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公辦高等學校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雲南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印發《雲南省公辦高校債務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加強雲南省公辦高等學校債務管理,規範“借、用、管、還”行為,防範化解公辦高校債務風險。辦法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公辦高等學校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10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教育廳、雲南省財政廳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出台背景,起草過程,主要內容,

辦法全文

雲南省公辦高等學校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雲南省公辦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公辦高校”)債務管理,規範“借、用、管、還”行為,防範化解公辦高校債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雲政發〔2017〕60號),結合雲南省公辦高校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公辦高校債務是指公辦高校依法依規向國內金融機構舉借的商業貸款、向政策性銀行舉借的政策性貸款、外債轉貸債務、省人民政府發行的公辦高校建設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專項債券以及向各類實體借入的款項等由學校使用和歸還的債務。
第三條 公辦高校債務管理按照“誰舉債,誰償還,誰負責”的原則,舉債高校作為責任主體,承擔償債責任。公辦高校的校(院)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對學校債務舉借、管理、償還和風險防控負有第一責任。
第四條 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全省公辦高校債務進行總體監管,做好公辦高校債務統計、審核、風險評估和預警等工作。公辦高校的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公辦高校債務日常監管工作。州市人民政府是所屬公辦高校債務的監管主體,做好所屬公辦高校債務統計、審核、風險評估和預警等工作,並及時將相關情況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條 公辦高校應當將債務收支情況納入學校全口徑預算管理。
第二章 債務舉借
第六條 公辦高校要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完善決策程式,科學論證舉借債務項目的必要性和額度,嚴格審查籌資渠道、償債來源和還款計畫,舉借債務應當通過學校最高決策機構研究決定。
第七條 公辦高校債務實行限額管理,各學校的債務規模由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統一核定和管理。原則上,全省公辦高校債務規模額度維持現有存量。公辦高校新上項目必須確保資金籌措到位,不得出現拖欠工程款、設備款的情況。
第八條 公辦高校債務舉借採取分類處置的方式,省人民政府發行的公辦高校建設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專項債券、外債轉貸債務按照現行有關規定管理。
第九條 公辦高校新增債務實行貸前審計機制。由省教育廳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對申請新增債務的公辦高校進行專項審計。凡是在原有規模之外新增債務的公辦高校必須通過專項審計,借新還舊債務由省教育廳視情況抽查審計。公辦高校在通過貸前審計後,應將擬舉借債務情況報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條 公辦高校在存量債務額度內借新還舊貸款的,省屬高校由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審批,省教育廳所屬高校完成校內決策程式後,形成專項請示報送省教育廳,省屬其他部門高校還應當取得主管部門的同意;州市屬高校由州市人民政府審批,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章 債務資金使用
第十一條 公辦高校舉借的債務資金,要按照專款專用原則,主要用於支持學校發展的建設項目,不得為地方政府建設項目融資,借新還舊債務專項用於償還當年到期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和國家明確禁止的項目。
第十二條 公辦高校債務資金的使用必須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程式,通過政府採購、招投標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債務償還
第十三條 公辦高校要按照債務協定約定,及時落實償債資金,並按時償還債務本息。債務償還資金主要來源有: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可用於償還債務的資金。不得使用包括生均經費和專項資金(化債專項資金和政府貼息項目除外)等財政資金償還債務本息。公辦高校按照債務協定約定將償還債務本息所需資金足額納入年初預算,教育專戶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高校自有資金優先用於償還債務本息。
第十四條 公辦高校的資產處置收入應當納入預算管理,並優先用於償還學校債務。存量債務較高的學校要充分盤活學校的各類資產,經營性資產產生的收益優先用於償還學校債務;在保障教育教學和科研工作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學校的收入優先用於償還債務。
第十五條 公辦高校要加強專項債券項目運營和收入管理,按要求將用於償還專項債券的項目收入及時繳入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確保專項債券還本付息。
第五章 風險防控
第十六條 公辦高校應當建立債務風險防控機制,全面評估債務風險狀況,制定切實有效的風險防範化解措施,制定切實可行的還款計畫,合理安排調度資金,避免因準備不足、資金周轉困難而出現延期還款情況,有效控制債務風險。
第十七條 公辦高校應當每月將債務增減變動情況報送省教育廳,並做好各類債務系統填報工作,每年3月15日前向省教育廳報送上年債務收支、償還和管理情況以及學校財務報表。省教育廳以學校的生均債務餘額、資產負債率、債務占年度總收入比率等作為主要指標,對全省公辦高校債務定期開展監測,對學校的合理負債規模進行研判,對超過合理負債規模的學校進行風險預警。債務風險較高的學校不得新增債務,應當制定債務風險處置方案,明確期限將債務風險降到可控範圍。對發生債務風險且不積極償還的高校,財政部門可扣減學校專戶管理的教育收費,用於償還債務。對超過合理負債規模的學校,不得申請額外增加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
第十八條 公辦高校要處理好事業發展與實際財務承受能力的關係,提升內涵質量發展水平,從嚴控制基本建設規模,視輕重緩急分期申報啟動實施建設項目,新啟動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落實資金來源,避免因拖欠賬款等情況而形成新增債務。
第十九條 公辦高校要落實過“緊日子”的要求,厲行勤儉節約,進一步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合理安排校內各項預算收支,嚴格控制人員經費支出,努力降低不必要的辦學成本,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公辦高校依法依規向國內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融資,不得舉借除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貸款之外的社會融資,嚴禁利用學校國有資產進行擔保、抵押貸款以及收費權質押貸款,不得為包括校辦企業和附屬單位在內的任何單位或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辦高校要建立債務內部監管機制,充分發揮校內審計和紀檢部門的監督作用,對債務資金實施全方位、全過程監督,對債務資金使用效益低的部門或個人應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不定期對各高校債務管理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和監督,建立學校債務管控與辦學資源配置和資金分配相掛鈎的機制。公辦高校的債務管理情況納入各學校領導幹部任期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作為重點考核內容之一。
第二十三條 審計部門不定期對各高校債務管理情況進行專項審計,並納入學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
第二十四條 在債務管理方面出現違規舉債,截留、擠占、挪用、閒置債務資金等行為的高校,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違紀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出台背景

