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稅費保障辦法

寶雞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5月18日印發寶雞市稅費保障辦法.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雞市稅費保障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寶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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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稅收、社會保險費和各項稅務部門徵收的非稅收入,強化稅費協同管理,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陝西省稅費保障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稅費保障,是指在寶雞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和部門為支持、配合稅務機關依法征繳稅費所開展的源頭控管、數據共享、執法協作、信用評價、司法保障、聯合懲戒等措施的總稱。
第三條 稅費保障工作堅持黨政主導、財稅主責、部門合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二章 保障機制
第四條 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為組長;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局長為副組長、市級有關單位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寶雞市稅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全面加強對稅費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費保障工作機制,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落實稅費保障措施,對稅費保障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
第五條 市稅務局負責稅費保障的具體工作。市級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稅費保障有關工作。有關單位和部門就稅費保障工作發生爭議的,由稅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協商解決。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由稅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嚴格落實國務院“政務服務一網、一門、一次”要求,對稅務機關開展征繳管理、提供辦稅服務所需場地、設施、資金給予必要支持,全力保障同級稅務部門正常運轉所需基本支出和開展“智慧稅務”建設等專項工作所需項目支出,滿足納稅人、繳費人就近一次辦結高頻稅費事項的實際需求,提高獲取和使用稅收票證的便利度,打通辦稅繳費“最後一公里”。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為稅務部門依法開展稅收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提供指導和必要支持,協調相關媒體資源發布宣傳內容,共同提升納稅人、繳費人的滿意度、遵從度。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協助稅務機關開展稅收宣傳、政策培訓和涉稅需求調研。
第八條 稅費保障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對認真履行責任、協稅護稅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建立常態化督查通報機制,發現問題要列出清單、明確責任、限定時間、掛賬整改。
第三章 稅費協作
第九條 有關單位和部門要按照下列規定實施稅費源頭控管。
(一)各級人民政府、各單位、各部門要帶頭履行稅費繳納義務。政府部門及有關單位要正確使用電子發票和接受符合規定的電子發票,不得拒絕接受符合規定的電子發票。
(二)財政部門要推動電子發票與財政支付、單位財務核算系統等有機銜接,加快電子發票“無紙化”報銷、入賬、歸檔等進程。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相關的完稅憑證或者契稅信息聯繫單,申請人未提供的,不得辦理相關手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稅務部門發現納稅人耕地占用稅申報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而提出覆核要求時,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時間出具覆核意見。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應當審查車輛購置稅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納稅人申請註冊登記的車輛識別代號信息與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不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車輛註冊登記。
(五)生態環境部門在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環境保護稅申報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而提出覆核要求時,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時間出具覆核意見。
(六)科技部門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對研發項目出具鑑定意見;在稅務部門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提請覆核時,應當及時覆核確認;對覆核後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稅務機關。
(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在稅務機關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工作時,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八)發展改革部門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在稅務機關提請基準價格及個案評估認定協助時,依法配合做好價格認定工作。
(九)金融機構在稅務部門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執法行為涉及的相關當事人開立賬戶情況查詢、存款查詢、凍結存款、扣繳稅款時,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條 有關單位和部門應強化與稅務部門的執法協作。
(一)公安部門應強化涉稅犯罪案件查辦力量,加強稅警協作信息化平台建設,落實公安派駐稅務聯絡和稅警協作工作機制。
(二)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海關、人民銀行、外匯管理部門、稅務部門應建立常態化打擊危害社會經濟稅收秩序、危害國家稅收安全的涉稅違法犯罪行為的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和部門應加強稅收司法保障,共同營造協稅護稅的司法環境。
