式管理、分級負責、承貸承還、確保償債的原則
第四條 凡需財政出具承諾的政府債務項目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 發改部門對政府確定的舉債建設項目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管理。未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同意的舉債項目,發改部門不予立項。
第六條 財政部門是政府債務的主管部門,在政府領導下,負責政府債務的日常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應參與項目的前期工作和項目評審。重點對財政債務項目的償還主體、償還能力及還款計畫的可行性進行認真評審。
第七條 財政部門根據不同性質的政府債務資金撥付程式,嚴格按程式撥付資金。項目單位應向財政部門提供相關資料,財政部門應對相關資料進行嚴格審查。
第八條 政府債務的擔保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未經政府批准,不得用本單位國有資產進行擔保。擔保人在債務主體未按期償還債務時將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第九條 由政府統一舉借的債務資金由財政設專戶管理,項目單位申請撥付資金時,應在銀行開設專戶,不得與其他資金混淆。項目實施完後,方可消戶。
第十條 項目單位應建立專賬,對政府債務資金使用效率進行考評。並按期向財政部門報送報表。
第十一條 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建設項目,應明確償債主體,並與政府簽訂償債責任書。責任書必須明確債務人、債務總額、分年度償還額、償債資金來源、償債保證措施及處罰等內容,實行償債主體責任終身追究制。償債主體必須按償債計畫及時將償債資金繳入財政部門開設的償債資金專戶。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必須按不同政府債務的要求使用債務資金,不得用於日常開支,挪作他用。財政部門不定期對債務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如資金的使用不符合規定,財政部門將按規定停撥剩餘資金、要求項目單位提前償還債務。
第十三條 政府債務償債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可用於還貸的財政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國有資產處置收益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項目投資收益及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 政府批准、財政承諾安排的社會公益性事業項目,還款來源主要由財政預算內、預算外資金或國有資產處置收益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資金承擔。財政部門將還款資金納入年初相關專項資金預算,並按期劃轉償債資金專戶。
第十五條 政府批准、財政承諾安排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還款資金主要通過國有資產處置收益、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和可以安排的城市維護建設專款解決。
第十六條 由有關企業和單位承擔還債責任的轉貸項目,實行“誰承貸,誰受益,誰還貸”的原則,嚴格按照“轉貸協定”、“還款承諾”和償債計畫規定的償債金額提取償債準備金,按期繳入償債資金專戶。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接受財政部門的會計監督,年度財務決算和竣工決算應交財政部門監管。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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