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府辦發〔2010〕140號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遵義市安委會及各成員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 《遵義市安委會及各成員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六日
遵義市人民政府檔案,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市安委會及其辦公室職責,第三章 市安委會成員單位職責,第四章 附 則,
遵義市人民政府檔案
遵義市安委會及各成員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體責任,有效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國家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三條 遵義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及各成員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市安委會在市政府領導下,根據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統籌、協調、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其成員單位由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
市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委辦)設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承擔市安委會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安委會成員單位應履行本規定確定的各項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自覺服從市安委會的指導和協調,並接受市安委會工作監督。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一崗雙責”制。市安委會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 市安委會及其辦公室職責
第七條 市安委會職責:
(一)在市政府領導下,負責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
(二)分析全市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制定各縣、區(市)和市委會成員單位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和工作任務,並對控制考核指標和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四)重點研究提出煤炭行業管理中涉及安全生產的重大政策和標準、規範性檔案,指導煤炭行業加強安全管理和安全科技進步等基礎工作,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五)根據工作需要,協調遵義軍分區、遵義武警支隊、遵義消防支隊以及預備役部隊等參加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八條 市安委辦職責:
(一)承擔市安委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市安委會和市安委辦的文電、會務、聯絡、檔案、保密和督查工作。
(二)統計、分析各類生產安全傷亡事故,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並提出安全生產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全市安全生產工作計畫,監督市有關部門和各縣、區(市)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市安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匯報有關安全生產信息和綜合工作落實情況。
(四)制定安全生產年度控制考核指標體系,牽頭開展監督檢查;組織、協調全市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
(五)參與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發布安全生產事故信息,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推廣,負責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核工作。
第三章 市安委會成員單位職責
第九條 遵義市安全監管局職責:
(一)組織起草安全生產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有關問題。
(二)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安全生產事故查處和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負責煤礦企業、非煤礦山企業、煙花爆竹企業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委託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
(五)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組織、監督工礦商貿行業實施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組織全市性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法組織對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協助其它行業主管部門對較大以上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八)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生產安全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九)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擬訂貫徹落實煤炭行業管理中涉及安全生產政策的具體措施;檢查、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技術標準;組織開展全市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煤礦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對重大煤礦建設項目提出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與利用項目;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煤礦企業對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整改並組織複查;督促煤礦企業對煤礦職工開展安全生產技能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承擔煤礦從業人員安全操作技能培訓和頒證管理工作;參與煤礦整頓關閉工作。
(十)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有關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並監督從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十二)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十四)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推廣工作。
(十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地區間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擔市安委會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市人民政府、省安監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奮鬥目標、主要指標和政策措施,推動實現安全生產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規劃、同步部署、同步發展。
(二)將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基本建設項目計畫,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發展計畫,儘可能安排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基礎設施、執法能力、支撐條件、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隱患治理所需市級預算內投資,並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對投資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按照國家、省和我市產業政策,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淘汰落後工藝和產能。
(四)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作為審批、核准、備案、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監督建設單位將安全設施投入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五)對不符合我市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十一條 市工業能源委職責
(一)負責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業管理。
(二)指導能源行業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創新,組織協調和指導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
(三)嚴格按照國家、省批准的煤炭礦區規劃,審核新開辦煤礦企業準入條件,協同相關部門將安全設施“三同時”納入建設項目管理程式。
(四)負責煤炭生產資格準入許可審查及監管工作,煤礦礦長資格準入許可審查及監管工作;負責煤炭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協同有關部門開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後產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煤炭資源整合和煤炭企業兼併重組。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快組織實施我市煤炭行業大煤礦兼併重組、託管、幫扶小煤礦產業體系建設。
(五)貫徹落實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法規,加強民用爆炸器材生產、銷售的安全管理,嚴防事故發生。
(六)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檢查督促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
