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稅費征管保障辦法

《甘肅省稅費征管保障辦法》是為了加強稅費征管工作,保障國家稅費收入,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甘肅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31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70號公布《甘肅省稅費征管保障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稅費征管保障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制定進程,內容全文,

制定進程

2023年6月8日,《甘肅省稅費征管保障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3年12月31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70號公布《甘肅省稅費征管保障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費征管工作,保障國家稅費收入,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稅費征管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稅費征管保障工作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費是指由本省稅務機關徵收或者徵收管理的稅收、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
本辦法所稱稅費征管保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單位、社會組織等為保障稅費及時、足額收繳入庫所採取的信息共享、征管協作、稅費服務等措施的總稱。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費征管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稅費征繳協作機制,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稅費征管保障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稅務機關開展稅費征管保障工作。
第五條 稅務機關依法履行稅費征管職責,牽頭做好稅費征管保障工作。
公安、民政、財政、人社、自然資源、住建、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稅費征管保障相關工作。
相關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支持、協助稅務等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單位制定政策涉及稅費規定的,應當徵求財政、稅務等部門的意見。
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多征、提前徵收或者減征、免徵、緩徵應徵稅費的決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收入預算草案時,應當徵求同級稅務機關的意見。
稅務機關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稅收收入徵收情況、增減變化因素和收入預測情況,為財政部門編制稅收收入預算草案和加強財政預算管理提供依據。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稅費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進行檢舉。稅務機關接到檢舉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對檢舉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信息共享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涉稅費信息共享交換機制,依託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推進涉稅費信息資源共享共用。對無法通過平台共享信息的,由稅務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確定信息共享方式。
第十條 稅費信息共享實行目錄管理。稅務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建立稅費信息已分享資料夾,明確共享範圍、共享內容、數據格式等,並定期更新。
稅務機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因依法履行職責,需要稅費信息已分享資料夾外信息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提供。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財政、人社、醫保等有關部門加強稅收、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徵收信息互聯互通和驗證比對,確保稅費征管工作平穩有序。
第十二條 涉稅費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稅務機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保密,不得將涉稅費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充分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移動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加強智慧型化稅費大數據分析,不斷強化稅費大數據在經濟運行研判和社會管理等領域的深層次套用。
第三章 征管協作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單位應當加強在稅費申報、稅費優惠、委託代征、繳款入庫、行政強制、破產註銷、違法查處、爭議處理、法律救濟等稅費征管環節的協作。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履行稅務檢查等職責需要依法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有關情況時,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協助配合,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關單位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稅費征管等工作需要,協助稅務機關開展稅費源核查,認定納稅人繳費人享受稅費優惠的資格或者出具意見。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核查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時,公安、衛生健康、民政、教育、人社、住建、自然資源、金融監管、醫保、人民銀行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
稅務機關發現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備案信息異常提請核查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出具核查意見。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因稅費徵收管理、案件辦理需要,可以向公安機關查詢納稅人繳費人以及其他涉稅費人員身份證明、境內外人員出入境記錄等信息,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核查車輛購置稅完稅或者免稅憑證。
第十九條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根據資源稅、環境保護稅、耕地占用稅等稅種徵收管理需要,對稅務機關提請的涉稅事項進行覆核,及時出具覆核意見。
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依法查驗與該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相關的稅費繳納憑證。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不動產轉移登記的完稅、減免稅等信息。
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不動產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出具協助執行文書,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個人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時,應當依法查驗與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信息。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供個人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完稅信息。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在受理相關註銷登記申請時,應當依法查驗清稅證明或者註銷稅務登記情況;未能提供的,應當告知其先行取得清稅證明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提供註銷稅務登記信息或者清稅證明。
第二十三條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水利、國防動員、林草等非稅收入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稅務機關徵收非稅收入,向稅務機關提供(推送)繳費人、繳費項目、計費依據、應繳金額、限繳日期、出讓契約等費源信息,與稅務機關共同做好征繳入庫工作。
稅務機關應當向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水利、國防動員、林草等非稅收入業務主管部門提供相關非稅收入徵收信息。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對納稅信用信息進行採集、評價、確定、發布和套用,推進納稅人動態信用監管,實行分類服務管理,依法實施納稅信用激勵和懲戒措施。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應當實行制度化、信息化、常態化聯合辦案,共同推進稅警數據共享協作,暢通執法銜接工作機制,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章 稅費服務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稅費優惠政策便捷享受機制,提高稅費優惠政策落實效率,精準落實稅費優惠政策,保障納稅人繳費人充分享受稅費優惠。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堅持以納稅人繳費人為中心,統籌稅收、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征繳服務,完善稅費一體化服務機制。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費法律法規和政策,普及辦稅繳費知識。
納稅人繳費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稅費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辦稅繳費程式和要求。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通過現場、網路、電話等多種方式,無償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納稅繳費諮詢服務,無償組織納稅繳費申報、稅費優惠等培訓,提升納稅人繳費人依法納稅繳費的意識和能力。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銀稅互動服務,支持金融機構依據納稅繳費信息完善小微企業信貸機制,提高金融服務小微企業水平。
第三十一條 人社、醫保等部門應當聯合稅務機關建立社會保險費征繳相關爭議的聯合處理機制,及時解決爭議糾紛。
第三十二條 鼓勵支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提高專業服務能力,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專業化、規範化、個性化的稅費服務。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執業監管和行業監管。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積極推進電子發票的套用,通過電子發票與財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類單位財務核算系統、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的銜接,加快推進電子發票無紙化報銷、入賬、歸檔、存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稅費征管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6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42號公布的《甘肅省稅收保障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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