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人民政府督辦檢查工作規定

《雞西市人民政府督辦檢查工作規定》是雞西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雞西市人民政府督辦檢查工作規定
  • 外文名:無
  • 時間:2010
  • 地區:雞西市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雞西市人民政府印發雞西市人民政府督辦檢查工作規定的通知
雞政發〔2010〕22號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雞西市人民政府督辦檢查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檔案內容

雞西市人民政府督辦檢查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督辦檢查工作,提高督辦檢查工作質量,確保全市各級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門(簡稱各級政府(部門),下同)重大決策、工作部署和工作任務的落實,根據國務院、省政府關於加強督辦檢查工作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督辦檢查工作要緊緊圍繞全市中心工作,按照從嚴治政、勤政高效、狠抓落實的總體要求,堅持實事求是、突出重點、快辦快結、確保質量的原則,促進全市各級政府(部門)高效運轉,確保全市重要工作部署和重點工作貫徹落實。
第三條 督辦檢查工作是全市各級政府(部門)抓好工作落實的關鍵環節和重要手段,要做到交辦明確清晰,督辦堅決有力,檢查深入細緻,反饋及時準確。
第四條 全市各級政府(部門)應切實加強對督辦檢查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確責任,逐級落實。對承辦的督查事項,要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市各級政府(部門)。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六條 政府(部門)系統督辦檢查工作的重點是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政府(部門)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主要工作任務包括:
(一)上級和本級政府(部門)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督查落實。
(二)上級和本級政府(部門)重要檔案、規定事項的督查落實。
(三)上級和本級政府(部門)會議重要決定事項的督查落實。
(四)上級和本級政府(部門)主要領導同志重要講話、批示及交辦事項的督查落實。
(五)上級和本級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與本級人大、政協的日常聯繫工作。
(六)其他需要督辦檢查的事項。
第三章工作程式
第七條 上級和本級政府(部門)重大決策,重要會議、檔案及工作部署和主要領導重要講話督辦檢查工作程式:
(一)督查事項確定。由督查機構進行分解立項,細化工作目標、任務和措施,明確分管領導、牽頭承辦部門、承辦部門、協辦部門、責任人和完成時限,徵求有關部門和領導意見後,提交政府(部門)常務(辦公)會議或主管領導審定後,以辦公室檔案下發《督查要點》。
(二)督辦檢查。督促各承辦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按要求完成承辦的工作任務,通過公文、電話等形式實施督辦檢查。對帶有全局性或落實難度較大的事項,可以採取實地督查、聯合督查和協調督查等方式跟蹤督查。
(三)綜合反饋
1.承辦部門應按規定時限向督查機構報告有關工作落實情況。報告內容包括:承辦事項的基本情況,落實的主要措施、成效、進展情況,影響落實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解決建議等。
2.對上級和本級政府(部門)確定的年度重點工作,承辦部門每季度報告一次進展情況,年底報告總體落實情況;對重大問題或需要向本級政府(部門)請示、報告的工作,以專題請示或報告形式呈報。
3.對需要較長時間辦理的工作,承辦部門須按要求分階段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工作完成後再報綜合報告。
4.督查機構對承辦部門上報的落實情況,應當及時分析和匯總,向本級政府(部門)報告。
第八條 上級和本級政府(部門)領導批示和交辦事項督辦檢查工作程式:
(一)督查事項確定。
1.對上級政府(部門)領導批示和交辦事項按本級政府(部門)領導提出的辦理意見,由督查機構提出擬辦意見,經本級政府(部門)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審定同意後,確定承辦部門和完成時限並下發《督查通知》。
2.對本級政府(部門)主要領導批示和交辦事項按本級政府(部門)秘書長(辦公室主任)提出的意見確定督查事項,督查機構按批示和交辦事項確定承辦部門和完成時限並下發《督查通知》。
3.對本級政府(部門)其他領導批示和交辦涉及重要工作事項按領導提出的意見,經本級政府(部門)秘書長(辦公室主任)確定後,由督查機構進行編號登記,確定承辦部門和完成時限並下發《督查通知》。
(二)交辦落實。承辦部門要按照《督查通知》要求認真落實。對列為緊急事項的,承辦部門要在3日內上報辦理結果或工作進展情況;對列為一般事項的,承辦部門應當在7日至14日內上報辦理結果或工作進展情況;對涉及面較廣、問題複雜需要反覆協調的事項,承辦部門應當在15日至30日內上報辦理結果或工作進展情況;領導對辦理時限有特殊要求的,需按領導批示時限上報辦理結果或工作進展情況。對由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承辦的事項,由牽頭承辦部門負責報告辦理情況。
(三)督辦檢查。督查機構可隨時對交辦事項落實情況進行督辦檢查。對超過辦結時限且承辦部門未說明情況的,應立即催辦承辦部門,限其2日內上報辦理情況;對經催辦仍不按要求報告辦理進展情況或辦理結果的,應向承辦部門發出約談通知,由承辦部門有關負責人說明情況,並予以通報批評。
(四)報告結果。督查機構對承辦部門上報的辦理情況進行審核把關,符合辦理要求的,及時上報本級政府(部門)領導閱批。
第九條 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督辦檢查工作程式按照《雞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雞西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辦法的通知》(雞政辦發〔2008〕41號)執行。
第十條 對承辦部門的辦理情況報告不清楚。任務不落實。結論不明確。處理結果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公文格式不符合規範的,督查機構應責成承辦部門作出補充說明或重新辦理。
第十一條 督查機構對督查事項形成的報告,需要呈報上級黨委、政府(部門)的,由本級政府(部門)主管領導簽發後呈報。
第十二條 督查機構對已辦結督查事項的函件、材料等有關資料,應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及時立卷歸檔。
第四章工作方式
第十三條 定期督查。對常規性工作任務,督查機構要定期督促承辦部門完成工作任務,報告貫徹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 專項督查。對重大決策、重要工作、突發事件或上級和本級政府(部門)領導批示、指示,督查機構要確定承辦部門,提出辦理要求,督促落實。