(七)督促所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負責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並與企業負責人薪酬掛鈎。
(八)依照有關規定,參與對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檢查、督查,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範和隱患治理措施。
(九)參與所監管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十)督促所監管企業搞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
第十二條 市公安局職責
(一)負責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參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嚴格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強化機動車、駕駛人發牌、發證、安全技術檢驗、考核等源頭管理,嚴厲打擊套牌、假牌、無牌等涉牌車輛、無證駕駛等違法行為,嚴把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關口;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綜合執法檢查和整治;嚴厲查處已報廢車輛上路行駛行為;配合各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各有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通過道路交通事故統計分析,排查出事故多發路段和危險路段,並提出治理措施和意見;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推廣套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和設備;協助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大型客、貨運輸車輛套用行駛記錄儀、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車載監測監控系統、GPS等,加強動態監管。
(二)負責對全市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參與編制城鄉消防規劃,依法對有關建築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施監督檢查,對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施監督抽查,對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綜合檢查,監督相關責任單位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依法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證、準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劃定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區域,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標誌,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在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罐體按規定安裝和噴塗安全警示標誌,並對相應持證單位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及其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審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的道路運輸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查處未經許可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違法行為,偵查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五)負責對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對大型民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對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並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
(六)依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第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局職責
(一)負責道路客、貨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工作,對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條件、營運車輛技術狀況、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進行審查。負責汽車客運站(場)安全監督工作。引導和鼓勵企業使用GPS系統,推動運輸企業對運輸車輛的動態監控。
(二)負責所轄水路客、貨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所轄水路客、貨運輸船舶設施實施檢驗,監督管理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負責港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驗檢測、安全評價)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公路、水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承擔公路、水路有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四)負責有關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所轄內河水域運輸企業和港口作業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危險貨物運輸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證、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證、危險貨物運輸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證,審核轉報危險化學品水運企業辦理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申請,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按照職責開展道路、水運交通、城市公共運輸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隱患,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船超載和打擊假牌、無牌、無證、報廢車船營運的違法行為。
(六)強化道路設計、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保障。負責危險路段排查和治理工作,對公路危險路段有計畫進行改造。
(七)負責河道采砂影響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八)指導、監督有關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評估、交通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九)參加、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第十四條 遵義煤監分局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研究分析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目標的建議。
(二)承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責任,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安全生產條件、安全投入、設備設施安全及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等情況。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作出現場處理決定或實施行政處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進行查處。
(三)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複查,煤礦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有關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負責煤礦安全監察調度、統計信息工作,發布煤礦事故、職業危害等煤礦安全生產信息。
(五)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研究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科技規劃建議。組織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安全標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監察工作。
(六)按照職責範圍,負責對從事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和煤礦設備設施檢測、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八)按照職責範圍,依法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為煤礦服務的礦井建設施工、煤炭洗選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九)指導、協調或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條 市應急辦職責
(一)負責全市生產安全的組織協調工作,指導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應急信息平台建設。
(二)負責應急綜合保障體系的組織建設,協調、提供應急處置保障。督促、檢查和指導相關部門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宣傳、教育、培訓、演練、監測、監控、處置等工作,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
(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涉及安全生產重要情況,並協助處理各地各部門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情況。
第十五條 市監察局職責
(一)督促指導各縣、區(市)行政監察機關加大工作力度,認真組織開展好安全生產行政監督檢查工作。
(二)積極配合開展好對行政監察對象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督促行政監察對象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做好對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
