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仁懷市2006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和《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446號)及省、遵義市相關檔案要求,結合我市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基本介紹

  • 地點:仁懷市
  • 時間:2006年
  • 類型:通知
簡介,詳細信息,

簡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仁懷市2006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
仁懷市2006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辦法

詳細信息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和《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446號)及省、遵義市相關檔案要求,結合我市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方法
2006年,市政府對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仍實行分類量化考核。
1、以市人民政府與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簽訂的安全生產“包保”目標責任書為依據,按照日常督查、巡查、階段性檢查、年終考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量化考核。
2、對日常工作實行獎懲分的考核辦法,不計得分多少,只計算獎懲分情況。
3、考核分為基礎工作懲分(60分內)和事故指標控制懲分(40分內)兩大項,每項懲分到零為止。
4、由市安委會組織,每季度以監督檢查的形式對被考核單位進行工作督查或不定點不定時抽查,按照獎懲分辦法計分,平時的安全檢查情況匯總到年度的獎懲分值中。
5、各被考核單位全年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準分為100分,加上年終獎懲分情況,再計算年度考核得分。凡總分在90分以上的單位參加評選先進,對先進單位進行獎勵;凡總分達不到60分的鄉鎮和簽訂責任書部門,對其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6、本考核意見由市安委會組織實施,市紀委、監察局監督。考核結果由市人民政府審定並兌現獎懲。
二、獎懲分評定
(一)鄉鎮、街道辦事處
1、組織機構、經費:沒有建立安全生產工作機構懲2分,沒有安全生產工作人員懲2分,安全生產工作經費不保障懲1分(工作經費按人均不低於0.5元標準安排)
2、會議和培訓:一次不參加市政府、市安委會召集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懲2分;一次不參加市安全主管部門召集的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懲1分,鄉鎮、街道辦事處缺一次安全生產例會懲2.5分;不組織人員參加市里組織的培訓懲1分;培訓面達不到要求懲0.5分。
3、隱患整改: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必須建立隱患台帳和隱患整治檔案,市督查組檢查時發現一處(或一個生產經營企業)隱患懲0.5分,限期不整改再懲2分,整改不完善懲1分。
4、制度:按領導和幹部“包保”責任制度,一個村(社區)“包保”責任不落實懲1分;駐村工作組幹部“包保”村民組,一個村民組“包保”責任不落實懲0.5分;鄉鎮未制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懲2分;規章制度不完善懲0.5分。
5、信息:發生事故不報告懲5分;逾時間不報懲1分;漏報懲0.5分;缺一次月報表懲0.5分;發現重大隱患不報懲1分;不報送年度安全工作安排計畫懲1分;不報送半年安全工作總結懲1分;不報送年度安全工作總結懲2分。
6、安全檢查:按照安全生產督查、檢查制度,缺一次安全生產巡迴檢查懲2分;缺一處(一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檢查不到位懲1分;檢查無記錄或記錄不完整懲1分;村(社區)缺一次安全檢查懲0.5分;檢查無記錄或記錄不完整懲0.2分。
7、事故:在管轄區域責任範圍發生一起重大事故懲10分,一起特大事故懲20分,一起特別重大事故懲30分;超指標死亡1人懲5分。
8、專項治理和交辦事項:按照市政府和上級部門安排,開展的專項治理工作,缺一項懲2分,治理效果不明顯懲0.5分;對上級督辦或交辦的任務事項,一項未完成懲1分;完成不好懲0.5分。
9、資料檔案:安全生產的8項制度一項未建立懲1分,制度不完善懲0.5分;安全檢查記錄不歸檔懲0.5分;隱患整改台帳未建立懲2分,台帳不完善懲0.5分;安全生產責任書籤訂缺一個村(社區)懲1分;無“包保”責任資料懲1分,“包保”資料不完善懲0.5分;未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懲1分,預案不完善懲0.5分;“安全月”活動無資料懲1分;缺一項專項治理檔案資料懲0.5分;安全檔案資料不完善、不規範各懲0.5分。
10、獎分:節約死亡控制指標一個獎5分;安全生產管理經驗(辦法)在全市得到推廣一項獎2分,在遵義市級以上得到推廣一項獎5分,安全生產工作在仁懷電視台和中國酒都報上進行宣傳報到一次獎0.5分。
(二)各責任工作部門(簽訂責任狀單位)
1、組織機構、經費:未建立安全工作機構懲1分;無安全管理人員懲2分;安全生產經費不落實懲1分。
2、會議:缺席一次市政府和市安委會召集的安全工作會議懲2分;各行業、各單位安全工作例會缺一次懲1分。
3、安全檢查:按照安全生產督查、檢查制度,缺席一次政府和市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綜合檢查懲1分;缺一次應由本行業單位開展的安全巡迴檢查懲1分;檢查記錄不完整懲0.5分;發現所管區域、行業一處漏查懲0.5分。
4、隱患整改:市安全部門督查時發現該行業一處隱患(一個生產經營單位)懲0.5分;限期仍未整改再懲行業主管部門1分;整改不完善懲0.5分;發現一處重大隱患不督促整改懲1分;監督整改不力懲1分。
5、安全生產制度建立:按領導“包保”責任制度,缺一名領導的“包保”懲1分;幹部“包保”責任制落實缺1人懲0.5分。
6、信息:屬於該行業的生產事故不及時報告懲1分;缺一次月報表懲0.5分;發現重大隱患不報告懲1分;不報送年度安全工作計畫懲0.5分;不報送半年安全工作總結懲0.5分;不報送年度工作總結懲1分;該行業發生事故不在規定時間內出勘現場懲2分。
7、事故:在該系統行業發生一起重大事故懲10分;一起特大事故懲20分;一起特別重大事故懲30分;超控制指標死亡1人懲5分;事故處理協助、協調不好懲1分。