第十五條 跟蹤督查。對重點工作、重要事項或落實有困難的工作任務,督查機構可採取跟蹤督查的方式,隨時了解工作進展情況,及時督促有關部門採取相應措施,推進工作落實。
第十六條 協調督查。對督查落實中出現的問題,督查機構可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解決;督查機構難以協調的,應及時向本級政府(部門)有關領導報告,提請領導協調。
第十七條 實地督查。對重點督查事項,督查機構可派人或組織有關部門有針對性地深入實地調查研究,通過召開座談會、明察暗訪等形式掌握第一手材料,抓好督查和綜合反饋工作。
第十八條 聯合督查。對一個時期的重點工作,政府督查機構可同黨委督查機構或政府有關部門聯合進行督查,根據實際要求統一或分別向有關領導報告貫徹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 領導督查。督查機構根據上級和本級政府(部門)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及時向本級政府(部門)領導提出開展領導督查的建議,向領導提供一個時期需要領導督查的內容和方式,供領導參考。領導督查前,要提供有關情況,擬制督查預案,協調督查力量,做好各項準備和組織工作;領導督查時,要協助領導加強同被督查部門之間的溝通和聯繫,安排和組織各項活動,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領導督查後,要協助領導及時總結,對決策落實的進展情況進行匯總反饋。
第五章工作組織
第二十條 市政府督辦檢查室承擔市政府綜合督辦檢查工作和對全市各級政府(部門)督查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辦檢查職能。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政府應設立督查機構,按規定配齊配強人員。政府工作部門辦公室應配備專(兼)職督查工作人員。為便於開展工作,督查幹部的職級可適當高配。
第二十二條 全市各級政府(部門)要建立健全督辦檢查工作聯繫渠道,形成便捷、暢通、高效的督辦檢查工作網路,要經常溝通,互通信息,交流經驗,形成上下聯動、左右銜接的督查工作格局。
第二十三條 為使督查工作人員更好地開展工作,全市各級政府(部門)要在辦公經費、交通、通訊等方面給予必要的保障和支持,為查閱重要檔案、參加會議、跟隨領導調研等方面創造條件。
第二十四條 加強隊伍建設。全市各級政府(部門)要加強督查隊伍建設,選調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有政策水平和事業心的同志從事督查工作。要加強業務培訓,增強督查工作人員素質,提高督查工作整體水平。
第二十五條 督查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廉潔自律,不徇私情,言行規範。堅持實事求是,全面、準確、客觀、公正了解情況,反映問題,報告工作。
第六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條 領導負責制度。全市各級政府(部門)主要領導是落實交辦事項的第一責任人。主要領導要明確交辦事項的工作要求和完成時限,確定承辦部門和具體責任人,並逐級抓好落實。對重要決策、重大事項,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協調解決,保證工作落實。
第二十七條 責任追究制度。督查機構對推拖不辦、敷衍塞責、弄虛作假、謊報情況或因人為因素影響工作落實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承辦部門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限時辦結制度。承辦部門對上級交辦的督查事項,要在規定時限內辦結上報。
第二十九條 工作協調製度。接受督查任務的牽頭或承辦部門要按照《督查通知》要求,負責召集協辦部門研究具體落實措施,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落實方案,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在落實中需要協調有關部門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協調,及時做好協調工作。各承辦部門在落實中要以大局為重,局部利益、部門利益要無條件服從全局利益,不得以各種藉口推諉扯皮。
第三十條 定期通報制度。督查機構應不定期召開督辦檢查工作通報會或採取其他形式,通報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存在問題,交流督辦檢查工作經驗和改進工作意見。
第三十一條 考核評比制度。督查機構每年對下一級政府(部門)承辦督查事項的落實效果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予以通報。
第三十二條 遵守保密制度。督查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的有關規定,對涉及秘密事項的督查,要嚴守保密紀律;對需要控制知情範圍的督查事項,要在指定人員和指定範圍內進行。
第七章工作許可權
第三十三條 督查機構在本級政府(部門)轄區內行使以下職權:
(一)專項查辦權。對上級和本級領導重要批示、交辦的重要查辦事項,可直接進行專項督辦檢查或組織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聯合督查,並可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二)現場督查權。督查人員在執行督查任務時,可持《工作證》,代表本級政府(部門)直接深入轄區內政府機關、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農村、經營場所、文化娛樂場所和突發事件現場及領導批辦事項、案件進行督辦檢查與協調工作,相關部門、單位必須無條件支持和配合。
(三)聽取匯報權。對所列督查事項,督查機構有權要求牽頭或承辦部門報告工作進展、完成情況。
(四)溝通協調權。在辦理督查事項中,對部門之間推諉扯皮、掣肘而出現的矛盾和問題進行溝通協調,解決督辦督查過程中出現的“梗阻”問題。
(五)直接建議權。督查機構對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實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後,提出完善決策的建議,直接報領導批准後,按領導批示要求落實。
(六)通報表揚批評權。對督查事項落實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予以通報表揚;對落實不力、無故逾時、久督不辦的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或通過新聞媒體曝光。
(七)直接匯報權。對本級政府(部門)領導直接批(交)辦的重大事項,可向領導直接匯報工作情況。
(八)本級政府(部門)領導根據工作需要臨時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雞西市人民政府督辦檢查工作若干規定》(雞政發〔2001〕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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