(四)按照有關規定,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搶險和調查處理工作,嚴格責任追究,嚴厲查處事故涉及的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違法違紀行為。
(五)進一步完善事故調查處理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和協調召開聯席會議,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效率。
(六)加強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市司法局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廣泛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督促指導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二)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建立隱患排查治理信息檔案,督促勞動教養場所落實各項安全防範和隱患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三)積極開展戒毒勞教場所職業安全健康防護工作,有效防範職業危害。
(四)組織開展司法系統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把安全生產政策、法規及安全生產知識作為業務培訓的重要內容,提升隊伍安全責任意識和履職能力。
(五)督促戒毒勞教場所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六)參加、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職責
(一)配合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開展有關工作的檢查督查,督促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加大安全生產保障經費投入。
(二)負責編制同級政府年度安全生產投入預算,及時撥付安排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經費。
(三)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公共安全應急體系建設。
(四)負責組織對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經費預算及落實情況實施考核,考核情況報市安委會辦公室。
(五)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安全技術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專款專用,按時完成項目建設。
(六)深入開展財政系統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提升隊伍安全責任意識和履職能力。
第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知識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和培訓學習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將安全生產責任履行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領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進行評比表彰。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領域各類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規劃、培養、繼續教育、考核、獎懲等相關政策。
(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相關政策。
(五)負責監督檢查企業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和簽訂勞動契約。
(六)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指導和監督企業落實參加工傷保險有關政策措施。
(七)指導、監督級各類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八)做好農民工安全技能和安全常識教育培訓。
(九)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安全生產領域職業資格相關政策。
第十九條 市教育局職責
(一)負責教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各類學校(含民辦學校、幼稚園)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指導各類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和落實防範安全事故措施。
(二)將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內容,組織師生員工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
(三)加強直屬院校、職業教育的安全與工程科學學科建設,加快培養煤礦和安全生產所需的專門人才。
(四)負責組織各類學校、單位教育設施安全監督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五)指導各類學校加強學生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的監督管理。
(六)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組織學生從事與教學無關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行為,組織查處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的行為。
(七)參加、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第二十條 市國土資源局職責
(一)對涉及安全生產有關審核前置條件依法審查,依法頒發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負責查處無證開採、以采代探、越界開採等違法違規行為。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秩序專項整治,對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企業,按規定及時註銷採礦許可證。
(二)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礦井關閉工作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市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三)指導、督促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四)參加、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第二十一條 市氣象局職責
(一)根據天氣氣候演變情況及防災減災工作需要,及時向各有關地區和部門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及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等信息。
(二)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禦工作,加強對防雷工程設計、施工、檢測單位資質管理,組織做好防雷裝置圖紙審核和工程竣工驗收、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測。組織開展重大項目、易燃易爆化工項目雷電風險評估工作。
(三)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範。
(四)負責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五)參加、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第二十二條 成都鐵路局遵義車務段職責
(一)負責鐵路安全監督管理,管理所轄區域鐵路運輸安全監察和行政執法等有關工作,組織制定所轄區域鐵路運輸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
(二)監督管理鐵路運輸安全、勞動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和勞動保護工作。
(三)承擔所轄區域鐵路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危險品鐵路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
(五)參加、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第二十三條 市環保局職責
(一)依法查處放射性物品生產、儲存、轉讓、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二)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依法對危險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收集、運輸、儲存、利用和處理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環境應急指導、環境應急監測和相關防護、善後工作。負責危險廢物、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行政代處置,以及危險化學品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
(四)負責制定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五)指導、協調地方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次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職責
(一)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加強對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的準入管理,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依法頒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證書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書。
(二)負責建設系統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對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進行考核發證工作。
(三)參加、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第二十五條 市農委職責
(一)負責農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擬訂全市農業安全生產規劃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漁業船舶作業和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漁業船員培訓、安全教育和考核發證工作。
