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責任制度
主要成員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市經濟建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及有關規定,結合仁懷實際,制定本責任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實行安全生產工作主要領導負責制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
第三條 市安委會各主要成員單位要在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從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正確處理好安全生產與經濟發展的關係;要根據本部門(行業)的實際,制定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及安全生產規章、規程等,並認真組織實施;在重大經濟決策中,應有符合國家有關保障安全生產政策、法規的對應措施。
第二章 主要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委辦)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綜合協調監管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劃,草擬全市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規章等;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進行安全監管、監督工作。
2、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及企業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全市安全生產事故的統計上報,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及時提出對策和措施;組織協調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牽頭召開安全事故評析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檢查安全生產事故風險保證金的收繳和使用情況;檢查考核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完成情況;負責規定範圍內安全生產事故的結案批覆工作。
4、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負責有關安全生產組織的資格申報和管理,負責非煤礦山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資格認證。
5、對全市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化品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同時對其它行業的生產、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和生產條件實施面上監管。
6、負責對建設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參與建設工程技術改造項目的安全評價,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依法監督檢查危險源的監控和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綜合管理工作。
7、組織推廣安全技術和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的交流與合作。
8、負責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及信息發布,負責對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安全檢驗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9、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0、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五條 市公安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負責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定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及檢查落實。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監督設定和完善道路交通信號、標誌和標線;嚴格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和機動車輛駕駛員考核;嚴格道路交通安全檢查;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3、加強節假日、重大活動的客運運輸、旅遊線路和景區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並制定和落實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監督檢查消防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的落實,督促各部門、各單位制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滅火預案;監督檢查城市建設中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建設,督促城市建設和管理部門維護、改善公共消防設施;監督檢查建設項目執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推廣套用消防安全新技術、新產品和新成果。
5、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公共娛樂場所、重點保護單位、學校、郵電、通訊、電力、旅遊風景區、大型商場、集貿市場、賓館飯店等的消防安全,督促其整改消防隱患;負責對各類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業務指導,督促開展業務訓練,組織聯合演練,提高滅火、防火水平。
6、督促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及煙花爆竹的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審查備案並督促執行;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限期整改或停業整頓直至吊銷有關證照。
7、負責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
8、按上級有關規定,負責交通事故、火災事故、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定期分析、預測全市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產形勢,提出對策和建議。
9、負責全市各類安全事故的安全保衛和協助事故調查、善後處理等工作。
第六條 市建設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負責全市建築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建築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並督促貫徹落實。
2、負責對《建築企業安全資格證》、《在建工程項目安全許可證》等證件的核發管理,建立各建築企業的安全生產檔案。協調組織建築行業的安全生產宣傳、培訓、事故處理等工作。
3、負責組織本行業的安全檢查,對施工現場應重點檢查企業內部安全管理資料、外腳手架、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施工用電、門架與井字架、塔吊、施工機具、“三寶”及“四口”的防護等,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4、組織開展建築企業生產管理和施工人員的安全基本知識教育培訓,重點負責對建築臨時用工、民工的三級安全教育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訓。
5、督促建築企業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安全防護用品。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建築企業傷亡事故的報告和協助調查處理結案工作。
第七條 市交通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負責全市水上交通和本系統(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水上交通安全和本系統(行業)安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
2、負責設立和完善水上交通標誌、標線和航道基礎設施條件,提高公路、航道等級和路面、航道質量,為安全行車、行船創造條件。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船舶登記和檢審;嚴格檢查船舶裝載,嚴禁超載和違章駕駛。
4、負責船舶駕駛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和頒證工作,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5、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負責本系統(行業)傷亡事故和水上交通傷亡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定期分析、預測全市水上交通和本系統(行業)的安全生產形勢,提出對策和建議。
6、負責車站、碼頭的交通運輸車輛和船舶的進出安全檢查和管理。
第八條 市煤炭管理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負責全市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制定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程、規劃、標準,並督促企業貫徹執行;檢查全市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2、負責對全市煤礦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其他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落實。
3、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監督煤礦企業足額提取維簡費、安全生產投入費用,有計畫地改善煤礦的安全生產條件和提高工藝裝備水平;負責組織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4、負責組織煤礦礦長、安全員、瓦檢員、絞車工等管理人員和勞動者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抓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
5、負責組織煤炭行業的安全生產檢查,認真執行安全監察制度。
6、負責全市煤礦企業傷亡事故的報告和統計工作,分析、預測全市煤炭行業的安全生產形勢,提出對策和建議。
第九條 市經貿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負責協調全市經貿系統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擬定全市經貿系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2、負責檢查全市經貿系統企業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幫助企業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3、組織協調經貿系統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宣傳、培訓、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定期分析、預測全市經貿行業的安全生產形勢,存在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
第十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負責全市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遊樂設施等特種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全市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遊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2、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開展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和遊樂設施等設備的安全技術檢驗,發放安全準用證。
3、監督檢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對不符合安全運行條件的特種設備負責採取措施予以處置。
