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解讀

《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解讀》是河北省地稅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5年03月0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解讀
  • 發布日期:2015年03月06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地稅局
檔案全文
  為加強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為便於理解和執行,現對《辦法》中的主要問題解讀如下:
  一、哪些行為屬於股權轉讓行為?
  《辦法》第三條規定了七類情形為股權轉讓行為:(1)出售股權;(2)公司回購股權;(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6)以股權抵償債務;(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以上情形,股權已經發生了實質上的轉移,而且轉讓方也相應獲取了報酬或免除了責任,因此都應當屬於股權轉讓行為,個人取得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如何規定的?
  《辦法》第五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受讓方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均應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認真履行扣繳稅款義務。
  三、股權轉讓收入確定的原則及方法如何把握?
  《辦法》第十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這是股權轉讓收入確定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納稅人轉讓股權,應當獲得與之相匹配的回報,無論回報是何種形式或名義,都應作為股權轉讓收入的組成部分。《辦法》第七至九條規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權轉讓收入確定的方法。通常情況下,股權轉讓收入就是轉讓方在轉讓當期或後續期間獲得的各種形式及名義的轉讓所得。
  四、何種情況下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了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等四種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主要是對違反了公平交易原則或不配合稅收管理的納稅人實施的一種稅收保障措施。同時,《辦法》第十二條對何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進行了說明,但實際情況中,確實存在部分股權轉讓收入因種種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為此,《辦法》第十三條對轉讓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進行了明確,主要是三代以內直系親屬間轉讓、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響導致低價轉讓、部分限制性的股權轉讓等。
  五、股權轉讓收入的核定方法如何把握?
  根據《辦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在對股權轉讓收入進行核定時,必須按照淨資產核定法、類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後順序進行選擇。被投資企業賬證健全或能夠對資產進行評估核算的,應當採用淨資產核定法進行核定。被投資企業淨資產難以核實的,如其股東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則的股權轉讓或類似情況的股權轉讓,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採用類比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以上方法都無法適用的,可採用其他合理方法。
  淨資產主要依據被投資企業會計報表計算確定。對於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智慧財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占比超過20%的企業,其以上資產需要按照評估後的市場價格確定。評估有關資產時,由納稅人選擇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同時,為了減少納稅人資產評估方面的支出,對6個月內多次發生股權轉讓的情況,給予了簡化處理,對淨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動的,可參照上一次的評估情況。
  六、股權原值如何確認?
  根據《辦法》第十五至十八條規定,通常情況下,股權原值按照納稅人取得股權時的實際支出進行確認。如納稅人在獲得股權時,轉讓方已經被核定徵收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在此次轉讓時,股權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稅務機關核定的轉讓方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定。這也是為了使整個轉讓環節前後銜接,避免重複徵稅。
  對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採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七、股權轉讓的納稅地點和納稅時點如何確認?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也就是說,股權轉讓所得納稅人需要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辦理納稅申報。
  股權轉讓的納稅時間為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後的次月15日內。《辦法》第二十條對何時作為股權轉讓行為發生時點進行了界定,主要包括六種情形:(1)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2)股權轉讓協定已簽訂生效的;(3)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享受股東權益的;(4)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5)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6)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被投資企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一)事先報告義務
  《辦法》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定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投資企業應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資料。
  (二)納稅申報義務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在股權轉讓行為發生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事後報告義務
  《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或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及股東變更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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