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規定

《遵義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規定》是2012年7月9日遵義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遵義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
  • 有效期限:5年
  • 制定部門: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遵義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治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管行業、管審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責任主體,必須建立健全並認真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法人代表、實際投資人,下同)對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負責,必須及時解決隱患整改治理過程中的問題。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解決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會)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或安委會要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聯席會議制度,按照《遵義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議事規則》(遵安委發〔2010〕15號)要求,定期召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聯席會議,及時掌握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各級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議定事項,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各項要求。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對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防控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章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範圍
第九條本規定所稱安全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或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不良環境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隱患分為一般安全隱患和重大安全隱患:
一般安全隱患,是指有可能引發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隱患,即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安全隱患,是指有可能引發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隱患,即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十條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範圍為本行政區域內各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包括:
(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築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生產、儲運等各類設備設施;
(二)道路交通、水運、鐵路等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站點、場所及設施,以及城市基礎設施等;
(三)漁業、農機、水利等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場所及設施;
(四)商(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含水上遊覽場所)、旅遊景點、學校、醫院、賓館、飯店、網咖、公園、勞動密集型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
(五)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
(六)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章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規程,建立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認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排查治理本單位各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監)控設施,以及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現場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登記制度,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逐條登記、建檔,每月對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按時將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報表及情況書面報告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安委辦以及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分析、認定,制定安全隱患整改治理方案,做到安全隱患整改措施、資金、時限、責任人和應急預案“五落實”。
對於一般安全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整改治理。
對於重大安全隱患,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制定並實施安全隱患整改治理方案,對隱患治理涉及複雜、疑難技術等問題的,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安全隱患的整改治理。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安全隱患的基本情況;
(二)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三)治理的方法和具體措施;
(四)治理經費和物資保障;
(五)負責治理的機構、人員和職責分工;
(六)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重大安全隱患報告制度,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縣、區(市)安全監管部門和安委辦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重大安全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重大安全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重大安全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安全隱患的治理方式;
(四)其它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被掛牌督辦或者被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改治理的安全隱患,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因整改投資大或整改工程量大且工程複雜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整改的,應當在繼續進行整改的同時,及時向該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隱患整改評價制度。對被責令停產停業整改治理或者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或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重大安全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論證。
經評估、論證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向下達責令停產停業整改指令的部門提出恢復生產或摘牌銷號的書面申請,經有關部門審查驗收同意或辦理掛牌督辦的銷號手續後,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的項目、內容和整改情況等。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並在協定中明確各方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防控措施和管理職責以及整改資金的投入等方面事項。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
第十九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履行安全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四章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重大安全隱患整改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治理重大安全隱患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要加大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資金的投入,在每年的經費預算中安排相應的專項經費,用於非生產經營單位原因造成、靠自身能力無法完全排除的,且涉及面廣、整治難度大、危害後果嚴重的重大安全隱患的整改治理。
第二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本轄區或本行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制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台帳等,加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力度,認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導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隱患排查報告、登記建檔、整改治理、責任落實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二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超出其監管範圍的,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或上級安委辦報告並記錄備案。
第二十三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對企業下發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內容、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一般安全隱患要督促企業立即整改,並在10日內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複查;重大安全隱患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整改期限。
第二十四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和途徑,鼓勵人民民眾舉報安全隱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安全隱患,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安全隱患報告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排查確定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應報市安委辦確認後實行市級掛牌督辦。
第二十六條對掛牌督辦或者被責令停產停業整改治理的重大安全隱患,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整改期限屆滿或生產經營單位提出整改驗收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組織複查,作出是否銷號的意見。對整改投資大或整改工程量較大且工程複雜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整改的重大安全隱患,需要延期的,由縣級安監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報請市安委辦審查批准。
市級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安全隱患所在單位整改完畢後,按照管轄許可權,應及時向縣、區(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檢查驗收合格後,由縣、區(市)安委會向市安委會提出書面銷號報告,經複查通過後進行銷號。
省級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的銷號按照《貴州省安全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七條各縣、區(市)安委辦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每月要對本轄區或本行業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匯總,並將相關報表和情況說明於每月結束後5日內書面上報市安委辦和上級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或拒不執行整改要求的單位,當地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應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該單位予以處罰,督促單位落實整改。
第二十九條各級安委會應加強對同級人民政府所屬相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查督辦,對隱患排查、整改等工作不落實的,要進行重點督辦,確保全全隱患及時整改落實。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本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考評,有效推進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對因排查安全隱患不深入、不細緻或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整改不到位、責任制不落實的,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國家監察部、安監總局令第11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第16號)、《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遵義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五項工作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