4、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負責特種設備傷亡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特種設備安裝、修理、管理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一條 市旅遊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負責全市旅遊景區和旅遊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監督旅遊景區和旅遊企業制定旅遊安全管理規章,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旅遊企業的安全檢查,協調處理旅遊安全問題。
2、負責組織和實施旅遊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
3、督促旅遊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保障旅遊設施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監督檢查特殊旅遊項目(如漂流等)及團體旅遊安全保護方案和急救措施的制定和落實。
4、按照國家和省的關規定,負責旅遊傷亡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 市農機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負責全市農業運輸機械及拖拉機、變型拖拉機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我市農業運輸機械及拖拉機和變型拖拉機的安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2、負責農業運輸機械及拖拉機的安全技術檢驗和牌證管理;負責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3、負責鄉村道路農業運輸機械拖拉機的安全管理和路檢路查。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農業運輸機械及拖拉機和變型拖拉機鄉村道路傷亡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根據《遵義市城市燃氣行業特許經營制度管理辦法》規定,負責城市燃氣和燃氣管道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從事燃氣行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並對燃氣充裝站和經營點實施安全檢查。
2、負責督促對城區供水管網維修管理,嚴格對水質進行檢測,確保市民飲用水安全。
第十四條 市農業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負責對全市農副業自用船水上交通安全日常和汛期管理,對農副業自用船進行登記建檔,對農副業自用船業主進行安全培訓教育。
2、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制止農副業自用船從事非法載人載畜載貨,參與農副業自用船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善後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 市畜牧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負責對全市漁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在河流、水庫從事專業捕魚和養魚船舶進行註冊登記、檢查及船員考試發證,制止漁船非法改變用途,從事載人載畜載貨等的非法營運。
2、負責漁船發生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協助港監部門對漁船與其它船舶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
第十六條 市林業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負責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做好值班調度和統計,建立檔案,起草市護林防火指揮部有關檔案和森林防火預案及基礎設施規劃,制定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
2、負責對森林消防專業隊伍、護林員的管理和培訓,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森林防火先進技術,做好各成員單位的協調工作,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偵破和查處火災案件,負責火燒跡地的植被恢復。
第十七條 市水利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負責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對全市病險水庫進行監控和治理,加強對汛期的安全監管。
2、負責對全市冬修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檢查工作,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制定水利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市國土資源局安全工作職責:
1、負責對全市申報採礦權的設計報告、安全方案進行審查,按照安全生產“三同時”的原則提出相關的建議和意見。
2、對全市範圍內非法盜採資源的現象進行處罰,杜絕非法開採行業等不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九條 藥監局工作職責(職業衛生及食品藥品安全專業辦公室安全工作職責):
1、負責全市食品、藥品安全協調管理工作,承擔食品(藥品)安全專業辦公室的日常業務工作。
2、負責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及後勤保障工作,制定完善醫療救治應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3、負責向全市通報食品和藥品方面的信息和檢驗檢測情況,負責對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進行查處。
4、負責組織開展食品、藥品行業有關人員的培訓學習,組織深入村組、農戶的宣傳活動,及時向市民宣傳食品藥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二十條 市糧食局安全工作職責:
1、負責全市糧食系統倉儲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擔倉儲安全生產專業辦公室日常工作,制定倉儲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
2、負責組織倉儲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學習工作,組織開展相關宣傳活動以及專項整治工作。
3、及時上報信息和材料,組織對各種隱患進行整改和處治,對違規違章人員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 文體廣播電視局安全工作職責
1、負責全市文化娛樂場所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文化娛樂場所(網咖)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並監督實施。
2、負責全市安全生產宣傳報導工作,將安全生產好的做法和經驗通過電視媒體進行推廣,對典型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暴光。
3、企業文化娛樂場所(網咖)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學習,及時呈報相關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二條 市衛生局安全工作職責:
1、負責全市衛生系統安全協調管理工作,承擔職業衛生安全專業辦公室日常業務工作。
2、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醫療救治及後勤保障工作。
3、負責全市職業衛生檢測檢驗工作,並及時通報情況。
4、組織開展職業衛生方面的培訓學習,定期開展宣傳活動。
第二十三條 市總工會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代表勞動者依法實行民眾安全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工會系統民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並督促實施。
2、參加勞動安全衛生地方法規的制定、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建設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工作。
3、監督和協助有關部門宣傳、執行黨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組織勞動者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開展民眾性的安全檢查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4、指導企業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對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提出議案和建議,並督促整改;指導基層工會開展勞動安全衛生工作。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其他安委會成員單位及市有關職能部門、茅台酒廠(集團)公司,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的職能,加強對本部門及管理對象的安全管理工作。認真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工作,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特點,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同時抄送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為保障經濟建設健康持續發展,保險公司應進一步完善人身安全和財產保險制度。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造成人身傷害事故和國家財產損失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及仁懷市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責任制度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責任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仁懷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主要成員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仁府辦發[2005]14號)同時作廢。
制度適用範圍
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為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健康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貴州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經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制度。
“一票否決”制度適用範圍
各鄉鎮及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涉及安全生產工作的行業部門,即與市人民政府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及“包保”責任書的單位,納入“一票否決”制度的管理範圍。
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的對象
由市安委會牽頭,按照每年年初市政府制定的安全生產考核辦法,安全生產8項工作制度,事故控制指標分解以及市政府與各單位簽訂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及“包保”責任書內容,逐項進行考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列為“一票否決”的對象。
1、年度綜合考核總分不足60分的;
2、發生安全生產特大事故或者特別重大事故的;
3、事故死亡人數超過控制指標5人(含5人)以上的;
4、所轄範圍內有兩處以上(含兩處)偷挖盜採煤炭資源形為的,或有非法煤礦發生不安全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
5、發生其它社會影響大,性質嚴重的公共安全事件的。
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懲罰內容
1、凡是被列為“一票否決” 的單位,該單位不準參加本年度市委、市政府對各單位的綜合考核;
2、行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不參加年度先進個人的評選,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不能作為考察提拔任用對象;
3、行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除按問責制規定接受問責外,要書面向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寫出自我檢查材料,實行戒免談話。
4、由市人民政府製作“安全生產不達標單位”警示牌,以示警告,連續兩年不達標的,單位領導實行降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