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政府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鄂爾多斯市政府債務管理暫行辦法在 鄂爾多斯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爾多斯市政府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 地區:鄂爾多斯市
  • 目的:加強政府債務的監督管理
  • 實質:管理暫行辦法
  • 類別:地方檔案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 政府債務的舉借和擔保管理,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章 政府債務資金的使用管理,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章 政府債務資金的償還,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五章 政府債務的風險和預警管理,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六章 政府債務的監督,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債務的監督管理,規範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債務舉借、使用和償還行為,防範和化解政府債務風險,形成良性循環的政府債務資金運行機制,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債務,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單位以政府信用為基礎,統籌舉借的債務,以及通過依法擔保、提供還款承諾等形式形成的債務。分為以下3種類型:
(一)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其它部門和單位依法舉借、轉貸的債務,以及確定由財政承擔本息的債務。
(二)政府或財政部門出具承諾、提供擔保的債務。
(三)事業單位依照法律、規定舉借,由其事業收入安排償還本息的債務。
向外國政府、國際組織舉借或以擔保形成政府對外債務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政府債務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量力而行、明確責任、注重績效、維護信用、防範風險、管理有力”的總體要求,堅持統籌決策和借、用、還統一。
(二)政府債務規模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和可支配財力相適應,確保償債期內財政收支平衡。政府債務資金應按財政性資金管理。
(三)政府債務資金套用於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等重大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用於競爭性領域和機構運轉等經常性支出。
(四)政府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等情況應當公開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四條

政府債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各級財政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對本地區政府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等實行統一歸口管理。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債務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年度審計。發展改革、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政府債務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府債務的舉借和擔保管理

第六條

舉借政府債務實行計畫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審批。
市財政局每年9月份提出下一年度政府債務舉借計畫的編制原則、編報方法、編報格式和報送時間等,印發各旗區及市直各部門。旗區和市直部門根據本旗區、本部門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財政狀況和承受能力,編制年度政府債務舉借計畫。舉債計畫必須符合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當年工作任務,並如實反映本級政府新舊債務舉借、使用、償還等整體情況。
財政部門審核匯總政府債務舉借計畫後上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原則上市人民政府一年總體審批一次舉債計畫,特殊情況一事一議審批。
市直部門及旗區人民政府必須在批准的舉債項目和額度內舉借債務。

第七條

各級政府所屬部門和單位申請舉借政府債務時,應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舉借政府債務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項目名稱、投資規模、建設內容,項目配套資金落實情況,債務數額、來源、期限、利率,償還債務資金來源、償還債務責任落實情況(包括明確償債行政責任人、償債監督行政責任人)及償還計畫,對財政預算的影響,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的能力,擔保以及質押抵押情況等事項。
(二)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經專家論證通過的初步設計概算檔案。
(三)發改部門立項審核意見。
(四)財務報表。
(五)財政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其它相關資料。
申請提供擔保的部門或單位,除應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上述相關材料外,還應當出具反擔保檔案。
政府債務項目(包括政府提供擔保的項目)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並組織專家進行論證、評估,並通知財政等有關部門參加。

第八條

各旗區人民政府借用市人民政府信用舉借政府債務的,應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同時出具本級政府的還款承諾檔案或反擔保檔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

重大政府債務舉藉由政府研究後提交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未經報批程式,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舉借債務或進行擔保。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舉借政府債務:
(一)償還債務資金來源和責任未落實的。
(二)舉借或提供擔保的政府債務用於國家、自治區明令禁止項目的。
(三)超過財政承受能力,易引發債務風險的。
(四)不能有效化解和償還逾期債務的。
(五)其它不應由政府承擔債務責任的。

第十一條

舉借債務計畫獲得批准後,在財政、金融等部門參與監督下,舉借政府債務的部門或單位組織與金融機構的融資談判,以選擇提供最優惠融資條件的金融機構。談判結果作為簽訂政府債務契約的依據。
政府債務契約簽訂後,應當在兩周內持契約副本到本級財政部門債務管理機構備案,否則,不予辦理與其有關的安排還款資金等財政業務。政府債務資金使用單位不得簽訂含有與本辦法相牴觸內容的債務契約。