(三)負責農機作業安全、維修管理、農機登記、安全檢驗、事故處理、農機駕駛人員培訓和考核發證工作。
(四)負責農藥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藥使用環節安全指導工作。
(五)參加、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第二十六條 市水利局職責
(一)負責全市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利工程設施、河道及其岸線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大中型水利水庫、中小型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及其配套電網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對水利行業水庫庫區水利工程設施、水閘、船閘的安全監督管理和監控。指導、協調有關政府和部門做好堤壩安全監管和事故防範工作。
(二)負責監督水利水電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嚴格執行有關政策、制度、技術標準,制定並實施重大事故應急預案。
(三)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並對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負責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
(四)負責水利系統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工作。
(五)參加、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 市商務局職責
(一)督促指導商貿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商貿企業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打擊和查處商貿企業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二)認真開展易製毒危險化學品的進口、出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強商務綜合執法力度,嚴格市場準入,加強市場監測監管,在商貿流通行業管理中確立、規範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的食品藥品流通安全管理、成品油流通行業安全管理、酒類流通安全管理,以及生豬屠宰和肉類食品安全管理。
(四)協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商貿流通領域安全執法檢查,建立隱患排查治理信息檔案,及時排查和排除安全隱患。
(五)組織開展商務系統安全培訓工作,把安全生產政策、法規及安全生產知識作為業務培訓的重要內容,提升隊伍的安全責任意識和履職能力。
(六)組織或參與開展商貿企業生產和流通環節從業人員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工作,防範職業危害。
(七)會同有關部門協調、管理全市對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八)配合有關部門對商貿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九)參加、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第二十八條 市衛生局職責
(一)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和職業衛生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
(三)負責指導協調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救援。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鑑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五)參加、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第二十九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責
(一)負責食品消費環節、藥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二)監督檢查食品消費環節、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國家有關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建立健全藥品質量和食品消費環節質量安全責任制,防範藥品質量和食品消費環節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參加、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第三十條 市林業局職責
(一)負責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
(二)負責森林防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定防範森林火災的措施和對策,指導、監督森林公園、風景區(點)和其他涉林經營管理單位及個人落實防火措施。負責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指導監督林業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參加、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第三十一條 市工商局職責
(一)依法對企業登記註冊中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審批前置要件進行審查,對未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的,不予登記。
(二)依法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險物品的市場經營行為,會同有關部門取締和打擊非法、違法經營危險物品行為。
(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範圍或註銷登記。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取得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
(四)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督促市場主辦單位依法加強安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督促市場主辦單位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防火災和其他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參加、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第三十二條 市質監局職責
(一)承擔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的責任,管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工作。
(二)監督管理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
(三)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
(四)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和生產環節的質量監督。
(五)參加、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第三十三條 市廣電局職責
(一)組織指導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組織落實市政府及市安委會確定的安全生產宣傳任務,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二)組織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三)指導、監管本系統所屬單位及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旅遊局職責
(一)負責旅遊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旅遊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二)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實行綜合治理,協助相關部門調查處理旅遊安全事故。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企業落實有關安全制度和措施,指導、規範其他旅遊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工作。
(四)配合有關部門督促做好遊客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參加、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第三十五條 市糧食局職責
(一)負責糧食系統的安全管理,監督糧庫、糧油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糧食系統安全專項檢查。
(二)督促相關單位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加工裝備安全技術措施。
(三)參加、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第三十六條 市城管局職責
(一)負責市政道路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加強城市燃氣、城市道路建設、戶外大型廣告物、供水、污水和垃圾處理的安全管理,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每季度組織開展特種設備安全專項整治。
(二)參加、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法制辦職責
(一)負責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的審查、修改,承擔市政府有關安全生產方面規章解釋工作。
(二)負責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和市政府辦公廳安全生產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工作。
(三)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
(四)承辦申請市政府裁決的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案件,指導、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複議工作。
第三十八條 市城鄉規劃局職責
在城鄉建設規劃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設計規範,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將安全生產作為審批規劃和批准建設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九條 市菸草專賣局職責
