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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全市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能,推進廉政建設,健全行政監督制度,根據國務院《政府督查工作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政府督查,是指寶雞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政府督查要堅持黨的領導,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督查理念,推動政策落實和問題解決,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第二章 政府督查主體
第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指導全市政府督查工作,市政府督查室組織實施市本級政府督查工作。
各縣區政府督查機構組織實施本級政府督查工作,各縣區要建立健全督查機構,充分發揮督查機構抓落實的推動、反饋、監督和協調作用。市級各部門要明確政府督查工作承辦科室,具體負責本部門所承擔督查事項的落實工作。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屬部門按照指定的事項、範圍、職責、期限開展政府督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指定,不得開展督查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派出督查組開展政府督查,督查組按照市政府確定的督查事項、範圍、職責、期限開展政府督查。督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對市政府負責,組長由市政府確定。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專家學者等參加督查工作,邀請新聞媒體等跟進報導督查活動,增強政府督查的專業性和開放性,提升政府督查抓落實促發展成效。
第三章 政府督查內容及對象
第七條 政府督查內容包括:
(一)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
(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
(三)督查對象法定職責履行情況;
(四)市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第八條 政府督查對象包括:
(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其他機構;
(二)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四)受各級行政機關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
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開展政府督查,必要時可以對所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開展政府督查。
第四章 政府督查類型及方法
第九條 政府督查一般包括綜合督查、專項督查、事件調查、日常督辦、線索核查等類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靈活使用。
第十條 科學運用督查方式,採取行之有效的做法,推行“四不兩直”暗訪工作法、“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員和三分之二以上的時間精力用於線索核查、暗訪督查”的工作機制等,推動督查增效和基層減負並舉。
結合實際組織開展涉及多領域、多部門、多事項的綜合督查,專門領域或特定工作專項督查,個案事件調查,決策部署日常督辦,以及有關問題線索核查等。堅持“督幫一體”,總結典型經驗做法,幫助推動解決需要跨地區、跨部門協調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一條 督查方式:
(一)要求督查對象自查、說明情況;
(二)聽取督查對象匯報;
(三)開展檢查、訪談、暗訪;
(四)組織座談、聽證、統計、評估;
(五)調閱、複製與督查事項有關的資料;
(六)通過信函、電話、媒體等渠道收集線索;
(七)約談督查對象負責人或者相關責任人;
(八)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網際網路+督查”。
第十二條 統籌規範督查
政府督查嚴格落實中省市統籌規範督查檢查工作的要求,規範立項審批制度,嚴格控制督查規模、範圍、頻次和時限,實行總量控制、計畫管理和過程管控,儘量避免同一時間內對同一對象開展多重、多頭督查工作。不得以政府督查取代部門的日常檢查指導,部門日常檢查指導也不得隨意冠以督查名義。
未經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各工作專班等不得對下級人民政府開展政府督查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市政府各所屬部門在起草本系統、本單位檔案、制定方案或草擬政府檔案時,不得自行規定督查事項,確需開展的嚴格按程式報審、備案。
第五章 督查程式
第十三條督查立項
(一)市政府根據政府督查內容直接立項。市政府督查室根據中省有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掌握的線索,提出督查建議,按程式送審經市長批准後立項。
(二)實行政府督查年度計畫審批報備制。根據中省要求,對綜合性督查檢查事項實行年度計畫審批報備制度。市級各部門應當在年初提出申請,市政府督查室初審後列入本年度督查檢查計畫。各縣區政府結合實際制定本縣區年度督查檢查計畫,並做好監督實施。未列入年度計畫的政府督查事項原則上不組織開展,確需開展的新增事項,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同意後報市政府督查室備案。
第十四條 督查準備
原則上按照以下程式做好督查準備:
(一)擬訂方案。按照嚴格控制督查規模、範圍和時限的要求,制定可操作的督查方案,明確督查類型、方式、對象、時限等內容。
(二)組建隊伍。邀請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專家學者,抽調縣區督查幹部、市級部門和基層的優秀幹部參加政府督查。
(三)發出通知。除實行暗訪督查外應提前向被督查單位下發督查通知,告知督查事項、工作安排、督查組成員及有關要求。
(四)督查培訓。督查開展前,應當對督查人員進行政策理論、業務知識、工作紀律等方面的培訓。
第十五條 實施督查
督查時應嚴格執行督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督查範圍、變更督查對象和內容,不得干預督查對象的正常工作。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協助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職權範圍內予以協助。
第十六條 反饋覆核
