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懷市2008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獎懲辦法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務院《關於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446號)和《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及省、遵義市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仁懷市2008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獎懲辦法
  • 外文名:Procedures of Renhuai Municipality on work safety in production the year 2008 assessment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 性質:考核辦法
  • 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一、考核獎懲原則,二、考核方法,三、考核及督導檢查懲分標準,(一)鄉鎮、街道辦事處,(二)責任工作部門(簽訂責任狀單位),四、獎懲兌現,(一)獎勵設定,(二)懲罰,

一、考核獎懲原則

2008年安全生產實行黨政同獎同懲,分類定標、分類考核、平時督導檢查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獲獎獎勵、超標懲罰,突破指標和底線嚴格“一票否決”的原則。

二、考核方法

2008年,市委市政府對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政府職能部門安全工作考核實行分類量化考核。
1、以市人民政府與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簽訂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包保)責任書為依據,按照日常檢查和月季督導巡查、年終綜合考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2、對日常工作實行獎懲分的方式,不計得分多少,只計算獎懲分情況。
3、考核懲分控制:基礎工作55分、事故指標35分、交辦工作和其他10分,每項懲分到零為止。
4、基礎工作和事故指標控制情況,由市安委辦每季度組織對鄉鎮(街道辦事處)和責任部門進行一次考核,結合平時督導檢查懲分情況,年終進行匯總。
5、交辦工作和其他工作,由安委會在年度考核結束後,召集主任辦公會議,根據平時督查及完成工作情況進行懲分。
6、各被考核單位全年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準分為100分,加上全年工作獎懲分和市安委會主任辦公會議懲分情況,計算年度考核總的得分。凡總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未突破死亡控制指標、未發生較大以上(含較大)安全生產事故、非統計安全責任事故死亡人數未超過3人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單位獲獎;總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89分以下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單位,不獎不懲;總分在79分以下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單位,對其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票否決”。
7、本考核辦法由市安委會組織實施,市紀委、監察局監督。考核結果由市人民政府審定並兌現獎懲。

三、考核及督導檢查懲分標準

(一)鄉鎮、街道辦事處

1、組織機構、人員、經費:沒有建立安全生產工作機構懲2分,沒有安全生產工作人員懲2分,安全生產工作經費不保障懲1分(工作經費按人均不低於4元標準安排)。
2、會議和培訓:一次不參加市政府、市安委會召集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懲2分;一次不參加市安全主管部門召集的安全生產調度會和例會懲1分,鄉鎮(街道辦事處)缺一次安全生產例會懲2.5分;不組織人員參加市級組織的培訓懲1分;培訓面達不到要求懲0.5分。
3、隱患整改: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必須建立隱患台帳和隱患整治檔案,市督查組檢查時發現一處(或一個生產經營企業)隱患懲0.5分,限期而未整改懲2分,整改不完善懲1分。
4、制度:按領導和幹部“包保”責任制度,一個村(社區)“包保”責任不落實懲1分;駐村工作組幹部“包保”村民組,一個村民組“包保”責任不落實懲0.5分;鄉鎮未制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懲2分;規章制度不完善懲0.5分。
5、信息:不報送年度安全工作安排計畫懲1分;缺一月安全生產報表懲0.5分;不報送半年安全工作總結懲1分;不報送年度安全工作總結懲2分;不按時報送較大安全隱患統計表和隱患整改驗收情況的每次各懲0.5分。
6、安全檢查:按照安全生產督查、檢查制度,缺一次安全生產巡迴檢查懲2分;缺一處(一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檢查不到位懲1分;檢查無記錄或記錄不完整懲1分;村(社區)缺一次安全檢查懲0.5分;檢查無記錄或記錄不完整懲0.2分。
7、事故:在管轄區域責任範圍發生一起較大事故懲10分,一起重大事故懲20分,一起特別重大事故懲30分;超指標死亡1人懲5分(非統計生產事故死亡1人懲3分)。
8、專項治理和交辦事項:按照市政府和上級部門安排,開展的專項治理工作,缺一項懲1分,治理效果不明顯懲0.5分;對上級督辦或交辦的任務事項,一項未完成懲1分;完成不好懲0.5分。
9、資料檔案:安全生產的8項制度一項未建立懲1分,制度不完善懲0.5分;安全檢查記錄不歸檔懲0.5分;隱患整改台帳未建立懲2分,台帳不完善懲1分;安全生產責任書籤訂缺一個村(社區)懲1分;無“包保”責任資料懲1分,預案不完善懲0.5分;“安全月”活動缺資料懲1分;缺專項治理檔案資料(方案、小結、活動情況資料)各懲0.5分;安全檔案資料不完善、不規範各懲0.5分。
10、獎分:節約死亡控制指標一個獎5分;安全生產管理經驗(辦法)在全市得到推廣一項獎2分,在遵義市級以上得到推廣一項獎5分,安全生產工作在仁懷電視台或中國酒都宣傳報導一次獎0.5分,在遵義日報、貴州日報、貴州勞動時報宣傳報導一次獎2分。