(一)人民法院應加強涉稅涉費司法案例指導工作,明確企業破產等事項涉稅涉費問題的處理規則。人民法院要加強對稅收領域問題研究,切實加大稅收司法保障力度,依法審理各類涉稅案件,為推動稅收工作發展、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營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
(二)人民檢察院對不依法履行稅務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依法提出檢察建議。
第十二條 發改、市場監管、人民銀行應強化與稅務部門在信用評價管理體系建設上的合作,建立健全信息歸集共享和使用機制,推動政務信用信息與社會信用信息互動融合,構建溝通協作、共享共用、互利互贏的工作格局,形成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強大合力。
第十三條 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積極落實《關於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合作備忘錄》,對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十四條 各縣(區)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要強化統籌協調,確保我市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徵收工作順利開展;各鄉鎮(街道)、村組(社區)及相關部門應與屬地稅務機關密切配合,按照“屬地管理、全面覆蓋”的要求,構建社會保險費格線化管理體系,落實服務中所涉及的信息核驗、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繳費服務、基金征繳、輿情應對、矛盾化解等工作,提供便民高效的服務;各金融機構應切實保障銀行櫃面、ATM、手機銀行等各類“線上、線下”銀行繳款渠道的暢通,對由本機構造成的繳款故障、繳費流程變更等問題應及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 負有法定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切實履行下列義務,足額代扣、代收相關稅款,並及時向稅務機關解繳。
(一)行政、企事業單位應依法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在收取保險費時應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
(三)單位收購應納資源稅的未稅礦產品時,應依法代扣代繳應稅礦產品的資源稅;
(四)稅法規定其他應代扣代繳的情形。
第十六條 根據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願、簡便徵收、強化管理、依法委託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受託代征單位應依法履行義務,協助稅務機關堵塞征管漏洞、提高服務效能。
第十七條 各涉稅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要增強誠信經營意識,嚴格行業自律管理,保障納稅人信息安全,規範納稅申報代理行為,加強發票服務等涉稅業務管理,強化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和風險管理。鼓勵涉稅行業協會開展涉稅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八條 其他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根據稅務機關開展稅務檢查等執法行為的需要,依法予以必要協助,共同維護國家稅收秩序。
第四章 稅費信息共享
第十九條 建立全市涉稅涉費信息共享交換機制,依託市政府政務信息共享平台、陝西省稅務局非稅收入協同工作平台、社保費信息共享平台等,推進涉稅涉費信息資源共享共用。市大數據發展服務局要健全相關工作制度,為稅費信息交換和共享提供保障。
第二十條 稅費信息共享內容實行目錄管理。稅費信息已分享資料夾(見附屬檔案)由市財政局、稅務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級要求制定和公布,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因機構職能發生調整的,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稅費信息共享工作職責。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按照稅費信息已分享資料夾,向稅務機關提供稅費信息,對無法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稅費信息的,應當與同級稅務部門商定交換方式。
第二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稅務部門可依法為其他單位提供相關信息,實現信息雙向共享。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依規保管和使用稅費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將稅費信息用於與稅費徵收管理無關的事項。
第五章 稅費服務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積極落實減稅降費政策,全面推行全流程、“一對一”式的重點項目“稅務管家”服務,促進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稅費信息的利用,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報送經濟分析報告,為寶雞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決策參考。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法宣傳,依法公開稅收政策、辦稅程式以及服務規範,為納稅人和繳費人提供政策法律諮詢、納稅輔導、辦稅指南等服務,確保各項稅費政策直達快享。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解繳等事項進行提示,降低納稅人的涉稅風險。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為偏遠地區或者有特殊困難的納稅人、繳費人和扣繳義務人申報、繳納、解繳稅款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納稅服務投訴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回響納稅人、繳費人的合理訴求,做到“有問必應、接訴即辦”,不斷最佳化稅收營商環境。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稅收違法行為。對舉報的涉稅案件,經稅務機關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稅費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將定期對各單位的履職情況進行檢查,未按要求及時提供涉稅信息或者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導致稅收流失的,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相關單位和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保密義務,將涉稅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13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寶雞市稅收保障辦法》(寶政發﹝2013﹞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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