為解決雲南高等教育發展落後的問題,從2006年開始,雲南省啟動了包括呈貢高校新區在內的一大批高校建設項目。至2020年,全省高等教育取得長足發展,在校生人數從2006年的46.35萬人增加到142.54萬人,15年間,雲南省高等教育毛入學率提高了36.05個百分點。但是,公辦高校也因規模擴張,背負了較為沉重的債務。2012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我省累計化解較大數額的高校商業銀行貸款債務。2013年,省教育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等4部門對進一步強化高等學校銀行貸款審批制度、嚴控貸款規模進行了規範。2013年至今,由於採取嚴格高校銀行貸款聯合審批制度,從嚴控制高校基本建設規模等一系列措施,公辦高校債務規模總體呈現穩定態勢。為進一步規範公辦高校債務管理,結合2021年省人民政府高校化債工作專題會議精神,制定本辦法。

起草過程

省教育廳根據近年來公辦高校債務管理有關情況形成初稿,徵求省財政廳意見後,形成初步定稿,分別向駐廳紀檢監察組和工委組織部等5個相關部門徵求意見,向省委組織部和省審計廳徵求意見,並向有關的昆明市等11個人民政府和60所公辦高校徵求意見。共收到46條意見建議,採納20條。經召開專家論證會審議通過後報經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成稿。

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26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債務範圍和責任。明確債務範圍為商業貸款、政策性貸款、外債轉貸債務、省人民政府發行的公辦高校建設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專項債券和其他借入的款項;明確舉債學校作為責任主體,其校(院)長對學校債務舉借、管理、償還和風險防控負有第一責任;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全省公辦高校債務進行總體監管,公辦高校的主管部門和州市人民政府分別為所屬學校的監管主體。
(二)明確債務舉借審批程式。公辦高校債務實行限額管理,原則上維持現有存量,新上項目必須落實資金來源,不得出現新的拖欠款項;除外債轉貸、省人民政府發行的公辦高校建設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專項債券以外的新增債務由省教育廳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對申請新增債務的公辦高校進行專項審計,在通過貸前審計後,應將擬舉借債務情況報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備案;在存量債務額度內借新還舊貸款的,省屬高校由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審批,省屬其他部門高校還應當取得主管部門同意,州市屬高校由州市人民政府審批。省教育廳視情況開展借新還舊債務的貸前審計抽查。
(三)規範債務資金的使用和償還。明確公辦高校舉借債務資金用於支持學校發展的建設項目或償還當年到期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明確公辦高校的資產處置收入應當優先用於償還學校債務,存量債務較高的學校在保障教育教學和科研工作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學校的收入優先用於償還債務。
(四)強化風險防控。完善健全債務增減變動月報和年報制;省教育廳對全省公辦高校債務定期開展監測,對學校的合理負債規模進行研判,對超過合理負債規模的學校進行風險預警,風險較高的學校不得新增債務,並且應當制定風險處置方案;對發生債務風險且不積極償還的高校,財政部門可扣減學校專戶管理的教育收費用於償還債務;明確公辦高校不得舉借除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貸款之外的社會融資,並且嚴禁利用國有資產進行擔保和抵押以及收費權質押貸款,也不得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五)建立監督聯動機制。將公辦高校債務管理情況納入領導幹部任期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和學校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範圍;建立學校債務管控與辦學資源配置和資金分配掛鈎機制;在債務管理方面出現違規舉債,截留、擠占、挪用、閒置債務資金等行為的高校,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違紀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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