(二)責任工作部門(簽訂責任狀單位)

1、組織機構、人員、經費:未建立安全工作機構懲1分;無安全管理人員懲2分;安全生產經費不落實懲1分。
2、會議:缺席一次市政府或市安委會召集的安全工作會議懲2分;各行業、各單位安全工作例會缺一次懲1分。
3、安全檢查:按照安全生產督查、檢查制度,缺席一次市政府或市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綜合檢查懲1分;缺一次本行業單位開展的安全巡迴檢查懲1分;檢查記錄不完整懲0.5分;發現所管區域、行業一處漏查懲0.5分。
4、隱患整改:市安全部門督查時發現該行業一處隱患(一個生產經營單位)懲0.5分;限期仍未整改懲行業主管部門1分;整改不完善懲0.5分;發現一處較大隱患不督促整改懲1分;監督整改不力懲1分。
5、安全生產制度建立:按領導“包保”責任制度,缺一名領導的“包保”懲1分;幹部“包保”責任制落實缺1人懲0.5分。
6、信息:屬於該行業的生產事故不及時報告懲1分;缺一次月報表懲0.5分;發現較大隱患不報告懲1分;不報送年度安全工作計畫懲0.5分;不報送半年安全工作總結懲0.5分;不報送年度工作總結懲1分;不按時報送隱患整改情況的懲1分;該行業發生事故不在規定時間內出勘現場懲2分。
7、事故:在該系統行業發生一起較大事故懲10分;一起重大事故懲20分;一起特別重大事故懲30分;超控制指標死亡1人懲5分;事故處理配合、協調不好懲1分;該行業發生一起非統計上報責任事故懲3分。
8、專項治理和交辦事項:按照政府和上級布置,應開展專項整治工作而未開展的懲2分;治理效果不明顯懲0.5分;對政府和上級督辦或交辦任務事項,一項未完成懲1分,完成不好懲0.5分。
9、檔案資料:安全生產8項制度缺一項懲1分;制度不完善懲0.5分;安全檢查記錄缺一次懲0.5分;隱患台帳未建立懲2分;台帳建立不完善懲0.5分;責任書籤訂缺一個所屬安全生產單位(企業)懲1分;無“包保”資料懲1分;事故應急預案未制訂懲1分,預案不完善懲0.3分;“安全月”活動無資料懲1分;缺一項專項治理檔案資料(方案、小結、活動資料)懲1分;檔案建立不完善、不規範懲0.5分。
10、獎分:節約死亡控制指標1人獎5分;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在全市得以推廣獎2分;在遵義市級以上得到推廣獎5分;安全生產工作在仁懷市電視台或中國酒都報上宣傳報導一次獎0.2分。在遵義報、貴州日報、貴州勞動時報上宣傳報導1次獎0.5分。

