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縣地方稅費徵收保障實施辦法

為加強我縣稅費徵收管理,保障稅費收入,維護納稅人、繳費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江陵縣發布了《江陵縣地方稅費徵收保障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陵縣地方稅費徵收保障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江陵縣
  • 有效期:5年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稅費徵收管理,保障稅費收入,維護納稅人、繳費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湖北省地方稅費徵收保障辦法》、《荊州市地方稅費徵收保障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方稅費徵收保障(以下簡稱稅費保障),是指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地稅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地方稅費征管的特點和要求,為保障地方稅費收入及時、足額入庫所採取的監管、協助等措施的總稱。
第三條稅費保障的工作目標是在縣政府領導下,建立“政府領導、稅務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司法保障、信息支撐”為主要內容的社會綜合治稅體系,明確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在稅費保障、協稅護稅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提高稅費征管效率、降低稅費徵收成本、保障地方稅費收入,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和諧健康發展。
第四條為保證我縣稅費保障工作有序開展,縣政府建立“江陵縣地方稅費徵收保障網”,將稅費保障信息傳遞、聯合控管、檢查考核等日常事務納入網上流轉,實現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網路互通,保證涉稅涉費信息及時傳遞、實時共享。在“稅費徵收保障網”未正式開通前,可通過電子、紙質信息進行傳遞。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為加強對全縣稅費保障工作的協調領導,縣政府成立江陵縣地方稅費徵收保障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由分管財稅工作的常務副縣長任組長,縣政府辦公室協調財稅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組長,相關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稅費保障部門)的負責人為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地稅局,縣地稅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負責網上保障信息的採集、匯總、分類、傳遞和督辦工作;負責督導、檢查、考核稅費保障部門依照規定履行職責情況;定期組織召開協調會議,聽取各稅費保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解決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營造良好的稅費徵收管理秩序和環境。
第六條 縣地稅局是稅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稅費保障日常協調管理工作。
第七條 稅費保障部門主要包括縣發改局、財政局、統計局、工商局、公安局、國稅局、住建局、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綜合招標投標中心、人社局、房產局、水利局、環保局、殘聯、科技局、民政局。各稅費保障部門要相應成立以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經辦人員組成的專班,具體負責涉稅涉費信息網上傳遞、聯合控管等稅費保障工作。
第八條 縣地稅局應加強稅收法律、法規宣傳和日常輔導培訓,定期向各稅費保障部門通報所提供的涉稅涉費信息利用情況。稅費保障部門應當依據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向地稅機關無償提供涉稅涉費信息,不得推諉拒絕。
第三章 聯合控管
第九條 稅費保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配合地稅機關加強發票管理,對取得的付款憑證應當嚴格審核,凡未按規定取得發票或應在我縣開具而未在我縣開具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地稅機關的聯繫,共同做好地方稅源和費源的調研工作。對地稅機關實行的有獎發票、涉稅涉費舉報的獎金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託代征的手續費,應當按照規定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支持、配合地稅機關加強發票管理。凡屬於發票管理範圍的收費性票據,都應當依法納入發票監管範圍。發現未按規定使用發票的,應及時向地稅機關通報。
第十一條 工商部門對申請辦理工商註銷手續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審查時,發現其不能提供稅務登記註銷證明的,應在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前通知地稅機關。
工商部門在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環節時,協助稅務部門控管非貨幣資產出資、所有者權益轉增資本、股權轉讓及企業清算稅收。
第十二條 公安部門應當與地稅機關建立長效工作協調機制,加大打擊偽造、變造、販賣假髮票及利用假髮票進行犯罪的力度,依法查處偷稅、逃稅、抗稅等違法犯罪行為;為地稅機關查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身份證號碼、暫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員出入境及其他與稅費相關的信息提供方便與協助;對地稅機關在查處涉稅涉費違法行為中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偵查。
公安車輛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年檢時,對不能提供車輛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的,暫緩辦理年檢手續,並及時將情況向地稅機關通報。
第十三條 國稅、地稅機關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必須採用同一稅務登記代碼,定期交換納稅人戶籍數據、雙方收入數據以及其他稅收數據等。
第十四條 住建部門應將核發建築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工程項目信息反饋地稅機關。
第十五條 縣綜合招標投標中心在對參與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定時,對沒有在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投標單位,告知其補辦稅務登記手續,並將相關信息反饋地稅機關。
第十六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為地稅機關查詢土地權屬和轉讓契約備案情況提供協助,對申請辦理土地權屬登記、變更手續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提供完稅證明或不(免)徵稅證明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規劃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應要求房地產開發申請人提供地稅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明資料,未提供的應告知申請人到地稅機關補辦稅務登記。
第十八條 房產部門應當為地稅機關查詢房屋銷售契約備案情況提供協助,對申請辦理房屋產權屬登記、變更手續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提供地稅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或不(免)徵稅證明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信息傳遞
第十九條 各稅費保障部門應當與地稅機關加強溝通,建立健全涉稅涉費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將涉稅涉費信息通過江陵縣地方稅費徵收保障網傳遞給地稅機關(具體事項及要求詳見附屬檔案1)。
第二十條 稅費保障部門如當期未產生信息的,在江陵縣地方稅費徵收保障網上實行零報送制。
第二十一條 地稅機關按照規定向稅費保障部門提出涉稅涉費信息需求,信息的提供範圍、具體方式、格式要求等,由地稅機關與稅費保障部門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地稅機關對稅費保障部門提供的涉稅涉費信息要科學分析、綜合利用,不得用於稅費徵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條稅費保障部門要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代扣代繳義務,每月終了後15日內,提供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扣繳申報信息和稅收入庫信息。
第五章 檢查考核
第二十四條為確保稅費保障工作落到實處,縣稅費保障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將定期組織對各稅費保障部門進行檢查考核。
第二十五條檢查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稅費保障部門對稅費保障工作責任落實情況。
(二)稅費保障部門向地稅機關提供涉稅涉費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代征、代扣、代繳稅款的規範性。
(三)稅費保障部門與地稅機關對地方稅費進行聯合控管的職責履行情況。
第二十六條考核採取網上和實地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實行百分計量扣分制(具體考核內容及扣分標準見附屬檔案2),網上考核按月考核,實地考核按半年考核,分別於月度或半年度終了後20日內進行。
第二十七條日常檢查考核工作由縣稅費保障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檢查結果報縣稅費保障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組長審核同意後在網上進行通報。
第六章獎懲兌現
第二十八條縣政府將各稅費保障部門的稅費保障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與單位財政撥款、年度目標考核、評先創優掛鈎。
第二十九條對在稅費保障工作中領導重視、工作得力、成績突出、年終考核滿分的單位,由縣政府決定對其單位負責人和崗位責任人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政府將予以通報批評:
(一)領導不重視、措施不得力,沒有落實專人負責的。
(二)不按規定向地稅機關提供有關涉稅涉費信息資料,或涉稅涉費信息內容嚴重失真、時間滯後,導致控管不力、稅費款流失的。
(三)在資格審查、登記手續、年審審驗、證件發放等工作中不按規定程式辦理,導致國家稅費收入流失的。
(四)未按規定代征、扣繳稅費款,造成稅費款嚴重流失的。
第三十一條 對具有第三十條(二)、(三)、(四)款規定情形的,除對該部門或單位通報批評外,由縣政府視情節輕重決定調減該單位或部門下一年度財政預算撥款,並移交監察部門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