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山縣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鉛山縣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是鉛山縣地方稅務局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鉛山縣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 發布單位:鉛山縣地方稅務局
公告全文
鉛山縣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江西省地方稅收保障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然人轉讓其所持有的本縣區域內註冊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企業(以下統稱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及合夥企業)的股權或股份,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其取得的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自然人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四條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普遍登記的原則。徵收服務分局應當對轄區內所有企業的自然人股東進行全面登記,取得全部自然人股東的相關基礎信息。有變更的及時進行變更登記,變更後的信息登記表由徵收服務分局傳遞基礎數據管理分局。
(二)動態式鏈條管理的原則。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密切關注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及企業的股東和股權變動情況,對自然人股東每次轉讓股權的行為進行登記並進行個人所得稅管理,在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上形成動態式鏈條管理。
(三)綜合協作管理的原則。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部門密切協作,主動聯繫,取得企業股東和股權變動信息。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五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所轄企業應當逐戶建立《自然人股東明細登記(變更)表》,詳細記錄自然人股東姓名(名稱)、國籍或地區、身份證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住所、投資金額、投資幣種、投資方式、投資比例、投資時間、轉讓(撤資)日期等基礎信息,並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建立股權轉讓信息電子台賬。
第六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按照《江西省地方稅收保障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稅務工商合作 實現股權轉讓信息共享的通知》(國稅發〔2011〕126號)檔案要求,實現股權轉讓信息共享。
第七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密切關注企業的自然人股東變動情況,及時主動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上下級地方稅務機關及其他單位部門之間交換有關企業自然人股東和股權變動的信息,加強自然人股東個人所得稅動態管理。對從省、市、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他單位部門獲取的信息認真組織比對和實地核查,屬於漏征漏管的,依法及時向納稅人追繳稅款。
第八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取得轄區內自然人股東及其股權轉讓的相關信息後,應當依法做好保密工作,不得用於稅收之外的用途。
第九條自然人股東發生變動的,企業應當在變更工商登記前如實填寫《自然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告自然人股東的變動情況。
企業自然人股東發生變動,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未依法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條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接到企業自然人股東變動報告後,進行初步審核,發現異常,或在企業未報告而知悉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後,應當調查了解企業生產經營情況、損益情況、股東權益增減情況、收益分配情況、留存收益情況、自然人股東變動情況、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目的、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方式及依據等。對於股權轉讓價格明顯不合理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對轉讓人和受讓人進行約談。
第十一條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定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章 計稅管理
第十三條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價是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的實際成交價,包括應向受讓人收到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無形資產、權益等非貨幣資產和受讓人代轉讓人支付相關費用、承擔債務等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金額,從中不得扣除任何項目。股權轉讓對價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但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或者無憑證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其價格。股權轉讓對價為房屋、建築物的,參照具有法定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的評估價格確定,或者參照房產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或者物價部門確定的同地段、同性質、結構、年限相同或相近的房屋、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的基準價格確定其價格。股權轉讓對價為土地使用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的,以專業評估機構評定的價格確定其轉讓價款。股權轉讓對價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其價格。股權轉讓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其價格。
第十四條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所得,應當依法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自然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自然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於資產計稅成本的部分,屬於個人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以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計稅成本和轉讓過程中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自然人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價-股權計稅成本-與股權轉讓相關的稅費。
第十五條納稅人提供的股權轉讓涉稅資料反映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三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淨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淨資產或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智慧財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淨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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