四、獎懲兌現

(一)獎勵設定

1、市人民政府對認真履行“包保”責任制,安全生產工作考核90分以上(含90分)、且未突破控制指標、未發生較大(含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非統計安全責任事故死亡人數未超過3人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責任部門以及履行責任書單位的責任人進行表彰獎勵;
2、實行安全生產工作分類獎勵辦法。根據我市實際,鄉鎮和行業部門均分三類考核計獎。一類鄉鎮有中樞街道辦事處、茅台鎮、茅壩鎮、長崗鎮、五馬鎮、大壩鎮,年終考核獲獎的鄉鎮、街道辦事處,給予2萬元的獎勵(其中:安委辦獎金0.4萬元);二類鄉鎮有魯班鎮、壇廠鎮、喜頭鎮、高大坪鄉、火石崗鄉、三合鎮,年終考核獲獎的鄉鎮,給予1.5萬元的獎勵(其中:安委辦獎金0.3萬元);三類鄉鎮有沙灘鄉、九倉鎮、龍井鄉、學孔鄉、合馬鎮、二合鎮、後山鄉,年終考評獲獎的鄉鎮,給予1萬元的獎勵(其中:安委辦獎金0.2萬元)。一類責任部門有安監局、煤炭局、交通局、城管局、公安局、農機局、建設局、經貿局、交警大隊、消防大隊,年終考核獲獎的單位,給予0.8萬元的獎勵;二類責任部門有供電局、教育局、林業局、衛生局、技監局、水利局、旅遊局、畜牧局、農業局、國土局,年終考核獲獎的單位,給予0.6萬元的獎勵;三類責任部門為除一、二類單位外所有簽訂責任狀的單位,年終考核獲獎的單位,給予0.4萬元的獎勵。
3、獲獎鄉鎮和部門履行責任的主要責任人(書記和行政主要領導)、分管責任人、市政府“包保”責任人,安辦主任(專業辦主任)各獲市人民政府獎給該鄉鎮和該部門當年所獲獎金的8%。
4、未突破各類事故死亡控制指標的,每節約死亡控制指標1人,獎鄉鎮(街道辦事處)和行業部門0.2萬元。
5、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各部門按分配名額評選安全生產先進個人,報市政府表彰獎勵(獎金各400元)。

(二)懲罰

1、超指標死亡1人,所在鄉鎮及行業主管部門分別繳納責任金0.2萬元。
2、除按超指標死亡人數收繳責任金外,每發生一起較大事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繳納責任金1.5萬元,履行責任書行業部門繳納責任金0.5萬元;發生一起重大事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繳納責任金8萬元,履行責任書行業部門繳納責任金2萬元;發生一起特別重大事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繳納責任金15萬元,履行責任書行業部門繳納責任金5萬元。
3、對死亡人數超過控制指標2人(含2人)的,非統計安全責任事故死亡人數超過5人(含5人)的,發生較大以上(含較大)事故的,年終考核不足80分的,則取消所涉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市政府履行責任書部門當年安全生產評獎資格,按“一票否決”規定進行處理。
4、鄉鎮發生有非法開採小煤窯或應關而未關閉的煤礦,除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外,凡發現一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繳納責任金0.5萬元。
5、對超指標死亡人員和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及部門履行責任書責任人(書記、鄉鎮長、科局長)、分管責任人、市政府“包保”責任人、安辦負責人,市政府按該鄉鎮(街道辦事處)及行業主管部門當年應繳納責任金的2%收繳。
6、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發收繳事故責任金通知後,發生事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政府有關責任部門必須按時將事故責任金送交市安委辦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專戶,並將繳款單據複印送市安委辦備案。對拒絕繳納的,年終由財政在該鄉鎮(街道辦事處)和該部門的業務經費中扣繳。
五、安全生產工作嚴重滯後,“包保”責任制不落實和發生事故處理不及時,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對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履行責任部門的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六、本考核辦法由市安委會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