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各級政府安全生產檢查督查責任制度(試行)

遵義市各級政府安全生產檢查督查責任制度(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各級政府安全生產檢查督查責任制度(試行)
  • 政府遵義市
全文內容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促進安全生產檢查督查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常態化,及時排查治理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檢查督查目的
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督查,及時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隱患,及時糾正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違法違規行為,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有效防範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二、檢查督查職責
(一)市政府負責對市級所屬相關部門和縣級政府(管委會)進行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檢查督查;
(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下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等行業安全及其職業健康檢查督查;
(三)各級公安部門負責民爆物品和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道路交通、消防及人員密集場所等行業安全及其職業健康檢查督查;
(四)各級工業經濟部門負責工業企業等行業安全及其職業健康檢查督查;
(五)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道路運輸經營企業、水路客(貨)運輸、城市公共運輸等行業安全及其職業健康檢查督查;
(六)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築工程、拆遷等行業安全及其職業健康檢查督查;
(七)各級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特種設備等行業安全及其職業健康檢查督查;
(八)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礦產資源等行業安全及其職業健康檢查督查;
(九)各級教育部門負責校園周邊安全、學校等行業安全及其職業健康檢查督查;
(十)各級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建設工程(含中小水電工程)等行業安全及其職業健康檢查督查;
(十一)各級林業部門負責森林防火等行業安全及其職業健康檢查督查;
(十二)各級農業部門負責全市農機和漁業船舶等行業安全及其職業健康檢查督查;
(十三)各級消防部門負責消防及人員密集場所等行業安全及其職業健康檢查督查;
(十四)各級煤炭主管部門、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煤礦等行業安全及其職業健康檢查督查;
(十五)各級城管部門負責市政設施、渣土場、城市燃氣、戶外廣告等行業安全及其職業健康檢查督查;
(十六)各級供電部門負責電力等行業安全及其職業健康檢查督查;
(十七)各級商務部門負責成品油(油庫、加油站)、商貿服務等行業安全及其職業健康檢查督查;
(十八)各級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設施設備、氫氣球施放等行業安全及其職業健康檢查督查;
(十九)各級旅遊部門負責旅遊景區、旅遊景點、酒店、旅行社等行業安全及其職業健康措施安全檢查督查;
(二十)各級菸草專賣部門負責菸草生產經營等行業安全及其職業健康檢查督查;
(二十一)遵義高管處負責全市高速公路等行業安全及其職業健康檢查督查;
(二十二)遵義車務段負責全市鐵路運輸等行業安全及其職業健康檢查督查;
(二十三)遵義公路管理局負責全市國、省道公路建設等行業安全及其職業健康檢查督查;
(二十四)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業專項安全及其職業健康檢查督查。
三、檢查督查原則及要求
(一)安全檢查督查按屬地管理與分級負責原則進行。
(二)各鎮(鄉、街道)。
1.鎮(鄉)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每月調度檢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不少於1次,並於每月5日前向縣(市、區)安委會書面報告個人安全生產履職情況;鎮(鄉)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副職領導每月開展安全檢查督查不少於2次。
2.鎮(鄉)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對鎮(鄉、街道)部門、社區、村(組)及重點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檢查督查,每月不少於2次。
3.鎮(鄉、街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行業及相關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檢查督查,每月不少於4次。
(三)各縣(市、區)。
1.縣級政府主要領導每兩月內調度檢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不少於1次,並於每月5日前向市安委會書面報告個人安全生產履職情況,其中,產煤縣(市、區)政府(管委會)主要領導每季度到煤礦開展安全檢查督查不少於1次。縣級政府副職領導每月開展安全檢查督查不少於1次,其中,產煤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分管領導到煤礦開展安全檢查督查每兩月不少於1次。
2.縣級政府負責對縣有關部門、鎮(鄉)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及重點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檢查督查,每季度不少於2次。
3.縣(市、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行業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檢查督查,每月不少於2次,且行業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每月向縣級安委會書面報告個人安全生產履職情況1次。
(四)市級。
1.市政府主要領導每季度調度檢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不少於1次,並每季度聽取1次副職領導個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匯報;市政府副職領導每兩月開展安全檢查督查不少於1次。
2.市政府負責對市有關部門和縣級政府進行重點檢查督查。
3.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全市相關行業及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檢查督查每季度不少於2次,並於每月5日前向市安委會書面報告個人安全生產履職情況。
(五)各級政府、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督查每次不低於5個工作日。
四、檢查督查方式和重點
(一)檢查方式:採取自查、互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明查和暗訪相結合等方式進行。
(二)檢查重點:元旦、春節、清明、五一、國慶、安全生產月等重要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生產經營活動任務緊張繁忙時段;防洪、防凍等季節性變化時期;高危行業和事故多發領域。
五、責任追究
全市各級各部門安全檢查督查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全年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範疇。對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不落實,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級政府(管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由政府(管委會)領導帶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派員,可聘請相關技術專家參加。相關行業和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由各相關職能部門領導帶隊,可聘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相關部門抽派人員確定後不得擅自更改。
(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要認真學習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專業知識,全面掌握相關法律、法規、規程、規範、標準及要求,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知識水平,做到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廉潔執法。
(三)檢查人員應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檢查督查前要制定檢查督查計畫,做到工作目標明確、有的放矢。每次檢查督查要有情況記錄記載。嚴格執法程式,依法行政,不得故意影響受檢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四)各級各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生產檢查督查工作應積極配合,不得有拒絕、阻撓、隱瞞和弄虛作假等行為。
(五)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各市直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向市安委會作出的書面報告,應實事求是反映主要負責同志本人上月調度檢查研究本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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