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2)負責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
(3)組織擬定全市安全生產規劃,提出年度安全生產任務指標及考核目標,並進行考核,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4)綜合管理全市傷亡事故統計工作,負責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提出對策,並組織實施,代表政府發布安全生產公告。
(5)負責組織、協調和調查處理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對事故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事故的調查報告進行批覆,並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6)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情況。
(7)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8)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9)依法監督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0)貫徹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負責組織考前培訓和註冊管理工作。
(11)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1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黑龍江礦山安全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轄區內的地方煤礦行使安全監察處罰職能。
(13)負責對轄區內證照齊全煤礦的安全機制、安全措施、安全設施、安全標準以及安全生產全過程實施動態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及時糾正,並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對轄區內的非法煤礦依法予以取締,並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14)負責對有關部門審定後的煤礦技術發行方案進行安全監察,對技術方案未經安全監察備案而擅自施工建設的煤礦依法予以處罰;負責對煤礦礦山設備檢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督辦整改;負責監察煤礦企業安全費、煤礦風險抵押金繳納情況及煤礦企業安全費的使用情況。
(15)負責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交界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政務信息及信息安全、安全保衛、保密、信訪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全局事務性工作。
(二)財務科
負責全局財務、審計、資產管理工作。
(三)政工科
負責機關黨建、精神文明建設、思想宣傳及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按規定對科級及一般幹部進行考核管理工作;按規定對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實施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
(四)法規科
組織起草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安全生產重大政策,綜合管理安全生產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工作;組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五)信息中心
負責制定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宣傳計畫;定期制發安全生產信息;承擔新聞發布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聞宣傳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安全生產信息統計工作;負責事故信息接報處置和備案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分解和監督工作;分析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
(六)協調科(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組織市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組織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的制定和考核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起草全市安全生產重要檔案和重要會議報告。
(七)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辦公室(市政府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
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規章、規程和標準實施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應急救援綜合指導協調工作;負責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和應急救援演練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重大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整改情況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應急平台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分析預測重大、特別重大事故風險,發布預警信息。承擔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日常工作。
(八)紀檢監察室
為市紀檢委(監察局)的派駐機構,負責全局紀檢監察工作。
(九)安全培訓中心
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安全培訓工作(煤礦除外,下同);組織和管理有關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依法組織、指導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安全培訓、考核工作;嚴格按照規定,核發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
(十)監督管理一科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負責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參與相關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監督相關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十一)監督管理二科
依法監督檢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建築、糧食、郵政、電信、菸草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相關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按照規定,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參與相關行業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監督相關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十二)監督管理三科
依法監督檢查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負責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第一類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指導市內危險化學品登記;參與相關行業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監督相關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十三)規劃科技科
依法監督檢查交通運輸、電力、商貿、文教衛生、水利、林業、旅遊景區、飲食服務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相關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按照規定,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和專項整治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參與相關行業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監督相關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擬定安全生產規劃和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點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承擔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綜合協調建設項目“三同時”有關工作;承擔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安全評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市安全生產專家組有關工作。
(十四)職業健康安全監督管理科
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煤礦除外,下同)職業衛生情況;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按有關許可權規定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相關管理,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綜合管理職業危害信息統計工作;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安全培訓和宣傳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察支隊
負責現場安全生產(煤礦除外,下同)監察執法和行政處罰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察工作;負責組織全市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負責全市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的查處並監督整改;對國家和省、市審批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及工商貿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和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安全生產的舉報投訴,負責對舉報、移送或上級交辦的違法案件的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