(一)負責菸草商業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菸草商業經營單位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二)參加、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第四十條 遵義供電局職責
(一)負責所轄區域供電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監督檢查供電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監管供電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督促供電企業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制定供電生產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建立供電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
(三)組織供電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檢查,督促落實安全生產各項措施,組織對供電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診斷、分析和評估。
(四)負責供電安全的業務培訓、考核和宣傳教育工作,組織供電安全生產新技術的推廣套用。
(五)承擔大型水電和火電建設施工安全監管工作。
(六)參加、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第四十一條 市總工會職責
(一)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制度和法規草案的擬訂工作。
(三)指導基層工會參與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培訓和教育工作,指導基層工會開展民眾性勞動安全衛生活動。
(四)參加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代表職工監督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
第四十二條 市科技局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安全生產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的組織指導工作,加大對安全生產重大科研項目的投入,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示範,推動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轉化套用,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三)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促使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產科技投入的主體。
第四十三條 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負責市內無線電頻譜資源和台站管理,查處有害無線電干擾行為,重點保障通信等業務的用頻安全。
第四十四條 市人防辦職責
(一)協助有關部門指導、監督人防工程建設及防汛、防火安全工作,監督檢查所屬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二)發布事故災情警報,制定人民防空通信及警報網的建設規劃和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利用人防系統現有指揮平台、資源、設施和隊伍,參與防災救災和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理。
第四十五條 市民政局職責
(一)結合市民政工作的特點,組織擬訂各類民政社會福利機構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並開展有關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二)督促民政系統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監督檢查本行業、本系統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許可權依法處理,超出職責許可權的及時報告市政府或告知有關部門處理,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四十六條 市編委辦職責
(一)統籌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工作職責的制定與調整工作。
(二)綜合協調部門之間的職能關係,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提供指導與服務。
第四十七條 遵義高管處職責
(一)積極配合協調搞好高速公路設計、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保障工作。
(二)對所管轄的高速公路及時進行養護維修,對病、險路段進行改造,建立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台帳,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三)加大路政執法力度,嚴查超限超載車輛。
(四)參與高速公路事故救援。
(五)參加、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第四十八條 市統計局職責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並定期公布。
(二)負責安全生產指標體系有關指標的統計工作,為考核提供依據。
第四十九條 市委宣傳部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作為全市社會宣傳的重要內容,納入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組織實施。
(二)開闢本市安全生產公益宣傳通道、宣傳專欄,組織各新聞單位宣傳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報導安全生產先進典型及重大安全生產活動。
(三)指導各級宣傳部門和新聞單位,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和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輿論監督。
(四)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協調有關新聞單位刊播全市安全生產重大事項公告和通報。
(五)正確把握輿論導向,引導新聞媒體客觀報導突發事件,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的利益,維護黨和政府的形象及社會穩定。
第五十條 市物價局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和使用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促進我市煤炭產業安全發展。
(二)建立完善市、縣級煤礦安全建設專項資金,並按照規定將資金及時投入煤礦安全建設項目,確保專款專用,項目建設結束後,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項目建設驗收。
(三)及時向縣級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劃撥省級煤礦安全技改項目建設引導資金,監督資金專款專用,督促建設單位按期完成項目建設,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一條 市文體局職責
(一)加強文化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以文化市場、文化娛樂、體育場館等公眾聚集場所安全為重點開展專項整治,負責文藝演出單位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二)參加、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第五十二條 遵義公路管理局職責
(一)對危險路段進行排查和治理,建立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台帳,對現有公路的病、險路段進行改造,消除事故隱患。
(二)對公路從業單位(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驗檢測、安全評價)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強化道路設計、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保障。
(三)參加、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第五十三條 市郵政局職責
負責全市郵政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證郵寄物品和郵運車輛的運輸安全。
第五十四條 市供銷社職責
負責指導全市供銷合作社系統化肥農藥儲備和供應工作,加強對全市供銷社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五十五條 遵義軍分區職責
根據軍隊擔負的使命任務,按照批准許可權和程式,組織部隊和民兵、預備役人員協助地方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和參加搶險救災等工作,積極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五十六條 遵義武警支隊職責
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加事故搶險救災,維護現場秩序。
第五十七條 新聞媒體職責
負責大力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措施,積極做好安全生產宣傳報導和輿論監督工作。
第五十八條 通信公司職責
負責通訊設備設施安裝維護,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隱患;通過簡訊平台配合有關部門發布安全生產信息,並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五十九條 保險機構職責
(一)負責指導各商業保險機構為安全生產提供相關保險服務,建立“安保互動”機制。
(二)指導各商業保險機構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積極開展公眾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商業保險業務;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按照規定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個人做好理賠服務,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
第四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系指部門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所稱分管負責人,系指根據“一崗雙責”負責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
第六十一條 各縣、區(市)安委會成員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由縣、區(市)安委會參照本制度制定。
第六十二條 本制度由市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