8、專項治理和交辦事項:按照政府和上級布置,應開展專項整治工作而未開展的懲2分;治理效果不明顯懲0.5分;對政府和上級督辦或交辦任務事項,一項未完成懲1分,完成不好懲0.5分。
9、檔案資料:安全生產8項制度缺一項懲1分;制度不完善懲0.5分;安全檢查記錄缺一次懲0.5分;隱患台帳未建立懲2分;台帳建立不完善懲0.5分;責任書籤訂缺一個所屬安全生產單位(企業)懲1分;無“包保”資料懲1分;事故應急預案未制度懲1分,預案不完善懲0.3分;“安全月”活動無資料懲1分;缺一項專項治理檔案懲1分;檔案建立不完善、不規範懲0.5分。
10、獎分:節約死亡控制指標1人獎5分;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在全市得以推廣獎2分;在遵義市組以上得到推廣獎5分;安全生產工作在仁懷市電視台和中國酒都報上宣傳報到一次獎0.5分。
三、獎懲兌現
(一)獎勵
1、市人民政府對認真履行“包保”責任制,安全生產達標並獲得名次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責任部門以及履行責任書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表彰獎勵。
2、實行安全生產工作分類獎勵辦法。根據我市實際共分三類。對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實行分類獎勵:一類鄉鎮、街道辦事處有中樞街道辦事處、茅台鎮、茅壩鎮、長崗鎮、五馬鎮、大壩鎮,年終考核達標並獲前三名的鄉鎮、街道辦事處,評定一、二、三等獎,分別給予1萬元、0.8萬元、0.6萬元的獎勵;二類鄉鎮有魯班鎮、壇廠鎮、喜頭鎮、高大坪鄉、火石崗鄉、三合鎮,年終考核達標並獲前三名的鄉鎮,評定一、二、三等獎,分別給予0.6萬元、0.5萬元、0.4萬元的獎勵;三類鄉鎮有沙灘鄉、九倉鎮、龍井鄉、學孔鄉、合馬鎮、二合鎮、後山鄉,年終達標並獲前三名的鄉鎮,評定一、二、三等獎各1名,分別給予0.4萬元、0.3萬元、0.2萬元的獎勵。一類責任部門有煤炭局、安監局、交通局、城管局、公安局、農機局、建設局、交警大隊、消防大隊,年終考核達標並獲前三名的單位,評定一、二、三等獎,分別給予0.8萬元、0.6萬元、0.4萬元的獎勵;二類責任部門有供電局、教育局、林業局、衛生局、技監局、水利局、旅遊局、畜牧局、農業局、經貿局、國土局,年終考核達標並獲前三名的單位,評定一、二、三等獎,分別給予0.6萬元、0.4萬元、0.3萬元的獎勵;三類責任部門為除一、二類單位外所有的部門,簽訂責任狀年終考核達標並獲前三名的單位,評定一、二、三等獎,分別給予0.4萬元、0.3萬元、0.2萬元的獎勵。
3、對考核達標並獲得獎勵的鄉鎮和部門履行責任書的責任人、分管責任人、市政府“包保”責任人,由市人民政府分別獎給該鄉鎮和該部門當年所獲安全生產獎金10%的獎勵。
4、未突破各類事故死亡控制指標的,每節約死亡控制指標1人,獎鄉鎮、街道辦事處和部門0.1萬元。
5、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各部門按分配名額評選安全生產先進個人,報市政府表彰獎勵(獎金各400元)。
(二)懲罰
1、凡發生事故每死亡1人(未突破死亡控制指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繳納責任金0.2萬元,市政府履行責任書行業部門繳納責任金0.1萬元;每超死亡控制指標1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繳納責任金0.5萬元,市政府履行責任書行業部門繳納責任金0.3萬元。
2、除按死亡人數收繳責任金外,每發生一起重大事故(即一次死亡3—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100萬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繳納責任金1.5萬元,市政府履行責任書行業部門繳納責任金0.5萬元;發生一起特大事故(即一次死亡1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其以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繳納責任金8萬元,市政府履行責任書行業部門繳納責任金2萬元;發生一起特別重大事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繳納責任金15萬元,市政府履行責任書行業部門繳納責任金5萬元。
3、對死亡人數突破控制數或發生重(特)大事故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市政府履行責任書部門,取消當年安全生產評獎資格。隱瞞事故不報或少報,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外,每少報1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市政府工作部門繳納責任金0.5萬元,並取消當年安全生產評獎資格。
4、發現鄉鎮有非法開採小煤窯或應關未關的煤礦,除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外,凡發現一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繳納責任金0.5萬元。
5、對應繳納責任金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及部門履行責任書責任人、分管責任人、市政府“包保”責任人,市政府按該鄉鎮、街道辦事處及部門當年應繳納責任金的2%給予經濟處罰。
6、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發收繳事故責任金通知後,發生事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政府有關責任部門必須按時將事故責任金送交市安委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專戶,並將繳款單據複印送市安委辦備案。對拒絕繳納的,取消評獎資格,年終由財政在該鄉鎮、街道辦事處和該部門的業務經費中扣繳。
四、對年終考核不足60分,或死亡人數超控制指標5人(含5人)以上,或安全生產工作嚴重滯後,“包保”責任制不落實和發生事故處理不及時,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除對鄉鎮、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進行問責外,並給予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五、本考核辦法由市安委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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