第三章 政府債務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按照財政資金管理要求,為確保債務資金使用安全、合法、有效,凡以政府信用為基礎、需財政承擔還本付息責任(包括連帶責任)的政府債務資金,必須實行“專款專用、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制度。
政府債務資金專用賬戶由同級財政部門代為開設。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單位,在簽訂借款契約後,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開設政府債務資金專用賬戶的申請,財政部門債務管理機構審核相關手續確認齊全、完備後,為其在指定商業銀行開立債務資金專用賬戶,並通知單位辦理預留印鑑手續。指定商業銀行必須嚴格按照與財政部門簽訂的協定支付政府債務資金。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收到《政府債務資金用款申請及審核表》應儘快審核,指定商業銀行憑核准的《政府債務資金用款申請及審核表》從債務資金專用賬戶出款,支付給供應商或施工單位。

第十四條

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部門或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政府債務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並按規定向本級財政部門定期報送項目財務報告和政府債務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十五條

建立政府債務項目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制度。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當對債務資金使用績效認真進行自我評價,並在年底前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政府債務資金使用績效自我評價報告,財政部門組織重點檢查並形成總報告,報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人對政府債務資金使用的合法合規性和績效負責。財政部門發現政府債務資金使用中有不符合相關程式和規定行為的,有權暫停支付相關款項。

第四章 政府債務資金的償還

第十七條

政府性債務的償還,堅持“誰受益、誰償還,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部門或單位為最終債務人。最終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為償債行政責任人,對償還政府債務承擔領導責任;最終債務人的主管機關為償債監督責任人,對最終債務人償還政府債務承擔行政監督職責。

第十八條

各旗區應當根據政府債務的償還需要,足額籌集償債準備金。下列資金作為政府償債準備金的來源: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每年預算應安排足額的償債準備金。
(二)統一按土地出讓金收入30%提取的資金。
(三)政府債務資金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四)對逾期還款收取的滯納金和罰款。
(五)償債準備金增值收入。
(六)提前收回的政府債務資金。
(七)經批准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八)最終債務人或下級財政繳存的償債準備金。
(九)最終債務人的自有資金和資產出讓收入。
(十)其它來源。

第五章 政府債務的風險和預警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建立政府債務預警機制,設立負債率、財政債務率、財政償債率、債務拖欠等政府債務監測指標,按年度對本地區和下一級政府債務進行監測預警,並向同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及有關部門通報。
負債率為年末政府債務餘額與當年地區生產總值的比值,警戒線為20%;財政債務率為年末政府債務餘額與當年一般預算收入的比值,警戒線為150%;財政償債率為當年還本付息額與當年一般預算收入的比值,警戒線為20%。 凡負債率、財政債務率、財政償債率等債務監測指標中有一項指標超出警戒線或者到期債務出現嚴重拖欠的旗區,原則上不得舉借新債。特殊情況需要舉借新債的,須經市財政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建立政府債務統計報告制度。舉借政府債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據單據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債務契約等資料,全面如實地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債務統計表及統計報告,財政部門匯總後上報。
對政府債務統計中有隱瞞不報、敷衍塞責等行為的,應當嚴肅處理,並不予辦理與其有關的安排還款資金等財政業務。

第六章 政府債務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建立政府債務定期檢查制度。各級財政部門每年至少要對本級所屬部門和單位以及下級政府舉借、使用、償還和監督管理政府債務情況組織一次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要報同級人民政府。監督檢查內容包括:是否達到建設進度要求、債務資金使用效益等。

第二十二條

政府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或提供擔保等情況,列入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範圍,其結果作為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內容。

第二十三條

政府債務的有關警戒指標納入黨政領導幹部考核體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依照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外,對債務單位法人代表、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式和審批許可權,越權簽署形成政府性債務檔案的。
(二)截留、挪用政府債務資金和償債資金的。
(三)因管理不善導致政府債務無法按期償還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債務資金浪費或損失的。
(五)通過項目的績效評價,沒有達到原定效果的。
(六)建設單位自籌資金不到位或未經審批超出投資預算形成政府性債務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以前市內有關規定和做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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