督查結束後應當形成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客觀公正的督查結論,並向督查對象反饋。督查對象對督查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督查結論30日內向寶雞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覆核。寶雞市人民政府指派市政府督查機構在30日內作出覆核決定。參與作出督查結論的相關人員在覆核中應迴避。
第十七條 督查整改
市政府督查室根據督查結論,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形成問題清單,督促督查對象限期整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八條 督查報告
市政府督查室根據督查結論或者整改核查結果形成綜合性的督查報告,按程式審定後呈報市長或分管市長審閱批示,呈報市政府或市長審閱批示,定期或不定期向全市通報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 立卷歸檔
督查結束後,督查工作機構應梳理匯總與督查工作相關的檔案資料,按照檔案管理規定移交保存。
第六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條 市政府督查室可以根據督查結論或者整改核查結果,提出對督查對象依法依規進行表揚、激勵、批評等建議,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根據督查結論,提出改變或者撤銷本級或者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適當的決定、命令等規範性檔案的建議,報市政府批准後,按相關程式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督查機構可以針對督查結論中反映的突出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真實準確地向市政府報告調查研究情況。
第七章 政府督查效能評價
第二十三條 按照“量化計分、客觀公正、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的原則實行百分制量化計分,分為基礎工作分、獎勵加分和失誤扣減分。
(一)基礎分為100分,包括重視和加強督查力量建設、積極配合中省市開展政府督查、中省市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領導批示件辦理、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及政府督查信息化建設等六項具體評分指標。
(二)鼓勵加分項:各縣區、各部門要善於總結工作舉措,推廣經驗,予以加分獎勵。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及市政府的通報表揚,按事項、分層級分別鼓勵加分10分、5分、2分。
(三)失誤扣減項:
1.配合不積極不主動,推諉扯皮,工作態度不認真,聯絡協調或材料報送中出現延誤、差錯;
2.辦理不深入不細緻,反饋情況失察失實,未按督查意見協調處理等各類失誤以及被各級點名通報批評的;
3.未按時限上報相關資料及工作進度,報送的資料不符合質量要求,文字、格式審核把關不嚴。
第二十四條 考評程式
(一)自評 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直屬機構按照本辦法,收集相關佐證資料,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市政府督查室。
(二)審核 市政府督查室建立日常考核工作檯賬,年終對各縣區、各部門報送的自評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
(三)評定 結合年度政府督查完成工作情況,確定各縣區、各部門年度政府督查工作考評總分。
第二十五條 考評成果運用
根據年度考評總分排名,分別推薦全省政府系統督查工作先進單位和全市政府系統督查工作先進單位,並作為全市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參考依據進行相應的加分或扣分。
第八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六條 政府督查工作人員應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不得向督查對象提出與督查工作無關的要求,不得利用督查權力搞特殊化。
第二十七條 督查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政府督查機構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發現涉嫌其他犯罪的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政府督查機構及督查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泄露督查過程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或者違反廉政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督查對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阻礙督查工作,不得隱瞞實情、弄虛作假,不得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有上述情形的,由政府督查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對督查人員或者提供線索、反映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威脅、打擊、報復、陷害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 各縣區政府要加強政府系統督查力量,建設人員充足、能力過硬的專職督查幹部隊伍。選好配強領導班子,把政治過硬、業務精湛、作風嚴實的優秀幹部充實到督查隊伍中來。加強督查專業能力建設,採取掛職鍛鍊、交流學習等方式,強化督查幹部培養培訓,提升綜合能力素質。加強經費保障,將市縣政府督查機構履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要對照條例,查找本地區政府督查機構設定、人員配備、經費保障等方面的短板弱項,及時補齊補強。
第三十條 各縣區政府主要領導是政府督查工作第一責任人,要親自過問督查工作,指導督查隊伍建設,定期聽取督查情況匯報;縣區政府分管領導要加強對督查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具體指導。市級各部門、各派出機構要強化主體意識,積極協助政府督查工作開展。要建立健全政府督查落實機制,明確專職、專人、專責,規範流程、動態管理、高效運行,推動政府督查事項落到實處。
第三十一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細則,制定本級政府督查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政府此前有關政府督查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